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论文范文

2023-03-17

学生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实践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理赔程序复杂、缺乏普通门诊统筹、大病难保、毕业和就业之间的过渡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在借鉴德国、法国、英国、美国,以及国内西安、深圳、安徽等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对策提供了如下参考意见:借鉴德法美经验,加强宣传教育,简化报销流程,提供保险供给水平;借鉴历史经验,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销比例;借鉴深圳经验,注重制度实践的灵活性;借鉴安徽经验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医疗保险制度。

关键词:大学生医疗保险;先进经验;对策探讨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12年底,我国医疗保险覆盖了城乡13亿人以上,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学生作为一个从学校走向工作岗位的群体,会存在一个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的时期,研究大学生医保制度对于更好实现下一步的制度整合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历史沿革

(一)单一公费医疗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就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1989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将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包括在内。

(二)公费医疗加商业保险阶段

直至2009年,我国大部分高校都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大部分学生看小病基本可以报销90%以上,学生看病普遍只需要花几毛钱到几块钱,但同时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医疗水平,存在大学生普通疾病疗效不佳,药品普遍为基础药,校医院设备陈旧,医生水平偏低,没有做到全覆盖,大重病和意外伤害则无力保障等问题。

(三)“新医改”背景下逐步走向统一阶段

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9 号)文件,将大学生医保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且明确规定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参保范围、保障方式、资金筹集等内容。

跟过去的公费医疗相比较,民办高校全日制学生和港澳台大学生也被纳入了现阶段的大学生医保制度参保范围,按照自愿和属地原则对大学生进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医保筹资方式为大学生和各级政府共同分担,一改以往的政府包办。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学生医保使用率较低

很多高校的相关工作人员,只顾着完成大学生的参保任务,只进行了一些发放申请表、收表,核对,发放等简单的基本流程工作,而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具体细则,例如: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门诊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问题都没有进行过详细讲解,从来没有召开过会议或者通过校园网、QQ群、微信、飞信、邮箱、微博、贴吧等多种现代网络手段对学生进行医疗保险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广大学生虽然参保了,但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全面和理性的认识,对如何正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更是知之甚少。

(二)理赔流程繁琐过程复杂,医疗保险的作用大打折扣

大学生发生医疗事件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备案申报登记,尤其是在寒暑假及实习期间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都由学生先行垫付,返校后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医保卡、学校出具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审批表、费用汇总清单、处方、病例复印件、费用结算通知单等等相关材料去当地医疗中心申请报销,资料稍有不齐或者相关资料忘记盖章都享受不到相应的医疗待遇。而很多学生对于这些细则都不是很清楚,在进行疾病治疗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备案,或者是没有保管好相应的材料,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得不到报销,感受不到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于是对制度产生了怀疑。

(三)部分地区缺乏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门诊小病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

我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侧重于住院治疗,门诊方面只针对一些意外风险以及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而大部分大学生正处于风华正茂的年纪,患大病重病的几率很低,而像发烧感冒、急性肠胃炎等门诊小病却很经常,基本医疗保险对这些门诊小病却没有具体的待遇保障措施。

(四)重大疾病医保支付封顶线难保全,需要其他配套医疗救助措施

近年来,大学生患重大病的比例上升,治疗需要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左右,并且,按照药物报销规定,很多花费不在报销范围内,对学生家庭造成了极重的负担。

(五)缺乏毕业和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过渡和衔接机制

大学生在毕业后和就业前这段时间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除此之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大学生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并且基本只适用于在校期间,一旦毕业参加工作,或者到了外省,缺乏相应的衔接机制,大学期间的缴费记录就会全部清零,得不到积累。

三、国际及国内部分地区先进经验借鉴

(一)德国

第一,法律强制规定学生注册入学时,必须提交医疗保险证明。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投保人自由选择医院。[1]第二,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学生看病时在财务上不与医院直接发生关系,只是在领药时自付20%的药费,这样医院就不会因为费用问题拖延治疗,避免了医疗保险“雨后送伞”的情况,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保证。第三,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引入除了患者投保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之外的第四方——医生同业公会。保险机构与医生同业公会签合同,再由医生同业公会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避免了医院、保险机构、投保人三者因不同的利益诉求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德国的这种通过引入第四方而构建的新型医保三方关系值得借鉴。[2]

(二)法国

第一,法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涵盖全民,可以说是全世界价值最高的,无论国籍,只要在法国居住,都可以参加。高中毕业生和参加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证明是每年办理居留证的必备材料之一。第二,大学生注册入学后,就可在医保中心获得一个固定的保险账号,保险合同的期限为1年,所以每学年必须购买一次,截至年满29岁,但即使过了29岁,还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延长。[3]

(三)美国

第一,在医疗保险领域,美国一直被称为“唯一一个没有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但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发达,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类型多样、种类繁多。第二,虽然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公共医疗保险,但多数美国高校会明文规定学生必须拥有医疗保险,否则不予注册,并且有的州也规定高校的全日制学生必须拥有健康保险。美国对留学生买保险带有强制性,留学生必须购买医疗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否则就不能注册入学。[4]

(四)国内西安

第一,除了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外,还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以西安市为例,2011年,为鼓励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1〕155号)文件,其中规定:从2011年9月起,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每待遇享受期末对门诊统筹费用进行结算,根据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学生可申请二次补助。

第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西安市为例,近几年,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调整见下表:

调整年度

基本医疗

保险保障范围 2009年 2011年 2013年

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80 90 90

一级医院 70 90 90

二级医院 60 80 80

三级医院 50 60 70

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 70000 140000 200000

门诊治疗

意外伤害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50 70 70

最高支付限额(元) 1000 1500 1500

门诊治疗

特殊病 特殊病种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60 60 60

门诊治疗

慢性病 补助起付线(元) 350 350 350

病种目录 11 16 16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50 50 50

最高支付限额(元) 2000 2500 2500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元) 正常分娩 800 1000 2000

剖宫产 1600 2000 3000

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调整详情表(2009年-2013年)

(五)国内深圳

第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须知》中规定: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转诊手续或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第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3年8月出台的 《深圳市少儿与大学生医疗保险问答(2013年)》中指出:在同一个社保年度内(当年7月至次年6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5]

(六)国内安徽

安徽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从各个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补助,用来解决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6]

四、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的对策探讨

第一,借鉴德法美经验,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服务供给水平,简化医疗保险赔付和报销流程,让广大大学生真正受惠。

第二,借鉴法国的做法,出台相应政策,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解决毕业和就业过渡期大学生的医疗保险问题,维持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可以考虑将毕业前和毕业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起来计算。

第三,借鉴西安经验,根据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四,借鉴深圳经验,注重制度实践的灵活性,因患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诊疗手续的程度来决定其待遇享受比例,而不是对其报销待遇进行全部否定。同时,将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水平挂钩,起到激励作用。

第五,借鉴安徽经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高校、社会、市场的作用,创建小病有校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大病有社会医疗保险,重病大病有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的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尝试扩大资金筹集和风险分散范围,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的大学生进行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张青枝.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透视[J].中国青年研究,2008(1).

[2]高雷,郭智慧,仪垂林.德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6(12).

[3]杨海燕.浅谈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J].法国研究,2006,24(4).

[4]李国柱.国外大学生医疗保险经验借鉴及启示[J].教育探索,2009(3).

[5]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少儿与大学生医疗保险问答(2013年)

[M].2013.

[6]邓欢欢.浅谈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J].卫生经济研究,2010(12).

作者简介:周晶(1984-),女,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李直)

学生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在新时代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提高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工作的效率,积极反思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深度剖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高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认识到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社会保险机制,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本文基于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不同问题成因,并提出对应的解决策略,旨在为相关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社会保险人力资源事业管理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重要的人社工作。社会保险是重要的国民保障体系组成部分,囊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参保公民能够享受社保待遇,而做好相关部署,是有关单位的重要职责与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战略发展体系、城乡发展差异、劳动关系、管理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些许问题。因此,有关单位要着眼未来,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解决众多问题,发挥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能。
社会保障业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整体战略体系亟待完善

着眼新时期,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工作缺乏整体战略布局,整体的战略体系也亟待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管理人员将重心放在了基层事务、重大项目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整体布局,欠缺长远发展的考虑。纵观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许多企业迈上了新的发展台阶,但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发展缺陷。在就业方面,我国近年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屡创新高,毕业生对于相关社保制度缺乏全面的认识,相关宣教活动的开展也需要重视。

城乡发展存在明显差异

城乡发展与良性互动格局,是树立工农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的总目标。而在实际中,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人力资源调查结果显示,仍存在城乡发展差异,部分区域甚至没有缩小的迹象。部分城乡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没有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惠民政策。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面覆盖,但受到主观能动性的影响,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参差不齐,参保率也在逐年变动。

群众劳动关系有待稳定

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矛盾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有关部门的信访接待工作量逐年上升,甚至在重大活动与敏感节点上,会出现恶意上访的行为。种种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群众的劳动关系不稳定所导致的,部分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照经营、劳动人事争议等现象,不仅给相关维稳工作带来了难度,也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群众关系的稳定,信访案件量激增的背后,是民众对相关部门改革的期望,也是对有关部门工作质量的客观反映。

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者多由公务员考试引进或由上级任命,往往会出现“理论大于实践”“实践缺乏理论”的现象。部分管理者的理论功底扎实,能够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书面任务,但无法高效完成实践性强的沟通、信访接待、下乡调研等工作。也有部分管理者有着多年的从业经验与社会阅历,能够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但部分工作行为缺乏理论的支撑,极容易造成社会民众的不满,从而降低了有关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理的地位。
社会保障业人力资源问题的解决对策

建立完善的战略发展体系

建立完善的战略发展体系,就要在制度的制定方面入手,结合当前新形势下的总体局势,按照不同情况制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制度,使广大人民能夠对社保有正确的认识,也要深入不同的企业进行调研,听取基层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制定人性化的、科学的制度。社会保险能够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规范的缴纳制度,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为不同的企业、个人提供明确的制度参照,从思想方面出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有关企业与个人进行积极的鼓励与引导,保证其在贯彻有关政策思想的同时,落实法律要求,尊重劳动者权益。对于部分企业推诿、逃避责任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制度,进行监督、处罚,发挥制度的优势来规范部分企业的行为,间接提高企业口碑与经济效益。通过建立完善的战略发展体系,提高民众对相关工作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着力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为了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要着力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坚决落实惠民政策。相关负责人员应该做好调研,分析辖区内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阶段目标,完成好上级下达任务的同时,统筹城乡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加快解决城乡历史遗留保险问题,比如,各个机关单位财政拨款参加保险问题、早期从国企离职问题、城镇知青下乡上山问题、城镇与农村老年人群体补办手续问题等。也要着力推进养老保险下乡统筹工作,完成好上级交代的宣传教育任务,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定期召开城乡养老保险投筹动员大会,鼓励辖区内的居民积极参会,了解惠及民生的政策,并按照提示有序参保,为实现城乡居民统一参保提供保障。还要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积,开展以养老险为主要任务的扩面征缴行动,巩固城乡工作成果,有效扩大城乡人群的覆盖率,切实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因此,有关部门应当确保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工作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坚决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工资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与监督机制建设,全面推行集体协商等民主制度,深化制度改革,确保数据审核无误、劳动关系稳定和谐。要做好信访工作,设立专门的信访办公室来接待群众,热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确保在重大活动与敏感节点无恶意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开展矛盾摸排工作,秉持“群众利益第一”的理念来收集群众意见、受理信访案件,也要利用好互联网融媒体,提高信访效率,积极答复网络问政、民众热线的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加大劳动关系调查,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进行,以主动监察和举报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于恶性欠薪开展专项斗争工作,着力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劳动者追回应得酬劳,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为提高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素质,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使人社的工作迈向新的阶梯。要推行实用技术人才选拔制度,根据职称评审专业人才,鼓励其认真完成技术管理任务。加强职称审核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确保评定、晋升、定职事务透明、公开,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开设公需科目与专业科目,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强化高技能鉴定工作,统筹“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人才接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好相关招聘事项。建立公务人员考核制度,为奖惩、培训、调整职务、薪资管理等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并创新公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模式,利用初任培训、下乡调研、工作述职调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经历多种“历练”后的人才能够强化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人事管理的效率。
结 语

前已提及,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方面工作存在整体战略体系亟待完善、城乡发展存在明显差异、群众劳动关系有待稳定、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有关部门需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运用建立完善战略发展体系、着力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策略,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不同问题,确保参保公民能够享受到社保待遇,维护群众的切身合法权益,为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王艳.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J].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01:8.

[2]王官玉.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J].中外企业家, 2020,02:129.

[3]房润南,杨明.浅析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J].商讯, 2020,26:177-178.

[4]倪翠玲,杜周保,杨玉成.社会保险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分析[J].上海商业,2020,08:40-42.

[5]張海利.浅谈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20,35:106-107.

学生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合理实现,劳资双方的平衡被打破。因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例如不可抗力、用人单位无法受领、劳动者履行不能进行分析,建立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风险的风险负担机制,采取有效途径解决劳动合同履行障碍,最终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不可抗力;国家介入;用人单位;劳动者

2020年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阻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障碍难消,劳资双方基于非客观判断而急切解除或随意履行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利益无法均衡。究其根本,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难以预见性和紧迫性,容易使劳资双方对当前形势过于紧张,对劳动合同履行障碍是由片面分析导致解决措施不当;另一方面在于当前我国各界并未对劳资双方的风险负担做出明确的划分规定,导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难以达成一致见解,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学术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也已展开相关研究讨论,往往倾向于讨论病事假冲抵以及其他免于劳动的制度规则,或者仅仅单方面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角度看待,着重维护一方利益。这些讨论虽对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理论研究与问题解决提供了有益探究,但研究角度、内容较为零星分散,难免片面。因此,本文首先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期有效协调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建立完善的风险负担规则,为劳动关系双方如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行为指引,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发的劳动合同履行纠纷中提供裁判依据,有效解决劳资纠纷,维持劳动关系和谐问题。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类型化分析

“履行障碍”这一概念最初出现于德国民法典。在债法现代化之前,德国判例与学说以履行迟延、不能履行与积极侵害债权这种三分法的履行障碍法为前提。以本次新冠疫情为例,笔者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的履行障碍是由,可以分为不可抗力影响、劳动者履行不能与用人单位无法受领三大类。

(一)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类事件的发生远远超出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从主观上所能预防和克服的能力范围。而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由于新冠疫情及其紧急措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获得法定解除权。但这并不能代表新冠疫情下所有劳动合同当事人都能通过不可抗力来要求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这次疫情给多数企业用工双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通过不可抗力事件获取免除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规定成为了许多人的希望。此时在疫情的持续影响下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是一件最为理想的方法。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也就是免除不能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一并除去。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躲避责任与义务的避风港,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仍适用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面对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隸属性的特点,为了追求社会整体公平,劳动法律具有一定倾斜性,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常常能看到疫情期间企业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从2003年非典期间就出现过类似规定。2003年深圳政府便规定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患非典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治疗与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由用工单位按出勤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照顾。但面对本次新冠疫情的袭来,我们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并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际上疫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打击。如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下员工纷纷在家隔离,而企业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根本无法运营。此时要求企业仍如常照发工资甚至双倍工资,实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与生存困难。而对于当前社会,稳定就业是重中之重。企业艰难生存,会直接影响了促进就业的发展空间。因此职工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在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可抗力给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提供了一道解决途径,但该有的契约精神还是企业用工双方的良好基础。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因约定或法定事由而随意解除。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原则与底线。

(二)劳动者履行不能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必须由劳动者亲自完成,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不同层面上的履行不能。如果劳动者感染生病,丧失自身劳动能力,自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义务,陷入履行不能。即使劳动者自身没有感染疾病,但劳动者的家属染病,劳动者身为家庭成员,必然需要承担照顾亲人这一家庭义务。在此情况下,疫情的出现加剧了家庭义务与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之间的冲突,家庭义务的履行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动合同履行障碍。

除此以外,政府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在不同方面导致了劳动者履行不能的发生。例如,在此次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为切断病毒传播链,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症状的人员进行最低十四天的隔离措施,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劳动者显然无法履行劳动义务。再如,为限制疫情的肆意扩散,政府可能进一步采取限制交通、全员居家隔离等紧急措施,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重大的打击。即便劳动者具有履行劳动义务的主观意愿,但存在出行限制,无法到达劳动地点提供劳动,也是劳动障碍所显现的一种形态。

(三)用人单位无法受领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人单位无法受领也是劳动合同履行障碍产生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无法受领的主要形式是用人单位停业,无法接收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经营者可能是出于经济层面的考虑,比如餐饮业、旅游业等众多服务业,此类企业在疫情期间收入惨淡,入不敷出,因此采取歇业,停业等措施。而众多制造业则是出于运营层面的考量,如果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采取了停业的决定,或是上游产业的产品因交通限制,无法送达下游产业,那么下游产业没有生产原料,自然也会被迫停业。

政府对于企业的管控也是企业停业的重要原因。《传染病防治法》对企业进行了规定,即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这一紧急措施。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为最大化降低传染病的传播,大多数省份都采取了停工、停业这一紧急措施,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受领,最终造成了劳动合同履行障碍这一问题的出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的风险负担规则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市场中的劳动合同履行障碍主要包含了两大方面:一是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劳动关系存续与否;二是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过程中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目前国际上较典型的德国依照“合同法”和日本依照“合同法+基准法”而形成的分配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国家风险负担提供支撑,但都囿于劳动关系内部的风险分配。且在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突如其来且严峻的情势下,此种风险分配未免太过具有局限性。借鉴我国发展前期“计划经济”手段的使用,国家积极介入的风险负担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风险”,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薪酬减损风险”,国家承担“经济衰退期间大规模失业风险”。国家积极介入原本限制于劳动关系双方的风险,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护劳资双方稳定。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对策

(一)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制定以及解除的相关问题。

首先,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制定。在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产生时,劳动者根据防控要求可能需要居家隔离,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也可能无法正常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受疫情影响,因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而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针对该问题,借助当今社会的通讯与网络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采用电子的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这其中也存在许多值得注意并进一步规范的内容,如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格式、采用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数据电文的可视性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在疫情期间,劳动市场中劳动合同解构的现象不少,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取消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取消录用通知,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怠于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而这些情况中用人单位过多地凸现自己“经济人”身份,忽略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角色,单方面非理性地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解除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视,严把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关卡。从而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法律应急服务系统

政府可通过建立紧急救助機制和增设社会保险给付义务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损失程度。紧急救助机制的建立可适当适用财政资源,同时促进失业保险来保障居民生活、稳定就业。国家应该始终坚持均衡保护,适度倾向劳动者的原则,提倡劳资双方在不可抗力期间共担责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使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而使得劳动法能够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攻坚战是一场持久战,随着疫情的逐渐可控,在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劳动合同履行的障碍是由,严格审视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建立合理可用的风险负担原则,在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关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有效预防机制,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持久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作者简介:

高越(2001-),女,汉族,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法学(监察方向)方向。

基金项目: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2111287063Y。

学生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1、我能不能由自己办理补办手续?怎么补办?

2、要是原单位一直拖欠社保费用,我是不是就一直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接续卡???这对我们打工的弱势群体很不公平,应为拖欠社保费用不是我们打工的错,却限制了我的相关权利! 恳求各位领导的指点及帮助!!!!

来信已收悉,对您提出的有关参加和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我市现行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您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由原单位为你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手续后,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与你本人。你因个人原因遗失了养老接续卡,可凭本人身份证等手续到原单位参保地社保局直接申补办。

我们公司要增加几名新员工去参保,需要带些什么的资料!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参保资料是不是一样的? 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需资料:(1)参保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调函等);(2)参保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参保人员起薪当月工资表复印件;(4)经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所需资料:(1)参保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料复印件;

学生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1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或疾病

职业学校每年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占到三成左右, 顶岗实习岗位种类也较多, 在顶岗实习期间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一些伤害或疾病。

(1) 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环境变化受到的伤害。如学生在操作机器时, 因机器故障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或学生在餐厅服务或工作时因器具损坏受到伤害等。笔者就曾遇到职校学生在酒店顶岗实习时因玻璃破损割破手及因地板滑湿摔伤的实例。

(2)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一是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或因工作环境交通情况复杂, 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伤害;二是在上下班时被他人恶意伤害或被动物咬伤的情况都时有发生。例如, 河南某县职教中心学生在广东惠州温泉大观园在酒店顶岗实习时, 因酒店出入车辆较多, 交通秩序没有很好地控制, 发生实习学生在酒店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死事件;广西某职校电商物流专业学生在汕头矢崎汽车部件公司顶岗实习时, 在上班途中被工厂看门的狗咬伤, 花费了大笔治疗费用。

(3)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突发重大疾病或身体遭遇某些伤害。如某职校旅游专业学生在酒店实习时突发阑尾炎, 到当地医院住院手术;另有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在休息地被开水烫伤送医院治疗等。

2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时应该办理的主要保险种类

为了规避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 减轻意外发生时学生、学校和企业的负担, 除了对学生顶岗实习加强管理, 进行实习安全教育, 做好与企业的有效沟通这些重要的预防措施之外, 更重要的还要为学生提供一定的保障。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 都要求学生购买和办理一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1) 为学生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种保险是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疾病住院时, 可以享受凭住院发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保障, 有利于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解决部分费用。目前办理医疗保险的费用是每人每年25元, 住院可报销50%~60%, 门诊可报销30%。

(2) 为学生办理商业意外平安保险。这类商业险针对学生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如人为或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做出赔偿, 也针对学生在保险期间因特定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险, 它是对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 体现的是“花小钱治大病”的原则。一般保费为每人50元, 意外保险金额2万元, 医疗保险金额在1万元至6万元不等。

(3) 为学生办理工伤保险。学校应与实习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 针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规定, 要求企业为学生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等, 以保障学生的相应利益。当出现意外伤害时, 就能够要求实习企业根据协议进行赔偿, 以避免发生事故时, 企业以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 不是正式员工为由逃避责任。

3 如何完善保险机制, 为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保驾护航

就当前职业学校的情况来看,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的现象虽然不多, 但还是时有发生。要认真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和实习企业利益, 减轻学校负担和压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加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力度。这项保险制度是从国家角度出发, 为学生带来一定实惠的制度,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 学生须先垫付医疗费用, 并且各地医疗费用标准不同, 如阑尾炎的治疗, 在柳州是1000元, 而在一些城市是3000元, 学生所能报销的比例相对就少了, 且不少学生因为家庭贫困, 根本无法提前垫付医疗费用。因此, 学生医疗保险应该要有一定的倾斜政策, 对于中职学生在异地实习的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在正常治疗情况下, 不应考虑各地医疗费用差异问题, 而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来进行报销, 减轻学生因地方差别造成的额外负担。

(2) 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 制定合理的保险责任、理赔办法和赔付比例。加大对该保险的宣传力度, 增强学生、家长对其的认识和认可。商业保险虽然相对来说是一种较为全面的保险, 但不足之处是对保险责任规定比较明确, 且对理赔的范围及赔付的内容也有详细的规定, 因此在赔付时往往得到的比例较小。如广西某职校电气自动化专业部学生覃某在深圳顶岗实习时, 因先天性小脑出血病发住院, 总花费10600元。实习前, 她同时办理了商业平安保险和新农村医疗险。因为实习地深圳不属广西辖区, 新农村医疗险就不能报销, 仅在商业平安保险报销了3175元, 理赔时间达一个多月之久, 且理赔一次后就不能再次理赔, 这对于反复发病的学生来说, 起不到长效保障的作用。又如在餐厅顶岗实习的张某,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因肇事者和学生本人家庭都非常困难, 没有办法支付住院费用, 她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也没有能预先支付住院治疗费用, 最后由所在学校和企业共同预先承担了学生住院费用5000元, 保险公司理赔的2420元一个月后才到位。

可见, 商业平安保险作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效的保障, 应逐步为企业、学校和学生所认可, 通过学校动员, 学生购买, 困难学生学校给予补助的方式, 让每个顶岗实习的学生都得到保障。同时, 针对学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合理的保险责任、理赔办法和赔付比例, 保证购买者对保险涉及医疗报销用药的知情权, 切实保障学生利益, 避免再次出现因烫伤花费500多元, 而结果只能报销20多元的闹剧。

(3) 由按受顶岗实习学生的企业办理企业责任保险。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 应该作为企业员工享受一定的企业待遇。尽管, 学校和企业在学生顶岗实习前都签订实习合同, 明确企业对于学生在实习岗位上的安全责任, 但有的企业往往认为学生处于实习期, 将学生作为临时员工看待, 并没有给予他们员工应有的待遇, 也没有专门为学生购买意外险, 当出现问题时就会推卸责任。因此, 以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购买实习学生责任险, 既能明确企业的责任, 也能体现实习学生在企业的地位, 在工作岗位中得到安全保障, 更重要的是强化了企业对学生的管理意识, 让企业更为注意学生在工作中的安全, 强调学生的安全操作,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尽快落实专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保障学生、学校和企业各方利益。针对国家实行的中职学生第三年实习的模式,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执行的, 一是让社会重视中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二是通过学生、学校、企业、社会等分别负担部分保险费用的方式, 减轻各自负担;三是通过这一保险制度, 促使学校加强对实习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四是引起企业对实习学生安全的重视, 并在工作中加强安全管理, 尽可能降低实习期间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五是促使学生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中职学生第三年实习的教育模式是一项旨在提高学生学习和实践能力, 促进中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势必影响到这一举措的前景。通过完善各项保险方式和保险内容, 必然能够使实习举措更好地执行, 也将使我们的中职教育更好地发展。

摘要:本文在列举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及当前主要险种的基础上, 从加大购买保险力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责任、理赔办法和赔付比例、明确实习企业责任、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方面, 分析探讨了如何完善保险机制, 为中职学生顶岗实习保驾护航的问题。

关键词:保险,中职学生,顶岗实习

参考文献

[1] 习岑.学生实习责任保险[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8 (30) .

[2] 袁丽华.试论学生 (实习期间) 工伤保险制度[J].法治研究, 200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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