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履职工作报告范文

2023-06-19

董事长履职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按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 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 2 家或 2 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保证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七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八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股权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高管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管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对所有在任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在评价内,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情况;

(二)董事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三)董事参加董事会调研活动情况;

(四)董事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 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

董事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的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董事述职会,听取董事述职,审阅董事述职报告。 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并综合考虑董事履职档案和董事述职情况等因素,于上一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会议,决议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 分-3 分):达到或超过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 分(含)-2 分(含)):基本达到本行董事履 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 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未能与所表达的意见行使一致的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由监事会和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由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董事会应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终了的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董事长履职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一)执行董事介绍如下:

陶光强先生: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016年2月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1162号。此前先后担任西北饭店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陶光强先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长期在财政部门和经济单位工作,实践经验丰富,思路清晰,创新意识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蒋明先生:公司总裁,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1月任公司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产险〔2013〕83号。2012年8月任公司总裁,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产险〔2012〕947号。此前先后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中国再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1 蒋明先生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非执行董事介绍如下:

冯大为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8年7月任公司非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产险〔2008〕1249号。2011年12月任公司副董事长。此前,冯大为先生先后担任陕西省石油化学工业局规划处副处长、石油处处长等职务。目前担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冯大为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依法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担任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提名薪酬、督导委员会委员,为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及策略的制定、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张缠桥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2002年12月任公司非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产险〔2008〕1249号。此前,张缠桥先生先后担任延炼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中心管理处处长等职务。目前担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

张缠桥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依法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

2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欧世秦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2008年10月任公司非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产险〔2008〕1249号。此前,欧世秦先生先后担任金堆城钼业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等职务,目前担任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欧世秦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认真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康岚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永安保险公司董事,2013年9月任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3〕 226号。现任复星集团副总裁、CHO、保险集团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康岚女士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认真履行提名

3 薪酬委员会及督导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章国政先生:会计学硕士,2015年5月任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5〕 402号。现任上海复星集团总裁高级助理兼保险集团副总裁。

章国政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依法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列席股东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认真履行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督导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朱文贤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5年10月任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5〕 948号。现任上海复星集团财务副总监兼保险集团财务总监。

朱文贤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依法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列席股东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认真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4

(三)独立董事介绍如下:

于海纯先生: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系获现代教育原理学士、教育基本理论硕士学位,2014年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4〕682号。此前,于海纯先生先后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部副团职教官及海军中校、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等职务。

于海纯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始终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基本职责,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为重要职责。同时,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为公司内控水平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徐文虎先生: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所长,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保监产险〔2011〕790 ,2015年5月任永安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5〕 402号。

徐文虎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始终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基本职责,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为重要职责。同时,认真履行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导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王军生先生:经济学博士,2015年5月任永安保险公司

5 独立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5〕 402号。现任西安财经学院教务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学、产业经济学。

王军生先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始终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基本职责,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为重要职责。同时,认真履行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督导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董事长履职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按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 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 2 家或 2 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保证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七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八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股权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高管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管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对所有在任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在评价内,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情况;

(二)董事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三)董事参加董事会调研活动情况;

(四)董事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 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

董事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的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董事述职会,听取董事述职,审阅董事述职报告。 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并综合考虑董事履职档案和董事述职情况等因素,于上一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会议,决议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 分-3 分):达到或超过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 分(含)-2 分(含)):基本达到本行董事履 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 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未能与所表达的意见行使一致的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由监事会和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由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董事会应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终了的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董事长履职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按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 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 2 家或 2 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保证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七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八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股权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高管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管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对所有在任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在评价内,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情况;

(二)董事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三)董事参加董事会调研活动情况;

(四)董事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 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

董事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的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董事述职会,听取董事述职,审阅董事述职报告。 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并综合考虑董事履职档案和董事述职情况等因素,于上一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会议,决议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 分-3 分):达到或超过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 分(含)-2 分(含)):基本达到本行董事履 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 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未能与所表达的意见行使一致的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由监事会和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由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董事会应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终了的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董事长履职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我叫XXX,是XXXXX学院09届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毕业生(大专学历)。于2009年7月到XXX煤矿XXX矿井生产调度通信、监控组工作。2010年9月被羊场煤矿评聘为计算机操作技术员。两年来,在井口正确领导及同事帮助下,我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由于我以前不曾接触过有关煤矿和监控、通信的工作,所以刚到单位时感到工作比较吃力,许多专业术语都听不懂,更不用提熟练应用了。因此我抓紧一切机会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扩充知识。两年来,虽然在学习工作上都有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就两年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

基于自身岗位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充电,通过搜集标准资料先后学习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培训教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复训教材》、《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问答》、《镇江中煤监控系统教材》《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紧急避险系统教材》等。严格按照制度、工作流程办事。确保安全监控工作正常有序地展开。另外参加监控中心成员在东源公司组织的监控作业人员培训和安全监控系统教师资格培训。我认真学习,不懂就问,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最终圆满的完成了专业培训任务,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达到了持证上岗的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我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知识。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地做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系统正常运行。参加过人员定位系统、调度通信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在这工作期间我和组员一起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得出结论。把井下经过老巷的电缆改从新巷、直巷,老化电缆更新,井下设备安设在有淋水和易掉矸石的移动位置;电话不采用以前的吊挂方式,而是重新焊接电话座,把电话固定在坚固结实的座子上吊挂在巷道和洞室内;从而逐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性能的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矿井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性。坚持尊重和服从于煤矿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认真学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精神、领导讲话以及煤炭报上的各种新闻报道和行业的经验教训,做好会议笔记,会后认真讨论。平时准时上下班,对上班期间出现的各种情况详细记录。虽然我们是一个成立不久的科室,很多时候都不被基层单位理解,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耐心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了解情况,排查问题,时刻保障井口安全生产。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予的任务。平时注意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在做好通信、监控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煤矿安全的相关知识,阅读相关书籍。先后学习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知识》、《矿井瓦斯防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分别完成了井口各类传感器的数量类别的统计、各种传感器的上下限调校等。

二、政治思想方面

作为XXX中的一员,我时刻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忧患意识,加强个人安全知识的学习。时刻谨记自己要尽快入党,在校时就向党组织送交了入党申请书,根据学校的严格规定各科考试必须不得底于60分和德、智、体等优秀者方可选入培训班。我幸运的被选入了2008年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在学习期间让我认识到了中国共产党是什么样的党,以及一名党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遗憾的是还没被推为预备党员我就毕业了,因此只能拿着一本入党结业证书毕业。

参加工作以后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从思想和政治上得到了提高和升华。2010年再次参加了羊场煤矿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让我再次认识了党,使我入党的信念更加坚定。现在我不断加强对党中央及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文件的学习,逐步提高自身廉洁自律意识,坚决遵守矿各项勤政廉洁制度,树立在职工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曾取早日入党。

总之,一年来,我勤奋工作、认真学习实践、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热心助人,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我深知这远远不够,以后的路还很长,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不过我相信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同事的支持帮助下,一切难题都会迎刃而解。当然,我也诚恳的希望领导和同事能够对我做的不足的地方提出批评。

三、存在问题

两年来,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能力上都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差距和不足还是存在的:

1、专业知识还不够,虽然已经学习了很多煤矿安全的相关知识,但有时还会感觉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完成相关工作。

2、设备操作还不能非常熟练,因为我是非本专业人员,所以在电器设备操作上还需再熟练。

3、工作经验不足,言谈举止、接人待物、工作技巧尚欠佳,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还有待培养。对领导交办工作和科室日常工作,我都努力完成,但在工作上常会满足于现状,而在工作技巧、工作方法上缺乏经验。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创新思维,提高素养,提升工作能力。

四、今后工作计划

1、 进一步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业素质,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做到有题必问,有问必究,并能熟练掌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各种设备的正确操作,不因自己知识欠缺或机器操作不当而引起工作上的纰漏。

2、努力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不拖拖拉拉。并能积极配合其他科室展开工作。

3、认真完成通信、监控的日常工作,当好每一班。

4、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并能随着工作的变动及时调节自己的进度和方向。

履职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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