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证明范文

2023-05-05

纳税证明范文第1篇

近日,诸暨市地税局对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等出具纳税证明作出新规定:今后,对申报中国名牌等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的,必须由市地税局出具,其它机构(科、分局)不得对外出具。

具体申报时,由企业填写《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分局对企业纳税指标数据进行认真核实,上报县市局审批,加盖地税局公章。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开具证明的,要注意区分企业实缴地税总额与申报产品实缴地税总额,进行核实。须由省局出具企业纳税证明的,在市、县(市、区)地税局上报材料上,必须由经办人在“县市级地税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经局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局审批。

为明确责任 ,严格按程序办理,地税机关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如有发现出具虚假纳税证明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基 本 情 况

(一)项目名称:申请出具纳税证明的核准

(二)审批对象:要求出具纳税证明的纳税人

(三)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南府发[2003]44号)、《关于办理纳税人申办户口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274号)

(四)审批数量:无限制

(五)审批费用:无

(六)审批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提 交 材 料所需提交的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开具纳税证明提交材料:

(1)《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2)完税凭证原件。

2、申请办理其他纳税证明(申请办理出国出具完税证明、汽车定编证明、名牌产品认定等其他纳税证明)提交材料

(1)纳税人的申请书(申请书需包含“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等内容);

(2)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出具的包含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代扣代征税款金额和税种等内容的证明(实行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的个人提供);

(3)完税凭证(企业、单位、自行申报缴税的个人提供);

(4)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办理名牌产品申请、各类评先活动等应有主办单位的文件或加盖公章的证明)。

(八)审批程序

1、办理户口纳税证明

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③纳税人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认定表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局审核;

④市局审核无误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

2、办理其他纳税证明

①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

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

审 批 程 序

1、办理户口纳税证明

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③纳税人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认定表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局审核;

④市局审核无误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

2、办理其他纳税证明

①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

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

篇二:纳税证明申请书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和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机关、组织的文件等相关资料,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用公司的函头纸写一份纳税证明申请书,或者上网也可以查到纳税证明申请表打印下来也可以。

2、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以上三份材料盖公章。

带起这三份材料就可以去国税局申请打印纳税证明了。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

申请开具纳税证明时所需的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a.开具纳税证明申请表(ZG12TY142)

b.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ZG12TY025)(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c.《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ZG12TY116)

纳税证明

兹证明*****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已依法纳税,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

特此证明

***市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某某税务局某某管理所(科):

我单位是贵局(所、科)辖区的纳税人,年销售多少多少万元人民币,多年来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若干,其中某某年纳某某税某税多少,累计纳税多少,负税比在多少多少,由于企业所在辖区管理需要,望给予证明为感。

落款企业名称年月日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

申请开具纳税证明时所需的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a.开具纳税证明申请表(ZG12TY142)

b.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ZG12TY025)(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c.《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ZG12TY116)

纳税证明

兹证明*****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已依法纳税,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

特此证明

***市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纳税证明范文第2篇

(广告:专业社保代理)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现在本中心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单位办理 心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

姓名和身份证号:

(广告:专业社保代理)

单位:(公章)

纳税证明范文第3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各类型企业的成本管控压力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中也要对各项成本予以更为有效的管控。在企业的各项成本中,税务成本是基本构成,规模越大的企业往往税务负担越重。综合运用文献综述法等方法进行调查、分析可以發现,纳税筹划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应用空间广阔,应用价值明显。但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上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较高,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下,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将具体分析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并提出更为有效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备受关注,一部分企业也在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尝试,并将纳税筹划作为了提升财务管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对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纳税筹划的进行,还是纳税筹划价值的凸显都不简单,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反而容易导致一些具体的纳税筹划问题产生。大部分企业无法较好进行纳税筹划,为此,探寻出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1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概述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越来越多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的直接原因[1]。一方面,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能够直接提升财务管理创新性,丰富财务管理内涵,税务工作开展上进行的直接调整更加有助于财务管理有效性的提升。另一方面,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发现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有效的纳税筹划也能帮助企业压缩税务成本,从而缓解成本管理与财务管理上的压力。这表明,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纳税筹划价值的充分凸显需要成为一个基本目标。但也要清醒的看到,纳税筹划的现实难度较高,且对财务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诸如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下,纳税筹划进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对于众多企业,特别是企业内财务人员而言,如何在财务管理中应用好纳税筹划也值得深思。

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现状分析

2.1  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纳税筹划理论已经十分成熟,但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极为薄弱,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意识明显不足,这也使纳税筹划很难在财务管理中得到有效应用[2]。企业财务工作与税务工作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税务工作隶属于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企业核心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时,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应用环境也相对较差。也有一部分企业给予了纳税筹划一定关注,并在财务管理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尝试,但断断续续的进行纳税筹划并未给予纳税筹划实际有效性提升提供足够帮助与支持。这一情形下,由于思想意识上的不重视,认识上的深入,相应的纳税筹划也并未得到系统规划。久而久之,纳税筹划状况自然较差,无法取得较好的纳税成本管控成效时,一部分企业的纳税筹划积极性也会进一步降低。

2.2  纳税筹划的全面性不足

在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中,纳税筹划的全面性明显不足,这也导致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状况并不良好,除了应用深度无法进一步增加外,应用价值也难以充分发挥出来。绝大多数企业持续经营发展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也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性需要缴纳印花税、教育附加税等。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成为了大多数企业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了一般选择。但很多企业往往单纯的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并未从自身实际出发,联系不同税种进行不同形式的纳税筹划。因此,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带有明显局限性,虽然相应努力也为税负负担的缓解提供了一定帮助,但依然难以掩盖纳税筹划局限性明显的问题。长此以往发展下去,企业很难构建出完善的纳税筹划体系,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自然较差。

2.3  对系列政策的应用缺乏灵活性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存在着相应政策应用的灵活性不足这一问题,这也明显削弱了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从纳税筹划的基本形式上看,政策性筹划是一种十分基本的纳税筹划形式,基于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成为了基本选择。但从实际上看,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未系统的研读企业业务相关,所属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也并未进行系统研读。因此,政策性的纳税筹划中,相应政策应用上的不到位,灵活性不足自然成为了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那些明显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的企业而言,一旦政策性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无法得到最为充分的利用,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自然会十分被动。更为严重的是,对相应政策法规的错误理解甚至会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

2.4  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缺失

无论是财务管理框架下的税务工作开展,还是纳税筹划的进行都带有一定风险性,特别是纳税筹划中涉及到对一些政策予以具体利用时,不当的纳税筹划以及过度进行纳税筹划都会大为提升纳税筹划的风险性[3]。风险本身无法被完全消除,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防范也成为了具体选择。但现阶段,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同时也并未确立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财务与税务人员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财务部门更加没有定期进行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抑或相应风险的管理。因此,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实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且一旦相应的纳税筹划风险产生,这部分企业通常无法及时解决相应风险。这表明,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缺失也是纳税筹划风险中的一个具体问题。

3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具体策略

3.1  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

为了更为规范、系统的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企业需要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借此创设出更为良好的纳税筹划环境,为各个层面与各个时期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多帮助与支持。例如,某集团企业内一直高度关注制度建设事宜,企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纳税筹划经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集团企业具体分析了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事宜,并制定了具体的纳税筹划制度。在相应制度中,纳税筹划权责关系,纳税筹划内容,纳税筹划重点,纳税筹划原则等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相应制度的及时确立与有效实施下,集团企业内纳税筹划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近几年,该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不断提升,一些纳税筹划努力也转化为了较好的纳税筹划成效。因此,其它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也要将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基础,从而更为规范的进行纳税筹划。

3.2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也较为重要,这也是提升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价值的重要途径。单纯的结合某一个税种进行纳税筹划会导致纳税筹划的局限性过于明显,在一些大型企业内,每年需要结合多项税种缴纳税款,而结合税务负担的不同,针对性进行纳税筹划,并持续提升纳税筹划的全面性自然十分重要。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围绕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员工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税种对应税款规模的大小,明确出纳税筹划中的主次。除了结合主要税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外,企业更加要关注于一般税种相关的纳税筹划。通过预先进行纳税筹划规划的方式,争取构建出一个相对全面、稳定的纳税筹划体系。

3.3  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性筹划是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形式,为此,企业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借此提升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4]。具体来说,企业可以结合相应政策对部分业务进行剥离,通过成立新公司的方式,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借此按照更低的税率缴纳相应税款。也有一部分地区为了快速招商引资,往往会出现一些降税或免税政策,大型企业应当对此类政策保持更好的敏感性,通过转移部分业务的方式,对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予以具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實施难以被精准预测,因此,企业内财务人员,特别是分管税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应当对企业相关,企业所属行业相关,所在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充分研读,并进行更为灵活、系统的运用。

3.4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较为可取,这是确保企业能够常态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途径。例如,企业可以将内部审计作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中的重要途径,将审计小组作为纳税筹划风险排查中的主体。与此同时,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频率、排查形式等也应当确立下来,这一情形下,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较好构建、运转也能大为弱化纳税筹划中的实际风险性。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不同,纳税筹划中的实际状况与需求并不相同,在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构建中,核心管理层也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纳税筹划状况,以往的纳税筹划状况进行系统分析、掌握,从企业实际出发进行纳税筹划,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也应当成为一个基本原则。

4  结语

各类型企业思想意识层面要给予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事宜更多关注,并积极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尝试。值得注意的是,动态的纳税筹划进程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产生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为此,企业需要站在财务管理视角下,定期进行纳税筹划状况的审视、分析,及时发现相应问题的同时,解决好相应问题,将系列问题解决的过程作为纳税筹划有效性不断提升的过程。伴随着纳税筹划经验的不断积累,企业自然可以在财务管理框架下更好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张晓慧.现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运用研究[J].中国商论,2018(21):63-64.

[2]张诗琪.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5):57-58.

[3]何炎.新税收政策下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7):88-89.

[4]钟怡.税收筹划在电力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纳税,2020(23):64-65.

纳税证明范文第4篇

摘要:实现纳税遵从是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就纳税遵从的含义和类别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介绍了我国税法中关于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并设计了一个应用案例,进而分析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必然产生纳税遵从行为,而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免税的选择导致的可能是纳税遵从行为也可能是纳税不遵从行为。最后,本文讨论了免税“悖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纳税遵从 增值税免税 关联

近年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纳税遵从成为了征纳双方共同关注的话题。例如山东省西部某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大厅门口张贴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标语。可见,纳税遵从成为了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很多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对纳税遵从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就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开展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的含义与类别

按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将纳税行为分为纳税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

纳税遵从行为(有时称为纳税人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含义与类别是从西方税收理论中引进我国的,比较规范和正式地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西方税收理论》一书中。我国国内的研究者大都以该理论为蓝本进行了扩展研究,其中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刘剑文(2003)认为:纳税人遵从是指纳税人的实际涉税活动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强调纳税人的行为客观上符合法律,而不论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如何。诸如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过多申报或过少申报都属于纳税人不遵从,无论是出于故意、粗心还是不了解信息等原因。

朱青(2008)认为: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适当的时间填写所要求填写的申报表,表中的应纳税额按照适用于填表时的税法、规定或法院的裁决填写,从而做到诚信纳税的行为可以视为纳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行为相对应,一切不符合税收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行为均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都赞同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认为:纳税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自我服务性遵从、习惯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社会性遵从、代理性遵从、懒惰性遵从八类;纳税不遵从分为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自私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经纪人不遵从(也被称为代理性不遵从)、习惯性不遵从八类。除了上述分类方法,也有学者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我国学者马国强(2000)把纳税不遵从行为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三类。

总结国内外的观点,可以发现人们对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所做的定义和分类在形式表述上大同小异,在内容实质上基本相同。大家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二、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有关免税的规定及应用举例

(一)相关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增值税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试点,2013年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正逐步扩大。相关法规中大量涉及到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免税问题,现仅举如下几个和本文有密切联系的例子。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规定:销售、提供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127号文件首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年10月1日起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当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后发布的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的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都延续了上述规定。

(二)举例说明

[案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每吨有机化肥的对外售价均为2 500元,每吨有机化肥的生产成本为1 755元,这1 755元中包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户中转入的255元(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而导致的原材料被购进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生产有机化肥所用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初该企业的管理层讨论了是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有关资料如下:假设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有机化肥的含税售价仍为2 500元/吨;又由于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购买方能够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所以把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有机化肥的价格提高为不含税售价2 500元/吨。以销售总量为100吨为例,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多少时,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对该企业不利?

[解答]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为x吨,则对其他化工企业的销售量为(100-x)吨。为了便于解答和易于理解,以如下的相关会计分录作为辅助的分析工具并且不考虑除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7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755

贷:原材料 1 755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755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755

2.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抵扣采购原材料等负担的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500

贷:原材料 1 500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1+13%)]2 21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13%)×13%]287.61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3%)325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500

评价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以取其各自合理之处。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价计征并实行税款抵扣机制,所以,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收入的增加,从而应纳增值税税款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获得的可支配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应交增值税额这个指标往往不能反映出纳税方案对纳税人的总体影响,因而应当使用具有综合衡量功能的评价指标。本着能够说明问题并且简化的原则,本例使用销售毛利润作为评价指标。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x+2 500(100-x)]-1 755×[x+(100-x)]=74 500(元)

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1+13%)x+2 500(100-x)]-[1 500x+1 500(100-x)]=100 000-287.61x

当R1>R2时,获得的销售毛利润相对减少,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此时有:

74 500>100 000-287.61x并且0≤x≤100,解得88.66

所以,如果采用销售毛利润作为决策评价指标,且销售总量为100吨时,则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增值税免税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反之亦然。

三、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

从上述举例可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导致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层层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在某一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就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在此环节丧失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选择增值税免税能否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该一般纳税人在整个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流转链条中所处的位置,购买方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购买方是否属于“高征低扣”的情况,等等。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所以选择增值税免税一定会减轻其税收负担,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一定是纳税遵从行为,因为这种纳税行为符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既然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的结果是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也可能加重其税收负担,那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对纳税遵从度、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效果产生了什么影响?必须从以下方面来回答这些疑问。

(一)免税的性质是什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什么?

经过广泛考查,张学博(2012)指出: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王霞(2012)指出:免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的形式,是税收优惠的种类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由上述观点可见,我国的官方和民间都对以上观点达成了共识: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纳税人通过免税获得了实惠和好处,所以免税在性质上就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二)构成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的核心要件是什么?

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本文认为,上述核心要求规定了纳税遵从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的要件:在形式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形式上合法,例如符合征税的形式要件;在实质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例如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凡是不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

基于以上两个回答,结合上文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选择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如下表所示:

A:我国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减轻;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加重)。

B: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放弃增值税免税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放弃增值税免税,则增值税税收负担减轻)。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却会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而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却会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遵从行为的发生。这是对传统的、主流的、普遍的观点的挑战和颠覆。这种“悖论”的成因有以下两个:一是税法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应用;二是增值税计征制度的设计。这种“悖论”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导致纳税人困惑。税收和税法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属于专业阶层的专有知识,一般民众很难确切理解和掌握,只能了解一些税法常识(例如免税的后果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并据以安排自己的应税行为(例如选择免税)。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中国尤其明显。假如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后经过一段时期却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加重了,则必然疑惑:免税究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是为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导致纳税人质疑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等的金钱给付,是公权力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的强制掠夺,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天性,所以纳税人一般不乐意纳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一段时期之后自觉发现或经由他人指出而发现免税反而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则必然认为国家采取愚民的手段获得了税收收入,进而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产生质疑。第三,上述两点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后果就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趋于紧张,税收征管的质量低、效果差。

为化解上述消极影响,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是必要的:第一,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创新。要拓展免税的含义和后果,应当在理论上明确指出:事物的存在皆依存于所处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免税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免税则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从国家层面,税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力度。例如采取多种方式详细地解释税法,帮助纳税人避免无知性纳税不遵从(是指因税法复杂或意义不明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而发生利益受损和纳税错误)。第三,积极培育和支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发展,营造代理性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人的帮助从而实现纳税遵从)的氛围。第四,纳税人要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克服懒惰性纳税不遵从。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朱青.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张学博.减免税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盖地.税务会计理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纳税证明范文第5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不论是因为年销售额 (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 下同)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工业或劳务50万元, 商业80万元) 而应当登记 (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销售额虽未超过标准, 但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自愿登记 (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增值税纳税人, 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 (按季纳税)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 不愿意回转的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这项规定可能会影响一些企业纠结到底要不要转成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初步探讨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纳税上的利弊, 并回答是否要转的问题。

2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概念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在规定标准以下, 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文) 的规定,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为: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或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3.1 开票种类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 而小规模纳税人 (除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外) 一般只能开普通发票, 若下游客户需要专用发票, 企业需要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 比较麻烦。

3.2 抵扣政策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3 税收优惠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应税销售额为2万至3万元的 (据财税[2017]76号, 优惠时间到2020年12月31日) , 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暂免征收增值税 (据财税[2013]52号) 。一般纳税人则没有此类税收优惠。

3.4 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6%, 10%, 6% (2018年5月1日后) ,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当然, 也有5%的征收率, 在此不再赘述。

4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利弊

4.1 增值税上的利弊

为了方便, 我们比较增值税利弊时, 一般纳税人取较常见的16%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按比较常见的3%征收率。

因为设备等的采购不是常态化, 而企业平时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为材料, 为了方便理解, 所以我们仅考虑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假定年应税销售额为A, 假定材料成本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例为X。

若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额要大于一般纳税人, 则:

计算可得X≥82.35%

则当材料成本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例大于82.35%时, 则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要多于一般纳税人。

4.2 所得税上的利弊

假设条件与增值税计算时相同, 若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要大于一般纳税人, 则:

计算可得X为负数或零。可以得出,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比一般纳税人少。

4.3 综合考虑增值税, 所得税, 附加税费利弊

同以上假设条件, 按所得税率为25%, 附加税费率合计数为13%, 则若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大于一般纳税人, 则:

计算可得X≥105.75%。即所得税率为25%, 且材料成本率高于105.75%时,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费高。但现实情况中, 材料成本占年应税销售额得比率高到如此地步, 企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合计数要小于一般纳税人。

若满足所得税优惠标准, 税率为10%时,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大于一般纳税人, 则:

计算可得X≥90.35%, 即所得税率为10%时, 且材料成本率高于90.35%时,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大于一般纳税人。

5 结语

在满足本文的假定条件下, 在材料成本占年应税销售额比例低于90.35%时,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综合税费要小于一般纳税人。

摘要:在税法上, 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从开票的种类、抵扣政策、税收优惠、税率等方面分析这两种的差异, 并从增值税、所得税及综合考虑的角度出发, 初步分析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纳税方面各自的利弊, 并初步得出了在材料成本占年应税销售额比例低于90.35%时,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综合税费要小于一般纳税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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