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

2023-05-06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根据“金梨苑”居住小区的设计特点,现拟定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一、“金梨苑小区”物业概况 “金梨苑小区”位于西工区纱厂东路西段北侧,东近解放路,西接纱厂路十字路口,地理位置优越。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建筑由多层花园楼房和谐布局。占据交通“黄金点”,交通便捷,银行、学校、酒店、邮局等生活设施齐全,是居家置业的理想物业。

二、管理档次及服务标准

根据“金梨苑小区”的实况,我处确定金梨苑小区物业为中档管理。其服务标准如下:

(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及时处理并有回访记录。

(二)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8%以上。

(三)建立落实保修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95%,返修率不高于1%

(四)物业档案、业主楼案、设备设施档案齐全。

(五)常规性公共服务。

1、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 栋号、楼层、房号等标志明显。

(2) 物业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无脱落,无乱贴、乱涂、乱画现象。

(3) 空调安装统一,防护网安裝統一。

2、共用设备管理,保证设备良好,定期保养无事故隐患。

(1)供电系统。保证正常供电,停电1天以上通知用户,告知原因。

(2)弱电系统。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故障及时排除。

(3)消防系统。设备设施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无火灾安全隐患。

(4)给排水系统。停水提前1天通知;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地下室、车位、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并无长时间停水。

3、共用设施管理。共用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大门厅、道路、楼道等公共照明完好,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保安及车辆管理。

(1)专业保安队伍,24小时值班及巡逻,保安文明执勤,言语规范,处理突发事件。

(2)出入车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不影响行人通行。

(3)停车位停放整齐,场地整洁。

(4)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5)联系群众,搞好群防群治。

(6)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5、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

(1)环卫设施完备。

(2)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4)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现象,楼梯、扶栏、天台、屋面等保持洁净,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做好环卫宣传工作,提高人的清洁卫生意识。

6、绿化管理

(1)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2)花草树木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

(3)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4)绿化完好率达到98%以上。

三、拟采取的管理方式

“对物业进行严格管理,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是本物管处的根本理念。

(一)标准化管理

本物管处从房屋维修与养护、给排水及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安全、保洁、绿化,均实施全面的、标准化质量管理,使物业管理行为向规范化靠拢,在内部管理上自律、制度上创新,以达到管理严格有序、服务质量高的管理目标,使业主满意、物业信誉度得到提高。

(二)沟通服务至上

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是物管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素质,具备这项素质,工作中的各项矛盾往往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反之,则误会重重,隔阂加深。为此,本物业专门设置业主联络处,通过礼貌走访、接待业主投诉、较好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合理要求)、答复业主疑问、发展与业主的良好关系。同时,鉴于物业管理是一项具体、繁琐的业务,要求管理人员亲力亲为,实行走动式管理,亲临服务一线,直接了解业主需求,认真负责,讲道德,重诚实,对业主有求必应,保证服务质量。

四、为物业管理所配置的人力、物力资源

人员设置

根据所确定的管理档次及实地考察,按物业管理面积万平方米计算, 金梨苑小区管理处拟设置工作人员人。

职位人数负责内容

管理主任1人负责总体工作安排

楼管员2人 负责装修监管 抄水表购电 收费

保洁员1人

保安人员 4人 负责门卫、岗亭、车辆出入、巡逻

金梨苑小区小区物管处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 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口,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 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近四十年来, 我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世界上最为迅速的人口城市化进程, 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人口增长尤为迅速。据北京市统计局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2012 到2014 三个年度, 全市常住人口分别为2069. 3万、2114. 8 万、2151. 6 万,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分别达到773. 8 万、802. 7 万、818. 7 万, 增速分别为4. 3% 、3.7% 、2% 。 (1) 虽然增速逐年下降, 但总量仍然巨大。北京市“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 “十三五”期间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 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2300 万人以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管理办法》上承2014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原则, 下接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现实状况, 做出了相关规定, 现就其中的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分析, 并与国际上的相关做法进行比较。

第八条规定, “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 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办法《北京市居住证》。第十五条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规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 并积极创造条件, 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 符合条件的来京人员办理居住证后, 即可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 并有希望通过积分落户制度成为北京户籍人口。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 对北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 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 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北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根据同日发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决定积分多少的评判标准主要有四项, 分别是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 ( 包含租赁) 、参加社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 积分越高越有希望落户。

可以看出, 《管理办法》体现了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 合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思路, 并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有效做法。大城市的人口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 发达国家对于人口的管理, 是在确保公民自由迁徙的前提下,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税收、规划、市场、福利等各种手段, 合理引导人口流量和流向, 有效调控人口规模。首先, 美日欧都有先进的人口登记制度, 如欧洲各国要求迁移者到警署或内政部门登记备案, 由此可以准确记录公民的身份和迁移行为。其次, 自由迁徙并享受迁入地的公共福利也须符合一些条件。如美国公民进入目的地州后, 有的州要求必须居住一年后, 才能获得本州长期居民的待遇。有的州还有“真诚居住要求”, 就是现在实际居住, 并且打算无限期的居住下去。一旦被确认, 就可以立即享受本州居民的福利待遇。美国每个学区内的居民能够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 但是跨学区以及学区内的非居民则不能享受优惠。当然, 尽管有类似限制, 发达国家对流动人口的权利和福利保障水平仍普遍比我国为高, 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较少。这里既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 因为越发达的国家其政府越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保障, 也与其内部各地发展较为平衡相关。此时人口虽然仍有向大城市集中的趋势, 但各地就业机会、收入水平、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较小, 能够避免人口无限制的向某几个特定地区集中, 从而地方政府可以较为从容的解决人口流动问题。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 内部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 北京及其他几个特大城市持续面临巨大的人口流入压力, 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就此可从长期和短期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长期来看, 在所有的生产要素中, 人力资本的价值最大。大量流动人口在京生活工作, 弥补了全市劳动力不足, 延缓了人口老龄化程度, 延长了人口红利期, 对于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劳动经济学的研究表明,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 当劳动力市场出清时, 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一定等于其边际生产率。大量人口的流入增加了劳动力供给, 使得劳动供给曲线右移, 当需求曲线不变时, 平均工资下移, 从而使得企业的成本减少, 并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工资下降意味着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下降, 这时有较高技能的劳动者会投身于新的企业或行业, 创造出新的产品和服务, 从供给端为社会创造新的价值和就业机会。

除了经济和社会效益, 还应考虑人口流动背后的城市化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中世纪德意志谚语说: “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逃亡的农奴只要在城市范围内居住一年零一天而不被抓获, 就可获得自由。只有在人口众多的城市中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市民社会基础, 并为构建现代公民权利体系中的私法秩序和公法秩序提供动力。

北京市的各项社会发展指标在全国首屈一指, 吸引了各类人才来京工作生活。发达国家早期城市化主要集中于小城市, 但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特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 并带来了严重影响, 如产业结构的失衡, 区域和城乡发展不统筹不协调, 城市不能为迅速增加的人口提供住房和基本服务, 从而出现大量违章建筑和贫民窟。从个人效用来说, 贫民窟的居民不愿回到农村地区, 自然是住在贫民窟的当前或者远期效用高于农村。但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任其愈演愈烈, 将会严重制约城市化进程。因为只有当一个人不仅住在城市里, 而且能够平等享受城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公民权利、生活便利时, 才是真正的城市化。通过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行政执法, 中国的各大城市并未出现类似拉美和印度的贫民窟, 但是大量的流动人口中, 两地分居、缺乏福利、居住条件差、族群冲突等问题也会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 从《管理办法》中, 我们可以看到, 北京市政府要通过居住证制度, 一方面合理引导, 加强人口管理的规模调控, 一方面逐渐提高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从而在长期内达到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的目标。让我们寄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齐心协力, 共同向着美好的目标持续前进。

摘要:《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借鉴发达国家的有效做法, 规定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条件的相关福利待遇, 力图通过法治方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草案顺应城市化的发展目标, 合理兼顾长期和短期措施, 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城市化,人口规模,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1] 冯晓英.当代北京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8.4.

[2] 武冬立主编.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人口登记户籍管理法律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四条(机构行为要求)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 1 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检测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不应委托给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六条(检测费)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进行预算定额测定。

第七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见证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检测回避制度)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材料和设备生产及供应商有隶属关系 2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禁止转包)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十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实行见证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及其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跨省检测)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 3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其他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与工程保修期一致。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七条(人员行为要求)

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检测人员考试)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4 书;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设备;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不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九)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标准)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资质申请和审批)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二十三条(申请资质项数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

5 第二十四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二十五条(资质受理和审批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6 第二十六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二十八条(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申请)

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检测机构分立的,分立后机构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

第二十九条(有禁止行为不予许可)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十条(资质证书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一条(证书延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 7 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无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资质变更)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取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 8 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资质。

第三十八条(投诉)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

9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二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

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二)、

(三)、

(四)、

(六)、

(七)、

(八)、

(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

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6个月以上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的;

(三)未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的。 第四十五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四)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

(五)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检测业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检测机构违反以上条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对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理)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 11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实施日期)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融资租赁保理,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将其对承租人的应收账款(租金)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预支价金、信用担保、账务催收、账务管理等服务的一种方式。

融资租赁有可能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融资渠道;保理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可以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与保理的结合,潜力无限。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 要:在现代建筑工程中,对施工管理进行创新势在必行。所以施工企业都要全面明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方式、施工技术等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对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管理及创新思考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管理;创新

引言:我国城市化进程现已进入高速发展期,建筑工程的数量及规模持续攀升,新形势下,建筑领域迎来升级转型新契机,房屋建筑施工技术与相应的管理理念、模式,也应及时地完成优化调整,只有这样,建筑行业才能实现快而稳地持续发展,建筑企业才能始终保持良好的竞争力。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1.1创新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施工企业要意识到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市场,就必须继续创新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能否顺利,全面地进行,是解决工程与企业关系的关键。项目与企业之间责任不清,关系模糊,激励措施不足,制约因素松懈以及不确定因素太多,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管理的正常实施。为了使项目建设管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系统的要求,必须使用创新。

1.2确保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性

因为施工工作之间具有差异性,所以对于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施工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需要对施工管理的现场安全给予保障,同时还要确保其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防止在施工的过程当中留有安全隐患[1]。为了能够进一步对施工管理的专业性给予保障,相关施工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遵守施工的流程与要求,绝不可出现敷衍、马虎的工作态度與心理,产生随意施工问题,这样会给建筑工程施工留下众多的安全隐患。

1.3使建筑施工材料更具安全性

因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需要用到多种型号、类型的建筑材料,如混凝土、钢筋、碎石等等,并且这些材料的耗费量较大,如若建筑材料管理工作不到位,就将直接造成材料浪费现象,还会使得材料成本投入不断加大。通过有效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管理策略,可有效规避上述问题的发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房屋建筑整体质量,据此,有关部门应联合项目参建企业,予以这项工作足够的重视,对建筑材料市场进行整顿治理,对进入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展开严格且细致的质量检测与存贮管理。

2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施工进度管理达不到预期

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与其他产业部门不同,建筑工程施工周期较长、施工对象较为复杂,规模较大,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受到各类外在因素的影响。施工进度管理作为房屋建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施工效率与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施工企业在进行房屋建筑管理的过程中,将自身更多的注意力放置在施工质量以及成本造价管理的方面,导致施工进度管理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房屋建筑进度管理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2.2施工人员综合素质问题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建筑施工人员普遍都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培训,大多数工作人员不具备应有的职业技能,并且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不能对图纸全面了解。这些问题都导致施工速度大大降低,甚至还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另外,很多施工人员都是农民,人员流动性非常大, 而且统一管理与培训十分困难,对建筑企业施工水平的提升造成了严重影响,建筑企业也因此无法实现持续发展。

2.3缺少完整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现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未能落实到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中,权责划分不够明晰,对于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监管维护不够及时,对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不够彻底,使得施工现场较为混乱,资源调配不够合理, 有关人员的施工操作也难以得到有效约束与管理。除上述内容以外,当前仍有一些项目参建企业,尚未形成良好的风险意识,也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于房屋建筑监理制度的构建与实行,也未能予以特别关注,继而使得质量问题与安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预控处理。

2.4质量意识问题

我国部分房屋建筑工程企业在施工管理期间过于形式化,对传统管理方式照搬照抄,同时在施工管理期间存在侥幸心理,用一个项目的管理方式来概括所有,处理问题存在严重的经验主义,依旧参考传统质量检验标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比较薄弱。除此之外,身为建筑企业施工管理负责人员,很少在施工现场一线进行监管指挥,这就导致施工场地相继出现了施工态度懒散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增加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

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管理及创新思考的措施

3.1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首先是材料的选择要选择质量合格的材料,在材料入场前严格把关, 选择市场中经济成本较低,质量较好,更为环保的材料,保证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才能入场,材料入场后,要注意材料和设备的摆放问题和使用问题,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浪费的现象,材料的摆放也要严格按照要求, 注意材料的防腐和防潮[2]。在材料保存过程中,要避免材料对周围的环境产生污染问题,保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性价比最高的材料。对于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设备的使用符合工程规范,并保证设备的先进性和高效能,以推动建筑工程建设高速发展。

3.2创新传统的施工技术

施工技术的创新指的是施工企业通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设备对传统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采取全新的施工管理模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施工管理的质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对技术进行创新的过程中不能盲目,要针对不同的建筑项目采取不同的技术。现代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相应的设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施工管理跟得上市场的发展需求,保证施工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建筑的整体质量,为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应有的帮助。

3.3构建完善的质量管控机制

首先应建立起责任制度,将施工管理工作包含的各项分管工作,落实到个人、到细节,切实做到职权划分合理、责任清晰,确保各环节的房屋建筑管理工作,都有专人负责、专人监督。其次,再建立起公开、透明的绩效考核制度,将人员、材料、设备等各方面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与负责人员的薪资待遇相挂钩,以使其主动参与进房屋建筑管理工作中,继而使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得到保障。

3.4全面提升人员素养

首先需要提升基础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急需责任感强且专业技能丰富的施工团队。对此施工专业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技术水平,还要对工作抱着高度热情,严格工作要求。这种施工人员的存在能够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3]。在此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定期对施工人员展开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养。此外还要重点培养他们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针对这一点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系统的培训体系来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进行加强,从而提高整个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追求的不断提高,基础设施项目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每个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人都需要正确认识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因为项目管理运作在基础设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更好提高管理水平,有必要对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

参考文献:

[1]董立新.基建工程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改进措施探讨[J].全面腐蚀控制, 2020,34(12):103-104+107.

[2]刘日龙.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管理及创新[J].四川水泥,2020,(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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