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2022-07-18

人生的旅途中,我们总是不断面临机遇与挑战,而一份好的计划能让我们抓住机遇,翻越障碍,那么你会拟定一份合格的计划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

乔发„2010‟21号

中共乔善乡委员会乔善乡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的

实施办法

各村(居)民委、乡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根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业特点和涉农项目,进一步制定了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以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切实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

农村人口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因素。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现各项惠农政策对计划生育群众的公正公平,是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各乡直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在惠农政策上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促进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明确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由政府统揽,各相关部门履职,制定和落实针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奖励、优待、减免、帮扶、保障、救助政策与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探索建立全面的、长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激励机制,以此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转变;增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更有利的人口环境。

三、建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惠民政策体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困难家庭理应得到重点扶助。各级各部门应当整合资源,在制定或执行相关惠民政策时,主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商,逐步探索建立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惠民政策体系。凡是惠民政策,计划生育家庭要优先享受,各项惠民政策按人均或按户落实资金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要在平均基础上提高一定的补助标准。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乡扶贫办: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将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乡民政办:把农村中的独生子女贫困户特别是子女夭折、病残后又无生育能力的家庭优先纳入困难救济、慈善助学、安身工程建房,优先解决他们的生活、入学和住房困难,在安身工程建房工作中对计生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发展社会福利、农村社区服务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年满60 岁后,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及时将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的“三结合”户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治病困难。

乡卫生院: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区属卫生医疗单位减免门诊挂号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对农村未满16周岁的独生子女因病住院治疗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进行补偿。

乡林业站:在造林工作和发展经济林工作中,优先向农村计划生育户提供林业科技服务,优先安排林木采伐计划和植树造林、林下地综合利用、科技示范等林业工程项目。乡妇联:要在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巾帼扶贫” 活动时,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春蕾计划、大龄女童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把应当享受惠农政策的计划生育群众,及时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落实的工作举措各村民委、乡直有关单位要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好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各项惠民政策。对于今后安排的涉农惠农项目,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逐年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好优惠政策。要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对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每半年和年终考核1次,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落实优惠政策不力的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

中共乔善乡委员会

乔善乡人民政府

2010年4月15日 词:计划生育 惠民政策 实施办法(共印20份)中共乔善乡委员会2010年4月15日印发

第二篇:落实惠民政策

关于对我市惠农政策监督检查的调研与思考

为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安国市结合“一问责八清理”活动,开展了覆盖全市所有涉农部门及抽查部分乡镇村庄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一、 惠民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惠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是相关单位对惠民政策宣传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不高;二是部分乡镇和村级领导干部对惠民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农村问题多,发放惠农资金过程中容易造成不平衡情况,在村级引起种种矛盾,于是就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发放,也没有进行广泛宣传,甚至个别村干部私分救灾款物;三是有些乡镇经费不足,出现宣传不到位。

(二)相关单位重视不够。尽管惠民资金管理有明确的制度,但少数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惠民资金使用管理不够重视,存在把关不严,发放不到位等现象。种种现象表明有些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不能正确理解惠民政策,把资金发放当做“施予”“做人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三)资金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人员认识不足。一是认为惠民资金运转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比如在惠民资金核算

做到分账核算、严格审批;在拨付使用环节,是否存在部门公用支出挤占惠民资金、拨付之后、重点不突出、损失浪费等问题,因此产生畏难情绪,不想监督。二是认为惠民资金监督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忽视监督。

(四)监督上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制度系统性不强。惠民资金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制度之间关联性不强,对惠民资金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监督。二是监督不及时。监督存在滞后的现象,不能做到惠民项目批到哪里,责任就跟到哪里;惠民资金流到哪里,监管就跟到哪里。三是监督出现断层。惠民资金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到县级财政部门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很少能了解到惠民资金的运转情况,同时又由于惠民资金专业性较强,纪检监察部门难以找到具体监督的切入点,事中监督存在流于形式。

二、对面惠民政策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派出宣传队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惠农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熟悉、知晓,使惠农政策深入人心。

(二)严格把关,规范资金运行流程。整合民政、财政、社保、公安、残联等部门成立惠农政策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在业务上应加强配合,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各类享受人员和临时性补贴等分配方案要提交

严格把关,进行层层审核,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公示,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做到每一关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真实性。

(三)扩大监管渠道。公开信访举报电话、网站等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建立引导、奖励等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监督水平,同时,不断提升国家惠民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威信息。

(四)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干部业务素质。惠民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提升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一方面提升民政、财政部门经办人业务能力,每年安排一段时间专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进一步熟悉惠民政策;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与乡镇进行交流,关心经办人工作和生活存在的难题,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工作热情,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建立惠民资金监督领导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财政、审计和主管业务部门成立惠民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惠民资金监督检查。同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惠民资金监管工作经验。二是建立惠民资金备案制度。惠民资金下达分配后,主管部门将下达惠民资金的

文件抄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建立惠民项目资料档案,对惠民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建立惠民资金巡查制度。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听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查看现场、明察暗访等形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对那些进展不畅,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施重点巡查,促进惠民资金顺利落实。四是完善谈话提醒警示制度。对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和会议谈话等方式,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和要求,教育督促当事人严格执行国家惠民政策,及时纠正落实国家惠民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惠民资金使用效率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挤占、挪用和浪费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集中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定期集中公开曝光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单位和个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篇:惠民政策

1、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中央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分别于8月和11月份下发通知,共计要求取消10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7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服务机构设立、贷款卡发放、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等。

2、80个示范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2014年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方面,首批推出80个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李克强强调,要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企业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特别是一些产业项目,竞争一定要公平。不能让哪个企业通过‘关系’进来。”

3、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明确目标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出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对淘汰落后产能水平、控制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淘汰黄标车数量都提出明确的要求。

4、工伤认定标准放宽

2014年9月1日,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称,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也可以理解为合理。

5、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至3万元

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6、供应短缺药品试点国家统一定价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由多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同时,为保证短缺药品供应,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7、7400余万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10% 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过10年连续上调,我国月均养老金将超过2000元,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将因此受益。统计显示,北京每月平均养老金达仍然3050元排在第一位。其他如青海、山西、新疆、天津、河北、河南、甘肃、贵州、江苏、云南、陕西12省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分别为2593元、2389元、2298元、2295元、1950元、2100元、2065元、1977元、2236元、1877元、2116元。

8、机动车检验6年内私家车免上线

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免检车辆的范围为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2010年9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9、首套房认定标准放松 贷款利率下浮

201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文指出,为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0、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破冰”

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第四篇:惠民政策初稿

目 录

一、指导思想 ....................................................... 3

二、研究背景 ....................................................... 3

三、研究意义 ....................................................... 4

四、喀什主要惠民政策落实现状 ....................................... 4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4

(二)“五保”供养特殊政策 ..................................................... 4

(三)低保户取暖优惠政策 ...................................................... 5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 5

(五)公共卫生计划免疫专项补助项目 ............................................ 5

(六)老城区建房补助、拆迁补偿安置 ............................................ 5

(七)安居富民”工程优惠 ...................................................... 5

(八)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6

(九)国家“内高班” 、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政策 ......................... 6

五、存在问题 ....................................................... 7

六、相关建议和对策 ................................................. 7

(一)惠民政策出台的科学性 .................................................... 7

(二)深化思想认识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前提 .................................... 7

(三)加强学习宣传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基础 .................................... 8

(四)规范执行程序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抓手 .................................... 9

(五)突出公开公示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关键 .................................... 9

(六)强化监督检查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保证 ................................... 10

(七)建立健全制度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根本 ................................... 10 结语 .............................................................. 11 如何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宣传好

引言:民生连民心,民心聚民力。执政为民,是党和国家执政的主要方针。2010年以来,中央连续两次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有利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新疆的扶持力度,不断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全疆按照中央工作会议的部署,在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结合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改善民生的方式从借助外部资源向增强内生动力转变。惠民政策事关民生福祉,牵动着广大群众的心。抓好惠民政策的落实,事关党的威信和执政基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015年是新疆第六个“民生建设年”。民生建设对新疆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是凝心聚力的重要抓手,是促进民族团结的粘合剂,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党的惠民政策的宣传与落实最直接的体现在把好事办好、尊重民意,让政策接地气,解决实际问题,见到实际成效。2015年是喀什市《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在《十二五时期》喀什市大力实施一系列惠民政策,推进改善民生社会建设,完善社会各项保障体系,要求各族人民群众从改革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党的惠民政策的实施,不仅改善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在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面对惠民政策资金的范围越来越广、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如何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坚决、迅速、全面的落实到最需要的地方、最需要的人群当中,是摆在乡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党的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同样是今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建设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和对口援疆为契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研究背景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机遇期。喀什地区《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突破点,集中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举全国之力建设喀什经济开发区的信心和决心,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觉参与到推动喀什市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各项工作中,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三、研究意义

近年来,全疆按照中央、区、地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在经济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扎实推进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得到强化,科技成果逐步显现,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不断加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民生改善工作不断深入。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同时,“安居工程”、“强基惠民”、“民心工程”等一项项惠民举措,让全地区各族人民群众,不论是身在城市,还是边远的农牧区,都能够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惠民政策事关民生福祉,牵动着广大群众的心。如何确保党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着力解决惠民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使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四、喀什主要惠民政策落实现状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7年以来喀什市累计按季及时发放农村低保及物价补贴、临时救助等各项补贴资金近8951万元,受益群众达到19189人。

(二)“五保”供养特殊政策

2007年以来,喀什市累计发放“五保”供养各项补贴资金近379万元,受益群众达到678人。

(三)低保户取暖优惠政策

喀市政发[2008]64号《关于加强喀什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喀什市低保集中供热家庭进行50%暖气费减免,2009年至2011年,喀什市累计减免取暖费134.5万元,帮助2201户低保家庭温暖过冬。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6年以来,喀什市累计救助城镇困难居民人数15598人,投入救助低收入家庭资金近4011万元。

(五)公共卫生计划免疫专项补助项目

从2004年起,每年3 -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工作;同年9月对新入学、入托儿童接种进行查漏补种;长年开展麻疹、甲肝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免费补种工作。目前,我市各类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在93%以上,累计投入金额147.61万元。

(六)老城区建房补助、拆迁补偿安置

从2009年起执行本政策以来,全市已发放补助资金227.19万元,共有922户、26281人受益。

(七)安居富民”工程优惠

2011年国家、自治区和深圳市为我市每户补助建房资金2.4万元,2012年增加到2.85万元,深圳市单独援助6942万元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共在9个乡镇(场)新建安居房8100户,同时完成53个农村居民建设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011年至今,全市累计投入资金2.84亿元。

(八)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自2003年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以后,2006年起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实施生均公用经费拨付办法),以后分别于2006年、2008年起开始实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书本费和免杂费政策,2009年起实施免跨学区费政策。目前,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农村学校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700元/生/年,城市学校小学生144元/生/年,初中生196元/生/年的标准由国家全额核拨。教科书按照“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要求,按需在开学前免费下发到学生手中。

(九)国家“内高班” 、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政策

从2000年开始实施,“内初班”政策从2004年开始实施,内地中职班政策从2011年起开始实施。招生计划以广大农牧民子女为主,并逐年提高招生比例。办学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办班城市财政解决,每名内高班学生家庭每年节省8000元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市累计进入“内高班”和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学习的学生达2500名。(见表1)

喀什市主要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惠民政策 金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951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4011万 公共卫生计划免疫专项补助项目 147.61万 老城区建房补助、拆迁补偿安置 安居富民”工程优惠 “五保”供养特殊政策

227.19万 2.84亿 379万

受益人数

19189 15598 93%以上 922户、26281人

8100户 678 国家“内高班” 、新疆区内初中班和内地中职班政策 年节省8000元 低保户取暖优惠政策

注:数据截止到2013年

2500 2201户

134.5万

表1

五、存在问题

我国现在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都凸显了出来,政策的实施会涉及到不同的层面,不同的主体,也可能会影响部分人和集体的利益,导致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会有阻力。

(一) 执行地的情况各不相同,不同地方在结合自己当地情况对政策进行落实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程度的走样。

(二) 党员干部对于政策的认同度,决定了对政策落实的执行情况。有些党员干部没有认真领会中央精神,存在“四风”问题,导致对于啃硬骨头有畏难情绪,落实政策不积极。

六、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惠民政策出台的科学性

做好惠民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前期的调研,广泛征集和听取意见,保证政策本身的科学性。

(二)深化思想认识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前提

落实惠民政策,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惠民政策能否全面、准确地落实到群众手里,既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关键,更是宗旨观念的集中体现。从流坝乡金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来看,乡穷民穷,发展滞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有许多迫在眉睫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我们通过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来加以解决。这些民生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无法维护公平正义,也就无从实现科学发展。如果没有政策,无法给群众在政策之外办更多的实事,是客观条件和能力所限;但有了政策,而由于人为因素影响政策落实,甚至借政策谋取私利、与民争利,势必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把群众的利益当作最高利益,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当作第一追求,把为群众谋福祉当作为人做官的第一目标,真正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高度,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加强学习宣传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基础

惠民政策落实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许多就是因为干部和群众对惠民政策认识不清、理解不够。特别是乡村干部,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如果自身对政策理解和把握的不准,那么很难保证在执行过程中不出偏差。群众作为直接受益者,如果不了解、不懂得政策,就会“不患贫而患不均”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矛盾和上访。因此,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干部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环境,是确保惠民政策落实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惠民政策的学习,在吃透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开展集中宣讲、专题辅导等活动,使广大群众更多的了解政策,真正把政策宣传的过程变成教育引导群众、组织群众的过程,使各项惠民政策成为群众加快发展的动力,使法律法规成为群众的行为准则。

(四)规范执行程序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抓手

程序,最大的作用是将行政过程纳入确定的轨道,使行政运作保持理性并适度,同时,也使民众能够建立起对行政过程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从而达到限制恣意、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过去在惠民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虽然使群众享受到了实惠,但由于执行程序的欠缺和不完善,政策的作用和效益没有实现最大化,甚至出现执行政策走样。要把规范程序作为落实好惠民政策的有力抓手,具体到落实过程中,就是将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建档等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进行格式化,并严格按步骤执行。通过规范程序,以这种“看得见的方式”把惠民政策落实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

(五)突出公开公示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关键

惠民政策,目的在于“惠民”,就是让群众政策性增收,改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项好的政策,如果落实过程中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群众往往对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对受惠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对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是落实惠民政策最基本、最关键的环节,也是检验工作做的实不实、群众满意不满意的重要依据,更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赋予村民惠民政策知情权。通过公开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及时公开各项惠民政策及落实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严格落实民主评议,让群众充分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使惠民政策落实工作得到更广泛的民意认同和支持。要更进一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严格采取县、乡、村自下而上的联动方式,定期如实公开各项惠民政策享受范围、享受对象、享受标准、补助金额和审批程序等内容,实行三级公示、三榜定案,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政策落实的透明度,让惠民政策的落实真正在阳光下操作。

(六)强化监督检查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保证

温家宝总理指出,“政策好还得人努力”。就是说一项好的政策要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必须通过各级干部的努力将其落实好、执行好。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挪用、截留、冒领等各种“阻碍的力量”,为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一要加大考核力度。把惠民政策落实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并对惠民政策落实实行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村两委主要领导换届实施惠民惠农资金落实“一票否决”。二要强化组织监督。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及各项惠民政策实施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加强对各项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三要强化民主监督。要从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村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惠民政策义务监督员,重点对乡村干部落实惠民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四要强化群众监督。要更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开通监督专线电话、增设惠民补贴查询点和举报电话等方法,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健全制度是全面落实惠民政策的根本

提高落实惠民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仅靠干部的自觉性是不够的,还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做保证。在落实惠民政策的工作实践中,要勇于纠正问题,善于总结和思考,一手抓存在问题的纠正,一手抓制度的完善,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堵塞漏洞的措施和办法,发现一个问题,堵塞一个漏洞,建立一项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形成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出台“惠民政策公示、惠民政策监察和违反惠民政策规定责任追究”三项制度,要重点建立和落实以充分体现民意、准确确定对象为目的的民主评议制度,以社村乡三级公示、三榜定案为内容的公开公示制度,以“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收支一本帐、服务一站办”为要求的惠民资金“一册明、一折统”发放制度,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自查自纠和动态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每一个干部都能按制度办事,每一个环节都能按程序操作,达到惠民政策真正惠泽于民的目的。

结语

宣传和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党和国家执政方针的初衷。抓住关键问题,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是一件不容忽视的课题,执行力的效果是检验惠民政策能否落实的有力考量手段。

第五篇:民政惠民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以下惠民政策,结合民政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龄补贴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优抚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政策、老乡干部生活补助政策、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一、社会救助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3175元/年/人)的困难家庭,均可按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入户调查;

3、村级评审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

4、村级评议会通过后,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入户率要达到100%,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经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批准享受。

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救助,2017年7月1日起A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240元、B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65元、C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20元。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基本保障户(B类)按半年复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C类)按每季度复核一次。

1、A类:将家庭中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B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建档立卡家庭列为基本

1 保障户(B类)。

3、C类:将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应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为12类:一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可在一定的过渡保障期内一般在3至6个月内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帮助其实现稳定长效脱贫,回报周期较长的产出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152号)最新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宣布脱贫后,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二是困难残疾人家庭(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困难家庭;按照“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根本标准聚焦完全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以及困难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兜底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患重度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具有州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四是多残家庭(即家庭中有2人以上残疾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五是重特大疾病家庭(即家庭成员中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六是常年患病家庭(即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且群众公认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七是变故家庭(即因突发天灾人祸,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八是子女上学家庭(即家庭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于高中或大学以上学校,造成其家庭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九是单亲家庭(即丧偶、离异且子女就读于高中以上学校或本人常年患病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十是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即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或孤儿待遇的人员);十一是困境儿童(即户籍在我市辖区内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十二是感染艾

2 滋病病毒的困难家庭。

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的21类对象:一是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17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175元以上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家庭(特殊情况除外);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若有特殊情况其家庭要享受低保的,必须说明原因及情况,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街道有房屋出租的家庭,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五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不按规定程序私下非法转让土地、林地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六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八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如:小轿车、面包车、拖拉机、大型营运车、挖掘机等(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在异地购买商品房(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九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十是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十一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三是自建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自建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家庭不包括在内),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贷款修建、装修的包括在内);十四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困难家庭的家庭;十五是户籍在本市辖区内,但1年以上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且不参加村委会组织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十六是经他人举报经常组织人员在家中或在公共场所赌博的人员家庭;十七是经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群众有异议、反映强烈、举报的;十八是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十九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或证明材料的家庭;二十是五保、孤儿已经纳入特困人

3 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得双重享受;二十一是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符合享受低保的。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差额补助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按户施保、应保才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2017年7月1日开始,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455元/月.人。

(三)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我市现行民政医疗救助主要面对有当地户籍,市、乡两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民政对象(包含: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备案在册的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简人员和在乡老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城乡低保政策人员、其他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疾病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人员、我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外来流浪精神病乞讨人员在我市辖区内精神病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我市医疗救助,在市内协议医院实行“一站式”救助,协议医院以外住院不给于救助。

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和参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对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及除建档立卡户和卫计局资助参保人员外,其他所有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资助70元);

(二)住院费用和慢性门诊费用救助。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4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四)其他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症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成员。此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

(一)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起付线,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提高医疗救助报销到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泸水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办法实行兜底保障;

(二)低保户在“一站式” 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方法如下:

1、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90%比例给予救助。

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80%比例给予救助。

3、州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我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患者先行垫付,报销比例为: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后到民政部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无论住院多少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万元。

患慢性疾病救助: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医保中心补偿后,全自付部分除外,按70%给予救助,但年内累计每人救助金额封线为1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或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无封顶线。

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适当酌情救助: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的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的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特殊救助,自付部分在10000~15000元的给予1000~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15000~25000元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25000~35000元的给予10000~1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超过

5 35000元的给予20000元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在院治疗费用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无封顶线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审批程序:(一)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出,民政部门定期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保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

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账户。

(四)城乡临时救助

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符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一个家庭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2018年起乡镇每次救助标准在100—1000元之间,市级每次救助标准在100—5000元之间。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凡属我市城乡户籍居民,0-18岁未成年的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或者双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均可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城乡未成年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民政业务窗口提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将信息材料汇总后,统一将基本信息录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州、省、民政部三级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政策。2018年社会散居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069.41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34.85元/月;市级补助139.41元/月),机构养育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769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174.77元/月;市级补助699.08元/月),无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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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人高龄补贴及长寿补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可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 现行补贴标准为75元/月/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可享受长寿补助,现行补贴标准为700元/月/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泸水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

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特殊护理消费用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申领程序: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经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40元。

5、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生活补助政策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7〕22号)文件要求,现行补助标准为:

1、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补助标准为955.2元/人/月。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3、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确认为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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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残人民警察:持由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5、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6071元/人/月、一级因公5879无/人/月、一级因病5687元/人/月;二级因战5494元/人/月、二级因公5205元/人/月、二级因病5011元/人/月;三级因战4821元/人/月、三级因公4530元/人/月、三级因病4244元/人/月;四级因战3951元/人/月、四级因公3567元/人/月、四级因病3277元/人/月;五级因战3087元/人/月、五级因公2698元/人/月;五级因病2506元/人/月;六级因战2412元/人/月、六级因公2282元/人/月;七级因战1834元/人/月、七级因公1640元/人/月;八级因战1157元/人/月、八级因公1060元/人/月;九级因战961元/人/月、九级因公772元/人/月;十级因战675元/人/月、十级因公578元/人/月。

6、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补助标准为1928元/人/月。

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655元/人/月。

8、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557元/人/月。

9、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550元/人/月。

10、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月标准为:服役年限×30元(如当兵2年退伍且年满60周岁,应享受月生活补助为:2年×30元=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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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9300元(2017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96元×30%﹦9300元年/元)。高校学生入伍前户籍与就读学校同属我省但不同市(市、区)的,优待金由入伍前户籍地负责发放。

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2〕148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市级财政应承担每个退役士兵每年1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7、老乡干部生活补助

老乡干部是指1984年农村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武装干事职务,离职时领取国家半脱产、全脱产补助,年龄为60岁及以上的人员。老乡干部补助标准为:任职6-1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70元/月;任职10-1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28元/月;任职15-2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3元/月;任职20-2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8元/月。

8、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市民政局申请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咨询电话:泸水市民政局:0886-30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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