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2023-04-23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现场制售食品管理

要求

第一条 选址要求

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等现场制售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及面积要求

(一)场所面积与制售食品的食品加工方式和品种相适应。根据不同加工方式,设臵适应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预处理、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销售等场所。设臵更衣、清洁工具等存放场所,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食品原料仓库、制作、裱花和销售散装直接入口卤味烤禽为独立隔间,销售(不含销售散装直接入口卤味烤禽)可设区。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清洁区包括裱花、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场所。

(四)售卖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有专用售卖和防蝇防尘设施(如食品柜),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臵。

(六)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制售场所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三条 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和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系统。

(二)清洁区墙角、柱角的结合处应有一定的弧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条 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防火、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清洁区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五条

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第六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制售场所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清洁区要求非手动式),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及不妨碍食品污染的区域,保持上下水道通畅。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七条 公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公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八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九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烘烤、烧制等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一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十二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加工经营场所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清洁区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三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设施内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食品及食品原料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食品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存放。

第十四条 面包糕饼现场制售如有裱花操作应在裱花间内。裱花间等专间要求

(一)专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二)裱花间设臵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如设销售专间的,分别设臵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收银窗口,做到货款分离,其他窗封闭。

(三)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四)专间应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保洁设施、净水设施和温度监测设施;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销售散装直接入口卤味烤禽应有销售专间。销售专间要求

(一)销售专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分别设臵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收银窗口,做到货款分离,其他窗封闭。

(二)销售专间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销售专间应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保洁设施、净水设施和温度监测设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销售专间入口处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要求

(一)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第十八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加工场所。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臵,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臵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设施。

第十九条 食品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禁止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及原料,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制作。

第二十 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应建立供货商档案(合格供方名录)。 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要求

(一)制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管理等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有专用称量工具。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GB2760的规定,不得超出GB276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应当在醒目的位臵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二条 食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十三条 现场制售过程中应当防止叉交污染。蔬菜类、肉类、水产应分池清洗,分容器存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应当分开存放。食品制作场所、销售场所、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物品和与制售无关物品。

二十四条 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帐,记录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情况,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及数量、制作时间、原料名称及数量等。记录保存时间二年。

第二十五条,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加工销售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二十六条 现场制售的食品应附有标识并公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名称、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及时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已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采取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并建立销毁记录台帐。销毁记录台帐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条 应定期检验或送检现场制售食品的产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定期限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制订并公开。

第二篇: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食品既卫生又安全,做到诚信经营。

二、制订并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备清冼消毒制度》、《除虫灭害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做到证照、制度、工商提示上墙,并置于醒目处。

三、从业人员卫生承诺:

1.从业人员在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后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2.从业人员工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专用工作衣、帽,将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手上不戴外露饰物。进入制售专间前做好洗手、消毒、戴口罩,双手每小时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制售熟食类食品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

3.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从事熟食类食品制售工作。

四、场所设施卫生承诺:

1.做到现场制售食品场所和周围环境整洁,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严格分开,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实行严格的商品摆设分离制度。

2.现场制售食品在核定区域内进行,不擅自搬离核定经营场所。

3.现场制售食品场所内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更衣室(处间)、流动水源、下水道、洗涤水池。地面有坡度,有排水设施无积水并做到防滑。

五、制售行为卫生承诺:

1.有相应的洗手、清洗消毒、加工、冷藏、垃圾与废弃物密闭存放容器等卫生设施。有排气、排烟等设施。

3.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完备。

4.流程布局合理,无交叉污染。

5.设备、工具、场地等在使用前均彻底清洗消毒。

6.现场制售食品场所的地面、墙壁、屋顶使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装修,有2米以上采用浅色瓷砖或其他防腐材料制成的墙裙。

7.现场制售食品场所内配备空调、温度计等设施,温度保持在25℃以下。

8.一部分对温度没有特殊要求的热制食品,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六、原辅料和添加剂的管理并制售承诺:

1.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3.用水符合GB5749-199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食物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食品与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5、熟食品出炉后保证在相关规定时间内销售,超过时间的回锅充分加热后销售。

七、建立台帐制度。

1.建立进货台帐:原辅料从具有营业执照的合法供货商进货,每次进货均索取发票,并保存备查二年以上。完整记录原辅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电话、进货日期等。

2.建立批量销货台帐:完整记录批量销售的产品名称、数量、购买者姓名、联系电话、购买日期等。

3.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对废弃物的去向进行登记,记录废弃物名称、数量、收购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用途等。

八、履行进货查验职责。不经销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品,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消费投诉处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对以上作出的承诺,在本单位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期间有效,接受工商和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诺,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 诺 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制售类食品安全制度(全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从事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本单位负责员工的健康证的保管公示,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本单位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员工其它卫生管理规定

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原材料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 (一)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人)住所(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 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和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

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八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单位,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九条 对索取的证票要建立档案和进货查验台账,可按供应商、供货品种、进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臵。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臵。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臵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0、71和125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要求,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订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四、培训方式采取集中讲授和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6、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7、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8、完成上级交给的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餐饮业态过程与控制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供餐以及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一、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购臵、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二、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三、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四、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臵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臵。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五、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冷内却至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

(六)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七)菜点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

六、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求

(一)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七、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操作规程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 “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九、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详见本规范附件2)。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七)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八)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应留样。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一、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十

二、投诉受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诉,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接顾客投诉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食品时,应及时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备餐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臵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6、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臵,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设臵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

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二、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三、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配备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用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3、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供货资质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4、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5、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6、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贮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按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分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臵。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7、冷冻设备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得超过1cm),定期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 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不低于60厘米的挡鼠板。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臵、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臵,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臵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臵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九、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臵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十、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臵管理,并对处臵行为负责。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维护餐饮服务单位的利益,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臵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职责

1.研究制定本单位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适时修订工作方案。 3.负责指挥本单位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发现或得知疑似食物中毒信息的人员,应立即上报,逐级上报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分派、协调、接待等全面工作,各成员按组长的分工分别开展各项工作。

(一)报告

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科汇报,电话4286576,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二)先期处臵

1.负责安排专人及时通知最近的医疗机构或120,联系运送车辆,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

2. 负责保护现场,保留剩余食品、可疑食物、保存病人的呕吐物等样品。做好可疑食物流向统计工作。

3. 负责统计发病情况。

(三)现场处臵

1. 配合调查: 负责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如实提供就餐人数、发病人数、可疑食物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方法等相关调查信息,

采集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它物品。

2.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负责配合监督部门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封存造成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他物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等。

3.媒体沟通: 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信息发布、媒体沟通、舆论引导等工作。

4. 负责组织人员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严禁激化矛盾,为事件顺利调查提供良好环境。

5.应急供餐: 负责解决停止供餐时的临时用餐,做好临时供餐的检查和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

明确应急情况下应急供餐单位,要有书面合同或协议等,选择的应急供餐单位应有承担与应急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能力。

(四)善后工作

1.认真落实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和意见,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程度。

2.经验总结:开展事故原因分析、总结,加强培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应急培训:将应急培训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中,磨合运行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应急处臵方案。

本预案是本单位处臵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自宣布时起生效,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餐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卫生监督所开展现场制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以下简称制售水机)因具有取水方便、水价便宜、口感较好等特点,为居民日常用水带来了便捷。但是随着制售水机的大量使用,出现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为加强我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居民饮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制售饮用水存在的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二)、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现场制售水设备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及早发现各类卫生安全隐患,保证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三)、营造多元共治的社会氛围: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增进社会各界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检查内容

1、选址和安放位置

各经营单位要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时符合有关规定,设备周围要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地面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与周围禽兽饲养场所、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处理场所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应当在十米以上。

2、卫生管理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选用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是否按周对设备和出水水质进行巡查、自检;是否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是否在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等。

(二)、工作安排

1、制定方案、统一部署

各协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制定长期抽检计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18年12月5日上午9点召开相关培训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安排。

2、集中检查及督促整改(

2018年12月6日-20日

各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协管站要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对辖区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拉网式检查,依据《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辖区全部现场制售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区卫生监督所。

3、信息总结上报阶段(

2019年1月4日前

根据工作要求汇总分析监督检查信息情况并上报。(附表1、2)

三、工作要求

1、依法检查、严格执法、督促整改

现场制售饮用水出水水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检验项目根据设备制水工艺不同而不同,一般水质处理器的净水设备出水水质依据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反渗透装置的净水设备出水水质依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中表7出水水质卫生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切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通报。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及时公布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加强现场制售水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正确消费。在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营造舆论环境,促进社会监督。

3、加强信息报送

要认真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并及时汇总和整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上报要求如下:

在2019年1月4日前将本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专项总结和检查汇总表(见附表1、2)上报至开平区卫生监督所(邮箱XXXXXX126.com),届时我所将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各协管部门上报的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望各部门要重视起来,并确定专人报告。

联系科室:监督一科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315-XXXXXXX

附表1: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汇总表

附表2:现场制售饮用水现场监督检查表

附表3: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附表1

现场制售水设备汇总表

县(区): 填表日期:

序号

 

现场制售水设备经营单位或个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设备总数

安放区域及台数

           
           
           
           
           
           

附表2

现场制售饮用水监督检查表

设备名称 坐落位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

结果判定

备注

1、设备周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2、设备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是□ 否□

 

3、净水工艺类型

一般水质处理器□

反渗透处理装置□

 

4、是否按每周对设备和出水水质进行巡检、自检

是□ 否□

 

5、是否每年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

是□ 否□

 

6、设备巡检、水质检验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是□ 否□

 

7、检测项目及水质是否符合要求:

反渗透装置: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是□ 否□

 

8、是否公示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结果

是□ 否□

 

陪同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3:表7 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浑浊度 5度

臭和味 1度(NTU)

肉眼可见物 不得有能觉察的臭和味

PH值 不得含有

铅 高于5.0

砷 0.01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1mg/L

耗氧量 0.002mg/L

三氯甲烷 1.0mg/L

四氯化碳 1.8μg/L

细菌总数 2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第五篇:市工商局打击流通环节食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工作汇报

市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情况汇报

省局食品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工商标字[2010]211号)的通知》精神要求,我局于自2010年11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打击了流通环节食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现将有关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市局党组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成立了市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确定了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对责任进行了分解,为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狠抓落实,初见成效

这次专项行动突出以下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区域。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的整治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巡查力度,防止侵权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一经发现及时收缴和查处。二是突出重点领域。以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我局在专项行动中共出动执法

人员256人次,检查各类经营户1639户次,截止目前,查扣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五粮液”牌酒28瓶,“贵州茅台”酒10瓶,“国窖1573”6瓶,劣质辣椒粉76公斤。立案2件,罚没款13000元。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我局主要采取与厂家打假人员联合检查,提高识假成功率,并在检查中向打假人员学习如何识别假冒食品知识,提高打假监管能力。

市工商局食品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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