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每一天的周而复始,你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成长经验?工作作为我们的立身之本,工作是见证我们成长的标志,为自己写一份独有的工作报告吧。让我们在回首自己忙碌岁月的同时,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寻找出更好的工作方式,成为更好的自己。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
特殊管理药品培训试题
特殊管理药品培训考核试卷
部门 姓名 得分
一、 填空题
1.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经 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不能从事该类药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2. 精神药品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和 二种颜色的“精神药品”四个字。
3. 精神药品分为 精神药品和 精神药品。
4. 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销售给具 的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直接销售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的零售药店。
5. 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 ,无误后方可销售。
6. 二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 制度, 验收,设立专库专帐,保证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全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后1年,且不少于 年。 7. 二类精神药品在出库时,必须 ,同时做好复核记录。
8. 二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必须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质量管理部派员到现场监督销毁,同时做好 ;记录内容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 及 及 均应签字。
9. 出入特殊管理药品专库必须 人以上,严禁单人留在现场;
10.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指 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 11.除 可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外,其余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能销售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1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用中文注明“ ”字样。
二、选择题
1. 电子监管药品包括( ABCDE ) A.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 B.二类精神药品 C.疫苗及血液制品 D.中药注射剂 E.基本药物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 )
A.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B.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C.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D. 医疗机构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办理购买手续
E.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3. 利维爱属于以下哪类药品( C )
A.麻醉药品 B.一类精神药品 C.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 D.医疗用毒性药品 E.化学药制剂 4.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D )
A.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B.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C.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但不可以将其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D.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三、 简答题(3*10分)
1. 要保证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应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哪些药品?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绿 和白
3.第一类、第二类 4. 有合法资质 5. 采购人员身份证明 6. 双人、双锁保管,5年 7. 双人复核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特殊药品的购、销、调、存、运手续的程序及特殊药品的档案资料、印章、专用票据、帐册、报表、库房钥匙等存放、保管严格对外保密.
3.特殊药品必须做到储存安全,装备有防盗、防火、报警装置,并与公安部门110警务联网。
4.特殊药品必须专库存放,仓库的安全措施要经常检查,发现任何问题和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杜绝事故隐患。
2.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哪些药品?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系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8. 销毁记录,销毁执行人员 ,销毁监督人员 9. 两人
10. 国家兴奋剂目录 11. 胰岛素 12. 运动员慎用
第二篇:特殊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郓城县人民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在销售、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中,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伤害和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社会问题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条块结合、部门合作、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成立由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院应急领导小组),对医院依法处理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和特殊药品应急知识的宣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预防和减少特殊管理药品对社会的危害。
第七条 医院应急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药剂科主任任副组长。
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修订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研究制定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和程序;
(三)负责指挥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控制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五)报请县卫生局审批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医院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药剂科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综合协调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预警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医院特殊药品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控制;
(四)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协助解决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五)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日常监管,制定和落实预防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责任制,一旦发现隐患和突发事故苗头,应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各有关职能科室,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的监管。
第十一条 加强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检查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使用环节的购进、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情况,及其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依法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整理和情况的综合汇报。
第十二条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应急程序:
(一)特殊管理药品滥用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严重中毒;
(二)注射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注射液流失、被盗。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属剧毒物品的,流失、被盗。
(四)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成瘾人群。
第十三条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第十二条情形
(一)的,事故发生地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局和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有第十二条情形
(二)至
(四)的,事故发生地应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和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报告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形式采取电话、传真、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电话报告后应以书面文字形式补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特殊管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接到报告后,医院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决定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以下程度进行:
(一)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定采取控制危害扩大的措施或者对现场进行控制;
(二)按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调查情况;
(三)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四)采取必要的药品救治供应措施;
(五)事故的分析、评估、研究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及其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或者未对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2013年7月修订
第三篇: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5、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7、管帐人员交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8、药品过期、损坏申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9、药品销毁管理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报区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0、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1、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第四篇: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怒江州中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院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州药监部门监督销毁。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篇:特殊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为加强我院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特殊管理药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三、成立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由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业务院长和分管药剂科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药剂科相关负责人、各临床科室主任、放射科主任、设备科主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科室主任,其职责如下:
1、修订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研究制定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和程序。
3、负责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施统一指挥、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四、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
(一)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和特殊药品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二)加强特殊管理药品日常监管,制定和落实预防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责任制,一旦发现隐患和突发事故苗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加强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检查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使用环节的购进、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情况,及其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
依法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整理和情况的综合汇报。
五、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的报告与处理
(一)
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应急程序:
1、特殊管理药品滥用,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严重中毒。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被盗。
3、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属剧毒物品流失、被盗。
4、放射性药品流失、被盗。
4、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成瘾人群。
(二)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即采取控制危害扩大的措施或者对现场进行控制。
2、立即向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3、采取必要的药品救治供应措施。
4、事故的分析、评估、研究应对措施。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特殊管理突发事件。
六、本预案适用于我院特殊管理药品在销售、储存、保管和使用等环节中,
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伤害和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社会问题的应急处理。
此应急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中医院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