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十标段由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开工建设,2016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8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所有工程,即:农用井工程;清淤工程;涵管桥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农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2016 年4月28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庞营乡韩老家等(4)个村 ,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农田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十标段农田项目部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工程完成情况:
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九标段由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开工建设,2016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8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所有工程,即:农用井工程;清淤工程;涵管桥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农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2016 年4月28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关庙镇杨楼等(2)个村 ,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农田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泉县2014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九标段农田项目部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2篇
由大石桥汤池镇建筑公司施工的金源实业公司综合楼,实际面积4534m2,是2001年5月1日竣工,消防按图施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已达到合格标准,特此申请你单位对该工程予以核查,验收。
申请单位: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3篇
附件:
一、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二、设计单位设计工作情况报告(含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三、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情况报告(含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四、施工单位施工情况报告(含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
六、试营运期质量文件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 日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事条件
(一)除审核范围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应到市消防局窗口进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采用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
2、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http://210.52.214.153)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网上备案,自行打印备案凭证。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 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验收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2、未办理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的改建工程项目(含用途变更和室内装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改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确认单》(主要是为确认其属于备案范围,应加盖建筑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公章);
(3)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4)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三)如该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请于5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到所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进行申报,窗口人员应当场审核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若所送资料齐全,窗口人员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抽中后所需提供资料:
1、新建、扩建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清单;
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使用信息,由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
(1)《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①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②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③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m m2的其他室内装修工程;
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2)《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报告》;(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被抽查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发布网上公告,审查不合格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四、办结时间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备案申请应当场办结。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5篇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
(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1.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内容为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砼抗压试块是否合格,钢筋焊接试件等施工试验资料是否合格。
2.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预检、预验收。检查内容同上。
3.监理检验合格后报甲方(建设方)申请正式验收,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到其共同验收。监督单位到场监督。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质量监督站备案即可。 注:部分地区要先书面通知监督单位,要以各地的监督单位的程序为准。
竣工验收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工作流程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备案机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结合武汉市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建设单位向承监质监站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如实填写;
2、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将备案文件报送承监质监站;
3、承监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和承监质监站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监督报告送备案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备案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从以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不难发现,建筑工程竣工后从施工单位自检,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到最后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备案,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工作流程。因此,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工程验收工作中唯一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法定证明文件。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