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2023-03-24

第一篇:如何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为扩内需保民生做贡献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济宁市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扩内需、保民生的“政府工程”、“民心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力推进,全市建成经济适用住房 69.5万平方米,9100户低收入家庭乔迁新居,4829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解决了住房困难,住房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工作机制规范健全,走上了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住房保障推进机制

济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连续5年列入政府“实事工程”。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坚决执行中央、省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政策措施,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为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首,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

一是加强领导。市政府将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立了工程调度与督办联络制度。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两次调度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领导并通报各有关部门。建立了市级领导包项目责任制,

1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洪刚和副市长周洪分别包保城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时调度、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守刚,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振川分别出席了市区润景园、仁和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奠基仪式。张振川市长、崔洪刚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还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地看望慰问施工人员,体现了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二是健全组织。成立了由崔洪刚副市长挂帅,市建委等17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市直及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组织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梁山县、兖州市还分别设立了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是完善政策。先后以市政府及市建委等职能部门的名义出台了《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济宁市申请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组织和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是强化督查。市城区及各县市全部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市区制定了《济宁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各县市也完成并向社会公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实施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把住房保障任务具体量化、分解到各县市区。市政府督查室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定期督查项目。市建委、市监察局组成检查组,连续两年对全市包括济宁高新区、北湖旅游度假区在内的14个县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全市,表扬成绩突出的县市,通报批评进展迟缓的县市并要求限期整改,有力地推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加大资金投入,全力推动廉租住房建设

我们抓住中央加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的宝贵机遇,积极对上争取资金,下大气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去年以来共争取中央廉租住房补助资金4004万元,廉租住房建设总面积20.02万平方米(含棚户区改造),其中,市城区3.3万平方米,各县市16.72万平方米。

一是落实配套资金,建立保障资金专户。启动廉租住房保障以来,市区及各县市累计提供廉租住房建设与补贴资金17598万元。鱼台县在本级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一次性拨付40万元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兖州、邹城、曲阜、泗水、微山、汶上、梁山把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

7、2008年全市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余额为1000万元和1400万元,80%返还给各县市公积金中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纳入市级统筹。市城区及各县市分别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二是改善保障方式,增大实物配租比例。去年以来,我

市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企业集资建房中配建,建设廉租住房10.58万平方米,2116套,优先提供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结合棚户区改造,可对1888户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实物配租。实现了由租赁补贴为主向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并重的过渡。

三是延伸保障范围,扩大保障覆盖面。2008年9月1日,市城区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各县市也于同年12月完成了扩面工作。从去年12月起,市城区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但受房源限制暂未购买的830户低收入家庭纳入租赁补贴,进一步增大了保障覆盖面。截止目前,全市共计有4829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解决了住房困难,其中实物配租426户,租赁补贴3802户,租金核减601户。

三、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我市持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2008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工面积39.58万平方米,完成年计划的113%;已竣工24.48万平方米,完成年计划的122.4%。2009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施工44万平方米,竣工23万平方米,分别比上年增加20%、13%。在加快建设步伐的同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一是科学确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二是建立了四级受理审批,“三榜”公示的申购程序。即社区居委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建设(房管)部门复审,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区、市房管局和摇号三榜公示。三是购房实现了阳光、透明操作。获得购买资格的

家庭采取电脑摇号、电视现场直播的方式确定购买顺序,按顺序号组织申购人抓阄,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创新了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体制。严格规范企业集资建房的申报、准入、审核和批准程序,改变集资建房管理方式,变企业自行运作为在市住房解困协会统一组织下实施。目前,市政府已批准市区10家困难企业实施集资合作建房,6家企业已开工建设,面积11万平方米。

四、盘活存量土地,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我们高度重视做好整合盘活单位存量土地的文章。一是直接转化。市城区已销售的仁和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就是在胜利居委破产企业的原址上兴建的。市房管局与原市啤酒厂达成协议,将其厂址29亩土地收回用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0.53万平方米。二是“提级升格”。省供销合作社济宁储运站拥有原仓储用地23亩,企业先按集资建房申报,考虑到该土地面积较大且位置适中,经研究决定将其“升格”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三是“挖潜增效”。针对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土地面积可建造的住房往往大于符合条件职工需求的实际,指导企业在规划设计时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在与之签订协议时,明确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剩余住房由政府用作经济适用住房向社会出售或回购为廉租住房。初步测算,通过合理规划,利用已批集资建房企业的土地,可多建12000多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向社会供应。

领导和同志们,我市在住房保障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兄弟城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将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克服不足,乘势而上,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扩内需保民生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第二篇: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局、办、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各地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要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改善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突出的,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加以解决。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

(一)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期内,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2015年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二)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期内,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

(三)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到2011年末基本完成。2014-2015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区2012年开始加快改造、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住房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所有县、市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全国互联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期限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基期年为2009年。“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期年为2010年,可展望到2020年。两个规划要保持有机衔接。

(二)规划组成、层级、编制单位和范围

1、规划组成。本次规划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外,还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含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等内容。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2、规划层级。规划分国家、省、市(地、州、盟)、县四级,逐级汇总编制。

3、编制单位。省级以下(含省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规划。省级以下(含省级)发展改革、农垦、林业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4、编制范围。各级规划的编制范围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重点指标和规划文本

规划重点指标(见附件)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规划重点指标有规划期目标指标和辅助指标。辅助指标主要用于评估规划期目标指标的实施效果。各种渠道解决低收入和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套数(户数)为约束性指标。文本应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规划正文。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2、总体目标和目标。分明确各类项目保障户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土地需求、开工和竣工等数量。

3、空间布局指引。按照行政区划分明确区域各类住房规划建设数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

4、配套政策措施。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住房保障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5、规划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

第二部分:规划主要指标(见附件)和相关图件。主要指标要体现在2005-2009年住房保障情况、2010-2015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2010-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实施预测。

第三部分:规划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十一五”期间住房保障情况。总结、评估“十一五”住房保障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2、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依据住房状况调查和相关统计资料,做好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状况分析、政府保障能力分析,明确规划定位,提出解决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规划实施预测。依据规划期间住宅供应数量和空间布局,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预测,稳定居民住房消费预期。

四、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各市(地、州、盟)、县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普查等方式摸清当地住房现状、住房保障对象底数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要围绕居民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规划重点内容和关键指标,进行专题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实地调研、部门访谈、专家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级住房保障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规范编制程序,明确时限要求。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论证与征求意见、成果形成五个阶段进行。实行规划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制度,上级规划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规划进行审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15前完成审查。县、市(地、州、盟)级规划上报、审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为提高效率,便于各级规划数据汇总和报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住房保障规划数据汇总系统。各级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住房保障规划是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量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各类统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规划编制。各级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附表:

1、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2、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3、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4、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5、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6、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7、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8、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9、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10、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住房建设规划是对未来几年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落实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编制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前期调研、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一是要以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二是要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进一步总结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入调查,科学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统计与分析任务重。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全面调查,建立城市居民住房现状及动态管理档案,加强科学分析和预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住房现状调查的既有成果,参考城市住宅的保有量、成套情况、空间分布、产权状况、户均人口、户籍家庭数、流动人口居住情况、居民收入、居住需求意愿等情况,结合本地资源与环境等约束条件,人口和住房需求结构变化趋势,以及旧住宅改造、城市拆迁、

市场需求和政策因素等,统筹研究确定住房结构、居住用地空间布局、设施配套和建设规模。

三、突出重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要求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要根据本地住宅需求情况,落实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合理确定居住用地供应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和住宅供应规模。要把普通住房供应作为主要内容,突出强调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的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住房结构比例、土地供应保障措施等,并提出包括新建、存量住房利用等多种渠道的综合解决方案。

住房建设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册与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应包括总则、住房发展目标、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住房政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研究报告与基础资料。

四、加强监督,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把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近期建设规划中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和进度安排情况,以及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等作为规划效能监察重点。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位。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及时整改,确保其按要求及时完成编制及报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早在1997年国务院在终结福利分房时,就已将住房保障体系规定为城镇住房市场的主体。然而,房改距今近十年,住房保障体系却还只是人们口中解决房产市场各种问题的镇痛剂,政府部门更是把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作为解释房地产出现的利益冲突、房价冲突的理由。

住房保障体系走过的十年却只用一句“不健全”来终结,这个本该是房

产舞台上最璀璨的明星却委屈的当了十年配角。随着近日24号文的出台,住房保障体系被重新推到聚光灯下,人们又得以重新认识这位“老朋友”,感慨万分。

住房保障是全社会的事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成熟,二三线城市时代的到来,房价高涨等已逐渐成为全国性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房地产市场对整个社会领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解决房地产市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仅是解决房产领域诸多问题的关键,更是稳定社会领域各方利益的要求。

首先,从政府职能角度来看,宏观调控中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高度关注是毋庸置疑的。从06年开展宏观调控以来,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以廉租住房救济最低收入人群;用“90/70”标准严格限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遍商品住房;还运用土地、信贷等手段,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这些举动不仅表明了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心,同时也体现出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同。

其次,从新出台的24号文件可以看出,政府重新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得原因绝非单考虑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防止社会不公衍生出的各种问题,这一举措充分考虑到了对大局的影响。在24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全国要逐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如此做最直接的效用是为低收入者提供了住房的可能,但从本质上来说,则是从根本上缓解了购房需求,进而缓解了因利益冲突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这对于整个社会稳定的意义更加重大。

可以说,对于住房保障体系,政府所下的决心是人人都能看到的,调控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希望通过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的住房问题来缓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要知道,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是实现房地产持久繁荣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整体稳定的有效方法。

十年艰苦背后的原因

从97年的房改至今,住房保障体系经过了十年的艰苦磨练,虽然它对于房产市场乃至整个社会领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为何如此长的时间里都没有使其真正发展起来?其中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首先,最初的执行偏离导致了现在的问题重重。从97年房改时就曾强调住房保障体系是城镇住房市场的主体,在随后的发展中更是提出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或公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住房市场来解决。第三层级是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当时,由于人们对市场经济热潮的不理解以及盲目追求市场利益,而将所有的目光都关注与这20%的市场反应之上,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其中的弊病和矛盾就逐渐暴露。由于第一层次人群根本无力承担巨大的房价压力而最早被市场抛弃,而第二层次民众也随着房价的不断高涨而最终脱离市场。这样主导市场走向的就只剩下20%的力量,因此,市场结构出现失衡,问题频出,此时,住房保障体系不得不登台解围。

其次,保障性住房本身在内容设置上存在问题。例如,在24号文件中重点强调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界定在城市低收入居民,尽管从政府的文件说城市低收入居民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这种扩大只是相对以往城市低保居民的范围而言的,而城市低保收入的居民占整个城市居民的比重有些城市不足1%。这样一来,更大比例的中等收入人群根本无法进入这个住房保障体系,他们就会成为既被市场抛弃又被保障体系遗忘的一个群体,既无力买房又得不到保障性住房,这不能不算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大漏洞。

再次,住房保障体系在执行过程中的大打折扣也是造成其一直以来不得宠的原因。拿上海来说,从目前情况看,上海市的规划中,经济适用房仍然难以成为中低收入者短期内实现的期待。自24号文公布之后,上海政府更是始终不采取行动,对于强化24号文上海不会抢先出台细则。看来,这个一直引领中国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城市,在其他同等城市均已高度关注的住房保障领域,依然表现暧昧。

在改变中求发展

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是保证房地产市场持久有序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平衡社会多方利益的有力杠杆。

首先,从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角度出发,住房保障体

系的加强一定要站在市场供需的基础之上。由于房子是一种具有商品和保障双重属性的东西,因此应该在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参与、相互角力下发展。就目前而言,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亟需这样一种双方互制的动态机制,以此避免出现以往的偏离行为。在房地产市场,保障对象应该是随着价格和收入对比度不断变化的,房价高了,保障的对象自然要增多,房价降了,保障的对

象就应相应减少。这种动态机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时刻平衡市场与政府的影响力。焦点宁波房地产网

其次,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出发,住房保障体系的加强更应被赋予一种社会责任的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虽然政府不能直接出面干预市场走势,但应注重运用特权,通过建立房地产保障基金之类的机制,不断地将房价高涨获得的超额收益转移到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上来。把以往任务式的完成转变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通过兴建保障性住宅,扩大保障范围,化解市场矛盾,从而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起来,使住房保障体系发挥出真正的效用,以此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五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维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02号 【发布日期】1995-10-20 【生效日期】1995-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维修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粤府办〔1995〕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81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先后为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建成住房2971套。其中属于第

一、二批军休干部的1854套住房,因建于八十年代初期,建筑质量比较差,多数住房墙壁内外的沙浆现已脱落,部分住房漏水、渗水严重,有的已成为危房。为使军休干部的房改工作顺利进行和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修缮第

一、二批军休干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军休干部住房的修缮工作,要对所在地安置的军休干部住房情况作一次调查,对危房、

一、二类残房和一般修补粉刷住房,分类作出修缮方案,优先保证危房、残房的修缮,力争在1996年春节前完成全部修缮工作。

二、

二、修缮军队干部住房所需经费,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我省财政体制,由安置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政府考虑部分地区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任务较重,地方经济和财力困难等实际情况,决定从省财政预备费中安排100万元专款,重点对韶关、河源、梅州、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云浮、清远、揭阳等市的危房、一类残房的修缮给予补助,经费分配由省财政厅会省民政厅共同下达。各地可采取市、县两级各出一点的办法,对修缮所需经费作出安排。各级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修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

三、要严格把好军休干部住房修缮的质量关。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工程质量,要与工程队、军休所签订修缮协议,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省将对各市已修缮的住房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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