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公安局石建国

2022-09-01

第一篇:抚州市公安局石建国

公安局政治部纪念建国60年征文:诗性祖国

当天高气爽 丹桂十里飘香

当艳阳高照 稻穗随风翻浪

我总爱驻足清晨的广场

看晨练的人们拳步轻舞 折扇轻扬

看年青的城市脚步匆忙 人来车往

我总爱驻足黄昏的山岗

看山乡水寨 袅袅炊烟随风飘荡

听渔舟唱晚 欢声笑语穿透门窗

白鸽在崇山峻岭飞翔

当国旗在迎风高高飘扬

当阅兵方阵走过天安门广场

当礼炮在万里晴空回彻二十一响

我总想领略东方之珠的富丽堂皇

西域风情的醉人风光

我总想倾听江南的苏州弹词 清新流畅

北方的京韵大鼓 韵味悠长

我总会想起《诗经》关睢的歌喉

屈原《橘颂》的昂扬

想起岳飞《满江红》壮怀激烈的豪放

鲁迅《呐喊》对社会变革的渴望

我还会想起

瞿秋白手中的那束野花

杨靖宇腹中的那些草根

那是一个民族的坚韧与顽强

那是一个国人的志气与脊梁

还会想起焦裕禄窗前的那盏油灯

孔繁森雪原上留下的那串脚印

照亮了百姓过好日子的希望

引领了群众幸福生活的方向

我最想 最想放声歌唱

唱出祖国母亲在如烟岁月里

撰写的 那一篇篇气势磅礴的美文

唱出祖国母亲在秦砖汉瓦上

镌刻的 那一首首荡气回肠的诗行

这诗里

有大江东去 长风破浪的豪迈奔放

有大漠孤烟 死生契阔的伤感悲壮

有指点江山 江山如画的潇洒自信

有独上高楼 独钓寒江的彷徨迷茫

更多的

是一份鞭策 一种激励

一份感动 一种畅想

第一首诗最难忘

氛围是风雨沧桑烟雨茫茫

意境是在一条小船里

诞生了一个党

一个代表百姓利益的党 中国共产党

那一天

那条小船一直在水面来回飘荡

寻寻觅觅中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那天起

那条小船被尊称为红船

成了中共一大的会场

万人瞩目 万人瞻仰

从此,世人明白一个道理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

顺之则昌 逆之则亡

第二首诗最长

长达两万五千行

爬雪山 过草地

吃草根野菜 啃树皮干粮

这首由中国工农红军以血肉之躯谱写的

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的英雄史诗

让国人铭记

也让世人诵朗

每一行都浸透雨雪风霜

每一行都描述饥寒死亡

句句沾血 字字带伤

张扬的是一种精神

彰显的是一种力量

第三首诗最悲壮

整整八年时间

无数优秀儿女团结在统一战线

将满腔热血洒向抗日疆场

抗联八女英勇不屈大义投江

狼牙山五壮士纵身跳崖千古流芳

各军齐聚 国共合作

中国人抗日救亡运动的热情空前高涨

大刀 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

长枪 向日寇们的脑袋上打响

诗尾

以万众一心不可阻挡之势

让那个小小的小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

第四首诗最激昂

激昂的是那一句略带湘音的庄严宣告

激昂的是首都广场上欢声雷动呼声如潮

那个声音

至今仍在亿万国人心中久久回荡

那声宣告

让受苦受难的中国人

从此眉开眼笑 趾高气扬

那一天

国旗鲜艳夺目 国歌雄壮嘹亮

那一天

被定为国庆节

一个国

一个共和国

一个人民共和国

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

崭新屹立于世界东方

第五首诗最荒唐

无章无法 无阙无行

乱扣帽子 乱咬乱撞

那四个什么人

结成了什么帮

让整整一代文化人

遭了十年革命的殃

那段岁月

睁眼是遍地红袖章

张口是以阶段斗争为纲

稍不小心

就被划为某个派

就被压得挺不起胸膛

这首诗叫** 叫国

是知识分子心头永远的痛

是爱国人士心口难以愈合的疮

第六首诗最豪放

立意高远 笔触流畅

澄清了是非

端正了思想

选准了要举的伟大旗

确定了要走的特色路

最最关键的

是一位设计师提出了大胆设想

设要分三步走

要改革 要开放

沿着这个思路走下来

三十年

一年一个新步伐

一年一个新景象

第七首诗最感伤

洪水肆虐 三江告急

sars作孽 来势猖狂

冰封雪冻 断电断粮

天塌地陷 家破人亡

在那些特殊的日子里

无数人流干了眼泪痛彻了心房

无数人双手合十心向天堂

一个个英雄永远倒在了救灾现场

一次次感动从灾区疫区传递四面八方

大灾考验了民族团结的力量

大难彰显了公民的国家信仰

中国人以实际行动向世人证明

冲不走的是信念 震不垮的是希望

因为我们的身后

永远有亲爱的祖国 伟大的党

第八首诗最荣光

当两弹升腾起蘑菇云

当“东方”在苍穹翱翔

当“神舟”飞天 “嫦娥”奔月

当奥运成功举办 世博幕启在望

一个大国

正向世界展示出他灿烂文明的风尚

和综合国力的强壮

当紫荆花开满香江

当《七子之歌》唱出情深意长

华夏儿女的心哟

激动 兴奋 自豪 舒畅

那难以名状的心情

一个字——爽

昨日去兮

杨柳依依

今日来兮

风和雨润

五千年历史

如一页日历

不经意间 往事被光阴埋藏

六十年发展

如滚滚巨轮

风正帆悬 势不可挡

建设和谐社会

构建殷实小康

发展又好又快

思想继续解放

如今

继往开来的领路人

在干事创业的道路上

正挥洒如篆大笔

饱蘸科学发展的琼浆

谱写载入史册的鸿篇巨制

弹奏伟大复兴的华彩乐章

主题 民生得到保障

开头 发展成果人类共享

过渡 日子越过越富裕

结尾 道路越走越宽敞

第二篇: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文件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

椒公通字[2008]66号

关于开展“迎奥运、文明出行” 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区交警大队,各中小学校:

为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使广大学生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迎奥运、文明出行”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就全区开展“迎奥运、文明出行”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家庭、学校的希望,学生安全问题是一个受社会关注和容易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敏感问题。各中小学校、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学校负责人会议,通报当前交通安全形

第三篇: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2010)296号

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受理制度

1、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申报事项。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受理的户口,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户口。

2、派出所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受理户口,其他民警值班受理的,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户口申报材料转交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严禁户口协管员代替民警受理户口。

3、派出所受理户口实行回执制度。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填写《受理户口交办单》,将回执交社区民警。

4、对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分配等数量大的户口,应当预约集中办理。

二、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出生登记。

5周岁(含5周岁)以内新生婴儿及婴幼儿出生登记,在家庭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在集体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集体户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书》办理。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办理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⑵、注销户口。

公民定居境外的,由公民本人或户主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

服兵役人员,由本人或户主申请,派出所验核服兵役人员《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死亡注销,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对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公民下落不明的,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

注销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应及时收缴相关人员户口簿内页及身份证。

⑶、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的户口迁移。由其本人或者户主到派出所申请,验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⑷、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新生迁入学校,由招生院校集中申请,派出所根据院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迁出原籍,成年人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毕业生: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派遣报到证》、《集体户口卡》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毕业后申请在家庭户落户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毕业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的,派出所要验核《改派报到证》。

转学: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转学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迁入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口迁移证》、《转学证明》办理迁入手续。

退学、开除学籍: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家庭户,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入手续。

凡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本市(含六县市)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⑸、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恢复户口通知书》、户口注销地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军转安置部门发放的《安置证明》、入伍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登记地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⑹、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⑺、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更改姓名:理由正当的,由其父母双方申请,在户籍登记地签署同意书,派出所直接办理。(注:该权限按市局要求已收归县局审批办理)

更正出生地: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

变更文化程度: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有权部门颁发的证件办理。

婚姻状况: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

变更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住所等: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⑻、转业军人户口。在家庭户中申请落户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在集体户中申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⑼、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⑽、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到派出所签署申请书,派出所验核《居民身份证》办理。

⑾、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为公安机关内部户口审批使用。公民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的,可以复印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加盖户口专用章。为申报户口出具的户籍证明须由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必须包括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住址6个项目。

群众因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要求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本人持社保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的“户籍证明表”申请,派出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和领取定期救济通知》(苏劳社[2003]45号)精神,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字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

⑴、“三投靠”户口。

跨省、市、县的居民家属投靠配偶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及已满18周岁随迁子女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要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的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上的提供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⑵、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投资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申请大陆亲属入户的,凭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大陆亲属3人户口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经商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合法有效住房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地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门面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门面房《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自建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⑶、收养子女:

依据收养法规定,验核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村料到其住址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派出所验核收养公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⑷、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⑸、变更出生日期: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报批手续;

⑹、更改民族: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再变更;

⑺、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含5周岁):在家庭户中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在集体户中补报出生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办理报批手续。既可随父也可随母申报,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3、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4、解答群众各种户口政策咨询;

5、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户政统计报表;

6、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管户籍档案;

7、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户籍内勤在办结各类户口后,须要求办事群众在户口底册上签字存档;审批户口中提供各类证件原件的要同时提供复印件。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治安大队(户政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户口。验核师(旅)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原籍待业(无业)及在本地从业证明办理;

⑵、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干部调动审批表》或《工人商调表》办理准迁手续;

⑶、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办理。异地录用的公务员还应当验核《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⑷、异地安置志愿兵、义务兵户口。验核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退伍、转业证明和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⑸、引进人才户口。验核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办理;

2、治安大队(户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户口

⑴、审批“三投靠”户口;

⑵、审批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⑶、审批收养子女户口;

⑷、审批姓名(18周岁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民族变更;

⑸、审批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

3、接待群众户口政策咨询;

4、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5、指导、检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

6、做好基层户籍民警户政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辖区各单位户政管辖问题;

9、发现、汇总、分析、上报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办理难题;

10、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户政业务报表;

11、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检查、备份、管理工作;

1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户籍档案;

13、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调查研究户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新体制为目标,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

2、对全市户政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意见,报上级审批;

3、指导、检查县(市)、区公安机关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户口审批情况;

4、组织、指导全市户籍民警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5、接待群众、基层业务部门户口政策咨询;

6、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县(市)、区户政管辖问题;

9、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户政业务报表;

10、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检查、备份、管理工作;

11、做好全市户口政策宣传工作;

1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户籍档案;

13、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三、公示及备案制度

1、派出所部分受理业务公示。

需公示的业务类别: “三投靠”、“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入户”、“收养”、“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变更年龄”;

公示要求:派出所在受理群众户口申请后,在上报县(市)局、分局审批的同时,要制作公示张贴在派出所门前公示栏及申报人所在街道、村组固定显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要标明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原因及情况简介,派出所、县(市)局、分局、市局业务监督电话;

公示期限:公示一般为7天。

2、县(市)局、分局部分审批业务备案。

需备案的业务类别:“三投靠”、“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入户”、“收养”、“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变更年龄”。

要求:县(市)局、分局每月底要将本单位需备案的业务审批结果制作登记表,登记表中要记录申请人姓名、住址信息、申请类别、审批结果。

网上监督:备案登记信息要及时录入公安网数据库,并提供查询页面,加强内部监督。

四、工作办理流程及时限

1、办理流程。

⑴、县(市)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户口:

①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户口材料②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报告③派出所户籍民警将户口材料统一上报县(市)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④县(市)、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提出意见报分管理局长审批⑤县(市)、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发放准迁手续

⑵、各级户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审批流程上报材料,不得越级,否则视为违规。

2、办理时限。

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集中报批、审批户口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户口。 具体工作时限:

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

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需要审批户口,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批等工作;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其中需要张榜公布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研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派出所。

对群众急需且符合审批条件的,特事特办。

五、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公开办事制度,热情接待群众,严格按照工作细则办事,不得任意增加审批程序,严禁刁难群众。

3、严密户籍档案管理。户籍档案需长期保管,不得丢失、损毁证件、证明等户籍材料

4、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出具有权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准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5、严禁违规、越权审批户口,严禁利用办户口索取财物。

六、监督措施

1、市、县(市)、区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簿)等,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坚持治安(户政)部门领导、派出所长接待日制度,为群众解难答疑,了解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

3、市局户政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对审批办理户口过程中的违反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通报。

七、档案管理

1、户口档案范围:

⑴户口迁移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⑵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

⑶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

⑷其他证明材料。

2、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对户口档案进行严格管理;

3、因档案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故意损毁档案逃避监督、检查的,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本细则与我局原有户籍管理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录:

一、部分户口办理条件

1、徐州市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⑴、凡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20万元,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已经投产或开业,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可办理业主及直系亲属1人(携带子女须为未婚)的户口;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0万元,增办直系亲属1人的户口。

⑵、在徐州市市区经商年纳税5000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住房的外地个体工商户,可办理业主本人的户口;年纳税每增加2000元,增办直系亲属1人(携带子女须为未婚)的户口。

⑶、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包括铜山县开发公司在市区开发的商品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不限制随迁未婚子女人数。贷款购房的在贷款还清后办理入户。

⑷、在徐州市市区购买商业门面房在15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固定住房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⑸、外来人口在徐州市市区自建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⑹、在徐州市市区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含港、澳、台商),可办理其大陆亲属3人的户口。

⑺、购买二手房的,比照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办理入户。

⑻、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办理入户,须具有合法的务工证明。

2、“三投靠”户口

⑴、申请跨省、市、县,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

⑵、申请跨省、市、县,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⑶、申请跨省、市、县,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3、引进人才户口

⑴、凡在我市固定资本投资 100万元,建成投产一年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的外市驻徐企业,其法人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⑵、对人事劳动关系非我市隶属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所聘用、录用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单位的职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在我市落户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并纳入我市劳动保险,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就业政策规定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户口时有关证明文件说明:

1、单位证明: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招工、招聘、调动、录用手续;

2、待业(无业)证明:原籍县级以劳动、人事部门出具;

3、婚姻状况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

4、学籍证明:原籍县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出具;

5、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

⑴、房屋产权证;

⑵、租住公有房屋的租约、房证(仅限本市居民市内迁移时使用);

⑶、拆迁协议(仅限本市已在安置房内居住的拆迁居民办理市内迁移时使用)。

6、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由县级以上社会养老基金中心出具;

7、出生证明。

⑴、2005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需提供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04年12月1日以后申报出生的可以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规定签发,不能缺项,江苏省内必须是微机打印;

⑵、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1日之间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需使用2003版防伪《出生医学证明》,我市2003年1月1日以后全部为微机打印,全省2003年7月1日起全部为微机打印。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之间,2003版和最新版可以同时使用;

⑶、200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按当时相关规定执行。

8、务工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出具劳动用工合同的,需经劳动部门鉴定之日起工作两年以上,出具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近一年的纳税证明。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

(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

(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第四篇: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

徐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

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2010〕296号

各县(市)局、分局,治安支队:

为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修订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徐政规〔2010〕3号)文件精神,确保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户口办理工作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7月15日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徐州市公安局(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

一、实行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户口准入政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贡献、急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在我市落户,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纳入我市劳动保险,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就业政策规定,在我市拥有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的,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批准已领取大学生创业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验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引进手续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引进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落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没有集体户的落在市人才交流中心。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验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保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办理。

二、实行鼓励购房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购买商品房不受面积限制),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办理产权所有者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在徐州市区(含新城区)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在原户籍人员全部迁出后,参照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办理入户手续。每套商品房(含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

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地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三、实行鼓励投资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投资人民币80万元,年纳税2万元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年纳税1万元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投资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四、实行鼓励经商的户口准入政策。在徐州市区连续经商2年以上,年纳税1万元以上,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本市非徐州市区人口在市新城区管委会辖区连续经商2年以上,年纳税5千元以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业主及配偶、子女3人的户口。

经商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合法有效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五、实行“三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夫妻相互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需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需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后户内人均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生活水平不低于徐州市区最低保障标准。

(一)跨省、市、县的居民投靠配偶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及已满18周岁随迁子女,符合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要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二)跨省、市、县的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上符合法定婚龄的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三)跨省、市、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六、实行农民工户口准入政策。在市区工作的农民工,年龄在18至50周岁(有特殊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在市区落户:

1、在就业地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3、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

4、见义勇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

5、参加养老保险7年以上、连续申办暂住证7年以上、获得初级以上职称、被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农民工申请落户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资料需提供:

1、户籍证明、暂住证。

2、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3、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5、申请单位工商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6、县及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地市级优秀农民工表彰、嘉奖、荣誉证书或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7、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七、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八、鼓励人口在县城落户。在县城和中心镇实行以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各县(市)、贾汪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降低门槛放宽户籍准入政策,鼓励小规模投资、经商人员向县城合理有序流动,努力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

九、鼓励农民到中心镇落户。凡在建成区内拥有稳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的本区域农民和外来人员,经批准,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十、本《细则》由治安支队户政科负责解释,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篇: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技术大楼

浙江联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5年月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关爱留守儿童计划书下一篇:公安三等功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