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

2023-07-0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该房屋坐落在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常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未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起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原装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若乙方提出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整)(小写¥元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付,以后房租需提前三十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将银行回执单传真给甲方并保存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租的按每日加收佰元滞纳金

(三)租金交付时间:

第一次年月日(¥元整)第二次年月日(¥元整) 第三次年月日(¥元整)第四次年月日(¥元整) 以后以此类推

(四)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及甲方代缴费用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仟佰拾元整),全年有线电视费元整。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注:保证金不充抵末期房款)

(三)合同期满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四)如乙方在退房30日内不主动与甲方联系,甲方视为乙方放弃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第五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

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燃气费、停车费等因使用而产生或变化的费用,供暖费、物业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每次缴纳房租时应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证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交房确认,经双方校验签字盖章或交房门钥匙门卡查验水、电、燃气表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退房确认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需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物品可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的具体处理办法为:由乙方恢复原状或由甲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返还后对于该房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房屋交付前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乙方入住前应仔细检查房屋内所有物品及附属设施,验收无误后签署《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及交房确认单(见合同附件)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和改善以及增设的它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而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乙方拒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的视为违约,或甲方代维修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燃气、电路因自然损坏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应安全使用及爱护房屋及其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责任造成乙方租住人员及其他人人身伤害及房屋附属设施的损坏、火灾、水灾及第三方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及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如乙方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将房屋部分转租给他人,受转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3日的

2、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甲方义务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日的,室内物品由甲方处置出现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不按时缴纳房间内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各项费用,欠费超过两个月的

3、超过合同约定最多居住人数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6、经核实确实存在有管辖派出所、居委会、周边邻居反映有扰民现象的

7、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严重损害或故障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须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积极给乙方调房,否则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租户入住,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屋内所留物品,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且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租赁期内,乙方须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明确不再续期,乙方应配合甲方带新客户看房

(六)乙方合同到期前30日,必须通知甲方是否续约,做到协议说明,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不退,如不续约则留给甲方一套备用钥匙,或配合甲方看房,如不配合看房视为违约押金不退

第十一条 缴费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请您务必按照合同约定缴款日期或提起缴纳房租,避免逾期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二)合同到期前,我公司业务人员会与您联系沟通退房事宜,为了能尽快完成退房程序,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在您搬离房屋前把房屋恢复原状,结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保持房屋的整洁干净,否则甲方代理修理、保洁并缴纳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在乙方押金中扣除

2、请您务必保留好合同期内所交水、电、燃气、电话等相关费用收款凭证,否则按入住时起始至合同终止时的表数差额计算

(三)在您退租时必须将租赁合同原件退还甲方,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补充条款及约定事项(注:任何口头承诺均无效) 此合同已阅,本人认可(手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 效力

出租房(甲方):

承租人(乙方):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借款合同

(封面)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所:

所:

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 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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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印发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辖区内是指本区全部行政区域内(包含东江、惠南产业园,陈江、惠环街道,潼侨镇、沥林镇、潼湖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城镇低收入家庭从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承租申请人发放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仅限于低收入家庭在本辖区内租赁的住房。

第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属各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咨询工作。区财政、社会事务、总工会、税务、科技创新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条 每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市场平均租金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区住建、财政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发放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元/季)=(每月市场平均租金* 50%)* 每户家庭人数*15m(超过60m按60m计算)*3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家庭;

(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面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上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第十三条 低收入标准由区社会事务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区社会事务、税务部门提供的上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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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填写《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仲恺高新区申请城镇低收入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收入证明核定表》,并将公示证明连同本条

(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财政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决。经区社会事务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四)补贴发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及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 住房租赁的含义

住房租赁是指原住房所有人以合同形式, 将其拥有或经营的住房提供给住房人使用, 住房人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住房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

(二) 住房租赁的特点

(1) 住房所有权不能转移。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 承租方不能随意更改住房的使用信息, 住房使用权只是暂时性的转移, 而且房屋价值增长的收益只能由原住房所有人独享。

(2) 住房租赁是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原住房人有将住房出让给住房人使用的义务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而住房人也有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 租房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有力保障。

(3) 住房租赁是较好的投资方式。房屋所有权人能够获得持续稳定长期的收益, 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 也成为部分人未来养老的有效保证。

二、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 可租赁房源供给不足

我国一线城市租赁需求最为旺盛, 人口流动性大, 常住人口持续增长, 因此, 房源供给明显不足, 市场供给端存在缺口。以北京为例, 2016年末北京常住人口约2173万人, 租赁人口占比约34%, 最近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平均规模3.1人/户, 则租赁房屋大约需要238万套, 目前北京租赁房屋约有150万套左右, 存在约1/3供需缺口。

(二) 租赁占比低

城镇租赁住房的家庭户数占城镇人口家庭总户数的比重约二成, 其中租赁廉租住房的比重为2.4%, 租赁其他住房的比重达到18.6%, 低于欧美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租赁需求会越来越多。

(三) 租房痛点多, 市场发育不成熟

当前租赁市场痛点较多, 主要体现为:一是商品房出租占比低, 不足40%;二是承租体验差, 痛点多;三是租期错配, 期望租期与实际租期吻合度较低;四是住房出租备案率低, 埋下隐患;五是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体系不专业、不规范, 服务水平不高。

(四) 住房租赁市场制度不完善

租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侵犯租房者利益的事件频发;还没有一部保护租房者的专门法律安排, 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社会层面的保障机制缺乏;机构出租者缺失, 市场秩序混乱。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对策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城市建设脚步加快, 人口流动数量增加, 住房租赁市场增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有关精神,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机构主体

(1) 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引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有关住房租赁系列的业务, 发展专业化、机构化、系统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形成租赁市场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2) 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企业从单一的“卖房”模式转变为“租售”并举的经营模式, 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

(3)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数量多、覆盖广、信息流密集等优势, 为租赁市场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4)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将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依法自行出租, 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出租。

(二) 加快转变住房消费理念

(1)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 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应探索通过合法租房享受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2) 保障租赁主体权益。在租赁合同期限内, 原住房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合同,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3) 引导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型的住房消费理念。不要过度重视住房的投资价值甚至是投机价值, 积极倡导“长租即长住长住即安家”的住房新理念, 让租房成为承租人享受美好生活的新开始。

(4) 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应根据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实际情况, 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为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 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渠道

(1) 盘活存量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专业房地产企业利用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等, 用作租赁房源。盘活城市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 提高住房用地占比。

(2)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配套出台相关政策, 允许将商业用房、写字楼、低效利用的国有厂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3) 鼓励建设职工宿舍。鼓励有能力的工业园区企业利用自身的园区闲置土地, 与专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兴建职工宿舍。

(四)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 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日常动态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住房租赁方面的最新信息, 发布住房租赁指数的涨降幅度, 正确引导住房租赁市场走向合理化、系统化。

(2) 加快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统一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并在网上备案, 实现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 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特别是住房人的权益。

(3) 合理指导住房租金价格, 严控租赁价格大幅上涨。建立租赁住房价格信息平台, 定期发布租金价格信息, 为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确定租金价格水平提供参考, 从而减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摘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盘活存量房源, 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阐述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对策, 从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关键词:住房租赁,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周长鸣, 康玉珠.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201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中国农村人口基数庞大,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下, 农民在宅基地上建立房屋十分普遍, 但是在法律监管的盲区, 私下里的财产流转严重影响了我国土地市场秩序, 并经常引起民众的纠纷, 破坏社会安定。随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等相关政策出台, 中央大力倡导房地产市场改革。自2017年8月被原住建部确定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首批13个试点城市之一, 上海、北京、广州等地都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由其是上海, 2010年左右遍已经在联明雅苑进行了相关的试点, 并获得了相当的成果, 村民收益得到提高。

二、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的意义

(一) 可以高效利用农村土地, 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短期来看,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外租可以让利于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原则上只能由集体内部人员使用土地, 但由于现代机械化发展, 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 导致很多农村用地被闲置,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允许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率, 同时“租赁住房”在房地产行业横行的当下, 可谓是农村土地的一个“好去处”, 收益丰厚且稳定, 给村民带来巨大的福利。

(二) 为市场提供住宅, 缓解居住压力

从中期视角来看,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在发生从重售轻租到购租并举的改变, 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提供租赁租房来源, 可以改变我国城市住宅土地供应中只有国有土地的现有格局。近几年, 由于房地产发展迅猛, 导致我国出现“泡沫经济”, 住房资源分配不均衡, 相当一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虽然相继推出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政策, 但是公民的住宿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有很多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享受条件, 但又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公民的住宿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而该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政策, 相对而言对租户的条件要求并不严苛, 同时又比周围地区的市场价格便宜一些, 因而可以解决当地一部分公民的住宿问题, 缓解居住压力。

(三) 农村集体获得了土地的开发权, 改变了我国的土地结构

从长远视角来看, 相关试点以赋予集体土地开发权为开端, 最终将会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开发权, 从而深刻地改变中国的土地权利结构。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 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针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又严格控制其土地开发权,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即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由集体内成员使用, 外部人员不可使用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2条和第14条, 都对集体土地用途的改变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限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也要求, 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收后方可出让, 换言之, 在此之前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不可以提供商业性的住房, 供集体外人士居住。

而此次改革中, 赋予了集体一部分对于集体土地的开发权, 更有助于集体对于土地利用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有利于盘活集体建设用地, 实现高效利用。

三、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落实情况

2018年10月份, 笔者走访了上海市的联明雅苑小区, 采访了小区的财会、物业等部门, 以及小区的租户。以此为基础, 笔者对当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情况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一) 建设租赁住房前的村民合意

笔者采访时发现, 由于该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收益只是村子集体收益的一部分, 因此只是通过开会讨论通过了该方案, 并没有和村民另外签订关于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合同。

(二) 建设租赁住房后的运营方式

在农村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出台之前, 该村已经开始在土地上建设厂房用于出租, 并将部分土地建为宿舍楼, 为附近工厂的职工提供住宿。政策出台后便改变了之前的土地用途, 村子里建立公司, 由村委会进行管理, 书记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公司里的很多员工也是该村的村民。这一点也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据该村的财会负责人讲述, 建设成租赁住房后, 相较于之前的厂房, 村子里的收入更为稳定, 因为工厂会有多种原因导致效益不好, 继而关厂, 导致厂房闲置, 但是改建成租赁住房后收益便更为稳定。

(三) 建设租赁住房后的收入分配

根据笔者访问, 小区是由村民集资建立的, 以村民入股的形式筹集资款, 之后再进行分红。村民的股份可以按照农龄进行抵算, 也可以直接现金购买股份。联明雅苑每股7万元, 比如对于三十年农龄的农民, 每年村民有3000元分红, 一共9万元, 也就是给村民1%的股份, 其余2万以现金的形式还给村民。对于没有农龄的, 就直接以7万元现金购买1股, 不满16岁的可以购买半股。

四、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改进建议

根据走访, 发现如下几个问题:

(一) 农村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过渡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

由于有些农村一直将集体的总利润进行统一分红, 因此对单个项目没有进行很详细的规划, 往往通过会议决定的形式对村内的集体财产进行处分, 对村民的保障不足, 也不利于系统规划的管理。笔者建议在村内作出决议后, 应当与村民个人签订合同, 一方面可以使村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也使得村集体活动的进行更有条理;另一方面格式化的合同并不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 反而为各方都添加了一个保护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 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各村在进行政策落实的同时, 也要遵循法定程序, 实现依法治国。同时, 据了解, 我国一部分村庄是由本集体的村委会成立公司, 村书记担任董事长, 经营租赁住房活动。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和第57条, 分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上的限制, 因此在建立公司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同时, 也要保证公司的专业性,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保证该租赁住房的安全性、合法性。

(二) 分红计算不够合理清晰

村内的分红计算方式有些含糊不清, 股份的取得方式下有现金购买, 也有农龄抵算, 不同的股份取得方式可以取得的股份也有限制, 走访发现村民个人并不清楚自己的分红是怎么算得的。因此笔者建议, 对于有明确分红方式的村子, 可以将分红方式进行公告, 即使是将集体经济进行统一分红, 也要明确村内的各项支出与收入, 保证财务透明, 对于没有明确分红方式的, 应当尽快规划出清晰合理的分红方式, 保障村民利益。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政策出台之后, 各地分别着手实施, 一年多的时间过去, 有些地区已经卓有成效, 笔者采访了上海市的联明雅苑小区, 调查该政策的实际落实情况, 并对政策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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