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新旧法对比解读范文

2023-10-08

环境法新旧法对比解读范文第1篇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

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

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

3.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二、法理学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法理学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1-1.html

三、法制史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法制史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2-1.html

四、宪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宪法部分大纲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改动较多,文字做了全面增删修订,并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

【宪法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3-1.html

五、经济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1个:

1.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新增考点“车船税法”。

2.教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法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9 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经济法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4-1.html

六、国际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文字做了较大修订,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对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的“保护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完善。(学法网 xuefa.com 整理)

【国际法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5-1.html

七、国际私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私法部分以修改完善为主,大纲新增1 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中,新增考点“法域的概念”。

【国际私法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6-1.html

八、国际经济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修订内容集中在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中,大纲新增2个考点:

1.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通则的选用”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学法网 xuefa.com 整理)教材相应内容根据2010年通则全部重新撰写。

2.教材对于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子考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做了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法规变化】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替换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经济法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7-1.html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教材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相应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法职道德题库】http://bbs.xuefa.com/exerlist-8-1.html

十、刑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新增1个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权”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 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法新旧法对比解读范文第2篇

2006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和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从基本会计准则到具体会计准则都作了较大的改动。

一、比较

(一)新基本准则与旧基本准则的比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二)新会计准则中具体准则与旧具体准则的比较

1.增加的旧会计准则中缺乏的部分

(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资产转移

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共有5方面的差异: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计价基础的不同、确认方面的差异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2)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我国一直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由如下特点:区分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增加准备充足性测试;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3)石油天然气开采

这条准则是对我国现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处理的描述。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线法,新准则引入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新准则允许提取弃置支出准备,并设置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取消了“地质成果”科目。

(4)投资性房地产

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成本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不需要摊销或折旧,也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帐面进行调整,将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增加了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准则

这三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中未曾规范或者没有详细规范的方面制定了更为严谨可行的操作指南。填补了在农业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和期权激励行为的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空白。

2.在旧会计准则基础上发生突破性变革的新会计准则主要部分

(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在:

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并且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一但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帐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2)债务重组方法。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影响的是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3)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值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4)所得税的影响。新旧准则的差异体现在:

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新旧准则的差异表现在:

旧准则对投资中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并分期进行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如果是负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如果是小于的,则直接冲减留存收益。

二、思考

会计准则的更新,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者,影响都是巨大的。宏观上这是一种中国会计史上里程碑似的变革,微观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和选择。较之旧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总结起来更有如下的优点:

(一)新会计准则使财务信息更加可靠

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第一条就是可靠性,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新会计准则从三个方面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1.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按资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在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2.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企业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如可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可采取不同百分比进行计提,以及采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充分揭示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3.新会计准则就或有事项等不确定性事项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要求企业认真甄别,将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新会计准则还要求承担人在确认租赁引发的负债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要求,内容上有所创新。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9项准则,覆盖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新型业务处理规定的空白。主要创新表现在:

在涉及的领域上,增加了原准则中没有或有但规定不详细或不明确的内容。如: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生物性资产、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等。

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上,引入多项新的概念,如:

公允价值概念引入。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考虑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求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这些规定将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交易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以低价资产换入高价资产,从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新准则中得到体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要求,公司对应收和应付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这使得拥有长期应收、应付款项的上市公司不得不将这些长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现金流的折现金额。这种处理方法充分体现了资金的占用成本,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资产负债结构、产品赊销政策进行优化。

在批露方法上也作出许多新的规定,如:

金融风险的披露更为直接和透明。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这使得上市公司进行的一些高风险金融投资可以及时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使治理层可以更直接地获取相关信息,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使投资者可以更直接地了解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情况。

(三)新会计准则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新准则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新会计标准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客观要求,将实质重于形式列入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此外,在资产计价、负债核算、收入确认和完善财务报告体系等重要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 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

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这一问题将由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母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 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举例说明: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 商誉

40.4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营业外收入20元

旧准则处理:投得多占得少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按期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4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8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营业外收入20万 投资收益19.6万

旧准则处理:投得少占得多计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资本公积

39.6万

3、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第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是不是按追溯调整法?还没找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 新内容不多说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范围变化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固定资产的确认,只有两个特征,删除了单位价值较高的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4、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折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6、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 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处理。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在新准则上还没看到。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新增内容

1、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 定义 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代售的牲畜等。 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确认计量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按照其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其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其达到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折旧 不提 可以计提折旧 不提 减值 计提并可转回 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不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准则适用范围不同。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样在内容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到底包不包括商誉就有了疑问,概念不清晰。

修订后,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准则定义不同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把商誉排除在外。

3、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4、增加了借款费用的处理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5、取消原准则中的“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增加了使用寿命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7、原准则规定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旧准则: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 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一)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

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 两个条件为: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新准则: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与新准则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1)支付补价的

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的

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不同计量方法算出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一致。 综上,新准则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差异是: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三、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下面分别以不涉及补价、涉及补价、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情况举例说明在新旧准则不同的计量方式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

【例1】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5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 新准则:(1)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甲、乙材料公允价值是可靠的,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A公司:借:材料――乙材料

10300 (10000+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换入乙材料增值税)

贷:材料――甲材料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换出甲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3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10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0200 (1000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换入甲材料增值税)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1000

贷:材料――乙材料

1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换出乙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200 即A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性交易收益;B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新准则:(2)假设A公司换入乙材料非其所用,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A公司:借:材料――乙材料

9300 (9000+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换入乙材料增值税)

贷:材料――甲材料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换出甲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3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1200 (1000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换入甲材料增值税)

贷:材料――乙材料

1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换出乙材料增值税)

银行存款

200 即A、B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旧准则:核算结果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量一样。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

【例2】A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B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35万元,B公司小轿车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账面原值为35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双方协议,B公司支付A公司5万元补价,A公司负责把该设备运至B公司,交换小轿车。在这项交易中,A公司支付运杂费2万元,支付营业税及附加1.925万元,即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925万元。B公司支付相关税费1.65万元。A公司未对该设备提减值准备。B公司小轿车已提减值准备1万元。

设分三种情况(1)A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万元;(2)A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万元;(3)A公司的设备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8.925万元。分别计算A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从收到补价的A公司看,收到的补价5万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5万元的比例为14.25%(5/35=14.2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性交易,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核算。 以下分三种情况对比新旧准则的核算差别。

第一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20万元,则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33.925万元)小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下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新准则:(1)设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可靠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A公司:换入资产小汽车入账价值=350000-50000+39250=339250(元) 会计分录:

1、换出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00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000

2、支付相关税费(应交税金步骤略) 借:固定资产清理

39 250

贷:银行存款

39 250 (20000+19250)

3、换入小轿车并收到补价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339 250 (35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

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9 250

4、确认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000

贷: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50 000 账务处理合并(把几个核算步骤合一,略去固定资产清理步骤):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339 250 (35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

10 750 (50000-3925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0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50 000 新准则:(2)设交易双方的公允价值均不可靠,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小轿车入账价值=300000-50000+39250=289250(元)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289 250 (300000-50000+39250)

银行存款

10 750 (50000-3925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000 旧准则: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290 786

银行存款

10 75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 536 由此可以看出,旧准则及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法,小轿车的入账价值大大低于其公允价值;按照旧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体现;按照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直接体现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实际上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被低估的未计入账上的价值。

第二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0万元,则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万元。

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43.925万元)大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则新准则公允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账面价值为339250 元 (35000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50000元;

新准则账面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89250元 (400000-50000+39250) ;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旧准则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76500 元 (根据公式计算);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1275元(根据公式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旧准则小轿车的入账价值大大高于其公允价值;按照旧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体现;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不体现该部分损失;按照新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实际上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被高估未冲减的账上价值。

第三种情况: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8.925万元,即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1.075万元。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35万元)等于公允价值(35万元)时,旧准则既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也不确认收益。

则新准则公允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账面价值为339250 元 (350000-50000+39250);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9250元;

新准则账面法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00000元 (310750-50000+39250) ;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旧准则确认换入资产小汽车账面价值为300000 元 (根据公式计算);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为0(根据公式计算)。 由此可见,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税费之和等于公允价值,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完全一致,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会计分录参见第一种情况,略。

从支付补价的B公司看,要关注的条件是:换入资产设备的公允价值35万元,换出资产小轿车原值35万元,累计折旧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万元,支付补价5万元,支付相关税费1.65万元。

支付的补价5万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0万元及补价之和的比例为14.25%(5/(30+5)=14.2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性交易,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核算。 新准则:设(1)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0+5+1.65=36.65(万元) 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35-3-1)-30=1(万元)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 某设备

366 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10 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

350 000

银行存款

66 500 新准则:(2)设双方交易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1+5+1.65=37.65(万元) 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 某设备

376 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

350 000

银行存款

66 500 旧准则:

换入资产设备入账价值=31+5+1.65=37.65(万元) 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 会计分录(设备清理过程略):

借:固定资产―― 某设备

376 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小轿车

350 000

银行存款

66 500 与新准则账面价值计价完全一致。

(三)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

【例3】A公司以一项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5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换入B公司一辆小轿车,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一批产品,账面价值170万元,公允价值150万元,A公司支付B公司补价10万元,A公司支付相关运费5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在A公司的角度:

分析:支付补价10万元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210万元的4.76%,小于25%,则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核算。

新准则:假设交易双方具有经济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200+10+0.5=210.5万元; 小轿车公允价值的比例=60/(60+150)=28.57%, 则换入资产小轿车的入账价值=210.5*28.57%,=60.142857万元; 产品公允价值的比例=150/(60+150)=71.43% 换入资产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210.5×71.43%=150.357143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601 428.57

库存商品――×产品

1 503 571.43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 0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 500 000

银行存款

105 000 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采用旧准则分摊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算方法同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新准则限定了本准则资产内容。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新准则第二条)。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2)扩大适用范围。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竖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明确“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准则第三条)。

(3)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有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第四条)。

(4)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

(5)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

(6)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7)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帐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帐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债务重组方式

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

这种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变革,新准则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概括,易于理解和记忆。

(三)主要会计处理:

1、

以现金偿还债务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在确认当期损失时,应先冲坏账准备。

例1:20x5年2月10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当年3月20日,B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2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A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B公司(债务人):

(1)计算

债务重组日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117000-97000=20000(元)

(2)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17000

贷:银行存款97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0000

A公司(债权人):

借:银行存款97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

2、

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依据以上原则,下面分别就债务人所转让资产的类型加以说明。

例2:20X5年1月1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20X5年7月1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红星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00元。红星公司为转让的材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0元,深广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红星公司(债务人):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05000元

减: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7000-500)695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17%)13600元

当期损益21900元

(2)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1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深广公司(债权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坏账准备500

存货(原材料)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900

贷:应收账款105000 例3:20X5年2月10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同时收到红星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8月10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红星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历史成本为12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清理费用等1000元,计提的减值准备为9000元。深广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红星公司(债务人):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

累计折旧30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90000+1000=910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1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3500

深广公司(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3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假定红星公司用于偿债的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其他资料保持不变,则红星公司和深广公司的财务处理如下:

红星公司(债务人):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

累计折旧30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90000+1000=910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1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8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500

深广公司(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1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500

贷:应收账款103500

例4:20X5年12月31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含税价为468000元。20X6年5月1日,B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发生困难,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用于低偿债务。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430000元,账面价值为470000元,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为51700元。B公司转让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生相关费用2000元,A公司对相关债权提取了70200元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B公司(债务人):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468000元

减:所转让投资的账面价值(470000-51700)418300元

发生的相关费用2000元

所转让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430000-418300)11700元

重组差额38000元

(2)账务处理

借: 应付账款468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1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70000

银行存款2000

投资收益97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8000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430000

坏账准备70200

贷:应收账款468000

管理费用32200 以资本偿还债务

债务转为资本时,股权的公允价值一定小于债务的帐面价值,二者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股权份额或股份的面值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权份额或股份面值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转为资本时,债务人可能会发生一些税费,如印花税。一般情况下,这些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债权人而言,债权转股权的投资成本包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如印花税),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5:20X5年2月10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收到红星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0日,红星公司与深广公司协商,以其普通股抵偿该票据。红星公司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00股,股票市价为每股9.6元。假定印花税税率为0.4%,不考虑其他税费。

红星公司: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00000+3500)103500元

减:债权人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10000元

债权人享有股份市价与面值差额86000元。 重组差额7500

(2)账务处理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股本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75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384

贷:银行存款384

深广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9638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7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银行存款38

43、

修改债务条件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根据谨慎原则,应将或有支出计入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将来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若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

对债权人,如果涉及或有收益,根据谨慎原则,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入金额。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将来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例6:深广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红星公司,价款5200000元(含增值税)。按双方协议规定,款项应于2005年3月20日之前付清。由于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红星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付深广公司。经协商,于2005年3月20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深广公司同意豁免红星公司债务200000元,其余款项于重组日起一年后付清;债务延长期间,深广公司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与债务本金一同支付。假定深广公司为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20000元,现行帖现率为6%。

红星公司:

(1)计算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将来应付金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5200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5200000-200000)×(1+2%)=5100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5100000*0.943=4809300元(查表得现值系数0.943)

差额为390700元。

(2)账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5200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48093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90700

②重组日后一年末红星公司偿付余款及应付利息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4809300 财务费用290700

贷:银行存款5100000

深广公司:

(1)计算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将来应收金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5200000(元)

将来应收金额=5000000×(1+2%)=5100000(元) 将来应收金额现值=4809300

差额为390700元,应在债务重组日扣除相关的坏账准备后确认为当期损失。

(2)账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4809300

坏账准备390700 贷:应收账款5200000

②重组日后一年末红星公司偿付余款及加收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5100000 坏账准备29300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4809300 财务费用320000

4、

混合方式 混合重组方式,指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根据组合方法不同,混合重组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先考虑以现金清偿,接下来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最后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结果是,债务实质上还要延续。因此将其放在最后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例8:深广公司持有红星公司的应收票据为20000元,票据到期时,累计利息为1000元。由于红星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与深广公司协商,同意红星公司支付5000元现金,同时转让一项无形资产以清偿该项债务。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为14000元,红星公司因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为900元。假定红星公司没有对转让的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且不考虑其他税费。

红星公司: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20000+1000)21000元

减:支付的现金5000元

转让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4000元

支付的相关税费900元

债务重组收益1100元

(2)账务处理

借:应付票据21000

贷:银行存款5000

无形资产14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9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1100

深广公司:

借:银行存款5000

无形资产1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00

贷:应收票据21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新准则与旧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一致,但对预计负债的计量不同。旧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而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并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后续计量指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

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原准则规定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环境法新旧法对比解读范文第3篇

朋友,如果在这里我要问,是谁,让无数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的同学,重新回到学校?是谁,给了我们春天般的温暖?你一定会告诉我,是我们的局党委,是局党委在“落实三个代表,服务千家万户”行动中的贯彻实施;是我们的党,是我们亲爱的党像阳光般照耀着我们,温暖着我们,关怀着我们。

瞧,教室里的同学个个精神抖擞,坐在崭新的座位上,全神贯注地听老师讲课;电脑室里,同学们用他们灵巧的手操纵着键盘;操场上,春光明媚,同学们尽情地发挥各自的技巧;音乐教室里阵阵雄壮、悦耳的歌声传了出来“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您的恩情像阳光照四方„„”

环境法新旧法对比解读范文第4篇

一、计算负荷方面变化

(一) 计算方法变化

在《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 (第四版) 中, 明确指出“二项式法:系苏联“的经验公式, 计算结果不可靠, 早已被利用系数法取代, 不可再用”;对于“新二项式法及新利用系数法:基于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给出了简化计算式, 并在以金属冷加工为主的机械工厂做过实测验证, 但未能推广”;对于“利用系数法”, 明确了“通常不适用于照明负荷计算”的结论。

这与《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 (第三版) 相比,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项式法将不再作为工业供配电系统的工程计算运用内容;对于利用系数法, 在工业配电设计中只提出了一个概念, 并没有明确计算步骤及示例。

(二) 住宅建筑中负荷计算规则与需要系数的变化

在新编规范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 对民用住宅建筑在前期阶段按单位面积法估算计算负荷时, 不再是按地区划分的单一指导性数据, 而是按建筑类别、面积大小及电能计量划分不同数据段, 确定了是单相电源进户配电还是三相电源进户的配电方法, 更具体明确了需要系数范围。在条文说明中的举例, 比较了采用单相进户与三相进户在相同情况下电流结果的区别, 要求我们在进行配电线路设计时, 要通过计算比较才能最终确定使用何种配线方案。

这些计算规则与需要系数的变化, 将对低压配电中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产生根本性影响。

(三) 建筑物内部电梯的布置要求与负荷计算规则的添加

电梯的布置在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第6.4节作了初步规定, 在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 从电气角度进一步细化补充了一些内容, 具体表现在供电、插座、照明、通风这四个方面。

电梯负荷计算不再是简单的功率累加。虽然在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9.4.2条文说明中有了一些计算规则, 但其划分不够细致, 在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中第3.3.4条, 明确了电梯的负荷计算在不同场合下不同综合系数, 从而可根据《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 (第四版) , 确定其负荷计算规则为:计算容量=综合系数×需要系数×设备容量。

二、短路电流计算方法侧重点变化

至2016年时, 我国短路电流计算仍以“实用短路电流计算法”为主。但在《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 (第四版) 中, 将国际通行的IEC法放在先导的地位, 而将实短路电流计算法放置于后续的地位。

IEC法在进行短路电流计算中理论性更强, 是国际通行的短路电流计算方法, “实用短路电流计算法”中理论依据不强, 只是一个概略性的算法。采用国际通行的算法, 是我国电气工程界在向国际接轨过程中的逼迫做法。IEC法计算理论依据中要运用数学中线性代数的知识, 但由于使用惯性, 短期内“实用短路电流计算法”在我国还不会退出业界。

三、建筑物防雷及防触电方面的变化

(一) 折线法与滚球法针对不同对象确定防雷保护范围规则的澄清

在GB50064-2014和DL/T620-1997中, 在计算雷电过电压及保护章节中, 均有折线法, 它是用于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防雷设计, 是针对输电线路中使用的避雷针和避雷线来确定保护范围。

而针对一般建筑物的防雷规范, 即在GB50057-94和GB50057-2010中都没有折线法防雷计算公式, 因此折线法不是针对民用建筑物。而我们在一些建筑电气相关书箱中对折线法使用于民用建筑物中, 混淆了此方法的使用范围。民用建筑的防雷设计只使用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二)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规则变化

在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 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在GB50057-94版本中的计算式子是, 而在GB50057-2010中的计算规则是

(三) 计算建筑物等效面积计算规则更加细化

在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 建筑物等效面积计算以建筑物的高度100m为划分界线, 只分成了两个情况;

在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 建筑物等效面积计算以建筑物的高度同样以100m为划分界线, 但考虑了其周边是否有等高或比它高的建筑物, 这样出现了六种不同划分情况, 其对应的计算公式在原来之上发生了变化。

(四) 分流系数部分计算公式变化

在采用网格型接闪器时, 接闪器在顶层处分流系数中第一步分流公式发生了变化, 其取值是与雷击点与接闪线间的最近距离, 且确定了此所取数值在3m至20m之间。

(五) 新增电缆进户的屏蔽层截面积计算公式

为防止雷电在沿供电线路进入建筑物时, 与相邻弱电电缆间出现电磁干扰, 在GB50057-2010中, 新增加了电缆进户的屏蔽层截面面积计算公式, 此公式是针对电源电缆, 其他非电源电缆均可采用。

(六) 确定了电源系统中电涌保护器SPD参数Iimp的计算公式

电涌保护器在电源系统中的安装位置在GB50057-94中就已出现, 但其计算理论公式没有给出, 在GB50057-2010中则给出子SPD中Iimp参数的计算公式, 但在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第5.4.3条和图5.4.3-1中, 其计算公式又发生了变化, 且更加详尽细致。

(七) 变更了间接接触时防护措施及部分公式变化

对于低压方面接触电压与跨步电压, 主要涉及到GB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16895.21-2011《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并结合《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 (第四版) , 其防护措施发生了变化, 主要体现在:

(1) 计算公式变化:如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第5.2.5条, 关于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中计算公式是, 结合不同使用环境, 其公式上面分母要发生生意人变化, 若为潮湿环境, 分母为25;若为水池环境, 分母为12。

(2) 时间取值上变化:如在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5条、GB16895.21-2011《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第415.2.2条和411.3.2.2条这些条文的相互补充下, 对于正常工作环境下, 断路器在对过电流进行保护时, 其采用时间为t=5S;而在潮湿及水池选择的时间为瞬动时间, 即t≤0.4S。

(3) 对防护用接地材料及截面作出了更详细要求: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第5.4.1条, 对采用接地体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给出了具体表格。

(4) 对通信电缆在做等电位联结时, 在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4条做出了信息安全上的考虑, 即防止窃听。

(5) 在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3节, 增加了安全特低电压下接地和不接地两个系统情况下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其中直接接触时又对电压划分了50V和25V两种情形。

四、建筑早期规划中用电负荷预测指标调整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GB50293-20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 调整了负荷预测指标, 涉及到人均综合用电、人均生活用电、单位面积负荷这三个重要指标。

结合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及电能表的选择”、第3.3.2条“建筑面积大于150平米时的计算负荷”、第3.3.3条和第3.3.4条中关于单相还是三相电源进户, 要求我们在今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方面要作出相应变化。

五、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间的间距要求变化

当前电子通信发展迅速, 新材料不断涌现, 城市中供电电线和通信电缆转入地下, 要求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间间距变化要随着新材料及新技术发生相应改变。原来在高压电缆与通信设备间间距已有要求, 在低压部分一直没有确切数据要求, 只是参照了高压中的间距, 典型如: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5.5条, 给出了电力电缆与弱电管道间水平布置的最小净距为0.5m, 最小交叉净距为0.25m。

在GB16895.6-2014《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中, 条款528增加了地下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间间距要求及布线方式, 给低压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间确定了具体数值为不小于100mm。

这些间距的变化, 要求我们在建筑电气施工与验收时, 要作出相应修改或调整。

【相关链接】

低压配电是由配电变电所、高压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设备组成的。本文主要讲述配电装置系统所需的相关元件及特征。

1.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器又称自动开关, 它是一种既有手动开关作用, 又能自动进行失压、欠压、过载、和短路保护的电器。它可用来分配电能, 不频繁地启动异步电动机, 对电源线路及电动机等实行保护, 当它们发生严重的过载或者短路及欠压等故障时能自动切断电路, 其功能相当于熔断器式开关与过欠热继电器等的组合。而且在分断故障电流后一般不需要变更零部件, 一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1) 断路器附件

2) 微型断路器:微型断路器, 简称MCB, 是建筑电气终端配电装置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终端保护电器

3) 塑壳断路器:塑壳断路器能够自动切断电流在电流超过跳脱设定后。塑壳指的是用塑料绝缘体来作为装置的外壳, 用来隔离导体之间以及接地金属部分。塑壳断路器通常含有热磁跳脱单元, 而大型号的塑壳断路器会配备固态跳脱传感器。

4) 框架断路器

5) 智能型万能断路器

2.智能配电:

1) 低压无功补偿成套装置

2) 复合开关

3) 操作手柄

摘要:本文通过近十年来低压配电设计新旧规范与手册中计算负荷、短路电流计算方法侧重点、防雷及防触电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变化进行了对比, 列出了这些变化对工程运用中的影响。

关键词:低压配电,对比,变化

参考文献

[1]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 (第三版)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5.

[2]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 (第四版)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6895.6-2014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6895.21-2011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1997.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上一篇: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范文下一篇:鸿合考核试题操作说明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