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范文

2023-05-06

典当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所必需的其他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应是临街底商,办公面积不小于200平米。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所从事典当业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如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房地产鉴定评估师等)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典当业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证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

7,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法人股东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及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一套(加盖公章)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所有权或3年以上租赁合同)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签署的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意见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典当行初审推荐表(机打、市级典当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11,市级典当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附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说明);

全部材料A4,装订成册,附目录,五份

申办程序

典当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典当业务操作流程图

一、典当操作流程概念:

指典当作业的先后顺序及其具体过程。

狭义典当——

主要是指某笔业务一个具体的典当过程,即从当户将当物交给典当行起,到得到所需要的当金为止。这一具体的典当过程准确地应称为“收当”。

广义典当——

不仅包括收当过程,而且还包括续当、赎当、绝当等环节内容。

典当业务操作流程图

二、典当四阶段:

收当

续当

赎当

绝当

由于收当、续当、赎当、绝当四部分在整个典当过程中是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独立地存在于不同的时间阶段,因此我们把典当业务的操作划分为“典当四阶段”。

第二节

典当各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交当

• 概念:

当户执合法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将当物交付给典当行营业员的行为。

• 操作人:估价员(评估员)

• 相关规定:

1、接受当物应小心谨慎,避免磕碰、摔落。

2、对贵重物品应戴上手套。

(二)验当

概念:

由典当行营业员查验当户及当物有关情况的行为。

操作人:估价员(旧称首柜、“朝奉”。)

相关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5条规定:个人出当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当的应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查验当户

(1)身份证件:

是否为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与期限)。

是否真实,人与证是否相符、一致。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是否真实,是否超期。

(2)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2、查验当物

(1) 是否属于禁当物品

《办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不得收当的八类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来源是否合法:

一要核查当物原始发票;二要通过观察、交谈、了解、判断。

年龄--住址--数额--数量

(2)权属真伪

是否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他人财产(借来的和租来的)

●共有财产(夫妻双方)

●有争议财产(继承的和转让的) (3)真假优劣。

查验当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成色、性状等。防止以假冒真、以劣充好。特别当物还须到相关登记部门去查询登记。

(三)估当

• 概念: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商品市场行情,对当物现行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 操作人:评估员 • 相关规定:

1、评估当物要科学合理,当物大多是二次进入流通领域,故价值都远低于一次进入流通时价格(文物除外)。因而估价要考虑其使用年限及折旧损耗,重点参考二手市场价格。

2、严禁恶意压低估价和故意与客户串通抬高估价。前者有失公平原则,丧失典当行诚信声誉;后者反映员工思想品德败坏,损害典当行利益。

(四)折当

• 概念:典当行营业员根据估当结果和当户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确定典当金额的行为。 • 操作人:估价员 • 相关规定:

1、应按合理的浮动幅度确定折扣比例。原人行管理办法规定按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商务部、公安部新出台的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际过程中一般按估价的50%—70%报价(个别例外)。

2、折当比例的高低,应充分考虑当物的二次流通性和变现性。

3、当金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和当户的“协商原则”。《办法》第六章第36条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4、当金的最终确定应符合公司内部规定的评估员的放款权限,超越权限应上报审批。

(五)写当

• 概念:填写当票的简称,即根据与当户协商确定当金数额以及明确当期、费率等事项后,由营业员填写当票,签订借贷契约的行为。 • 操作人:估价员 • 相关规定:

1、当票上各要素要如实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尤其对当物的瑕疵要注明清楚。

2、综合费率不得突破《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可以预扣,利息到期支付不得预扣,实付典当金额要计算准确。

3、当票一式四联,字迹要清楚,数字书写要规范,不得随意涂改。

4、当户须在当票上亲笔签名,当行须加盖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5、如当票上已注明的条款不能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双方意愿,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或合同的签订人仍然是当物的所有权人或代理人(代理人须持有所有权人的委托书)。

(六)管当

概念:又叫“存当”,典当行营业员凭当票保管联收妥当物,当面封

包(袋),将当物存放到库房进行保管的行为。

操作人:保管员(旧称“管楼”、“管包”、“管饰”)

相关规定:

1、封包前将当票与当物核对、看“票”、“物”是否相符。

2、封包时,要与当户当面清点,包装、封存,封口处让当户签字。

3、封包后,保管须在当票上签字,同时在封包上应贴牢当据编号。

4、封包入库前,保管员应根据当票“保管联”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入库;同时按照《办法》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在典当物品登记表上对当户姓名、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当物名称、数量、规格等逐项登记。

5、入库后的当物封包、封袋要求按品种类别,先后顺序存列、摆放整齐。

(七)当出

概念:旧时行业术语,即发放当金,简称“放当”,指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当票实付金额向当户支付当金的行为。 •

操作人:出纳员(旧称“管钱”) •

相关规定:

1、必须凭当票的“出纳联”如实支付当金,坚持见票付款、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2、付款前必须仔细审核当票要素是否齐全,实付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保管员终审人或经理签字。

(八)续当

概念:又称展期、延期,指当户典当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本金,经

双方同意仍以原当物继续典当,续签当票和合同的行为。续当标志着典当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

操作人:评估员、保管员、出纳员 ·相关规定:

1、当户由于资金等原因到期不能赎当的,可以续当。

2、续当应于典当期内或期满后5日内办理。

3、当户续当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原当票。

4、办理续当时,评估员应审核原当票及当户身份证,填写续当凭证,一次续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保管员应根据续当凭证“保管联”对续期当物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6、出纳员复核续当凭证后,与客户结清前期利息和本息综合费用。

(九)赎当

• 概念:当户按期偿还当金本息,赎取当物的行为。 • 操作人:评估员、保管员、出纳员 • 相关规定:

1、当户赎当须持当票和居民身份证办理,评估员应审核赎取人身份证明及所持当票真伪。

2、出纳员收取本金利息,确认结清后,开据一式三联“收款单”。

3、保管员见出纳“收款单”保管联后,方能按当据编号入库取物。

4、保管员对当物出库必须登记销号,并将当物与当票核对无误后交当户当面拆封,清点核收。

5、赎当时,应结清有关利息、费用;逾期赎当的,按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含罚息)。

(十)绝当

• 概念:俗称“死当”,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

行为。

• 操作人:保管员 • 相关规定:

1、对大宗当物或折当率较低的当物,当期届满,先要发函或电话通知当户。

2、保管员每月应根据“库存当品登记簿”清理逾期当物,列出绝当物清单。

3、绝当物清单包括绝当物品名、种类、数量、原当金额,拟处理价格等应由经理召集评估、保管等商议,最后须提交有权人或经理签字审批。

4、保管员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出库单,将绝当物出库,并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销号,同时应建立“绝当品专用台帐”,用以逐一记载绝当品的增加或减少。

5、大额绝当品按规定委托拍卖,小额绝当品按审批标价列于门市柜台自行销售变卖。

第三节

典当业务操作风险

风险的概念

• 什么是风险

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通常是指某种不利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典当行的业务风险是指典当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典当资产收入、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 风险管理的概念

是指通过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析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用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一)违法违规经营风险

指典当行工作人员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政策规定操作,使典当行蒙受法律法规的惩治带来的风险。

非法高息集资,变相吸收存款;

高利盘剥当户、用暴力手段强迫当户赎当;

收当国家禁止典当的物品(包含赃物)。

这些都会引发法律法规处罚和制裁,给企业造成经营风险。

分析:该风险在操作程序上,主要表现在交当和验当两个环节。

如果当户所交当物是《办法》明文禁止的,或者明知当物有赃物嫌疑,为贪图暴利铤而走险,甚至和犯罪分子勾结恶意收赃、销赃,这些违法违规操作,轻者经济处罚,重者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勒令关门,甚至个人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收当风险

指典当行从业人员因缺乏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素质不高,鉴定评估水平较低,造成收当环节把关不严,病从口入,给典当行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风险。

该风险在操作程序上主要表现在“验当”环节,它包括三种情况:

1、收假

即当户以假冒真,拿来假货典当。

假钻石、假画、假黄金、假项链等这是假货之类;

假房地证、假车牌(套牌)、假身份证、假结婚证等假手续。

以假当真,都是骗当和诈当。因而在收当金银饰品,文物艺术品时,一定要请专家“把脉”,一旦自己不小心“走眼”,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收错

即当户交当的当物虽是真货,但由于其品相、质地、性能等大打折扣,其现实价值与原价相距甚远,而典当估价人员因误信其原价值之高而收错,导致“物无所值”。

3、收偏

即典当行收当自己不熟悉的当物,造成当物种类中出现偏门、冷门,一旦绝当,无法变现。

一些典当行为了扩大规模,采取多元化经营的策略,什么黄金首饰、家用电器、五金百货、钢材电缆、古玩字画、珠宝玉器、房产、股票等等一应俱全,有

些行业自己熟悉,但有些行业自己从未涉足,一味贪大求全,肯定会吃亏上当。 市场经济的规则是整个市场不断细分,划分越来越细,随之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典当经营也要找准市场定位,走专业化道路,突出自己的典当品种和典当特色。

(四)绝当物变现风险

指典当物品出现绝当后,绝当物品在处理过程中,再次进入市场流通的难易程度而带来的风险。包括两方面:市场价格原因和过户手续原因。

●价格原因分析:

(1)“两高一低”,即估价过高,折当率过高,出现绝当后,其变现率低。

分析:典当发放的当金较高,收取的利息费用较高,且容易和当户

达成协议,但隐含的市场风险较大。

(2)“两低一高”,即估价过低,折当率过低,出现绝当后其变现率较高。

分析:典当发放的当金较低,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较低,且容易挫伤当户积极性,但隐含的市场风险较小。 ●手续原因分析:

(1)机动车绝当

当户不配合,没有原身份证件和当事人不到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2)房地产绝当过户手续

当户不配合,不能协议抵债、变卖或委托拍卖,收回现款,为买受

人办理过户。

(五)职业道德风险

指典当行工作人员违反典当行各项规章制度,个人道德品质恶劣,利用职务之便,以牺牲典当行利益为代价来谋取个人私利,从而给典当行带来各种损失的风险。

主要表现:内外串通有意高估,超额发放当金;免除抵押、质押条件,发放人情信用当款;在业务中搞地下交易,暗拿回扣、佣金,造成典当行利润流失。

该风险存在于典当业务操作上的任一环节,但并非每一环节都会出现此种风险。

第四节

典当操作风险防范

如何防范操作风险:

战术上: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

战略上:制定防范风险的策略

一、防范风险的基本措施

(一)依法依规经营,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认识,强化法律、法规学习,自觉规范经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有效规避法律政策风险。

(二)培养典当专业人才,防范收当风险。

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特别是经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的业务技能培训,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制,努力提高典当专业人员鉴定水平和估价水

平;

大胆引进人才,大力吸收与典当业务相关的具有较强行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业务人才进入典当行,广泛接纳市场经验丰富和具有先进经营理念的管理人才进入典当行,夯实抵御经营风险的人才基础。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贷款比例风险。

加强风险教育,树立风险观念,强化风险意识,通过企业“责权利”的合理分配和内部放款审批制度的相互制约,提高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市场网络、把握价格趋势,防范绝当风险。

典当行要建立自己的各类“商品市场价格信息网”,包括新产品

价格,二手市场价格,建立稳定的多个的信息来源渠道,搞好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及反馈工作。

把握一般当品的价格走向,摸清其市场价格弹性。

商品一:产品更新换代快,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其价格走向是一条下降趋势线,如电器产品(电视、VCD)、微机产品、电信产品(手机)等;

商品二:市场供需比较均衡,产品更新换代较慢,相对价格影响不大,其价格走向走的是一条平稳的水平线,如黄金、铂金饰品、钻石、名贵手表等;

商品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是可以预测其市场价格趋势的,如汽车、房产等。只有掌握了商品市场价格弹性一般规律,典当时才能“哑巴吃汤圆——心中有数”。

因“物”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当物具体对待

掌握了当物的市场价格信息,尤其是二手市场价格行情,在当物的估价和折当上,灵活运用:

对价格弹性较小的当物,在估当和折当时不妨高一点; • 对价格弹性较大的当物,估当、折当时不妨低一点;

• 对有些无法确定未来价格走势的当品,随着当户的不断展期,在押时间过长,其市场价格会因某些不可确定因素突然发生变化,从而可能给绝当后的物品变现带来困难。唯一的办法是一旦绝当,立即处理。

疏通绝当物品二次流通渠道,广交朋友、广辟途径,与较大型旧货市场、专业商品交易市场等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彻底解决典当的最后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工序——绝当物的市场变现,从根本上解除后顾之忧。

(五)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防范绝当物产权过户风险

1、

办委托公证为了顺利过户

机动车:委托公证,办理过户

房地产:委托公证办理出售、收款、解除抵押,交易过户手续

2、

预签不可撤销委托拍卖合同

3、

预签抵债协议

4、

预签买卖合同(附委托公证)

5、

用典当行关联公司控制借款公司的股份,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六)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机制,完善内控制度,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建立适合典当企业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在传统的典当业确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模式;

• 运用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酬薪制度、股权制度、增加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 • 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用制度管人,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合作的内部制衡制度。 •

二、防范风险的基本策略

1、风险回避

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而主动放弃或拒绝承担该风险,属一种事前控制。

风险回避是一种保守的风险控制办法,不承担风险当然就不可能蒙受风险损失。

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回避风险也就是放弃了获得收益的机会。所以在权衡收益和风险之后,对于极不安全或者收益不足以反映风险水平的风险应采取回避态度。例如明知客户信誉低,获利来源不稳定,即使利率很高,也不宜向其发放贷款,因为巨大的市场风险很有可能导致血本无归。

2、风险抑制

指承担风险之后,采取种种积极措施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程度。

● 积极的风险控制: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消灭或减少风险来源。例如典当行对大额客户发放贷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帮助其及时找出存在问题,及时解决,从根本上减少风险发生可能性;

● 消极的风险抑制:即通过事先充分准备,即使风险一旦发生,其造成的风险损失也极小。

3、风险分散

指通过承担各种性质不同的风险,利用他们之间的 相关程度取得最优的风险组合,使这些风险加总得出的总 体风险水平最低。风险分散是典当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一 种重要策略,典当贷款的风险分散措施主要有三种:

第一,贷款客户分散化。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 借给更多的客户

贷款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尽量把贷款给更多的借款客户,如果在贷款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贷款客户越少,贷款风险就越大。

客户之间的借款额度分布均匀

避免将贷款过多地集中在少数客户身上。如果贷款过分集中于少数客户,就会使典当行的全部贷款风险水平可能因少数客户发生违约风险而大大提高,从而给典当行贷款资产带来威胁。

因此,典当行一般都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增加小额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比重,这样就可以使典当行在贷款客户不至于减少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风险。

第二, 当物品种分布多样化。 ☆

行业结构和品种结构多样化。

贷款要分散在各种不同的典当物品和不同行业上,而不要将贷款资产局限于某一两种行业或当品上,避免某一行业受市场疲软影响而给典当资金带来风险损失。因为众多的行业同时出现市场梗阻的概率很小,而单一行业受市场影响而疲软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

行业和品种须有较强的独立性。

这些典当物品和典当贷款所支持的行业之间必须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如果相关度高,这些当品和行业往往会在市场风险面前具有相同的命运,市场稍有波动就会产生连锁反映。

第三,贷款发放主体的多元化。 ☆

学习“银团贷款”办法。

即由一家或几家典当行牵头,多家典当行联合,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特定借款客户提供大额贷款安排。由于贷款是分家提供,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则风险也就同时分散。 ☆

减少失误。

贷款项目是由多家典当行共同考察、评估和决策的,这样集各家所长,大大提高了评估和论证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精确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减少了因单个典行评估失误而造成的风险。

4、风险转移

即在风险发生之前,通过各种交易活动,把可能发生的危险转移给其他人承担。

☆ 投保:通过预测有的典当业务可能会有风险,事先可将“质押物”和“抵押品”进行投保,甚至和保险机构协商开办某类放款风险保险,一旦出现风险,可由保险公司理赔。

置换担保物:针对有的大额贷款客户因多次续当延期造成当期过长,在押物价值随市场行情变化明显降低,要求客户增加或更换质押物或抵押物。

资产保全:预测收回本息非常困难,担保物有风险,这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当户的其他优质资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预留买家:将质押物、抵押物预先与认为有收藏价值的买家签订收购合同,这样,通过转移风险,保证典当资金安全。

5、风险补偿

属于一种事后控制,也是一种被动控制。指典当行在正 常经营年份,提存足够多的风险基金或贷款呆帐准备金,用以 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又称为“风险自留”。

☆ 风险自担:以典当行自身的财力直接将风险损失摊入经营成本,弥补一些对经营活动影响不大且规模较小的风险损失。

☆ 风险自保:对那些损失较大,无法直接摊入成本的,主要用每年从盈利中提取专项准备金(贷款呆账准备金)冲销。

风险自留并没有减轻典当业务风险,只是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使风险不致于影响典当行的经营信誉和形象。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 ●刊物信息:

《中国典当》刊

《典当纵横》电子刊 ●书籍信息:

《现代典当经营管理》(湖北人民出版社)

《典当经营案例》

(武汉出版社)

典当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应采取比一般商品流通企业更严格的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和有关工作部署,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取不少于15%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控典当企业的合规经营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八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加强典当监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便明确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六)根据投诉、举报核查;

(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三条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典当,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监管工作奖罚机制。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表彰,对监管工作薄弱和失职的单位与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公正廉洁开展监管、检查工作,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明确责任、从严把关、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

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对于新增典当行批准设立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利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

(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二分之一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三分之一以上。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单个法人股东投资比例下限为典当企业注册资金的5%。

(三)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同意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承诺有义务配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报表和材料;法人股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应出具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关于其投资典当行的同意函,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典当行之间的控制机制。

(四)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纪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五)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六)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第十八条 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注册资金有无抽逃情况。

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的、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管理。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一)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

(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

(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辖区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进行抽查、检查,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现金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不提倡对可立即变现的上市公司股票开展财产权利质、抵押。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授权的打印批次号或证书流水号为典当企业打印经营许可证,严禁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省、市两级商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各级商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疑问,需责令企业做出说明。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市级商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装进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三十条 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应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严格当物质、抵押登记制度。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的管理。

(一)股东入股时间不足2年的不得对外转让其股份,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三年或最近两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审慎对待,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

(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金变动,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发生重大诈骗;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控股股东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七)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人员非正常变动或下落不明等。

发生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上报商务部,各地制定出台的有关典当业务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措施应及时通报商务部。

第三十五条 指导典当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诚信经营,防止恶性竞争。

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纳入商务执法热线,加大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力度,提升监管实效。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典当企业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 年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是否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办事处、联络处。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等。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表扬、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采取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商务主观部门可要求典当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资格: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

(三)出租、出借、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四)连续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经核实无故拒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时被要求停业整顿,且在一定期限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停业整顿条件的企业,由当地商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通报同级的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并报省级商务部门和商务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或规定有关事项,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典当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典当业 资金融通

一、我国典当业发展现状

1987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恢复了古老的典当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兴起。截至2010年底,全国经商务部、公安部核准设立的典当行总数4433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近600亿元,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现代典当业有着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传统典当业相比,它的服务对象、投资主体和典当的当物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服务对象的变化

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典当业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和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为典当业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开辟了新的融资平台。现代典当业便捷、安全的经营模式和合理的收费水平恰好迎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他们解决资金临时短缺、急需“掉头寸”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现代典当业的服务对象已经从解决日常生活急需的社会大众发展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家和个体私营业主,他们的融资总量达到了典当总额的80%以上。

(二)投资主体的变化

我国典当业复苏时,设立的典当企业规模都不大,注册资本仅几百万元,基本上是国有性质的,经济体制改革后,才逐步改制成私人参股的民营企业。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典当业的经营范围有所拓展,典当业的经营规模有所扩大,受到了民间资本市场的青睐。一些集团企业纷纷涉足投资典当业,注册资本都在千万元以上,其中不乏有房地产业、物流业、制造业和金融业的知名企业,他们往往是资本实力强、投资意愿强、抵御风险能力强的“三强企业”,给典当业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仅以江苏省为例,2006年以来新设立典当企业的控股大股东90%以上都是当地行业中的佼佼者,如无锡华西集团、常州国发投资公司等。

(三)当物的变化

传统典当业的当物大都是黄金饰品和居民消费品为主。典当业恢复经营后,影视小说中常见的衣着类当物不见了,手机、电脑类当物热闹了一阵也淡出了典当行,代之而起的是名表(大都在北京、上海)、汽车、股票等“新三样”。2006年后,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抵押等“当物”进入了典当业务,并且很快就占据了典当总额的大部分份额。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小企业成了典当业的主要客户,当物从单一的居民消费品逐步扩展到厂房、股权等生产资料。房地产典当发展最快,大约占到各典当行业务量的50%以上,股权等财产权利质押约占典当总额的22%左右。

二、我国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较粗,不利于规范发展典当行业

典当行业是特许经营企业,由于其设立、经营、监管的特殊性,法律规制必然严格、细致、具体。目前,2005年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相当低,且与国家现行部分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担保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典当的特殊性质、典当的融资方式、典当的服务对象以及传统典当与现代典当的法理区别等,均尚未作出界定,因此既不能有效保护典当行业的合法利益,又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具体情况。同时,法律责任规定得过轻,与发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威慑力不足。此外,由于尚未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相关监管缺位,不法经营和不法竞争影响典当业发展

一是寄卖行等的不法经营行为。由于寄卖行等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审批的程序较为灵活,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未经批准的,挂有“典”、“当”、“押”招牌的所谓典当行在各地城区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寄卖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经营范围与合法典当行完全一致,但息费率却是合法典当行的2~4倍,严重扰乱了典当市场,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二是典当业之间存在不法竞争。为了追逐利润,有些典当行在费率的收取上只执行一个费率,没有按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与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分开计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典当行不执行《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综合费率的规定,将综合费率下降到上限以下,严重干扰了典当业的正常发展。

(三)典当专业人才十分匮乏

典当管理涉及经济学、金融学以及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典当经营涉及企业管理学、心理学、人际交往艺术、鉴定评估技术等,典当品种涉及千万种商品和财物。典当业作为从事货币经营的特殊行业对人才要求相当高,但现行典当从业人员主要靠师傅的传、帮、带及自学成才,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导致现有典当人才结构单一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以及储备人才严重不足。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其人才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有的典当行因物色不到合适人才迟迟不能开业,有的典当行因为人才不专业导致相关的业务难以开展,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互挖人才的现象。

(四)典当业融资渠道不通畅

目前,我国典当业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业务运作,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迄今为止尚还没有一家上市的典当行。融资渠道的不畅导致个别地区的个别典当行存在违规吸存甚至高息揽储的情况。缺乏其他有效的融资渠道,制约了典当业增强资金实力,发展自身规模的进程。

(五)典当经营范围过窄

我国典当业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同时也更加便民。

三、促进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担保法律法规,强化对典当业的监管

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行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以避免管理矛盾。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现在还亟需制定以下三类政策文件:一是有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有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有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加强典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

(二)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为典当行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现代典当行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与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这对其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鉴别当品真伪、评估市场价值、预测未来走势等方面都要略有所长,因此典当行需要的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人才匮乏将会严重制约典当行业发展。所以,要加快典当专业人才培养,通过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经验积累等不断壮大典当人才队伍。

(三)健全典当物品流通渠道,完善处置变现机制

健全的典当物品处置变现机制对于典当行的安全有序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要构建大型从事典当物品交易的专门市场,完善典当物品信息流通网络,加速典当物品流转,提高典当物品的变现能力,尽量减少因缺乏流动性而产生的损失,为典当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流通环境。

(四)进一步拓展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除了房地产外,也可将有价证券以及一些高科技产品作为典当物品,比如增加“股票典当”等。“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行特约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向典当行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支出的业务。“股票典当”在国外是极为普通的融资行为,而在我国该项业务并未被完全认可。对典当行而言,“股票典当”操作容易,特别是质押物变现容易,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宽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增加赢利渠道。

(五)拓宽典当行的融资渠道

典当业应积极探索各种融资渠道,坚持与银行广泛接触寻求获得银行贷款的有效模式,扩大经营资金的来源。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开典当业的融资渠道限制,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典当行从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渠道进行融资;允许典当行的当物可以在认定第三方监管下对银行实施动态余额抵押,以当票为依据,在不影响当户对当物赎回的前提下对银行抵押物价值余额进行动态平衡调整。允许经营良好的典当行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以增强典当业的融资能力。

(责任编辑 李西江)

典当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三百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11、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12、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

·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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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环工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武汉市工商局批准的合法企业,有多名专业员为您服务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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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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