古代下人对自己的称呼

2023-01-22

第一篇:古代下人对自己的称呼

古代对死亡的称呼

关于“死”的称呼

(一)按身份等级

谓天子死为“崩”或“驾崩”,诸侯死为“薨”,大夫死为“卒”,一般官员死称“逝”,士死曰“不禄”,庶人(平民)死曰“死”。

清代对王、公、侯、伯的世爵之死,称为“薨”;有官职、有名望的死曰“卒”。

(二)按年龄

不满20岁死曰“殇”,此又分三类:8~11岁为“下殇”,12~15岁“中殇”。16~19岁为“上殇”。但男子已订婚,女子已许嫁者则不为“殇”。

青壮年死谓之“夭亡”,但于讣告上写“疾终”,引魂幡、《荐亡文疏》上均写“云终”、“告终”。

老年死谓之“寿终”。如系家族最高长辈,男加“正寝”,女加“内寝”字样。故后世“正寝”二字已成为死的代名词。

(三)按特殊原因

为某事舍命为“殉”,战争中死于阵地谓之“阵亡”,现为“牺牲”。

死于外地谓之“客死”,死于非命谓之“凶死”。

(四)按不同宗教

和尚死谓之“圆寂”、“云寂”;喇嘛死谓之“涅磐”;道士死谓之“羽化”;基督教教徒死谓之“归主”,回民伊斯兰教教徒死谓之“无常”。

(五)其他

民间对死的敬称,有借道家“仙逝”、“返真”、“登遐”者,有引用阴阳家“就本”、“星陨”者。

一般称人死为“辞世”、“过世”、“去世”、“逝世”、“作古”;在吊唁时见之于书面的一律称“千古”;灵牌、引魂幡上一律写“已故”。

(六)北京民间土语、俏皮话(非礼貌用语)

“见阎王爷去了”,“撂挑子了(言已放下人生重担)”,“听蛐蛐叫唤去了(言已入土与秋虫为伴了)”,“艮儿屁着凉”,“翘辫子”,“踹腿”,“蹬腿儿”等等,多具贬义,不能用在丧礼和其他正式场合上。

死(姓氏)

全国死姓人家总共六家,现已协商改姓。

坏人死了叫翘辫子或回老家,亲人或朋友死了叫去世,逝世,小孩子或未满18岁的死了叫夭折,突发死亡叫遇难,高僧之死叫坐化。

崩: 是称天子之死。 (崩是自上坠下的意思)

升霞: 是称天子之死(潘岳《征西赋》:“武皇忽其升遁。亦称(“登遇”)

星驾: 是称天子之死。

薨:诸侯、皇室成员、有爵位的官员死叫薨,唐代后仅二品官员死后才用薨;说法有薨落、薨奄、薨殁、薨殂、薨背、薨逝、薨谢等。

卒: 称大史之死。 (卒是终的意思)

不得: 是称士人之死。

寿终正寝:称成年男子特别老年男子的正常死亡(古时男子将终,卧

于正厅东首,安键死去)

寿终内寝:是称成年女子特别是老年妇女的立含死亡。 (古财女子将

终,仍居内寝,不必迁动)

失怙: 是自言父亲之死。 (估是依靠的意思,失估就是失去了依靠)

失恃: 是自言母亲之死。 (侍是依靠的意思,失待就是失去了依

赖。 《诗经》有“无父何怙,无母何恃”之句)殉:称有

所作为、追求理想、道义而舍生乱

殉国: 称那些为国难、为国家民族利益而台生者。 (文天样作为

民族英雄,人们称他的死为“以身殉国”

殉道: 称那些为国难和正义而舍生者。《孟子。·尽心》“天下

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

殉节: 是称那些为节义而舍生者。

殉难: 称为国家或为正义而台生者。

遇难: 称因被迫害或发生意外而死亡者。

被准: 是称因灾祸或重大变故而死亡者。

揭难: 称遭受灾祸或疾病而死者。(推音黎)

藏难: 是称领袖人物、革命志士遭受人为的灾祸而死者。

遇害: 称因意外之事而死者。 (如因飞机失事和车祸死的)

田径: 是称为了正义事业舍弃生命者。 (如在战场上最后战死者)

就义: 称为了正义事业被敌人杀害者。 (就义,即成就义)

逝世: 称一般成年人之死。

去世: 称一般成年人之死。

谢世: 对一般成年人之死的雅称。

长逝: 称年高有德的人之死。

百年: 称年高的长辈之死。

四游: 旧时称老年人之死。

登仙: 旧时称老年人之死。

作古: 旧肘称年长者之死。

永别: 称亲朋好友之死。

分手: 是丈夫称容于或妻子称丈夫之死(即分开之意)。

陨: 是称元帅、大将之死。 (如将星陨落)

溺: 称末成年人之死,亦称找死者。

夭: 称幼年人之死。

困: 古称上等人物之死。

随: 称饿死者。

羽化: 古称成仙为羽化,称年高或尊长者之死。(苏拭《胡堑赋》): “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羽化而登仙。

弃养: 对父母去世约婉称。(父母去世,子女不能奉养,锁甜。弃养。

迁化: 谓一般人之死。 (《汉书;外戚传》): “恕迁化而扬下令,魄

放逸以飞。

圆寂: 是称佛或僧侣的逝世。

涅盘: 称佛之死。

见阎王: 谓作过坏事的人之死。

上西天: 含贬义,对作过坏事为人的死亡代称。

第二篇:不同年龄的人在古代的不同称呼

不同年龄的人在古代的不同称呼 [size=4]不满周岁——襁褓;

2~3岁——孩提;

女孩7岁——髫年;

男孩8岁——龆年;

幼年泛称——总角;

10岁以下——黄口,即乃稚气未脱的少儿代称也;

13~15岁——舞勺之年;

15~20岁——舞象之年;

12岁(女)——金钗之年;

13岁(女)——豆蔻年华,

15岁(女)——及笄之年;

15岁(男)——志学之年

16岁(女)——破瓜年华、碧玉年华,二八年华;

20岁(女)——桃李年华;

24岁(女)花信年华;

至出嫁—— 梅之年,标梅之年;

至30岁(女)——半老徐娘;

20岁(男)——弱冠;

30岁(男)——而立之年;

壮年时期——春秋鼎盛;

40岁(男)——不惑之年、强壮之年;

50岁——年逾半百、知非之年、知命之年、艾服之年、大衍之年;

60岁——花甲、平头甲子、耳顺之年、杖乡之年、还历之年;

70岁——古稀、杖国之年、致事之年、致政之年,从心之年、悬车之年;

80~90岁——耄耋之年;

90岁鲐背之年;

100岁——期颐,又可称为“人瑞”。

古代年岁的别称

总角:指童年。

语出《诗经》,如《诗·卫风·氓》“总角之宴”,又《齐风·甫田》“总角兮”。以后称童年为“总角”。陶渊明《荣木》诗序:“总角闻道,白首无成。”

垂髫:指童年。

古时童子未冠,头发下垂,因而以“垂髫”代指童年。潘岳《藉田赋》:“被褐振裾,垂髫总发。”

束发:指青少年。

一般指15岁左右,这时应该学会各种技艺。《大戴礼记·保傅》:“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

及笄:指女子15岁。

语出《礼记·内则》“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笄”,谓结发而用笄贯之,表示已到出嫁的年岁。

待年:指女子成年待嫁,又称“待字”。

语出《后汉书·曹皇后记》“小者待年于国”。以后称女子待嫁的年岁为“待年”。《文选·宋文皇帝元皇后哀策文》:“爰自待年,金声夙振。”

还有称童年为总角或垂髫,称青少年为束发,女子待嫁称待年或待字,称老年为皓首或白首,称长寿老人为黄发等等。

孩提:指初知发笑,尚在襁褓中的幼儿。《孟子·尽心上》:“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

黄口:本意是雏鸟的嘴;指代婴儿。

垂髫(tiao):幼童,古时儿童不束发;头发下垂。髫:儿童垂下的头发,因此称儿童或童年为垂髫;陶渊明《桃花源记》:“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

束发:古代男孩成童,将头发束成一髻。因此用束发代指成童,当指八岁以上的儿童。

总角:古代男女末成年前束发为两髻,形状如角,故称总角。《诗经·氓》“总角之宴,言笑晏晏。”

豆蔻年华:豆蔻,一种多年生植物。豆蔻年华喻指十三四岁的姑娘。

笄(ji)年:古代女于十五岁就把头发梳拢来,挽一个髻,插上叫做笄的首饰,叫笄礼。加笄后就表示她已成年,所以女子到了成年,叫“笄年”,又称“及笄”。《礼·内则》:女子……十有五年而笄”。

弱冠:《仪礼·曲礼》中将男子二十岁称“弱”,到这个年龄就可举行冠礼。其时身体尚弱,故称弱冠。

结发:初成年。《汉书·施仇传》:“结发事师数十年,贺不能及”。后称元配为结发。曹植诗《种葛篇》:“与君初婚时,结发恩义深”。

而立:《论语·为政篇》:“子曰:君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后来因此称二十岁为“而立之年”。

不惑:人到四十称“不惑之年”。意思是人到此时已掌握知识,能明辨事理,而不致迷惑。《论语·为政》:“四十而不惑”。

知命:本意指认识天命。《论语·为政》“五十而知天命”。后因以知命为五十岁之代称。

花甲:古人用天干和地支相配来纪年,天干地支顺次组合为六十个纪序年号,故称六十甲子,也称花甲子或花甲。每六十年一个循环,所以称六十岁为“花甲之年”

古稀:七十岁的代称。唐杜甫《曲江二首》之二:“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耄耋(mao die):指八

十、九十岁。《礼·曲礼》上:“八十九十曰耄。”六十以上曰耋。后来用“耄耋”泛指年寿高。

下寿 中寿 上寿:古人以六十为下寿,七十为中寿,九十为上寿。

期颐:称百岁之人。百岁为人生年数之极,故曰期。此时起居生活待人养护,故曰颐。《礼·曲礼》上:“百年曰期颐”。

一、志学之年:十五岁

二、 而立之年:三十岁

三、 不惑之年:四十岁

四、 知命之年:五十岁

五、 耳顺之年:六十岁

六、 从心之年:七十岁

七、 杖家之年:五十岁

八、 杖乡之年:六十岁

九、 杖国之年:七十岁

十、 杖朝之年:八十岁(出自礼记)

十一、舞勺(ㄕㄨㄛˋ)之年:十三岁未成年者 或【豆蔻年华】

十二、加笄(ㄐ一)之年:女子十五岁*古时女子十五束发,以示成年。(以簪束之)

十三、二八年华:女子十六岁

十四、破瓜之年【瓜字之分】:指女子十六岁或男子六十四岁。古「瓜」字可析为两个「八」字,男子取八八六十四之意。

十五、双十年华:女子二十岁

十六、加冠之年【弱冠之年、及冠之年】:男子二十岁

十七、花信年华:女子二十四岁

十八、强仕之年:男子四十岁。古代认为男子四十岁时,智慧、气力已成熟,可出仕。

十九、古稀之年:七十岁 杜甫:人生七十古来稀

十、平头甲子【平头六十】:六十岁

二十一、 花甲之年:六十岁

二十二、 悬车之年:七十岁 *悬束车辆不用,以喻致仕退休

二十三、 耄(ㄇㄠˋ)耋(ㄉㄧㄝˊ)之年:八

十、九十称耄,七十称耋

二十四、 期(ㄐ一)颐(一ˊ)之年:一百岁[/size] 24岁(女)花信年华;

至出嫁—— 梅之年,标梅之年 12岁(女)——金钗之年;

13岁(女)——豆蔻年华,

15岁(女)——及笄之年;

15岁(男)——志学之年

16岁(女)——破瓜年华、碧玉年华,二八年华;

-----好奇怪,为什么叫"破瓜年华"呢? 20岁(女)——桃李年华;

24岁(女)花信年华;

至出嫁—— 梅之年,标梅之年;

至30岁(女)——半老徐娘;

第三篇:英语称呼语的语用功能及对英语教学的启示

摘 要:外语教学中,语用能力培养是重要的一部分。然而话语交际中,学习者并不能灵活使用英语称呼语达到其语言目的。因此本文以社会语言学及语用学理论为基础分析称呼语的语用功能,提出对英语称呼语教学的建议。

关键词:称呼语;语用功能;外语教学

称呼语指称谓语中的面称词,用来直接指听话人。称呼语的误用和滥用易导致语用失误,语用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比语法错误更严重,可以折射出一个人的人品。因此,在交际中掌握称呼语的语用功能,避免误用和滥用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应成为语言教学的重点之一。

一、英语称呼语的语用功能

下面将从揭示话语主体的人际关系、表达说话人感情、以言行事几个角度分析英语称呼语在实际使用中的语用功能。

(一)人际关系指示功能

布朗和吉尔曼在关于第二人称t/v研究中提出了“权势”和“同等关系”两个术语,以此来概括复杂的人际关系。对人际关系的的概括虽然还有者其他一些模式,“权势”和“人际关系”的因素在面对面交往中确实普遍体现的。(祝畹瑾,2013)人际关系指示功能是称呼语最重要的功能。

lane: i didn’t think it polite to listen, sir.

在这个例子中,algernon称呼lane用了比较亲近的t式称呼lane,而lane 回答时使用了表示尊重的v式称呼sir. 通过称呼语的使用不同,由此可以推断出algernon的地位要高于lane,实际上,确实如此,lane是algernon的男仆,地位明显低于algernon。

(二)表情功能

使用不同的称呼语可以表达说话人不同的情绪。在这里我们把这种情绪分为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因此在分析称呼语的表情功能时,必须要结合语境。表情功能是称呼语最为丰富和有趣的功能。

cecily: certainly, miss prism. my little task of reconciliation is over.

chasuble: you have done a beautiful action today, dear child.

在例4中,chasuble十分满意 cecily的表现,所以使用“dear child”来表达自己对cecily的赞赏。

(三)以言行事功能

称呼语作为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行事功能。它有时独立存在,既用以指称受话人,又同时在施行一种言外行为如请求、指责、间侯、警告等。称呼语的行事功能依赖于它出现时的各种语境,通过语境信息表现言语行为。

在例3中jack害怕algernon会毁掉他的全部计划而使用比较具有攻击性的“you young scoundrel”来威胁他离开。

二、英语称呼语教学建议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发现,英语称呼语在话语交际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相关调查证明英语学习并不能完全掌握其语用功能,交际中频繁出现语用失误。因此,接下来将浅析语用失误特点并从语用功能的角度提出相关教学建议。

kasper 指出:不仅一般语用语言知识是可教的,而且社交语用知识也是可教的;语用知识的讲授对语用能力是有促进作用的。因此,可以从英语称呼语语用功能的角度根据社会阅历及英语知识水平的掌握程度进行分层教学。首先,针对于年龄较小的初学者,先讲授称呼语引起注意的功能。授课过程中,可以结合词汇教学,讲授不同情境下称呼语的使用方法。其次,对于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学生,讲授其人际关系指示和表情功能。授课过程中可结合句法教学,讲授不同情境下的基本模式。最后,对于社会经验已经到达一定程度的学生,讲授以言行事的功能并鼓励其自主学习相关知识。根据学生的社会经验和中文语用能力分层教学更符合学生自身的发展规律。中英称呼语的语用功能差异不大,这种可以充分发挥母语正迁移的效果,使中英称呼语语用能力同等提升。但是,在具体表达中,中英称呼语差异较大,这也是产生语用失误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利用情境强调中英称呼语的使用差异,避免母语负迁移现象也很重要。

三、总结

称呼语作为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使用语言的人、社会、文化密切相关。正是称呼语的语用功能使它成为社会语言学和文化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主要以社会语言学及语用学理论为基础探讨了英语称呼语的语用功能,并提出从称呼语的语用功能角度进行英语称呼语分层教学的建议。

第四篇:古代文学对广告的影响

中国古代文学博大精深,延续了几千年,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它是一个取之不尽的宝藏,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逐渐沉淀下来的最为可贵、理当珍视的东西。“经、典、繁、多”,人才辈出,流派纷呈,文辞闪烁是对中国古代文学的最好诠释,历史的年轮记载了它的千年风骚,万种风情。从过去到现在,中国古代文学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为现代社会的繁荣进步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那么,在漫长的古代文学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国古代的诗歌,还是散文、戏曲、小说都有着各自鲜明的特点。因此,我国的古代文学对现代广告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它为现代广告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是现代广告活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接下来,本文从古代文学的古诗词和戏曲两个方面举例说明下其对广告的影响:

古诗词对广告文案的影响

我们很清楚广告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载体,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情结。随着中国广告创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古代文学对现代广告的影响日益增大, 表现在广告文案创作方面最典型的影响的即“诗词化”的广告文案出现:

古诗词在广告文案写作中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强有力的信息和最强烈的感情。不仅符合广告文案的特点,而且达到广告主要向顾客传播的广告信息的目的。这也是古代文学与现代广告相结合所产生的活力。如济南某广告公司的公交车车体广告,用“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作为企业的广告宣传语。两句诗结构整齐,语句对称,言简意赅,意义鲜明。在短短的数十字中,优美的形式尽显其文辞、意境、情操之美。还有丰田汽车广告语―――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更远更自由。改编一句诗歌,十分生动形象,吸引顾客的注意,既宣传了自己的产品,也表达了中国的深远问话。

广告借助古诗词语言将商品的具体价值诉求形象化,将抽象的消费理念具体物质化、人性化。从而取得更好的广告效果,达到最终的广告目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广告文案具有一种文学化的倾向,并通过古诗词的运用呈现出浓厚的文化氛围。江铃牌载重汽车的广告文案“三十功名创传奇,八千里路驰江铃”就是套用岳飞的《满江红》中的“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这句式,形象地说明了汽车历史悠久,行驶迅速的特点。

可以说,以诗词为载体的广告是一种非常实用的软推销文案形式。诗词本身具有“音韵美、形式美、语言美、意境美”四大特征。因此,适合表现产品的文化韵味和附加价值,可塑造产品的美好形象,形成受众基于审美意义上的消费产生。中国民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其所传达的广告信息更为自然有效。

广告与我国特色文化诗词相结合,可以提高广告作品的文化品味,显示其深层的文化内涵,不仅培养了消费者的情感认同,还弘扬了特色民族文化。当然,这种情况下引用古诗词要慎重考虑,不是任何一句古诗都可以用做广告语言,灵活运用也要注意产品和诗词的相关性。

中国戏曲对广告的影响

戏曲曲艺是中国独有的,包括戏曲、相声、评书、小品、快板等各种艺术形式,它带有浓郁的民族色彩,为人们所喜闻乐见。戏曲曲艺宝库给我们广告创意提供了新鲜的思路,也使得戏曲式广告在中国的土地上具备了蓬勃的生命力,不仅在内地,在港澳台地区,广告人也都显示出了对戏曲曲艺形式的浓厚兴趣。从产品特点来说,戏曲曲艺中的戏曲给广告带来了民族风格,尤其适合那些民族工业产品。

戏曲广告是运用戏曲唱腔、念白、配乐等形式传递广告信息的广告。中国的戏曲文化源远流长,且门类众多,除了有国粹京剧之外,还有昆剧、越剧、黄梅戏等各个地方剧种。现今借助大众传媒,戏曲吸引了更多人的眼球,中央电视台的戏曲频道和各省级卫视都开辟了戏曲节目。在这样情况下,有越来越多的人熟悉并喜欢上戏曲这种传统艺术形式。因此在广告中运用这种形式,可以博得特定人群的欢迎。而对那些并不熟悉戏曲的人群来说,戏曲形式的广告又很新鲜有趣,让创意显得与众不同。另外,戏曲中的音乐经过多年积累沉淀,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可以经过完善改造作为广告的背景音乐,给听众别有风味的广告听觉体验。在广告中运用戏曲元素,不能选择难度太大的唱腔或听众不熟悉的旋律,避免出现听众听不懂的现象。地方剧种的运用因此受到一定限制,但其可以运用在地方性产品上,拉近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心理距离。戏曲的广告信息最好采用念而不采用唱,因为后者容易使人产生误听,并拉长广告时间。例如北京同仁堂的广告以京剧作为表现形式,以念白为主体,将广告信息充分传递出去。一句“同修仁德,济世养生”不仅道出了同仁堂的企业理念,更表现了同仁堂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背景音乐采用京剧配乐,营造出一份独特的民族文化氛围,与同仁堂的企业形象颇为契合。还有奥运会的公益广告,可口可乐的广告等等许多现代广告都运用过戏曲元素来做广告。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电影、电视剧、歌舞晚会等形式渐渐取代传统戏曲,占据了人们的大多数时间。但这并不味着传统戏曲形式就该退出历史,相反,戏曲形式丰富多彩,都曾经是老百姓茶余饭后的休闲方式,它来自于民间,积累了很多优秀艺术元素。对于广告来说,如果能对这些元素善加运用,包括改造、变化,反而能让那些听惯了流行歌曲的耳朵感受不一样的听觉冲击。

其他古代文学对广告的影响

除了中国古代文学的诗词和戏曲对广告的影响外,中国古代文学的其他组成部分也对广告有着不小的影响。比如,源于四大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被很多网络游戏的广告借用,使三国争霸的现代网络游戏被很多年轻人追捧。还有红楼梦中的“石头记”被商家拿来做了品牌名和广告语(“此物仅此一件,今生与你结缘”)。以及论语中的“上善若水”,也被中央电视台的公益广告引用——“上善若水,厚德载物”。

广告承载着传播和营销的重大使命,虽然有其商业性。但是,其蕴涵的传统文化在打动消费者,与之引起共鸣,促进产品销售的同时,也向受众传递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一面,弘扬了民族传统和民族文化的价值观。同时我们要权衡利弊,让广告走的更远,让中国文化发扬光大。

中国古代文化是广告文化生存的环境之一,广告创意必然会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少国际品牌的中国市场本土化传播的案例和国内优秀广告可以证明:中国古代文化丰富的内涵是广告创意的源泉。广告中运用作为中国古代文化,可以增加广告的文化意境和底蕴,加强创意冲击力,增强文化感染力,提高广告表现的艺术水平,提升产品品位,增强市场竞争力。运用中国古代文学是提高广告创作水平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是加强我国广告自主创新的途径之一。

姓名:林思华

班级:广升141广告班

第五篇:古代孝对司法的影响

马韶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100720)

摘 要:在中国古代, 作为家庭规范、社会规范、治国方略的“孝”对司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子孙复仇的原宥;二是子孙侵犯父祖的刑罚加重主义;三是父母为了子孙气忿自尽, 子孙也得承担逼死父母的责任。

孝道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 与古代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紧密相关。它从家庭规范延伸到社会规范, 进而延伸到治国的方略, 把父权和君权联系起来, 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方针。“夫孝, 天之经也, 地之义也, 民之行也”, 《孝经》把孝变成了天经地义的最高德行。天子的“德教加于百姓” , 诸侯的“不骄”、“不溢” 、“和其民人”, 卿大夫的“非法不言” 、“非道不行”, 士与民的忠顺事上等统统归之于孝。因此, 孝不仅仅是统治者的道德纲领, 而且也是政治宪章和法律准则。

在我国, 孝很早就同法和刑结下了不解之缘。《尚书·康诰》中记载:“元恶大憨, 矧惟不孝不友„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 刑兹无赦”① , 《孝经》“五刑之属三千, 罪莫大于不孝” ② , 明确把不孝行为作为惩罚的对象。不孝罪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 把不孝罪列为十恶不赦的罪名之一, 并冠于篇目名例中。刘宋法律规定“子不孝父母为弃市”, 甚至允许母告子不孝, 欲杀者许之③。《唐律疏议· 名例》指出,“不孝”罪包括“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若供养有缺, 居父母丧, 身自嫁娶, 若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 匿不举哀, 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对于这些“不孝”行为, 在量刑上采取从重主义, 一般都处徒刑以上。例如,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④ , 詈骂祖父母、父母要判绞刑, 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严苛。

不孝罪还是常赦不原之罪, 无论身份高低, 无论是否具有特权, 只要犯此罪, 就会受到惩罚。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呈送发遣的权利, 父母呈控子孙忤逆不孝, 司法机构不但受理, 而且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证据。忤逆不孝的子孙因父母的呈送,常由内地发配到云贵两广, 这一类的犯人向例是不准援赦的⑤。

祖父母、父母不仅可以运用家庭规范来自由处分子孙,而且还可以运用法律的力量来剥夺子孙的自由。“子孙被排斥于家庭团体之外, 同时也就被排斥于广大的社会之外—包括边境以外的全部中国, 不能立足于社会。这可以说明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的, 永远是与家庭不能分离的, 这在具有近代意识, 以为脱离家庭可以自由在社会上获得自己生活的见解, 是大相径庭的” [ 1] 13 。因此, 维护孝是司法的基本宗旨之一, 孝也是决定罪与非罪, 轻罪与重罪, 以及是否惩罚和惩罚轻重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孝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子孙复仇的原宥

复仇的观念和习惯, 在古代社会中极为普遍⑥ 。崇尚孝道伦理的中国古代社会, 复仇观念尤深。《周礼》对报仇的事作了种种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 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 只要事先到朝士处登记仇人的姓名, 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⑦。《礼记· 曲礼》记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先秦时代国家权力不强大,

收稿日期:2005 -12 -05

作者简介:马韶青(1978— ), 女, 山西太原人,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 法史学。

①意为:那些罪大恶极者, 亦是不孝不友之人。应当迅速按照我们(周)文王所制订的刑法, 对他们严惩不贷。

②《孝经· 五刑章》, 载于《十三经注疏》, 清阮元校刻本, 中华书局影印, 1980年第一版。

③《何承天传》云:“母告子不孝, 欲杀者许之。”注云:“谓违犯教令, 敬恭有亏, 父母欲杀皆许之” (《宋书》**, 沈约撰, 中华书局, 1974年 校点本)。

④《唐律疏议· 斗讼》, 刘俊文点校, 中华书局, 1983年。 ⑤除非遇到特旨恩赦或减等发落, 询明犯亲, 才有释放的机会。

⑥历史上如希腊人、希伯来人、阿拉伯人、印度人, 都允许复仇。古代日本在法律上许可复仇, 并有若干限制。英国在十世纪时, 意大利一直到十六七世纪时还有此风。

⑦《周礼· 地方司徒》, 调人云:“父兄之仇皆使之远避以和难, 不避则报之。杀人复仇而人又反杀者, 使邦国交仇之。仇人而义者, 不同国, 令弗仇。”

法律机构不发达, 因此报仇之风极盛, 是复仇自由主义时期。法律机构发达后, 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 杀人便成了犯罪的行为, 受国法的制裁, 复仇由于与国法不相容, 逐渐被禁止了。从东汉起, 除了元代, 各朝的法律都禁止人民私自复仇。除了积极的制止复仇外, 还采取移乡避仇等消极防止复仇事件发生的方法, 可见法律对复仇事件防范之周密。但是, 尽管法律严加制裁, 复仇主义已深入人心。许多人宁可挺身受刑, 也决不因怕死而忘仇不孝, 于是复仇者得到社会的同情和赞扬, 不但一般的舆论①如此, 即使是有司法责任的官吏也持如此的看法, 而且标榜“以孝治天下”的皇帝最终也会 原赦这些复仇者。

赵娥的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②。她将父仇杀死后, 诣县自首, 福禄长尹嘉很同情她, 解印绶纵之, 自己也预备弃 官逃走。赵娥不肯, 守尉再次示意她自行匿避, 仍不肯, 守尉 于是强行将其遣回家, 乡人皆“为之悲喜慷慨嗟叹”。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隋时王子春为从兄长忻及嫂所杀, 子春有女三人, 舜最 长, 时才七岁, 粲五岁, 璠二岁。皆寄食亲戚家, 舜怀有复仇 之心, 姊妹俱长, 亲戚欲嫁之, 拒不从, 密谓二妹:“我无兄弟, 致使父仇不报, 吾辈虽是女子, 何用生为? 我欲共汝报仇, 汝 意如何?”二妹泣从姊命。是夜, 姊妹各持刀跃墙而入, 杀长 忻夫妻以告父墓。诣县请罪, 争为谋首。州县不能决。隋文 帝闻而嘉叹, 特原其罪③。

唐贾氏之父为族人所害, 其弟强仁幼年, 贾抚育之, 不 嫁, 强仁成童, 将仇人杀死, 取其心肝祭父墓。事后贾氏遣强 仁自首, 有司判以极刑。她便请求代弟而死。高祖怜之, 特 赦贾氏及强仁免死, 移其家于洛阳④。

梁悦为父复仇, 投县请罪, 唐宪宗云:“复仇杀人, 固有彝 典, 以其申冤请罪, 视死如归, 自诣公门, 发于天性。志在殉 节, 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 特从减死之法”, 宜决一百, 配 流循州⑤。

后唐时高晖为乡人王感所杀, 晖子宏超杀感, 提仇人头 至大理寺自首, 以故杀论死。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恩梦说:“今 方明时, 有此孝子, 若使须归极法, 实虑未契鸿慈。”奉敕宜 矜, 减死一等⑥。

明萧山何御史舜实以事谪戍归里, 时御史邹鲁谪为萧山 县令, 何、邹固有隙, 邹逼何往戍所, 中途谋杀之。何子兢避 难于父友家。不多时, 邹改官山西, 兢率亲党数十人守候于 路, 折伤邹肢体。邹诉于官, 兢陈明父冤, 慷慨请死。依律谋 杀本属府县官应判斩罪, 但此案因为原有杀父之仇, 且邹已 迁官, 非亲临之官, 得减死, 仅拟流徙⑦。

像上面这样获赦减死的复仇案, 在中国古代社会举不胜 数。法律明文禁止复仇, 违反该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 复仇者实施了复仇行为还能获得减免刑罚, 说明古代执法者 对复仇者是法外施仁。因此, 以“孝”为核心的“礼”与“法” 的冲突使得统治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尽量兼顾国法与人情。

二、子孙侵犯父祖的刑罚加重主义

子孙本以恭谨孝顺为主, 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 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詈骂父祖就已属于不孝罪的范围, 要处以绞刑⑧, 詈骂以上的行为, 则加重刑罚。《唐律· 斗 讼》规定:殴打普通人的刑罚仅是笞打四十大板, 而子孙对于 祖父母、父母加以反抗并有格抵自卫行为的, 则属于十恶重 罪中的“恶逆”罪名, 要处以斩刑, “笞四十和斩刑比, 加重了 十六个等级”⑨。中国从汉代起直至明、清, 对殴、伤父祖的 行为都是处以死刑中最重的刑罚。如果导致父祖死亡, 又罪 加一等。唐、宋最重刑已是斩刑, 元、明、清律则加至凌迟处 死。同时, 不分侵犯行为是出于故伤还是误伤, 只要有殴伤 父祖的事实存在, 即一律处斩。 这样的案例有很多: 周三儿用柳条殴责伊妻, 母上前遮护, 误伤左腮颊, 饮食 行动如常, 并未嚷痛。嗣因身体受寒, 下坑出恭, 失跌喘发, 痛剧殒命。刑部以伤甚轻浅, 死由于病, 但业已误伤, 伦纪攸 关, 仍照律拟斩决, 奉旨九卿议奏, 得改斩候 10。 又有一案:白鹏鹤因向嫂白葛氏借灯油不遂, 出街嚷骂, 白葛氏赶出门理论, 白鹏鹤拾起土块向嫂掷击, 适母白王氏 出劝, 误伤殒命。刑部按子杀父母凌迟处死律问拟。奉旨以 遥掷土坯误伤其母, 非其思虑所及, 与斗殴误伤者究属有间, 着改为斩立决 1。 123 马韶青:古代孝对司法的影响 ①②

③④⑤⑥⑦⑧ ⑨ 10 1 包括读书人的见解。

赵娥的故事见于皇甫谧《列女传》和《魏志· 庞淯传》。故事梗概是:赵娥的父亲赵安为李寿所杀, 娥有弟兄三人都想为父报仇, 但是

未得机会弟兄三人都已病死。李寿喜出望外, 认为赵家仅剩一柔弱女子不足为患, 可以高枕无忧了。娥悲愤万分, 矢志报仇。买一利刃, 每夜

磨刀。当时她已出嫁并有幼子, 家人和邻人都知道李寿凶狠, 劝她打消了复仇的念头。娥发誓, 不杀李寿, 决不罢休。她天天坐着鹿车巡游, 等

候复仇机会。一天终于在都亭前与李寿相遇, 她下车扣住李寿的马, 受惊欲逃, 娥以刀奋力砍去, 马惊将寿摔在地下, 娥又去砍, 砍在树上, 用力

过猛被折断。这时李寿已被摔伤, 娥想夺寿的佩刀, 寿猛力跳起, 娥扑上去扼住他的咽喉, 并死力扣住不放, 终于将寿按到在地, 随后抽出李寿 的佩刀将李寿头颅割下。报完父仇, 娥到官府自首。

《隋书》八О, 《烈女传》, 孝女王舜, 中华书局点校本, 1973 年版。 《旧唐书》一九三, 《烈女传》, 濮州孝女贾氏, 中华书局, 1975 年点校本。 《旧唐书》五十, 《刑法志》, 中华书局, 1975年点校本。 《五代会要》九, 《议刑轻重》。

《明史》二九七, 《孝义》六, 《何兢传》, 中华书局, 1974年版。

《唐律疏议》二二, 《斗讼》二, “殴詈祖父母父母” ;《宋刑统》二二, 《斗讼律》,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 ;《明律例· 刑律》, 《骂詈》“骂祖 父母父母” ;《清律例· 刑律》, 《骂詈》, “骂祖父母父母” 。

“唐律的刑罚等级是:笞十, 笞二十, 笞三十, 笞四十, 笞五十;杖六十, 杖七十, 杖八十, 杖九十, 杖一百;徒一年, 徒一年半, 徒二年, 徒二

年半, 徒三年;流二千里, 流二千五百里, 流三千里;绞, 斩。共二十个等级。笞四十和斩刑比, 加重了十六个等级” 。史风仪著, 《中国古代的家 族与身份》,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10页。 《刑案会览》44:23b。 《刑案会览》44:25ab。 法律上对子孙完全出于过失杀伤父祖的刑事责任, 也比 普通人犯这种罪的刑事责任要重的多。普通人犯过失杀伤 罪, 法律允许用金钱赔偿, 免除刑事责任①, 而子孙过时杀伤 父祖, 不但不能用金钱赎罪, 而且还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唐、 宋、明、清律过失伤者徒三年, 过失杀者流三千里②。清乾隆 时期, 又用判例的形式规定, 过失杀祖父母、父母绞立决③, 处刑更重。过失杀伤父母罪所以如此重大, 仍是因为孝道伦 纪的关系, “过失虽出无心, 而子孙„ „ 于祖父母、父母当敬 慎不应至于过失, 故凡人收赎, 而子坐流徒, 即臣子于君父不 得称误之义也” ④。对祖父母父母的过失杀伤, 无论何种情 况之下, 均须依律拟罪, 不得减轻, 除非声明可矜情节, 请旨 核减, 但亦只能由绞决改为绞候[ 1] 32— 33。

三、父母为了子孙而气忿自尽, 子孙也得承担逼死父母 的责任

《明律例》规定, 逼死祖父母、父母的, 比照殴祖父母父 母罪问斩;《清律例》更具体, “凡子孙不孝导致祖父母、父母 自尽之案, 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 以致忿激轻生窘迫自尽者, 即拟斩决。若并无触犯情节, 但行为违反教令, 以致抱忿轻 生自尽者, 但拟绞候⑤。父母因子孙而死, 虽非处于子孙的 故意和过失, 子孙也要承担责任。

有一案例:贾松年因妻做饭迟延, 加以殴詈。母李氏出 而喝阻, 不听。李氏欲禀官送究, 松年叩头央求, 不允。随即 赴县呈控, 回家以后才晓得父母首告忤逆, 应问遣戍。李氏 虑无人侍养, 心生追悔, 愁急莫释, 投井自尽。有司以李氏之 死虽非抱忿轻生, 但事由于首告究由违反教令所致, 依律拟 绞候⑥。

法律看重的是父母因子孙而自尽的事实, 所以即使父母 的自尽并非出于子孙的忤逆或违反教令, 子孙也不能推卸刑 事上的责任。

在有些情况下, 纵然父母并非故意寻死, 其死也不是由 于子孙的过失, 子孙也得负同样的刑事责任。清时有一个案 例充分说明这一点:陈汶选令子陈自鄘取茶给饮, 因茶不热 倾泼在地, 当向斥骂, 并取棍向殴。自鄘畏惧, 跑出屋外, 汶 选持棍赶殴, 因地上被茶泼湿, 滑跌在地, 磕伤脑后殒命。刑 部以陈汶选虽自行跌毙, 但陈自鄘不俯首就责, 畏惧逃跑, 以 致伊父追赶滑跌身死, 实数违反教令, 照子违反教令致死自 尽例, 拟绞候⑦。

因此, 只要父母的死伤因子孙而起, 不问谁是谁非, 也不 问有心无心, 或意料所及否, 都逃脱不了杀伤父母的罪名。 虽然司法官吏有时也明知子女情有可原, 然而在高度提倡孝 道的社会中, 子孙应该绝对顺从父母, “天下原无不是的父 母”。刑罚加重、法外用刑也就成了法律执行者不谋而和的 事情了。 参考文献: [ 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M] .北京:中华书局, 1981. (责任编辑:梁文杰) TheInfluenceontheJudicatoryofXiaoinAncientChina MAShao-qing (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InstituteofLaw, Beijing100720, China) Abstract:Inancientchina, socialrulesandawayofgoverningthewhole country,

xiaoplayedanimportantroleintheancientjudicatory, whichwasembodiedinthreepoints.Firstofall, xiaomadethewholesocietyaccepttherevengethoughtandcondonerevengeactions. What smore, ifthejunioraggrievedthesenior, judgeswouldpunishthejuniormoreseverelythanordinarycriminals.Inaddition, ifthesenior diedduetoactionsofthejunior, thejuniorshouldtaketherap. Keywords:ancientlaw;xiao;revenge;JuniorAggrievingtheSenior 124 第21卷第2期柳 州 师 专 学 报2006年6月 ① ②

③④⑤⑥⑦

参见《唐律疏议》二三, 《斗讼》三, “过时杀伤人” ;《宋刑统》二三, 《斗讼律》, “过时杀伤” ;《明律例》,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清律 例》,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

《唐律疏议》, “殴詈祖父母父母” ;《宋刑统》二二, 《斗讼律》, “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明律例》, “殴祖父母父母” ;《清律例》, “殴祖父 母父母” ;《清现行刑律》, “殴祖父母父母”。

《清律例》, “殴祖父母父母”条, 乾隆二十八年例, 道光二十五年修改例。

asoneofthefamilyregulations, 同上。

《清律例》二六, 《刑律》, 《人命》, “威逼人至死”条, 乾隆三十七年例。 《刑案会览》44:7a— 8a。 《刑案会览》44:5a— 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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