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论文范文

2024-01-16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管理;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策略

农村经济管理作为我国三农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农村管理的主要基础。对农村经济进行管理主要包含了生产管理和农业管理两部分内容,任何一部分也都会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农村经济管理引起重视。在实际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过程中,也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把握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重点,有效调节生产力关系、农村经济结构等,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作用

农村经济管理在开展农村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既包含了农村生产力,又包含了生产关系内容,这些内容也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从中也反映出农村经济管理涉及面较广泛、政策性也比较强,相对应的工作量也十分巨大。因此,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在深入落实我国三农政策过程中,也要对农村经营主体体系加以完善,切实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良好的经济管理一方面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提升农村集体资金,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能够杜绝一系列违规乱纪现象发生,使得农村集体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现阶段农村经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部门职能广泛,工作量较大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开展各项农村工作和实施有效管控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所涉及到的工作内容也包含了:农村财政管理、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协议管理等等。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也成为农村经济管理服务部门的工作内容,也就导致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工作涉及面广泛,所面临的工作任务量也比较多,但是在实际权利执行时也受到诸多限制,导致整体农村经济管理效果不够理想。

(二)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各基层工作人员年龄普遍较大,文化水平也比较低,尽管这些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量了较常的时间,对各项工作操作流程和规范也十分清楚,但是在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方面就比较弱,从宏观层面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比较弱,针对国家、政府所颁布的新政策和提出的新任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也就导致这些政策、任务落到实际困难重重,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也不能够找寻到有效解决方法。此外,一些农村财政人员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有限,也不具有相关从业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农村财务管理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财务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监督能力也有待提升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背景下,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体系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受到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困难。具体体现在:农民群众参与财务监督的积极性不够高,无形之中也致使一些干部降低了对自身的要求;资金在农业生产投入方面不较低,更多是将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当中;农村财政支出的透明度比较低,民主性较弱。

(四)农村债务较多,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在诸多因素影响下,一些农村地区举债程度比较高,他们为了获得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将集体土地、山林等抵押出去,然而在贷款期限到达时间又无法偿还,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也会逐渐发展成为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不仅会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还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生活水平。

三、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策略

(一)完善和优化农村经济管理体系,提升基层部门工作能力

农村地区在开展各项经济管理工作时,需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农村经济管理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加以明确,然后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既能够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又方便后期表扬和问责。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所涉及到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村财务资金执行等方法、措施进行制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工作方法加以完善和优化,以提高农村经济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各项农村经济管理政策深入落实到农民群众当中。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农村经济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也应当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但可以增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还能够让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职责,更好的投入到基层工作当中。同时,县级及其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也需要根据农村经济管理实际情况,对人员结构和培训方案加以完善和优化,并且确定培训内容,使得进行培训的内容与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相挂钩,在培训时间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淡季进行,在培训之后也要严格按照评价体系对人员业务执行及素质进行评价,若是评价不合格则再次进行培训,直至合格为止。通过这一方式不僅可以提升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还能够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化能力强的工作队伍。

(三)优化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增强三资管理力度

农村财务管理在遵循财政部和农业部公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还需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对财务管理制度加以完善,既要保证各种账目完整性、各项记账准确、及时,又要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也要明确每一项资金的用途,并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和审核,针对所出现账目差异较大情况,则展开深入调查,再结合实际进行严格惩处。此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数量,并且确定资产所有权,针对出现多产权的情况则需要及时登记,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确保其完整性。

(四)提升农村经济管理力度,全力解决债务问题

对农村债务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可以通过精简农村集体经济部门、盘活资金等措施实现。与此同时,也要通过进一步对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加以完善,在明确各项资金用途的基础上,还能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预防新的债务问题发生。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也可以针对农民实际情况,积极向国家申请一定补贴,又或者是由政府部门颁布一些惠民政策及措施,以减少农民群众压力,也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债务问题。

四、结束语

在本文中,对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分析和探讨,主要是从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重要性作用展开,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提高农村经济资金使用透明度,杜绝违法乱纪情况发生。并且也对现阶段农村经济管理中所存在的服务部门职能广泛,工作量较大、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农村债务较多,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参考建议,通过完善和优化农村经济管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农村财务管理体系等可以增强基层部门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推动农村经济获得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春玲.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吉林农业,2018,(14):45.

[2]周凤芹.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吉林农业,2017,(05):70.

[3]赵云,程小玲.沙雅县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5,(09):34-35.

[4]魏玉坤,郭超双.做好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吉林农业,2004,(06):10-11.

[5]郭桂平.强化农村经济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J].中国集体经济,2018,(10):12-13.

作者简介:

董芳硕(2001-),女,山东淄博。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村改居”改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环境及其运行特征,使得其转型成为必要。现行法律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不明确,地方法规规章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却受到上位法等限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企业法人是集体经济组织转型的择优方向。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向企业法人转型面临集体产权、股权结构、社区公共投入等制度性障碍。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顺利转型,需要从完善社区公共投入、社会保障一体化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转型;法人

[文献标识码]A

一、“村改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

“村改居”起因于城市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为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土地需求,政府不断征收近郊农村的土地,推动城市区域迅速向郊区扩展。其直接结果是出现大量的城中村。城中村沿用农村管理体制,而其周边区域实行城市管理体制。这种二元化管理体制影响了市政建设、社会治安等城市治理的整体性及效率。20世纪90年代,广州、深圳等城市开始尝试解决城市二元化管理体制。在众多方案中,“村改居”成为首选。经过十多年探索,沿海城市的“村改居”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在示范效应下,国内城市也纷纷推动“村改居”工作。

各地“村改居”方案内容各有特色,但其总体改革框架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居民身份转换,即村民转为市民,其户籍由农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第二,基层治理结构转变,村委会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居委会;第三,土地性质变化,将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变更为国有性质;第四,集体经济改革,包括产权改革和组织转型。前两项改革阻力小,推进工作相对容易。只要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或者征收土地价格公正,那么来自农民的改革阻力也不大。然而,集体经济改革进展缓慢,集体经济组织转型成为影响“村改居”成败的关键因素。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源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宪法》没有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而是从性质、权利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予以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为合作经济组织;权利主要包括集体产权和经济发展自主权;实行民主管理,由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其他相关法律沿用《宪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并有所补充。《农业法》明确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划分开来。《土地管理法》则从外延上列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个类型,即与乡镇政府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村民小组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各种法律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以下本质特征:第一,依托农村区域,从属于农村管理体制;第二,发展经济为主要组织功能;第三,集体土地是生产经营的基础。

现有法律体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不明确。《宪法》肯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合作经济组织,但是我国并无“合作经济组织法”以对这类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明确。在我国现有的民事主体法定框架内,《民法通则》并未赋予集体经济组织一个明确的界定。

法律主体资格不明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带来许多问题。法律主体资格不明确,其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就无法界定,市场行为就难以获得认可。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成为合同的签订主体;在没有政府背书或者地方法规支持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等现象。

(二)法律主体资格的地方性探索

为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这个问题上,曾经有两种讨论:一是建议将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非法人团体”;二是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与“法人”更接近。

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法人团体的法理区分非常明显。在我国,民事法律的“非法人团体”主要指“个人合伙”。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合伙存在本质性差异。首先,个人合伙是由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集体经济组织是两类本质不同的组织。个人合伙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即私有产权的联合。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产权为基础,以集体所有土地或集体资产为核心的组织。其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债务并不负有连带责任。再次,合伙人可以退伙,也可以合伙终止,相应地资产分割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但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资产。《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等。

从实践来看,大多数地方倾向于将其定位为“法人”。以广东省为例,1991年颁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规定: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总社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即通过登记就可以取得法律主体资格。1999年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这种获取法律主体资格的方式被废止。2006年广东省颁布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建设性地将过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发证改为提供组织证明书,并规定以此可以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办理开设账户等手续。这个规定虽然为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了市场交易中的部分障碍,但绕开了“法人资格”问题,关于法人权利和义务更是没有涉及。此后,广东省又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并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资格的探索是有意义的,但是根据“下位法从属于上位法”法则,地方法规规章直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是不合适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而第十二条指出,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以及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实行行政许可。

三、“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及其转型目标选择

(一)“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征

“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本质性变化。首先,物业、资金等非土地资本成为核心资产,物业租赁成为经济收入主要或唯一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村改居”之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政府给予征地补贴或者让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社会保障成为组织主导功能。“村改居”后,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失去土地保障的“村(民)转居(民)”人员在社会保障与一般城市户籍人员存在差距,而且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就业困难。在三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作为股东的“村转居”人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每年提供稳定的分红及各种社会福利。在这种硬性要求下,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的收人主要用于分红、福利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等,缺乏用于扩大再投资的资本积累。

总之,“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适应性调整,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找准自己的定位。

(二)转型目标选择——企业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很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只是隶属于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个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列入社会团体法人范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以集体土地所有为核心的组织。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类于社会团体法人。另外,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心资本、分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只要依赖集体土地就可以设立,这一点足以让二者区分开来。

结合“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其向“企业法人”转型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理由如下:

第一,产权逐步清晰。产权清晰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村改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其主要特征是进行确权改革,通过“资产量化、股权固化”的方式进行。首先,进行产权界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集体资产产权范围,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和村民产权。其次,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量化,折算成股份,并按劳龄等标准将股份落实到个人或家庭。

第二,具备法人财产基础。一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对集体所有土地依存度高。除土地所有权外,几乎没有其他资产可以用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成为偿债资产,也不能用以承担民事责任。“村改居”的对象通常是经济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资金等非土地资本在其资产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具备市场经济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

第三,治理结构企业化。“村改居”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政企不分”是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村改居”之后,村委会撤销,居委会成立。居委会不能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反而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协助解决社区治理和建设等相关问题。为解决监督和管理问题,“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治理模式逐步完善治理结构。例如,广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包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等机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向“企业法人”转型的困难

从各地实践来看,“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向“企业法人”转型进展缓慢。例如,某市在2002年颁布文件,明确提出“在‘城中村’村委会撤销的同时,改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不分的状态,转制成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这种自上而下式改革并未能很快推展开来。2008年,该市出台新文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条件自主确定是否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转制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表决。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该市“村转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成功转型的并不多。

转型面临众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股权结构封闭

“资产量化、固化股权”的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就已经决定了产权结构发展基调。固化股权最初的主要内容是“生不增,死不减”,不仅固化了股权数量,而且固化了股权的权属。即便是股东的子女等亲属,一旦错过股权分配时机,就无法获得股权,除非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近年来,有些城市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动,但流动范围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村改居”以后,为防止股权流动导致集体利益的侵蚀或解体,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将股东区分为“村居股东”(即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和“社会股东”(即通过继承或转让等形式取得股权的非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与前者相比,后者只享有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对于外在投资者而言,这种规定是牢不可破的“防火墙”。股权结构的封闭性与现代企业的开放性是相冲突的。资本的自由流动性、管理权从属于资本权是现代企业开放性的重要内容。对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而言,这两点本质性要求正是他们所排斥的。

(二)社区建设公共投入和公共福利支出不明晰

“村改居”后,按照既定的改革方案,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应该由公共财政承担。实际上,“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承担社区公共投入,包括治安、卫生、文化、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甚至出现“集体经济办社区”的现象。此外,“村居”人员社会保障水平与原城镇居民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要消除这一差距,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来补足。但“村居”人员并不认可这一方案,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放各种形式的福利补贴来替代。社区建设、福利保障和分红挤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异化成福利机构。

(三)公司化转型存在法律障碍

集体经济组织转型为公司,既可以解决法人地位的问题,又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又可细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很明显,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向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但是,《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般而言,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数量远超过这个数字。

五、推进集体经济组织转型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主导的“村居”社区多元化公共投入体系

剥离社会职能是集体经济组织重返专业经济组织的前置条件。大量的社区公共投入、股东分红及福利等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资本积累。“政府主导”替代“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社区投入体系是现代城市治理的要求。政府要根据财力界定公共服务的种类与范围,同时明确哪些服务是可以由社会公益组织提供的,哪些服务是由企业提供需要居民购买的。第一,政府需要承担社区道路、路灯、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关于社区治安,公共安全由政府来承担,社区关于小楼保安等个性化安全需要由市场解决。第三,社区公共政务等公共服务提供,谨防过度投入,导致资源的低效率运作。第四,社区居民家政服务可以由公益组织和企业提供。

(二)实现“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

“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社会保障实质性差异,既不符合“村改居”的初衷,违背公共财政均等化原则,又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集体土地性质变化、身份改变等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织成员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失,“村改居”本质上是农村利益对城市利益的让步。因此,“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缴费不足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来补足。

(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机制

“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出现分化。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由于集体物业多、区域位置好等原因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同时也存在集体资产薄弱义无集体土地赖以维持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难以持续。对于后一类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构建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可以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散办法。政府制定退出条件、申请主体、退出程序等相关办法,提供指引。是否解散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由其成员来决定,资产清理与评估等工作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政府参与监管。

(四)搭建区域性集体经济股权交易平台

无论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试图保持股权结构封闭性,股权的流动都是不可避免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股东将呈递减趋势,而社会股东会越来越多,这与“村居”人员融入城市的深度有关。如果缺乏交易媒介,即便股东有交易股份的意愿,交易活动也会受到抑制。建立股权交易平台,有利于提高交易便利性,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体现股权的市场估值。首先,政策引导股权交易,制定股权交易形式、程序等制度规范交易,实施减免交易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交易。其次,在完善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基础上,适当引进集体产权交易,进行示范交易。再次,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允许区域内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等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通过股权交易最终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放性,逐步确立资本在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五)探索股份合作公司等新型企业法人形式

“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是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转型为企业法人,公司是相对合适的选择。但是“50人以下股东”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其向有限责任公司转制。即便能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失去了“合作”的内涵。深圳市从1994年开始针对集体经济组织试行“股份合作公司”新型企业法人,并不断完善。这种改革方案保留了合作的本质,兼顾股份制特点,同时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问题,还绕开了《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款。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问题,例如产权不清、合作内涵变异等。因此,可在股份合作公司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企业法人形式,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更多选择。

[责任编辑:李君安]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自2016年起,中央、省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河南省沈丘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沈丘县试点探索的多种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为推动乡村振兴注入了活力与动力,为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开拓了思路、积累了经验。同时,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与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河南省沈丘县按照中央及省、市部署,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工作重中之重, 紧紧围绕“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总体发展目标,从要素、资源、机制入手,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扶持,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创新发展,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提升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从而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迈出新步伐、再上新台阶。

一、沈丘县情及发展村级集集体经济的主要做法

沈丘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豫皖交界处,辖22个乡镇(办事处),578个行政村(社区),户籍总人口140.47万人,2014年农村户籍人口123.75万人,县域总面积108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4万亩。2011年,沈丘被列入国家大别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2014年底,全县共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村159个,建档立卡贫困户30689户共122757人。2016年以来,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县(市)开始部署实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沈丘县作为全省村级集体经济改革试点县之一,积极加快实践探索,扎实推动村级经济稳步高质量发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局面,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一)领导重视,政策保障。沈丘县委、县政府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了县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相继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稳步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沈丘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等多个专题文件,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明确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任务,出台了项目扶持、评估、奖励、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一系列扶持政策,为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清产核资,分类管理。沈丘县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了科学分类,把农村集体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沈丘县村级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在所有行政村全面开展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一是确立农民承包资源性产权。通过抓好对农村承包耕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确立产权,承包到户,完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护机制。二是明晰村级集体资产权。为落实村集体资产分类管理,按照《沈丘县村级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县政府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成立了22个清产核资工作组,对行政村(居委会)资产实施清产核资。在工作开展中,一方面深入走访听取村干部、老党员和群众代表意见;另一方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村集体内农户承包的耕地、林地和宅基地以外的村集体公有的资源、资产进行统计,并对债权、债务评估作价。把村集体公有的土地、坑塘、门面房、厂房、集体企业、债权、债券等资源资产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纳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同时,把村内公有的村室、道路、学校、农业基础设施等用于公共服务的确定为非经营性资产,计入村委会账目,实行村财乡管。截止目前,全县578个行政村(居委会)共有资产22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9亿元,非经营性资产13亿元。纳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的资产9亿元。

(三)股权管理,登记颁证。在股权管理上,全县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方向,坚持“以户为单位、股权跟人随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内部转让、不得退股提现”的原则,把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合理量化到不同层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股权管理。全县各行政村按照《沈丘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行集体经济合作社建设工作,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定了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合作社管委会、监委会组成人员及管委会主任和监委会主任。并向农牧局报告选举结果,备案合作社章程,整理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农牧局根据合作社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后,颁发《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建立了与股份制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使村合作社资产管理主体明确,成员充分参与,为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成员分红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县553个行政村成立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领取了证书,并在信用社办理了银行开户手续。

(四)政策扶持,试点先行。为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县委组织部组织县农牧局、财政局和扶贫办等部门,深入全县部分行政村进行调研,选择出20个班子集体政治素质高、资源优势突出、群众参与热度高的行政村作为试点。对村级集体经济试点村,享受省、市、县三级专项扶持基金,2016年—2017年第一批14个试点行政村,每村财政拨付140万元资金支持,2018年第二批6个试点行政村,每村财政拨付10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由点及面逐步推行,对非试点村,县财政每村投入10—30万元,作为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启动资金,推动全县村集体经济稳步发展。在优惠政策执行中,一方面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新开发的经济项目,县财政将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以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必要支持。另一方面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对村级集体经济所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税收,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将所上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同时,全县各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贷款手续,特别是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发展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并实行优惠利率。

二、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一)农户承包耕地经营权入股模式。农户将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入股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经营效益。例如:北杨集乡林寨行政村,是全县最早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试点村之一,村委以村集体所拥有的资产、资金和资源入股,农民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实行村集体+农户+合作社(公司)为股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运行,在收益分配上采取保底分红和二次分红。在经营形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第一阶段以农户以土地入股种植专业合作社,每亩为1股,每股每年保底收入800元,年终根据收入营余,实行二次分红。第二阶段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取消保底收入,农户根据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经营,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年底根据经营效益进行分红。2017年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根据市场行情,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种植高油花生、辣椒等经济作物1500亩。同时,村里依托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投资240万元,新建冷库1500平方米,可储藏1000吨初加工农产品,带领全村农民共同参与集体经济经营,2017年底实现产值700万元,盈利320万元,用于农户分红198.38万元,每股1300元,提取公积金89.62万元,提取公益金32万元,公益金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和贫困救助。目前,全县有6个行政村参照该村模式试点运行,入股企业发展三粉加工厂、农机化专业服务队、日光温室等项目。

(二)集体固定资产租赁模式。通过财政投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建设或购买固定资产,租赁给有经营能力的经营主体运行,从中获得租赁收入。如周营镇马营行政村,利用财政投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资金140万元,建设日光温室大棚5座,租赁给河南省久酒中梁有限公司从事有机蔬菜种植,每年获得租赁收入15万元。纸店镇纸东行政村利用财政投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138万元,购置大型农机具10台,租赁给沈丘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经营,每年获得租赁收入8万元。

(三)村集体自办企业经营模式。村委依靠集体经济合作社,利用财政扶持资金,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获得经营收入。如付井镇马堂行政村,把县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发展的140万元资金,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建立马堂村肉牛育肥场,从村中推选出3名有肉牛养殖经验的能手负责经营管理,监委会成员监督其经营行为,2017年底销售肉牛收入160万元,盈利20万元。

(四)股份制合作经营模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整合资源、资产,发挥财政资金优势,入股企业或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获得分红收入。如,老城镇瓦房庄、付井镇赵口村、卞路口乡霍楼村、刘庄店镇崔大桥四个行政村,各村分别投资100万元,利用已建设完成的扶贫车间,购买电子加工设备,村集体与沈丘县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电子厂,由企业托管经营,不但繁荣了乡村经济,解决了村民就业,而且还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县财政把在为扶贫村建设的扶贫车间、光伏发电、种养基地等产业的产权,以集体股的形式,分别纳入产业所在村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经营,使发展村集体经济和脱贫攻坚工作有机融合、同步推进。

(五)村集体资源整合模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利用村集体原有的村办企业资源、资产,利用厂房固定资产或投资购置加工设备等,然后整体出租给有实力的公司经营,每年收取投资额3-5%的租赁费,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实现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壮大。如留福镇留福行政村利用财政补助资金150万元,翻修原有村办企业旧厂房8栋9000多平方米,实行整体租赁,每年收入租金40万元。目前,全县已有120多个乡村学习复制该模式,租赁给企业创办服装厂、机械电子厂、纺织厂、建材厂等经济实体。

三、取得的成效

(一)农村经济水平显著提升。通过开展股份合作,搞活经营机制,在村集体、合作社、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了紧密利益联结,引导土地整体流转,优化资产资源配置,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了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加大了新兴产业引进和培育,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如,纸店镇卢庄行政村2017年列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村后,该村流转村民土地1400亩,并以财政扶持资金入股山西摩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的村企合作模式,开展农林产业合作经营。2018年该村集体经济收入达160万元,结束了村集体收入为零的历史。目前,全县553个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资产均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有164个村集体经济年均收入超过10万元。

(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程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整合各类资源,找准农村特色优势,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合理有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三农”中,促进农业产业统一布局、统一开发,向集约化、特色化方向转变,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全县各试点村坚持市场导向,围绕本地资源、产业等优势,逐步发展形成了肉牛养殖、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产业板块。例如:北城苏楼、崔营村种植槐山药、葡萄、草莓、苗林花卉等1600多亩,对收获的初级农产品加工储藏,延伸了产业链条;洪山镇王油坊村、北城办社区采取与农户合资入股方式,打造四季农业生态采摘园等特色项目。目前,全县特色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已发展38个,农产品加工项目2个,乡村旅游项目2个,农业服务及物业项目8个,车间租赁270多个,光伏发电等其他项目74个。

(三)新型農业经营主体得到迅猛发展。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加快了土地流转进程,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品流通,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有效地衔接起来,破解了社会转型期农村“谁来种地、怎样种地、如何提高经济效益”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让农民实现从种地为了生存、吃饭,到把务农当成工作,“农民”从身份转变为职业,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繁荣发展,加快了“三农”事业发展的巨大变革。目前,全县已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683个、家庭农场183个、农业产业化集群6个,流转土地38万亩。其中,省、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52家、种养殖业示范专业合作社19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366家,种植大豆、红薯、花生、芝麻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5万亩,农民在获得亩均800-1200元收益基础上,也获得了劳务收入和其他产业收入。

(四)乡村治理更加科学合理有序。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既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又完善了股份合作、民主管理机制,行政村两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在集体经济发展中,村干部领会了新思想,堅定不移地推进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水文章、绿文章、土文章为重点,加快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更加注重民生发展,全面提升了村级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如付井镇马堂行政村,从2017年村集体经济收益的16万元中,拿出10万元为村里安装路灯、帮扶贫困户和群众分红;莲池镇田营行政村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拿出资金为全村农民购买医疗保险,大大增强了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五)全县贫困村实现了整体脱贫。加快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助力了全县如期实现脱贫目标。近两年来,为使村集体经济“强筋健骨”,不断增强其“造血”功能,沈丘县通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平台,在加大资金扶持情况下,积极引导县产业集聚区6家重点企业与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共办企业,共同带动贫困农户2505家,每户年均增收850元;并在贫困村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293个,带动贫困农户5618家,每户年均增收2000元左右。目前,全县159个贫穷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均达到10万元以上,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0.91%,159个贫困村全部脱贫。2018年8月份,沈丘县通过国家验收,正式退出国家级贫困县,顺利实现率先脱贫目标。

四、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村干部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干部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年龄结构偏大,知识能力不足,缺乏引导发展经济能力,表现在村干部缺乏责任和担当意识,认为市场经济主要是鼓励群众创业创新闯市场,发展民营经济,没有必要化心思再去发展集体经济,“经营成功了,成果是集体的;经营失败了,群众要埋怨,债务难化解,责任是自己的,不愿意去冒风险,思想上有压力和阻力。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市场主体,无专业人才经营管理,大都是村两委班子人员兼任,在经营村级集体经济上,工作力不从心。同时,上级部门对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求多、激励少,现实中往往出现短期行为。一些村干部只顾村级组织的日常开支,不管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产业项目附加值偏低。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选择上,信息不畅,盲目生产,增收潜力不强,存在产能过剩隐患。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结构不合理,自营收入比重不高,经营收入增长缓慢,内生增收能力不强。产品带动辐射能力不强,由于村集体经济缺乏经营性人员,业务范围窄,多数都只停留在信息、技术服务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而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有的虽然注册了商标,但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品牌知名度不高,获利能力不强,而且产品只局限在本县本乡本土范围内,达不到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

(三)生产要素资源有待进一步拓展。大多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生产经营要素方面,仍受到一定的局限约束。一是缺少人才支撑。目前我国促进职业农民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乡村振兴“缺人”现象比较严重,发展区域间仍存在差距,让农民真正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任重道远。目前,新生代农民对现代农业技术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真正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专业化农民仍然很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人员老龄化、低能化的问题仍普通存在。二是土地流转存在困难。仍有部分农民存在惜地思想,害怕失去地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难以统一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三是资金来源渠道窄。目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扶持和自身积累,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足,现阶段“ 贷款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四)内部规范管理有待加强。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生产经营以“松散合作”为主,产权关系比较松散。有的合作社发起人办社定位不明确,组建合作社初衷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和项目。一些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内部分工不明,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管理水平不高。一些村级集体资源、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不规范,承包租赁费偏低,造成了村集体资产的流失。部分村尚未很好地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财务透明度不强。部分村干部民主理财意识不强,开支随意性较大,存在“寅吃卯粮”现象。同时,部分村级集体经济还存在法人结构不完善,内控制约不严谨,外部监管不规范等问题。

五、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引导,营造发展集体经济浓厚氛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把中央、省市出台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宣传好、落实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带动,掀起发展热潮。二是在教育技能培训上,立足转化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训一批懂技能、会管理及知信息技术的人员。三是培养带头人。结合村级换届选举,通过择优选拨、上级下派、公开招聘等方式,选好配强村级班子和“领头羊”,形成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村级领导力量。设立集体经济创业基金,实施人才回乡工程,动员吸引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优秀人才、转业军人回乡发展,带头创办集体企业,进一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

(二)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巩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要实现乡村美,农民富,让新型职业农民在改变自身命运的同时,也在让农民成为有尊严、有吸引力的职业。一是要继续巩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必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放大财政资金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效应。逐步完善财政承担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力度,对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农业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二是加大信贷支持,积极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提供贷款融资服务。三是加大结对帮扶力度。当前,全县多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还处于行政推动阶段。要认真排查梳理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发展现状,确定重点帮扶村,建立党政机关领导和机关干部联系帮扶责任制,通过班子帮带、资金援助、技术扶持等措施,把人才、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资源导入农村,助其理清发展思路,联系帮扶资源,落实帮扶项目,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继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证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升值。一是盘活现有资源。在全面摸底的基礎上,对四荒地、旧厂房、老校舍等集体存量资源,通过平整复垦、改造翻新等方式,转化为集体有价资产。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户闲置的土地、林地、房产等资源通过折股量化、统一流转等方式,整合使用,形成集体发展的有效资源。二是引进外部资源。着眼市场大局,立足本地实际,通过引进专业人才、新兴项目、加工原料等方式,积极参与市场开发,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动能。三是整合政策资源。积极研究国家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承接,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好产业提升、科技推广、技能改造、金融支持、基础配套等政策作用,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四)因地制宜选准好项目,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多种形式发展。一是抢抓乡村振兴机遇,着眼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前瞻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发展产业带动型、资产经营型、资源开发型、服务创收型、乡村旅游型、自主经营型、资金入股型等多类型的村级集体经济,找准突破口,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多类型、多渠道、多元化发展。二是坚持合作发展理念,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招商引资和扶贫开发相结合,通过集体参股、村民参与、引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方式,搭建发展“龙头”,引导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项目经营朝着主体资质化、生产专业化、管理标准化、产品品牌化、销售电商化方向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村域经济合作,实现相邻村、强弱村的协作发展,优势互补,壮大规模,实现生产方式最优化。

(五)加强监督管理,着力构建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新体制。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全面采取“村财镇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落实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出租转让及招投标、财务公开、一事一议等管理制度,提高集体“三资”使用的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后劲。细化章程规定,组织全村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章程进一步细化完善,理出操作办法,健全内控机构,定出运营规则,相互监督,共同遵守。推行企业治理。按照现代企业治理模式,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运营机构,完善理事会领导下的经营人员负责制,严格规范重大决策、管理运营、利益分配、资本管理等日常行为,不断提高组织规范化水平。落实职能监管。明确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责任,建立县级村集体经济监管服务平台,对各类经济组织的项目选择、重要投资和利润分配进行备案审查,对日常经营往来进行后台监管,实行风险预警。同时,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和股东股权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创新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益分配,确保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规范管理,健康运行,为我县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河南省沈丘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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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县级政府,承载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为此,分析县级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历史轨迹、主要作用以及面临的主要困难,从而明确定位,找准着力点,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为县级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县级政府;新型城镇化;策略建议

导言

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基本问题,是中国最大的内需,也是事关中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造福百姓,走集约、节能、生态的新路子,着力提高内在承载力,不能人为“造城”,要实现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融合,让农民工逐步融入城镇。要为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提供市场,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迫切形势下,面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这样一个重大战略,作为县级政府,承载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研究其面对什么样的困难,把握什么样的方向,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历史作用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力量。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显示出了不同的作用。一般分三个历史阶段,即政府控制城镇化阶段(1949—1978)、政府推动城镇化阶段(1979—1993)和政府引导城镇化阶段(1994年至今)。

1. 1949—1978年:政府控制城镇化。建国初期,中央实施了与农村隔离的城市工业化政策,以尽快建立起一个以重工业为支柱的完整的工业体系。在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完成任务只能由农业和农民承担。政府建立了一整套与之适应的政策和体制,在农村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制度,将农村的生产、生活和城镇化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政府控制城镇化的主要政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调整建镇标准控制城镇数量;二是通过户籍、就业和保障等制度限制人员流动。195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64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政策的规定》,对人口城镇化严加控制,二元城乡格局形成了在福利、机会和风险诸方面泾渭分明的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三是特殊的积累机制使农村缺乏城镇化的经济支撑和动力。在这一时期,政府通过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来形成一块超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工业化的资金来源。据有关专家计算,1952—1978年,由于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和税收,农业流入工业的资金为4 852亿元,扣除财政返还农业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3 120亿元,相当于同一时期国有企业非农固定资产原值的73.2%。农村失去了自我发展的经济支撑和能力,在人多地少、生产率低的情况下,农村长期在维持生存的边缘徘徊。

本阶段,政府依靠超经济强制对整个社会和农村城镇化实施控制,几乎是决定城镇化发展的唯一力量。导致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展缓慢,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作为权宜之计的控制城镇化政策必须得到修正。

2. 1979—1993年:政府推动城镇化。从1952—1978年,农村人口比重维持在80%以上,农村人地矛盾进一步尖锐,农业劳动生产率持续下降,农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达到极限,难以继续支撑传统工业化发展,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推动城镇化建设。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建设和加强城市对农村的支援。这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四个现代化,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必由之路”。1980年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又确定了“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在这些方针的指导下,政府又出台了两大政策措施来消除农村城镇化障碍。一是重新确立镇的法律地位,放宽建镇标准。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决定改革人民公社体制。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突出了镇的城市特质。到1984年10月9日前,全国有建制镇5 698个,在1983年2 730个的基础上增加了108.72%。1984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该报告对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设镇的规定作了调整,放宽了建镇标准,在新标准发布的当年,镇的数量猛增到7 184个,1986年达到10 718个,到2000年底,已经达到20 312個,增长速度惊人。二是消除部分城镇化的制度障碍。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指出:“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

这一阶段,在政府的推动下,长期被压抑的广大农民和农村的活力迸发出来,农村经济以前所未有之势快速发展。但由于没有具体、得力的监管措施,小城镇发展出现一哄而上的无序局面,称之为比“城市病”更严重的“农村病”。在急功近利和混乱、放任的背后,是小城镇发展机制缺失以及政府作用的错位、缺位造成的“政府失灵”。在政府不能通过自身的优化和提高来满足城镇化的对其的要求时,寻找新的机制来克服“政府失灵”势在必行。

3.1994年至今: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城镇化。党的十四大号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部分地克服“政府失灵”成为可能。1994年9月,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是中国第一个关于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引导城镇化的开端。1995年4月,国家体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中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依靠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将小城镇建设提高到了“大战略”的高度。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被认为是“第一份由最高当局发布的、站在大战略高度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新时期政府引导小城镇发展的标志性文件。它至少在两方面体现了政府在发展小城镇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根本性转变:一是政府作用由“主导”转变为“引导”。政府在城镇化中的作用不再是全面、具体的控制和干预,而是通过宏观调控来引导城镇化发展,对某些制度大幅放宽限制。以户籍制管理制度为例,《意见》明确指出:“从今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政策。”这一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一起,为小城镇的发展营造一个更宽松的环境。二是市场机制在城镇化过程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即由政府控制和主导的机制转向政府引导的市场机制为主。《意见》明确指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创新……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政府不再仅仅通过直接的行政干预小城镇的发展,而是让市场在商品流通、生产要素及人员流动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涵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与传统城镇化建设相对而言的,主要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型产业以及信息化为推动力,追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协调发展的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以城乡统筹为主线,促进城乡一体化;二是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文关怀;三是以全面协调为标准,推动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的协调发展;四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镇发展的后续动力;五是因地因时制宜,探索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总体来说,新型城镇化要依据“一个统领,五个重点”的原则,其中,“一个统领”即为科学发展观,“五个重点”分别为城乡统筹、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因地因时制宜。

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传统城镇化建设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吸收了传统城镇化建设的精髓,如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引导等作用,关注经济发展,为城镇化提供物质基础和发展动力,同时摒弃了传统城镇化中忽视经济社会、城乡、区域之间平衡发展的缺陷。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时代背景不同。传统城镇化建设产生于传统经济体制下,而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以经济转型为背景的。第二,侧重点不同。传统城镇化建设侧重于人口的城镇化和城镇规模及数量的扩大,而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关注城镇质量的优化,致力于经济社会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资源环境与人口之间的协调发展。第三,主体不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居民等,而传统城镇化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第四,方式不同。传统城镇化建设采取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为主,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为辅;而新型城镇化建设则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为主,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为辅。第五,动力机制不同。传统城镇化建设的根本动力主要来自于工业化,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城市现代化,如服务业的发展、新型产业的创新以及信息化。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的主要困难

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高,规模大,牵涉面广,系统性强,在推进过程中除了土地瓶颈的破解和户籍管理的改革这两个方面存在阻力外,还存在以下主要困难:

1.城镇规划滞后。特别是县以下镇域、镇区及各行政村,虽然大部分制定了相关规划,但由于此类规划处于宏观层面,大多没有实施详规,往往在实践中造成规划执行随意性大,存在规划同本地区资源条件、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人口规模及城镇体系等因素吻合度不高、衔接性不强等问题,造成一些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出现,规划执行缺乏严肃性,重建轻管现象普遍存在。加之监管乏力,镇、村、群众之间利益交叉、重叠,协调困难。

2.基础设施落后。县以下城镇发展规模小、层次低,公厕、供水、垃圾中转、通讯、金融、商贸、医疗、教育、文化、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偏少。道路与公共交通设施落后于生产生活需求,缺少必要的次干道系统,公路与街道功能不清,以路代街、以街代市现象十分突出;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未实现雨污分流,未集中进行污水处理和垃圾分类收集,环境污染比较严重。较低的城镇化水平,造成宜居、宜农、宜商的条件不足,对外来人口、项目、资金、技术的吸引力较弱,从而对周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不明显。

3.产业基础薄弱。对大部分县以下城镇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实力偏弱,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工业企业总量过小,资源主导型产业多,高附加值企业少,经济集聚功能差,提供就业岗位少,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高居不下,不能很好地发挥经济支撑、产业带动作用;第三产业受城镇规模限制,发展较为滞后。由于缺乏有效的产业支撑,制约了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直接导致城镇化发展后劲不足。

4.金融支持不足。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和幅度,在道路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无论建设规模还是建设质量上,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相比都还有很大的差距。城镇化建设靠政府买单的“等、靠、要”思想普遍存在,金融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要求。城镇化建设投资来源的单一是导致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县级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主要作用

中国城镇化建设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政府的作用对这一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建国到改革前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央政府采取了控制城镇化的政策,使农村城镇化服从于城市工业化,县级政府在体制上无力作为,客观上对中国农村城镇化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通过放宽建镇标准、就业限制和落户限制等放松管制,推动了中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在政策松绑的背景下,县级政府可以主动作为,但由于缺乏具体监管措施、发展机制以及政府作用的错位、缺位,造成城镇化发展出现“政府失灵”。为寻找新的机制来克服“政府失灵”,政府的作用转向引导城镇化发展,使新时期的城镇化建设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走集约发展之路。

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下的城镇化发展机制的确立是中国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城镇化过程是各种要素在比较利益驱动下的自发配置和流动,本质上是市场化。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具有政府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市场在宏观层面存在缺陷并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作用的惯性造成的城镇化发展对政府的依赖以及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天然优势,城镇化发展不可能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进行。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当政府的职能和其能力不相称时,政府的作用可能是非常危险的。相对而言,县级政府缺乏宏观调控手段,在作用于城镇化时必须根据自己的能力保持适当的强度和范围,做自己能做好的事情。城镇化过程中的政府应当把自己的作用范围限定在战略制定、政策指导和制度供给等宏观方面,微观的工作要交给市场,走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下的城镇化之路。

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重点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过去的“管理型政府”,而应把提供“广覆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作为基本职能,即“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也必然是责任政府,因此县级政府不仅应对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负责,同时必须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切实保护人们合法权利,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易被社会大众所忽视的群体。依据“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新型城镇化要求县级政府充分发挥规划、指导、干预、规范的作用,及時有效地解决传统城镇化中的遗留问题,并为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1.规划作用。制定城市规划是政府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县级政府应依据地区的资源禀赋、地理位置、地质条件、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探索不同的城镇规划模式。当前,县级政府应依据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城镇的空间结构。

2.指导作用。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有着自身利益的相对独立的投资决策主体,县级政府一方面要依照中央和省、市政府的政策对新型城镇化过程的具体事务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要基于本地区的实际进行有特色的城镇化建设,因此它的指导作用具有双重性质。

3.干预作用。县级政府应针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流动人口利益受到侵害、资源利用不集约、城镇环境遭受破坏等社会问题,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干预,协调各群体、各部门之间的冲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城镇中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居民的和谐发展。

4.规范作用。县级政府不仅要积极推行自身行政改革,规范各部门的行为内容及方式,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还要通过经济、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在市场中的正当利益。

五、县级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着力点分析

在充分了解中国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历史作用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困难后,县级政府应明确定位,积极探索,找准着力点,谱写新篇章,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制定规划。规划是新型城镇建设的灵魂和重要依据。县级政府要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因地制宜,博采众长,统筹规划。一是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结合各地城镇的区位优势、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通过分析比较,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按新型生态环保城市的理念来规划城镇的发展;二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各地的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立足当前,面向未来,从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出相应产业功能分区,增强其吸引和辐射功能;三是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城镇规划既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意识,科学预测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做到近期规划要与远景规划相结合。

2.转变观念,服务民生,增强发展活力。一是坚持“百姓得实惠,企业得效益,地方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发展理念,在坚持国家土地政策前提下,鼓励相关企业对城镇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和开发,其收益重新投入城镇建设,形成良性循环;二是加快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城镇的土地使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为今后城镇建设留足发展空间;三是做好“合村并镇”工作,通过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新型社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让农民主动到社区购房,逐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城镇化、生活服务社区化、生活方式市民化的目标,使农民既不远离土地,又能集中享受城市化的生活环境,从而促进土地节约、资源共享。

3.拓展视野,创新发展,提供产业配套。产业发展集聚化是农村城镇化的基础,是城镇集聚人口的前提。城镇的经济发展和实力壮大是城镇建设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县级政府要坚持走产业化带动城镇化、城镇化引领产业化的道路,只有产业壮大了,城镇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进镇就业、创业,吸引更多的人进镇定居,城镇才能繁荣兴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城市化。一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以工业产业园区为龙头引领产业布局,推动污染少、就业吸纳力强的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逐渐使农民脱离对土地的依赖,向城镇聚集;二是拓展农业产业化,引领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民逐步向产业工人过渡;三是强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城市的要求组织实施城镇交通、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并完善城镇公用设施,健全城镇基础功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扩大城镇规模,增加城镇人口,聚人气、兴商气,繁荣城镇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四是完善城乡社会事业,注重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和教卫文体、社会福利等事业基础建设,走城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

4.以人为本,强化培训,扶持农民就业。新型城镇化建设本身需要大量的相关产业工人,项目后期使用和维护更需要大量的物业管理人员,因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过程中,县级政府应特别注重构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体系,促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平台建设,重视农民工职业引导,增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提高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更好融入城市的能力。

5.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拓宽融资渠道。资金短缺是城镇建设的制约因素,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更新观念,创新投资机制。采取多方参与的方法,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多元的融资体制。一是鼓励企业积极调度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资金,对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城镇建设优惠政策要用足、用好,发挥政府投资对城镇道路、绿化、亮化工程以及环境治理等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拉动作用;三是鼓励企业自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方引进资金和项目,把相关企业投资吸引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来;四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不断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银行和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通过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灵活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结束语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建设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承载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的县级政府,必须深刻认识自身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准确掌握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困难,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把握历史机遇,承担社会责任,找准着力点,再创新业绩,充分发挥凝聚、约束、导向、融合、辐射、带动和激励作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中实现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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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 杰]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主要是依据集体所有制实行改革,根据股权制度把集体资产以一定比例分配到每位农民手中,让每位农民都持有一定的股份,同时利用所持股份到年底分红获得效益。从一定程度来看,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获取了显著效果,然而依旧存在一些不足,阻碍着农村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这要求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时,应深入分析,统一改革战线,从而促进产权制度改革有序进行。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意义,在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相关优化措施。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传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确了农民是集体资产的共同所有者,并且对这些资产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享有的权利有着对称性、内容的一致性。传统村民集体制度有着较强的资产排他性,也就是集体资产有关事务不受任何不属于这个集体的人参与和控制。然而随着农村多年的发展,村民个体不断进入和移出,农村集体产权拥有者之间具有较大的矛盾,按照一直以来的经验与有关理论。由此可知,形成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够健全和有关实施措施相对滞后,所以,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意义

(一)促进改革的协调性

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并且对此先后颁发了多项具有一定联系的有利于促进农村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推动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实现的一项措施。可以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人手点,把农村这项改革的各项法制与政策相整合,增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协调性和针对性。

(二)維护农民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农民的利益,实行股份合作制与经营性资产保证到户改革,进一步确定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经济收益。

(三)推进转变农业经济方式

我国当下主要采用的是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双重经营模式。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程中,以往的经营方式有所改变,推进转变农民合作、农民联合及科技经营运行的方式,以此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多样化发展。从而推动农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可以获得集体利益,促使农业经济获得更好地发展。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思想和改革存在矛盾

一些干部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认知上的误区,思想认识也没有统一,容易受到老旧思想的影响,较欠缺市场意识。例如:一些群众任务改革会对自己的权益,一些干部也觉得改革会威胁到自身权利。思想上错误的认知阻碍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

(二)清产核资工作量较大

农村集体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账面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为一些农村集体领导班子更替相对频繁,而以往的领导班子对村里账务疏于管理,部分流转的资产没有人账,导致账面价值不符合实际情况,许多资产闲置和账外资产没收等,使得村集体资产流失相对严重。此外,账面价值不能为清产核资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就又提高了清产核资的难度。

2.以往存留的债务纠纷

农村领导更替频繁难以澄清农村机动地和五荒地等固定资产,以往存留的债务纠纷及村里和其他农村债务问题不能找到真确的证据加以登记确认,存在较多搁置的产权争议。

3.资产评估存在较大偏差

在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集体经费有限和一些建筑性资产手续不足,难以请中介机构评估这部分资产,所以一些农村选择成立村支书、会计、党员代表及群众代表为中心的资产评估小组。但是因为缺乏统一性与专业性,小组成员对固定资产的累积折旧思路不明确,使得资产评估金额和资产实际价值具有较大偏差。

(三)组织成员身份界限难度较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与集体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先决条件。因为中央仅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没有推出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区唯有根据地方性文件作为实施指导方案,比如一些农村确定组织成员身份是以户籍与分得土地。但是由于当前农村地区劳动人口转移程度极大,多数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剩下的大多数是妇女、老人及儿童。因为一些农村集体成员和外出务工人员与村里失去联系,加大了人员界定带来了一定操作难度;对于部分成员不配合,需要工作人员实施一对一进行沟通疏导。同时,针对“外嫁女”身份确定方面,在认定初期,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明文规定,这些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也被放置下来了,为后续进一步改革留下了许多隐患。

(四)股份量化与股权设定存在较多问题

许多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大,许多村民在外务工,使农村集体的股东大会制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如果农村实施股份可以加以转让与继承,将出现农村股民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成员也不是农村股民的现象。而这将致使农村集体股份量化与股权设定加大了复杂性,提高了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经济的管理难度。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优化措施

(一)重视试点先行,扎实基础工作

一方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建设,为进一步改革做充分准备。开展清产核资、会计电算化、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以及财务管理规划,构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监管平台,完善有关决策和管理制度,采用“科技十制度”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村土地统计等基础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造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坚持循序渐进原则,注重试点先行。合理选择村、镇试点,有效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全方位推进改革提供配套的相对完善、可复制推广的制度。促进农村集体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试验,探究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以及抵押担保等,为深入推广农村综合改革积累经验。

(二)全面进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是清产核资。首先,确定清产核资内容,需要重点清算集体所有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在进行查账内资产清产的同时,也注重查账外资产清产。通过清产核资整体,掌握资产结构、储量、分布、运行效益等情况,构建数据库,促使实现账证和账实一致。其次,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性原则,清查的所有环节和最终审核所确定的结果都需要加以公开,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在清产核资完成之后,应及时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化管理集体资产。最后,确定权属界线,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主要是在坚持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基础上,就权属不明确和存在争端的资产资源根据法律加以确权,保证集体资产产权明确。

(三)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确认成员身份是有利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第一,坚持确认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有着重要关系,关系到所有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为复杂。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改革单位成员需要确认实施方法,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和土地承包关系等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成员认定工作。第二,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有效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采用“有法可依、無法依规、无规依民”的方式认定成员身份。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注重规范程序。重点在于确认婚嫁妇女、新人婴儿、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群体,民主协调,防止多数入侵犯少数人权益的问题发生。第三,做好劳龄登记。劳龄是体现集体经济付出的重要标准,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经历的时间较长.因此加大了劳龄登记难度。对此.改革单位需要制定劳龄登记工作计划,保证农民群众能认可劳龄登记结果,可以经受历史的考验。

(四)创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创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前农村可以按照村集体资产类型与存量,合理选择改革方式。首先,针对经营性资产较高的农村,在明确集体产权归属基础上,把资产折股量化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次,针对经营性资产不多或不具备经营性资产的农村,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基础上,建立经济合作社。最后,针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大的农村,依据承包农民意图,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性的经济组织,当下主要是以县级以上的地方性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此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更好地进行经营性管理活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制定合作社规章,并按照规章来选举工作机构和人员,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治理结构。

(五)不同的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促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提高集体经济、促使农民增收。农村地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其具备的作用,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产、发展集体资产、服务农民群体等方面,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市场主体,必须利用自身具有的各种有利条件,选择合理的发展方式和经营模式,以不同的方式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有助于农民群众享受农村改革发展成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短时间就能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吸取有关教训,积累有关经验,尽量避免发生错误。同时,农村各地区的工作人员和农村群众也应有效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健全有关政策和体制,推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与政策体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发展道路,完成农村经济较好发展的目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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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金凤,青州市东夏镇人民政府,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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