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

2023-03-01

方案是对一项活动具体部署的安排和计划,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才能写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1

资源县人民医院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卫计委国卫医发[2013]42号文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资源县人民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等文件相关内容要求,为提高医院战略竞争力,加快医学人才培养,提高我院重点专科优势,确保形成我院专科技术与品牌,在原有重点专科建设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旨在原有重点专科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每年评选,从待评估专科中甄选出最适合医院发展的2-3个医学重点专科,努力形成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密切结合并相互促进的学科建设良性运行机制,将我院建设成为高水平技术创新与引进辐射基地,高水平科研支撑与保障基地,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管理基地,使我院医学科技的整体实力达到市级乃至省级先进水平。

二、申报条件

医学重点建设专科的申报对象是我院各二级、三级学科。学科在医、教、研、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同时具备较强专科影响力及市场发展潜力,能站在市内同级医院医学科技的制高点,并符合以下条件:

㈠科室规模:有足够的工作用房,病床数量参照申报国家重点专科最低设置标准,配备专业发展必备的专用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完善。

㈡医疗技术队伍:能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本学科临床收治的病例数、治疗效果处于市内同级医院领先水平;该学科无丙级病历;技术能力建设能整体跟进,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达到重点突破,培育自身品牌,增强知名度,提高竞争力。根据专科建设方向,选准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加强省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临床适宜技术。

㈢科学管理规范:科室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注重内涵建设和科学管理,各项制度规范、健全,管理效益显著, 有完整的危重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床位周转率、疾病治愈率及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在本院及州内同级医院中名列前茅 。

㈣医学科研优势:拟在三年内主持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学科群体三年内至少有1篇论文在核心杂志上发表。学科群体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相关学科(或辅助学科)对该学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㈤学术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对学科建设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有1-2名以上从事本专业不少于5年的主治医师,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住院医师,高、中、初三级医护人员数量比例合理,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

㈥强化质量管理。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近2年来,该学科没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争议(医疗纠纷)每年应控制在一次以内。

㈦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专科建设周期内安排专业技术骨干外出进修、交流学习,有引进高级技术人才计划的保障措施。

㈧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年均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平均住院日;门诊量增长率、出院人次增长率、业务收入百分比、利润率等指标综合排名位列医院各科前三名。

㈨支撑和保障措施。医院将按照学科结构调整的原则,保证重点专科有足够的规模发展空间,以及足够的相关条件支持。提供开展该学科研究的专项经费,并制定有该学科五年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规划和目标,并有经院务会通过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具体实施计划及方案

㈠第一阶段:准入评估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

备选科室认真填写《资源县人民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准入申请表》(详见附表1),同时准备8分钟PPT资料进行现场汇报,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报至医务处。(医务处组织召开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准入评估会议,由我院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成员根据《资源县医院重点专科准入评估表(100分)》(详见附表2)进行打分,根据分值排名进行遴选,遴选结果在院内信息网予以公示。)医院院务会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核评议,医院根据医院院务会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正式确定重点专科,并予以公布。

㈡第二阶段:动态考评阶段(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

对通过遴选成为本年度重点专科的科室,需向医务处提交专科3年建设总体目标规划,与医院签订《资源县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年度及三年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结合专科特点由医务处起草制定《资源县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年度及三年考评细则》,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及三年定期考核管理。

㈢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2019年6月至9月)对本周期内重点专科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启动下一周期重点专科准入评估工作。

四、配套扶持措施

㈠医院财务部门每年提取上一年度重点建设专科业务收入的5%作为重点专科建设专项基金,给予经费支持。对重点专科建设 工作进展较好,达到重点专科年度建设目标要求的,继续投入100%配套建设资金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建设。对未达到重点专科年度建设目标要求科室配套基金减少50%,第二年内仍未能达到年度建设目标者,取消重点专科建设资格。( 进行验收评估并重新认定,优留劣汰。

(四)医院重点专科建设是我院科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医院将在各重点专科申报科研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 奖惩:

1、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可根据学科业务需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2、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可掌握一定的科研活动经费

3、重点专科劳务费增加 2-4 个百分点,同时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劳务费增加 5-10个百分点。

4、一周期后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验收评估,对专科业务开展较好的一次性奖励科室 1-2万元,奖励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5000-10000元。

5、对验收评估未达要求的,一次性扣科室一周期劳务费总数2-3%。扣发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一周期劳务费5-8%。)

(三)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周期。建设周期结束后将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 ㈡医院对于重点专科建设的实施需实现四优原则:科研优先立项,设备优先购置,营销优先推广,人员优先进修。重点专科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所需设备进行优先、重点配置;对优势专业与学科所需人才,进行优先引进、重点培养;对重点专科的推广,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面进行重点宣传。通过以上形式,充分调动业务科室争创重点专科的积极性,使重点专科建设促进我院医疗业务整体水平提高,带动全院医疗业务的向前发展,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医疗优势。 ㈢ 医务处具体负责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和定期考核,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院务会提交专科建设阶段性进展的书面材料,详细报告计划目标完成情况、配套措施落实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下一年度重点专科的发展提供保障。

总之,通过加强对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希望能够快速促进我院医、教、研的协调统一发展,向着建设“大型综合性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的发展方向迈进,早日实现我院“实施精品战略,建设资源县大型医疗救治中心”的战略发展目标。

第二篇: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湖北省市、州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基本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医院有重点专科建设领导或组织机构;

2、医院有扶持重点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

3、医院制定有重点专科发展规划;

4、科室有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科室设置

1、专科为独立单元,室内布局合理;

2、病床≥30张;

3、每床病室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经费投入

1、市、州政府下拔有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医院每年用于专科建设的经费比例不低于同年本科室业务收入的5%;

2、添置有专科必需的仪器设备;

3、专科建设经费有帐目、专款专用。

四、人员结构和人才培养

1、学科带头人为正高职称人员,担任本专业市、州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称;

2、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合理;有一名45岁以上正高职称人员或副高职称人员占20%,中、初级医师必须医学本科毕业,有硕士生。

3、有人才培养计划及实施记录,参与当地市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人才培训工程。

五、科学研究

1、承担有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2、近三年内有科研成果,获得三级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市三级科技进步奖≥2项;

3、有科研工作的年、周期计划。

六、学术水平

1、每年在省级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公开出版期刊上≥5篇;

2、学科带头人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成员。

七、临床教学、进修培训

1、承担有本科医学生临床教学任务;

2、接受在职人员的培训及进修。

八、技术水平

1、能独立开展市、州级重点专科必备的技术项目(见技术标准);

2、每年应有新技术、新业务开展;

3、对开展的新技术和业务实行项目管理。

九、相关指标

1、病床使用率≥90%

2、年经济效益增长率不低于同年国民经济增长比率;

3、医疗服务覆盖:25%以上住院病人来自外地;

4、病历书写评分≥90分,甲级病历率≥90%

十、一票否决指标

1、技术水平得分低于应得分值的75%(将制定“标准”的考核评分细则);

2、开展技术项目低于规定项目的90%;

3、近两年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医疗纠纷的;

4、甲级病历率≤90%,出现丙级病历;

5、年经济效益增长率低于国家同年国民经济增长率。

技术标准

一、内科

(一)心血管内科专业

1、顽固性心衰的诊治

2、高心脏监护室(CCU)

3、埋藏式永久起搏

4、急性心肌梗塞合并症的诊治

5、静脉临时起搏

(二)呼吸内科专业

1、纤维支气管镜的正确使用

2、血液气体分析

3、下呼吸道感染的正确诊断及治疗原则

4、重症哮喘的救治

5、重症肺源性心脏病的诊治

6、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诊治

7、胸膜活检

(三)消化内科专业

1、急诊内镜(胃镜)检查

2、超声导向下肝穿刺术

3、缺血性肠病的诊治

4、重症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的诊治

5、胆道镜检查(可配合肝胆外科)

6、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和引流(PTCD)

(四)血液内科专业

1、疑难血液病的诊断

2、出血及血栓性疾病的诊治

3、急性白血病的诊治(组织化学染色或免疫学确定亚型)

4、淋巴瘤的诊治

5、急性粒细胞减少或气缺乏的诊治

6、骨髓穿刺及细胞形态学分类

(五)内分泌专业

1、24小时17—羟皮质类因醇,24小时尿游离皮质醇测定

2、甲状腺功能测定,总甲状腺素(FT

3、FT4),促甲状腺激素(TSH)测定

3、骨密度测定

4、血皮质醇测定

(六)肾病学专业

1、原发性与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的诊治

2、肾性高血压的诊治

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治(包括结肠、腹膜、血透析);

4、肾功能测定(血肌酐、尿素氮、内生肌酐清除率);

5、泌尿系统超声、核素及影像学检查(X绵和CT检查)。

(七)神经内科专业

1、颅内高压对症治疗及病因追查;

2、癫痫的病因诊治;

3、神经系统炎性病变的诊治;

4、脑电图、脑脊液细胞学的检查。

二、外科

(一)普通外科专业

1、胆道成形术(胆肠吻合术);

2、左外侧叶肝切除术;

3、括约肌成形术;

4、胸膜联合损伤的救治;

5、直肠癌根治术;

6、改良根治性乳癌切除术;

7、甲状腺癌根治术;

8、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9、门静脉高压出血断流术;

10、胃癌根治性大部切除术;

11、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和引流(PTCD)技术;

12、胰腺囊肿内引流术;

13、门奇静脉断流术;

14、结肠癌根治术。

(二)胸外科及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1、心包部分切除术;

2、肺叶切除术;

3、胸膜纤维板切除术;

4、人工心脏起搏器置入术;

5、人造血管移植术;

6、颈部血管瘤切除术。

(三)骨科专业

1、断肢(指、趾)再植;

2、四肢血管操作修复术;

3、严重创伤全身合并症的诊治;

4、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

5、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

6、胸膜椎管狭窄减压术;

(四)神经外科专业

1、各类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2、大脑半球肿瘤切除术;

3、小脑半球肿瘤切除术;

4、颅内压增高的内、外减压术和分流术;

5、单纯性脊髓肿瘤切除术。

(五)泌尿外科专业

1、肾上腺切除术;

2、输尿管膀胱切开取石术;

3、经尿道膀胱碎石术;

4、肾活组织检查;

5、输尿管肿瘤切除术;

6、肾部分切除术;

7、输精管吻合术;

8、逆行性尿路造影。

(六)整形外科专业

1、切(削)痂植皮术;

2、皮瓣移植术;

3、皮管成形术;

4、游离肌皮瓣移植;

5、胼指(趾)分离术;

6、上睑下垂额肌瓣悬吊术;

7、尿道下裂修复术;

9、唇裂修复术

10、垂睑成形术;

11、各种皮片整张移植术

三、麻醉科

1、困难的气管内插管技术、复合麻醉、硬膜外阻滞、腰麻及神经丛阻滞麻醉

2、心、肺、脑复苏

3、为外科各专业所进行的各种手术提供合适的麻醉

4、急重症病人的麻醉

5、开展疼痛治疗或ICU工作

四、妇产科

(一)妇科专业

1、卵巢良性畸胎瘤剥(切)除术

2、计划生育复杂并发症处理

3、内分泌诱发排卵

4、未破裂宫外孕的诊治

5、有异常的人流、取环术

(二)产科专业

1、新生儿重症监护、窒息抢救

2、高危妊娠监测(B超)

3、高危妊娠系统管理

4、多因素臻先天异常的诊断:中枢神经管缺陷(NTD)做甲胎蛋白(AFP)筛查

5、输卵管通液术

6、内外科并发症的诊治

7、产程监护和产程并发症处理

五、儿科

1、出凝血疾病的诊治

2、白血病的诊治

3、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诊治

4、感染性休克、脑炎的抢救

5、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炎的诊治

六、传染科

1、乙型肝炎三个抗原抗体系统五项血清学指标检测

2、贡疸的鉴别诊断(酶学:AKP、R—CP、AFP)与影像学检查(B超、X线)

3、感染中毒性休克与脑炎的抢救

4、传染病抗感染药物的合理应用

5、肝性脑病及急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治

七、眼科

1、眼内异物摘除(磁性)

2、角膜板层移植

3、视网膜脱离手术

4、泪囊鼻腔吻合术

5、抗青光眼眼内引流术(房角切开)及眼外引流术(小梁切除)

6、人工晶体植入

7、眼科显微手术

8、睑外翻矫正术

八、耳鼻喉科

1、鼓膜修补术

2、乳突根治术

3、鼻窦手术(上颌窦根治术、鼻内筛窦切除术等)

4、气管、食道异物取出术

5、间接或直接镜下喉部手术

6、喉裂切开术

7、梨状孔经路鼻腔良性肿瘤摘除术

九、口腔科

1、舌切除术(部分)

2、唇裂修复术(一般)

3、唇颊缺损整复术(一般)

4、颌面部骨折复位及固定术

5、口腔上颌窦漏修补术

6、颌下腺摘除术

7、颚部良性肿瘤切除术

8、颌面脓肿切开引流术

9、唇舌系带矫正术

10、根管倒充填术

11、牙髓拔除及根管治疗干髓术

12、牙周牙髓联合治疗

13、根尖切除及根尖刮治术

14、活髓切断术

15、龈成形术

16、颌骨手术后骨移植

十、皮肤科

1、皮肤真菌培养检查

2、皮肤病理诊断

3、变态反应斑贴试验

4、与皮肤有关的结缔组织病的诊治

5、大泡性皮疹的诊治

6、重症药疹、渗出性多形红斑的诊治

7、性病(STD)的诊治 十

一、急诊医学科

1、设急诊抢救室

2、心肺脑复苏术(CPCR)

3、呼吸衰竭血气监测及抢救

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抢救

5、各种休克的抢救

6、严重复合伤的诊断与抢救

7、常见危象的诊断与抢救

8、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的暑期诊断和处理

9、上消化道大出血的抢救(三腔双囊管的使用)

10、大咯血的抢救

11、昏迷的抢救

12、各种急性出血疾病的抢救

8 十

二、康复医学科

1、在三级医院一般专科专科的基础上,结合医院特色,对某专科病种的康复治疗有较突出的特色。

2、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指导和训练指导(地处已经广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的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根据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应具有此项技术能力,其它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酌情具备)

十三、放射科

1、 全身各部位摄影、断层摄影的床旁摄影

2、能开展胃、肠道钡剂造影检查井,泌尿系统逆行造影、口服静脉胆道系造影、膝关节空气造影、支气管造影、周围血管造影等。

3、X光摄片甲片率≥40%;废片率<4%

4、阳性率≥50% 十

四、医学检验科

1、除血常规外的一般血液的其它检查,如嗜酸性细胞直接计数,红细胞比值,网织红细胞计数及异常红细胞检查等

2、A、B亚型、Rh血型

3、出血性疾病的检查

4、血液凝固实验

5、溶血性疾病的检验

6、骨髓细胞的检验

7、除尿常规处的尿化学检查:如蛋白定量‘糖定量等;除尿常见沉渣外和细胞学检查井,如白细胞检查等

8、粪便常规外的检查,如潜血、浓缩法查虫卵等

9、体液检查,如脑脊液、浆膜腔积液、精液、前列腺液、胃液、胆汁、痰液、阴道分泌物等

10、临床生化检查,包括蛋白质、糖、脂类、无机离子、酶、肝功能、肾功能、激素、血气等方面。

11、临床免疫学的检验,包括免疫球蛋白、细胞免疫功能、自身抗体、肿瘤标记物、肝炎病毒血清学标志物、传染性疾病血清学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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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微生物(主要是细胞)的分离、鉴定,种类标本细菌鉴定到种,部分可到属

13、细菌对抗菌药的敏感试验

14、生化、临检、细菌、免疫检测都应有室内质量控制,并有规范记录,参加省以上或当地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成绩优秀或合格;连续三年不合格,验收不予通过

十五、药剂科

1、有严格的特殊药品、效期药品管理措施

2、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门诊复核率≥80%,住院复核率≥90% 出门差错率2/10000 中药处方饮片误差<±5% 药库误差≤1%(按件数计)

每张处方计价误差:西药方≤0.10元,中药店方≤0.10元

3、严格操作规程 制剂成品率≥90% 制剂检验率(指有检验方法)为90%以上

4、药品采购、保管、领发、帐目有专人负责。库存药品帐物相符,库存药品完好率为100%(中药饮片为90%以上)

5、药品供应能满足临床需要,按卫生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基本用药品种计算:供应率≥90%

6、能承担中午卫校、大专院校学生实习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保证药品质量及临床用药安全;能结合临床需要研究新制剂、新剂型。

十六、病理科

1、能完成小儿及成人的全身尸检与死亡诊断

2、常见病的活体组织大体和镜下病理诊断

3、各种细胞学检验,如痰、尿、胸腹水、脑脊液、乳头溢出液等

4、除常规苏木素伊红染色法外10种以上特殊染色法,如弹力纤维、网织纤维、masson、PTAH、苏丹、AB—PAS、铁、黑色素、wright、抗酸等

5、能开展冰冻切片诊断

6、切片质量优良率≥75% 十

七、临床功能检查科

1、心功能检查 心电图及正确诊断

2、肺功能检查 一般肺功能检查

3、电生理检查

脑电检查、无创心电生理检查

4、内镜检查

食道、胃、十二指肠、乙状结肠、直肠内窥镜检查、下段泌尿道内镜检查

5、超声检查

B型超声各种诊断、鉴别诊断检查 十

八、营养科 1技术水平 (1)基本膳食 (2)治疗膳食 (3)诊断膳食

(4)配合临床开展特殊饮食治疗及食疗方法 (5)各种混合奶及匀浆膳食

2、技术质量

(1)对临床病人能进行营养状况评价 (2)凡会诊病人能建营养病历 (3)治疗膳食就餐率>80% 一般膳食就餐率>100% 11

第三篇: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年度计划总结(范文)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工作年度计划及总结

(2013——2015)

为使我科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顺利开展,确保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按照临床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南和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科实际,特制定三年重点科室建设年度计划和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加快专科建设发展,努力建立起一批国家级、省级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带动全市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高水平医疗需求,实现医院持续快速发展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在总结过去专科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按照“学科建设是龙头,人才培养是核心,科学研究是关键,经费投入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保障”的建设思路,通过2-3年的努力,使介入科达到省级水平。至2015年底,在建成一批在省、市有一定影响、知名度较高的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培养和引进一批掌握学科核心技术、引领学科发展方向的专科人才梯队,形成明显的专科优势,从而带动全市医疗技术的整体提高,推动学术和科研进步,扩大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体任务

1、专科设施先进齐全,能够满足临床科研需要。达到省级以上水平的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医疗、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先进齐全。

2.专科人才梯队合理,“125”人才培养计划落实。即:每个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必须配置1名学术地位高、在全市同专业具有一定声誉的学科带头人,2名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后备学科带头人,5名具有潜力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3.专科技术优势明显,占领学科制高点。具有较高的单病种质量管理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手段搜集、处理、利用前沿科技信息,掌握专科最新发展动态;能够承担省、市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和课题,胜任全市医学学科开展高新技术的业务指导,在专科疑难危重病症的研究、治疗方面居全市领先水平。

4.社会认知度高,专科效益显著。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享有一定声誉;专科门诊、住院人次高于全市其它同专业科室50%以上,年递增幅度大于20%;服务半径不断扩大,埠外病人明显增加。

5.管理机制创新,保障专科持续发展。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和符合专科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机制,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及管理,技术转化转让,学科优化整合和经费保障分配等方面有所突破,敢于创新,为专科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设置规划

1.结合我市常见、重大疾病发病率、以及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申报情况,严格标准、择优选定。

2.医院领导重视,按照专科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培养、引进医疗技术人员,保证专科建设所需经费及人员待遇。

3.科室积极性高,技术实力强,发展潜力较大,主动要求并有能力承担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任务。

4.按照动态管理原则,专科设置可根据每年评估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实施步骤

(一)2013年年度目标: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设施(房屋、设备、床位)基本到位,专科人才引进和培养按计划进行,专科技术成熟,专科效益初步显现。中风科初具规模,接近或达到周期目标。其他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当年建设任务。

具体措施:

1.确定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和建设项目,与专科建设学科签订目标责任书。 2.医院按照全市规划要求制定本单位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及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完善基础设施,引进、充实专科技术力量,落实年度专科建设经费。

3.医院科室明确专科定位及发展方向,对年度目标、周期目标、建设进度进行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责任到人,并按照计划加快建设目标的实施。

4.对专科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考核、评估体系,每季度进行督导检查,分析发展现状,查找与周期目标存在差距,指导制定整改措施。

5.年底完成年度专科绩效评估,兑现奖惩措施。

(二)2014年

年度目标:中风科达到或接近周期目标;骨伤科专科技术达到省级水平,在相关区域内的影响和地位初步确立。

具体措施:

1.制定专科建设年度计划,按照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年度建设经费落实,设备全部到位。 2.学科带头人地位确立,专科人才引进和培养基本完成,人才梯队基本建立,技术实力接近目标技术水平。

3.周期技术攻关任务完成80%以上,相关技术成果加快转化,引进技术项目消化吸收,并根据国内、省内发展态势积极跟进,专科特色显现,科研能力显著提高,项目建设显现成效。

4.加大专科建设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区域内相关专科患者外诊率明显下降,周边地区就医病人明显增加,专科效益显现。

5.完成年度专科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兑现奖惩措施。

(三)2015年

年度目标:总体目标实现,专科品牌形成,专科带动战略显现,社会效益明显。

具体措施:

1.制定年度计划,对于达到或接近周期目标的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对照专科建设目标充实提高;其他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按照建设标准加快建设,查找薄弱环节,保证按时达标。

2、1个市级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基础上增加1-2个进入市级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3、通过聘请教授来我科教学、查房、指导手术,提高我科专科技术水平,扩大医院知名度。

4、专科人才管理到位,人才梯队建设完成。

5、专科技术成熟,工作流程规范,进一步巩固提高医疗技术和能力建设。科研项目全部完成,并实现转化,科研论文在核心专业期刊发表。

6、大力宣传专科建设成果,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扩大介入科临床重点专科在县内、市内的影响力,服务半径进一步延伸。

7.年底,医院周期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迎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周期督导和绩效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四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设立本省(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部(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安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第九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十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具体评估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分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医院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择优推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对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验收,定期向办公室报告所管理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获得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项目建设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

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发展规划和项目工作安排,启动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各医院根据项目工作安排,申报相应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有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四)申报专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或者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有稳定、结构合理的专科技术人员梯队。

第十六条 申报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申报书》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条 医院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当经过医院医疗、财务、设备、审计、伦理等部门审核,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预算、资产、设备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直接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其他医院(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具体方法,组织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将拟推荐的医院名单和项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将公示后结果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数量择优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收到医院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转交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由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适时组织在其学会网站上,对医院申报材料的专科基本情况部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为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的专科分会,以全体委员或者全体常务委员评估的形式,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和方法,对申报医院进行评估。没有专科分会的专科,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中华中医药学会按照中华医学会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完成中医专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程序可结合中医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下发,至少包括专科基本条件、医疗技术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状况、科研与教学等部分,并以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并及时向办公室提交评估结果和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根据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提交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医疗资源布局和各省专科建设需求等情况,按照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确定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书面通知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获得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3年内完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项目内容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

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申请变更的,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整体工作要求,作出审核意见。

其他医院申请变更的,由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医学会、省级中医药学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整体工作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决定最终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专家审核意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计划书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项目开展条件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失败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等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执行所购臵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审核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上一的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进展报告,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项目主管单位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交审核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核工作中,项目主管单位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上报办公室,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接到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将项目验收报告上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单位2年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针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卫生计生、中医药、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取消该医院当年和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对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经查实存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评估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取消该医院下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

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九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国专科医疗能力,促进地域间和学科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估、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鼓励地方财政、项目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

1

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和专科建设情况,对于在全国领先的医院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于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授予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称号。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七条 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阶段内优先支持的领域,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内优先支持的专科范围。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周期为5年。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进行。

第九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分类现状确定。

第十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领导。卫生部部长担任组长,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部(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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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局)领导、相关司局、驻卫生部监察局、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项目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专家顾问组由医疗领域的院士、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为项目单位,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中华医学会受卫生部和财政部委托,协调中华中医药学会等相关学协会,组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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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院,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二)专科具有较强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专科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省级学术团体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国家级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专科技术人员形成技术团队,人员结构合理稳定。

(四)具有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五)通过项目实施,建设的专科能够在本地区发挥技术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业务科室、医疗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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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包括专科整体实力、专科发展目标以及重点临床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各医院根据申报情况,在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专科类别分别成立评估专家组,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

评估专家组由本单位和外单位本专科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外单位本学科领域专家应当具备正高职称,必要时可邀请伦理学、财务和设备等方面的专家。评估专家组专家成员数量原则上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

评估结果要在本院进行全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经过公示且没有受到质疑的项目,报经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九条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卫生部和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共建大学附属医院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其他医院(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由所在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推荐申报。

第二十条 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具体方法。组织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数量择优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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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推荐前,应当将拟推荐的医院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个评估周期内,已经确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医院,不得重复申报相同专科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各专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以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兼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和科研教学状况。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收到医院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转交中华医学会等相关学会。

第二十四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收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交的医院申报材料,在网站上对各医院申报材料的专科实力部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为评估对象。

第二十五条 中华医学会牵头组织相关学会的专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全体委员,按照各专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工作。没有相应专科分会的专科,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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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按照中华医学会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完成中医科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程序可结合中医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束后,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提交评估结果和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申报医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医改任务落实较差的,取消项目资格,并与医院领导约谈。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根据申报医院评估得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落实情况和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确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确定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书面通知各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以及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医院,并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以及健康报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为促进我国专科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提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目标、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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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和经费使用要求等,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的院长为项目责任人,相应科室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执行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管理,项目执行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3年内完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医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公示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等情况等。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日以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者项目成果未能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变更,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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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第三十八条 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项目任务全部失败的,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后,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

第三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项目单位不再具备实施项目的条件,将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全部失败的,取消项目单位一个评估周期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并追缴或收回剩余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等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产生的临床(护理)诊疗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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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应当按照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四十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以及省级卫生、中医药和财政管理部门建立对项目的绩效考核机制,包括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自评制度,并形成自评报告,包括项目产出与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在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的11月1日前提交给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在中期考核和末期考核不再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的项目进展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中期考核,并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中期考核意见等。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应当向主管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非卫生部部属(管)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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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考核报告和验收报告分别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的报告,对非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中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部分不符者,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者,应当追缴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单位一个评估周期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定期自查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卫生、中医药、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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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十四条 建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取消该医院一个评估周期内的所有专科的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取消其参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类专业评估的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对于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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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本省(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开展本省(区、市)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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