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班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2023-08-31

托管班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暑假学生托管班自7月15日至8月31日,每周一到周五8:30—18:30,

每周赠送一次(2小时)英语。

附:暑假学生托管班一天安排表

8:30—9:00学生陆续来校, 听音乐,进入学习状态。

9:00—11:30托管老师辅导学生完成校内作业,答疑。

11:30—13:00学生午餐,午休。

13:00—16:00安排每日趣味活动(英语口语、益智棋类、英文动画片、画画、立体纸工、阅读课外书)

16:00—17:00(吃点心),休息。

17:00—18:30完成相关课外练习,练习完成后有专任老师负责阅卷并且指导学生改错,为下学期提升学习成绩奠定基础。

托管班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托管市场分析

现在的托管市场大概有三种托管运营形式:“小饭桌”式托管,这种托管班开办容易,只要有场地就能开班,但是没有办学资质、消防和食品安全方面隐患大,随着国家对托管班的管控,发展不长久。中小型托管机构,这种托管班有运营资质,安全方面有一定的保障,但是其服务质量层次不齐,没有自己的教学特色,市场竞争力不大,很容易淹死在托管发展的浪潮中。还有一种是品牌学生托管机构。其服务理念、托管规模、运作模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都有保障,并且有经验丰富的总部专家上门指导,后期服务也很到位。

小学托管班如何开办

如果托管办学经验不足,可以考虑选择像晋级教育这样的品牌学生托管加盟,从选址、装修、开业、招生、运营都有强大的客服支持,很是省心省力。但是,托管班开办的流程也要了解,包括前期的市场调研,开办的资金准备,托管班选址,门店装修,购买硬件设备,教学人员招聘,相关证件办理,准备招生开业。这些开办托管班的具体流程做好了,托管班的运营就成功了一半,后期的发展和经营除了靠经营者自身的努力外,还需不断地学习品牌学生托管的成功经验,才能在托管教育市场越走越远。

托管班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汇报材料

尊敬的何书记、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洛浦县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中院绩效考核组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今年以来我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以深化“四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为洛浦的长治久安和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我院2011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洛浦县人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71人,实际在编60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6名,汉族干警17名;男干警40名,女干警23名;本科33名,大专25名;共产党员36名,共青团员10名;审判员20人(包括5名院领导),助审员13人,书记员15人,行政人员5名,法警7名,另有工勤编制3名,在位3名。

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以“政治建院、素质强院、人才兴院”的工作方针,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一是强化干部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坚持每周两个半天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政治理论和能力水平;二是构建 “道德”和“法纪”二道防线,提高队伍拒腐倡廉的能力。对干警开展经常性廉洁教育,构建“道德”和“法纪”二道防线。三是加大干警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培训力度,今年我院共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培训班达34人次。同时积极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和高学历教育,

目前我院共有33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取得A证的2人,C证31人。四是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考核机制,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强信息调研工作,全年共上报各类简报55期,调研论文17篇,完成了中院、县委下达的任务。

(二)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确保洛浦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我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从县委的战略部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执行宪法和法律出发,突出创新、公正、高效开展审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67件(其中旧存17件),审结1213件,审结率98.6%。

一是受理民事案件874件(其中旧存11件),审结855件,审结率达97.8%;民事案件已结案中:调撤结案710件,判决结案145件。分别占总结的83%、17%。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41件,其中重大改判1件,占上诉案件的2.4%,部分改判2件,占上诉案件的4.87%,发回重审4件,发回重审率9.75%,另有3件中院正在审理之中。

二是受理刑事案件80件,审结80件,审结率达100%。刑事附带民事18件,调解结案16件,占总数的88.9%。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13件,其中发回重审1件,占上诉案件的7.69%,无重大改判,部分改判4件,另有1件中院正在审理之中。

三是受理执行案件256件(其中旧存6件),执结255件,执结率达99.6%;结案标的493.86万元,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达89.5%。

四是受理行政案件1件,审结1件,审结率达100%。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2件,审结22件,审结率达100%;

(二)、加强案件基础信息录入,促进审判管理

根据自治区高院的安排部署,从今年九月起,我院开始对2011

年及2010年所有案件的审判信息录入和电子档案扫描,日前,我院2011年度案件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和电子档案扫描1088件,占所有案件的89.7%;完成2010年度立案案件基础信息录入155件,占所有案件的18.65%。

(三)深入推进“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年”活动。将深入开展此项活动作为今年的工作主线,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完善审判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构建内部监督、审判质效评估、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加强对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追究,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评价和管理。二是抓住审判质效核心,分析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严格发改案件分析讲评制度,对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逐案进行分析讲评,以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协调发展。三是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实行“涉诉信访案件归零制”、即:凡是审判人员办结的案件出现1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该审判人员当年的办结案件数量全部归零,视为未完成审判任务。

(四)强化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坚持把强化审判质量监督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案件监督长效机制,所有审结案件在进入档案室之前逐案评查,对二审发回重审案件责任人,根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全年共评查案件1213件(刑事案件80件、民事案件855件、非诉行政案件22件、行政案件1件,执行案件250件),评查率为100%,共评查出优秀案件247件,合格案件966件,无不合格案件。

(五)继续开展巡回法庭活动。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边远乡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并把调解作为首选结案方式,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我院共开展巡回法庭13次,达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六)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展案件回访活动。为提升法院

的形象和公信力,坚持将 “案件回访”制度作为排查矛盾、掌握维稳信息的主要渠道常抓不懈。全年共回访已结案件18件,跟踪回访案件当事人了解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廉洁司法、公正司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目前我院恰尔巴格法庭、杭桂法庭、山普鲁法庭办公楼已建成完工,院党组正多方争取支持,解决附属工程建设的资金缺口;多鲁法庭、纳瓦法庭、拜什托格拉克法庭办公楼新建项目已开工建设。此外,我院综合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已通过自治区发改委评审并报国务院审批。

(八)以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打造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今年我院在继续开展“热爱伟大祖国 建设美好家园”、“创先争优”和“人民法官为人民” 等主题实践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政法系统“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并将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以作风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为活跃干警课余文化生活,今年我院专门开放了活动室和图书室,倡导干警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此外五月份我院组织参加县委举办的唱红歌比赛和政法系统“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歌咏比赛分别获得第二名和第一名,七月份我院党支部被地区政法委评为政法 系统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及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

三、工作亮点

一是为加强党的领导,促进党的建设,落实自治区高院“将支部建在庭上”规定,我院于今年8月经县机关工委批准,将原法院党支部升级为党总支部,下设三个党支部,使我院党建工作更加完善和合理;二是为提高全院干警业务水平,积累工作经验,下半年以来,我院除正常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外,坚持每周五开设

公开课,由院领导、庭长或业务骨干结合自身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讲授,极大程度提高了全院干警的业务水平;三是坚持每周一句“双语”学习制度。要求全院干警每周至少学会一句双语,特别是实际工作中常用的语言,提高干警“双语”水平;四是积极争取县委支持。今年9月,经院党组与县委争取协调,县委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为我院解决20万元资金用于法庭建设,缓解了我院法庭建设资金缺口的困难。此外,我县人事领导小组已批准我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并解决领导职数一名,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将进一步推进我院各项审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五是设立廉政监察员,预防“三案”发生。在各庭室设立由副庭长或业务骨干担任的廉政监察员,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廉洁公正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促进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六是制定和完善《干警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干警休假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规章治事、制度管人。七是合理调配干部,促进工作开展,结合法院实际,任命了4名庭室负责人和7名助理审判员。八是完善开放图书室,提高干警学习热情。九月份,院党组在图书室原有基础上,新购置了一批资料书籍,并对图书室进行规范开放,拓宽了干警学习的渠道。九是出台激励措施,提高工作热情。协调出台了提高办案补贴、每年按10%的比例组织优秀干警外出考察、对通过司法考试人员进行奖励和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干警培训等九项激励措施,提高干警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四、当前法院工作的困难和考验

一是专项编制少,编制内人员不足仍制约着各项工作的开展。我院年均受案为1500件左右,但核定编制只有71名,且编制数中不含派出法庭人员数量,目前我院有6个派出法庭,每个法庭最少需要五名干警(三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和一名法警),编制

数根本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此外目前我院实际在编60名,缺编11名,更加制约着我院审判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设资金不足依然是“两庭”建设的瓶颈。我院一直以来将“两庭”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但建设资金的不足,使我院“两庭”建设出现重大缺口资金,近年来,我院在审判综合楼、法庭建设中共出现包括前期费用、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在内的缺口资金达291.48万元,使我院的“两庭”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今后工作中,我院将继续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再创佳绩。一是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以提高责任心为关键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三是继续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审判管理工作。五是将立案和执行有机结合,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从立案源头抓起,对申请执行的案件的案情、案由和可执行性进行综合考评,对暂时无法执行的案件先暂不予立案,避免既损害当事人利益,又出现无法执行的积案。

以上是我院2011年以来工作情况,请考核组的领导和同志们通过检查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为今后的工作能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而努力奋斗。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洛浦县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度绩效考核

托管班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噱头:3天诊断、7天定位、21天盈利

你是一个美容院老板,你的美容院处在不赚钱甚至亏钱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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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知道你想要什么,你现在需要。。。。。。。。。

1.完善专业的美容技术,在竞争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2.学习良好的沟通技巧,使客户成为朋友,降低返工率

3.有效的美容院销售话术,增加技术业绩和产品业绩

4.有效的美容院活动策划方案,明白活动策划的原理和卖点

5.正规化的美容院管理,打造企业文化

6.专业的美容院数据表格分析,量化,精准化,正规化管理,使美容院走上正轨

7.打造优秀的美容团队,美容院没有成功的个人,只有成功的团队

8.有效的开发新客源,客源就是美容院的命脉

9.有效的留住老客源,并且让老客人带新客人

10.建立系统的美容院管理机制

11.建立完善的美容院培训系统,人才是免费的,他会创造价值

12.正规的美容院服务流程,提高美容院品质

13.提高美容院的影响力,利用简单.低成本的方式更有效的扩大宣传

14.培养得力助手,打造优秀团队

15.美容院成本核算,增加利润

16.建立系统的美容院服务体系

17.系统的人才管理体系,有多少人跟着你干,就代表你又多大的事业

18.详细的美容院客户管理系统,客户就是资源

19.高品质的售后服务,做出美容院的口碑

20.美容院连锁店的运营模式,思路决定出路

不管您:

新店还是老店?大店还是小店?赢利还是亏损?

只要您:

不放弃,要做强、做大,相信自己,相信我们,我们愿与您携手同行,共创辉煌!

运作流程

如何开业、如何招聘员工、如何销售、项目如何开始(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谁来做);

1、调查诊断(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

2、分析出方案(美容院规划整改方案)

3、双方协商合作方案,确认受托方式和经营指标

4、经美容院资产所有者审批后签订托管经营合同。

5、双方进行交接手续,打入押金。

6、接手托管,管理团队入驻

7、宣传告知(约一到二周,将美容院重新整改事宜全部通过宣传造势,让全体顾客知情,同时每个美容师做自己客户的客情,给顾客写感谢信,请每个美容师都要做一到二件感动顾客的事情,如给顾客发彩信,讲自己感人的故事给顾客预热,接待时增加一个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等。)

8、店务规划整改(包括员工管理:招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等;

顾客管理:建立健全顾客档案、顾客级别设定、销售成交的沟通技巧、顾

客信息挖掘、顾客意见调查方法;

托管班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安办规„2008‟1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托管。

(二)当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经安全评价认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的安全管理混乱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应当实施安全托管。托管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安全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依法自愿选择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1、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2、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四)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可以对园区、厂房或社区从整体安全管理角度,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其他非高危行业的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为加强管理力度,可同时选择委托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

3 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五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

(九)其他未尽事宜。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一)项、第

(三)项情形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

4 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享受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及其服务成果。

第九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安全生产托管的服务者,是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帮手,要做好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维护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助手,要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依靠行业优势将霸王条款强加给委托企业;

(二)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

(三)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四)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

5 当至少三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两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一次,并且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合同约定现场服务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特别是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六)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

(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小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

(八)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

(九)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对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十)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注册地在外地的应当设立驻深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安全中介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四)项的规定,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

6 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六)项的规定,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属于被委托范围内的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应接受政府所委托的安全中介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的专业安全服务工作;同时,其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提供约定的专业安全服务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申请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并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取得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将相关资料报送拟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和街道两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中介服务资质,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机构批准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注册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相关证照文书,在我市的办公场所及联络方式;

(五)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

(六)常驻深圳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

(七)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

第十五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受聘于安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业

7 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具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且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证的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资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二)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证的高级安全主任,中级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其他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反映的其委托企业存在拒不整改的重大隐患,街道和区两级安监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其主要内容:

(一)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收集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意见,跟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成效,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信誉差的安全中介机构,可建议委托企业取消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并及时反馈上级安监部门;

(二)市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下级安监部门、委托企业等各方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规范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或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不够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严重问题或重大隐患,因自身能力

8 和水准所限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中介机构,特别是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服务不到现场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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