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2022-08-01

第一篇: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西和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和县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 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 天保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场(站)、任务到场(站)、资金到场(站)、责任到场(站)。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西和县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场(站)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1 第七条 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八条 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 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

2 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八条 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一条 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 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 4 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3月底前将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局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 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5 第三十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检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三十七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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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天保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一、 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1、 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 执行《会计法》。

2、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

二、 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会计工作。

2、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1、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制定财会制度;

3、组织编制财务计划;

4、管理本单位财务人员;

四、 会计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是单位中许多管理职能部门之一,会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会计部门的资金跟踪管理职能使其既要从各个部门取得原始资料用工整理,又要根据会计信息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向各部门反馈信息,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才能确保建立有效的会计管理体系。

五、 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我局会计核算采取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一种是集中核算形式,就是企业或基层单位一切经济业务的凭证整理,明细分类核算和总分类核算都集中在会计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只负责填制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为会计部门提供原始资料。另一种是非集中核算形式,就是某些经济业务的凭证整理和明细分类核算工作,可以由各个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完成,会计部门对这些经济业务只进行总分类核算,并对各部门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性监督和指导。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它是利用价值形式,通过资金运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综合性管理,搞好财务管理必须做到:

一、 组织资金供应,提供资金利用效果。 资金使用必须在计划内进行,合理的分清资金的渠道,确定资金的需要量,既要保障计划内的正常需要,又要反对积压浪费,同时还要计划的调度资金,使资金的收入,支出在数量和时间上必须协调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果。

二、 控制资金浪费,增加经营成果。 必须合理的控制和正确地核算各种费用消耗,大力降低成本消耗,做到增收节支;反对铺张浪费,搞好经济核算。

三、 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 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和

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各项定额。保证资金的分配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各项上交任务的完成,保证企业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不受侵犯,向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会计主管岗位责任制

一、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财政、财务

会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 积极组织完成各项上交任务。

五、 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六、 负责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审查或参

与拟定经营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七、 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 注重会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

育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执行现代化管 理手段。

九、 会计主管人员要为坚持原则而遭打击报复

的会计人员撑腰。

十、 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辅助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

令、法规、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准确的核算和监督。

二、 协助会计主管把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搞

好。

三、 按《会计工作规范化》规定,按时汇总、

记帐、对帐和结帐,做到内容准确,帐目清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及时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内容发生情况。

四、 负责职工工资核算,分配、发放,离退休

工资的审批和发放。

五、 负责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六、 按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

帐簿,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等。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 办理现金收付和佷行结算任务。

二、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编制日报表。

三、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

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四、 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卷。

五、 定期核对外埠存款,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

办理结算,银行存款要及时对帐。

六、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不得

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七、 经管的财务专用章,领导人名章等必须妥

善保管,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内部审计制度

一、 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 定期检查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财经制度,内容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正确性,完整性。

三、 检查登记会计帐簿时,是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四、 定期将总帐与明细帐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保证会计核算帐帐一致,帐表一致。

五、 检查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相互一致,是否做到了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内部牵制制度

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依法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制定内部牵制制度。

一、 内部牵制遵循的原则

1、 会计人员的安排符合《回避制度》规定,防止裙带关系。

2、 会计人员的使用要按《会计基础工作 规定》的规定,实行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必须 忠于职守,不得玩忽职守违反《会计法》等法 律法规制度原则上规定主管会计之间,记帐会 计之间,出纳员之间以及上下之间关系之间建 立正常的调动和升迁,降级使用制度,不能一 地任职过久。

3、 会计人员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和权 限行使工作职权,不准超越职权或管辖范围。

4、 实行“上管一级”的原则,即:总会 计师监督处长工作,处长监督副处长及行业主

管,副处长及行业主管监督分管范围的会计主 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监督辅助会计、出纳人 员。但总的是总会计师对全局财务人员的任免 负全责,局内会计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可以直 接向总会计师报告。

二、 出纳人员的职责和限制条件

1、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出纳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 保管工作。出纳员除填制向银行存入现金或从 银行提取现金的收付凭证外,不得填制其他收 付款凭证。

3、 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 部由出纳一人保管。

三、 各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

岗位职责,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处理有关业务。

四、 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管不相容业务。

稽核制度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制定八家子林业局天保大队会计稽核制度。 (一) 稽核人员职责

1. 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经济事项

2. 严格按《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对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逐笔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向领导提出改进的建议措施,正确履行财务人员的职责。 3. 审查财务成本计划

4. 按照上级规定和企业计划的要求,审查各项计划指标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实际,与同期比较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 审查各项成本收支

6.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收支计划,逐笔审核各项收支,对计划外或不符合规定的收支

不予会签,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 复核会计凭证和帐表。复核会计凭证 8. 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会计凭证与附件经济事项是否一致,会计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各种会计报表之间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一致或相符,是否有漏项,漏行,前后期数字是否衔接。复核中如发现问题,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更正。

9. 审核应上交的各种款项

10. 审核应上交的款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计算正确,是否按期全额上缴。

11. 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凭证、帐薄

和报表负责。

(二) 认真审核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的分工,按制度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营收入,费用,债权,债

务帐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违规者要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 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指导,局财务处由处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基层单位为主管会计。 1. 财务处:处长

2. 基层单位:各单位主管会计 (四) 执行稽核的依据

1.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 企业内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度制定的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 企业内部的予算,财务计划,经营计划,业务计划等。

财会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企业的财务人员既要维护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又要为企业服务,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关系,同时又要注重素质修养,谦洁奉公,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强学习,加强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根据各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财会人员的学习及培训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 政治思想方面

1、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和贯彻《会计法》和国家的财证法规。

3、财会人员中的党员会计,党员干部党员领导要按照局党委的安排意见,认真学习局党委指定的学习内容,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局党委举办的各类学习班和培训班。

4、财务处作为主管部门在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在组织、人事部门协助下,具体负责财会人员政治思想方面的考核。

(二) 业务培训

财会业务培训从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个层次: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财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或专项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一般每年一次,培训内容由财证部门负责选定,局财务予以配合,其培训考核结果由局财务处作为今后聘用会计人员和意见之一,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个层次:由局财务组织的财务人员培训,采取的形式有以会代训,专门培训等。培训内容一般要求是,一是阅读刊物:《税政业务通报》分国税和地税,《林业财务与会计》、《吉林财税》。此刊物由局负责征订,全局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阅读;二是局下发的内控制度涉及财务方面的内容要认真贯彻执行;三是采取以会代训时所布置的财务事项,财政,税务等新规定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

行;四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公开考试考核的办法,以促进财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岗位竟争意识,从而保证整个财会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和巩固。

第三个层次:根据国家关于在职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必须参加局人事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一般每年一次,课时和授课内容由人事部门选定,局财务部门予以配合。继续教育作为综合考核财会人员任职、资格、晋升职称等依据。

(三) 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在思想和行为方面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有六条规定:(1)敬业爱岗(2)熟悉法律;(3)依法办事;(4)客观公正;(5)搞好服务;(6)保守秘密。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考核办法

首先,依据局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对会计人员定期考核。

其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考核还需要领导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以及群众的监督,财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将认真听取并考虑这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以便对会计人员做出综合的评价。

会计人员的奖励制度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基本标准和依据是: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 能够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 锐意改革,科学地组织会计核算,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方面有新创见,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四、 坚持原则,敢于并善于同违法违纪行为

斗争,在揭露和抵制不正之风,制止铺张浪费,维护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事迹突出。

五、 热爱会计事业,在会计管理、会计教育、会计理论研究等方面贡献突出,上述条件,只需要在一个方面事迹突出,就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流动资金归口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压缩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完善的经济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体系,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资金归口管理,根据这一原则,为使资金管理工作自上而下都处于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应对各类材料,配件等资金定额实行归口管理,定期考核。

(一) 流动资金管理

过去,流动资金的管理都集中财务部门,但流动资金的实物运动则是各个部门的管理对象,因此要管好流动资金,就必须根据管物的同时,管钱的原则,归口给各部门,然后各部门将本部门的指标落实到各班级或个人,财务部门要对所属的班组核定流动资金,实行块块管理,条条和块块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班组的积极性,由单一的财务部门管理发展为各部门归口管理形式。根据企业流动资金分

别按性质归口给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分工是:

材料组:负责各班组的材料,配件,流动资金的管理及负责储备资金管理,合理组织进货,压低库存。

(二) 流动资金的指标的分析考核

企业财务部门对单位的各班组每年核定一次流动资金指标,考核时以核定的指标为依据,财务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形式,首先财务部门考核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完成情况,然后各部门对自己所负责的那块资金进行直接考核,财务部门负责间接考核,并把考核的结合同各主管部门同各班组的工作业绩结合起来,并把资金使用的效果同各部门、各班组经济承包挂钩,以便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班组的积极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财产清查制度

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要求企业日益关注资本的保值增值,达到这个目地的重要手段就是搞好财产清查工作。

一、 财产清查的范围和要求 财产清查包括资产和负债两部分。 资产部分:

1. 货币资金(现金,内部银行存款) 2. 其他应收款,职工欠款。

3. 材料(含主要材料,配件、辅助材料) 4. 固定资产

5. 经局批准需清查的事项

负债部分 6. 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7. 其他

二、 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1. 采取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根据工 作总体要求确定。

2. 采取定期清查和临时清查。

定期清查,要求在半年决算和决算进行,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清查,当有以下特殊情况时,需进行财产清查。

1) 财产,物质和现金保管人员以及单位主要领导人更换时。

2) 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和银行部门对单位进行检查。

3) 财产发生非常灾害和意外损失。

4) 发生贪污盗窃行为或帐目混乱时,非经清查无法查明原则。

5) 财产清查采取实地清查的方法。

三、 财产清查处理方法。

1) 财产清查实行经济责任制,经办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负责全部责任,发现问题追究经办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2) 财产清查范围中出现问题要按部门逐级上报,

并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三篇:天保工程管护管理规定制度

森林管护人员职责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员登记;对责任区内的种类人员进行登记,划分为常住、暂住、流动人员三类,登记内容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进山事由、停留时间等,确定重点防范对象。

三、巡山护林,宣传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建设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好巡山日记;每月至少一次向上一级书面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四、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五、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依法征占用林地,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取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七、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八、保护管护区内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生态监测工作。

十、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森林管护所站学习制度

为使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强化管护职工的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管护质量,为此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安排: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3次,每10天一次,1次政治理论学习,2次业务学习,并由管护所站和管护员分别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书》、管护员手册巡山管护、学习、考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学习要求:管护所站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管护员每年书写不少于3000字的读书笔记,根据学习内容写出2篇学习体会(不少于1000字)。学习心得体会在管护所上墙一次。

森林管护员考勤制度

一、各管护所站的考勤,由管护所站负责人(或由负责人指定)记录本所站人员考勤。

二、考勤表上符号准确。各部门的考勤统一按照统一的符号准确记录出勤情况,考勤截止日为当月的20日,21日以后纳于次月考勤,以此类推。

三、考勤员必须对单位和个人负责,不得虚记、冒记,必须坚持原则,如有虚记、冒记的,多记1天扣除考勤员2天的工资。

四、考勤表必须由管护所站负责人签字审核,报单位天保办审核后交劳资部门复核登记,造表。

五、当月出勤人员天数必须统计准确,必须每天记考勤,不允许月底突击,当月出勤必须当月报考勤,不允许下月补记上月考勤。

六、管护职工要严格按照请消假制度办理手续,考勤人员依据请销假手续记录考勤。

森林管护巡护制度

为了加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森林管护工作,使管护责任落到实处,提高管护质量,确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此森林管护所巡护制度。

一、根据划分的责任片区,制定本所、(站)人员巡护路线,管护所、(站)长认真安排每个工作日的巡护路线管护人员,要严格按巡护路线进行巡护。在巡护时必须要两人以上进行巡护,确保管护员人身安全及巡护质量。各管护所(站)要明确自己的管护辖区,确保巡护到位,不留死角。

二、巡护过程中要做好巡护记录、详细记录当天的起止巡护路线、发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有害生物情况等内容。

三、管护人员在骑马或骑摩托车进行巡护时坚决不允许喝酒及服用精神类药品后进行巡护。

四、下雨、打雷及恶劣天气不允许管护员出去进行巡护。

五、管护人员在巡护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及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并向广大农牧民和经商、流动人员发放宣传单。

六、管护人员在巡护过程中,要严格检查进入责任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发现有偷、砍、滥伐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及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

七、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及预防工作,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并立即报告。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森林管护所站考核奖惩制度

为提高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协议书(合同书)提供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巡护(15分)

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0-24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考核本项分值。

二、巡山(护)日志(5分)

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山(护)日志。巡山(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缺一天扣1分,记录不全或他人代填每次扣2分,出现1人无巡山日志记录5分全扣。

三、管护任务(30分)

(一)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森林防火:对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按规定严格管理。发现林区违章用火及时制止。发现火灾及时上报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查找原因,调查损失。发生火灾扣5分,发生火灾损失较大组织扑救不及时的全年一票否决。

(三)林业有害生物: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鼠害要有效的监测,每月上报监测情况报告,发现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每月不按时上报监测报告的扣4分。

(四)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五)管护区发生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重大毁林或盗伐林木案件全年工作一票否决。

(六)做好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的管护工作,防止牲畜践踏幼树、幼苗,围栏完好率达95%以上,三年、五年保存率达8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100%保证联检合格。有牲畜危害扣2分,围栏每降低1%扣0.5分,不合格扣4分。

四、宣传、信息工作(2分)

负责本所内的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防火旗、标志牌、宣传警示牌、宣传标语整洁完备,宣传单每月发放不少于200份,存档一份,做好宣传记录,做好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信息上

报。不按时上报信息的一次扣1分,防火旗、标志牌、宣传标语等不整洁的每项扣2分,宣传单发放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无宣传记录的扣1分。

五、规章制度落实(5分)

制度、 图表上墙符合要求,所务公开等按要求公开,管护人员熟知应知应会、严格考勤制度。图表、考勤等没有按要求上墙的扣4分,应知应会每题答不全扣2分,考勤、所务公开不真实的扣2分。

六、政治业务学习:3分

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3次,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以记录和笔记为准。健全图书管理目录,有专人管理。每缺一项扣1分。

七、标准化建设:3分

按照标准化所站的要求,努力打造精品、管用、实效、多功能所站。管理不规范一项扣1分,水、电、暖和管护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没有及时维修的扣2分。责任事故全扣。

八、环境绿化卫生:5分

负责本所环境绿化、周边卫生清洁工作,有绿化带、院子规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院内植树、养花,生活设施餐具、厨房干净整洁卫生。所站及周边脏乱差的扣3分,院内没有植树、养花的扣1分,生活设施不整洁卫生的扣1分。

九、管护责任落实的检查(5分)

负责管护员的协议书(合同)、责任卡的落实和监督检查。所站长每月对管护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汇总上报,完成得5分,否则全扣。

十、四统

一、两监督(2分)

落实责任区的“四统

一、两监督”,发生责任事件的一票否决。 十

一、流动人员管理(2分)

对本责任区内的流动人员进行管理和登记,无流动人员管理登记

的扣2分。

十二、通讯设施(5分)

确保通讯设施的通讯畅通(包括中继台、电台、电话、对讲机),设置专门的电台值班人员。电台不及时开机的扣4分,无电台值班人员、不按时上报电台值班记录的扣2分。

十三、党建、纠风、示范窗口(2分)

落实党建和纠风工作,加强党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林业行业示范窗口活动。党建纠风工作落实不到位,无林业行业示范窗口创建材料每项扣1分。

十四、多功能平台建设(5分)

做好林下资源开发的工作,管护职工增收达到确定的目标,按计划完成温室大棚种植任务,创建“森林人家“,参与森林经营项目,每项不到位扣1分,账目混乱的扣1分。

十五、防火物资管理(2分)

配备的物资到位,有管理账目,专门的库房,专人保管,物资摆放整齐。每项做不好扣1分。

十六、安全管理(5分)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月学习不到位扣5分。安全标识放在醒目位置,消防设施配备到位完好,不到位或消防设施损坏一项扣2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到位扣3分。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十七、档案管理(5分)

根据管护所站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每一项不合格扣2分,

十八、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平时考核、月考核、半年考核、考核四种形式。采取走访调查、随机抽查、实地察看查阅各种记录等方法。

(二)按以上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评定结果。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 奖惩办法

(一)达到95分优秀,所长兑现岗位津贴600元,所员兑现16元/天的上山补贴。

(二)达到90分良好,所长兑现岗位津贴400元,所员兑现12元/天的上山补贴。

(三)达到85分合格,所长兑现岗位津贴200元,所员兑现8元/天的上山补贴。

(四)85分以下不合格,扣除当月所长岗位津贴,扣除所员当月上山补贴,年底总评仍不合格者实行淘汰制免去管护所站长职务。年底总评仍不合格者不得晋升绩效工资。

(五)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管护职工一人次不在岗扣减全所站人员当月管护费5%,两人次以上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30%;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视情况扣发管护费。

(六)因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林区管理制度

一、进入林区人员必须接受林区管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二、进入林区人员必须要在进入辖区管护所(站)登记。

三、进入人员不得破坏森林资源(林木、林产品、山土及野生动植物)。

四、进入人员要遵守林区用火规定,严禁生火和吸烟,不得移动

和毁坏林业标志。

五、进入林区人员严禁挖药、釆种、拉土、开矿。

六、如发现火情、偷、砍、滥伐林木的要立即报告辖区管护所(站)。

七、进入林区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一、各管护责任区要加强巡护、设卡检查、控制火源、消除隐患。重点防火期要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吸烟和一切野外用火。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进入林区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凡进入林区人员需经管护单位同意,并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入林区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林区。详细记录进出林区车辆及人员的单位、姓名、车号、时间等。

四、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积极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五、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影响面大、危害深远。遇有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护林点和管护人员必须立即赶往扑火现场,并随时上报火情和扑救情况。

六、建立防火奖惩制度,对护林防火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制度

一、在主管部门领导下,认真贯彻森林病虫害有关政策和法规。

二、通过调查监测,对辖区内病虫害发展的趋势做出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三、建立森林病虫害预防预报机制。对病虫害进行定点观测,尤其对主要的病虫害的生活史、习性、生物学特防火期内性及发生规律进行系统的观察研究,开展测报工作,为病虫害综合治理提供新信息。

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防治方法进行综合防治,把病虫害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五、对有关森林病虫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建档报表。

六、严格遵守天池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森林管护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使管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巡护前必须向所在管护所(站)长说明巡护的地点和外出巡护的时间。

二、外出巡护必须两人同行,防止野兽侵袭和毒蛇咬伤。

三、外出前带足饮用水、食物和必要的药品。

四、雷雨、雾、刮风天气禁止外出巡护。

五、严禁酒后外出巡护。

六、精神疲倦或服用镇痛类嗜睡药物后,禁止巡护、骑马、驾车。

七、遇雷雨天气严禁在孤立木下、落叶松树下避雨。巡护中突遇暴风雨,要提高警惕,预防洪水、泥石流。

八、遇雷雨天气禁止拨打或接听手机。

九、严禁借外出巡护之机或巡护之名,擅自离开管护区域。

十、巡护中遇到非法进入林区人员较多时,不要强行劝阻,应及

时向所、站领导汇报。

十一、巡护中发现林火,要根据火情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火势太大时要派人向所、站领导汇报,同时组织附近人员进行扑救。

十二、巡护中发生事故时,要就近求救并按程序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和寻找目击证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十三、严禁穿皮鞋、布鞋、拖鞋巡护

十四、巡护时应走山脊,避免走沟底或低洼处,下山时严禁顺坡直下、涉水过河、在树林里或草场上睡觉、攀岩。

十五、骑马巡护外出前要检查鞍具是否系好,绳扣有无断裂情况,马掌是否磨损,上下陡坡前首先要检查鞍具是否牢固,在行进过程中要经常检查鞍具,穿越密林及遇到陡峭,结冰的路段应牵马行走,洪水季节或河道情况不清楚的情况下,严禁涉水过河。

十六、骑摩托车巡护,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带“病”行车、严禁超速行车、严禁超人超载行驶、严禁违章行驶,下雪后严禁骑摩托车外出。

十七、摩托车必须办理行车证、车牌,经单位同意用于森林管护的私人摩托车必须行车证、车牌齐全、合法。

十八、摩托车驾驶人、乘车人必须戴好安全头盔,头盔无挡风玻璃的要佩戴浅色或平光眼镜。

十九、认真遵守《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二

十、外出巡护前认真检查摩托车的油路、电路和刹车系统、轮胎、油料情况,严禁穿拖鞋、赤脚、赤身驾车。

二十一、严禁驾车时拨打或接听手机、戴耳塞听音乐,在林区道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分里的时速,其他路段视情况减速慢行,通过傍山险路时应控制车速,勤鸣号,随时选择前方路基坚实、路面较宽的地点会车,崎岖山路、湿滑路面等危险路段时应低速行驶或推

车通过。

森林管护所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电视、电话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具体落实措施,并按上级的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材料。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本所站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并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

三、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进行落实分解,与所站所属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到人,签约率达100%。

四、根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演练工作,增强自救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五、在管护季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材料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六、根据本部门的特殊岗位,订立不同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

七、特殊岗位(工种)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八、按照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管护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自防和自救的意识。

九、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十、做好工作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交接班登记检查制度。

十一、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

部门查处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森林管护所站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管护所(站)的档案管理,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管护所站档案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每个管护所(站)配备1组以上铁质专用档案柜,摆放整齐。

二、有兼职档案员。档案分类清楚,归档及时,资料齐全。

三、工程档案:管护所(站)管护责任区图、管护员责任区图、管护员巡山日记、管护所(站)建筑面积、建设时间。

四、物资档案:配备的摩托车、马匹、防火物资、生活物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生产物资(菜地面积)、辖区内各种宣传牌。

五、管护所(站)辖区内常住人员数量、临时居住人员数量。

六、制度规定档案包括:森林管护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责任书,天保工程有关文件、公益林建设有关文件、所(站)考核办法等资料。

七、各类报表:森林火灾情况报告表、林区各种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表、有害生物情况报告表、破坏野生动物情况报告表、林政案件情况报告表、林区人员登记表等。

八、有关文件,会议、学习记录,管护责任区违章用火、人、畜活动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处理和损失情况,考勤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和森林经营活动记录等。

九、多功能平台:收入、支出台帐,分配制度,监督制度,历年收入分配情况。

十、管护所(站)受奖励和表彰情况,历年人员调整情况。

十一、所务二级公开档案。

十二、各项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将档案资料的质量作为评价管护所站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于档案没有达到完整、准确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的,不得评为先进。

十三、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监管员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监管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监管责任区的森林资源。

二、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深入监管区,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检查巡护日志记录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保证监管区各类保护设施和标志完好。

五、监管所属管护站点的环境绿化和卫生清洁工作。

六、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监管,及时纠正管护人员的违规行为,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七、对林区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发现森林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八、监管员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标准

一、 森林资源管护好

1、森林资源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山头、地块。

2、 管护所(站)有防火警示旗、警示牌和消防设施。

3、所辖林区内无乱占林地、无破坏造林地违法现象。无森林火灾、无破坏野生动植物、无乱砍乱伐林木、无偷运木材等案件。

4、造林地,封育林地围栏完好。

5、管辖林区内各类标志完好(宣传牌、标志牌、界桩、林班桩、样地等)。

6、积极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7、做好辖区内的驯养野生动物的登记和建档工作。

8、进入林区人员在辖区管护所(站)进行详实登记。

9、掌握管护所(站)辖区内常住人员数量、临时居住人员数量。

10、做到管护员是林区内情况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

二、制度建设落实好

1、贯彻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上墙。

2、制定符合本所、站实际的实施办法(包括物资管理、安全生产、巡护路线、学习宣传、环境卫生等)。

3、积极做好所、站内部事务公开。

4、加强所、站职工食堂的管理,有卫生制度、生活物资管理制度。

三、 职工精神面貌好

1、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2、文明用语、待人热情、大方得体。

3、挂牌上岗,并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业务内容。

4、与辖区内的单位和牧民团结,不发生不利于团结的人

和事。

5、积极开展创造学习型所(站),争做知识型职工、文明职工活动。

6、积极开展贯彻“十要十不准”和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

7、做四有五爱新人(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五爱即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8、在所(站)建设中开展职工小家活动。

9、不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

四、 环境卫生美化好

1、床、床单、被套、洗脸盆统一。

2、办公室有与办公场所相协调的办公棹、椅、沙发。

3、保持所(站)室内外卫生清洁,垃圾入箱。所站层层签订了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卫生区域划分到个人,没有卫生死角,管护所(站)1平方公里环境卫生良好。

4、管护物资、生活物品摆放整齐(物资、设备完好,摆放整齐,有资产台帐、物资台帐、所花卉12盆以上,站6盆以上)

5、管护所(站)周围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完好。

6、管护所有固定的厕所、正规硬化步道、有自来水。

7、所、(站)能收看电视、能正常洗澡。

五、 职工增加收入好

1、所(站)职工在管护好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开发林下资源,增加职工收入。

2、职工增收有长远发展目标,做到年初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年终有效益、有总结。

3、职工增加收入达到目标要求,并有收、支台帐,按时进行公开,无分配不公现象。

4、积极参加森林经营,增加职工收入。

5、搞好自用蔬菜种植,满足职工生活需要。

森林管护所安全巡护制度

为了加强森林管护工作,使管护责任落到实处,提高管护质量,特制定森林管护所安全巡护制度。

一、各管护所要明确自己的管护辖区,制定巡护路线,确保巡护到位,不留死角。

二、在巡护工作中,每日要有所站长安排,确定巡护人员,制定巡护方案,组织管护人员进行巡山护林,外出巡护每组不少于2人,巡护任务完成后及时返回管护所站,以确保管护员人身安全及巡护质量。

三、巡护过程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与管护所站长取得联系。

四、管护员在骑马或骑摩托车进行巡护时不允许喝酒及服用精神类药品,自觉遵守马匹和摩托车使用制度。

五、雨、雪及恶劣天气管护员不得进行巡护。

六、在巡护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及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并向林区单位、经营户以及农牧民发放宣传单。

七、在巡护过程中,发现有偷、砍、滥伐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及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

八、发现有违章用火及火情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及时上报森林病虫、鼠害。

管 护 所 所 长 职 责

一、全面负责本管护所辖区内的各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天保工程和公益林建设在辖区的实施。

二、结合单位与管护所站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与管护站、管护人员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制度化管理。

三、管护人员学习,教育。学习林业法律、法规和生态建设有关规定以及专业知识等。

四、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使工作制度公开化、规范化。

六、负责本所人员的巡山日志、管护档案的管理。

七、对标志牌、宣传牌、界桩、房屋、马匹、摩托车等管护设施进行管理。

八、做好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工作。

九、负责目标责任书、森林管护协议书、森林管护合同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本所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包括野生动植物)。

十一、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

二、做好本管护所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登记与检查工作。 十

三、搞好民族间的团结,协调林牧关系,组织群防群护。 十

四、对林区野外一切用火和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严格管理。

十五、负责本所管护人员的考勤工作,落实好考勤制度。 十

六、发现森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 十

七、发现森林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 十

八、负责本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管 护 站 站 长 职 责

一、全面负责本管护站辖区内的各项森林管护工作,抓好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的落实。

二、负责组织本站人员的各项学习。

三、负责本站管护区内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本站的巡护日志审核,建立健全本站的管护档案。

五、

六、保护好本站的管护设施,标志牌、宣传牌。

七、负责组织管护人员履行森林管护协议书、森林管护合同书。

八、负责保护本站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九、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做好本站内的流动人员的管理与登记工作。 十

一、依法管理本站内的采矿、采金的活动。

十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扑救并及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查找原因,调查损失。

十三、发现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 十

四、、协调全站一切日常工作。 十

五、负责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巡山日志填写管理制度

一、巡山管护人员按日如实逐项填写巡山日志,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填写规范,不得缺页、涂改。

二、内容包括: 巡山时间、天气、巡山人姓名、巡山路线、巡护的林班、沟系、名称以及牧民居住变动情况,巡护过程中发现的人和事及走访、询问林区群众和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及巡护结果,巡山发现的问题及举报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雨雪天、休息日,应与考勤记录相统一。

三、如实记录厅、局、场及场天保办等各级领导到管护所站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四、情况记录栏不得过于简单,记录内容要与巡护内容一一对应,逐项记录说明,字数不得少于50个字。

五、记录内容要填写出巡护的林班、小班以及林相情况,同时记录随同巡护人员。

六、巡护途中如发现重要特殊情况或林区内陌生可疑人员应详细记录,并向所长报告,所站长必须在记录栏内签字。

七、巡护过程中,如发现有火情或有盗伐、偷拉林木、无证采摘松籽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果断制止措施,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要写清楚问题的详细情况,是否阻止,并向所站负责人单位报告,要写清楚发生地点、报告方式、时间、接报人姓名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八、管护所长、监管员每月对巡山日志进行审核,并逐一签字,实施单位采取定时不定时对辖区内的情况进行检查。

九、巡山记录必须做到每人每天一记,巡山日志要如实反映管护责任。

十、每年10月份,各管护所将巡山日志统一移交单位森林管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篇: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1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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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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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臵费等。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第四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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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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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000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000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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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人年均补助15000元。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臵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臵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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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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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81号)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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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会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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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各省、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确定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数额,及时下达预算文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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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应对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将在下一次性调减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的20%: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或报送的资金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财政部可用因本办法第十六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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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3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同时废止。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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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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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方:(公章)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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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天保工程管理中心关于维修猪舍

天保工程管理中心关于维修猪舍、 鸡舍、职工娱乐室等项目所用资金的请示

吕局长:

天保工程管理中心现有管护人员153人,他们的吃和住都在管护站内,并远离市区,管护人员的生活条件非常艰苦,娱乐活动单一。为了改善管护人员的生活状况,让全体管护人员在管护站内工作的顺心,生活的愉快,天保中心利用办公室后院原有的场地进行猪舍、鸡舍、鸽舍的维修改造,利用现有车库进行职工娱乐室、休息室的维修改建,对天保中心办公室后院地面铺设彩砖,并进行绿化,所需资金共计148,165元。

妥否,请批示!

和龙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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