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工资待遇

2023-03-12

第一篇:女职工休产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工资是照发的

女职工休产假工资是照发的,奖金发不发。

满意回答

检举|2013-04-15 4:38

1、你好!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 假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2天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上自然流产)产假90天 陪产假 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5天 ,难产10天 这些都是带薪产假期,至于奖金,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还要看工作的单位,和你工作的团队。

2、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问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统计局令第1 号《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4 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三) 奖金;( 四) 津贴和补贴;( 五) 加班加点工资;( 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的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3、交了生育保险,那么生育津贴就是按照交费基数来计算的交费基数/30*法定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了,这两个不能兼得的没有交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你的实际工资/30*法定产假天数。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所以我拿北京的举例,给你做个参考。

2、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一年平均缴费基数X3(产假3个月)。如果你是晚育(24岁以后生育为晚育),那么就是X4(晚育产假为4个月),如果你的缴费基数高于单位的平均基数,则多出的部分由单位补齐。如果你的缴费基数低于单位的平均基数,那么按照单位基数计算。 例如:你单位上一年平均缴费基数为5000,你的缴费基数为7000且你是晚育,那么你的生育津贴=5000X4+(7000-5000)X4=28000元。其中:5000X4是由社保中心支付,(7000-5000)X4是由单位支付。

姜萍:2803.7X4+(4401-2803.7)X4=11214.8+6389.2=1760

4虽然不合理,但很多单位就是这样操作的,如果你觉得不合理的话,只有走劳动仲裁或劳动投诉的路了,但是如果大家都是同你一样,你又想继续做下去的话,我看还是随大流吧,你说呢。?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

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第二篇: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待遇及法律规定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及工资享受待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女职工产假待遇:

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4、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5、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6、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半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

三、根据该《法规》内容如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因在孕期间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只要有医院各项证明就可以向单位以病假形式申请,并享受产假待遇,工资照发。

四、晚婚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晚婚为23周岁,男职工晚婚为25周岁。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第三篇:《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

按照我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特制订我校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九十天的产假(含节假日)。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请假,一律计入产假天数。每超出产假一天扣除绩效100元。

三、怀孕流产时,凭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七天的小产假。

四、无论何种原因,产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者,除按本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外,业务考核扣5-20分,并调离中心校,在辖区小学工作的,需调整到其他小学。

五、凡怀孕期间,未请假或请假不超过三天者,奖励产假1-2周。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辉县市吴村镇中心学校

2015-12-25

第四篇:公司女职工生育、产假待遇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现对公司在职的本市女职工和外来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间的待遇做出如下规定:

一、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公司规定。

二、 哺乳假

女职工生产后一年内每天享有1小时带薪的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含路程)。

三、产假期间薪资待遇

本市职工:

缴费满1年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外来职工:

由于外来职工按规定没有缴交生育保险,所以产假期间按本薪发放,职务津贴不予发放。

第五篇:关于女职工产假及其待遇的政策规定

1、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

(1)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苏政发[1989]24号)

(2)第九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息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苏政发[1989]24号)

2、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2第三十条)

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12第二十一条)

3、我市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3第二十九条)

4、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教人[1992]8号)

5、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苏安字[1989]1号)

6、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

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人薪发[1997]7号、苏人四[1994]9号)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注:有关女职工孕期内的其他保障可以苏政发[1989]24号文件及《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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