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工作总结范文

2023-05-25

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南京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有容乃大,无欲则刚。正气可以让人心胸坦荡、精神愉悦;可以让人求真务实

、献身理想。做为社会矛盾最终局的裁判者,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应该是我们不变的座右铭。

古语云:其身正,不令则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身正气,是执法者和法律工作者最可贵和必须的品质。法官只有一身正气,才能让邪恶望而止步;只有一身正气,才能让百姓对我们信服;只有一身正气,才能抵制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守真理和正义。

《百家讲坛》里袁腾飞老师曾讲过一个幽默却发人深省的笑话:“——不信你就看现在东窗事发的这些贪官:全都是从小家境贫寒,十五岁之前都没吃过白面!没穿过胶鞋的那种!当掌握权力之后的想法是“我可有今天了!!……”于是他们就开始私欲膨胀、摒弃理想、以权谋私,最后滑入无底的深渊……我们做为一名法官,首先就是要培养好自己高尚的情操和精神,要正气、要廉洁,要时刻牢记人民法官来自人民,所以人民法官更要服务人民;切不能滋长骄傲浮躁之气和盲目的优越感,让手中的权力真正为民所用,为神圣的法律在百姓面前做好合格而庄重的代言!

其实,法官应当是莲,“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法官应当如菊,即使“风霜重重恶”,但“本性能耐寒, 风霜其奈何?”法官应当学松,“虚心属秉性,高节贵终生”。

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作为法院人,我没有足够的亮点,但我有足够的坚持。法院工作责任重大,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对单位、对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而实现“零差错”没有捷径,除了自身对工作的重视和谨慎,更重要的是积累经验、熟能生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云龙法院以优化审判团队建设为目标,形成了1+2+3的审判团队模式,而我在改革的机会中荣升为了一名法官助理。由于在法院工作的时间较长,接触过许多不同的人和事,更有幸的遇到了几位优秀老师——胡院长、田主任、康庭长等帮助和指导,使我在工作中得以较为迅速成长,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办事能力也有所增强。现就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与大家交流共勉。

首先,工作要主动,不能拖沓。不能被动的等待法官来布置工作,而应把工作做到法官的前面。例如,每天要看一下系统内案件的情况,是否有快到期的案件,是否需要办理各种变更审限的手续,并主动的提醒法官;从立案庭接收案件后,要对案卷进行全面的审查,首先看有无诉讼保全申请,如有诉讼保全申请的,为防止被告在接到诉状副本后转移财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一般先与保全组办理诉讼保全手续,待保全结束后,再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其次看有无调取证据申请或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开庭前将应调取的证据搜集完整,尽量避免因调取证据导致重复开庭。再者如案件需要鉴定,可以组织庭前质证,然后委托鉴定。在送达方面,要让送达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尽量缩短送达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如能够电话通知的当事人,尽量先通过电话通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沟通的过程中可以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是否有调解的可能性等;如直接送达不到,要及时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一定要留够答辩期,避免因为被告不到庭,答辩期不够而重新送达。同时还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以及用相机、摄像机拍照,证人证言等佐证予以合理送达,如近期,我庭助理用淘宝的旺旺联系到一个案件的被告进行送达。另外,要尽可能的做到“随时随地送达”,如我院一案件被告多次联系不上,后原告发现其在一家咖啡厅,我们及时赶到向被告送达了法律文书,该案最终也以调解结案。

其次,要和法官、书记员紧密配合,做好工作。审判权运行改革给我们审判团队带来了新的家庭成员,即法官助理,打破了以往的一审一书的结构。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团队的纽带,一头拴着法官,一头系着书记员,三者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民事审判工作量大、压力重,助理的工作纷繁复杂,更要求我们坦然面对,舒展胸怀,用平常的心态对待,不能急性焦躁,更不能给同事摆脸色,发脾气。我所在的审判单元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装卷归档、上诉手续办理及卷宗移送、文书上网、人民陪审员统计上报等,除此之外的传票送达、鉴定质证、移送、调查、裁判文书送达、报结、诉讼费用(案款)发还、裁判文书拟写、(庭前、庭后)调解工作均由助理完成,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呈块状分布,即避免两者之间的重复交叉,又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较大限度减少了审判人员的事务性工作压力,使审判人员尽可能的投入到案件裁判的核心工作中去。

再次,要善于学习,处处留心。我院新招聘的法官助理均通过司法考试,但将理论知识准确地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还需要长期的学习过程,这就要求我们遇到问题要做到勤问、勤学、勤思。如在草拟法律文书方面,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平时就多看法官撰写的判决书,并将判决书在电脑中归类,建立不同的文件夹,比如民间借贷的存放在一个文件夹内,道损的归为一类,这样在草拟文书时便于借鉴。对于不懂或拿不准的问题一定要多问,在文书撰写方面法官会给予指导,有时一个判决书上都被画成了“大花脸”,也有的判决改了不止一、两次,对于改动的地方就要多留心,多思考。在此,建议法官助理能够多去听庭,因为参与庭审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了解案件,学习法官如何归纳争议焦点,向法官学习如何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等等。在调解工作中我总结了几点方法:1、情感宣泄。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情绪对立,这时应该耐心地让当事人倾诉自己所受到的委屈和不满,然后给予同情和安慰,设身处地的着想,这样能够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2、利益平衡。例如在交通事故、合同、借贷案件中,以降低赔偿款来换取对方立即或短期内兑现,就是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围绕这点展开调解工作往往能够成功。3、案件分析,对案件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上分析当事人的利弊得失,是非责任,使其预见到判决结果,了解调解的好处,然后再兼顾双方的利益提出调解方案,往往能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就是我在工作中的一些感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的努力,与审判团队齐心协力,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奉献自己的一份能量。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文本【二】

时光荏苒,在定边县人民法院工作近一年了,在院领导、前辈同事的培养和帮助下,我从思想、工作、个人成长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同时积累了不少基层工作经验。这些宝贵的经验锻炼了我的思想品格、提高了我的工作能力,也让我更加确立了自己扎根基层,在基层法院的岗位上奉献自己青春与活力的决心。

法院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单位,也是一个处在社会矛盾风口浪尖上的地方,所处理的事情,有的关乎到一个人的经济利益,有的关乎到一个家庭的幸福,有的甚至关乎人命或是社会重大关系。处理的如何,能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持。通过这一年的工作,我深刻的认识到做好这些事情,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化解矛盾的耐心和技巧。

首先,我们应该扎实学习理论知识。进入法院的选调生,是一线司法系统的后备力量,我们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认真努力的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来获得司法资格。但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自己学习的终点,社会不断进步,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因此我们还应时刻关注立法进程、新法的颁布,以及法律修正案的通过,不断去学习来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以便能更准确的应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案件。

其次,脚踏实地,细致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管理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其职责履行的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其工作比较琐碎和繁杂,工作中尽量要做到认真、仔细。

卷宗的填写、整理、上传、归档都是我们日常工作的大部分,每个卷宗数十页以上的材料,每个材料点点处处的注意事项,如果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高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错。从这里边我学到了做事认真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作风。此外,我们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来完成法院的案件快报、宣传调研的发表,以及组织和撰写所在庭的工作总结和汇报材料。

第三,认真履行司法为民,扎实做好基层工作。我们在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养的基础上要明确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尤其对于我们基层法院的工作者来说,群众的疾苦与纠纷更能切身体会。今年年初,我所在行政庭就充分利用协调手段,成功调解了一起邻里间的土地行政纠纷案。案件受理后,我们行政庭的法官充分考虑到该案事关邻里间的和谐相处、农民的切实利益和百姓的安居乐业,案情虽不大,但邻里矛盾日益激化,且已双双诉至法院,须及时、妥善处理好此案。为此,我们多次下乡进村,向村委会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以行政协调座谈会的形式,经过我们的释法明理,悉心调解和村干部们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还酌情给付原告补偿费并当场兑现,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因此,如何与人民群众沟通,如何做群众工作,如何化解群众之间的纠纷,都是我们应当去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的。只有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多注重与涉诉来访群众的沟通与调解,才能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

为法官者,应常修为政之德,应常思贪欲之祸,应常怀律己之心,应常存畏法之思。作为法院的工作者,我们还应该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真正正的践行好“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对于我们这些新进的法院工作者来说,不仅要做好身份的转变,更要承担起新时期公务员所应担负的责任,使自己成长为新时期需要的公务员。经济头脑、国际眼光、法律素养、服务意识是当下公务员该具有的品格。鹰击长空,鱼越大海,它们都找到了展现自己的平台,对我们来说人民法院就是展现自己的平台,是我们实现理想、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因此,我们这些踏上了法院工作道路的年轻工作者都应该为做好一名法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百姓化解纠纷,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文本【三】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x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综上,在法官的指导下,经过即期三个月的学习,我很快适应了刑庭工作的节奏,不管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法律实务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我也发现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求知与探索,努力丰富自身的学识与实务经验,从而更好地协助王庭处理案件。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文本【四】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已经提到议事日程,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突破口和关键点。我院也率先进行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行审判团队模式,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将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

我作为在云龙法院工作了十几年的一名书记员,乘着这次改革的春风,当上了法官助理。我感到这是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让自己迅速成长的一个好机会!下面我想把自己从事法官助理工作以来的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与大家共勉!

第一,态度决定一切,尤其在工作上,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积极主动,这样才能真正让自己学到知识。虽然从事书记员工作已经十几年了,但我认为学无止境,要不断给自己树立新的目标,并努力奋斗争取实现理想,不能安于现状,停滞不前。针对现阶段从事的法官助理工作,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职责,有责任心。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归纳争议焦点、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当事人,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现在已经交由保全组来完成了)、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实务性等工作(当然现阶段法官助理从事更多的是送达等事务性工作,占用时间比较多,下一步院里还有具体规定,我们应遵照执行),要努力负担起这个责任,不拖拉,不懈怠。其次,要积极主动地工作,现在院里大部分法官助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且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年轻大学生,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个绝佳的工作机会积极向法官们学习,多问、多记、多观察、多思考,尽快让自己能够胜任助理的角色,切实替法官解忧。再次,工作要认真细致,注意点点滴滴地积累,做一个有心人。都说细节决定成败!在助理工作中,有很多工作是要格外注重细节的,一个不留神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所以一定要细致。同时还要做个有心人,尽力提高工作效率,比如:法律文书的校对一定要细致,不能有所遗漏或偏差;记下律师的电话号码以便下次再有其代理案件时便于通知;邮寄送达时记下单号以备事后核查收件信息;草拟文书时记下一些重要的或经常会用的法条法规等等。

第二,联系自身从事助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几点总结,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吧。

1、多问多说,勤于思考。我们在工作时,肯定会碰到各种“拦路虎”,对于自己不懂或不确定的问题一定要及时请教,主动向法官或其他同志学习,努力丰富自身学识与实务经验。比如,在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一般情况下,是指导法官给了我一个明确的导向,这时我会首先思考思考:为什么法官会有这样的意见,然后再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撰写文书,最后交由指导法官审阅,对法官改动的地方再着重学习,不懂就问,这绝对是一个学习提高的良机;偶尔有些时候王法官也会给我布置一些“家庭作业”,就是不给我任何意见,让我先讲讲自己的意见,之后再以沟通讨论的形式进行专业指导,这种方式更让我受益匪浅,也更利于法官助理的迅速成长。

2、多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这还是受教于我的法官老师——王海斌庭长,记得有一次在审理一起继承案件时,他语重心长地对我说:“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你一定要给他一个说话的机会!”这是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给我的指点。确实,民事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当事人都是平凡的老百姓,不知法也不懂法,有时候和他们沟通时,真是有种“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感觉,但是作为助理与当事人沟通时,一定要耐心倾听他的意见,因为此时此刻,我们助理是在代表法院、代表法官和当事人接触,先抛开案件本身不谈,我们要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也非常便于我们了解案件详情,对案件整体有个把握,能够大致归纳双方的争议点和矛盾碰撞点,继而为之后的调解工作寻找突破口。

3、注意与他人的沟通和协调,提高综合能力。我认为助理应积极做好法官交办的每一件事情,合理安排好工作的同时要注意与书记员的协调配合,处理好各方关系,做事要灵活仔细,注意方式方法,这样才会事半功倍。另外,在与当事人接触时,也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这绝对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不管是庭前证据交换的阶段还是在法律文书的判后答疑阶段,整个和案件当事人接触的过程就是对助理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的一种综合考量,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4、善于总结好的工作方法。法官助理工作任务不轻松,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就需要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疑工作时,我自己就摸索出一个比较受用的方法,答疑时首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进行释明,尤其涉及到具体数字的,一定要进行必要的详细地计算说明,以理服人,打消当事人的疑惑,与此同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用解释说明,这样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算败诉也都是可以接受的。

5、严于律己,切实做好法官的助手。现阶段从我院改革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看,法官助理目前还是偏重于一些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庭前证据交换、争议焦点的归纳、法律文书撰写等实务工作还不深入,我们要好好利用工作机会,多多积累审判知识,不断研究案件,深入学习实务,增加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为法官解忧。

2021年法院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文本【五】

在民事审判庭担任法官助理期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主动学习业务本领,热情服务诉讼群众,个人在工作能力和职业品德上都有很大的提升,现将四年工作成果汇报如下:

2017年7至2017年12月,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299 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12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2018年,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652 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54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2019年,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869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76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参加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小组,参与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调研工作。

2020年1月至8月,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222件,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18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和邓小平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法院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从事法院政工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院政工工作,同时加强个人的主观世界改造。 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用科学理性的思维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二、加强业务学习。在我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对书记员工作不是很了解,通过院里的培训、老书记员带领及自己的努力学习下让我很快了解到这份工作的性质及内容。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

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到目前没有一个案件在程序上出错。而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的前一天,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三、提高自身修养。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中第一条就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而案件开庭前事务性工作会与许多当事人接触。在过去的工作中,我感受到法院在很多群众眼里是个神圣的地方,他们对法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在法院得到解决,同时也了解到很多群众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多,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有时会遇到不是很了解法律的程序或是对立情绪很重的当事人,此时,我就会耐心的给他们解释民事诉讼中相应的法律程序,热情的接待他们,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义务。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在工作时、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四、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较高的工作效率。为保证每个案件不违反程序法,那时我常常加班处理案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各种。我认为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如果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依法办事。

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从杰解读:和解协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本条规定了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的和解需要将和解内容记入执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见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 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常常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达成,且通常采用书面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的形式,且书面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份,法院存卷一份,这有利于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和解协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如果时间允许,笔者建议不仅要将口头和解协议内容计入笔录,最好再将口头协议转化为一式三份的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方面可以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主张曾达成和解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本司法解释,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只有当事人持有书面的和解协议,才能便于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时举证,否则,当事人想提起诉讼还需要到法院调取和解笔录,多有不便。一旦卷中和解笔录遗失,便无法举证。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从杰解读:达成和解协议的后果,

1、中止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执行完毕。不能认为,达成和解后,必须“中止执行”。 对于“中止执行”本条已经明确,无需多言。 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比如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和解,当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注意本条规定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非“应当”中止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然可以“终本”结案。 《立案结案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至于“终结执行”,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自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至于“执行完毕”,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 本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比如分期10年履行的和解协议,并要求中止执行,怎么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10年吗?10年中止执行期间,卷宗材料无法归档,承办人可能也已更换多次,一旦卷宗材料遗失怎么办?显然,“中止执行”并不合理。 正如江必新副院长主编的《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456页中所指出:“长久性的中止,将会导致执行程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使执行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这不仅违反连续执行原则和执行穷尽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执行中止本身的特殊性质。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 笔者曾对此提出建议,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满两年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未被采纳。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从杰解读:尊重当事人意思。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从杰解读:和解属于权利处分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从杰解读:和解协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达成,自然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变更。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从杰解读: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从杰解读:本条中金钱给付类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存是一个亮点。这是“向法院提存”首次在法规范层面确立。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债务提存】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或价款提存。提存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部分义务履行完毕。 可见,并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的内容。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也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对此,笔者曾于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提出,从执行实际出发,应当规定向法院提存。因为实践中,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反悔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如果只能向有关机构提存,往往并不经济,也不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解决。所以,实践中,债务人有要求将款项交付法院了解案件的现实需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向法院提存”以因应实践之需,值得点赞!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从杰解读:此处“作执行结案处理”是指以“执行完毕”结案。 参见《立案结案规定》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从杰解读:恢复执行还是提起诉讼,这是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两种救济方式,申请执行人只可择一行使,不可同时选择。本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也鲜有准予提起诉讼的案例。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答记者问[法制日报记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申请执行人能否一边申请恢复执行一边提起诉讼,这样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

答: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问题。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的权利,两种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自由去选;另一方面在选择上也有限制,那就是只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不能两种都选。如果法院已经先恢复执行了,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就不能再受理(参见本法解释第13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诉讼,执行程序通常情况下就要终结了(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句: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样的规则有效防止了重复救济的问题,避免出现重复受偿问题。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从杰解读:本条与民诉法解释第468条基本相同。达成和解协议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需要重新计算执行时效。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从杰解读:

1、本条主要明确了不予恢复执行的具体情形。主要贯彻了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的理念。既然达成了和解,就不得任意反悔。需要说明的是第

(一)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如果履行和解协议迟延或者有瑕疵,也不允许恢复执行,债权人只能就是否构成迟延及履行有瑕疵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本司法解释第15条)。

2、本条明确了无论是恢复执行还是不予恢复执行,均需要以制作裁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参见第12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是否恢复执行属于执行行为的作出,且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应当赋予救济手段——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杰解读:参见14条。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从杰解读:

1、第13条和14条共同确立了申请执行人的“择一选择权”,防止重复救济和重复赔偿。

2、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非“应当”终结执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要考虑到和解协议效力(可能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决定“终结执行”还是“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性较高的,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如果最终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以及撤回诉讼的,基于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6条)。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从杰解读:对于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一律不予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一项),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即使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即使提起诉讼也不会有赔偿。

这是本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有效避免实践中存在的“诈害债务人现象”。有些债务人本没有履行能力,只好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然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常常会向亲朋好友举债以偿还本债。在借款偿债过程中,由于借钱的不容易及意外因素,有时候难免会迟延几日偿还。比如,一笔债权13万元,和解为10万元分为五次还清。第一次即迟延了一天,随后四次均按期给付。但债权人为了及时获得款项,在债务人第一次迟延时,不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而鼓励债权人继续举债偿债,而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然后再以迟延一天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往往造成债务人极大的愤慨和不满。 本条司法解释恰好回应了这一问题,值得点赞。

而且,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债权人既然已经接受,就不应该任意反悔。如果一边在接受着和解协议的履行,享受着和解协议的益处(债务人本可以不举债还债而等有履行能力了再偿还,现为了履行和解协议而举债提前还债,对申请执行人是一种利益)然后又反悔要求恢复执行,本质上也带有一定的非道德性。所以,本条也能有效预防道德风险。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及其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损害、造成多大损害,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这本是属于实体事项,基于审执分离原则,理应交由诉讼解决。所以本条规定合情合情。值得称赞。

那么,债权人想恢复执行怎么办?对于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在履行当时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从杰解读: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本身属于实体审理事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符合审执分离理念。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然可以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既然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应撤销,说明其不会履行和解协议,自然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权利,也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恶意提出诉讼以拖延执行的现象。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扣除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应当赋予救济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2、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需要下达裁定,且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了执行外和解(进入执行程序前和虽然进入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属于私下达成,执行法官并不知情))的效力。执行外和解如果对方认可并提交人民法院,便发生执行和解的效力。如果执行外和解未提交法院或者对方不予认可的,要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提起执行异议。

2、本条明确了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后的后果:如果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如果债务人未违反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无效力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3、一旦被执行人以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由异议裁决机构审查,非由执行实施法官审查。 本司法解释,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对于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有所阐述,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执行程序外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即,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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