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论文范文

2024-01-24

纳税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实现纳税遵从是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就纳税遵从的含义和类别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介绍了我国税法中关于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并设计了一个应用案例,进而分析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必然产生纳税遵从行为,而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免税的选择导致的可能是纳税遵从行为也可能是纳税不遵从行为。最后,本文讨论了免税“悖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纳税遵从 增值税免税 关联

近年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纳税遵从成为了征纳双方共同关注的话题。例如山东省西部某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大厅门口张贴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标语。可见,纳税遵从成为了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很多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对纳税遵从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就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开展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的含义与类别

按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将纳税行为分为纳税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

纳税遵从行为(有时称为纳税人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含义与类别是从西方税收理论中引进我国的,比较规范和正式地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西方税收理论》一书中。我国国内的研究者大都以该理论为蓝本进行了扩展研究,其中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刘剑文(2003)认为:纳税人遵从是指纳税人的实际涉税活动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强调纳税人的行为客观上符合法律,而不论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如何。诸如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过多申报或过少申报都属于纳税人不遵从,无论是出于故意、粗心还是不了解信息等原因。

朱青(2008)认为: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适当的时间填写所要求填写的申报表,表中的应纳税额按照适用于填表时的税法、规定或法院的裁决填写,从而做到诚信纳税的行为可以视为纳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行为相对应,一切不符合税收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行为均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都赞同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认为:纳税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自我服务性遵从、习惯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社会性遵从、代理性遵从、懒惰性遵从八类;纳税不遵从分为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自私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经纪人不遵从(也被称为代理性不遵从)、习惯性不遵从八类。除了上述分类方法,也有学者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我国学者马国强(2000)把纳税不遵从行为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三类。

总结国内外的观点,可以发现人们对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所做的定义和分类在形式表述上大同小异,在内容实质上基本相同。大家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二、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有关免税的规定及应用举例

(一)相关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增值税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试点,2013年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正逐步扩大。相关法规中大量涉及到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免税问题,现仅举如下几个和本文有密切联系的例子。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规定:销售、提供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127号文件首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年10月1日起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当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后发布的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的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都延续了上述规定。

(二)举例说明

[案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每吨有机化肥的对外售价均为2 500元,每吨有机化肥的生产成本为1 755元,这1 755元中包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户中转入的255元(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而导致的原材料被购进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生产有机化肥所用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初该企业的管理层讨论了是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有关资料如下:假设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有机化肥的含税售价仍为2 500元/吨;又由于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购买方能够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所以把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有机化肥的价格提高为不含税售价2 500元/吨。以销售总量为100吨为例,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多少时,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对该企业不利?

[解答]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为x吨,则对其他化工企业的销售量为(100-x)吨。为了便于解答和易于理解,以如下的相关会计分录作为辅助的分析工具并且不考虑除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7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755

贷:原材料 1 755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755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755

2.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抵扣采购原材料等负担的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500

贷:原材料 1 500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1+13%)]2 21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13%)×13%]287.61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3%)325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500

评价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以取其各自合理之处。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价计征并实行税款抵扣机制,所以,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收入的增加,从而应纳增值税税款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获得的可支配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应交增值税额这个指标往往不能反映出纳税方案对纳税人的总体影响,因而应当使用具有综合衡量功能的评价指标。本着能够说明问题并且简化的原则,本例使用销售毛利润作为评价指标。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x+2 500(100-x)]-1 755×[x+(100-x)]=74 500(元)

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1+13%)x+2 500(100-x)]-[1 500x+1 500(100-x)]=100 000-287.61x

当R1>R2时,获得的销售毛利润相对减少,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此时有:

74 500>100 000-287.61x并且0≤x≤100,解得88.66

所以,如果采用销售毛利润作为决策评价指标,且销售总量为100吨时,则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增值税免税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反之亦然。

三、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

从上述举例可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导致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层层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在某一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就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在此环节丧失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选择增值税免税能否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该一般纳税人在整个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流转链条中所处的位置,购买方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购买方是否属于“高征低扣”的情况,等等。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所以选择增值税免税一定会减轻其税收负担,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一定是纳税遵从行为,因为这种纳税行为符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既然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的结果是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也可能加重其税收负担,那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对纳税遵从度、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效果产生了什么影响?必须从以下方面来回答这些疑问。

(一)免税的性质是什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什么?

经过广泛考查,张学博(2012)指出: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王霞(2012)指出:免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的形式,是税收优惠的种类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由上述观点可见,我国的官方和民间都对以上观点达成了共识: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纳税人通过免税获得了实惠和好处,所以免税在性质上就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二)构成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的核心要件是什么?

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本文认为,上述核心要求规定了纳税遵从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的要件:在形式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形式上合法,例如符合征税的形式要件;在实质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例如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凡是不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

基于以上两个回答,结合上文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选择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如下表所示:

A:我国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减轻;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加重)。

B: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放弃增值税免税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放弃增值税免税,则增值税税收负担减轻)。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却会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而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却会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遵从行为的发生。这是对传统的、主流的、普遍的观点的挑战和颠覆。这种“悖论”的成因有以下两个:一是税法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应用;二是增值税计征制度的设计。这种“悖论”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导致纳税人困惑。税收和税法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属于专业阶层的专有知识,一般民众很难确切理解和掌握,只能了解一些税法常识(例如免税的后果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并据以安排自己的应税行为(例如选择免税)。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中国尤其明显。假如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后经过一段时期却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加重了,则必然疑惑:免税究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是为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导致纳税人质疑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等的金钱给付,是公权力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的强制掠夺,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天性,所以纳税人一般不乐意纳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一段时期之后自觉发现或经由他人指出而发现免税反而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则必然认为国家采取愚民的手段获得了税收收入,进而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产生质疑。第三,上述两点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后果就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趋于紧张,税收征管的质量低、效果差。

为化解上述消极影响,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是必要的:第一,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创新。要拓展免税的含义和后果,应当在理论上明确指出:事物的存在皆依存于所处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免税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免税则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从国家层面,税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力度。例如采取多种方式详细地解释税法,帮助纳税人避免无知性纳税不遵从(是指因税法复杂或意义不明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而发生利益受损和纳税错误)。第三,积极培育和支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发展,营造代理性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人的帮助从而实现纳税遵从)的氛围。第四,纳税人要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克服懒惰性纳税不遵从。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朱青.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张学博.减免税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盖地.税务会计理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纳税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法与会计准则;纳税会计;财务会计;关系

随着国家经济稳定发展,我国不仅在税收政策上有了一定改变,与此相对应的会计规则也在逐步发生变化,而其中比较重大的改变就是在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的问题上,两者在企业会计行为中的分离行为愈发突出。基于此,本文将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纳税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展开具体论述。

一、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

对于企业而言,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共同依存、互为关联。财务会计是纳税会计的基础,首先依靠财务会计将企业庞大的运算数据整合到一起,然后纳税会计会对财务会计的工作进行整合和统筹,两者关系密不可分。简而言之,纳税会计的工作离不开财务会计的支持,两者都是为了企业而服务,两者都遵循相同的会计原理,计量尺度也保持一致。但即便如此,两者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1.两者的核算目的不同

有人认为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之间的关系属于前者大于后者,从原理上看的确如此,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依然很明显。财务会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经济事务进行分析、确认、计量、记录以及完成报告,也就是俗话说的“做账和报税”,但税务会计却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工作,隶属于企业会计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主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结合账务、业务进行考虑,分析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重点关注税务工作中的风险与收益。因此,会计学角度看待两者差异,就存在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前者主要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后者是应付税款法;而税法角度是针对两者对所得税成本的计算,注重可扣除项和不可扣除项的区别,其中还涉及到资产的处理以及损失和收益的处理。

2.两者的核算范围不同

财务会计的主要工作是针对企业各项事务进行具体的核算,纳税会计的主要工作是从财务会计中将税收部分的会计工作分离出来进行细化,两者在宏观上是一致的,但在细节上,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之间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就核算范围而言,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明显要大于纳税会计的工作,纳税会计主要针对计税依据、应缴税款等与纳税行为相关的数据,而财务会计不仅会整理粗略的纳税数据,同时还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利润都纳入到工作之中,因此,财务会计比纳税会计核算范围更广、内容更加复杂,同时也是纳税会计的工作基础和前奏。

3.两者所受的约束不同

针对国家所颁布的法规,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所受到的约束程度不同。前者所受到约束的法律准则是会计法,而后者所遵循的法律规则是税法。在行业内有一种说法,财务会计的作用就是基础的做账、报税,而纳税会计却因为税法的限制对企业有更高的要求,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税务问题和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角度确认的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从税法角度来看,除了以上收入外,还包括会计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税法收入比会计收入涵盖面更宽;又如财务会计对预估成本是可以列报的,但纳税会计按实际发生的原则确认,未发生的一般不予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会计会更多去考虑企业的运营和税收问题的实际,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循税法的准则。

4.两者的稳健运用不同

企业的运营离不开良好预判和估算,想要在社会中运营良好,必须保障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健。因此,财务会计会更多地考虑企业运营中的稳健性原则,并在企业运营出现不良状况时尽可能地帮助企业止损,特别是在利润分配方面,财务会计可能会将利润分配的比例调低,从而保证财务支出的减少,进而保障企业收入的增加,并不断提高纳税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而纳税会计会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对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税收行为是维护国家尊严和权益的行为,所以纳税会计不会考虑企业的稳健性。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财务会计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核算工作,而纳税会计却是站在国家的层面上进行核算工作,如果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有效运行,那么两者之间的工作是互惠互利的,但企业一旦发生严重的失误或协调问题,这两者之间的核算工作就会出现较大的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国家需要发展离不开企业对社会作出贡献,而企业要在社会中有效生存,就必须满足国家的税法,为社会的生存缴纳相应的税费。因此,纳税行为的产生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密切的关系。纳税的行为可以保障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也会为企业成长提供良好的基础。国家有国家的税法,会计有会计的准则,随着企业不断的壮大,社会逐渐的发展,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明确:

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广义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而会计准则是在会计工作出现之后自发形成的,是针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一种行为准绳,因此,当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出现差异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的缴纳。从广义关系上而言,税法的要求更为严苛和严肃,执行力度与会计准则不同。当企业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凭证和核算资料,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应缴纳的额度为准。并且企业进行清算之后,清算所得应该为实际缴纳税的所得额,这些核算工作都必须依据税法而进行。

2.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机构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也不相同,前者是由国家制定,属于国家法律,不仅是社会生产中经济关系的主体,也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象征,由于税法的存在会强制要求企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同时税法规定了企业与国家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有效的规定。而会计准则受制于税法的标准,主要在实际财务工作中指导会计进行有效合规的工作。

3.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主要目标为帮助企业进行核算和纳税,要求会计人员有效快速地解决企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但税法不同,稅法的服务对象是国家,主要目标是为了完成国家的征税,维护国家利益并保证国家财政的收入,从而有效开展各项社会活动和行为。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论是财务会计还是纳税会计,都是企业有效健康发展道路上的指明灯,两者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而不是抵触对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此做到有效的感知和认同,在具体的会计工作中,两者的精准性才会大幅度提高,并且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

参考文献:

[1]戴莹.试论税法与会计准则及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J].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21(08):128+130.

[2]朱文娟.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适应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1(07):105-106.

[3]孙煊卿.试析税法与会计准则及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J].纳税,2019,13(06):26.

[4]王建国.分析税法与会计准则及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10):15-16.

纳税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纳税遵从;纳税遵从成本;税制改革

近几年国家越来越重视如何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研究,并通过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来实现,但是从纳税人角度剖析,什么样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对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1 纳税遵从的理论

关于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对“地下经济”的研究引起了广泛注意,美国国税局并因此开始估计地下经济给税收收入造成的损失。1979年,美国国税局首先对未付税的经济活动进行了粗略估计,发现对纳税人遵从的有关数据及对此的研究相当缺乏。1983年,美国国税局进行了较为精确的研究,认为1981年由于纳税人不遵从联邦所得税法,导致了900多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损失,但在纳税遵从方面的全面研究很少。鉴于纳税遵的潜在研究价值,1984年,美国国税局研究部请求美国国家科学院对纳税人遵从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今后的研究内容。从而也产生了纳税遵从的定义:纳税人遵从意味着纳税人在适当时间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请表上的应纳税额与按照运用于填表时期的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的要求相符合。不符合前面定义的就是不遵从。

与此同时,纳税遵从理论的系统研究及著作也相继产生,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并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1992年,Aim(1992年)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选择遵从。1997年,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研究成果如:王火生(1998年)、麻勇爱(2002年)、张文春(2005年)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马国强(2000年)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李林木(2005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同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的研究较为全面,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总的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总结,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因此,本文从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纳税遵从,并提出了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建议。

2 影响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因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对纳税人纳税遵从的研究可以得出,影响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沟通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不一致;第二是税收政策制定部门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事项变化发展不了解,导致税收政策制定的滞后与经济事项的发展。

(2)执法机关对政策理解的一致性。由于国家制定的部分税收政策不具量化指标,导致税务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理解把握尺度不一致的情况,给纳税人选择更利于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制造了便利条件,增加了纳税人产生纳税不遵从行为的风险。

(3)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目前国家虽然在进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将对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理念逐渐灌输到征管过程中,但是,将检查查补税款作为一项税务机关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的方式预计在较长一段时间不会加以放松,而以查补税款作为税务机关工作考核指标,不可避免的带来税收执法与税收政策本质的背离,导致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的纳税不遵从。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以使用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定是否应按期摊销,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标准很难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中间有一个统一的量化认识,往往会造成寻租行为。

(4)财税政策的多变以及差异加大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遵从的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近10年中屡次变化,并随着新业务的发生单项会计准则不断出台,税收政策也根据社会经济事项的发展不断进行了修改和出台新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财税政策的不断变化提高了纳税人的学习、理解、应用成本。同时,财税政策的不一致尤其是暂时性的差异,提高了纳税人纳税成本,并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风险。

3 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建议

针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纳税不遵从的影响因素,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优化税收政策制定的程序。主要是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强化纳税人的参与和意见。一是在社会新的经济事项出现时,税收政策制定部门要积极与国家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同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保证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纳税人纳税需求相匹配,保证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有法可依;二是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保证税收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指导性,提升纳税人主观纳税遵从的意愿;三是在税收政策实施后,要及时听取纳税人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及时对政策进行修改或另行出台政策。

(2)改善国家税收征管体制。一是要简化税制,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化税制一方面是在税种上的简化合并,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合并,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税种间的选择活动;二是在单一税种内部的简化合并,比如个人所得税下各税目及税率的简化合并,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税目和税率上的选择活动,保证同一经济事项下纳税人纳税结果的一致性。税制的简化,有利于税法的稳定,税法的稳定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我国应将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作为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达到即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又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

二是要逐步改变以事后查补税款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考核方式,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将纳税遵从从事后查补提前到日常征管中,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指导和事前的监督,减少简单的事后检查查补税款方式,并将纳税服务作为内部考核管理的必要部分,以此避免税收政策的滥用。

三是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一方面要改变税务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树立纳税服务的意识;二是加强对内税务执法人员的政策培训,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能力,以此减少纳税人主观不遵从的行为和对抗执法的行为。

(3)减少财税政策的不一致。财税政策的不一致直接导致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的提升,原因为纳税建立在财务核算的基础上,财务和税务在政策处理上的不一致直接造成纳税计算及申报过程复杂化。因此,制定财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保证财税政策的科学、合理、统一,尤其是减少财务和税收暂时性的差异,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以减少纳税人纳税不遵从产生的风险。

(4)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弱,因此在税务征管过程中,要加强纳税义务宣传,告知纳税人纳税义务以及国家征收税款的意义和必要性,增强纳税人纳税遵从的主观意愿;同时,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问题要给与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张贴各项税务事宜的办税流程、提升纳税信息化等,纳税人办税的过程便捷后,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从客观上提升纳税遵从度。

纳税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针对很多国有农业企业存在会计错计错纳税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客观实际,围绕会计专业培训中发现和总结的一些案例,采用调研法、判断推理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揭示了国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纳税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有效避免和控制纳税风险的措施,以期指导国有农业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关键词: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农税风险

国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力量相对薄弱,且多数会计人员都精于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等农业经济业务核算,对纳税业务普遍不甚熟悉。对国有农业企业来说,其经营范围广,牵涉到核算业务复杂,如基本建设、农业工程改造、农资装备代购、资产处置等。有些经济业务很有可能涉及纳税,一旦疏忽或核算出现差错,就会存在纳税风险。所以,十分值得学术界关注。

一、农业企业会计核算的纳税风险表现

(一)基建项目错计固定资产的纳税风险

在实务中,很多国有农场将本不属于农场经济业务发生的资金收付与农场财务收支混为一谈,留下严重的纳税风险隐患。比如一些农场基建会计将职工集资款在支付给施工单位时计入“在建工程”,房屋建成后转入“固定资产”。结果,产权是职工个人的,“固定资产”却沉淀在公司账面。这种错误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虚增固定资产将导致折旧费用增加,造成偷企业所得税;同时,因账面错计不动产“名存实亡”,容易被认定为资产已被“处置”,需查补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此类风险,在大多数国有农场承担的“危房改造”和水利工程等基建核算中普遍存在。[1]

(二)代购农业物资错计企业存货的纳税风险

在农垦集团内部,大农场代销农场采购生资、农机零部件等非常普遍,也存在集团指令有条件农场代旗下全部农场采购的状况。按规定,受托代购业务需要通过“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对应核算;需要垫付资金的代购业务,垫付资金暂挂“其他应收款——委托代购农场”,在代购完成委托方提货付款时冲销。对于代购的物资商品,受托农场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账务处理,只要代为保管等待取货即可。但实践中,很多农场会计代购和暂时代为保管的物资装备通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核算。当委托农场取货后,会计再冲减这些反映“存货”的科目。从而,在账面体现了农场资产的增减变动,形成实际本没有发生的“账面交易”。产生了“交易”又没有依规计税,便掩埋了增值税纳税风险。例如,M国有农场分公司为农工采购生资和燃料共439万元。到货后,农场会计做借记“原材料”核算,农工取货后做贷记“原材料”处理。这样,会计业务反映出农场存在实物资产非生产领用减少,被税务认定为倒卖农资而偷增值税。结果差不了增值税及其附加近13万元。分公司领导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会计自己也想不通,但面对税务处理也只能接受。

二、会计错计错纳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农业企业会计的税收专业素养

国有农业企业会计应自觉认识到经济业务复杂性带知识挑战,努力学习思考哪些业务和哪些业务环节可能会牵涉到纳税,仔细审核票证及所载内容,思索是否符合入账要求,应否调换原始凭证,该怎样精细核算和巧妙账务处理;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中发生购销交易之外的诸如资产处置、租赁、借贷、承办事项等,应先开展纳税筹划,准确掌握企业税收动向,认真做好纳税计划和实施行动方案,确保每项经济活动产生的纳税义务都在财务预料之中和控制之下,力争做到依法合理纳税,杜绝错计、错纳和错缴税。同时,认清是管理组织而非生产主体,所以应取消“原材料”而设置“委(受)托代购物资”等会计科目,其采购生产用农资装备一定是代购业务,应选择代购业务核算办法;其次,应考虑该代购业务有无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进而考虑拟账务处理应采用的科目,并反复对照业务流程,系统地分析怎样处理才不会牵连到税收问题;要确保会计账面自始至终没不能随意体现“资产类”会计业务的增减变动,尤其在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条件下,绝不能随意发生对应货币资金流入的实物资产减少业务发生,以避免错计错纳税风险发生。

(二)做好纳税风险自查补救

国有农业企业应组织会计精锐力量,定期自查账目,也可聘请专家学者诊断其账目可能遗留问题和隐藏的所有税种涉税错误核算处理事项。对自查、复核发现的税务问题,立即纠正,补提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避免被动接受审计和税务检查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例如,农场为职工集资建房和农场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代职工收、存、管、用危房改造资金,按赵策要求农场应对筹集的建设资金统建、统管并承担施工管理等费用。企业领导应责成基建会计对税务尚未检查的账目进行全面自查,并按照代收代存款和代建业务通过针对职工及建筑上、材料商的往来业务实施会计处理模式,及时进行调整或更正。当税务审计时,会计应出示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主动做出错账更正的说明解释,避免引起税务检查质疑和偷税认定风险。

总之,农业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并经常过问纳税信息,并努力为会计创造税法学习和专业培训创造条件;财会人员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经常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最新政策信息,及时掌握税收新政动态并刻苦钻研应用要领,快速提升税收政策驾驭能力,自觉摒弃“凭感觉做账”习惯,逐步养成每笔经济业务先纳税筹划后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的新习惯;同时,农业企业集团财务要意识到农业企业纳税风险危害性,明确指令各农口单位务必定期对所有业务开展也涉税为核心的业务复核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调整[2]。并力争每年聘请税务顾问或专家学者对涉税业务“会诊”一次,协助会计开展纳税风险的自查补救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差错纳税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农业企业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朱凯.垦区农场小城鎮建设项目纳税风险管理研究[D].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18.

[2]王会波.大型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控模式探讨[J].会计之友,2017(11):89-93.

纳税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通过对纳税评估概念内涵的分析研究,使我们更加深入系统的了解纳税评估制度,认清我国纳税评估的不足,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将会有效的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解决当前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管理;评估体系

一、我国纳税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纳税评估发展现状

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起步的较晚,一直处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是纳税评估在我国也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历史,我国的纳税评估从1998年开始实行,正式的发展阶段是2001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这是第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里提及到“纳税评估”,起到了重要的标志性作用,2012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税收征管的重要程序。

(二) 我国纳税评估的问题

1、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在我国,关于纳税评估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也是不尽相同。这使得纳税评估过程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一旦涉及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移交,移交部门因不了解上一个环节部门的工作流程,将很难从事工作,由此可见,在今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我们税务机关应该更加注重纳税评估相关法律的确立,建立统一完整的纳税评估体系。

2、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的纳税评估指标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都是由各个地区的税务局分别设立,没有形成完善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这些评估指标的实际应用性较差,内容比较空洞,与外部核算条件得不到完美的配合,现行的很多指标也无法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当前的经济形式,缺乏效用价值,有些儿较早的文件早已经失效,不再执行。

3、纳税评估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当前我国的税务系统并没有实现信息的互通交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掌握的信息都无法及时交流,并且国、地税之间没有实现网络共享,这样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起到了很大阻碍作用,获取的信息比较单一,因此网络建设的不完善、不通畅,数据无法及时共享是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带来明显的阻碍作用。

二、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对策

(一)优化纳税评估内部要素的对策

1、完善评估组织体系,加强分清权限职责。第一,需要建立专门负责纳税评估管理机构。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专业化评估机构,是实现良好的纳税评估协作体系的基础,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的需要,在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设置专门的评估组织机构及专门的评估人员,可以明确到各自具体负责是事项,包括制定评估指标及评估程序等,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日后税收工作的进行,这样一是可以使评估专员利用税源管理部门熟悉纳税人情况、掌握全面的信息;二是可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设立专门的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而言,更具有针对性,可以减少人员的冗杂,做到精简机构,专门性的人员办事更加具有合理性、高效性,税务人员操作起来更加的熟练,从而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评估工作的效率。

2、开发纳税评估软件,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为了进一步稳定和落实纳税评估制度,应该开发专门的纳税评估软件,提高数据处理效率。软件的开发与利用需要专家学者一起研究实践得来,形成一套适用于我国当前税收征管局面的系统,进而研发出相关软件,广泛推广使用。这一软件要借助于税务系统数据库,纳税人申报资料和第三方资料,通过对纳税人海量数据的自动计算、比对,可以摆脱手工方式下确定评估对象的盲目这样就良好的解决了评估人员效率不高,工作量大,不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功能等问题,从而会提高征管效率,实行管理与服务并行的方针。从软件设计角度,要做到界面简洁明了,系统操作方便简单,评估起来非常的方便,应当采取流程式作业,相关评估指标录入系统要健全,涉及的范围要广。

3、严格选拔纳税人才,提高其综合素质。第一,优化配置,合理配置纳税评估专员。在实际工作中,先要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选拔机制,挑选综合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同时也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来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第二,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集体培训,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知识、财务知识等等的技能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同时要培养评估专员的分析能力以及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切实提高培训学校的质量和效果,不读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定期的经验交流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等进行交流总结,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的、富有战斗力的评估团队。

(二)优化纳税评估外部要素的对策

1、完善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在一个信用环境良好的社会,讲究诚信的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比较高,同时,社会各相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以及宏观经济数据真实可信,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方法评估才可能得到正确结果。因此,保证纳税评估有效实施的一个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信用的健全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于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通过纳税评估促使纳税人真实申报,又可以促使纳税人诚信申报,提高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

2、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在信息化时代,掌握了准确有效的企业经济信息,是保证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完成的一个先决条件,而当前,制约我国的纳税评估进程的,恰恰是涉税信息量不足、所掌握的信息不够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不流通,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然要建立一个是高效快捷、信息流畅的税务信息网络,经过这几年,我国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较之前有卓越的成绩,计算机技术应用逐步提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更要进一步完善税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首先要从内部的网络系统开始改变,只有做好税务内部系统,才能更好的和其他各个部门衔接,才能更好的和外部系统融洽衔接,尽快实现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互通,最后我们应该更加注意内网、外网与互联网之间的协调运作,实现更高效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的会计、生活经营信息,也有利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即使获取税务部门通过网络发布的税收政策信息。(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坚.纳税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赵海益.纳税评估.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3]袁有杰.我国纳税评估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陈新.纳税信用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

[5]刘佳 陈娟.纳税评估实务操作与规范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6]胡俊坤.纳税评估实务与模型案例分析.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

[7]李小平.税收风险管理与模型应用.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8]钱丽君.纳税评估实务与模型案例分析.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

[9]刘慧平.税源专业化管理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10]戴黎明.关于纳税评估的几点理论思考.涉外税务,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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