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

2022-12-18

第一篇:保险代理公司战略规划

保险代理中介公司战略分析

2019级MBA《战略管理》结课报告

考试科目

战略管理

考试时间

学生姓名

朱竹

DS19070311P32MB

所在院系

管理学院

任课教师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印制

《战略管理》结课报告

YF保险代理公司战略分析报告

一、中国保险及保险代理行业发展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近六年以来保险业总资产增速均稳定在20%左右,伴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逐渐放开、保险业务整体稳健发展、监管政策的全面完善,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的作用日益凸显。总的来说中国的保险行业发展速度惊人,发展态势也非常良好。但是,由于我们起步晚基础薄,目前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尤其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两项指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距甚远,这也与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按GDP排名)的地位极不相称,发展的潜力与空间都很大。在财产保险市场上,由于中国的GDP持续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居民消费以及对外进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增长,财产保险深度将有所增加。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成果有目共睹,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份子,中国的保险代理市场在近几年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的发展背景有两个:一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二是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正是这样两个特殊背景下,进入21世纪,保险代理机构一度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从1999年全国仅有保险中介机构13家,2001年增加到171家。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55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但在此后很长一段时期,保险中介的发展似乎草遇到了瓶颈,直到2015年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6144.2亿元,占2015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8%。其中,财产险4721.7亿元、人身险11422.5亿元,后期稳步持续发展。从其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的保险中介正逐步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和市场体系完善的作用。

二、公司简介

YF保险代理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车险产品为主打。

YF公司秉承“诚信、专业、创新”的经营理念,打造“团结、协作、奋进”的工作团队,坚持以业务为主导、以客户为家人,不断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致力于充分保障客户权益,充分满足客户专业、全面、多层次的全方位金融需求。

YF公司由金融行业优秀的管理团队组成,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完善的内控体系,发展创新的业务模型,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开展呈现逐年攀升的可喜势头。2014年实现保费销售额1700万元,2015年达到1.4亿元,2016年达到3.1亿元,2017年突破9.4亿元……2019年分支机构数量突破60家,分公司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二三级机构也在不断完善,最基层的销售机构已经下沉到了乡镇。

YF公司将集中力量继续在保险行业领域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同时坚持诚信经营,以人为本,利用科学的管理,专业的服务质量为本行业更好的服务客户而努力!打造成文中国保险中介最专业、最具有发展力的优秀企业。

三、YF保险代理公司宏观环境分析(PEST)

政治与法律因素分析。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29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与发展的支持政策共10部分36条。

2015年4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保监发[2015]91号,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创新发展。鼓励专业中介机构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反保险欺诈调查等方面主动作为,提供增值服务。鼓励专业中介机构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专业从事再保险经济、车险公估等业务。鼓励专业中介机构积极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为”一带一路“和海外项目提供风险管理与保险保障服务。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鼓励保险销售多元化。鼓励保险公司有序发展交叉销售、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保险销售新渠道新模式。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坚持以有利于个人代理人职业规划、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有利于有效监管为原则,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大胆先行先试,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推动市场要素有序流动。鼓励专业中介机构兼并重组。支持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和交易股权。允许专业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管理层股权、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

2016年车险商业险改革全国启动,从2015年6月倒2016年7月1日,我国各省市先后完成了车险商业险的改革,标志着车险商业化进入新时代。

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历程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构架。保险公司承担着从产品开发倒承保理赔、产品销售、投资管理的整个运营过程。迫于竞争压力,保险公司基本上将主要管理资源投入到了销售环节,无法集中精力和财力怼产品开发、客户服务等领域进行深耕、变革与创新,导致整个行业产品同质化严重、服务水平不高、经营成本上升、运行效率低下。保险中介专门为顾客设计保险方案,选择最适合的产品。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产销分离、专业化分工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保险中介的价值在于深化保险市场分工,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减少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这种分工的出现是保险市场精细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保险公司现行下手体制所带来的庞大的人力、职场租赁等固定成本,以及用于业务人员激励和市场推广的成本,是导致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而通过与专业保险中介的合作,实现上下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不仅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设机构、铺摊子的巨额成本,而且将部分销售工作外包后,可以集中精力关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和投资运作等核心业务领域,这是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也是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经济因素分析。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也带动了保险业的繁荣发展。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居民收入水平持续增长,内需拉动作用显著增强,固定资产投资继续增长,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发展迅速,对外经济与对外贸易水平提升,促使我国保险业买入快速发展轨道。预计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继续保持蓬勃健康的发展势头,经济总量的增长会带动现有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容量增大;同时,保险覆盖面的拓宽和渗透度的提高,会进一步拓展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全社会对保险的需求会更加旺盛。“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十三五“发展规划预测,”十三五“期间中国保险业将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渗透度和贡献度,真正使保险深入倒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使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得到保障。

技术因素分析。近代高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随着新技术的诞生发展,促进了高科技行业保险的发展。同时,新兴技术保险的需求也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等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对从事保险代理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保险代理人迅速掌握保险专业知识及各种相关知识,如医学、法律、经济、财务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商品、保险理赔以及风险管理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要求保险代理人不断完善只是机构,提高知识层次。

社会文化分析。从专业代理公司的社会认知度看,公众对其尚未完全接受和认可。由于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发展时间尚短,仍处于初级阶段,资金实力差,人员少,各方面发展状况不尽人意。近几年也不断发生保险代理公司市场退出,股权转让等情况,甚至出现多起冒用代理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导致社会公众存在疑虑,缺乏足够的信心,担心公司出现问题无所保障,因此不愿意与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与资金实力雄厚,已经树立了一定品牌优势的保险公司相比较,专业代理机构起步晚、规模小,难以让客户在短时间内形成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认可,获得客户的信任,有部分客户往往出于误解,认为从代理公司购买保险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代理公司在赚自己的钱,加重了个人的负担,因此宁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也不愿意到代理公司购买。

四、YF保险代理公司行业环境分析(五力模型)

购买者分析:

YF保险代理公司将广大机动车市场作为主要目标市场,逐步扩展寿险领域业务,将目标客户确定为:有车险和寿险意向的所有个人和团体。

有车用户,是车险的消费者,同时也是消费的引导者,已购买车险用户的推荐将是其他潜在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了解有车用户的车险购买倾向,将会更加准确的掌握需求信息,为整个车险代理市场的开辟打下基础。

团体客户也是车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原因是:团体客户规模大、消费稳定性强、忠诚度高,更重要的是团体客户更容易形成引导效益,对个人车险消费者,尤其是理性不强、忠诚度不高的个人用户起到引导作用,吸引其购买车险。因此团体客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他们有形或者无形中影响了周边的消费者,成为一个优质的传播者。

竞争者分析:

保险代理市场主要竞争来自于同行业。伴随着保险代理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专业代理行业的竞争状况及用户特点已经比较明朗,整个市场竞争也呈现出日趋激烈的态势,企业的进入壁垒提高,整个行业开始向规模化发展。从当前的竞争状态来看,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代理公司合作的同时,也在发展自身的营销团队,在市场处于非饱和时,可以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当市场容量既定时,双方在目标客户上存在高度重合,造成保险公司和自己授权的代理公司之间争抢业务,无形中加剧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是在当地市场上的HY保险代理公司具有政府背景,无论在资金实力、品牌积累上都是在YF之上,就使得YF公司要加快正专业化、规化建设的脚步,尽快形成规模化效应,才能应对未来日益积累的竞争。

供应者分析:

YF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供应主要依托大型企业为强大后盾,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贸易、4S店、危险品运输等行业,实力不容小觑。YF公司经营规模也从2014年成立至今已经扩展到拥有多家分支机构,业务合作单位涵盖了市场是各主要保险公司,这些资源都是YF公司的宝贵财富。

但是,政策在变化,市场是动态的,YF公司供应链也在发生变化,首先受到全国环保和市场饱和因素的影响,4S店的汽车销量持续下滑;其次是受到同行业价格冲击,续保客户下降,保险公司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侵蚀直接业务份额;客观环境要求务必扩展市场占有率,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市场新进入者威胁:

YF公司除了市场上现有竞争者外,同样存在潜在的新进入者的威胁。一方面,随着国家保险政策的扶持,保险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堵的保险代理机构涌入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建立,必将有更多的境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进入我国。所有这些潜在的竞争者不仅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更不能忽略的是其先进、科学、合理、适应性强的运行机制和产品服务,将会对YF公司产生巨大的、历史性、挑战性的竞争压力。

替代品分析:

替代品的威胁是指能够提供与保险产品类似的功能、服务的产品或风险处置方式。从目前来看,主要两点,一是车险的企业自保,公司内部成立自保处,只在保险或者代理公司购买交强险,按照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条款和费率自行承保车辆的商业险部分,加上管理人员的人工在内,其成本远远低于购买商业保险,但因为仅限于个别大企业,所以威胁并不是很大。二是证券、基金等其他存在一定替代性的投资工具,公众消费者的选择更加广泛,能够部分替代寿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这种替代对正在成长发展的保险产业有极大影响。从长期来看,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都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五、YF保险代理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企业资源与能力分析:

在人力资源方面:人力管理基础扎实并且已经突破了人事基础工作向人力资源管理的瓶颈,但行业人力的瓶颈接踵而来,行业发展快,人才短缺,甚至一度出现了跨级提拔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干部品质。

在财务支持方面:保险的市场在变化,经营模式也在更新,特别是受资本市场影响,保险手续费提前预支增加了代理行业的垫付资金,YF公司把运营能力差的营业网点纳入自身业务体系,扩大资本下的保险运营。合理运用负债杠杆,与各家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保证资金后盾。

在网络技术支持方面: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保险销售渠道创新提供了可能,随着通信技术的发达,计算机网络的日益普及,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极大的方便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保险代理人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更加全面,更加迅速,对市场动态的变化了解的更为准确,与客户的联系更为密切。YF公司通过线上线下保险活动结合,向保险信息化靠拢,经营过程中一方面降低自身的业务成本,另一方面又通过网络销售和电话销售抢占中介业务市场,特别是网络销售兴起的今天,保险网销也蠢蠢欲动,这给我们以传统业务发展为主的YF保险代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内部环境中优劣势分析:

内部优势分析:YF公司有着较强的后援支持体系,日常办公已经实现了无纸化,培训系统也非常先进和健全,有着灵活的经营机制,对市场变化反应迅速,与保险公司保持着较好的关系和沟通,考核导向也非常明确。

内部劣势分析:由于YF公司客户主要是市场上机动车用户,客户本质决定了其流动性大的特点,公司内部业务员的流动性也相对较大,客户停留在个人的比例较高,团体客户较少。

外部机会分析:YF公司在整体经济转型期诞生并发展,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出现了快速发展。YF公司正式抓住了这样一个潜在市场,获得了市场先机。

外部威胁分析:随着保险业春天的到来,大批国内外保险代理机构应运而生,争夺代理市场份额,必将对YF公司的现有业务造成一定的冲击。届时,公司的态度和制度的制定实施,是关系到YF公司的发展和存亡的关键。

六、企业的战略选择及评价

基于YF保险自身的内部优势、劣势进行分析及所处外部环境的机会、威胁的分析,利用SWOT综合分析法找出公司的定位和应采用的应对措施,利用机会、避开威胁,集中发挥优势,指定适合公司发展的企业战略。

因此,YF公司应实施目标聚焦战略,将保险产品聚焦在政策性保险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配套产品上,在产品营销、客户服务等方面,增加新的战略,建立竞争优势:

聚客户群于团体客户。团体客户也是车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原因是:团体客户规模大、消费稳定性强、忠诚度高,更重要的是团体客户更容易形成引导作用,有着较强的影响力。

聚产品于政策性保险与地方性经济发展配套性产品。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政府政策优势是非常明显,YF公司将紧随国家政策的方向标,顺应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保险行业的协调关系以及配合地方经济对保险代理行业的保护和监督,合理配置公司保险资源。

完善人力资源储备。人员流失和人力资源储备不足是阻碍所有保险公司发展的一大瓶颈,作为新兴的保险中介公司,更需要实行完整有序的人力资源储备战略。做好“愿景留人、情感留人、事业留人、利益留人”。做好公司企业文化,利用团建、合作等方式提高员工凝聚力,人性化管理,完善制度,多劳多得,拓宽晋升机制,适度放权,提高员工主观能动性,让员工感觉到参与感,利用好股权激励,让员工不仅仅是得到一份工作,而是共同发展一份事业,和公司共同进步成长。

寿险销售提上日程。相比寿险,财险更容易前期在保险行业中站稳脚跟,财险中,车险是最好入门的险种。但是随着保险代理公司的竞争加剧和市场车辆的日益饱和。车险市场越来越透明化、趋同化。车险客户的客户粘性相对较低,受价格影响较大,价格战使公司利润空间不断缩减。而寿险客户缴费年限较长,客户粘性较大,产品选择性多,专业性强,巨大的市场空间都显示着寿险销售的良好前景。所以YF公司要以车险为依托,发展寿险销售渠道,两条腿走路,才能使公司发展更加平稳。

七、结语

文章以保险行业以及保险代理行业的飞速发展和崛起作为契机,对保险行业以及保险代理行业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结合YF公司的发展现状,促成YF公司认识到完善原有战略、增加新的战略才能增加市场份额,最终得到良好的运营及发展。

第二篇:注册保险代理公司

如何注册保险代理公司呢?

一 、注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所需条件:

1、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经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几年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所需资料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2、筹建方案;

3、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4、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内部管理制度,含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制度等;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4、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7、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五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三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第三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六)虚假理赔;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五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第五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六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

(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四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八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第三篇:保险代理公司实习总结

暑假第一次留在xx进行实习,有幸能够来到世纪联众保险代理公司接受了一个月的锻炼,直接深入到社会职场中,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与交流,一方面把自己所学知识与实践直接相结合,另一方面又学到了许多学校里所学不到的经验与教训,从而使自己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因为自己学的是金融进入保险有些不情愿,但是一个暑假的实习结束,自己觉得其实这样的经历才是自己最想要的! x月x号正式来到xx世纪联众,老总热情的接待我们,然后我就被安排到了卡单部实习,”卡单”这个概念是第一次接触,其实就是短期意外险的另一种说法,这是最先让我觉得新鲜的东西。然后开始学习如何填写保单,第一天就填错了几张保单,发现自己原来是这么粗心,好在公司对我们都非常宽容,让我非常感动。这时明白了什么是宽容! 接下来的几天我就一直在卡单部实习,每天每天要背卡单产品的信息,哪家保险公司有哪些产品,保障额度多少,适合哪些职业种类,适合那些人群,有哪些是拒保的职业…...一下子记这么多东西,感觉头都有点大,但是要接待客户的话,必须要记住,所以每天都告诉自己要加油!这时明白了要永远对自己有信心! 在卡单最紧张的一天是第一次坐到前台正式接待客户,登帐、填单子、收费每一步都要认真细致,但是当天客户来的非常多,对还不熟练的我来说,简直有点力不从心,虽然很认真的去做,还是出了好多错误,幸亏有师傅帮忙善后,才不致于有太大损失,这一天让我深刻的感觉到业务熟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稳重的重要性从这里开始发掘! 每一天都在接触着形形色色的客户,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热情而且宽容的,但是也有一些要求非常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客户,他们要求特别苛刻,一不小心就把他们的得罪了,这些人真是让人疲于应付,但是你还是要克制自己的情绪,继续为他们耐心服务,这种情况还是为我们上了实实在在的一堂余人交流课!交流真的是一门艺术,幸亏自己明白的不是太晚! 再后来到车险部进行实习,幸运的是刚好赶上公司培训新的员工,我就跟他们一起学起了车险算费,这里的学习不像在学校里的学习一样理论性那么强,这里注重的是实际操作能力,这里面有很多都是公司的老员工通过长期工作总结下来的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用,因此感觉特别宝贵!等我们“黄浦三期”学员毕业时,公司朱总专门给我们讲了一下午的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公司准则和公司的未来发展等,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愿景,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既不至于太盲目,也不至于没有动力! 公司现在与中国石化合作在很多加油站点开了一些车险的直销网点,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创新,而且在公司良好的管理方式的运作下,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让人感觉到创新的力量!真的非常佩服老总的头脑!这在我们以前接触保险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过的事情,想不到竟然在市场上悄然萌发,并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真是震撼在以后的学习中告诉自己一定要懂得活学活用,读死书,死读书竟会变得没有未来! 自己在世纪联众的每一天更多的是在发现自己,加速自己的成长,但是这种锻炼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自己每天早上挤公交从武昌到汉口,下午在从武昌到汉口,每天这么轮回!搞到自己现在看到汽车都有点晕,好在还知道坚持!坚持去发现美好的东西,学习有用的知识,虽然有点苦,但是痛并快乐着!/转载请保留

在这里学习实习虽然有时自己也在抱怨,但是有两点让我感到收获最多:

一是做事要严谨。以前从来不知道自己原来是这么的粗心,填写报单的时候任何一个数字,任何一个汉字都不能写错,一错就得作废,而且一天要填写上百张报单,这是细心,耐心等要求就来了。更甚的时候,柜台前突然就来一大堆业务员,各个急着出单,这是就要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保持有条不紊的工作状态,而且要同时积极与业务员交流,让自己的态度去感染他们,而不能让他们把自己搞得手忙脚乱。 第二个就是要学会坚持。就象前面说的自己每天武昌汉口两头跑,下班也很晚,一天的工作更是紧张而忙碌,以为自己会很坚强,但是还是脑海中还是不断的冲进要放弃的念头,自己有时也在笑自己的傻,但是骨子里还是时刻的鼓励自己去坚持,是的,我坚持了下来,一起去的四个同学中就只有我完整的按照开始的计划做了下来,这是我的收获也是我的骄傲,我不回避! 通过学习与锻炼让自己意识到了学校时光的宝贵,知道了工作的辛苦,知道了如何学会克制自己,学会了如何积极的去与人打交道,如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不断的食物与成功让自己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能够有一个更加明确的目标去面对未来! 我想,在世纪联众实习的这段时光将是我永远珍惜的宝贵经历!.

第四篇:保险代理公司网点合作协议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第二条 合作业务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新设的 营业部(暂定名,以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设营业部),合作经营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保险项目。

第三条 依据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

第四条 营业部的设立及管理

1、甲方提供新设营业部所需的相关证件、办理流程及必要的协助,乙方负责办理新设营业部所有相关手续,设立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完新设营业部工商、税务后,需将证照扫描件发给甲方指定邮箱,另外乙方将办理好的营业部所有印章均交由甲方统一管理、由甲方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类报表数据;

3、乙方需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组建专业的新设营业部管理团队,由乙方自行安排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出单人员以及内勤人员,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其他义务,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甲方需要的相应单证、证明材料、业务台帐和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领用的单证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违反者一律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

5、乙方如实告知需保险车辆的风险状况和甲方的业务询问;

6、乙方负责新设营业部的场地租赁费用和购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等出单必须设备和其他办公的设施设备。乙方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保险的报价、出单、资料收集等工作。

7、甲方依据现行的各险种条款和费率计算保费,对相关条款进行讲解,明确说明除外责任和理赔承诺;

8、由于实行机动车辆险及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乙方根据保险单的保费金额一次性结清保险费。

9、甲方按附件一《佣金结算表》约定的标准和日期向乙方按时结算乙方客户的保险推介费用。保险推介费用比例详见附件二《营业部佣金政策表》;

10、甲方提供“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单平台”给乙方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系统保密性和安全性,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不得私给非本营业部人员使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给予报价,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售前与售后服务。

1、保险服务小组

甲方指定专人服务于乙方的日常的保险业务工作。

2、现场配套服务

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配合乙方现场计算费用、出单和保险业务开展的相关工作的配套服务。

3、续保服务 甲方将在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提醒乙方投保车辆或其他标的续保,以方便乙方提前安排保险续保服务。

4、规范服务,接受监督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决杜绝甲方员工有损公司服务形象的行为,虚心接受各界批评意见,投诉电话号码为xxxxxxxxxxx

5、新设营业部工作人员统一由甲方安排进行统一的培训,培训内容详见附件三《培训课程表》,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后正式开展业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客户(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客观真实的描述,并保证约定乙方客户的保险业务在我公司投保。

2、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甲方监管单位的工作要求,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到罚款等经济损失,乙方应补偿甲方损失。

3、配合甲方完善新设营业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手续的办理,并承担劳动合同的用工方义务。

4、乙方及新设营业部经营中,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保监局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相关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罚款及其他处罚;若因乙方或新设营业部的责任令甲方受到处罚产生损失的,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个人承担。

5、若乙方不及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不及时主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其他义务,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合同期内因新设营业部经营中的所有付款义务和法律责任,最终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一年。协议期满,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甲方保留优先续约权。

本协议中途不得变更,遇争议需协商解决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条 其他

1、新开设机构收取合作保证金 元,直到合同终止后退还其保证金。

2、合同履行中,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垫付任何款项或先行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代扣,或暂停新设营业部的佣金结算和后续的合作事宜。

3、乙方应在甲方代扣该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当月乙方的佣金中代扣相应的款型用于补足保证金。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乙方签字:

第五篇: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计划

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xx年,xx公司在省分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完成了筹建工作并顺利开业,在业务的发展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圆满地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此基础上,公司总结XX年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xx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好文章尽在公文易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xx公司在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xx年6月之前完成xx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

根据XX年中支保费收入xxxx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XX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xxxx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XX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xx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代理业务工作。xx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xx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代理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代理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中支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篇二

第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年6月之前完成**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

根据**年中支保费收入****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工作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代理业务工作。**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代理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代理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省公司提出的工作目标为指针,以寿险业务发展为中心,以城乡网点建设为重点,全面促进营业部寿险业务工作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公司品牌宣传上,经营管理水平上,业务队伍的专业素质上下功夫,顺利完成营业部的评级,同时圆满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全年任务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营业部农村营销网点。年内将在现有业务队伍基础上,新育成3名业务总监,6名高级业务经理,12名业务经理,资深理财顾问达到100人(其中上半年完成45人,下半年完成55人)。完成城区两个营销分部、4个主要农村网点的高立工作;积极拓展渠道,将保险协保员制度建立健全,将协保员队伍发展到200人,准股东队伍争取扩大到期100人。

2.全年寿险价值保费考核目标360万元,奋斗目标450万元。

3.组织举办10期新人班,20场以上的创业说明会,30场以上的产品说明会,40场以上的客户联谊会。

4.建立健全营销网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措施。

5.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实现电视宣传加标语、横幅、宣传单的立体式广告宣传,迅速的打响品牌。

6.设计制作一套简单实用的展业手册和增员手册,为业务员提供一些较实用的营销工具。

三、方案措施

1.战前动员——树立必胜的信念,抢抓机遇、直面挑战

通过各种会议,将公司的伙伴代理制、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保险市场的发展道理讲深讲透,保持观念新、万事新,从而变被动经营为主动经营;同时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为管理提供良好依据。

2、点将布阵——组建营销服务分部,选拔和培养专职管理人才

组建两个城区营销服务部,四个农村网点服务部。形成竞争格局,在竞争在锻炼和培养人才,形成一支人才辈出的中层业务管理骨干;为业务达标的服务部提供良好的展业平台,同时出台服务部管理方案。

3、签订军令状——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责任细分到月到人

与各管理部门签订全年目标管理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奖惩有据,增强全体主管带团队冲刺全年业务的信心;将全年任务目标细分到每月,在开业务启动会时,分配到各服务部。通过每月的工作总结会、周主管会、晨会、圩会的绩效分析,追踪团队目标达成情况。

4、招兵买马——开展增员活动,发展兼职协保员队伍

前期投入较小的费用,开展有效专职增员,并要求所有专职的老员和准股东一并进行素质提升培训,在此基础上大力提倡发展兼职协保员队伍,为业务员业务拓展打造平台。形成公司良好的“月初增员,月中培训,月尾大举绩”工作机制。在全县经济基础较好的200个行政村挑选200名较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人员担任兼职协保员,迅速扩大公司人员队伍规模。制定好协保员管理方案。

5、精兵强将——加强基础管理,培训业务精英骨干

从早会经营、出勤管理、系统培训、职场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强基础管理培训,务必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形成规律性的工作习惯,实践和探讨“活动率管理”和“举绩率管理”。建立有针对性的培训体系,对新人有“新人培训班”、“创业说明会”。对理财顾问级别以上的人员有“理财顾问基础培训班、提高班”“精英战斗营”“职业生涯规划班”;对各级主管有“管理知识培训班、管理技能提高班”,针对考证有“资考辅导班”等。

6、战略战术结合——结合上级公司业务推动方案,认真办好“两会”,搞好客户联谊会

认真办好每场“产品说明会”和“创业说明会”。为业务人员搭建一个理想的销售平台,确保每场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每场会议前要求进行细致认真的准备。通过各种形式举办产说会,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每月定期兴办一期节日主题说明会。将客户请进来的同时还要走出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客户联谊会、乡村座谈会、小区联谊会、各种理财知识讲座。

7、论功行赏——开展业务劳动竞赛活动,奖勤罚懒,优胜劣汰

制定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案,制定好利益与业绩挂勾的方案,形成良性竞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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