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管理范文

2024-05-07

集体经济管理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消除“空壳村”,平塘县巧借东风、因势利导,撬动农村大发展“齿轮”。全县40多位领导率先带动,每人联系1个扶贫攻坚重点村,县涉农部门每年用30%以上资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路线图。平塘县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消除“空壳村”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强力推进,成立专门调研组,组成工作专班,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解剖麻雀”。立足实际,下发了《平塘县消除“空壳村”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方案》,按70%:20%:10%的推进步骤,制定发展规划,明确时间表和线路图,因村施策,挂图作战,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专项督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县级领导挂帮重点村机制等。组建巡回督导组,不定期开展督查,并将发展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三年行动计划作为镇(乡、街道)、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评价依据。

目前,全县已消除空壳村88个,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积累在5至10万元的有77个,在10至30万的有8个,在30万元以上的有3个,“空壳村”消除率为70.9%。预计在2017年全面完成空壳村消除计划。

创新途径,找准发展驱动力。如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近年来,平塘县立足各村地理位置、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采取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分红、闲置资产合作开发、兴办产业实体带动等方式,依“地”生财、借“水”挣钱、点“房”成金,切实把沉睡资源转变为经济收益,让企业、农户和村集体三方共赢,走出了一条条发展集体经济的特色之路。

平塘县卡蒲毛南族乡把闲置民房改建为养鸽场,发展山鸽养殖,购置种鸽300对,预计年产值23万元。平舟镇京舟村依托国家级旅游扶贫示范点的落户,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动社员500多名,撬动民间资金200余万元入股康体养生项目,预计每年村集体经济可增加30万余元。掌布镇开花寨村果蔬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户用土地、荒坡荒山作价参与合作社入股成为股民,118户村民加入了合作社,带动300余户种植蜜柚1万余亩、刺梨200余亩、椿树600余亩,每户平均纯收入近3.7万元,村集体经济每年可增加10万元。

巧借东风,众人划桨开大船。平塘县将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第一书记”、精准扶贫、“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和县直各部门挂帮联系点有机结合,推进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做到精准发力,持续推进。整合同步小康、涉农、扶贫资金1.2亿元,扶持发展村级经济实体70余个。

金盆街道新寨村依托桃树标准园示范推广项目,争取200余万元扶贫资金发展“四月桃”特色果业,种植四月桃7500余亩,核桃350余亩,橘子150余亩,走出了一条“生态富民”特色发展之路,村集体经济每年可增加15万余元。大塘镇大力实施“村企联建”,引进8家企业发展茶叶种植7.7万多亩,带动当地1万多村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100万余元,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余万元。同时,依托引进企业建立茶叶加工厂,带领群众将茶叶种植、加工、销售打造成一条龙产业,既增加了群众经济收入,也促進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作者单位:平塘县委党建办 责任编辑/任廷会)

集体经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管理;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策略

农村经济管理作为我国三农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农村管理的主要基础。对农村经济进行管理主要包含了生产管理和农业管理两部分内容,任何一部分也都会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农村经济管理引起重视。在实际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过程中,也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把握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重点,有效调节生产力关系、农村经济结构等,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作用

农村经济管理在开展农村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既包含了农村生产力,又包含了生产关系内容,这些内容也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从中也反映出农村经济管理涉及面较广泛、政策性也比较强,相对应的工作量也十分巨大。因此,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在深入落实我国三农政策过程中,也要对农村经营主体体系加以完善,切实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良好的经济管理一方面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提升农村集体资金,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能够杜绝一系列违规乱纪现象发生,使得农村集体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现阶段农村经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部门职能广泛,工作量较大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开展各项农村工作和实施有效管控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所涉及到的工作内容也包含了:农村财政管理、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协议管理等等。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也成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的工作内容,也就导致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工作涉及面广泛,所面临的工作任务量也比较多,但是在实际权利执行时也受到诸多限制,导致整体农村经济管理效果不够理想。

(二)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各基层工作人员年龄普遍较大,文化水平也比较低,尽管这些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量了较常的时间,对各项工作操作流程和规范也十分清楚,但是在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方面就比较弱,从宏观层面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比较弱,针对国家、政府所颁布的新政策和提出的新任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也就导致这些政策、任务落到实际困难重重,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也不能够找寻到有效解决方法。此外,一些农村财政人员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有限,也不具有相关从业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农村财务管理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财务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监督能力也有待提升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背景下,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体系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受到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困难。具体体现在:农民群众参与财务监督的积极性不够高,无形之中也致使一些干部降低了对自身的要求;资金在农业生产投入方面不较低,更多是将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当中;农村财政支出的透明度比较低,民主性较弱。

(四)农村债务较多,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在诸多因素影响下,一些农村地区举债程度比较高,他们为了获得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将集体土地、山林等抵押出去,然而在贷款期限到达时间又无法偿还,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也会逐渐发展成为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不仅会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还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生活水平。

三、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策略

(一)完善和优化农村经济管理体系,提升基层部门工作能力

农村地区在开展各项经济管理工作时,需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农村经济管理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加以明确,然后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既能够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又方便后期表扬和问责。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所涉及到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村财务资金执行等方法、措施进行制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工作方法加以完善和优化,以提高农村经济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各项农村经济管理政策深入落实到农民群众当中。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农村经济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也应当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但可以增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还能够让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责,更好的投入到基层工作当中。同时,县级及其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也需要根据农村经济管理实际情况,对人员结构和培训方案加以完善和优化,并且确定培训内容,使得进行培训的内容与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相挂钩,在培训时间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淡季进行,在培训之后也要严格按照评价体系对人员业务执行及素质进行评价,若是评价不合格则再次进行培训,直至合格为止。通过这一方式不僅可以提升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还能够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化能力强的工作队伍。

(三)优化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增强三资管理力度

农村财务管理在遵循财政部和农业部公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还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对财务管理制度加以完善,既要保证各种账目完整性、各项记账准确、及时,又要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也要明确每一项资金的用途,并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和审核,针对所出现账目差异较大情况,则展开深入调查,再结合实际进行严格惩处。此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数量,并且确定资产所有权,针对出现多产权的情况则需要及时登记,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确保其完整性。

(四)提升农村经济管理力度,全力解决债务问题

对农村债务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可以通过精简农村集体经济部门、盘活资金等措施实现。与此同时,也要通过进一步对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加以完善,在明确各项资金用途的基础上,还能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预防新的债务问题发生。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也可以针对农民实际情况,积极向国家申请一定补贴,又或者是由政府部门颁布一些惠民政策及措施,以减少农民群众压力,也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债务问题。

四、结束语

在本文中,对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分析和探讨,主要是从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重要性作用展开,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提高农村经济资金使用透明度,杜绝违法乱纪情况发生。并且也对现阶段农村经济管理中所存在的服务部门职能广泛,工作量较大、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农村债务较多,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参考建议,通过完善和优化农村经济管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农村财务管理体系等可以增强基层部门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推动农村经济获得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春玲.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吉林农业,2018,(14):45.

[2]周凤芹.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吉林农业,2017,(05):70.

[3]赵云,程小玲.沙雅县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5,(09):34-35.

[4]魏玉坤,郭超双.做好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吉林农业,2004,(06):10-11.

[5]郭桂平.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中国集体经济,2018,(10):12-13.

作者简介:

董芳硕(2001-),女,山东淄博。

集体经济管理范文第3篇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第二轮延包前,原告父亲死亡,原告及其兄弟妹嫂5人全部结婚或外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在本地婚后农转非,其中长兄嫂在原籍生育的一子亦随其父母农转非且户口迁出本地。在第二轮延包中,其弟、兄又通过原集体村组将自己母亲和自己婚后之配偶及其子女共9人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登记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除其母亲户口一直在原地外其余8人户口均未迁回原籍。2003年,其母去逝。2004年底,因国家重点工程渝湘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占用原被告一家原承包地之一部分,获得一笔不菲的征地补偿款,原告之弟、兄拒绝给付原告一定的份额。原告遂诉之法院,要求分割此笔赔偿款。被告则以第二轮承包合同书上未记载原告姓名,以及原告自出嫁以来一直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未对土地进行管理以及未上缴税费等理由进行抗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其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本案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故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如下分析。

一。成员权的基本涵义

成员权,又称为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构成即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它是在社团中产生的权利,这与其它的一般民事权利有别。成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其权利既有平等性,又有按份性。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村民的关系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的关系。在实践中,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常有相互交错的现象。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人(包括企业)依法承包集体的土地以后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成员权是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其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成员权的主体为具有本集体、本团体中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扩大到成员以外的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和集体。

其次,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成员权既包括对集体财产、福利、收益的分配、使用的权利,也包括对集体组织的集体事项作出表决、参与决策等政治性民主权利。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其内容离不开对土地本身的权利行使。

第三,两者取得的方式不同。成员权的取得主要表现在出生、婚姻、收养、移民等几种方式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是从集体经济组织之手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流转方式继受取得。

(二)村民与集体组织成员的区别

二者都是法律概念,其不同点是:

(1)从外延上讲,村民的外延要大于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村民是指居住在本村、户籍在本村并且属于农业户籍的人口。但后来,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现在的村民则是既包括本村村民即集体组织成员、也包括外地人的集合。

(2)从取得的条件上讲,成为集体组织成员的条件严于成为村民的条件。凡在一个地方居住的人可以称之为村民,但其不一定是集体承包组织的成员,要成为集体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换言之,集体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组织成员。

(3)从使用的法域上讲,行政法上使用村民较多,而经济法或者民法上使用集体组织成员较多。

(4)从历史与现状上考察,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成员应当以村民小组为原则、村外为例外予以明确界定。换句话说,集体组织成员往往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使用,而村民则在行政村范围内使用。

(5)从权利范围上讲,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要大于村民。一个外地人在某村长期居住,其可以取得村民资格,参加村民选举,但如果其没有被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话,其就不能获得集体经济利益。集体组织成员除了享有政治权利以外,还享有经济民主管理权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

(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但是,不能仅以户口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否则不仅将会剥夺因超生而没有上户口的人的生存权,而且对哪些除了没有户口之外而与其他成员没有任何差别的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三)在认定成员资格时需要的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享有成员资格?没有取得承包地,可能具有成员资格,也可能不具有成员资格。换句话说,有没有承包地,并不决定某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有了成员权并不一定马上分得承包地和可以享受其它集体福利。

二是有了选举权,是否就具有成员资格,并必然享有某个村集体资产(如土地等)的分配权?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分配权属于经济权利的范畴,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同。为了减少农村选民资格纠纷,应实行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脱钩、选举权和分配权相分离的制度。即使有了选举权,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具有成员资格和享有集体资产分配权。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前已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这一标准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相适应,也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共同体特征的必然要求。

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以户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户籍制度改革不会也无法否定户口登记在确定公民自然情况方面的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

1.原始取得即出生取得,即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当然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原始取得的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出生。对于基于出生取得成员资格的,在该成员出生时,必须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父母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其子女也具有成员资格的情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父母中一方具有本组织成员资格而另一方为非农业人口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对其子女的成员资格确定,则应结合出生时的实际落户情况而定。只要出生时依法登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出生人员自出生时即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加入取得。加入取得主要有以下方式:

(1)婚姻: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加入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成员权。其中包括女子嫁到男方而成为男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男子入赘女方而成为女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2)收养:收养属于拟制血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被收养人,则被收养人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成员权。

(3)移民:即因国家重大工程或国家重大政策而进行的移民,原成员迁到另一地区后重新获得土地,进而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成员权。

五。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时间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方式,总体上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自出生时开始:有出生证的以出生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的,以在派出所或村委会登记的时间为准;既没有出生证,也没有在派出所或村委会登记的,只要其没有在其它地方登记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且以有依据能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难以界定的是继受取得的时间。我们知道继受取得必须经历两个步骤: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前,则成员资格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起开始取得,因为成员资格的取得是以户籍登记为一般原则的。(2)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之后,成员资格应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取得。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结婚而没有将户口迁出的人,究竟属于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缺乏界定标准,由此引发了争议很大的“出嫁女”问题。

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因以下四类情形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结,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丧失。

2、已经取得了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籍。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具有相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在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在其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即应丧失其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4、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设区市以及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其非农业户口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但如果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个家庭中有部分成员死亡或者迁入设区的市转入非农业户口,那么,这些人的成员资格当然丧失、自然终结。但在法定的承包期内,其承包地也不能马上收回。因为,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尽管部分成员资格丧失了,但该户承包的土地还必须维持现状,不能作调整。

如果某一户的成员只有一人,其突然或正常死亡或者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或者某一户的成员有几人,而这些人又突然全部死亡或者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这两种情形下,成员资格均应丧失,承包地也应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且户口也迁出,或者经商办企业且人和户口已迁出,在这些情况下其成员资格均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当该承包地被征用时,该家庭仍可按照相应的规定获得补偿。如果整个家庭不存在了,那么补偿费应作为遗产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当成员资格丧失时,由成员资格派生出来的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的权利均应丧失。反过来,承包地存在,并不代表其集体承包资格仍存在。若某个农户仅书面放弃了承包土地权利,那么按政策应直接补偿给农户的费用则该家庭将无法获得(如粮食直补资金),但补偿给集体的费用该家庭可以间接获得,集体的其他福利该农户也可以分享,只要该家庭的成员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即可。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保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保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离开村子,但其成员权不消灭的情形。例如,农民进城务工、服兵役、学生上学期间、两劳人员“两劳”期间等。在以上的几种情形中,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必然永久地离开,所以有必要对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

八。“出嫁女”的成员权问题

“出嫁女”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用语。“出嫁女”这一概念不仅仅指出嫁妇女,也包括上门女婿。“出嫁女”总的来说分为两类。第一种情况是“农嫁非”,即农业人员嫁给非农业人员,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出嫁后仍住在本村,即结婚后还在娘家所在地居住;二是出嫁后不住在本村。这种“农嫁非”的情况,“出嫁女”的户口一般都在原村。第二种情况是“农嫁农”,这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农村女子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男子,这种情况矛盾不突出;二是农村女子嫁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三是农村女子嫁给在本地生活但户口在外地的农民工。从户口迁移的情况看,“农嫁农”又可以分为户口没迁走和户口已迁走两种情况。

从以上分类来看,“出嫁女”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户口没迁走和迁走后又迁回来的情况。很多“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争,实际上大多是为了取得土地补偿费。而判定其是否有权取得土地补偿费,关键要看其有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针对以上对“出嫁女”的分类,结合上述所论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的原则,笔者认为:第一,对于“农嫁非”的情形,比如,农村女子嫁给城市男子,她们在城镇没有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没有固定的职业,原则上她们并没有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认定她们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第二,对于“农嫁农”的情形,如果“出嫁女”是嫁到外地的,并且户口迁到外地,她的土地应到男方婆家去分,娘家的土地将不再保留,其在娘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也将消灭。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相应的相应的规定。第三,在以上情形中,如果“出嫁女”嫁到外地但户口没有迁走的,其是否能够拥有娘家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主要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态度,如果该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愿意让“出嫁女”享受集体成员的权利,则集体之外的人员也没有权利反对。但是,由于该种情形下,“出嫁女”在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只是挂一个户口,而生产、生活都不在本地,她完全可以依法取得婆家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所以笔者认为,原则上不应该认定其成员资格和享有成员权。第四,在“农嫁农”情形中,对于有的“出嫁女”的户口本来迁走了,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又迁回来的,原则上也不再享有原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但要充分考虑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九关于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分配方法

(一)土地补偿费的性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上上是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但由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度,因此国家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农民的承包地。

对征地补偿费性质的认定,官方的说法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也有的学者认为是失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但鉴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故认为土地被征用,只是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减少,是集体财产的损失,土地的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后的补偿,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某一被具体征用土地的某一承包农户的失地补偿,目前在法律上尚无依据。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地方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配予以认可,有些地方则予以禁止,而有些地方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一定比例(如70%)后再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分配事宜,涉及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决定有最终效力。一旦决定该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分配,则应按照前述成员权理论进行操作。因为农村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是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调整农户之间的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23条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但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未作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的权利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是土地权利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牺牲,因此,依据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权利人理应得到补偿。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模式下,被征地的承包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不等于可以无视被征地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耕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规定,在“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遵循“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过半人数的意见就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意见。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被征地承包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均未持异议。此种情况,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已予以认可。

(二)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议在全体成员间进行统一分配,由发包方在其机动地指标内,或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承包户中调剂弥补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

(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少数成员或承包户,愿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中调剂出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而将该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来分享。

(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既要统一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又不愿调剂弥补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户。这在土地多、人口少,即人地矛盾不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屡有所见,因为土地被征用后该农户的生活生存基本上不受影响,仍有大量土地可供耕作。

对上述

一、二种分配方法应予支持或认可,因为不违反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而对第

三、四种做法则不予支持。其理由在于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承包期内承包户有权享有从土地上得到收益的权利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相悖。

十。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第二轮承包时,原告之弟、兄瞒着原告,只将其母及各自家庭中已全部农转非且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人口填入第二轮承包合同,而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明显疏于审查,怠于履行义务,非法剥夺原告的承包权,其错误行为应予纠正。

1.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等相关规定,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理应撤销,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2.违反政策规定。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中办国办厅字[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它有关经济权益。”

3.违法肢解主体。原被告等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延包取得了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再分配不应介入过早。

具体到本案来说,在第一轮承包时全家共有成员七人,即原告、原告父母和原告之兄、弟、妹、嫂。当时集体分配承包地时,是按这七人的份额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地经第一轮承包和以后的延包,现尚在承包期内,对其收益理应享有所有权。虽然在第一轮承包后,原告及原告之兄、弟、妹、嫂等五人均已“农转非”并将户口迁出,但因为该五人迁入地不是设区的市,也未在其它地方取得承包地,基本生活尚未得到有效保障,故仍享有对原承包地的经营权,现承包地被征用,其补偿款理应得到分享。其父母虽然长期在此生产生活且户口也未变动,但因在该笔补偿款取得之前已过逝,补偿款不仅不是其遗产,而且依法也不应该保有其份额。原告之长兄嫂所生之子,因其出生时父母尚在原籍地生产生活且户口也未迁出,故其因出生而自然享有成员资格,理应是该笔补偿款的享受主体之一。至于原告之丈夫及子女、原告之弟媳及其子女、原告之妹夫及其子女、原告之兄嫂户口迁出原籍地后(即在农转非后)所生之子女,因出生时其户口既未在原籍地,而且也没有在此地生产生活,故均不应参与该笔补偿款的分配。

综上,被告等人辩称的“原告一直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未对土地进行管理,未缴纳税费”等理由不能成立,能够参与该笔补偿款分配的只能是原告、原告之兄弟妹嫂及其兄嫂所生之子等六人。

1、 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你家被征的土地是家庭承包地,那么你们兄弟三人作为家庭成员有权按份分得征地补偿款,也就是说征地款应分为五份,你们各得一份。

2、 如果所征土地是你父亲以协商、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承包的,那么该笔征地补偿款可以视为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你父亲去世后,你父亲所得的一半价款40万可以作为遗产由你兄弟三人和你母亲共同继承。

集体经济管理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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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1施工单位负责人为工地食堂的卫生责任人,全面负责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工作。每个工地食堂还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负责工地食堂的日常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1.2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卫生许可的基础资料、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各项制度、各种卫生检查记录、个人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餐具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报告等。

2.严格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

2.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上岗。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离。从业人员每年体检1次。

2.2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上岗前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2年复训1次。

2.3建立本食堂的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

3.落实卫生检查制度,勤检查,保卫生

3.1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3.2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冷藏、冷冻和食具用具洗消设施,损坏应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验收卫生制度,把好食品采购关

4.1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4.2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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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的食品贮存卫生制度,保证食品质量

5.1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置能正常使用的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5.2食品进出库应有专人登记,设立台帐制度。做到食品勤进勤出,先进先出;要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5.3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5.4冰箱、冰柜和冷藏设备及控温设施必须正常运转。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冷冻温度必须低于-18℃,冷藏温度必须保持在0-10℃。

6.做好粗加工卫生管理,把好食品筛选第一关

6.1工地食堂应设有专用初(粗)加工场地,清洗池做到荤、素分开,有明显标志。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加工场所防尘、防蝇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6.2初(粗)加工的择洗、解冻、切配、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3加工后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无鳞、无内脏;蔬菜瓜果必须无泥沙、杂物、昆虫。蔬菜瓜果加工时必须浸泡半小时。

7. 做好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管理,确保出品卫生安全

7.1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7.2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7.3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回锅彻底加热后供应。炒、烧食品要勤翻动。

7.4刀、砧板、盆、抹布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7.5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8.强化售饭间卫生管理,把好出品关

8.1售饭间必须做到房间专用、售饭专人、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专用。

8.2售饭间内配置装有非手接触式水龙头、脚踏式污物容器、紫外线杀菌灯、通风排 A2 电话:091129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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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空调系统等设施,室内做到无蝇,保持室内温度25℃以下。

8.3售饭间内班前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工具、贴板、容器、抹布、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贴板做到面、底、边三面保持光洁。

使用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8.4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8.5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当餐(天)未售完熟食品在0-10℃冷藏保存或60℃以上加热保存。

8.6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售饭间存放。

9.餐具用具必须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9.1洗碗消毒必须有专间、专人负责,食(饮)具有足够数量周转。

9.2食(饮)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一刮:将剩余在食(饮)具上的残留食品倒入垃圾桶内并刮干净;二洗:是将刮干净的食(饮)具用加洗涤剂的水或2%的热碱水洗干净。三冲:是将经清洗的食(饮)具用流动水冲去残留在食(饮)具上的洗涤剂或碱液。四消毒:洗净的食(饮)具按要求进行消毒。五保洁:将消毒后的食(饮)具放入清洁、有门的食(饮)具保洁柜存放。

9.3.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消毒。

9.4餐具常用的消毒方式:

⑴煮沸、蒸气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

⑵远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分钟。

⑶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⑷消毒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mg/L的浓度,食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洗消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有批准文号、保质期。

9.5消毒后餐具感官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等热消毒)食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9.6保洁柜必须专用、清洁、密闭、有明显标记、每天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柜内无 A2 电话:091129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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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无蟑螂、老鼠活动的痕迹。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具不能混放。

10.注意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0.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通畅。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

10.2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10.3加强除四害卫生工作,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10.4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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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管理范文第5篇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2008年4月18日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帐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 西 省 农 业 厅

陕国土资发〔2009〕40号

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贯彻落实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8号)及检查工作方案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全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按照国家四部门检查通知和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们成立了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国办发[2007]71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08]134号),就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步骤作了具体的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据了解,各市对这次检查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迅速安排部署。有的市还组织召开了国土、建设、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席会议,明确任务,研究抓好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工作衔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次检查工作任务。

二、突出重点,严格自查自纠

这次检查工作重点以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为主,我省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情况的自查自纠、总结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从我们检查和各市上报的自查情况看,各市、县能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5号、陕国土资发[2008]7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注意加强文件的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使用手续;坚决制止和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规违法行为。结合这次国办发[2007]71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活动,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查处及督办工作。经检查发现,个别市、县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以及借农业园区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宗进行调查核实,统一登记填表;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据检查统计,我省农村建设圈占土地2658.75亩,其中耕地面积343.755亩,经批准的2289.01亩,未批准的369.74亩;实际使用面积2088.51亩,其中耕地面积343.755亩;用于农业开发用地475.03亩,其中耕地409.44亩,经批准的77.93亩,未批准的397.1亩;“以租代征”面积846.68亩,实际占地面积764.4亩,其中耕地面积500.67亩,不符合规划面积267.33亩。截止目前,在本次检查中查出的违规用地问题已全部得到纠正和处理。

三、认真总结整改,完善制度措施

针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检查活动中查找出的问题,我们要求各市、县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经验教训,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认真进行整改,在摸清情况、查清问题、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努力抓好市、县整改工作的落实,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纠正不力、整改不彻底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发[2008]15号两个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提前介入,加强批后监管。研究制定对各级政府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考评办法,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列入政府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和通报批评。

三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执法监察力度。协调各市政府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土地联合执法机制,促使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意见》强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一是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二是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三是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意见》要求,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

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7〕4号

8.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我省农村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利用效率不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科学制订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提高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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