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范文

2024-03-25

银行业监管范文第1篇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深化,我国金融业态正在持续深度重构。监管部门继续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在梳理银行业最新监管政策和趋势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进行简要分析。

一、国内银行业监管政策新进展

1.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一是优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实现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一致性。二是积极推进机构主体市场化,稳步开展民营银行试点。首批获准筹建5家试点银行,分别是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三是加快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强化其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四是《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存款保险制度破冰。

2.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持续加强和改进银行业监管

一是创新资本工具,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开展优先股试点,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和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和指导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二是开展定量影响测算,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框架。规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达标要求时限;进一步明确存贷比计算口径,以适应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三是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四是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统一部署开展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评估和外部评估工作。

3.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是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二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三是支持区域发展。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方案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发展以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促进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对外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4.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建立制衡有效、激励兼容的运行机制

一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二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三是强化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工,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修订完善上市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指引;加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包括银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

5.规范银行业务管理和业务创新,加强银行业务风险防控

一是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和规范。增加同业业务透明度,限制发展不合理的同业业务,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二是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督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三是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要求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四是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五是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六是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明确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等要求。

6.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一是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商业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7.持续完善相关会计标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会计财务制度。整合原先分布在各项会计准则中关于产品成本要素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二是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适应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一系列细则并发布解释,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监管政策变化新趋势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持续深入,商业银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一是放宽金融业准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支付结算等方面面临新的冲击;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也使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二是,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商业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产生冲击。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持续推进和即将落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必将使我国金融环境和生态发生巨大变化,将对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利差和规模扩张获得盈利高速增长的传统模式产生严重冲击。

2.银行业监管规则接轨国际标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监管机构参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各方面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3.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商业银行风险防控压力上升

在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增速明显下降、生息资产增速放缓、净息差有所下降、资产质量压力上升。问题突出行业的企业短期内较难摆脱经营困境,这些企业不良贷款的增长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惯性下滑、信贷成本有所上升;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增加;平台融资集中到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违约风险有可能明显上升,商业银行拨备压力和风险控制压力进一步增加。

4.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稳步提升

监管机构继续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推动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现代化金融企业制度。

5.监管压力和市场竞争推动银行转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风险加大

银行业所面临的市场机制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监管标准的提高和竞争压力的增大加快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和发展转型的步伐。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同业业务和中间业务,尤其是理财、信托等融资性表外业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投融资需求,但也蕴藏一定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存在表内资产表外化问题,将资金投向宏观调控限制行业和领域,或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移至表外,导致信贷风险透明度降低;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同业、理财等业务短借长贷,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贷款规模限制,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6.银行基础金融服务价格标准透明化,商业银行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定价难度增大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其政府指导和定价标准趋于透明;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其它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再由监管部门统一设定,银行间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竞争将更加激烈,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权。如何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精准定价,以在争夺客户资源的同时保持良好的收益,成为商业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建议

1.以客户为中心,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发展战略转变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将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盈利主要依靠发放贷款的模式,加快商业银行由传统商业信贷银行向综合服务的现代化金融企业转变。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加快业务经营转型,通过强化架构建设、客户分层管理、营销服务体系、结构调整等措施,依托信息化、集约化和差异化管理,打造特色核心竞争优势,实现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成为资本集约型的跨地域和多种金融领域的专业综合金融提供商。

2.持续加强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商业银行需持续加强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制衡和激励机制,把公司治理的要求落实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之中,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如提升资源配置与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和精细化成本核算;强化多层面、多维度的关键绩效的综合评估;建立与价值管理导向相符合的长效考核评价机制等。另外,还需遵循新的会计标准,按规定披露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模式

商业银行需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和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审查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建立风险“防火墙”和代偿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先进的风险管理量化技术为支撑,通过强化经济资本管理、内部资金管理定价等手段,实现从管理风险到经营风险的转变。

4.依法合规进行业务创新,严防风险传染和蔓延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和速度,以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扩大市场占有率。创新是发展的原动力,但也可能成为滋生风险的温床。商业银行需把握住法律或政策的红线,加强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和防范,防止风险传染和蔓延。

5.整合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差异化定价能力

在整合商业银行内外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引进数据挖掘和大数据运用专业方法和工具,建立前瞻性的业务分析模型,深入挖掘客户的内在需求,开展“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向客户提供真正有价值的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推动业务发展模式转型,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对风险、产品和服务进行科学合理定价的能力。

银行业监管范文第2篇

文章指出,近年来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对传统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提出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没有考虑到金融创新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就使两者之间存在信息和经验的不同步发展,这必然要求银行业做出相应的监管改变,以应对发展迅速的金融创新。该文章抓住了实际工作的热点,本刊希望通过专家评点,引起更多读者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摘 要]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性银行业的竞争形势日显激烈。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国际金融市场,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有效手段来加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在目前的金融创新环境下,银行监管所呈现出的特征表现为随着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动态变化,为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得到继续保持,我国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根据金融创新环境的发展趋势及动向,切身实际地把握其特点,以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并全面衡量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带来的影响。银行监管能够防范和化解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同时金融创新又能够提高银行竞争力,使银行迅速、健康发展,只要我们能找到平衡两者的办法,就能够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使风险最小化,同时也使金融创新实现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市场约束;风险管理

一、银行监管体制

(一)银行监管概述

维护金融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并提高银行工作效率是构建银行监管体制的根本目的。那么银行及其他专门的监管,和一般行政管理相比,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存在下面四个方面:第一,权力来源不同。一般行政管理权力来自一般授权,监管权力则来自专门授权。一般行政管理权力,大多来源于宪法与组织法的直接授权,宪法与组织法规定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权,是一般行政管理主体的固有权,这种授权,我们通常叫做一般授权。而监管权力,往往来源于特定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或者是来源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专门决议的再授权。第二,权力范围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是执行法律,监管则拥有规则制定、执行和仲裁权力。在美国,监管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相比,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它的监管权包括三类:(1)准立法权。一是制定行政法规,即根据授权进行委任立法或次级立法;二是制定标准,就是根据监管事务,制定意义广泛的普遍标准;三是提出立法建议,也就是针对监管事项,向立法机构提出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法律的建议。(2)准行政权。监管者不限于制定抽象的规则,而且它处理具体事务,就具体事件适用普遍规则。(3)准司法权。对监管对象是否违反法律,监管者不仅有查处权,还有裁决权。相比之下,我国行政监管管理中,由于一般行政管理机关,早已获得了行政立法权和部分争议裁决权。因此,在规则创制权、执法权与规则执行权,以及监管争议裁决权等方面,整体上,监管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基本相同。只是在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适应现代监管需要的特殊措施,例如在银行监管中,我们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行使监管权力,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禁止有关人员从业,取消高管资格,进行相关调查等。第三,独立程度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监管则具备较大的独立性。监管的本质特点就在于它的独立性。美国监管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独立监管委员会,二是半独立监管局。我国政府监管的独立性程度,也可分两类来看:一类是传统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一类是新近成立的监管委员会。从类别形式上看,我国政府监管与美国情形有点相像:我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恰像美国的半独立监管机构,我国的各类监管委员会,恰像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从法律地位上看,我国新近成立的银行等监管机构,又与法国的公务法人相像。再看实质层面,我国监管独立性还比不上欧美国家:我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还是按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运行,从属于部委,依附于部委;我国的几个监管委员会,实质上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受国务院领导,报告工作。可见,我国的监管独立性有限,只能叫做具备相对独立性。第四,专业要求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专业化程度有限,监管具备较强的专业化要求。专业监管的领域,往往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它的这种重要性,产生了专业监管的现实需要。在有些国家,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还是实行专门政府监管的首要条件。我国的监管专业化程度,也区别于西方政府监管。我国实行专门监管制度后,监管者从人事、业务、事项处理等方面着手,努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下大力气提升行业监管能力,来适应新型政府监管的现实需要。

(二)官方监管、市场约束

1.官方监管。银行官方监管从其内容来说包括资本监管和其他审慎监管内容。其中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是用于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它是能够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资本充足监管及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一直是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为的是能够从中找到既能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又能够提高资本持有水平的办法。Dangl & Lehar在连续时间金融的框架下提出了银行的资产选择模型,并同时考虑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以及政府的日常性审查的关系。Dangl 的研究表明《新巴塞尔协定》提出的风险度量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利于更好地控制银行的资产组合的选择,避免过度风险行为,同时指出资本充足率监管和政府日常性审查作为《新巴塞尔协定》的两大支柱具有很好的互补性。而Rochet认为资本能够发挥监管作用的基础在于根据资产风险来确定风险权重,如果风险权重恰当,那么就能够降低银行风险。Blum则认为银行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为了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即期增加高风险资产的投资。

2.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定》首次将市场约束纳入其银行监管框架,并重点加以强调。事实上,市场约束并不能算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自由银行业制度中,市场约束便是银行监管的主要方式。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官方监管逐渐取代了市场的自我管理,但近年来,市场约束在银行业监管中的地位又被重新认识。《新巴塞尔协定》指出“市场约束是发展出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能评估资本、风险暴露、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市场约束的运作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驱动,包括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交易对手等在内的银行利益相关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对于这些信息的判断,在必要时采取一定措施。这些利益相关者采取的措施会对银行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市场力量如果不能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也就不可能根据银行稳健性程度的不同而改变其行为,从而无法对银行实施有效约束。因此,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制定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强制银行按照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披露。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银行的风险状况会影响市场力量的切身利益。比如,各国监管当局目前在探讨并试点的要求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请求权晚于其他债权人(存款人和一般债券持有人)但早于股东的债券,就试图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提供一个容易观察和判断的指标,这相当于同时提高了银行信息披露的程度,从而间接地增强市场约束的力量。

在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方面,众多研究发现西方发达国家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需要加入市场约束机制,才能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在中国特有的竞争市场及存在隐性国家存款保护的背景下,选择官方监管和市场约束之间相互关系进行有关银行监管,更具有现实意义,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

(三)国外银行监管经验与中国监管实践

1.中外官方监管实践。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承担风险、抵御风险冲击的作用。通过长期银行实践,人们认识到资本与银行稳定和盈利能力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即资本越雄厚,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就越强,银行业就越安全;但是,资本越多,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也越受限制,越缺乏效率。因此,资本充足与否,最终体现为银行业安全与效率这一基本矛盾。资本管理逐步成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内容。

各国的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文化等条件不同,银行业所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不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市场成熟、法制健全的国家,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小,银行经营管理可预测性强,用于抵御风险和确保银行安全的资本可能要低些;反之,用于抵御风险和确保银行安全的资本要高些。因此,根据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原则,不同国家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不同。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允许的,即所谓“国家自裁权”。在国有银行占主导的情况下,国家信用可以转化为商业信用,财政资金实际成了抵御风险的最后防线,简单的用资本多少来判断银行安全,就缺乏说服力。但理论和实践证明,无限制地透支国家信用和财政资金,最终会导致货币的非经济发展,从而引发经济波动和金融风险。

(1)美国官方监管。由于历史原因,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相当复杂。由于银行实行国法银行和州法银行(“国法银行”是指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州法银行”是指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而并非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也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因此,除美国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管总署以外,各州政府均设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美国的这种双线多重式银行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美国银行监管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设立银行时严格审查开办者的个人信用;第二,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均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第三,采用法人监管原则,即只对银行法人一级的机构进行监管;第四,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防火墙,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思路是:银行有存款保险保护,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联邦储备局的帮助,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会倾向于将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根据美国联邦现行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除资本充足率规定外,主要是以风险为重心的监管程序为主,包括动态、持续的监督,配合实地检查、场外监管和快速纠正措施以督促银行积极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率水平。

(2)中国官方监管。我国资本监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的原则。2004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资本管理框架。《办法》建立了完整、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三大类,实行分类监管,为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正向激励。《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风险管理政策、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第二,按审慎性原则确定风险覆盖范围和资产风险权重,实现与1998年资本协议的实质性接轨。《办法》严格按照1998年资本协议设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有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给予的优惠风险权重。第三,实现贷款分类制度、损失拨备制度和资本监管制度的内在统一。贷款损失准备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若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不足,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就不真实。商业银行通过少提准备的办法虚增资本充足率有悖于审慎监管原则。因此,若商业银行存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办法》规定应从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第四,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扩大了监管资本工具的范围。《办法》对监管资本的构成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资本工具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债务资本工具拓宽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利于降低资本成本,提高了资本管理的灵活性。合理确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期限,由于《办法》对资产风险权重设计更加审慎,大幅度减少享受优惠风险权重的抵押担保类贷款的种类,以及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按照《办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绝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我国监管资本的定义及构成极其简单,资本质量较高,结合了《新资本协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要求,当前我国资本监管政策主体框架主要是以Basel I为基础。

2.中外市场约束运行实践。市场约束要充分发挥作用,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即要求具有完整、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各个子市场发展均衡,不存在市场分割,并要求资金能够自由流动。其次,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市场约束提供决策依据。再次,必须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制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两个主要特征,法制建设是市场约束发生作用的基础性工作,法律规范是市场约束的基础。最后,市场参与者需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1)国际主流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约束。学者认为市场约束的核心要义是披露信息。在这方面,美国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代表了欧美成熟金融体系下的典型市场约束。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障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从披露的内容看,信息披露从简单的会计报表发展为包括多方内容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检查报告,信息披露水平进一步提高。在促进监管信息对称方面,美联储通过监管人员定期与被监管银行的管理层保持联系,向规模较大的银行派常驻监管员,定期召开与银行管理层的见面会等形式,确保信息传输渠道畅通无阻。在监管主体之间,尽管存在众多的监管机构,但先进的信息技术使得各监管主体之间实现了高度的信息共享。

在欧美较为透明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下,存在一系列法规和多个监管主体督促银行,保证信息披露有效性,披露内容也比较充分。总体来说,欧美国家的市场约束相对发展中国家作用发挥更加显著,但由于金融创新过快,尤其金融衍生产品的放大作用,部分市场参与主体未能准确评估衍生品的风险,以及对信用评级的监管缺失等种种原因,使得欧美市场约束机制在金融衍生品占大多数的金融市场仍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2)中国市场约束情况。我国虽经历30年市场经济改革,但许多阻碍市场发挥作用的因素仍没有消除。无论是从我国的股权约束机制、债权约束机制、客户制约机制还是从我国的行业自律、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来看,我国市场约束效用并不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对风险定价。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导致了市场信息噪声偏高,与企业风险状况缺乏相关性,这严重阻碍了市场约束,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对银行风险定价,监管者无法采用市场信号改进监管约束。第二,完全的国家信用担保。阻碍市场约束的根源之一是政府对问题银行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形成对市场当中直接参与各方的有效激励。第三,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会扭曲市场参与者的激励,从而限制市场力量发挥积极作用。银行法没有彻底阻止对银行体系的行政干扰;破产法与抵押法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护;银行机构对问题债务人的市场约束最重要的影响是信息披露和相关破产法律,这些法律直接影响了市场参与者约束银行分成本。

二、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均衡分析

(一)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创新具有四个显著特点:1.创新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2.创新以技术进步为前提。3.创新的“新”与“旧”之间并不存在非常严格的分界限。4.创新的成本不低,但极易被模仿,且被超越的周期很短。

通过金融创新来平衡市场的信息对称性,进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是目前银行业常常采取的办法。银行业务创新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业务创新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西方银行的金融创新是西方银行在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依靠银行本身的优势,为实现其资产的安全、盈利、流动性和取得更多资金而产生的一种能动行为。如今,金融创新不仅成为促进银行业发展的动力,而且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使银行业实现风险最小化而利益最大化。

(二)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

银行监管能够防范和化解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金融创新能够提高银行竞争力,使其迅速、健康发展,但也为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一系列难度。

银行监管为的是实现两大目标:安全目标、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前者更具有根本性。但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又更加重要。金融创新的深层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这就使得银行监管在其追求监管目标上加大困难。金融创新虽然能达到目标一(效率),但是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管理风险,未能达到监管的;另一目标,那么银行体系在追求安全与效率的同时,就必须处理好其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由于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使得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机构;金融创新又产生了许多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银行风险管理更难。这些原因使得银行客体变大,同时也更容易造成整个系统的不稳定。银行客体的复杂化又必然使得金融创新对监管主体有了更高要求,对监管方式多样化有更多需要。金融创新对传统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提出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没有考虑到金融创新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就使两者之间存在信息和经验的不同步发展,这必然要求银行业做出相应的监管改变,以应对发展迅速的金融创新。

三、金融创新环境下中国银行监管的对策

从前文所述,笔者讲述了什么是银行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各国监管实践经验中,笔者了解到目前各国监管实践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矛盾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美国的金融体系还是全球最发达、最成熟、创新能力最强的体系。虽然中国在应对经济危机时,依靠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使我国金融业表现稳定,但是不能简单地从金融危机中的低损失推断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己经相当完善,这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制基本适应了我国较低的银行发展水平。

(一)完善银行监管体制

金融创新既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又增加了金融交易风险。金融危机之后,人们都认为这是由于过度的金融创新所导致的,这使得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受到了质疑。所以,金融创新必须与金融监管相适应,金融创新必须在监管范围进行。

1.官方监管方面。目前,我国确保金融安全的有效性手段主要是以资本充足监管为核心的官方监管。在官方监管方面,我们要吸取教训,金融监管的加强是肯定需要的,但也要注意适度性。既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的监管也要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注重其经营模式、激励机制等金融风险的影响。(1)完善监管工具,使审慎监督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我国监管应结合国内外监管实践,加强研究宏观监管,同时坚持简单、实用、易手操作的原则,简化监管规则,提高微观监管的有效性。(2)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督,以防爆发金融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中出现了一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可忽视。对于这类机构,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并表监管。(3)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漏洞。(4)推动银行业建立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5)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推动金融创新。(6)加强国家监管各方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开放性的金融监管体系。

2.市场约束方面。在市场约束方面,重点是改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市场参与主体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虽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披露的数量明显增加,但实质性信息却被掩盖在信息潮中,只是消费者和投资人难以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我国监管应积极支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1)加强披露金融产品和工具的信息。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应披露实质性风险信息,便于投资者清晰地理解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风险信息披露。(2)重点披露上市银行及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上市银行的信息具有紧迫性和广泛影响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细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实体规定,增强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另外,要注意全面披露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各种风险信息。(3)披露与保密的正确处理。鉴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应该明确界定必须披露和自愿披露的界限并从法律上明确金融商业秘密的范围。要采取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政策。

(二)健全金融创新机制

1.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国内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提高对市场需求信息、创新产品市场动态的反应能力,不断提出对创新的意见建议,积极向上反映。要加强市场调研,跟踪国内外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新动向,明确战略目标,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同时指导经营机构对创新产品的市场营销。

2.建立产品研发机制。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和国内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具有前瞻性的业务创新产品目录,依据创新需求的迫切程度,处理好短、中、长期效益的关系,对业务创新产品有计划地组织研发。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商业银行业务流程实际情况,满足客户需求和风险控制需求,不一味求新,不盲目开发不适应国内市场和加大银行风险的产品。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明确业务开发、研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部门间的权责;明确业务创新的奖惩措施,从战略高度建立和完善金融创新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活创新的内在动力。在加大物质激励力度的同时,要注重精神激励,形成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考核激励机制在注重强化创新精神的同时,要培育风险防范意识,在注重考核创新产品数量的同时,要注重考核创新产品产生的效益。

4.健全法律保障机制。要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有利于经济发展、扩大金融消费的金融创新产品给予政策优惠,如允许商业银行申请业务创新产品的专利权,给予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一定的保护期。对于一些创新产品,还要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已成为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金融创新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促进了金融市场发展,加速了资本流动,金融资源得以有效整合,资金来源得以扩大,金融产出能力得以提高,金融创新由此成为中国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但金融创新风险的存在及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警示我们,银行监管应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并保持与金融创新的适度均衡。

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具有统一性。银行监管能够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消弥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也包含和促进了银行监管的创新。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博弈,推动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银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总之,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发展方向是,在鼓励银行业进行金融创新,激发竞争活力促进金融经济发展,维持银行业的清偿力,保持银行业稳定性之间寻求最优的均衡。

参考文献

[1]Blum, J. Do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 Reduce Risks in Banking? [J]. Journal of Banking Finance,1999.

[2]Podpiera, R. Does Compliance with Basel Core Principles Bring any M

easurable Benefits[J]. IMF Working Paper53,2006.

[3]Rochet, J.C. Capital Requirement and the Behavior of Commercial Banks[J].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1992.

[4]VanHoose, D.D. Market Discipline and Supervisory Discretion in Banking: Reinforcing or Conflicting Pillars of Basel II NFI Working Paper No.2007-WP-06.

[5]孙伯良.《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J].上海三联书店,2005:137.

[6]黄毅.《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M].法律出版社,2009.8.

[作者简介]涂明辉(1970-),江西南昌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银行业监管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全面应用,网络银行以其节约成本、提升效率的优势受到用户的广泛关注。而网络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问题,本文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基于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当前网络银行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最具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旨在维护网络银行的金融安全和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

关键词:网络银行 安全问题 应对措施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银行这一新型银行形式应运而生,其具有方便快捷、节省成本等特点,对传统银行的经营思想和方式造成了较大冲击。由于网络银行中业务往来主要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受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黑客攻击或非法侵入等技术因素的影响,网络银行极易出现网络安全问题。本文从网络银行的概念出发,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通过最有效的措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使用户可以放心使用网络银行,并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

1 网络银行概述

网络银行是指通过电子渠道为用户提供零售性质的银行 产品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取款、账户管理、电子支付、财务咨询等。网络银行根据不同形式分为纯网络银行和分支型网络银行,纯网络银行主要为用户提供专门的在线银行服务,此类银行不存在营业网络和分支机构。分支型网络银行是在现有的银行中设立相应的网络银行,承担现有传统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我国网络银行起步晚、发展快,主要以分支型网络银行为主,业务依托于传统银行。

网络银行基于现有传统银行业务,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且便捷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具有“3A”服务、高效率、低成本、业务综合化的优势特点。网络银行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操作受时间、空间、方式的局限劣势,通过虚拟化的技术为用户提供最为便利的服务。开办网络银行耗费的资源较少,通过信息技术的互通性减少了资金传输时间,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服务成本。网络银行简化了传统银行的业务流程,通过组合业务促进了业务操作的交叉性,有效地提升了银行的经营水平。

2 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和网络技术的全面应用,金融市场朝国际化的趋势发展。网络银行具备网络的数字化、开放性等特征,能够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但由于网络银行的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信息私密性、真实性等因素都将影响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网络银行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密码、资产等资料关乎着用户资金的安全,因此,网络银行的风险大于现有传统银行的经营风险,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也更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性的常见威胁主要有以下形式。(1)网络钓鱼。通过假借银行或机构的名义发送欺骗性的邮件,引诱收信人提供敏感信息的攻击手段。(2)病毒入侵。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主要攻击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3)黑客攻击。目前朝组织化的方向发展,造成的金融网络犯罪行为日渐增加,对国家的网络设施安全造成了严重打击。因此,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通过健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有效审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犯罪案件,全面监管网络银行的运营安全,构建良好的网络银行运营法律环境。

3 网络银行安全问题

3.1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是构成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当前,我国在监管银行业上具有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并未对网络银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管理网络银行的风险,只有少部分的概括性内容,不包含安全认证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网络银行的国际化特点也为洗黑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的监管法律体系中还未涉及,导致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频发。不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主要表现为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金融机构采用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各监管組织承担各自的监管业务,但由于网络银行的综合性和交互性特点改革了传统的分业模式,用户不仅可以在网络银行中办理传统银行的部分业务还可进行基金、证券等金融业务,当出现业务交接内容时,监管组织将出现无人管理或重复监管的现象,不仅造成监管的真空情况还将阻碍网络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我国当前的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监察部等单位,其中具有主要政府监管职能的是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虽然规定了机构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管机制,但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任务要求,造成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不协调、业务衔接不畅等现象频发。

3.2 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出现了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保证网络银行市场中的主体质量,规避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我国目前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主要采取核准制,这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网络银行的稳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过于严苛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也将造成金融网络银行业,缺乏良性竞争,进而导致网络银行的市场被垄断,用户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坏。当前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限制了网络银行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提高了市场准入成本,对网络银行创新性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3.3 网络银行安全系统技术不过关

网络银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银行业务的拓展,因此,网络银行安全系统的技术不过关也将影响网络银行的安全性。网络银行的应用层保护主要使用公共密钥基础设施,该保护措施提供了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识别等安全内容,但安全系统的技术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存在安全隐患,应该通过不断地完善技术对网络银行安全给予保障。传统银行受攻击的范围主要是内部,而网络银行因其所提供的“3A”服务扩大了不法分子的攻击范围,攻击区域可能是内外联合,造成违法犯罪行为随时可能出现,这也对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缺陷,缺乏安全机制。当网络银行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个人信息和资金数据等内容将通过网络设备进行储存、传递的环节,若出现数据被破坏的现象将造成网络银行系统的中断运行,进而导致网络银行无法展开后续业务。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在开发、设计、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也将导致网络银行运作出现安全问题。

4 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4.1 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有效应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使得网络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实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规范网络银行的日常活动。根据《商业银行法》中的业务活动、市场准入及退出内容,制定新的网络银行法规,对解决网络银行安全问题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基于网络银行综合性和交叉性等优势特征,健全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以期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服务。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出发,在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中明确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法律监管条例的引导下积极的执行行政条例。当不具备法律效应的网络银行监管行为,采用行政监管条例进行规范,保证网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规章制度的角度出发,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对网络银行的操作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保证网络银行的监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明确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是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重视网络银行的内部控制和自律性监管,在保证内部自我约束的同时关注外部监督,在政府、行业、社会、网络银行内部多层面的有效监管下,积极应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将政府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方式,强化市场监管的职能,在多方努力下有效解决网络银行安全问题。受网络银行业务综合性的影响,单个机构无法实现全面监管,因此,构建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任务势在必行。统一的政府网络监管部门能够避免成本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便于监管机构了解监管对象。在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指导下,实行稳定的监管政策,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4.2 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

过于严格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垄断了网络银行市场,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网络银行分为纯网络银行和分支型网络银行,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依托现有的传统网络银行展开金融业务操作。我国现有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主要规范了分支型的网络银行,根据业务主体提供对应的经营业务。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具体表现为当传统银行需要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只需备案、无须核准和审批流程,简化了传统银行拓展业务的程序。当外国银行欲通过我国传统银行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为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需要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当我国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主体欲通过网络开办新的银行业务时,为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用严格的审批制。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进行适当的放宽。通过良性的市场竞争,实现规范化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营。

4.3 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

为防范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银行内部需要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通过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给予网络银行最大的安全保障。银行部门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展开安全管理工作,在银行内部构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中,提升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利。制定安全管理规则,并监督指导各部门人员贯彻执行。为网络银行建立运行的应急计划,当出现安全问题时,保證银行仍然能够提供业务服务。在网络银行中通过应用科学的安全防护技术来升级安全操作系统,提供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在网络银行实际运行过程中,及时检测网络入侵等威胁情况,做好审核安全记录,及时处理将对网络银行构成威胁的漏洞。通过指纹认证、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方式强化网络银行的安全保护技术,保障用户终端的安全。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银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网络安全问题对用户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威胁,需要高度重视。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发生主要因为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网络银行安全系统技术不过关,对此,采取建立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的应对措施,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促使我国金融市场朝安全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颜丙权.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8).

[2] 周俞成,张荣,朱萍.网络银行安全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学咨询,2010(1).

[3] 金晓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建议[J].中国商界,2010(7).

[4] 周付安,张裕淇.网络银行安全问题与防范措施[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3).

①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201601656),课题主持人:王妤,课题组成员:张庆林、李剑、张楠楠、黎璐玮。

作者简介:王妤(1980-),女,河北定州人,法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李剑(1978-),男,河南南阳人,经济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学,法学方面的研究。

银行业监管范文第4篇

2500亿美元注资方案中,包括花旗、富国等在内的美国九大银行已与政府签署协议,获得首批1250亿美元注资,其余1 250亿美元将在2008年年底前用于购买大型地区性银行股份。

摘 要:银行监管是有成本的, 但对于监管成本的概念界定和实际理解却存在着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将从银行监管成本的定义分类和统计数据出发,并结合国外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注资方式,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中监管成本过高、需要逐步将其降低的说法的科学性提出质疑,以期通过对银行监管成本的正确界定,导出内在的政策意义。其结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亦富有实践指导价值。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银行业监管范文第5篇

摘要: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國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的发展趋势,如何完善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保证经营安全,避免经济危机,已成为金融部门迫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难题。文章探讨通过完善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加强监管工作,以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建立完善、权责清晰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金融部门。自银保监局从人民银行剥离以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局之间监管主体和客体没有明确的划分,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在对商业银行监管上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的领域。《银行业监管法》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银保监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职责,明确指出银保监局对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都负有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权责清晰的协调机制,一是要明确银行监督管理的牵头单位,建立以银保监局为主,以人民银行、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政府其他金融部门为辅的权责清晰的商业银行监管机制。二是要扩大银行监管网上办公的范围,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运用,加强与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政府其他金融部门、市场监督等政府部门的互联互通,通过加强银保监局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商业银行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局域金融风险。

二、加强监管科技建设,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传统监管体系是以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无法有效应对当前去中介化、去中心化的金融发展现状。因此,建议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上增加科技维度,加强监管科技建设,从而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和金融监管挑战。[6]农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处长李放撰文称,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需要始终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创新发展,既要借助科技力量,也要认清金融本质,同时加强监管科技建设,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加大金融基础设施投入,推动建设大数据监管。大数据监管,是指充分利用互联网及现代信息化管理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对商业银行海量数据的收集及精准的数据分析,借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线下监管转变为线上监管、粗放监管转变为精准监管、“一过式”监管转变为实时监测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监管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有赖于持续推动金融市场与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转型,不断提升大数据系统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监管科技引领,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监管科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经营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严防金融垄断、严守金融底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优化金融市场环境,保障竞争公平性。要发挥监管科技引领作用,强化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更好实现金融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提高商业银行监管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透明度的高低不仅体现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反映了监管部门监管深入程度,另一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不仅要在内部掌握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有向金融市场消费者及时披露风险信息、监管信息,做到透明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获取的被监管机构的数据要做到准确、完整、透明。然而当前,各地方政府对于监管信息的公开程度普遍较低,加强监管信息的披露,提高监管透明度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制度。通过多媒体报道形式,全面展示监管具体措施、工作成效和经验等;定期梳理并公开行政权力目录,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二是健全监管信息披露透明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要素、程序和方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在监管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确保社会公众和金融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完整监管信息和风险信息,消除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是发挥大众传媒及社会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大众传媒传递的金融信息以及发表的金融市场评论是各国监管部门必备的信息来源和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银行监管工作,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监管透明度。大众传媒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不仅表现在其所提供的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其信息数据分析能力之强大,通过大众传媒所获取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映能有效提高监管决策的准确性。

四、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水平的商业银行监管队伍

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是高质量监管水平的基础,建立一支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水平的商业银行监管队伍是监管工作的有力保障。要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水平的银行监管队伍,一是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准入门槛,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通过实施人才资源开发战略,创建一套能够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与干部竞争制度。对优秀人才进行选拔,并大力做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使监管工作岗位得到不断充实。二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持续培训,定期、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银行监管人员要同时具备国际视野和对国际金融竞争手段的全面掌握;另一方面要对银行业务加以熟悉,既要掌握相关金融知识,还要掌握基础计算机技术。同时,商业银行也应不断更新内部监管人员的知识储备,重点强调现代化监管理念,对银行内部监管者的知识结构进行不断优化。三是建立对监管人员严格的公正廉明的考核机制,对违规行径要予以严厉制裁。完善监管人员的薪酬制度,提高监管人员薪酬待遇水平,确保银行监管者树立廉洁自爱的从业意识。除此之外,还应该不断加大商业银行监管人员再监督工作力度,实行监管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法律惩戒力度能够震慑其他监管人员,避免监管人员做出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谢华隽.惠州市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2020.

[2]黄玲玲.论加强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J].经济师,2013(4):209.

[3]秦璐.完善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4.

[4]刘廷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J].中国金融,2003(24):4-5.

[5]围绕加强银行监管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N].国际金融报,2005(4).

[6]农行投行部李放:加强监管科技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N]新华财经,2020.

[7]张力.用制度保证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N]内蒙古日报,2013.

作者简介:

李倩倩(1989.12.29—),女,汉族,浙江温州,研究生在读,公共管理,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浙江省温州市,325000。

上一篇:医疗安全论文下一篇:医疗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