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2023-03-13

第一篇: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组织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1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2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3 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

4 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

5 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6

第二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生态农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框架

成员

第一章 项目概述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及技术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 项目资源条件评价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第五章 场址选择

第六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第七章 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

第八章 项目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第九章 节能、节水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章 劳动安全与消防

第十一章 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第十二章 项目实施进度与实施方案项目预期成果和考核目标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结论

第十三章 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 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评价

第十五章 项目国民经济评价 第十六章 项目社会评价

第十七章 项目风险分析

第十八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四篇: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 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垦、 乡镇企业及部属企事业单位等,下同)所有执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 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 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 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群众投工投 劳的特点,全面反映国家投资项目的各种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经营性项目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 人责任制,推行投资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全过程的系统管理。非经 营性项目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办法,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农业基本 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审核、汇总、编制农业部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四)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农业部投资计划,审核、汇总部直属单 位用款计划;编制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 和工程进度拨款。

(五)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季度基本建设投资 完成情况报表,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的落实。

(七)审核和审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有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的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 、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有关 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和批 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五)审核、审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 设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部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原则实行 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和资金的解拨及核算。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账目,加强会计核算。

(三)按计划和工程进度付款,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

(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工作。

(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 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 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财务司提交有关文 件和资料的复制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 源,使用方向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账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范围的部属单位, 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 算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 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没有下达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 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多渠道资金配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将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的投资计划,抄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的,上 级财务主管部门不予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 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 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 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 %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 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 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后三十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交。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交结余,应逐级汇 总上交部财务司。

第四章 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 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 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 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 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 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 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 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 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 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 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 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 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 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 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 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 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 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 质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据实列支的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 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特殊情况确 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需事前经部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 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 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 核销处理。项目竣工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 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 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严 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纳入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由财政 部国库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要求, 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 道和合同规定自行付款。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与验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并建立内部 制约机制。

第六章 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季度报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认真详细编写决 算说明。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编报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报送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使用财政部 开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项目信息系统”软件编报,并按要求逐个项目录 入,产生汇总上报数据,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部财务司。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 采用财政部统一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及时、准确编制基本建设财务 决算报表。

在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对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 和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本年 其他基建拨款”的构成情况做详细的说明。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 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核定新增固 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决算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程质量符合 规定标准,工业性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 工业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编报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 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项 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 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 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基本建 设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 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 财务决算说明两个部分。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机构签署意见,由农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部属农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

(二)部属科研单位院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院 下属各所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院本级审批;

(三)部属垦区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垦区下属 各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垦区本级审批;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各省(区、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总

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二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 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 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基本建设财务 决算,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严守廉政规定,加强与计划 、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 定期普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 ,确保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运行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对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 和建设资金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 金的追踪、检查和监督工作。对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资金,应保证按 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参与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 制度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工程实施中 的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作为有关审核、审批的依据。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应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分析与评价工 作。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报表主要包括财务现金流量表(利用外资的项目分报全 部投资和国内投资)、资金平衡表、基本建设投资表、基本建设借款情况表、基 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基本建设收入情况表等报表。

第四十九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到期固定资 产投资借款偿还率、综合建成周期、交付使用率和资产产出率等主要指标。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制度,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主管 部门应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同时,加强项目实施和已完工项目形成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情况的跟踪分析,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 的对策建议。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逐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档案库,认真搞好有关信息资料的采集、加工处理、传递和利用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基本建设财会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 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末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农财发[1999]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渠道协同: 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1 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制定辖内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支行电子银行从业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产品,并做好营销宣传和售后服务;负责电子银行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电子银行部门与其他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合作,共同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

2 前台业务营销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绩效考评及财务资源配置等工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银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产品研发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产品的立项审批、需求编写等工作;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系统运维等工作;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配备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与专业素养,确保满足岗位要求。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各级机构要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战略、围绕全行改革发展目标,按照“自上而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原则、发展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级机构要严格以业务发展规划为指导开展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各级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须向上级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批准后,按照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持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总行进行立项申请。

3 全行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由总行组织开发推广,或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委托分行进行开发。

分行特色电子银行业务经总行审批后,由各分行按照总行确定的业务规范自行开发推广。

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客户可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的方式申请成为我行电子银行注册客户,注册客户须与我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我行按照服务协议内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身份性质分为个人客户、企业客户和特约商户。各级机构应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提供营销宣传、咨询引导、投诉处理、客户回访等服务,并充分运用经营门户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消息服务业务等渠道开展协同服务。

第十四条 “金e顺”是我行电子银行专有的品牌名称。凡属于电子银行业务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统一纳入到“金e顺”品牌体系进行管理。

各级机构要积极采取包括产品宣传、品牌宣传、专题营销活动等在内的多种形式,开展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宣传工作。

第四章 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自助银行、电子商务、经营门户网站、客户服务中心和消息服务业务等。

第十六条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电话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电话语音方式为客户提

4 供的账户管理、转账结算、投资理财、信息资讯、农户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电视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数字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终端为客户提供的信息查询、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自助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转账电话)等自助银行设备,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互联网、数字有线电视网络、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视终端等载体,为特约商户及客户提供的支付结算、信用中介等金融服务,以及相关的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门户网站是指我行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为客户提供产品营销、在线交易、用户互动、价值创造和信息发布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网络平台。经营门户网站的网址为:。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是指我行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与投诉、协同交易、外呼营销、业务支持的综合服务平台。客户服务中心服务号码是:95599。

第二十四条

消息服务业务是指我行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账户信息、客户关怀、产品推介等金融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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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管理。总行负责编制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目标和计划,各级机构应逐级分解下达,并负责督促落实。各级管理行应将电子银行业务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财务资源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专项考评政策和制度,各级电子银行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并逐级实施电子银行业务专项考评。

第二十七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统筹管理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工作,各级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定期对各项业务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标准,包括指标名称、指标含义、指标口径和计算公式,各级机构须严格执行。外部监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数据以系统生成为主,人工统计报送为辅,各级管理行应加强统计分析系统建设,逐步规范人工统计报送业务数据的流程,确保统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条 总行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并授予分行一定的价格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负责在总行授权浮动范围内确定辖内电子银行收费执行标准;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执行。

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时限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一级分行拟执行的电子银行收费标准超出总行授权浮动范围或拟新增收费项目的,需报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或新增收费项目。

6 第三十二条

总行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和账户。各级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须按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和账户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相应业务系统。出现错记、重记、漏记等账务差错须依据相关业务差错处理规定进行查询查复和账务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利用网上银行监测组和电子银行服务台及时处理电子银行系统异常和交易异常。

第三十五条

各级操作人员登录综合管理系统、报表管理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等电子银行管理系统,须凭银行证书或用户名及密码。

银行证书由各级机构自上而下逐级制作和发放,各级操作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总行负责统一设计费率、代码和限额等电子银行业务参数种类,各级机构应按照参数维护程序及时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种类包括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须对电子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业银行、客户以及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第三方。

第四十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各级机构须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内部控制体

7 系,做到事前严密防范、事中有效控制、事后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子银行严格执行“双因素”安全认证,具体认证方式包括证书认证和密码认证等。电子银行判断客户身份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包括数字证书和密码。

电子银行的证书存储介质和密码设备主要包括K宝和动态口令卡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外部监管机构的规定,定期组织电子银行业务安全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自律监管和内控检查,有效控制和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构须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保证电子银行业务正常开展。

各级机构如遇电子银行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电子银行渠道发生的所有交易纳入全行反洗钱系统和会计监控系统,统一监测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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