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范文

2023-09-22

纳税服务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网络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对于纳税服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纳税服务是网络信息化时代税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涉及到税收征管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税务机关要顺应网络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有效的落实各项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科学的改革,合理应用网络信息化手段,整合纳税服务,使得纳税服务更加高效便利,降低纳税负担。本文主要就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分析展开研究。首先分析纳税服务的概念,其次分析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面临的问题,最后分析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信息化;纳税服务;优化策略

当前网络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也促进了社会转型,使得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网络信息化手段对于税务部门的发展提供重要帮助,使得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更加优化。所以,要借助信息化手段,采取科学的措施,对纳税服务系统进行整合规划,促进我国纳税服务系统的深化发展。

一、纳税服务的概念

纳税服务是国家税收的一种方式,国家税收是借助国家的政治权利获得经济收入,使得国家的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得到长效进步,提升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国家收取税收之后,对税收进行分配与再分配,使得税收能为人民服务。国家进行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得我国的社会经济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因此,国家需要为纳税人创设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避免不法分子借助税收获取暴利,使得人民更加的相信政府,使得人民自觉的进行纳税。我国的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过程中,主要是代替国家进行征税,税收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符合纳税的对象进行征税,与此同时,对税收进行监管。税务部门肩负着为人民讲解税收知识的重担,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为缴税主体提供优质的服务,降低纳税成本,使得我国的税收服务更加高效发展[1]。

二、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面临的问题

(一)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落后

网络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技术在国家的税务系统中广泛普及,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支持。大多数的税务工作人员受以往的纳税服务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纳税服务只是体现在文明用语、礼仪接待、限时服务等方面,这只是纳税服务的表面现象,没有充分的意识到信息化技术的重要性,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税务部门在进行纳税数据与受理纳税人那是业务的收集过程中,大部分人对纳税服务的认识也只是处在税务服务工作人员的礼仪态度上,认为处理纳税人纳税业务就是纳税服务。还有一部分的人没有把纳税服务与信息化联系起来,这样的思想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当前纳税服务已经深入到对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和比对、后台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业务培训等方面。随纳税人来说,需要更加便利化,智能化,高效率的纳税服务,纳税服务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系统标准化程度不高

当前,信息化手段在纳税服务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办税厅的电子硬件设备、互联网线上办税平台、税务手机 APP 等方面。信息化手段融合纳税服务在全国已经大范围的普及,比如金税三期系统这种征税线上软件,然而这种线上办理税务的体系还没有完全统一规划,大多数地区有自己的纳税服务系统,独自使用,使得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统一发展比较困难,伴随信息化手段在税务服务中的不断融合,逐渐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些纳税業务系统的流程比较复杂,纳税的信息交流困难,系统之间的出现脱节,使得信息发展片面化,阻碍了税务数据的服务优化系统的进一步升级。

(三)纳税服务信息化深度挖掘不够

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深度挖掘不够对纳税服务具有重要影响,网络信息化在纳税服务的使用主要体现在绩效考评、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等关键工作。信息化技术既能为税务工作的提供技术支持,还能把税务各模块的工作有效的联系起来。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出现脱离现象,不能把信息化手段合理的利用起来,没有对纳税税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比如。针对比较复杂,税收的执行与办税存在风险的情况,依然需要当事人到线下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进行现场处理[3]。

三、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

(一)统一标准、树立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

对纳税服务进行整合优化,首先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对纳税服务进行优化,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把信息化手段与纳税服务结合起来,税务机关相关的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要不断沟通交流,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合作,使得纳税服务的效率不断提高,要设计科学的纳税服务制度,整合纳税服务的环节,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借助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创建一个更加高效率、系统化、个性化、智能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制定互联网纳税服务产品的统一规范。需要对当前的税务征收管理体系进行合理的判断,进行统筹规划,使得税务服务系统的内部信息实现交流共享,与此同时,税务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实时的交流合作,使得信息资源能够分享,拓宽信息共享的范围,税务部门要与银行、公安、房产部门等加强联系,为税收信息的获取提供重要的支持。

(二)加强保障,推动新型税收征管方式

办税系统的发展需要网络信息化手段的支持,要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系统制度,要对网上办税系统的运行进行管理和监控。使得电子税务局、金税三期、自助办税终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办税系统能够顺利平稳运行,一旦发现系统故障, 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进行处理。特别是要重视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业务与系统运行进行定期管理和维护。要把办税的系统服务器、办税终端等硬件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对网络进行合理的整合管理。使得电子税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相互连接,实现纳税服务更加便利。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使得网上办税得到延伸,使得所有的税务事项都能在网上进行;需要对网上办税的环节进行整合,使得纳税业务尽可能的实现网上全程办理[4]。

需要相关的技术部门对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增强系统的稳定性,为纳税服务提供有利的支撑。要充分的考虑纳税人的需求,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方式由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 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不断转变,借助纳税的信息数据与网络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构建一个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校验向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逐渐转变的新型征税体系。

(三)整合资源,加强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税务”平台

要对不断完善纳税申请事项都能借助电子办税平台进行资料递交、信息备案、 流程审批的过程,使得纳税服务更加智能化。与此同时,要对纳税系统软件的使用与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判断,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与实施制度,对纳税系统软件进行整合规划,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需要把系统软件的所有功能结合到一起,构建一个统一的电子办税服务系统。

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对税务系统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迫切需要税务部门合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的优势,采取科学措施,对纳税系统进行整合优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使得我国的纳税系统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冬雪.探析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J].财讯,2020(22):1-1.

[2]查立艳.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9):288-288.

[3]李传玉.从税法遵从的视角考量纳税服务工作的优化和完善[J].2021(2011-3):84-87.

[4]姚维保,李淑一,申晨.多维评价视角下纳税服务优化路径研究[J].2021(2019-23):76-81.

纳税服务范文第2篇

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服务措施:

一、实行警务公开:通过公开栏、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将户政、出 入境管理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服务承诺:

1、材料受理。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户口材料20分钟内当场 办结,对申请出国出境材料齐全的从受理到办结10个工作日完成。特 急件随到随办。

2、证件办理。办理准迁证,手续齐全的20分钟内办结;临时居 民身份证受理后三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当日办结。

3、实行“首问负责制”。实行接待民警首问办理制度,对材料 不齐全的,向群众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齐后第二次办结。对需 要调查核实后上报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上报。

三、推行“温馨服务”:对前来办事群众,受理民警要文明接待, 热情服务。民警实行挂牌上岗,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工作时间不得 脱岗。

四、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对急需用办证人员,实行预约服务,最 大限度的提高快捷服务,实行班后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值班制度。

纳税服务范文第3篇

 灵活的编组功能;

 与应急通讯录像集成,可以方便的查找相关人员;

 群发功能,可在极短时间内向群组中的所有用户发送短信。可选择向组内所有成员发送,亦可选择向组内某些成员发送信息;

 定时发送功能;

 常用语功能;

 发送、接收记录查询;

纳税服务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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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范文第5篇

一、当前纳税服务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已在积极的落实“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政务公开”、“监察员评议”、“行风评议”等多项考评制度,但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仍然比较落后,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缺少科学的考核评价办法。主要表现在:一是考核评价主体错位。当前,纳税服务质量的好坏基本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我感觉,纳税人的意见仅处于参考地位。考核评价重视上级考评,忽视地方考评;重视内部自身考评、忽视外部群众考评。二是考核体系侧重于对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少有涉及纳税服务的。税务机关对有关纳税服务的反馈信息只能进行简单地堆砌,未能进行科学的统计和分析,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具有表面性、分散性和事后性。

(二)缺少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现行考核更多的是定性考核,对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缺少量化指引,一方面导致考核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的结果,影响了考核作用;另一方面不利于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科学反映服务情况。

(三)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制约不到位。目前,纳税服务在形式上多样化,但在监督机制上却较为单一,基本停留在纳税人不举报税务机关不查处的层面上。对税务人员的征管不作为、程序不到位、时限不合法等方面缺乏有效的、主动的监督评价办法。实际工作中,导致了税务人员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的后果。

(四)评价交流渠道少,未能满足纳税服务评价的需要。目前,税务机关获取评价意见的渠道主要是开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对象及举办时间相对固定,使得服务意见的征求存在形式单

一、涉及面窄、“时机”错位等问题。

(五)考评结果权威性不足,激励机制后劲不足。一方面现在的考评多是定性考评,考评结果仅仅用“称职”、“不称职”或“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表示,导致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其重视程度不够,认可程度不足。另一方面,一些考评的结果没有兑现,最突出的是个人荣誉的不兑现,仅仅发挥了考核的经济杠杆作用,忽视或回避了考核结果与干部个人荣誉、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大大减弱了考评机制的激励力度。

二、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意义

(一)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满意度。通过建立起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评价,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制度,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税务机关节约纳税服务成本。目前,纳税人直接接受纳税服务的渠道主要有两个: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和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服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评价,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和形式,将部分纳税服务留给市场,以节约纳税服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调动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提高服务水平。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人员职责,通过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可促使系统内部形成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激发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服务质量。

(四)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改善征纳关系,提升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客观评价自身的服务水平,找出服务短板,改进服务模式,增强解决争议的能力,形成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的不断优化的服务机制,进一步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思考

(一)结合纳税服务工作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一是要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形成税务机关自身综合评价,上级机

3 关考核评价,纳税人评议,政府评议和第三方独立评价等多元评价机制;二是要采用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地系统地开展纳税服务评价工作,使考核评价更具有客观性和全面性。三是强化对反馈信息的分析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业务,满足新的服务需求。

(二)科学设定纳税服务评价指标。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为依据,围绕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项义务两大方面的情况,对纳税服务工作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形成纳税服务指标体系,以利于分析、比对,科学的做出考核评价。一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进行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把税收相关实施法规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全面了解自己职责。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计划和各岗位的职责,确定考评指标。考评指标可分为公共部分考评指标、岗位职责考评指标两个大类。公共部分考评指标主要对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工作纪律、举止行为、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其能否切实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激励其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创造性;岗位职责考评指标因岗制定,主要从各类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引导工作人员夯实业务基础,提高综合素质,调动积极性,督促其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责。

另外,考评指标的设计要全员参与,广泛征询人员意见。只有实现各部门联合、全员参与,才能激发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整

4 体的服务意识,才能使评价指标更加科学、更有助于反作用于各项工作。

(三)完善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管理。要建立咨询、举报、投诉、建议为一体的服务体系,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和征求意见箱,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内部主动检查监督能力,推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领导监督职能,坚持领导值班服务制度,注重平时对各岗位工作的检查监督。

(四)利用新科技,创新考评手段,畅通税企沟通渠道。一是发挥网络作用,引导纳税人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质量进行评价,如开展网上征求意见、网上举报、网上评价等活动;借助网上论坛,与纳税人进行网上互动等,提高意见反馈的时效性。二是扩大参与考核评价的范围,全面征集意见。利用纳税服务平台、手机短信、电话访谈等手段,与各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进行交流沟通,收集建议。

(五)完善激励机制,提高考评结果的综合运用水平。纳税服务考评的最大作用在于促进服务不断改善,对反馈意见及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是体系核心所在。如果只重视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忽视考评的后期工作,就会弱化大家对考评结果的认知程度。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评的激励作用,一要搞好考评结果的分析。考核结果必须公正、公开,既对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又要对个性问题进行分析。二要加大考评结果的宣传力度,扩大考评结果的辐射面,施加先进典型的影响力。三要进一步强化激励功

5 能,把考核评与激励有机结合起来,从荣誉、职务、物质等方面对先进进行奖励,调动工作人员献身税务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纳税服务范文第6篇

狭义地理解,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审计整改的主体是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内部改进行为。其内容包括:一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定约束作用,是审计整改的重点;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无法定约束作用。

从国家治理视野下理解,审计整改还涵盖了外部单位帮助被审计单位整改,是一种外部强制行为。其内容包括:一是司法纪检部门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严厉处理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问题及相关责任人;二是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

二、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通过发现问题,促使被审计单位整改,进而促进国家治理。在这一过程中,审计整改是桥梁,是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

(一)审计整改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财政财务活动的管理权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行政职能和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行为的不合法、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使用,往往会在财政财务活动中体现出来。审计工作的重要使命就是通过对财政、财务活动过程和存在问题的揭示,发现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审计发现的许多问题带有规律性、普遍性,这些问题源于某些体制机制制度缺陷,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堵塞漏洞,予以规范。因此,审计不仅要揭露问题,更要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整改措施,以促进依法行政。

(二)审计整改是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完善,新旧体制转轨和落后观念影响等诸多原因,财政经济领域的不规范现象仍继续存在。审计监督应从实际状况出发,认识新形势下财政资金运行的新特点和违法违规问题新的表现形式,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整改,从体制机制制度上予以规范、提高,使审计整改的过程成为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不断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理财、依法执政的过程,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国家治理目标。

(三)审计整改是治理“屡审屡犯”的有效手段。审计制度执行以来,通过对多数单位的审计,依法处理和处罚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固然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审计整改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重审计、重处理处罚、轻整改也是重要原因。特别是未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使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未给予高度重视,甚至托关系说情或软顶硬拖,政府及社会各方面未予以有力监督,一审了之必然导致屡审屡犯。因此,全面推行审计整改,强化审计整改检查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屡审屡犯现象。

三、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审计整改所需时间、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与审计法定整改时限90日三者之间存在冲突。被审单位审计整改所需时间与整改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有难、中、易之分,有些问题确实在90日内无法解决,更不要提在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内(低于审计法定时限90日)完全整改到位,三者之间不一致,存在时限性冲突。当然,从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效性考虑,常要求被审单位整改时限低于法定整改时限也情有可原;但此做法易导致审计组依据被审单位整改文件起草整改检查报告或审计简报,对被审单位是否整改无调查和核实,易产生审计风险。

(二)法律法规不具体,易导致“有法难依”。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只是明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建议处分权,如何申请、哪些内容可以申请并没有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只是明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至于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采取并没有阐述,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这易导致审计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出现“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审计部门没有关于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也易导致执行不力。

(三)审计整改的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审计机关缺少独立的制约措施或办法,需要借助外力,形成强有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但目前我国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明显匮乏。一是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主要由审计机关履行,其他部门参与很少。二是缺少各部门参与的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三是与人民法院配合不够紧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整改情况较少。因此,审计整改的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国家治理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四)个别被审计单位轻视审计整改。个别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往往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一些属于体制机制范畴的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也就更难以整改到位了。

(五)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检查积极性不高,做法不科学。首先,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积极性不高,重审计轻整改、重信息轻报告。对被审单位是否真实整改,缺少实地调查核实。部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简报没有实地调查,过于依赖被审单位整改文件,有的甚至只是将被审计单位报送材料内容的顺序调整一下。究其原因,这与当前的业绩考核机制有关,审计整改所占分值太少,如2012年审计整改分值仅占6%。另外,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的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其次,当前审计机关重“事后整改”轻 “事中整改”,未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性功能。这也与审计业绩考核有关。“事后整改”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因为它包含审计查处的问题、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中陈述的审计建议,审计组能据此撰写整改简报,并反馈回被审计单位因整改而产生新制度,取得审计业绩;而“事中整改”不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不易形成量化的审计业绩。但从发挥国家治理功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事中整改”较“事后整改”更重要。因为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控不健全、存

在经营或道德风险,审计组及时指出纠正,风险才会消失,损失浪费或同志失足的现象才会避免,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性作用才能有效发挥。诚然,“事后整改”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的建设性作用,但“事中整改”与“事后整改”比较,前者更能凸现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性作用,起到防患于未然。

最后,审计整改检查的做法也不很科学。各单位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这一做法的优点是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可以保持工作的连贯性。缺点是审计与整改未分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同时也加重了审计人员的负担。

(六)审计整改实际效果难以定量判定。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程度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违规问题的整改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对同一类型问题,被审计单位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从而无法对整改程度进行量化考核,无法衡量整改是否到位。同时,对于整改的完成程度,也局限于定性分析,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类,未形成有效的定量分析,也就很难判断整改的实际效果。

(七)审计整改效果与审计项目计划关联性不够强。当前,在年度项目计划安排中,没有把历年审计的整改效果作为选择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且,在审计内容的确定方面,往往没有把整改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导致审计人员仅仅只关注本次需要查处的问题。

四、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的优化途径

(一)细化审计整改有关法律条文和时限。针对审计整改存在的延期或拒绝整改虽有处理处罚依据但不具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具体操作办法)、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间与法定时限冲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审计机关履行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应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细化完善。当然,在《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刚修订不久的情况,再次修改不现实;但可以以审计署的名义出台法律解释条文,并对拒绝、拖延审计整改的行为增设审计罚款权。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依据、整改程序及时限、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强化审计整改检查的威慑力。以审计整改时限冲突为例,可以按整改对象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区别对待,进行易、中、难分类管理。容易整改的问题,如调账,必须30日内整改;一般问题,60日内整改;体制机制方面难整改的问题,360日内整改。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时限性冲突。

(二)创新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方式,探索由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为了强化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增强整改的主动性、督促其遵纪守法和严格自律,并有效降低审计机关的公告风险和工作量,有必要创新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方式,探索由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机关对其公告内容进行真实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审计署名义进行公告。

当然,此做法的前提是审计机关法制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模版,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公告内容及时限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要出台司法解释赋予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权利和义务、明晰虚假公告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加大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力度。审计机关要借助媒体的影响力,通过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并加大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力度,让被审单位的审计整改暴露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以督促其积极整改、维护其声誉。审计机关通

过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公开曝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使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大力提升审计整改效果。同时,为了促使被审单位进一步重视审计整改,需要赋予(或者说恢复)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罚没权,以丰富审计整改检查的制约措施,提升审计整改检查的力度;况且《审计法实施条例》也明确各级审计机关有审计罚没权。

(四)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监管合力。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出发点不同。审计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被审计单位和关联单位的核心利益和信誉,产生抵触情绪和不配合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没有其他部门配合,仅靠审计机关的力量难以使查出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或有效落实,审计整改将流于形式。但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国家良治和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实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内审部门,帮助其化解潜在风险。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而审计署也可以以审计署令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并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以发挥审计整改监管合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二是细化各部门审计整改职责。将财政、发改等部门在落实审计整改意见上应负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强化司法纪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外部强制性整改力度,以严肃法纪,促进政令畅通。并探索将目前的审计案件移送转变为审计线索移送,以扩大监督范围和提升监督手段。因为审计移送后执法不严,没有追究责任人,那就纵容了违法违纪人员,降低了法纪的尊严和审计的威信。

(五)优化审计业绩考核机制。审计整改在审计业绩考核的权重应进一步提高,以充分调动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处室、审计人员的进行审计整改检查的积极性。同时,改变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的现状,将“事中整改”也纳入审计整改考核体系中,并充分研究给予两者合适的比例权重,以鼓励引导审计人员既重视“事后整改”,也重视“事中整改”,较好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预防、建设性作用。

(六)改变审计整改检查人员组成模式,探索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职能相分离原则。目前,审计整改检查人员组成模式不很科学,主要采取“谁审计、谁督促整改”的模式,违反了不相容职能相分离原则,也加大了审计人员的负担。因此,有必要改变审计整改检查人员组成模式。在当前审计环境下,应组成法规处牵头、办公室、经办业务处室参与的审计整改检查领导小组;法规处起草审计整改报告或审计简报。上述三部门参与的理由是法规处负责项目的审理,法律法规熟悉、定性把握比较准确;而办公室文字功底较强,文字把关能力比较到位;而业务处具体经办,非常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时,三部门的参与也便于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审计简报的完成与上报。

此外,对于那些整改不积极的单位,加大审计的频率;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确定上,明确对历年审计整改情况的审查;并逐步探索建立审计整改统一标准和量化指标,形成审计整改量化指标体系。(骆勇、赵田录、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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