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论文

2022-04-24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上市公司实施了这种激励方式。良好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调动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论文 篇1: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及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

摘要: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公司斌予经营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目前股权激励仍然是最主要的长期激励工具。2005统计资料表明,在全球财富强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中,64%来源于工资与奖金以外的长期激励,而在长期激励中,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占据55%。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 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

1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圈上市公司的运用环境分析

任何一种激励机制发挥其功效必然有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也不例外,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前提已基本具备。

1.1 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

过去我国股市中能流通的股票相对数量过少,在资金供应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过高,表现为股价与经营业绩相脱离,股票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股权分置带来的股票全流通,不仅加大股票市场的供给,对非流通股的送股也将股市的整体价格水平平稳地调整到合理区间,股权分置增强了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以股票期权作为经理人激励工具具备了市场前提。股权分置前,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权获取超额滋价,并不关心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状况。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重大缺陷,非流通股的全面流通,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直接决定了股东的财富,大股东将更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市場表现,也有更强的动力来实施管理层激励。股权分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1.2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障碍业已消除

1.2.1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例如,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公司股份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预留一年,公司高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的规定,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排除了法律障碍。

1.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时出台。为了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规范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006年3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实行,9月30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下发并施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制度环境已经具备。

1.2.3 若干配套规定明确会计处理与操作流程。财政部于2006年3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照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费用”。

深交所发出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8号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过户的操作流程、报备资料、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股份限售、锁定及解锁的相关事宜。

1.3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内部环境已经具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过十几年来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已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治理实践中,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大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能够按照既定规则有效运转,其独立性与有效性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机制有效实施的内部环境已经具备。

2 股期权更符合当前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需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主要激励方式。目前公布较详细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股票期权方案占大多数,当前股票期权更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需要,它具有其他激励方式不具备的优点。

2.1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对高增长型或创业类企业,由于增长速度较快,股价在几年内往往有较大的升幅,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具有高回报的特点,因而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多为制造类企业,但由于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在一个高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增长潜力及空间较大,期权激励有较大激励作用,因而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对经理人实施期权激励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2 期权方案更符合当前经理人没有过多现金投资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才逐步推行年薪制。但由于种种原因,经理人与员工收人没有拉开相应的差距,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才逐步推行年薪制。但由于种种原因,经理人与员工收人没有拉开相应的差距,当前的年薪制不能完全体现出对经理人价值的全部回报,不能够达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的目的。同时,经理人薪酬体制改革的缓慢进程,使得当前经理人并没有过多的现金可用于即期购买公司股票。前两年上市公司曲折的MBO也说明了当前经理人极为有限的现金投资能力。

股票期权方案不需要即期的现金投入,经理人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比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现股,在当前更为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所接受。

2.3 期权方案更符合经理人承受风险能力较低现状。

由于前述上市公司经理人薪酬体制改革的缓慢进程,当前经理人收人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种收人状况决定其经理人的风险承受较低。即便当期购买了股票,由于承受能力较低,更容易引发寻租等道德风险。股票期权方案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风险,在行权日—到期日之间,如果行权价格持续高于市场价格,经理人可以放弃行权,不必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因而在期权数量设计中就可以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是股票期权运用于激励机制中的一个显著的优点,既不受行权人当前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又能产生较大的激励作用。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当前的经理人激励计划中最为适宜,这不仅与股票期权本身的特点有关,同时更符合我国经理人投资与风险承受的现状,因而在当前以至未来一定阶段,我们预计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会备受上市公司青睐并广为运用。

3 当前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公告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以看出,一方面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操作,另一方面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处于选择摸索试行的过程中。本人通过参考境外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在当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注意几个的问题。

3.1 科学地确定锁定期间与行权时间。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以下称锁定期)不得少于1年,有效期从授权日起不得超过10年。对每个上市公司来说,究竟设计多长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技术要求较低的企业经理人的决策影响时间较短,股票期权的最长行权时间可以适当缩短。而技术密集度高的企业,经理层的决策对企业影响较为长远,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应该较长,以保证经理层为企业的长期利益作足够的考虑。

目前公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授权日到首次行权日的锁定期大多为1年(除双鹭药业为3年),整体锁定时间较短,难以达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目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的长短不仅影响激励作用的发挥,而且决定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成败,因而是设计激励方案的关键步骤,应充分分析企业自身的特点及经理人决策影响期间,理论上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应该与经理人对企业决策影响期间相匹配。要实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的目的,确定合理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更好地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

3.2 确定适宜的授予数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既,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目前公告的激励方案看,除伊利股份总裁潘刚获授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9043%,其他公司方案中单一对象获授比例均低于1%。

上述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防范上市公司实施经理人过度激励,另一方面对单一对象激励数量也留有余地。那么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应如何确定适宜的授予数量呢本人认为以下原则需考虑:第一,对关键人员授予数量不宜过低,要能够实现对目标人员的激励,过低的授予数量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第二,授予数量要与授予对象在公司中发挥作用相联系,不能盲目激励。对公司发展起关键作用人员应该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激励,这是激励中对等原则的体现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有些经理人是因行政指派等原因到这个岗位,对企业的发展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这种经理人不应享受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激励本身必须要达到投人激励能够更好推动长期更多产出的目的,激励计划不是福利计划。第三,要结合同类公司以及经理人市场激励水平全面考虑。公平理论是激励理论一个重要内容,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时要充分考虑。

3.3 行权条件的设置。

目前公布的激励方案,基本上都以经营业绩设定为行权条件。目前普遍受到公众质疑的是行权条件设置过低,激励计划有福利计划的嫌疑。如万科净资产收益率设定为12%所引发市场争论。

经理层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宗旨就是要将经理层的薪酬与企业业绩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联系。如果条件过低或过高,难以达到有效的激励效果。因而设计行权条件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是与激励要求相匹配的行权条件。要达到激励目的,行权条件不能过低,有激励作用的行权条件应该是经理人经过全身心努力后才能实现,否则不仅背离激励计划初衷,也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第二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行权条件不能脱离企业实际情况与发展目标,为实现长期激励,行权条件必须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否则企业中长期日标就是令人怀疑的空中楼阁;第三考虑行业发展、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条件。要考虑行业发展情况与宏观经济环境,分清企业业绩中哪些是经理人努力经营带来的结果,哪些是宏观环境或行业政策本身带来的发展,某些垄断行业产生的利润更多源自于国家的政策,而非经理人努力。因而真正激励到位,行权条件要科学界定,比如在什么环境下出现什么增长结果等周全设计这样不仅让经理人感到有所激励,也让股东满意。

3.4 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业能发挥效益、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前提,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要设计保障其良好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从严格意义讲,即期股票价格并不一定完全体现出公司长期价值。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后,行权时的股票价格与经理层利益直接相关,而经理层又控制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影响股票短期价格。假设两个投资项目由经营者作决策,他们更可能从维护股价,增加自己的期权收入来抉择,而这个方案可能并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这类行为不仅会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失,更会扭曲股票期权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

因而上市公司在制定股票期權激励计划的同时也应设计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经营者向股东转移决策风险,片面追求股票升值的收益,导致新的短期行为。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激励同时作好监督与防范,是保障股票期权激励有效行动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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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晓茹 张艳艳 曲福海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论文 篇2:

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

摘 要: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上市公司实施了这种激励方式。良好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调动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认识到,搞好企业,经营者是关键。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决定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薪酬模式比较单一,基本上由“基本工资+奖金+年度奖励”构成,偏重于短期激励,即使是实施了年薪制的企业,考核年薪的指标也只是以年度为标准,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要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企业经营者的长期激励约束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能够有效改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实现激励相容,解决经营者激励约束问题的方法,对实现上市公司制度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应用的现状

股票期权的理论魅力,使我国企业界以实际行动扮演了对股票期权的先试先知角色。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至今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时间,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上海”、“北京”、“武汉”三种模式。综合各种模式的具体做法,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有如下状况。

(1)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较少;

(2)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范围较小;

(3)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对较低。

2 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不合理

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管理机构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治理结构,但在实际运作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只是由经营者全权代理履行职责,股东大会起不到作用。

2.2 尚未建立适当的业绩评价体系

业绩评价是股票期权激励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股改后整个股票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2.3 对股票期权实施的根本目的和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起到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为此,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从战略出发,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服务,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长期化战略,致力于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但部分上市公司缺乏长远眼光,股权激励仅仅局限于近几年的发展,行权等待期和限售期大都定得很短,使得激励作用受限。部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已用尽国家规定的额度(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这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4 实施股票期权所需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股票期权是专业性、规范性很强的制度,需要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相配套,同时还要以一个高度有效、结构合理的股权市场为依据。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际惯例,授予经营者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由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时预留、增资扩股、大股东出让、上市公司回购等途径加以解决。

(2)在我国目前的《证券法》框架内实施股票期权还存在不少法律上的盲区。我国的《证券法》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总发行的0.5%,这不利于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要求。

(3)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的征税规定虽比原先有所放宽,但持股人的税负依旧很重,从而加大了激励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相比之下,国外很多国家都提供了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

(4)会计法。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涉及到一些会计问题,由此,需要有对应的会计准则来规范。

2.5 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够健全

健全的经理人市场意味着较充分的自由竞争,而竞争性的市场通过交易各方的重复博弈,能够为股东与经营者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提供多样化的选择,限制股东或经营者无限扩张其个人利益目标的可能性,减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为寻找相容性利益目标而耗费的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效率损失。尤其是对经营者来说,经营业绩是加强其在经理人市场上议价能力的强信号。因为如果经营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通过财务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抬高股价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一旦被投资者从市场噪声中判断出来并将其传递到经理人市场,经营者必将声誉扫地,断送其未来的职业生涯。因此,“声誉”是经理人市场上的“质量”信号,经营者必须在经营过程中考虑“声誉效应”,自觉地将个人利益目标定位于与企业中长期利益相容的利益目标上,努力工作,保持自己的良好声誉,同时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以期获得更高的报酬。

然而,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还不够成熟,经理人市场缺乏足够数量的职业经理人供给,并缺乏高效便利的经理人流通机制。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行政任命,较少通过公开的竞争上岗方选择。弱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有的“行政任命制”,使很多高管可以“高枕无忧”,即使业绩不够出色,也很少面临被解职的风险。这种消极的工作态度与股票期权激励强调的高付出高回报的理念相冲突,导致其实施效果减弱。

2.6 股票市场不健全,资本证券市场效率不高

股票期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是股票价格能够反映公司的绩效,健康成熟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作用有效实施的必要客观环境。只有保持股价和公司业绩的正向相关,经营者的业绩可以通过股价来反映,才能激励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通过股价的稳中有升来获利。

3 完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3.1 切实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其权责分配,实现三者间应有的相互约束与权力制衡。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减少两职合一现象,并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管理、激励与约束。建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和执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薪酬计划。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监督股票期权的发放,对薪酬委员会的相关决定进行监督。制定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惩罚措施,防止保底不封顶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向股东转移决策风险,片面追求股票升值收益,避免出现新的短期行为。

3.2 完善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建立在对经营者的评价体系上,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是股票期权顺利执行的保证。只有在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业绩评价体系,股票期权才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较严重的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如银广夏、蓝田、湘酒鬼、格力电器事件等。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并使股票期权的绩效考核体系规范化、制度化,使其成为公司报酬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应围绕发展战略,结合发展现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的目标、目的,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在不同的时期调整激励目标,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从而有效地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促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应建立合理的激励对象行权或退出约束机制,避免出现高管在获得股票或股权后坐享其成、不思进取,影响企业发展的现象,真正起到激励管理人员的作用。

3.4 完善实施股票期权所需的法律制度

(1)修改《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实行授权资本制。

公司资本总额只是表明章程授权并经注册机关予以认可的、公司可以发行的资本总额,不需要全额发行。公司成立时发行资本的比例由发起人决定,未发行部分的资本则授权公司成立后的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在资本总额的范围内随时发行。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额度,以解决未来经营者行权时的股票来源问题。此做法也是为贯彻实施证监会已发布并生效的《上市公司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以解决标的股票来源问题的应有之意。

(2)修订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应考虑运用税收优惠支持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其次,才是规范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纳税,包括纳税时间、税率、减免税规定。对于实施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应允许公司将已行权的期权授予价格和授予日市价的差额作为费用计入损益表,并作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通过以上的税收优惠就可以大大提高股票期权制度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效果,并降低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

3.5 改革经营者选拔机制,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股票期权激励是企业管理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改革创新,如果不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组织选拔制度进行配套改革,难以真正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因此,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市场化的经营者选拔机制,逐步废除经营者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制度,实行社会招聘,将经营者的选聘市场化,建立经营者信誉制度,加大信誉不良的经营者择业和从业的难度,这将对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6 着力培育有效的资本证券市场

有效稳定的证券市场能够正确反映企业业绩和公司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正确、有用的信息。因此,我国要大力加强证券市场建设,着重打击炒作、大股东操纵等违法行为,同时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强化信息披露,禁止幕后交易事项,加强监管,使股价能够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同时也可以保证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此外,也应加强市场的培育和引导,继续推行股份制改造,形成“有股可期”的竞争环境,改善国有股、法人股占主导地位,不能流通的状况,采取必要的方法对市场进行调节。

总之,我国的股票期权到成熟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宁可走的慢一些,但是要走的稳一些。通过不断的改善和发展,形成适合我国上市公司使用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随着我国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环境的不断改善,日益完善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将越来越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为我国上市公司带来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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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海岭.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现实分析[J].经济师,2009,(1):106-107.

作者:张帮超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论文 篇3:

看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摘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果能借鉴和吸收外国先进做法的一般原理,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使之本土化,往往能使一项制度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本文在介绍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概念后,着重从各个要素方面看我国对这一计划的具体应用,最后对于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借鉴应用对策建议

现代公司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对于所有者即大股东来说他的目标是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公司未来长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对其十分重要,而在经营者眼里,即期收益给他带来的好处可能要远远大于长期收益,他关注的只是其任期内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于是怎样解决这种不利于股东和企业长期发展的视野偏差问题成为各个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就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它是基于捆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益与公司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其萌芽可追溯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它解决了企业代理人激励约束相容问题,所以被普遍认为是优化激励机制效应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我国也同样如此,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问题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发展,而且与整个经济的活力紧密相关。

一、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勵机制的概述

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的基本内容是给予公司内以首度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某特定的时间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力,而且这些经营者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但期权本身不可转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在其行使权利以前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使期权以后个人收益为执行价格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经营者可自行决定出售行权所购得的股票。

一个完整的股票期权计划包含受益人、有效期、行权价和购买额等几个要素。

实行股票期权可以给公司带来很多好处,如:使企业能够不断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增加经营者收入的同时不会导致公司资金流出,因为支付给经营者的那部分不稳定的预期收入来自资本市场;可以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所谓代理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经营者代替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而引起的额外成本。

虽然股票期权有如此多的优点,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激励制度仍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其价值受股票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比较明显,比如一个公司在某段时间经营业绩很好,股票价格本应大幅度上升,但此时的股票市场处于低迷状态,这样就导致无法行使期权,这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大大削弱;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股票价格作为参照物,很难制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使期权时,也只能采取现金认购的方式。

任何事物都存在利弊两个方面,但股票期权以其独特的激励作用,受到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青睐。以美国为例,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盛行,一方面归于它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是和美国持续20多年的牛市背景分不开的。据统计,在美国和上市公司中,有90%的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而且薪酬性股票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中占比重逐年上升,业已成为经理层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各个要素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由于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股票市场的不完善,使得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应用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与国外相比,这种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还处于摸索阶段。但是,期权激励机制确实是对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约束性,既能体现企业家的真正价值,又能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将国外的股票期权制度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实行既符合国际趋势又适合我国现状的股票期权计划,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长远利益。

在股票期权的赠予时机、赠予数量、赠予标准、有效期等要素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它们没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因此在制定计划时基本上是直接借鉴国外公司的做法,在细节方面根据本公司自身的情况加以了改进。如:国外公司的经理人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的情况下获赠股票期权,我国一般是在公司股票准备上市时对经营者进行股票期权赠予;国外和香港公司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5年~10年,我国建议是5年~6年;我国在授予条件方面更为严格,除职务外,更多考虑的是业绩,长源电力的期权方案中,规定以净资产收益率高于9%以上和总资产报酬率高于3.87%以上作为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不完成,不授予。

而在以下三个方面,由于中外法律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在制定股票期权计划时,国外的模式和我国公司所采取的具体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别:

1.期权的发放对象

在国外,股票期权主要的对象是公司的经理,这部分员工是公司的中坚力量,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权力,因此也是激励的重点。现在股票期权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将计划扩展到公司大多数的普通员工身上。

武汉长源电力期权方案的授予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全资及控股电厂的主要负责人。就其中的一个发放对象董事而言,在国外董事一般都直接拥有公司的股份,作为出资方和委托人参与企业治理,一般不参与期权激励计划;而我国大多数董事都仅仅作为国有出资方的代表,而个人并不拥有企业的股份,实质上,仍是作为代理方出现在治理结构中,因此长源电力的方案包含董事在内,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

2.期权的行权方式

国外经理期权计划通常规定,给予公司内以首席执行官为首的经理人员在某一期限内,以一个固定的执行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执行期内,期权持有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购买公司的股票,也可以放弃购买公司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证券法》规定经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这些规定限制了经理所持股票的流动性,股票期权收益成了不能及时兑现的账面收益,从而使期权计划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对此,武汉市的上市公司设计了延期支付计划,即经营者的部分奖金折算成股票数量,存于专门账户,在任期内不能出售,任期结束后依据股份价值予以现金兑付。1999年,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完成净利润的情况核定兑现下属21家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对三家上市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年薪中的风险收入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将其中的30%以现金形式兑现,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1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用当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70%风险收入购入该企业股票(不足100股的余额以现金形式兑现),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在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享有期权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该年度购入的股票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1个月内,国资公司返还上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的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已经返还的股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票期权的累积余额。

3.期权的股票来源问题

在国外,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所需的股票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留存股票是指一个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的部分,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在外流通的股票。公司将回购的股票放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需要将在未来一个时间再次出售。

我国《公司法》采行实收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注册资本必须于公司设立登记时全部由股东认缴,也即对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须全部发行在外,公司不能库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拥有待发行的股票额度。又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不能将回购股票作为股票期权计划中正常的股票来源渠道。

在目前这样一种法律框架内,一般来讲,可以通过专家咨询的途径,参照国内外的一些创新案例经验,在实践中去研究和探索解决办法。比如,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等一些上市公司采用虚拟股票模拟行权的做法,就巧妙地解决了股票来源难题。1999年7月,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虚拟股票期权计划”,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其操作方式是: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的大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形成公司的“奖励基金”,根据考核确定用于虚拟股票期权奖励的奖金额度及受益人。目前虚拟股票的受益人主要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公司对受益人进行考核,并确定虚拟股票的分配比例系数。公司与每一位受益人签订合约,并以签约日的市场价格按一定比例折扣作为虚拟股票的内部价格,从而计算出受益人当年所获得的虚拟股票数量,并在合约中明确兑现时间、兑现条件。期权兑现时也以股量计量,并以兑现时的实际市场价格结算。当受益人任期超过2年,股票累积超过5万元时,可兑现超过部分的20%,任期满后可在离职1年后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兑现股票。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看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较为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已经被许多上市公司采用,由于我国的法律环境以及公司制度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别,在实行起来受到了各方面的限制,因此在采用时都进行了改进,由此可看出,要想使股票期权这一制度在我国得到长期发展,得到越來越多的公司的认可,不管是在法律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我国都有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

1.培育规范的股票市场

采用有力政策、手段严厉打击投机、庄家操纵市场、机构炒作等行为,减少政府干预,使股票价格正确反映公司业绩,充分体现价值规律,使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收入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密切的相关性。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解决股票来源及流通等问题,减少股票期权推行时的限制,应出台和完善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以规范股票交易;修改《公司法》,使股票来源问题等到解决;建立包括监督、披露、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等。

3.建立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

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有效,建立健全的业绩评价体系,对于股票期权的推行甚为重要。目前我国企业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使得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绩效考核体系,使经营者无法为自己谋私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激励作用。

4.提高我国中、小股东的保护水平

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在将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高级职员管理后,其权益可能因后两类人员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因此要通过某些法规明确规定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侵权责任,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正式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直接诉讼制度,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最重要和最为有力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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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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