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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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4、研发中心管理机制、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研发中心管理机制

(一)研发中心组织架构与运作模式架构

研发中心组织结构框架图:

董事会

研发中心

部门经理 产品研发组 质量检查组 科研经费专项组 后勤与人力资源组 产学研研究室 产品售后服务组

研发中心管理体系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架而成:组织结构与岗位设置,管理流程与工作流程、项目管理(项目资源的优化与筛选)与绩效考核制度。

(三)研究开发中心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1.部门经理

研发中心是为了实现行业战略目标,在公司高层团队的领导下,负责生产经营技术支持、新产品开发、技术管理、试验管理、工艺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机构,也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经营战略目标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计划。

在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下,负责公司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全面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和实施公司总体工程研发战略与研发计划,领导建立和健全研发产品经营管理体系与建全组织结构,建设高效的生产研发团队,为下一步规模化生产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承担公司及行业技术发展战略、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造、技术管理等技术支持和顾问工作,以满足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需要。

负责编制工程研究中心年、季、月度新产品研究开发计划、开发费用预算及实施成本控制,并按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产品设计、新品试制、标准化技术规程、技术情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负责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发展趋势,研究新产品技术方向,组织新产品的开发设计、试制、改进等系列工作;

负责审核试验报告,负责监督产品开发、技术革新的有关项目的执行;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艺改进和质量改进计划,解决质量隐,提高效率; 负责指导、参与解决技术质量问题,召开技术品质分析会;

负责监督、管理技术资料的归档,并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交接和保管工作流程; 负责监督、管理国内外产品技术情报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跟踪新产品动向,及时把握产品发展趋势;

负责组织指导对开发出来的新产品所有运行实验进行跟踪并及时改进; 负责研发技术专利的申请工作;

负责建立并监督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满足新品生产需要; 负责指导监督生产设备的标准化管理;

参与对供应商的选评及对合格供应商的技术支持; 负责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对下属进行激励考核; 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2.部门副经理

作为中心部门经理的助手,参与组织研发中心项目研发的管理工作,规划研发中心的产品发展路线与新产品开发,实现研发中心的技术创新目标;中心部门副经理外出期间代理主持研发中心工作。协助公司财务部对研发中心的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好研发中心的财务管理。

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

组织研究行业最新的管理技术发展方向,主持制定技术发展战略规划; 管理研发中心的整体核心技术,组织制定和准备重大决策和 产品方案;

及时了解和监督新品开发的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 主持新产品项目所需的资源的准备等布局工作;

研究决策研发中心发展路线,规划研发中心教育培训计划; 指导、审核项目总体技术方案,对各项目进行最后的质量评;

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了解用户在行业需求上的要求,并解答用户提出的与产品技术相关问题;

对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下属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考核;参与对公司其他部门的培训; 制定培养与培训计划,并组织安排研发中心其他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 3.各项目小组负责人

根据销售部的市场计划信息,进行新产品立项、设计、开发、生产工作;

主持本室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办公会议精神,定期向研发中心部门经理汇报研发、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

组织实施研发中心经营计划、投资预算方案,负责制定新产品开发预算和研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审核月度采购计划初稿,负责审批采购计划,监督采购员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研发所需物资,以保证研发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

根据研发工作计划及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协调研发与采购的关系,调整采购计划;负责实施供应商的管理与开发;

负责研发中心项目新产品开发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技术人员收集技术情报,为新产品开发提供依据;参与新产品系列产品的试制工作,并对试制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负责对所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及所有运行实验进行跟踪并组织改进;协调新产品市场反馈情况,组织分析客户使用状况;协调售后服务工作;

负责研发中心项目总结及参与评审工作,协助研发中心部门经理做好研发技术专利的申请工作;

负责研发中心的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完善主要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

的优化,负责员工队伍建设,培养基层研发和管理人员,负责对下属进行绩效考核;承担内外培训课程;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在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管理,根据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科研仪器分类

根据仪器效能与单价,将科研仪器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三类。 1.1固定资产

(1)凡是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科研仪器,列为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不是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1.2低值易耗品与材料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将根据其使用效能分别列为低值易耗品或材料。

2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贯彻从“实际出发励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办理计划申报审批手续。

2.1部门计划

各部门购置科研设备要预先向技术研发中心部门经理提出购置申报计划,待批准后方可购置。

2.2项目计划

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需要购置的设备要在计划任务书中写出购置计划。待科研计划批准下达后即可按计划购置。

3科研仪器设备的出入库报销 3.1登记

购置的低价易耗品,实行领用人责任制分类登记。 3.2验收

购置的科研设备到货后,要经设备保管人员验收,凡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完善帐卡、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3.3报销与核销

凡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下一次购置价值在500元及以下的,经技术研发中心部门经理签字后可直接报销,不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在票据上签字,然后经技术研发中心部门经理批准签字,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

4科研仪器设备的借领 4.1借用

各部门、各项目组要经专人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设备。 4.2归还

设备归还时要经设备保管人员检查,完好无损方可收回:

(1)如损坏、设备归还时要经保管人员检查,完好无损方可收回;

(2)如损坏、丢失等,借用人员要写出损坏、丢失报告,说明原因及经过,经技术研发中心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到行政科,待所领导处理后方能办理归还手续。

5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 5.1常规仪器管理

(1)科研仪器设备由设备部统一管理。

(2)专用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其他人不得随便使用,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5.2离退休人员使用的设备管理

调转、离退休人员要预先办理设备归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转和离退休手续。如不及时办理归还手续的,超过二个月从工资中扣回。

5.3核资

科研设备要一年清仓核资一次,保证物品与帐目一致。 5.4其它

科研设备的使用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以便其他人员工作所用。

第二篇: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帐目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物资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技术物资如收录机、照相机等小型电器。

(三)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运杂费、安装费和修理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零配件数量或提高档次或增加性能质量的,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有的仪器设备如无价格,则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商核价入帐。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体制,各院(系)、所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将变更名单上报。

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技术管理

第七条 各院(系)、所必须按照学校、院(系)、所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作出切合实际的购置计划(包括国内外)。购置计划需经院系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与综合平衡。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由院系(所)领导、校学术领导小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并落实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重新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无明确经费来源和无设备型号等技术要求的购置计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凡是事先未列入计划安排的设备或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而超过预算计划指标的,其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需对购置理由、规格型号、效益预测、安装和使用条件及有无常年运行经费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购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验收,大型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厂方代表共同开箱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查清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便于携带的小型仪器设备,应携带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不便携带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人到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仅凭有关单据(发票),不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章 保管、维护、维修和使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合理调配权,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人均不得私自随便借、调走或拆卸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各院(系)、所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做好防火、防冻、防锈、防爆、防潮、防尘、防磁、防腐蚀及防盗和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的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人员使用仪器设备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合理、科学地使用。

第+七条:教师和学生到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或科技协作,所带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院系(所)实验室主任或主管系主任批准,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携出手续。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校外。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固定资产每年清点一次,要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讲求投资效益,各使用单位要不断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对长期不能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借用、调剂、调拨

第二十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借用手续由单位物资管理员具体经办。所借设备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剂处理,以发挥其作用。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本院系(所)范围内的调整,由本院(系)、所解决,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转帐手续;院系之间相互调剂,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并及时办理转帐手续。:向校外实行有价或计价无偿调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同意后呈报主管校长审批,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开出调拔单,并将调拨单分别送有关单位和学校财务处,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 报损、报失、报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效能者;

2、经过技术鉴定,属于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使用单位必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报告单,经院系(所)技术鉴定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上报,经批准后,及时办理注销帐、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回收库,如有可以利用的部分,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拆另他用,以发挥其潜力。不能利用的部分,按教育部规定,统一进行处理,变价收入留作添置固定资产资金。第二十四条:各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应按有关损坏、丢失的赔偿制度认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不适应现时教学、科研使用,经改造后可以应用或改制成特殊需要的,或原来精度甚低达不到要求,经过改制后确能显著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鼓励实验室进行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制,必须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方可改制。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改制的充分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主要参数,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院系(所)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改制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还可以作为教学仪器研制成果上报、请奖。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所)及实验室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修订和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三篇: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不足人民币500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10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500元且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均作为低值资产,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不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凡使用学校行政事业性经费进行教学、科研、教研等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需要向经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经费主管部门应根据经费条件,按轻重缓急,组织论证(或审核),并尽早完成下一的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确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报采购部门执行。

第十条 各经费主管部门,必须在年底向财务处申报下一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没有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实验与设备处不予审核,资产处不予采购。

第十一条 实验与设备处须对各教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于重复购置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建议经费主管部门修改项目或建议设备采购部门暂缓执行。

第五章 购置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制定《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和《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学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计管理,按期发布和报送各类报表,为计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参照《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没有明确的原始价值,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其原始价值。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第十六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求建档入账。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建账。资产管理处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账,学院(系、所、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明细账,各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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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淮南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新增资产验收注册报告单》到资产管理部门、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等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和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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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附件报增单和卡片,办理主机增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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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根据有效的估价凭证入账。

•• 第十八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保持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年末应对本单位的账卡物进行核对并将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同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按《淮南师范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核,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就地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持该单位正式介绍信到借出单位联系,经借出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核准登记备案,并发给“外借仪器设备离校证”,据此出校。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外借时,须有专门人员随机操作或指导。

第二十八条 校内外借用仪器设备均要严格履行检验交接手续。借出时,要由双方人员共同检查其性能、指标及附件,并由经手人登记、签字。归还时,双方经手人应按同样要求办理检验交接和注销手续。如归还仪器设备有缺、损,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尚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并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三十一条 校内仪器设备的调拨变更时,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填写校内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和帐、物转移手续。

院、系调整实验室机构,变更实验室负责人等,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划分、仪器设备保管人等变更手续,明确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拆改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上报主管部门,由实验设备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和处理。对于占有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使用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给其他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填写登记表,经主管负责人审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对校外处理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学校,可从优照顾。调拨时必须填写校外调拨单,报双方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和接受方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完成销帐、销号工作,方可进行实物调拨。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可调拨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处理,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资产管理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拨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所有设备的校外的调拨均需报请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办理移交主要内容: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长期不在岗工作,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系、所、中心、部、处)主管领导指导下,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实验室(科室)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九条 校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立户或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换户等账务手续。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但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并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好妥善安排,积极创造机会让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四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在5至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因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三、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作报废、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等处理。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每年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在网上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在办理完解除监管手续后再行办理报废、销账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

••

一、使用单位提出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前必须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报废申请表,送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报资产管理处。 ••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级报送分管校长、教育部审批。

三、获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二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有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而自然损耗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四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交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损坏或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

一、凡个人将设备带出单位外使用,无论因公或因私,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都要按规定赔偿。

••

二、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

三、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

四、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

五、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具体实施将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则》(淮师院[2001]31号)、《淮南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淮师院[2006]19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管理实施

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华中师范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标组织领导

1、成立华中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该单位承担仪器设备的招标业务,校监察处、审计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招标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项目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2、建立评标专家库;

3、招标小组为非常设性机构。 第三条 招标采购范围

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单位设备购置项目,不管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以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1、单台件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材料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单台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且批量在40台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仅有单一供货来源的仪器设备,上述仪器设备购置可采取询价方式,参与询价采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力争性价比最优。

第四条 招标、投标原则和工作程序

1、招标采购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招标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3、招标采购单位先填写采购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才能予以实施。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合同格式;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10天。

5、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五条 评标程序

1、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后的24小时内进行。招标小组根据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信、价格、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必要的答疑。招标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筛选出2-3家作为中标预选单位,并对中标预选商家进行考察。在完成仪器设备性能测试及考察后,招标小组将集中评议,确定中标对象,向投标方通报招标结果。

2、评标组由招标领导小组、专家库有关专家、项目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

3、本着"服务、高效、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凡出现下列情况,均属违规,投标或评标结果无效。

① 投标方相互串通、虚假投标; ② 投标方提供虚假投标资料;

③ 参与评标人员评标期间泄露评标情况;

④ 评标小组出具的评标报告不能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 ⑤ 评标报告未经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就签订供货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定和管理

1、商务谈判;

2、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3、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进口免税手续。负责委托信誉好、代理费用低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办理相关外贸手续。选择代理商和代理费用谈判需要多人参与。 第七条 招标工作纪律

项目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在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均不得私下与投标商接触,不准接受礼物和吃请,不得收受回扣,违者将给予处分,并将追究严重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

第五篇:材料系科研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制度-浙江大学室与设备管理处

材料系实验室安全专项排查

整改活动的整改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材料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材料系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严格按学校设备处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在“五一节”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深入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整治活动具体工作内容:

1、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每年都将依据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建立、更新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2011年已制定《材料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材料系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材料系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2012年已制定《材料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材料系实验室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材料系实验室安全守则》等,并在每处实验室出入口的醒目位置明示;2013年已制定《材料系应急喷淋洗眼器使用规定》、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制定了《材料系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便于制度的实行还制定了《材料系科研项目安全审核表(征求意见稿)》)。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按照“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对于新增加的实验室必须及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和卫生检查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开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并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将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2013年3月已对全系的加热设备使用状态进行了确认;4月对全系的剧毒品使用情况及场所进行了核查,并对以上两项工作做了留档备案。

加热设备核查确认表

剧毒品使用核查确认表

检查记录表

每月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巡查,并在此基础上还需不定期地进行核查和督查,以此促使全系师生积极主动地查找、解决隐患,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化学品台帐

仪器使用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

原始申领记录留档

3、 实验废弃物处置情况

加强宣教,增强师生的环保意识和理念。对于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严格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送处工作,坚决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剧毒品废弃物处置留档记录

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意识。我系已将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计划,并作为一项常规性教育。从2012年起已在本科生的认识实习、综合实习等教学环节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的讲解,并把16课时的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课程列为研究生新生的必修课程。

充分利用讲座、板报、横幅、校园网络等形式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广泛的宣传。材料系系网在原有的实验室安全板块基础上,2012年新开设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栏目,2013年又新增了“操作规程“栏目,这些都有利于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促使师生真正掌握实验室安全常识,促进全系的安全工作,使之“懂规章、明危害、会操作”。

5、 隐患整改情况

对实验室内务、消防、水电、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实验废弃物、辐射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已排查出的问题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立即解决的隐患问题要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整改前

整改后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实验室存在隐患排查不彻底、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个别师生抱有没出事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某些细节方面的疏忽,我们不能坐等出事后才发现问题,要防范于未然,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措施,加强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充分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实验室安全方面师生的培训,切实提高全系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将我系的实验室管住管好,坚决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系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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