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2023-03-31

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和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能力、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以及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全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思路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的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的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的转变。

三、工作机制

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乡应急管理所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村、乡直各单位负责人、相关站所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负责分析我乡突发灾害事件形势和特点;讨论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工作;讨论、研究我乡预防和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我乡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掌握我乡突发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共同协商、解决我乡应急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工作内容

(一)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所和应急管理室要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消防安全、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努力扩大和不断夯实应急管理的群众基础。

(二)自然灾害防治。

应急管理所和应急管理室要做好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方面检测预防工作,及时转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预防措施。尤其要加强两方面工作:

1、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林业站统一指挥,各村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灭火救援组织,细化护林员安全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建立森林草原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森林草原日常巡查,重要时段落实24小时防火巡查;严禁林区附近柴草乱堆乱放,严禁森林草原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森林草原附近进行祭祀焚烧纸币。各村要制定森林草原防火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一旦出现火情,村委会负责人要及时上报乡政府,确保救火人员能够快速反应成功处置火情,切实将火灾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

2、防汛减灾:一经进入汛期立即启动乡、村、组三级预警,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对各种管网进行排查和疏通,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24小时巡查值守,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和处理,及时落实防灾措施;各单位负责人要熟悉防汛预案,对各级预警响应机制了然于胸,及时、准确地收集上报防汛减灾信息。并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对村民防洪减灾方面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洪减灾意识。

(三)事故风险隐患排查。

突出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消防、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

1、道路交通:一是乡交管站要积极联合三岔交警中队加大对路面的巡逻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四类车辆”超载、超速、非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各村的劝导站要切实发挥作用,上路开展劝导工作,切实加强对“四类车辆”驾驶人员的劝导和教育,及时纠正违章、违法行为,严禁违章载客、酒驾等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交通事故。三是各村交管室切实排查辖区内的危险路段、危险桥梁、涵洞、边坡、临水临崖路段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施建设情况,及时将道路交通隐患信息上传到农交安平台,切实开展预防冬季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活动。

2、烟花爆竹: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和燃放管理。派出所、应急管理所要积极联合起来,强化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控,一是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摊点有无相应经营许可证件与营业执照,是否存在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情况。二是严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是否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过程中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运输前装载和到达目的地卸货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三是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设立店外摊、沿街兜售进行依法查处。四是从严落实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摊点坚决关停。五是严格按照《镇原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燃放烟花爆竹。

3、建筑施工: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要加强辖区内施工项目监管,督促项目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购劳动置安全保护用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消防:各村小网格员要按期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并录入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应急管理所要及时处理小网格员移交的火灾隐患。乡直各单位、各企业尤其是加油站、砖瓦厂、学校要全面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肃查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严防拥挤、踩踏等伤亡事故发生。应急管理所要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督查、检查,对各村、各单位的工作进行通报。

(四)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各村、乡直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日常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及时妥善处置。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所负责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报送应急管理局备案;水利站、林业站等相关站所负责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各村、乡直各单位、重大活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同时报乡应急管理所备案。乡应急管理所要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村、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各相关站所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管理所和各单位要根据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演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应急资源整合。

乡镇应急管理所要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联动机制,要整合本乡各种应急资源,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形成应急管理合力。乡直各单位、各企业要主动加强横向沟通配合,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对可能影响多个领域的突发灾害事件信息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赢得信息及早发布、及早处置的时间。

(七)突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所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乡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灾害前期应急处置,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乡直各单位、各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应急救援状态,发挥各自作用,服从指挥,加强配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各村、乡直各单位、各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厘清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村、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各相关站所负责人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应急管理工作。

(三)各村、乡直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电力企业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件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

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步骤、编制要素以及编制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二)应急能力评估。电力企业应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情况以及可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以应急实用手册或应急处置卡的形式,图文并茂地说明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现场急救及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五条 预案编制完成后,电力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评审前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预案评审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电力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先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经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网上审查并准予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材料刻盘送至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案。

第五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应急预案、具备基本的应急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预案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演练形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保证演练效果和演练安全。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七章 预案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不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情况。对评审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则撤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是加强了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

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应急管理指挥部,设立了办公室,并根据各部门业务职责,切分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技术服务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等六个工作小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机构、职责、人员、经费“四落实”,形成了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合力。

二是完善了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制定了《※※街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并分行业、分领域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街道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建筑工程及公共设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中小学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和《※※街道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八个应急救援预案。各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也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强化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企业开展一次演练活动。

三是加强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我们依托社区的民兵组织和企业的专职救援队伍,建立了100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实战演练活动等,强化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训练,进一步提高实战能力,使之在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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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章 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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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总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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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电力、通讯、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等企业应当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和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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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设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紧密跟踪国内外先进应急理论、技术发展,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积极研发和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协调,服从指挥。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新闻宣传应急预案、全面开展舆情监测、拟定媒体应答口径,做好采访接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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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媒体、员工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提高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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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国有资本预算补助,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应急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临沂第五实验小学是一所育人环境优雅、办学特色明显、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学校,是山东省规范化学校、临沂市示范学校,现有39个教学班、教职工144人、在校学生2573人。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校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把它作为头等大事常抓不懈。目前,校园周边环境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教师爱岗敬业,学生文明守纪,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我校安全应急工作以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为主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了学校各项工作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一把手牵头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成员分工明确,与各处室负责人、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目标到位,把安全工作渗透到全体教干教师的各项工作中,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齐抓共管 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1.抓好制度建设,提高应急防范能力

根据学校的特殊性,我校结合校园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临沂第五实验小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沂第五实验小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临沂第五实验小学消防应急预案》《临沂第五实验小学地震应急预案》《临沂第五实验小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应急预案,各项应急预

案经过了仔细的推敲、反复的调研和论证,可操作性强,提高了我校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变能力。

2.建好应急队伍建设,确保组织健全信息畅通

为了抓好校园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校努力抓好校园应急巡逻队伍和学生安全管理队伍。在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上我校成立了临沂五小校园应急巡逻队,配合保卫科担负起了应对突发事件的重任。刘同科副校长担任队长、安全办公室朱景顺主任担任副队长,与班子成员宋春东、路文明、亓佳彬三位同志组成值班教干队伍,精心挑选学校青壮年男教师担任队员,确保每天一位教干、两位男教师值班。今年我校为全体队员配备了冬装,提高了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三、规范应急管理,强化安全措施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校园安全,学校全面落实校园安全应急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应急管理制度。

1.加强门卫管理,提高门卫人员责任意识。

今年伊始,我校重点调整了保卫科力量,与临沂军友公司合作,聘请了3名专业的保安,并配备了警用电棍、警用钢盔、警用钢叉、警用盾牌、橡皮棍等安保设备,极大的提高了我校门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完善电子监控,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2010年我校投资3万余元更新了校园监控系统,安排了专人管理校园监控系统。今年上半年对所有监控进行了全面的维护和检修,并安装了红外线报警器,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和应对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3.组织紧急逃生演练,提高全校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我校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逃生演练,制定了详细的逃生演练方案,明确了逃生路线。开展一次总结一次,总结逃生演练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了学生的应急逃生能力。

四、重视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今年11月份,我校邀请了消防大队和交警大队的领导走进校园,开办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整个讲座结合实例对学生的防火防电和交通安全进行了系统的教育,教授了学生一些基本的自救和逃生技能,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意外灾害的防护、自救能力。

2.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我校以班会课、少先队活动、和国旗下讲话为主阵地,每学期坚持开展安全教育第一课和安全知识主题教育,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水、防电和交通安全等教育,教授学生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生活常识,切实提高学生的应对意外事故的应变能力。

3. 积极构建家校联合,共同预防意外灾害的发生

我校通过下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和家长学校开课等,积极与家长进行安全教育沟通,提高家长安全教育意识,共同教育学生,正确掌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基本常识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学生人数较多,应对突发事件的形势较严峻。特别是低年级的学生,缺乏自我管理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面对突发事件,很难快速应对,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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