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论文范文

2023-03-02

环境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公共伦理;环境风险;法律化;制度构造的技术基础;司法的解释工具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环境问题成为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核心议题以来,有关环境危机根源的探究也在发生着方向性的改变,从对现代技术的反思转向对制度、观念和价值的全面批判,试图找出造成这些环境问题的社会与人文病因。所以,目前学界围绕环境问题破解所做的努力实际上是一种建基于哲学或伦理学之上的观念性尝试。在许多人看来,唯有改变传统社会将自然中性化、去价值化、去道德化的伦理观念才能着手环境问题因应的具体操作,也才能找到破解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于是,如何对待自然成为了环境领域的一个伦理难题,围绕此难题的伦理观念或知识也在逐渐地转变和增长。这些新兴的伦理观都试图对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给予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定义和解释。它们以伦理的对象考量范围能否继续扩展至其他生命体甚至整个生态圈为中心展开了持续的争论。不管是否可取与有效,这些伦理观念都大大开阔了环境问题的方法论视域,引导我们反思环境问题破解的道德基础和策略转变。在法律领域,环境伦理不仅促使我们对传统法学的价值取向和调整方法进行审慎的反思,重新界定法律中“物”的内涵和范围;同时,许多环境伦理规范经过社会认同为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法令和政策提供了价值论和道德论的基础,也为这些法令政策的执行贯彻创造了社会条件。因此,笔者将围绕环境伦理法律化这个命题,探讨环境伦理法律化何以可能及如何可能,旨在从规范之内为环境伦理研究寻找一条新的路径,在环境伦理如何引导环境法治走向合理化、合道德化的理论向度上,环境法治如何与环境伦理在制度上实现有效对接。

二、环境伦理范围的扩张与环境

公共伦理(一)环境伦理的类型与范围的扩张

伦理作为社会进化的产物,是人为了生存和发展,通过互助、博弈与合作逐步形成的观念与规范的集合。与社会进程一致,伦理的考量范围也从最初的“自我”扩展到家庭、邻里、宗族以至民族与国家。这个转变是在“人”与“他人”的理论环境中完成的。而当环境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时,有关环境的观念、行为和制度开始步入伦理审视的范围,环境伦理因此得以产生、发展,并随着人们思考重心的嬗变经由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形成了生命中心伦理、生态中心伦理和社会生态学等不同类型的伦理观。

首先,以人为域的人类中心主义是现代社会通行的伦理观念。它坚持认为,人是世界的中心和最终目的;人的价值是世界运转的中心和评价的标准,大自然对于人类只有工具性、实用性价值。道德是基于理性的,源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并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存在。即使在这个契约关系中,人为了享有道德权利而不得不为一定的道德义务所约束,它也仅在具备理性能力的道德共同体内有效[1]。其次,尊重生命的生命中心主义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忽视非人生命体的传统观念的初步批判。该种伦理观念重视生命个体的价值,坚称生命本身之外的物种和生态与价值无涉①。再次,以整体主义为基调的生态中心主义进一步将道德主体考量的范围扩展到生命社区之外的整个生态系统。它重视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宣称只有在生态系统整体之中,才能决定个体的角色和地位,因为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重于个体的生存②。最后,穆瑞·布克金发展的社会生态学尝试从社会文化、社会行为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关系。它认为,社会层级和主宰的观念对人与自然之间的混乱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层级制度及其宰制观念为人类提供了主宰自然的心理动机和物质条件。社会生态学试图克服这种“社会疾病”在自然界蔓延,它强调个体与整体之间的互动:个体构成整体,整体塑造个体。在互动关系中,个体应当努力促成整体的平衡和稳定,用人类的能力为大自然服务[2](P19—40)。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9月第12卷第5期杜辉,等:环境公共伦理与环境法的进步——以共识性环境伦理的法律化为主线笔者认为,这些环境伦理尽管在理论体系和发展路向上各有差异,但它们对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和理论价值。在方法论层面上,环境伦理为环境法反思传统法理学对价值、权利、主体等范畴的考量不足提供了批判性工具。环境伦理对这些范畴的流动性和开放性的强调拓宽了环境法的理论视野和研究者的思维方式。在理论层面,这些环境伦理不断催生新的环境立法,如《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将动物保护纳入国家责任;同时,它们也在不断改变着环境立法的目的及其法哲学基础。

(二)伦理取向之不足:多元环境伦理在环境治理中的难题

上述多元化的环境伦理构筑了人与自然关系在哲学上的重建工作,试图为社会行为者提供一个普遍化的伦理规则。但是,在合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这些努力均告失败,以至于当代社会陷入了环境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的情感化、碎片化和相对化的泥淖中,环境伦理学本身也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停滞状态。

首先,大部分环境伦理缺乏对于实际问题的细致关注,这决定了它们难以成为可供实践的伦理意涵。它们大都是以乌托邦式的浪漫方式试图构架人与动物或其他物种(甚至是超物种)共享伦理主体地位的共荣图景,或者以悲天悯人的宗教情怀来抽象地谈论人类与其他物种的平等关系和价值关联,并试图在法律框架内重新调整人与动物、植物、无生命物等自然物之间的价值序位,以期改变传统法律由于坚持“人类是唯一的价值主体”这一传统伦理观而在因应环境问题时显现出的无能或低效。不可否认,这些环境伦理的确在改变着法学和法律对环境问题的传统看法;但是,这些环境伦理在法律化的过程中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抽象的伦理观念需要科学规范的内容才能为环境法治实践提供具体的伦理规范。

其次,公众几乎一致认同环境危机和风险的存在,但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动物权利、生态价值等环境伦理往往只是美好的远景;在本质上,它们对工业文明的“资本逻辑”和社会规范僵化的批判以及对生态文明的追求,最终都将“沦落为浪漫主义的道德批判与伦理主义的文化劝诫”[3]。正如福斯特所言:“仅仅关注生态价值的各种做法,在更加普遍的意义上讲,就像哲学上的唯心主义和唯灵论,都无益于理解这些复杂的关系”[4](P21)。以全球变暖为例,尽管全球变暖的危害十分可怕,但它并非有形地、直观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因此很多人会袖手旁观,不采取任何实际的举动。然而,坐等它们变得有形,变得严重,那时再去临时抱佛脚,定然是太迟了[5](P2)。不管环境伦理如何鼓吹、认同价值观改变的重要性,上述这种悖论依然存在于一切环境保护的领域,公众的行为依然踟蹰不前。

最后,以环境伦理为基础的治理与人们追求物质生活水平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就政府而言,满足公众的消费需要成了政治合法性的标志;对于公众而言,消费是个体获得发展的直观明证。在消费成为社会基本伦理之一的现代世界,试图遏制公众的消费欲求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十分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随时要为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做足准备,尤其是在中国,引导公众消费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消费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推动了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环境问题。环境伦理要想在这种相互掣肘的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环境伦理讨论的是与环境有关的“好生活”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涉及的是那些确定我们“如何与自然相处,想要如何生活”才能不坠于环境风险漩涡的一般性规则。而上述几个方面的宏观分析揭示出了环境治理的伦理取向不足以完成构建“好生活”的任务,必须将环境伦理中的一般性规则转化为法律规则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亦即,环境治理的伦理化必须转换成环境治理决策的政治化和法律化,尤为重要的是,将风险责任的伦理化转换成风险伦理责任决策的政治化和法律化。而为了寻找环境伦理责任的标准,以便使其得到法律和政治上的认可,我们必须厘清多元环境伦理规范哪些方面形成了共识,这些共识是环境伦理法律化的养料池。

(三)环境公共伦理:多元环境伦理背后的共识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各种环境伦理之间争执不断,都试图在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和行为中获得至高的话语权和支配权。实际上,即使没有哪一方能够在环境伦理的知识系统中独揽话语权,人们也在彼此的冲突和沟通中达成了某些方面的伦理共识。在这里,笔者姑且将这种伦理共识称之为“环境公共伦理”,以与纷繁复杂的多元环境伦理相区别。

共识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应成为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行为的目标追求。环境危机的发展逻辑表明,它是现代工业文明的结构性特征,工业文明的基本结构和运行逻辑决定了环境危机是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自然也不可能在现代文明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它需要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意识结构的全面变革和“绿色化”。环境公共伦理的达成,促使全球、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城市、基层等不同层次的主体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纳入到规则制定的考量之中,并使得不同的行动者带着不同的价值、利益以及为自己的利益而影响社会规则的能力参与到这场变革中来。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和重塑,试图建构一套具有更宽泛理性的限制条件③来给社会政策的选择提供指引,进而使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和与之相关的政治可以被更宽泛的解决问题的理性所限制。在社会行为的层面上,社会主体与全球化的环境要素和环境伦理相互交织在一起引起了行为者间的结构、规范和预期后果的不断变化。如环保NGO等第三方组织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规范力量的范围扩展到受害者之外的对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社会主体的发展规划也适当地将“环境友好”、“生态和谐”纳入到预期后果之中④,这些都表明了人们对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

共识二:社会发展中的科技取向和增长取向具有两面性。现代科技带来了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生态灾难。更为重要的是,大部分人坚信只要科技进步,就能掌控生态危机。这种技术乐观主义已经妨碍我们采取有效的生态治理措施。与之相类似,经济增长的取向也是生态危机的重要根源,经济增长与环境危机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环境问题不可能通过发展经济获得解决。可见,在经济和科技领域,存在着激烈冲突的伦理准则,如果不能明确社会发展方式、个人生活方式以及应当遵守何种共通的伦理规范,这些冲突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解决。

共识三:在苛责标准上,环境责任的范围扩张应当因为“社会保护”的需要合理化。责任主体范围和责任形式的扩展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之所以对环境保护存在如此激烈的争议,并不是因为多元化的环境伦理之间互不相容,而是因为所有的这些伦理价值问题都表现为一种制度性问题,或者更直接地表现为一种法律的问题,亦即,“它必须透过法律制度来确定一些观点,透过这些观点去证立一些权利、义务和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6](P335)在这种情况下,对责任的判定就要从纯粹的道德考虑转向法律领域,而社会主体在内在德性和外在行为两个方面都必须符合环境公共伦理的要求。这为环境伦理的人性内化和制度外化提供了理性的实现通道。在环境公共伦理论域中,环境责任的关系图谱应当如图1所示。

1.关系AA+标示出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道德责任以自然本身的目的为基础,以肯认自然的道德地位为前提;关系BB+标示出人类中心主义中道德责任仅是人与人之间道德义务的副产品。

2.关系AB+C与A+BC都表示出环境公共伦理的责任对象应当是自然和人的复合体。

3.环境公共伦理中的责任关系应当由AA+或BB+向AB+C和A+BC转变。

4.C标示出在环境公共伦理中,人对于人、自然之间的责任关系在实现上是共通的、复合的,两者之间互有助益。

共识四:环境治理需要新的机制和新的行为模式的结合才能有效。现代公共伦理对处于弱势的人的保护或许有效、有力,但丝毫没有保护生态系统的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本不在现代伦理思维的视野之内。传统的环境治理机制注重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却没有意识到“资本的逻辑和人类贪欲的理性化释放”需要政治、社会手段才能得以抑制。这种政治考量包括:(1)如何将环境问题政治化,确立生态文明的政治意识;(2)环境治理中的集体性整治行动成为必要;(3)环境治理如何吸纳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并使之成为政治制度创新和行为转变的制约因素。这种社会手段包括:(1)敦促社会公众审慎地行使自己的生产、消费权利;(2)培养并丰富社会公众的生态良知,形成社会公共道德;(3)积极参与民主社会中的对话商谈,就有关环境的公共道德形成新的共识,制约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

笔者认为,不同的环境伦理观之所以能在这四个方面形成共识主要是源于:其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环境风险时代伦理学重建的首要问题,是一切环境伦理必须思考的原旨。传统社会科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支配”型单方主导关系,这成为环境时代知识重建和制度改造的最大障碍。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和人们对这一关系本质认识的深入,即使是人类中心主义者也在试图将“强人类中心主义”改造为“弱人类中心主义”,依此来重构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其二,人们对“技术万能主义”和“经济至上主义”的迷恋使现代社会的许多制度和政策误入歧途,成为了环境问题的帮凶。在社会的制度结构层面上厘清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本然地位是环境伦理在宏观层面上应当努力的方向。其三,环境问题频发的另一根源在于主体责任的不明确和责任伦理逐步将人对自然的责任抛离出伦理的视阈。梅因曾将社会发展的进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伦理意义上这意味着人类主体性的彰显是通过摆脱对人的依赖关系实现的。但人们在通过对物的依赖扩展自身主体性,却将人和自然的一体关系彻底从责任伦理中删除,代之以人与人之间的冷冰冰的利益关系,并使之成为把握伦理价值的尺度。这个过程内含了人的责任伦理的发展线索,即现代社会中的人及其所构筑的制度越来越强调权利伦理的同时却愈加缺乏对人类责任和自然责任的自觉。其四,一切伦理上的反思和重建都必须落实在人的行动中来。这种行动包括宏观的政治行为,亦包含微观的个体行动。环境伦理的广泛应用意味着公众意识的提高、对环境事务的全面参与和社会决策的绿色化。任何试图改变现状的环境伦理都必须在行动层面上展现出积极态度,否则,将沦落为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笔者在此尽管没有在具体的细节上给出多元环境伦理在当下形成的共识,但是从基础关系、社会制度、主体责任和社会行动这四个方面概括环境伦理的基本共识,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它们涵盖了环境事务的各个层面。尤应注意的是,目前形成的共识并不全面,在深度和广度上仍有进一步商谈和争论的空间。

三、何以可能:现代社会的环境法

危机与环境公共伦理之契机现代社会中环境议题的走向表明,当下的环境议题恰逢观念转型、社会转型与制度转型的三重变奏中,环境法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因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伦理的影响。在此背景下,环境法治不仅意味着管理与控制规则之治,更蕴含着人类对普遍的环境道德理念与终极关怀目的之追求。可以说,环境风险使得环境法成为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管制性工具,而环境公共伦理则成为将环境法规范和理论塑造成风险预防与分配工具的观念力量。

首先,现代社会的风险特征与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的现代基调:不是要根除产生环境风险的行为或被动防止环境风险,而是要调适可能引起不合理、不可欲危险的风险行为,并尽量公正地分配环境风险。尽管风险社会的知识政策可以使潜在性的风险明朗化,但是“科技理性面对文明的风险和威胁的增长时的失败”进一步表明“系统地基于科学对风险的制度化和方法论”的“纯粹科学方法”不可能成为动物、植物、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合法保护人[7](P55,59)。对比风险社会的特征和环境法的传统功能可以断定:以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为主要手段的环境法显然无法识别和消解现代环境风险。目前的环境法形成于经济主义盛行的全球化背景之下,以“为经济保驾护航”为目的逻辑,以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绝对分野为基本前提,其价值取向在于环境污染背后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保障;环境法益主要围绕人类权利及其实现途径构建,个人化、物质性和静态的传统法益标准无法涵盖新的权益类型。风险社会中遭受威胁或损害的对象不限于特定的人,也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特定之多数人,还包括未来世代和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依归的生命的、生态的价值。

其次,环境危害或侵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后果和责任无法认定。传统的环境法在处理环境侵害行为时以现实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严格的判准。事实上,在可能的环境风险中,侵害后果往往很难评估和测定,化学污染、核辐射等引发的危害超越人类的判断能力。此外,环境侵害中的因果多元性、主体叠加性、过程长期性与后果难测性交织在一起,给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落实带来了难题。而宪法中环境保护义务的明示、环境刑法中危险犯的确认、环境行政法中风险基金的建立等规范的缺乏也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法在风险社会中的危机。而环境伦理意欲克服这个问题的有效方式注定是超越了“责任性行为道德”的视野⑤,这要求环境伦理的法律化必然要注意其中的可能危险。

再次,目前的环境法强调规范意义的行为责任,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社会责任缺乏全面的规定。环境公共伦理作为协调“社会—环境”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原则和规范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受其干预和约束的对象不能是无限的,如不能对动物、植物等提出规范性要求;另一方面也表明凡是能够与环境发生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都是其可能干预的对象。环境风险产生源头主要不是个人而是各种组织或者政府。如2007年“厦门PX事件”等环境群体性事件实质上是政府责任缺失带来的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和“共同的愤怒”⑥。由此观之,政府行为的越位和责任的缺失不仅不能引导公众“以法抗争”,反而是粗暴维权和对政府合法性的否定。

最后,传统环境法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评价行为的道德标尺,认为人的本性是追逐利益,以合理手段逐利无可厚非。这种经济伦理与环境公共伦理存在冲突,阻碍了环境公共伦理在社会行为中的作用。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人的行为理应受到制度规范的影响。这表明,渗透到制度中的社会价值要求必然对经济人的行为向度发生影响,其中当然地包括对主体环境责任的要求与期待。因此,在规范建构的意义上,环境公共伦理引入环境法律有助于克服经济伦理的缺陷和弊端。

四、如何可能:环境公共伦理

法律化的两种进路传统环境法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构筑规范体系,其精神倾向于“把注意力集中到怎么样做是正确的而不是怎么样生存是善的,集中到界定责任的内容而不是善良生活的本性上”[7](P3)。而现实的情况是,几乎每一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都存在伦理之争,每一次不能解决的环境问题背后都存在伦理障碍,法律伦理基础与风险时代的环境公共伦理体系存在匹配错误。如果能使上述生态伦理观念在法律规范中摒弃严格僵硬边界的同时,“保持必要的平衡和张力”,放大各自的优势并有效地抑制和抵消各自的“所弊”和缺陷[8](P213—214),藉此重新定义环境危害、环境安全、环境责任、环境控制手段和风险分配的标准,那么在风险社会中环境法律的难题就能得到一定的解决。

环境公共伦理进化意味着通过知识系统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策略转变,法律化进程则是人们在综合社会和环境因素之后做出的选择。环境公共伦理不仅驱动了许多环境法规范的产生,而且还影响环境法规范的修正与对规范的解释,改变并扩大规范的适用范围,同时作为条件影响着社会对环境司法的认同度。

(一)环境公共伦理作为制度构造的基础

环境公共伦理对环境法律规范的影响范围极广,从概念的确定到原则和制度的建设都与其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公共伦理影响了环境法律规范建设的方向和内容,同时为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发展提供了判断依据。具体而言,环境公共伦理作为环境法律规范制度构造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环境保护的任务进一步扩大。起初,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局限在有限的区域和对象范围内,地方性的环境变异和直接受害人的利益损失是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直观判断。相应地,环境保护的任务也就局限在因环境污染而直接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者身上。这种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保护对象的物质主义取向实际上取消了权利存在的环境前提,环境公共伦理提醒我们注意生态环境作为统一整体的重要性。以人为对象的环境保护固然符合现代社会中“人处于价值谱系的顶端”的道德判断,但必须辅之以环境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理念才能准确地说明环境保护的意义与任务。如德国在1971年颁布的《联邦政府环境纲领》就提出了环境保护的三大任务:(1)确保环境是一个健康且具有人性尊严的存在,视之为内涵人性的环境保护原则;(2)保护地表、空气、水、动植物不受人类的侵害,视之为以环境为中心的保护原则;(3)排除由人类侵害所造成具体的损害及危害性,视之为环境损害排除原则。再如,欧盟2000年签署的《欧盟人权宪章》第37条规定:高水准的环境保护应当纳入欧盟政策之中,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原则予以确保。为了落实这个要求,欧盟于2007年通过《里斯本条约》修订了原《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其次序分别为:(1)维持并保护环境,改善环境品质;(2)保护人类健康;(3)审慎及理性地使用自然资源;(4)在国际上促进区域及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特别是气候变化的防治。同时,《欧盟运作条约》(2010)第11条还明确了在确定及执行联盟(有关工业、农业、建筑、渔业、交通、环境等领域)⑦的政策与措施时,特别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应纳入环境保护之必要考量,这就是所谓的“跨领域条款”,明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欧盟立法的权限问题。经由此一条款,环境保护不仅是欧盟诸多任务中的一个局部任务,更是欧盟整体政策决定的关键一环,意味着所有欧盟的政策拟定及推动,都必须考量环境保护问题。可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框架,成为与其同位阶或超越前者的利益考量的内容。发达国家在规范上对环境保护和环境利益的重视与强调,意味着环境利益不再仅仅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可有可无的因素,在某些区域的内部应当坚持“环境优位”的原则。此外,欧盟于2006年通过的欧盟新化学品法规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所包含的七项目标中,第一项即揭示了保护环境的目标,要求明确几万种化学品的安全性,在程序、企业评估责任等方面要求严格;更为重要的是,该法规第七项目标要求推广非动物实验,给予动物以更高的道德关怀。设定这样的目标,一方面显示了环境法规与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之间的潜在冲突,另一方面也暗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策决定者已经将环境保护的目标扩展到整个生命群体,而非地方性利益[9]。

2.推动责任范围的扩展与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在风险社会中,风险将取代财富成为分配的主要问题,与此相对应,责任的分配将居于权利分配之前。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中,金钱补偿的概念不再有效或效力不够,预先设计的救援计划或预防性监督同样可能失效,环境风险的时空效应迫使人们面临一系列破坏性连锁反应,这些都意味着“科学和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风险计算方法崩溃了”[10](P19),各种责任标准和测量程序的无效,责任计算变得相当模糊。依据贝克的说法,这些问题复活我们关于“人类是什么,我们将自然看作什么”的伦理思考[10](P27—28)。因而,所有关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的现有制度都应当大幅度调整,“即使在现行以财富分配为基础的政经体制下,环境生态也必须慢慢推到其他价值、利益的前面”[11](P73)。于是,有关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必须考虑“群己界限”和“天人关系”,前者以个体对“他者”的环境责任为内容,后者要充分考虑生态整体存在的利益及其他非人生命社会的自身利益。环境公共伦理能够将环境责任的主体范围从实际污染者扩展到制造环境风险者,从个人扩展到政府和企业;能够将责任的区域范围从社区扩展到地区、民族、国家和全球;能够将责任承担的方式从民事责任扩展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够将责任的属性从“回溯性责任”扩展到“前瞻性责任”。

3.促使建立严格责任原则来合理分配责任,保护自然生态。严格责任的确立表明了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在主观构成要素的减少或排除。在环境损害事件中,排除了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是由于很多环境损害实际上是因为“合法行为”而引起的,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及时、准确的确定,又或者基于有些环境损害并非能在一个世代内得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将损害分配给受害人,而行为人因其危险行为而获利,不符合社会公平和损益同归的基本原则。在环境犯罪领域,客观主义的立场也应由环境公共伦理之故被广泛应用。英国在审理Alpgacell诉Woodward一案⑧中,就采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并不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工厂不得以主张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逸刑事责任[12]。同样,法国的《农业法》第434条第14项有关水污染犯罪的规定中,也以实质犯罪或客观的实体分割行为作为事实基础,在法制上建立了客观犯罪,即无过失构成犯罪的立法例。这些责任社会化的趋向从根本上讲是环境公共伦理在影响人类观念的基础上带来的理论变革。正如英国学者拉兹所说:“现在,当我们谈论‘责任’时,它并仅仅意指责任能力(Capacityresponsibility),它更多的是唤起我们对‘我们经常是不负责任的’这一事实的注意。”[13]而要缓解这种责任意识的缺乏带来的矛盾,必须借助于伦理的支持,一方面建立涵盖环境公共伦理的责任制度规范,另一方面唤起社会公众对环境侵害、环境问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认同。

4.扩展因果关系的判断准则以适应环境权利保护的客观需求。从法理上看,环境侵害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两种:一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权利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大小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大量的不明污染源给危害后果寻找归责主体设置了障碍。基于此,许多国家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了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准则:即使无法证明某一因素与相应的疾病之间具有必然联系,只要根据合理的统计和观察能够获得两者存在疫学上的高度盖然性,即可肯定因果关系成立。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准则有利于对环境犯罪的认定和指控,从而部分地解决环境事件中“有组织而不负责”的问题。而意欲达致这一目标,需要将环境公共伦理作为考量依据才能使因果关系的扩展被大众所认同。

5.扩展影响环境的社会行为的范畴,并将不法行为的临界点在时间维度上前移。环境公共伦理在制度上的反应,本质上是环境资源作为利益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是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自然上的具体反映。基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人类社会必然会对环境利益分配制度进行膨胀性建构。而环境公共伦理必然会随着社会对环境利益认知和需求的加深不断扩展对利益分配行为的考量范围。如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就是将犯罪的成立从施害提前到危险形成阶段,进而扩展社会行为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将环境公共伦理对不法的利益分配行为容忍度降低的事实反映到环境法律制度中来。

(二)环境公共伦理作为司法实践的解释工具

司法实践中,解释根本的目的在于判断何种决定是“好的”、“可接受的”。在环境司法中,环境公共伦理可以通过影响社会观念和制度对个体利益、公共利益、环境利益、后世代利益之间的关系重新梳理和价值序位的重新排定来主导环境司法中的解释工作。在此过程中,它成为常规的规则解释的参考依据,在强有力的伦理解释的支持下,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解释结果可能被改变,转而关注人与自然生态的利益共荣。

1.环境公共伦理与环境法律规范的目的解释。在环境案件中,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考量往往被置于重要的位置。这势必在环境法律的司法适用中造成解释的张力:传统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严格主义的解释进路,即使是在法律未有明确制度规制的地方,法律解释也是严格依据一般法理和社会通行观念;但是,环境危害的特殊性迫使法律适用者必须超越人与人利益纷争的界限,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纳入到解释的参考因素中来。此外,环境法律规范往往提供了制度功能的一个方面,而在规范缺位或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司法者就可以通过借用社会普遍接受的环境公共伦理做出合理的推导。环境公共伦理已然成为连接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中介环节,构成审判规范生成的影响因素之一。尤应注意的是,可以使环境公共伦理通过对社会观念的渗透对环境司法的运行形成舆论压力;或者通过对社会政策的改变演变成环境司法的直接参考依据。

2.环境公共伦理与环境法律规范的范围解释。在实践中,存在着环境权利范围和法律保护范围不对称的可能。这种不对称性分布在当事人之间、当代人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人与非人之间(表现为在共同世界中生存机会的公正分配)。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很多时候都无法确定环境利益受损的范围与可以请求赔偿的确定范围。如我国传统民法将侵权责任可请求赔偿的范围确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程度,这样一来,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环境利益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考虑将环境公共伦理所关注的除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环境利益(如环境安宁权、眺望权、通风权等等)纳入到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此外,基于对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环境风险的预防需要,必须借助环境公共伦理将侵害行为的标准从实际的现实侵害扩张解释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其次,后三种不对称性是法律实践中忽略的,因为司法实践很难明确地在环境案件中考量它们。笔者认为,它们可行的运作逻辑是通过基本权利的实现方式来影响具体的环境司法实践,即通过“明示基本权利的构造”或“明示对基本权利的义务”两种方式作为环境司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如《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明确课以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的责任:“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合宪秩序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环境予以保护。”同时,于2002年德国基本法修改时,将动物的保护纳入国家义务。从文本上来看,该条内容完全是社会伦理判断在基本法上的具体表现。我们并不能单单从该项国家目标中推导出关于环境的“主观性的权利”,因为依据德国公法学家伯阳的论断:“主观性的权利只有因基本权利产生了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时才会出现,如保护生命与人身不受损害,以及其他法律权益不受有害环境影响。原则上应由国家自行决定人如何履行《基本法》第20a条所规定的保护任务。”[14](P55)但是,在解释与适用各项普通法律与基本权利时,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司法者可以通过这项伦理性目标来解释具体的裁判规则在适用范围上的大小和意欲达到的环境效果、司法效果。

此外,环境司法实践宣告了一种对双方当事人、一个社区、一个区域甚至一个较大规模社会的未来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生活。因此,环境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就演变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命题、社会命题甚而政治命题。而对有关环境的制度和司法实践结果是否合理的追问,必须通过环境公共伦理所体现的“思想力”来实现。这是因为它不仅影响着制度构建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影响着社会行为的模式,符合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环境公共伦理的法律建构和司法裁判也必然会获得普遍的接受。总之,如果说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那么环境公共伦理就为创设这种可能生活提供了前提。

五、环境公共伦理法律化的意义

与未竟之处——代结语环境公共伦理法律化的命题其实是环境伦理实践方式的具体内容之一,其意义在于:第一,在环境危机遮蔽了传统世界的生存意义的背景下,环境公共伦理唤起我们对生存意识、模式的拷问,并引起我们对“如何通过制度建构走出困境”这个命题的关注。第二,它充分汲取了现代实践伦理中的养分,为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提供了理念上的支持。第三,它为社会接受并践行环境法律和司法裁判结果提供了意识基础。然而,环境公共伦理法律化尽管必要且可行,它也将遭遇一系列难题和限制。首先,法律的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价值和利益的协调问题,而环境公共伦理所认同的价值种类繁多、参差不齐,所以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和排序就成为一个重大的难题。其次,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环境伦理则聚焦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上,如果将环境伦理中的价值理念生搬硬套到法律中,必然会造成环境法律中“人的缺席”和“荒野的独语”的尴尬。最后,环境公共伦理制度化必然会遭遇其他一些法律构造的技术难题。要破解这些难题,我们必须回答这样几个问题:(1)解释这些伦理的规范或方法有哪些?(2)解释这些伦理法律化的难题及其因由?(3)解释在法律观念或规范中,人类必须对谁负起责任?(4)解释这些责任如何证成与实现?当然,笔者本文主要对环境公共伦理的主要类型和法律化的两种路径进行厘清,至于“难题之克服”这个宏大的论题,则需另文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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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Raz,J.Responsibilityandthenegligencestandard[J].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2010,(1).

[14][德]伯阳.德国公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注释:

①代表人物有边沁、彼得·辛格、汤姆·雷根、史怀哲、保罗·泰勒,其中尤以保罗·泰勒最为全面,他基于所有生物具有“自身的善”(Agoodfortheirown)这一哲学论断,提出了包含不伤害法则、不骚扰法则、诚信法则、补偿公正法则在内的由“尊敬自然”态度衍生出的一般法则和义务,并发展了人类和其他生物产生利益冲突时的优先次序——基于自卫原理、比例原理、最少错误原理、分配公正原理和补偿公正原理的五个优先权原理。参见P.Taylor.Theethicsofrespectfornature,EnvironmentalEthics,1981,(Vol.3);R.Attfield.EnvironmentalEthics:AnOverviewfortheTwentyfirstCentury,PolityPress,2003,pp.43—45,89—90。

②该观念主要包括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和阿伦·奈斯的“深层生态学”。

③环境治理的传统模式仅仅关心如何掌握大致的科学共识、有组织的压力和知识化的公众,而忽视了环境公共伦理对于政策规划的指导意义,对于公众环保意识的塑造作用以及对于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的影响。

④如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产者采用清洁生产方法等为适例。

⑤关于责任性行为道德的扩展与认同,参见[加拿大]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M].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39—140。

⑥这是群体性事件中民众普遍的心理状态,具体参见N.J.Smelser.TheoryofCollectiveBehavior,FreePress,1962;K.Turner.Collectivebehavior,PrenticeHall,1987。

⑦《欧洲共同体条约》(2001)的第3条第1项和《欧盟运作条约》(2010)第4条第2项都对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合作领域做出了规定,这些领域工作的开展都需要考虑环境保护问题。

⑧本案为造纸厂由于废水过滤设备堵塞,致废水流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标准,造成严重污染。

环境法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环境法在环境资源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环境法学教育亦日益受到重视。如何改进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提高环境法学教学质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

环境法学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调研随着环境法在环境资源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环境法学教育亦日益受到重视。如何改进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提高环境法学教学质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环境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对案例教学法缺乏正确的认知

在以培养职业化法律人才的英美国家,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得方法,案例教学法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主要特点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目前,我国对案例教学法的认知不一,大多把案例讨论、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播放视频等归为案例教学法。多数情况下将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师课堂讲授的辅助手段。在教师讲授过程中选取几个案例,用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教师所讲授的理论内容,增加课堂趣味性,更甚者,案例分析仅是某些理论的简单重复。这种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只不过是在传统的灌输式理论教学中添加了几个案例而已,将“举例教学”认作“案例教学”,其结果是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和提高。

2.教师的案例教学能力不能满足需求

首先,多数教师并没有转变观念,没有将学生当作教学的主体。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仍然以自己为中心,并没有以学生为中心设计教学方案。此外,因把“案例教学”认作“举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仍然是教师主导,基本上教师从头讲至尾,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在案例选取方面,教师选取案例具有一定难度和较大的随意性。一方面,案源有限,经典案例较少。虽然现实生活中环境破坏、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但实际上真正能够引用来用作教学的经典案例仍很有限。而且多数案例枯燥冗长,较难激发学生的兴趣。另一方面,就教师选择案例的渠道来看,主要是通过网络、教学参考书、法院的判决、教师自己接触的案例等。然而,这些案例在提供相关情景信息的完备性等方面大都有所欠缺。最后,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脱节。一直以来,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是理论讲授法,主讲教师一般都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有很强的理论功底,但大多数却也都缺乏法律实践经验,不能很好地将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中。

3.案例教学中学生参与度不高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由单纯的被动接受转变为充分参与,教师由单纯控制操纵转变为引导启发。通过学生的主动参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参与度的高低是影响案例教学法效果的重要因素。目前,在环境法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参与度普遍较低。一方面体现为教师设计的教学方案中学生参与部分所占比例不大。受传统讲授方法的影响,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依然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一般是教师介绍案情、提出问题、提示该案所涉及到的理论和法条,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仍处于被动地位。实质上是老师在进行案例分析讲解,而不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另一方面,学生的参与热情不高。除受教学班规模过大,不利于展开讨论以及案例教学平台较小等因素的影响之外,学生学习功利性强,对环境法学课程实践参与意识较差也是影响学生参与度的重要因素。

二、解决环境法案例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1.正确认知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类型

根据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播放视频均不应归类于案例教学,它们与案例教学的主旨并不一致。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时应明确其类型,以避免混淆案例教学的应有含义,从而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的主旨是通过老师的引导,让学生主动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这有利于案例教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开展教学案例调研,精心挑选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的载体是案例,教学案例选取成功与否直接关系案例教学法是否能够成功。因此必须精心挑选教学案例。好的案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一要贴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二是案例的内容要清楚明确,叙述要连贯,内容要真实,不作主观评论;三是案例的内容要具有新颖性、丰富性和典型性,能够刺激学生学习的兴趣;四是案例要具有复杂性、冲突性,能够引起学生的思考、讨论。目前,实施环境法案例教学最大的困难在于教学案例的收集和确定。现有的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判决、环境行政执法案例等能够选取作为教学案例的为数不多。因此,需要进行教学案例调研来编写可用的案例。案例调研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系统地收集被调查案件的资料,详细了解案件产生、发展及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故事,努力找寻故事背后发生作用的各种因素,为案例的写作完成素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

由于环境法学这门学科自身还处于继续发展的阶段,许多知识结构、内容、理论还在不断更新,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技能必须随之提高,才能够满足相关的教学需求。案例教学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案例选择、教学设计、课堂组织等多个教学环节。因此,做好案例教学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针对多数教师法律实践能力欠缺的现状,应鼓励其多从事相关的实务工作,例如作兼职律师代理案件、充当企业的法律顾问、到公检法部门挂职进行锻炼,这些都有助于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教师自身应多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案例,多关注司法实践的现状,要把握法律实务界的最新动态,力求把最新、最典型的案例引入到案例教学中来,能够让学生接触到最前沿的信息。

三、结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是一个强调师生互动学习以及学生主动学习的教学过程。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明确自己在教学中扮演的是引导者、组织者的角色,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只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时间和空间,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而无须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不论采用何种互动方式,教师都要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独立自主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将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寻找答案的教学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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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洁.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新西部,2011,(9).

[3]唐俐.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5).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理工大学教改项目“《环境保护法学》重点课程”(ZDKC1003)之研究成果。

环境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由于世界主要国家环境立法目的的不同,环境立法中存在“目的一元论”与“目的二元论”的冲突,我们应反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抛弃同时追求多项价值目标的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要明确保护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才是当代环境立法的惟一目的。

关键词: 环境法; 立法目的;目的一元论;目的二元论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所谓目的是指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法律目的是立法者对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达,它反映了法律发展的程度。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对法律目的予以较高的重视,并大多在立法中用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立法是“指政府机关经由审慎思考而进行的创制法律法令的活动”[1]。而环境立法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在环境法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环境法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为环境法设定的价值目标,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环境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着整个环境法的指导思想、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也决定着环境法的适用效能。环境立法目的直接表达立法者对环境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环境法的发展程度和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因此,世界各国在环境立法中都高度重视环境法目的的规定,不仅在环境基本法中表达清楚,而且在环境单项法规中也明确规定。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探求现代生态社会环境立法的真正目的。

一、世界主要国家环境立法目的之比较

(一)各国环境立法目的概览

1美国

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是联邦国会第一部反映美国国家环境政策以保证环境质量的重要立法,它在美国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基本法地位。《国家环境政策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宣布美国的环境政策是:“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一起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与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该法第2条将环境立法目的规定为:(1)履行每一代人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2)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多姿的环境;(3)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谋求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准和广泛的舒适生活;(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2加拿大

加拿大的环境立法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其早期环境立法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偏重于通过制定环境标准来管理环境问题,1988年颁布了一部比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成为联邦最主要的一部环境法,该法内容广泛,包括大气和水质量管理、有毒物质控制、海洋倾废管理、国际大气污染控制、省与省之间的污染控制协调和执法监督等。1999年9月国会新修订通过的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1999)增加了许多内容,将促进可持续发展、污染防止、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等作为新的重点。该法的副标题为:“一部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关于预防污染和保护环境以及人类健康的法律”。立法者同时宣告“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污染预防促进可持续发展。”[2]

3日本

日本素有“公害列岛”之称,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的震惊世界的四大公害事件直接促使了日本始自50年代后期的环境保护立法,并于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1972年颁布了《自然环境保全法》,1993年11月19日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同时废止了原有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并建立了分为:污染控制、公害救济、公害事业和自然资源保护四大类100多部的环境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门类齐全、可操作性较强。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综合而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全对策,在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3]

4韩国

1990年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在第2条对立法的目的作了如下规定:“鉴于环境质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持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国民享有健康、文化的生活以及国土保持与国家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应当努力维护和促使环境的良好状态。在从事利用环境的行为时,应当对环境保持予以优先的考虑。在当代国民能够广泛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使后代能得以继承。”[4]

5法国

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第110•1条将广泛的环境要素列入“共同财富”的范畴,即“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空间、物产资源、自然环境、景点、风景区、空气质量以及多种多样的,并且保持相互间平衡的所有动植物种群均属于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该条文将环境立法目的规定为:“对国家共同财富的妥善保护、开发利用、修缮恢复及良好管理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既可以满足当代人们对身体健康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危害未来的社会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即有助于促进国家持续发展。”

6德国

德国非常重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 德国的环境保护立法相当完备、具体和严格,收效十分明显,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在1993年德国联邦环境局发布的《环境法典》草案第1条第(1)对立法目的作了这样的规定:“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的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以及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4]284-285

7丹麦

1991年丹麦大气《环境保护法》第1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这样的规定:“(一)为促进对丹麦自然和环境的保护,为人类生活环境和动植物群的保护提供稳定的社会发展条件,特制定本法。(二)本法的目标为:(1)防治空气、水、土壤和底土污染以及振动和噪音造成的滋扰;(2)基于对人类和环境有重大意义的卫生考虑制定规章;(3)减少原材料和其他资源的使用和消耗;(4)推广使用清洁技术;(5)提高回收利用,减少有关废弃物处理的问题。”[5]

8俄罗斯

2002年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任务是“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立法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6]

9中国

中国自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环境立法的发展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而这段时间正是全球环境保护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在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目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到1989年,中国对《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了修改,在新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修改规定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新法对旧法的修改实际上只是在文字上作了压缩,而原来确定的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并没有改变。

(二)比较分析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深受一定时期的环境保护理念的影响。从以上主要国家环境法目的的比较分析来看,美国环境立法目标虽然是在1969年提出来的,但是在今天仍不失其目的的先进性以及立法的合目的性,这与美国自然保护理念(现代环境伦理的发祥地)的文化和思想以及自由、民主的法律和政治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同时也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国民经济密不可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目的规定涵盖了世代间的衡平、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等几个方面,其内容至今仍保持先进性,对后来世界各国的环境基本法的制定树立了一个基本的立法模式。当然,由于受到立法时代的限制,那时还没有产生现在这样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因此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明显的缺陷就是在立法目标上只考虑了美国国民的利益,忽视了从全球生态系统的角度树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理念,违背了现代环境伦理的要求[4]285-286

通过加拿大政府的长期工作,加上加拿大民间环保人士的不懈努力,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污染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消除生物多样性危险原则、政府合作原则和充分考虑土著人的传统知识原则等指导原则。这既表明了加拿大环境立法的最新发展水平,同时也表明了加拿大环境保护立法是全世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作出的不懈努力的一部分。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境立法之一,代表了环境保护立法的世界先进水平,其内容有很多可资借鉴之处,非常值得我们国家学习[2]237-238

对日本和韩国的环境基本法立法进行全面考察,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学习西方成功的环境保护经验,这两个国家的环境立法在目的规定上也体现了当代环境理念的基本要求。虽然在这两个国家最初制定环境基本法时,其基本的立法目的只是防治、消除环境污染和公害,以保护人类的健康。尤其是日本的环境立法最初在本位上还是持“经济优先”的思想,或者说对环境利益的考虑只是从传统的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但这种思想后来很快就得到了纠正,并且随着对生态系统保护认识的提高,日本在环境立法的目标上对环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由于现行日本和韩国的环境基本法都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已经经历了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人类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和顺应国际环境保护思潮的历史阶段,所以它们都较好地在立法上融合了现代全球环境保护的理念,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也纳入了环境法的目的之中[4]286-287

法国、德国和丹麦都是具有法治传统的欧洲国家,它们与欧盟其他国家一样,都能体现现代生态社会环境保护的理念,将环境立法目标对准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优先考虑生态利益,强调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统一考虑,确保子孙后代的环境健康和完好等等。此外,欧盟其他国家也纷纷跟随国际环境保护理念,修改本国环境法及其目标。如:英国在1990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作为控制污染的综合性法律;瑞典在1992年修改制定了新的《环境保护法》等。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也能体现生态社会的时代精神,确保环境立法目的的先进性。

而中国环境立法思想上存在明显缺陷,一方面是由于对环境法理论研究不足,即在环境立法借鉴西方环境立法经验时只从文字上学习而没有从思想理念上研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环境思想的发展对环境立法的影响比较大,当中国的环境立法者在对国外环境立法作比较分析时,外国环境立法也正在从立法思想上发生着转变,造成现行中国环境立法在思想理论上难以把握和紧随时代特征。因此,将1989年的中国《环境保护法》有关目的规定与同期世界主要国家环境立法对立法目的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环境立法的目的规定在本质上还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其内容反映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体现的是“经济增长优先”、环境保护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传统观念,与现代生态社会伦理观相对立。也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中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保主义。尽管环境法学界对这种规定依照现代环境观念从理论上作了夸张的粉饰,但是在环境立法和实践中所表现的事实确是与理论上的阐释相背离的[4]290法律的发展主要靠借鉴[7],要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先进理念,更新和确立我国环境立法的目的。

二、环境立法目的学说的评析

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法的目的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所谓的目的一元论与目的二元论。目的一元论通常认为,环境法仅仅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惟一的目的,突出人的利益,反映在国家立法上,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匈牙利和1970年的日本环境法。目的二元论则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二元的或多元的,应该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环境法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的健康,也应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当今世界各国所修改和制定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看,采用“目的二元论”者占多数,中国目前也是选择目的二元论。

显然,上述的“目的一元论”的环境立法只强调人的利益,认为人类是万物之主,而忽视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生态社会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那么“目的二元论”是否应当是最理想的选择呢?

实际上,“目的二元论”是人类对经济发展的矛盾心态在环境法中的表现。经济发展一方面带来了物质财富的极大增长,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为此人类用法律这一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试图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矫正不恰当的经济发展行为。但提出限制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得人心的,而且几乎也是难以执行下去的。最为明智的,莫过于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这种鱼与熊掌兼得的愿望写进环境法的目的条款中,得到了更为普遍的认可,似乎也是最为理想的立法模式。可是,当我们进一步去追问它的实际效果时则不能不感到沮丧。在中国,情况更是不容半点乐观,中国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显示出立法者对保护环境、发展经济、保障人体健康等多项目标的追求,希望环境法能具备多种功能。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中都表达了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中国环境执法人员一旦遇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矛盾的情况,一般都会采取经济发展优先的选择,这种选择无疑是符合中国环境立法目的的要求的。如果对经济发展实行限制,不仅会遇到现实的种种障碍,而且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8]。因此,“目的二元论”的环境立法其实质也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而且主要体现的是“经济优先”的价值理念,突显人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有的学者认为: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环境立法的目的也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在立法上反映出“经济优先”、“人类优先”的思想[9]。通过对环境立法目的的两种学说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与“目的二元论”的争议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一种延伸,是在把自然当成人类价值客体前提下的争论。因此,这两种学说都不符合现代生态社会环境法价值理念的要求,显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三、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正和确立

生态危机不是由自然生态环境本身变迁引起的,而是由人类不合理地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导致的,人类是生态危机的始作俑者[10]。无数的事实证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急剧恶化本身不仅是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与生态环境相背离的产物,更是对经济价值的追求超越对生态价值的维护的结果,是物质利益超越精神利益的结果。由于环境伦理要求维护生态的长远价值,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生,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生态发展规律。因而,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然要求改变原有的状况,重新在尊重环境价值的基础上调整人类的行为。因此,环境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而不是保护这一整体中某一部分的价值,即使这一部分是人类,也不能例外,因为人类也是自然的一部分,更不应该只限于是保护人类的某种或某几种价值。

基于整体价值的环境法,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首先表现为对现有不符合生态环境的经济发展部分进行限制。要正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现有内部矛盾,采取回避的态度是无助于解决环境问题的,而且会使得环境问题继续恶化,错过解决环境问题的良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环境立法的目的进行修正,应该确立环境立法的惟一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整体价值,将生态价值作为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去掉促进经济发展的表达。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长远观点来看,环境的可持续乃是经济的可持续乃至人类社会发展可持续的基础,因而经济与环境并不矛盾,但这不足以成为在近期内不存在矛盾的充足理由。在承认矛盾的前提下,通过环境法律制度机制的制衡才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的良好战略。

有机整体、共生进化的生态世界观要求我们对于每一个实在的个体都采取双重的观点。“每一个个体都是因为我的具体的思想和体验而存在,但它也是作为它自己体验的中心而存在的。”“人类无一例外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万事万物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类也不例外。二元论不包括在内。”[11]我们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应该放弃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把人类放进自然界整体中去理解,承认自然的其他部分尽管作为异于人类的存在,但并不是人类内部相互关系的客体,而是与人类平等的自然的一部分。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可以以人的体验替代其他个体的体验,以人的关系来替代其他个体之间、个体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建立在新的环境伦理基础上的环境法必须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摈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维和道德偏见,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法能够更具有价值合理性,既要反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也要抛弃同时追求多项价值目标的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而是坚持环境立法的惟一目的是保护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

结语

环境法的生成必须有一个根源,这个根源正是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所指出的时代精神。当代人类生存已经跨进全球化生态之境,并且由于近代以来科技革命的强劲推动,物种霸权主义和绝对经济技术理性已成为基本的生存信念,整个人类生存与自然世界处于严重的分裂与对峙状态,世界范围内的生态分裂已构成了全球性生存危机之源,于是把人类推向了重建生态平衡之域,这些客观因素要求当代人类的时代精神应该是生生不息的生态理性精神[12]。“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是整个宇宙天地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生生不息是聚散世界、万物、生命、人之存在气象与灵光于一体并形成整体生态动力之源。

整个生态系统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可以被视为一个统一的生命体,能够操纵地球的大气层,使其适合整个生命体的需求,并且天生具有远远超过个别生物成员的智慧和能量。在地球生命有机体中万物都是具有生命特质的实体,人类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整个生态系统是维持在一个非常精细的平衡上,人类行为必须十分谨慎,不要去破坏它,否则生态失衡会危及所有生命的安全。因此,只有将保护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作为环境立法的惟一目的,才能体现当今生态社会生生不息的时代精神,才能制定出良善、完备且适用高效的环境法来维护生态正义与生态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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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曹明德.生态法原理[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14.

[10]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M].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25.

[11]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M].马季方,译.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151-153.

[12]唐代兴.生态理性哲学导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16.

本文责任编辑:曹明德

环境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杰克·伦敦是美国著名小说家,他的动物小说里面细致而深刻地摹写了自然、动物及人的博弈,其中《野性的呼唤》可以说是这类小说的代表。本文试从生态主义的角度对杰克·伦敦《野性的呼唤》一书进行剖析,分别从违背生态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对生态主义的破坏,以及超人哲学与生态主义的联系三个角度,指出杰克·伦敦是如何在作品中融入多重视角,达到完美作品构建的。

关键词:生态主义 异化 重构 《野性的呼唤》 多重主题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因为全世界范围内的生态危机程度进一步加深,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类整体的生存及发展状态,继而演变爆发出一场社会运动——生态运动。生态主义思想在当时的生态运动背景下得以复兴,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各界对于生态危机所做的深刻哲学反思,生态主义核心思想在于将生态系统综合利益看作最高价值,而并非单单考虑人类自身利益,在追求人类自身利益时,需要思考其过程是否有利于对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谐性、稳定性的维持和保护,这是一种衡量一切事物与一切过程的根本尺度,是评判人类个体与集体生活模式、科技发展、经济演变的终极标准。所以生态主义的观念在于:如果可以帮助维持生命共同体实现和谐与稳定,其行为便是正确的,否则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行为都是错误的。生态主义的整体性说明了人类同其他生物间的和谐关系,说明了生态系统整体化保护的意义,这是对人类主宰观念的否定,需要人类站在生态系统全局利益角度平等对待所有生物,恪守自然规律。对于杰克·伦敦所著《野性的呼唤》这部小说来说,其母题与生态主义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却绝对不是对生态主义整体观念的简单颂扬,杰克·伦敦有其自主的思考,其小说中的多重主题都让生态主义思想得到了重构,每一种重构,都是作者思想光芒的闪现。

一 违背生态主义批判

违背生态主义批判的主题在《野性的呼唤》小说里面有两个表达侧重点:

其一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在小说中,人类这一“中心”对待狗的观念是为我所用,是仅仅将狗看作满足私欲的工具,这本身就是对人类中心的嘲讽。

在米勒法官眼里,巴克乖巧听话;在园丁助手曼纽眼里,巴克可以变成金钱。为了使自己的赌博恶习得以继续,曼纽将巴克卖给狗贩子,使得接下来巴克几次为人倒卖,尝尽苦头。其中那位穿红色衣服的人出于驯服巴克方便贩卖的目的,更是对其百般虐待,巴克始终坚持反抗,得到的却是更为酷烈的毒打。此时的巴克得不到别人的怜悯,而驯狗人却受到了称赞:“他可真算是一位老驯狗人!”种种事实均说明了一个问题,狗在这些人的眼中仅仅是受奴役的对象,却并没有得到一点儿尊重,违背生态主义的人类中心观点昭然若揭。

此后,人们都到北极淘金,而在这股淘金热潮之中,狗儿们受到了更多的压榨。赫尔一家因为盲目跟风、因为荒野生活经验的缺乏,导致雪橇犬倍受折磨。过多的行李是雪橇犬所无法承受的,可是赫尔却将过错强加到狗身上:“这群懒狗,我就该给他们点厉害瞧瞧。”而在巴克感觉到河面有危险,不想过河的时候,等待它的却是赫尔那无情的棍子。

著名生物学家巴拉得利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论任何生命,都需要对另一个生命有所依赖,如果一个部分出现紊乱,其他部分也难以完好。”人与万物都是生态主义观念下的普通成员,人类对其他自然物种的无情剥削,使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平等性受到损害,是不符合整体利益的,杰克·伦敦的批判有理有据。

其二是对人类控制欲的批判。在《野性的呼唤》中,人类随心所欲征服自然,比如对那些淘金人来说,自然生态环境里面无限的美丽事物无法使其动心,他们的头脑里只有利益,大自然与黄金并无区别,亟待拓荒的不是美丽,而是财富。因此无数淘金人以自认为的主宰者身份涌入荒野,肆意地满足自身日益膨胀的控制欲。再者,虽然说巴克出于为挚爱主人报仇的目的对印第安人发怒滥杀,但是若没有淘金者的大量涌入,当地土著居民的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后面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且不管巴克的主人桑腾对巴克如何好,毕竟他也是私欲控制下的淘金人中之一员。这些人让北国净土失去了往日的安宁,让那里的生态平衡受到了严重破坏,“据说这里有过飞鸟野兽,可是现在却已经什么都没有了。”

人类为了自身私欲得到满足,无视生态规律,过度开发自然,这最终会让人类走到自取灭亡的死胡同。赫尔一家被金子晃花了眼睛,不顾春冰的危险,决定地冒险过河,最终葬身河底就是显例。人类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份子,所以人类的发展不能同自然法则相违背,这是杰克·伦敦的感触,也是他在小说中的独特重构。

二 资本主义对生态主义的破坏

《野性的呼唤》这部小说创作与发表的年代,正是美国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年代,在20世纪初期,工业革命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财富欲望无限膨胀,为了使淘金的梦想变为现实,很多人到北边的阿拉斯加去,作者杰克·伦敦也是其中一员。在淘金时期,杰克·伦敦看到了《物种起源》及《进化论》等一系列科学著作,让其成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粉丝”,由此《野性的呼唤》的基本构思开始形成,小说以宠物狗巴克在荒原上的种种遭遇为基本线索,讲了一个又一个串连起来的惊心动魄的故事,每一个故事都指向弱肉强食与适者生存的资本主义环境法则,在讲述中所流露的,是作者对人类文明难以抑制的的失望。

在小说里面,杰克·伦敦把自然主义、浪漫主义尤其是生态主义观念杂糅为一,用巴克的传奇历程表达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特质。故事从南方米勒法官的家里开始讲起,这是一处阳光明媚、树木茂盛的地方,巴克正享受着法官的宠爱,也忠心地保卫着法官的财产。可是因为人类欲望的牵引,因为站在资本主义的边缘,文明的堕落、人性本质的异化就成为必然,巴克被卖给了淘金者,从文明国度到冰冷荒原的转变,实际上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来临后人心的变化。在荒原之上,所有的一切全都改变了,不再有宠爱,有的只是饥饿、寒冷,有的只是危险和死亡。巴克在各种痛苦的折磨之下变得奄奄一息。就在这时,巴克遇到了桑顿,那个真正对它好的人。在桑顿的悉心照料之下,巴克重新获得了生命,还得到了此前在南方法官家里从来也没有感受过的东西。巴克的心里是感动的,它也知恩图报,一次又一次帮助桑顿从闯过难关。接下来桑顿为土著印第安人射死,巴克为此进行了疯狂的报复。最后,巴克得到了自由与幸福,这种自由与幸福是与人类和人类要求无关的,是不受约束的,是在记忆深处无法逝去的另处一个世界,巴克最终奔向了无际的荒野。

整部小说就像一则寓言故事,现代化工业文明使人类征服自然的欲望极速膨胀、能力极速增长,资本主义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然而这却是对生态主义的显然背离,表面光鲜亮丽的现代文明,让人类和自然世界产生了疏离之感,人的心灵变成了荒原,人性在异化中越来越不淳朴,真正纯真的本性已经不容易寻觅。在小说里面,杰克·伦敦把地冻天寒的的阿拉斯加看作一种象征,它一方面是心灵荒原的表达,另一方面其野蛮、原始也象征了生机勃勃的原始生命状态,在这种生命状态之下,那些代表资本主义淘金人的出现,打破了生态的平衡。而最后巴克回归到了荒野,寻找到了自己真正的归属,寻找到了纯净的生命家园,这更是明白无误地表明了作者对资本主义乃至对现代文明的厌倦态度。

三 超人哲学与生态主义的联系

德国哲学家尼采曾经提出超人哲学的核心思想,在其著作《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里面,尼采细致地阐明了超人哲学所具有的内容,那就是超人普遍比普通人更加高大强壮、更加坚强睿智,超人可以跨越重重阻碍,克服面前的全部困难,并且可以统治与奴役不如自己的普通人。尼采所描述的超人无疑是睿智与完美身心的化身,其体质的强健更是无人可及,而在小说《野性的呼唤》里面,很显然杰克·伦敦是将巴克当作超人来写的,它是已经接近完美的北国英雄,巴克的父亲是圣伯纳种狗,母亲是苏格兰牧羊犬,两种狗都是贵族血统,所以巴克在体能上、在意志与智慧上,都远远超出同类,“皮毛就像丝绸那样闪闪发亮……会因为它的一举一动而或起或伏……当人们触摸它的肌肉时,都说那不是肌肉,是铁”,“巴克具有狼的狡黠,那是野性的狡黠,是一种可以放牧群羊的智慧”。总之,对于巴克,杰克·伦敦总是不吝惜赞美之辞,通过各种事件的衬托、语言的描述,将巴克视为超人的化身。

作家借助细腻的描写,让巴克呈现出群狼之王的形象,这种鲜活的形象跃然于纸上:当生命裸露在自然状态之下,一切文明社会的道德掩饰变得既稚嫩且可笑。杰克·伦敦用巴克这一“人物”形象生动地说明了只有“野性”才是一个生命永恒的本质,而健康的生命就是要既简单且明快,过于复杂的人和事,只能会加速生命走向死亡。

而现在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作者所树立的超人形象,作者所信奉的超人哲学,和生态主义有什么联系。作者一面相信生态主义下万物的完整性,一面又单独提出超人形象,一对看起来矛盾的思想是如何在作者头脑与小说篇章中得以并存的。实际上,不仅这一对矛盾,像前面提到的人与自然,资本主义与原始环境,无一不是尖锐的对立体,可是在小说中却显得那么和谐与充满原始美感,作者是有其调节方法的。杰克·伦敦极为反对自私的“超人”,在其另一本著作《燃烧的白昼》里面,他便塑造了一位取得成功的超人,这个人把三千万美金扔在风中,仅仅是为了探寻更加伟大的事物——爱,也正是爱,才是化解各种对立矛盾的法定,是文学的永恒主题。

四 小结

《野性的呼唤》描述了大狗巴克从宠物到森林狼的转变,作者杰克·伦敦利用对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征服欲望的批判说明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利用对资本主义与生态主义的矛盾,说明了原始野性是人类本质的道理,利用超人哲学说明了在生态环境中取得胜利的原则,但是又反对自私而取胜的行径,而是要将生命归结为爱,用爱化解一切看似不可能协调的矛盾。

注:本文系2015-2017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基于边际效用及贝勃定律的新疆高校双语与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教学的衔接(XJYYBKXM2015-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言语社区语言资源评估体系的构建(xjedu2012S017);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语言资源的价值评估(12CYY0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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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恒:《从生态批评角度窥探杰克·伦敦〈野性的呼唤〉》,《科技经济市场》,2014年第11期。

[3] 李艳叶:《谈〈野性的呼唤〉中的自然主义》,《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1期。

[4] 黄睿:《杰克·伦敦作品中的生态呼唤——以〈野性的呼唤〉》,《语文建设》,2013年第12期。

[5] 郑冰冰:《浅析〈野性的呼唤〉和〈白牙〉中的自然主义》,《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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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戈小玲:《从三部英美文学题材电影赏析谈其对原著的继承与发展》,《大舞台》,2013年第2期。

(李学民,新疆医科大学语言文化学院讲师)

环境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科技创新教学,是培养青少年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利用TRIZ理论在创新教学中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中职学生 TRIZ 创新教学

一、TRIZ理论简介

前苏联发明家G·S·Altshuller创立了“发明问题解决理论”——TRIZ(Theory of Inventive Problem Solving)理论。此理论是从250万份专利中仔细研究,寻找规律,总结分析得出的。许多技术问题可以利用其他领域或相似问题的原理和方法得到解决,并且TRIZ认为发明创造是有规律可循的,有法可依的。

TRIZ理论与传统的创新方法相比,优势在于揭开了创造发明的内在规律和原理,快速确认可解决系统中的矛盾,有效激发学生活泼、自主的学习与创新兴趣。这些优势使得TRIZ理论在中职学生科技创新教学中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TRIZ理论主要包括冲突矩阵、76个标准解、物质—场分析、创新原理、39个工程技术特性等内容。这些内容为创新理论教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TRIZ理论在中职学生的科技创新教学中的应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TRIZ的发明原理主要是针对技术系统模型中的矛盾矩阵而设计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分割法、提取法、局部质量改善法、非对称法、组合法、一物多用法、重叠法、质量补偿法、预先反作用法、预先作用法、预先防范法、相对法、逆向运作法、机械振动法、离散法、有效作用持续法、快速法、变害为利法、反馈法、中介法、自助法、复制法、替代法、系统替代法、压力法、柔化法、孔化法、色彩法、同质化法、自生自弃法、性能转换法、惰性环境法、复合材料法等。这些方法蕴涵了丰富的思想,可以点燃人们创新思维的火花。

二、对中职学生进行创新教学的必要性

一是广大中职学生的年龄一般处于17~20岁左右,正是处于思维最敏捷的青年时期,而学生的创造力是无限的,在这个年龄阶段,教师进行合理的创新教学,使学生掌握相关的创新知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兴趣,学生将会受益终生。

二是目前中职学生在我国学生比例中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多数学生在毕业之后将进入工厂或企业中做操作工等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很大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创新改革后提高生产效率及降低劳动强度的,如果学生掌握了适当的创新能力,在其今后的工作生涯中,就可以适当地运用创新改革的方法,为自己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收入水平,也可以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牟取更大的利益。

三是中职学生在毕业之后将会很快走入工作岗位中,他们将会是促进国家快速发展的生力军,所以中职学生的创新教育已经迫在眉睫,必须尽快实施。

三、创新设计案例分析

可升降座椅的概念设计,如下图所示。

1.设计背景

桌椅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出现高度无法满足不同使用者的现象。例如,随着儿童身高的增长,桌椅高度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不再适合使用者。不同人在使用同一张桌椅的时候,对桌椅的高度要求有不同的需求。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很多种,接下来介绍应用TRIZ理论进行创新设计的实例。

2.设计过程

针对桌椅高度无法满足使用者需求的事实,结合所学TRIZ创新理论知识的应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如下设计:

改善工程参数3:运动物体的长度。

恶化工程参数13:结构的稳定性。

经查冲突矩阵得到发明原则:1、8、15、34。

发明原则1:分割。

将桌腿与桌体分割成两部分,在连接处设计一个伸长结构完成伸长桌腿的作用。

发明原则8:质量补偿。

由于桌体升高,会导致重心过高,桌椅的稳定性降低。故可以增加桌腿下方的质量,以提高稳定性。

发明原则15:动态化。

将桌体与桌脚进行动态连接,可以升降,以增加或减少桌体的高度。

发明原则34:抛弃与修复。

将桌体分割成两个部分,任何一个部分出现损坏都可以拆下来进行单独更换或者修复。

根据TRIZ理论所设计出来的可升降座椅如图所示,高低可以随便调节,并且易于搬运、方便更换、维修等。

参考文献:

[1]李秀英,李坚忠等.DFSS在中职学生创新教育中的应用实践[J].职业,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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