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中居住区范文

2022-06-22

第一篇:农民集中居住区范文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情况汇报

为加快我县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步伐,在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中,依托xx乡土地整理项目项目,结合实际,把土地整理项目与实施农业产业化工程,农村扶贫开发工程,农村发展环境建设工程有机结合,大力发展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以做到有利生产、有利生活保持生态、改变农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合理规划了柳溪、彭河、李营三个农民集中居住区。现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县xx乡土地整理项目是通过对项目区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http://找文章,到]、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该项目涉及xx乡复兴、广东、彭河、李营、鸳鸯等五个行政村和40个村民小组,1560户、5096人,总面积23535亩。

该项目作为xx市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是全省有史以来投入强度最高、投资密度最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是实施“金土地”工程和利用政府特许资源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土地整理的尝试项目。于2004年7月14日经xx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2004年10月2日正式动工建设。复兴村、广东村项目区由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经费由xx市国土资源局安排国家投入:彭河村、李营村、鸳鸯村项目由xx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经费由公司自筹资金进行运作,全部工程2005年3月底竣工,共规划建设了柳溪、彭河、李营三个全民集中居住区。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情况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统一建房补助(每人2500-3000元),农户自愿和自建的原则,对项目区散居农户进行搬迁,高起点规划了柳溪小区和李营、彭河小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并投入1200多万元集中配套水、电、路、沼气池、绿化等。为解决小区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新修两口深井,建无塔高压供水设施,对小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为解决小区居民养猪问题,集中建设4600平方米的生猪养殖区,实现了人居和畜牧养殖功能的分区;为解决小区能源和生产、生活污水问题,集中修建了1000余立方米的沼气池,对人畜排泄物和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产生的沼气又集中供气;同时抓好垃圾处理、路灯、体育设施、闭路电视、电话和邮箱以及卫生医疗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对紧邻小区的xx场镇和周边自然村落的621户农房进行以“一池(沼气池)五改(改水、改房、改厕、改厨、改圈)”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家园建设和川西民居特色的风貌整治,村容镇貌焕然一新。目前已聚集农户412户1522人,占项目区总户数26.4%。得到实惠的农民骄傲地说:祖辈们日思梦想的“沟端路直树成行,条田机耕新农庄”现在真正实现了,生活水平比土地整理前至少提前了10年。

柳溪小区:规划占地面积200亩,可聚集400户入住,包括新建一个占地10.6亩的农贸市场,一个占地3.8亩的集中养殖场,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容积率0.9,绿化率30%。目前,小区已聚集252户880人。

彭河小区:规划占地25亩,已聚集115户490人。区内修建了无塔高压供水设施,对居民进行集中供水;修建了1672平方米的集中养殖区和600立方米的沼气池,可日产沼气54立方米,供54户居民生活用气;修建了200平方米的村委会活动室,配套了体育健身设施和医疗卫生网点。

李营小区:规划占地12.12亩,规划聚集45户,其中集中养殖场占地面积1.25亩,目前已聚集36户,152人。区内修建了无塔高压供水设施,对居民进行集中供水;修建了集中养殖场面积812平方米;150立方米沼气池一个。

三、存在的问题

1、依托项目是改善农民生活、生产、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但需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度,还应加大对农户的扶持,解决产业支撑和规模经营等问题,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身份的转变。

2、无项目依托的农户集中更为困难,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户建设资金或实物补助力度。

3、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不应是乡镇政府或某个部门的工作,应发挥和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

第二篇:农民集中居住得失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0年第22期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25日 共有7条点评

农民放弃了宅基地,最终能够得到什么?

《财经》实习记者 潘国建 记者 姚佳威

在山东、河南、江苏、天津等省市,农村房院结合的散居传统正在加速消失。与之相对应,集中居住,即农民按照政府规划集中住进楼房,则方兴未艾。

农民集中居住,多年前肇始于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目前,各地集中居住的推进速度加快,运作模式也不尽相同。

近日,《财经》记者先后赴山东、河南、江苏等地实地调查采访,发现通过集中居住,农民居住环境得到一定改善,所获公共服务也有所增加。但由此引发的建设用地流转、农民生产生活保障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此外,复垦出的土地产权归属,及其引发的利益分配问题也亟须厘清。

现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则成为集中居住的另一助力。依据该政策,农民集中居住后节约的土地指标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在依赖土地财政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对用地指标的热情不减。作为最主要利益方的农民,其长短期利益如何得到切实保障是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

应当承认,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集中居住趋势难以逆转。而就地方政府来说,考虑农民意愿顺势而为,应为正确选择,以行政手段强推,则为不智之举。

集中居住潮

集中居住,就是农民搬离原来自家房屋,住进成片的标准化楼房。在各地推行集中居住之前,中国农村的规模、样态演进缓慢且自然。

热衷推行此政策的地方越来越多,特别是县域或乡镇经济发达地区。

诸城是山东潍坊市的一个县级市,毗邻青岛。106万人口中虽有80万农村人口,但县域经济综合实力位列全国百强。

9月中旬,《财经》记者在诸城的集中居住点内看到,高高的塔吊与远方的平房相映,其下则是在建的楼房,部分集中居住点的开发场面显得甚为壮观。

单从外观看,这里有着和城市外观雷同、整齐划一的多层住宅楼,还配有幼儿园、诊所、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部分地区的村落就近合并,并冠以农村社区的名谓。

2009年,诸城辛兴镇大杨家庄子村的管恩兵搬离旧宅住进了统一规划的住宅楼。他家合计240平方米的两层连体住宅楼建在村边,内部装修和城市居民别无二致。

这个居住点用于安置周围四个村子的农民,计划建设住宅楼87栋,建成后可供767户农民入住。这个规模已经超过了四个村子的总户数。目前,24栋两层连体住宅楼已建成,五栋多层住宅楼主体已经完工。用于建设这些房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建设用地,这意味着这些房屋并不能正常上市交易。

管恩兵和妻子的收入主要靠在本地打工。他们原本在县城挑选了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但在得知村里统一盖楼后改了主意。“花同样的钱买下的房子面积却更大,就下决心在村里买楼”。管恩兵夫妇认为,楼房只为自住,土地即使为集体性质也无妨。

吸引他们的还有诸城所倡导的农村社区化服务。所谓农村社区化服务,是指在乡镇范围内,把地域相邻的几个村庄规划为一个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设立在社区中心村,设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警务、环卫、计生等服务站(室)。到2008年6月底,诸城市共规划了208个农村社区,涵盖村庄1257个,并全部投入运行。管恩兵家所住的大杨家庄子村就是辛兴镇大杨家庄子社区的中心村。

农民决定搬进楼房的同时,其拥有的宅基地必须同时放弃,并收归集体。大杨家庄子社区党委书记尤廷春表示,该社区的居住点建成后,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329亩。

目前,诸城通过停止审批在非中心村建新房、到中心村建房购房给予优惠等政策,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截至2010年9月,诸城全市已经有79处农村社区中心村的93个集中居住点开工建设,住宅970栋。在2010年诸城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道,全年将完成聚集融合1.2万户。

而地处黄河中下游的河南省新乡市,集中居住声势也颇为浩大。享有“中国民营经济最具活力城市”头衔的地级市新乡,酝酿将其所辖3571个行政村,合并为1050个新型社区。第一批列入硬性发展规划的有329个新型社区,150万农村人口将迁入其内,目前已启动建设的社区为263个。

上述329个新型社区主要集中在城郊村、主干道两侧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附近。在社区内仿效城市居民小区,建设农民别墅区或高层住宅楼,将几个村的村民集中到新社区居住,农民原有住房则会被拆除。

按照新乡的政策,农村社区的房屋和基础设施比照城市社区建设,但其土地仍属于集体建设土地,农民也继续保有耕地。

除山东、河南,江苏、天津等省市的集中居住热潮也方兴未艾。

上不上楼,是个问题

尽管各地集中居住模式各异,但居住形态的变化对农民来说则仍需适应。

同在诸城,69岁的舜王街道南解留村村民马洪勋一家现有一套农宅,因其子女在市里上班而购买了商品房。他觉得,再花几万元钱买一套楼房既无财力也无必要。

长久以来,中国农村的居住有其特点:以宗族小聚居为依托,以小规模农耕为习惯。从绝对数量上看,农民的平均居住面积大于城市。

记者走访诸城多个乡镇村落发现,收获不久的玉米、花生等作物就摆放在房前屋后。而牲畜、家禽、农具的摆放也有专门的空间。住进楼房,意味着这一切都要变化。

因此,即便有意购买居住点楼房的农民,他们也表示眼前不会考虑搬过去。

诸城辛兴镇一位齐姓村民认为,能住进楼房当然是好事,“前提是不再种地,但这不太现实。”诸城是国内较早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的地区之一。但目前各乡镇流转的比例并不均衡,多数农民还耕种自家承包地。

各地推行的农村社区化,使得居住形态从分散变为相对集中。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活动半径短了,但社区服务质量与城区比较尚有差距。

农民集中居住原本在城中村和城郊地带较为常见。“上楼” 往往伴随着土地性质、农民身份的变化。在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等名义下,部分地方政府将这些场景直接复制到了远郊的农村。

这些村远离城市,每户拥有面积不等的宅基地和若干亩耕地。他们的楼房外观虽和城市类似,但其土地性质不同,仍归集体所有。

没有改变的还有他们的农民身份。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等公共服务上,他们还无法和城市居民看齐。

更为重要的是,农民“上楼”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退还宅基地,同时,宅基地上的房屋将被拆除。最终,这些被“节约”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经过整合后,或用于工业企业用地,或者用于规模农业经营,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复垦后,腾挪出建设用地指标,缓解城市用地紧张。

自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屡经变迁。上世纪50年代农村实行初级合作社之前,农民的农用地、房屋和宅基地一直是他们的私有财产。

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宣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这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开端。

由于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实际占有并支配这些宅基地。宅基地作为一种不动产,一直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家产。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土地管理部门给农村宅基地发放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宅基地权。事实上,除了不能进入市场公开买卖,宅基地形同私有。

农民的忧虑现实而具体。郑州大学建筑规划研究室主任吕红医认为,有些新社区出于卫生考虑,不允许养殖牲畜,很多养猪、养鸡的村民因此不愿搬迁。

各地政府对外一再强调遵循农民自愿原则,但即使在基层官员看来,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土地诱惑

农民集中居住涉及的资金投入庞大,各地只能分期投入、循环使用相关资金。较早启动集中居住的河南新乡就感受到现实的压力。

新社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内的卫生院、中心小学、便民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新乡市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刘思江介绍,每个社区根据大小不同,一般要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照此计算,接下来新乡全市300多个社区建设中,政府共需投入30多亿元。而2009年,新乡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多方筹资,也只投入了3亿元。

新乡市委党校培训部主任秦小星认为,集中居住项目较少时,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尚可应付,但更多农民开始搬迁时,政府投资将捉襟见肘。

既然如此,政府热衷推行集中居住的动力何在?

城市建设需要更多土地,但现有城市土地供应量不足,“缺地”已成为各地方发展的瓶颈。

随着国家保护耕地力度加大,此前各地滥占耕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现象得到一定遏制。地方为寻求经济发展和提升城镇化进程,只得另寻他途。

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施行,则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契机。所谓“增减挂钩”,就是指依规划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复垦出耕地,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城市发展建设。

从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山东、江苏等五个省市推行“增减挂钩”试点。其中山东一省就争取到全部183个试点项目区中的66个,位居全国第一。

2008年6月,在总结此前试点的基础上,国土部颁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政策的初衷是集约用土地,促进城镇化,却为试点区域提供了用地“活”指标。集体建设用地中,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面积最大。在实施集中居住后,宅基地将退给村集体后加以复垦,在保证耕地面积不减的前提下,腾挪出的土地按照“增减挂钩”,即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

受访的诸城县乡两级政府人士表示,土地指标紧张致使许多新项目不能上马。诸城当地多为食品加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可大量吸纳当地劳动力。新项目的投产可以拓展上述能力。

《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显示,诸城农村居民点面积占城乡建设用地的70.07%。农村居民点占建设用地比重高,整理潜力大。

2006年,诸城参与“增减挂钩”试点申报,但最终没有进入首批试点名单。但此后,作为山东省县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诸城随后获批“增减挂钩”指标,共计1069亩。

2008年5月,诸城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用足用好”国土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节约的土地优先解决中心村建设用地,拆旧建新节省的建设用地指标则由全市统一调配使用。政府谋求建设用地指标的意图明显。

诸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安文丰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农民全部都迁到社区中心村居住,将可腾出8万亩宅基地。

而河南新乡市是国土部的“土地增减挂钩”试点。全市重点区域规划的329个新型农村住宅社区五年建成后,预计能节约土地近24万亩,约占原村庄土地面积的47.9%。

如果规划的千余个农村社区全部完成建设,则可为新乡新增耕地50万亩以上。将这些土地复垦,即可通过“增减挂钩”置换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原本难以直接获益,但其置换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则溢价明显。

利益得失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抛开政府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必要性不谈,农民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

在集中居住过程中,农民放弃了宅基地,最终能够得到什么?

新乡对于农民自筹资金到规划区域建房的,地方政府给予补贴水泥、贴息贷款等优惠,第一批在新社区建房的农民,政府每户补贴10吨水泥,最高可在当地农业银行获贴息贷款5万元;第二批建房的补贴5吨水泥,最高可获贴息贷款3万元。这些贴息贷款给予农民的利息优惠,由政府补贴给银行。

而山东诸城,迁到集中居住点的农民在原有房屋评估后获得相应补偿。为了调动农民集中居住的积极性,当地还推出“阶梯式”补贴。如截至2009年9月30日,建设或购买住宅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建房或购房户80元-100元;2009年10月1日起,补贴就减至每平方米50元-80元。

诸城大杨家庄子村居民于青山家的宅基地上将建起楼房,他同意搬迁并选了楼房。新房位于一幢五层楼房的第三层,为一套110平方米三居室。加上一个车库,于青山总共将为新居支付16万元。除去所获原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和新购房补贴外,于家还另需支付约7万元。

一些农民认为,宅基地和建在上面的房屋皆属自己的资产,但是政府只对房屋进行补偿,对宅基地不给补偿或者补偿很少,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集中居住点每平方米1200元-1300元的价格,相较于城市房屋,对农民来说有一定吸引力。但多位受访农民认为,因为集中居住小区的房产并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所以并不急于置换集中居住地的房子。

河南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原副所长李铜山曾有调查,面对十几万元房款,新乡有60%-70%的农民拿不出足额资金。但在基层官员看来,农民在集中居住中并没有吃亏。他们认为,政府将大量资金投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够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质量,这也应该计入农民的收益之中。

记者采访中发现,绝大多数受访农民并不知道自己腾出宅基地后,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将在何处“落地”。

按照各地政策,这些指标部分就地转为工业用地,部分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其中蕴含的级差地租,政府将从中获益。

随之而来的现实是,已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无缘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国土部“增减挂钩”政策要求,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但并没有详细规定收益如何分配,各试点地区在操作上也不尽相同。

诸城所在的潍坊市实行最低补偿制度:异地使用的由居民点整治节余出的增减挂钩指标每亩不得低于15万元。该市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返还村集体,但这些收益在村集体中如何使用和分配,目前并不明确。

诸城贾悦、桃林、昌城等镇多位受访村民表示,其所在村集体尚未参与或讨论过上述资金的分配,农民整个过程的参与性很弱。

第三篇:农民集中居住的曙光村样本

最近,黑龙江省庆安县勤劳镇曙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都隆基十分忙碌,他先是远赴韩国洽谈招商引资事宜,再是奔走于县、乡政府之间,这一切都是在为该村正在进行的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努力着。

庆安县勤劳镇曙光村位于欧根河南岸,是一个拥有72年历史的朝鲜族民族村,原辖7个自然屯,328户1348口人,距县城25公里,全村总面积24843亩,其中耕地面积20340亩,全部为水田,人均耕地面积15亩。

几年来,该村赴韩国劳务发展异常迅猛,76%的农户、83%的人口离村创业,全村土地以承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318户,真正种自家地、干自家活的只剩10户,全村7个自然屯原有住房172栋,空闲住房90栋,空闲率达52%以上,出现了“人去房空、户离屯空”的局面。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通过广泛征求民意后,2008年,在庆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曙光村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的“田水路林村”项目为契机,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建设,坚持撤并自然村,建设社区化中心村,实现农村城市化,建筑风格民族化,人居环境现代化。

曙光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工程自2008年10月筹划立项,2009年5月开始拆迁,7月住宅楼开始动工,至当年12月农民全部入住,目前正在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通过农民集中居住工程的建设,曙光村实现了跨越几十年的历史性变迁。2010年,村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21549元,列居庆安县之首,曙光村被评为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等省市领导多次到曙光村参观考察。

为确保曙光村农民集中居住工程的顺利实施,庆安县、勤劳镇和曙光村三级组织完全尊重群众意愿及当地实际,采取的一系列做法十分值得称道。

工作深入细致,方案多样得体

曙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都隆基告诉《村委主任》记者,在整个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建设中,村两委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全体村民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对需要决策的一般事项,由村两委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通过,对于重大事项则还必须通过党员大会进行表决,一步一步按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在工程开始之前,村干部分片包干,深入每一家、每一户,全面摸清土地利用、耕地流转、家庭住房、成员构成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拆迁补偿方案、中心村建设整体方案和新区住宅分配方案。

经过一系列的走访,在征求广大村民意见的基础之上,村两委干部明确了住宅拆迁补偿的6个档次,即根据房屋的不同质量和不同建设年份,对土房、一面青(砖土混合型房屋)和砖房3种类型的房屋分别予以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等6个档次进行补偿。

经过和广大村民的商讨,村两委干部决定采取先建后拆的方式,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原文化屯(曙光村的自然村)开辟一块地,建设4栋5层小楼样式的住宅楼。

在新区住宅分配方案上,村干部们是这样操作的:楼房建设之前,由村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户型,对于同一种户型住宅位置的分配,村民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

拆迁补偿方案、中心村建设整体方案和新区住宅分配方案制定之后,村两委干部又将其提交给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反复修改之后,村民代表大会最终表决通过。

曙光村有个老年人协会,全村55岁以上的老人全部为其会员。在整个项目的推进过程中,老年人协会负责对建材质量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建材运到村里之后,必须经老年人协会会员检验之后方可使用。另外,在住宅楼建设期间,老年人协会每天都派人到项目建设现场监督检查,若发现相关问题,老年人协会及时向村两委提出合理化建议。

住房价格低廉,社区服务多样

一般来讲,对于仍处于以务农为主业的欠发达地区来说,两三层小楼加一个小院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最佳模式,《村委主任》记者采访过的江苏省胡楼村以及安徽省宋岗村就是这样。然而曙光村的农民新居全部表现为5层楼房的样式。

“之所以这样设计,一是因为曙光村的大部分村民已经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大都流转出去,二是农作物(主要为水稻)的耕种和收割都采用大型机械作业,农民自家的小型工具都被替代,因而就很少占地方了。”庆安县农委副主任宫本旺告诉《村委主任》记者。

据了解,曙光村农民集中居住区总面积为1.6万多平方米,总共4栋楼,190套住房。住宅楼集节能楼房和朝鲜民居的两种风格为一体,分为66平方米、86平方米以及102平方米3种户型,所有户型均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格局。

曙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都隆基告诉《村委主任》记者,住宅楼的建设由政府公开向开发商招标,政府与开发商的议定价格为780元/平方米。

据了解,为确保曙光村农民集中居住工程的顺利推进,县里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6535万元投入曙光村,用于农民安置、住宅区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除去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之后,平均每户仅拿出3万多元钱便可入住。

为了方便村民生产物资的存放,村里在住宅楼附近专门建设了3排储存室,每间储存室18平方米,每3家拥有1间,每家占有6平方米的空间。在新村东南角建设大型农机具库棚1处,总计400平方米。不仅如此,每家每户在住宅楼四周还拥有一亩左右的耕地,用来种植蔬菜等作物,极大地方便了村民的生活。

除了住宅楼之外,村里配套建设了1188平方米的集办公、社区服务、文化活动、休闲娱乐等六位一体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内部设立环境监管站、医疗计生站、文教体育站、民生信息服务站、社会保障及综合代理站、警务司法站。社区服务中心每周三集中一次办公,为群众提供医疗计生、环境建管、文教体育、社会保障、警务司法和综合代理等六项服务。

村里在住宅区之内建设了2万平方米的休闲广场1处,栽植各种风景树17种,花卉2万余株,安装体育休闲器材30件,设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体育场地。不仅如此,村里还在广场中央修渠引水,建设了2个水上凉亭。这些都大大方便了村民的休闲娱乐。

村里在楼区前建设了集餐饮、娱乐、度假多功能于一体朝鲜族特色住宅一条街,该街充分体现了“四面坡、白灰墙、窗前廊、柱子在外晒太阳”的朝鲜族建筑风格,囊括了朝鲜风格的各种小吃,为本村村民和外来游客提供舒适、温馨的饮食休闲服务,逐步形成了一支“吃农家饭、住农家屋、观民族光、赏民族情”的特色民俗旅游产业。

此外,村里还在住宅区两侧以文化长廊的形式建设小型朝鲜民族风情园1处,园内建有朝鲜族民族特色标志人物雕塑2座,种植金达莱等14个朝鲜族特色植物,让人们走进村庄,就犹如走进了朝鲜族的历史,使这里成为了解朝鲜族民风民俗的窗口。

曙光村村民李镇河说:“真没想到,我们村子的人现在也住上了城里人那样的楼房,平时还可以到休闲广场散散步,到文化活动室里下下棋,集中居住真好啊!”

庆安县勤劳镇镇长运钦镯告诉《村委主任》记者,不管是住宅楼还是其他建筑物,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筑风格都具有朝鲜族特色,因此曙光村的村民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十分认同。

地权农民作主,开发务实高效

一段时期,全国不少地方盛行让农民“上楼”的运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这场让农民上楼运动的背后,实质是把农村建设用地倒过来给城镇用,弄得村庄稀里哗啦。然而,曙光村的情况却与此恰恰相反。

庆安县勤劳镇镇长运钦镯告诉《村委主任》记者,曙光村通过农民集中居住的方式节省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并没有被上级政府拿走,而是全部留在了村里,用于曙光村的各项建设。

他说:“曙光村是一个朝鲜民族村,村民在海外特别是在韩国有很多关系,把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留给村里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村里的招商引资腾出空间。”

建设用地指标的预留,为曙光村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村里总共投资了221万元,将原王嘎屯改建成畜牧养殖产业园,规划改造和新建养殖圈舍约30栋,设有黄牛、生猪、獭兔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牛、种猪、种兔繁殖基地,总占地面积4.5万平方米。

此外,村里还利用新村后面预留的4栋民房,建设农特产品特色加工区一处,成立了绿色水稻加工厂、绿色豆制品厂、特色泡菜厂、特色打糕厂、特色酿酒厂以及绿色豆油加工厂,发展打糕、米酒、风味泡菜和冷面等民族特色加工业。

畜牧养殖产业园和农产品加工区都采取集体建设、个人承包方式,集体获得租金收益,承包户获得经营收益。村里用集体积累为村民支付2/3的冬季取暖费用和其他物业管理费用。

农民集中居住工程完成后,通过对旧宅基地的复垦,可增加耕地470多亩,对原有废弃的沟渠、道路及零星的荒草地和未利用地进行整理,可增加耕地1200多亩,总计可新增耕地1700多亩,土地利用率增加6%。新增耕地年增产粮食83.79万公斤,年可增收165万元。原有的2013万亩水田通过整理,年可增产粮食201万公斤,年可增收370万元左右,合计年增收530万元以上。

曙光村针对耕地全部为水田的实际,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操作规程,发展绿色无污染的水稻种植,积极推广机器插秧、测土施肥等农业新技术。与此同时加快了农业园区建设。曙光村先后建立了1000亩水稻施肥对比试验园区、500亩种子对比园区和2000亩机插园区。

“由于是绿色食品,曙光村产出的大米价格每公斤要比一般的大米贵出15元。”勤劳镇镇长运钦镯告诉《村委主任》记者。

新居的建成解除了村民的后顾之忧。于是,村两委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劳务输出力度,依托在外成功创业的家乡人,建立了劳务输出外埠基地和联络站,主动与省国际经济技术公司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域外乃至国外的用工信息并传递给村民,源源不断地将本村劳动力先后输送到内地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以及韩国、日本、新加坡打工。据了解,由于懂韩语,曙光村外出务工的村民大都去了韩企,单单打工这一项,平均每人每年就可获得数万元的收入。

政府支持到位,部门资金整合

和安徽省的宋岗村一样,曙光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工程也得到了上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庆安县农委副主任宫本旺告诉《村委主任》记者,为了确保曙光村农民集中居住工程的顺利推进,庆安县确立了“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乡村负责、部门协助”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多元投入、多项推进”的工作机制。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靠前指挥,纪委书记、农业副县长前线指挥,县农委、民政局、林业局、卫生局等16个部门全程参与,乡村干部具体操作,确保了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目标,实施项目同步推进。一是房屋拆迁与土地整理同步推进。对拆迁完的大块宅基地,实施机械作业,进行土地平整,拆一块推一块,推一块平一块,平一块修一块。具体由国土部门负责。二是发展生产与新村建设同步推进。在新村配套建设的同时,由农业技术部门负责,组建大棚育秧小区,继续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第一产业收入。三是新村建设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同步推进。组织强有力的作业施工企业,在房屋拆迁和新村建设的同时,全面铺开以农田水利、生产道路为重点的土地整理,确保不误农时、不误生产,保障与新农村建设同时完工,同时验收。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一起,大力宣讲项目意义,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公平公正地分配住房,这一切做法打消了农民顾虑,形成了和谐拆迁、共同建设的良好氛围。

按照“两条腿走路”、“多轮转动”的办法,县委、县政府多渠道、多层面筹措资金。2009年以来,县里总共投入曙光村建设资金6535万元,其中争取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项目资金4242万元,庆安县广忠集团捐资800万元,省新农村办连续两年奖励400万元,县政府支持590万元,县直部门扶持156万元,乡里配套100万元,农民自筹247万元,所有资金用于农民安置,中心村4栋5层住宅小区建设、自来水井房、取暖锅炉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等。

县民政局、林业局、卫生局等l6个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大开“绿灯”,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中心、小区绿化等工程建设。2009年以来,全县各职能部门共投入的帮建资金以及免收的各种费用达到300多万元,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及时跟进。

(本稿采访过程中,得到了黑龙江省委巡视组副厅级巡视专员李克军和庆安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杨春辉的大力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第四篇: 楚国良: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问题研究

2011-09-07 23:35:24

作者:楚国良

来源:作者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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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 中 小】 评分等级:0 摘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是"三个集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我国的"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探讨了我国农民集中居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天津、成都两地农民集中居住的相关实践,并从中得出了有益启示,最后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国农村;农民集中居住;初步研究

一、两地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基本经验

1、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

天 津、成都两地在既有的政策框架内用活、用足土地政策,解决用地难题。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既有政策,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前提 下,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供给居民点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在一定时间内以农民原有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还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华明镇原有农村宅基地12071亩,可复垦耕地8427亩,其中3600亩用于集中居民点建设,另外4000多亩土地规划了工业区和商务区,土地挂牌出让,土地收益预计可达40亿元,除去居民点建设资金37亿元外,还略有盈余。成都市则重点在推进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交易平台方面做出探索。在全面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工作到位后,每个农户按权证所确定的土地面积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再以镇为单位,流转各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成立“农锦公司”,农锦公司统一经营全镇集体土地,打破了原有农村土地组为界线,改过去分散经营为适度规模经营。成都市建立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中心,为农村土地合理流动提供了平台。

2、创新农民集中居住模式。

中 国国土面积广阔,经纬跨度很大,在历史的演变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地农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居住习惯,北方喜聚居,南方喜散居。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是中央的政 策方针,但在集中模式上各地应有差别,考察中我们发现,天津、成都两地因地形地貌、传统习惯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集中居住模式,但两地都是依据本地实际探索 适合本地需求的集中方式这一点是相同的。

华明镇模式。

天津东丽区华明镇以平原地形为主,处于大城市近郊,紧邻开发中的滨海新区,区位优势十分明显,不久的将来即将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为给未来城市发展(尤其是滨海新区建设)留足空间、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降低拆迁成本,东丽区成功探索出“宅基地换房、城中村改造、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三条城市化的基本路径。2005年10月,天津市批复同意东丽区华明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为核心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方案,同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华明镇为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单位,华明模式得到的政策支持是前所未有的。2006年4月,华明镇启动建设农民集中居民点,2007年10月竣工。共建设居民房17830套(458栋),整镇动迁华明镇12个村,共4.2万人入驻集中居民点,实行以镇为单位的整体集中,实质上看,华明模式为以镇为单位的整体拆迁和整体安置的结合。华明模式得以推动有几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邻近大城市近郊,非农产业较为发达,劳务收入在当地农民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当地人已经移居城市,纯农业生产的情况并不多,当地农民基本已经不依赖于土地而生存。

二是华明镇原有农村房屋以土房为主,生活设施配套不完整,生活质量不高,农民愿意集中到条件更好、配套更完善的居民点居住,以面换面、宅基地换房,不会增加集中带来的额外负担。

三是华明镇地处海河冲积平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比例高,能够保证复垦的耕地数量和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之间的平衡,甚至还有剩余指标用于商业开发,平衡建设资金。

四是华明镇采取的是一种高位协调的途径,其示范镇建设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强势部委的全力支持,因此推动较为顺利。

战旗村模式。

成都市郫县唐昌镇战旗村地处成都平原腹地,是市、县两级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全村2.1平方公里面积,耕地2158.5亩,农业人口1676人,该村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实施“拆院并院”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净增有效耕地320亩。在靠近原有聚居点附近规划197亩土地修建9万平方米的新型社区,新增耕地中除去居民点建设用地197亩外的用地指标挂钩到县城周边,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农村建设项目锁定城市资源,城市资源置换农村建设资金”的办法,由成都市小城镇投资公司投资8900万元,垫资修建新型农民集中点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城市土地经营的预期收益偿还公司。目前战旗村已建成新型社区,基本实现了全村人口的全面集中。战旗村以村为单位,灵活运用“宜散则散,宜聚则聚”的原则,通过大力完善集中点配套,培育农业产业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等利益引导机制实行农民自愿前提下的逐步集中居住。其集中模式成功运作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拥有发达的集体经济组织。该村现有集体企业7家,私营企业5家,村集体资产达1280万元,通过集中经营村内承包地,集体资产不断做大做强。

二是拥有较发达的农业产业体系,村内土地基本实现规模经营,食用菌、蔬菜等产业发达,大量吸纳当地劳力,就业比较充分,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加之政府利益引导机制的建立,当地农民集中居住意愿不断提高。

3、建立新型农民保障机制。

在医疗保障方面,两地都积极利用国家现有政策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加大新农合参合率,华明镇参合率达到100%,农民医保达到全覆盖。二是允许集中居民点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府适当补助,提高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在养老保险方面,华明镇采用集中点农民可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在一次性交足26000元后(政府有适当补贴),可按月领取520元养老保险金。成都市独创设立耕保基金的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达到双赢。即由成都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资金设立耕保基金,主要用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农田400/亩.年,一般耕地300元/亩.年,耕保基金发放到每位农户的财政专户,但只能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农户利用耕保基金购买养老保险,既解决了耕地保护问题,又解决了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一举两得。

4、创新农村发展管理方式。

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带来的是农业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在农村管理体制构建上,华明镇突破原有管理模式的束缚,成立了华明示范镇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改变了原来以村为主的管理方式,以3000户为一个社区,300户 为一个邻里,组建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居民代表大会为权利中枢,居委会和邻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新 型社区。华明镇重点突出对农村,尤其是居民集中点实行社区化管理,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成都市重点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发挥村民自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 索。按照“三分离、两完善、一加强”(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政府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农村党组织的领导)的原则,构建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村民会议或议事会决策,村委会执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 充满民主和活力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如在都江堰市柳街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房屋测量面积的认定,承包地面积的确定统统都是经过村民议事会的形式通 过的决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村民议事会的民主决策形式有效满足了农民的民主意愿,提高了农民的参与度,解决了以前由政府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失为 农村村级管理的一种好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两地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带来的启示

启示之一: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先决条件。

两 地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渗透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基本原则,也正因为有了农民群众的支持,两地在推进集中居住工作中遇到 的阻力较小,推进较顺利。如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实行宅基地换房的村,村民要自愿向村委会递交拆迁还迁申请,做到了不强迫一户、不强拆一户,只有同意的农户达 到90%以上,方可实施换房工作。实际操作中,农民的支持率达到了95%以 上。在征地补偿、置换标准制定、房屋测量、还迁户型设计等环节都充分尊重农民意见,让群众自主选择,以村民代表大会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后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成都市在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项目实施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乐 意,整治后农民满意。同时当地还建立了村民议事会制度,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交由群众讨论,防止简单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侵害部分农民的合法权益。凡是农民不同意的项目,坚决不实施,凡是农民不同意的拆迁,坚决不强制,防止代民做主,以行政命令方式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启示之二:实施制度创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关键环节。

城 乡统筹、农民集中居住是一项战略工程,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机制体制的深刻变革,必须全面推动各个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城乡统筹、 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农村产业经营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机制、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农村基础治理机制及统筹城乡发展管理 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制度创新推动城乡统筹。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既是现有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打破体制性障碍成为 政府推动城乡统筹的必修课。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在农村土地流转、小城镇管理体制、建设投融资方式、社会保障制度等8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如投融资方式上,集中居民点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依靠政府财力农民自身积累显然不可能,华明镇大胆创新“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导”建设小城镇的投融资方式,积极推行以宅基地换房为手段的“以地生财,以城养城”的 做法,在投融资模式方面开创了国家开发性金融与小城镇建设结合的先例,有效解决了建设资金问题。成都市郫县战旗村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将全村集体土地统 一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民以土地入股,年底按股权分红,从而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产业向集约方向发展,帮助农民从粗放型生产中解放出来,从 延长的农业产业链条中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

启示之三:坚持市场运作、发挥社会辅助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手段。

考察中我们发现,实现农民集中居住由政府全权包办的方式是行不通的,政府既没有这个财力,也没这个精力,纯粹的行政手段也不利于整合各类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化运作优势是两地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特点。天津东丽区政府成立了政府全资的“宾力”公司,全权负责华明镇集中居民点建设、农村宅基地复垦、规划商业区工业区开发、市场投融资等工作。其集中居民点的37亿建设资金全部以“宾力”公司名义从银行融资。集中居民点建设剩余的4000多亩土地也全部划入“宾力”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融入资金达40亿元,全面保障了集中居民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都江堰市柳街镇在成都率先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农村产权挂牌交易,加快了农村资源向资本的转化。成都市锦江区2007年成立农业投资公司,全面负责锦江区农村土地经营,利用1970亩国有土地作为资产,加大市场融资力度,目前已从银行贷款累计达24亿元。

启示之四:解决后顾之忧、发挥产业带动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有力保障。

解决动迁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住得进”还能“住得起”是两地在推进集中居住中着力破解的难题之一,从两地的经验看,依靠较发达的产业体系就近转移、安置农民和依托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集中的后顾之忧是两地推进集中居住并使集中模式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有力保障。如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在集中点周边规划7.33平方公里的华明工业园,已有110多加企业入驻,23家企业投产达产,加之华明镇紧邻天津滨海物流加工区,较好地吸纳了适龄就业人员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就近就业和自主创业,集中点近1.8万劳动力实现就业。华明镇还成立了专门机构,集中安置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民就业,仅集中点社区物业服务、保安保洁、环卫清扫、治安协管等岗位就安置了1100多名村民。再如成都郫县唐昌镇战旗村拥有村级企业7家,个体企业5家,集体资产1280万元,该村总人口1679人,其中具备就业条件的农民800人,另有100多人在外就业,本地企业只要能吸纳700人就业,即能全面解决就业问题,该村大力发展食用菌、蔬菜、花卉苗木等农业产业,仅“成都榕珍菌业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年吸纳当地劳动力就达300余 人,当地较发达的产业体系,为农民的充分就业提供了保障,做到了农民失地不失业,解决了农民收入来源问题。在依托产业实现较充分就业的前提下,两地还积极 探索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如东丽区华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农民就医问题基本解决。在一次性交足26000元(政府有部分补贴)后,集中点农民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可领取520元养老保险金,养老问题初步解决。成都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筹措资金,设立耕地保护基金(400元/亩.年),专项用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农民的养老问题与耕地保护有机结合,既保护了耕地红线,又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一举两得。当然,由此政府承担的财政压力也较大。

三、让农民集中居住必须面对的五个问题

从 实地调查来看,无论是天津的“宅基地换房”,还是成都的“三个集中”,本质上是地方政府通过推动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农民集中居住来获得建设用地指标的 行动。不同地区的改革措施虽然有所差别,但主要体现在拆迁补偿水平和集中居住标准上,一些地区条件比其他地区要更优惠些而已。但无论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水 平,还是集中居住标准,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缺乏公共参与和讨论,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值得政府、学术界以及公众去关 注和深思。

问题一 :是否有足够法律依据?

这种通过宅基地拆迁复垦来实现土地发展权转移的做法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从 指标供给的形式来看,不论是成都“拆院并院”、天津的“宅基地换房”,还是各地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名义进行的农村宅基地拆迁复 垦行为,都不是通过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实现的,而主要是行政手段。在很多地方其与“征收”行为的界限十分模糊,因为尽管农村宅基地被拆迁复垦后土地所有权 依然保留在集体,这个过程中农民的住房及附属房屋、天井、院落、晒场等财产被剥夺,依旧符合征收的特点。 问题是,既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地方政府有什么法律依据来拆除和复垦农民的合法住房和宅基地?这样做是否与现行法律相悖?如果发生纠纷,是否可以有权利的保护救济?

更 进一步讲,为了获得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动用征地权来推动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是否恰当?把农民的宅基地拆掉复垦,让农民集中居住,并由地方政府获得建设用地 指标,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像某些地方政府宣传的那样,农民可以获得那么多好处,为什么地方政府不通过推动农民或农民集体为交易主体参与 的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而非要通过一种近似于征收的办法来实现宅基地复垦?拆除和复垦农民的宅基地并不是为了国家或地方重要的基础设施、能源、教育、军事 等公共项目建设,甚至也不是为了一个特定的商业或居住项目,而是为了获得地方政府可以灵活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为什么要动用征地权?

问题二 :农民集中居住应在什么范围内推行?

农民集中居住到底应该在一个什么样的范围内推行?大规模、运动式的整村拆迁复垦是否有必要?

根 据我们的调查,农民集中居住的范围在各地差别很大。有的地方采取小范围就近集中居住的做法,比如我们在成都双流县调查发现,当地在“拆院并院”过程中采取 就近安置的办法,由于新的居住点交通便利、商业设施较为齐全,农民的生活相对便利,同时新的居住点离农民的承包地不算很远,所以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相对要 小;而在天津华明镇,则采取农民集中居住到城镇的做法,在城镇边上建设大规模的高密度公寓式农民居住小区,镇内几个已经被拆除的村庄的原居民统一被安置到 农民居住小区,对农民而言,尽管生活方便了,农业生产却受到很大的影响,养殖业生产更是无法进行。

此 外,急进的、大规模、运动式的整村拆迁复垦是否有必要?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由于耕作层已经破坏,耕地的质量较差,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很陈旧破败并已空 置,且没有非农价值,复垦的成本就较低,作为补充耕地的来源尚可理解。但在目前很多地区推行的宅基地拆迁复垦行动由于是大规模、运动式整村拆迁,所涉及的 农民住房,有相当部分是质量较好的砖瓦结构房屋,并常年有人居住,拆除这样的房子势必要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的代价与获得的质 量较差的耕地相比,是否相称?

当然,地方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在发达地区,一亩建设用地指标本身就值10万元甚至20万元,有指标就可以征收城郊农地,其出让金则可高达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从这个角度看,即使拆除较新的农村房屋,将宅基地予以复垦也是合算的。如果复垦宅基地不能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地方政府显然不会有那么高的积极性去推动大规模的运动式的整村拆迁复垦。

问题三 :集中居住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在宅基地换房问题上,显然不同博弈方对其中收益分配合理与否,有着非常不同的计算,也必然产生差别很大的看法。

以天津为例,从政府角度来看,通过宅基地换房,对农民意味着资产价值、服务设施、生活环境的巨大改善,显然是对农民福利的改进。

但这种说法的有争议之处,是对村民原有住房价值估算中是否应该包括宅基地土地乃至村集体原有建设用地的价值。我们调查的不少天津村民认为,政府在其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利益,而农民则有很大损失。

根据新华社2008年8月26日的一篇报道,曾经给天津的宅基地换房算过一笔账,并认为通过宅基地换房,华明镇农民的家庭财产大幅增加:原来农民居住土坯房或砖混房,估价在2万元到5万元。到新的小城镇置换一套80多平方米住宅,价值超过40万元,农民的房产价值增加了10倍左右。同时,政府还将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还迁农民的社会保险。还迁农民达到规定年龄,就可以享受每月400~500元不等的社会保障金。

据我们在华明镇的调查,从市场估价来看,75平方米的楼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均价,价值大概在30万~40万元之间。以华明镇贯庄村为例,该村宅基地平均每户165平方米,但加上村办企业、道路、办公楼等集体建设用地,贯庄村共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2142亩,1910户,平均每户748平方米,折合为1.12亩。如果按户均一亩建设用地计算,考虑到贯庄周边的土地挂牌出让价格是每亩200万~400万元,是宅基地换房30万元收益的7~13倍左右。当然,华明镇各村的户均建设用地有所不同,但华明镇共有集体建设用地12071亩,可以计算出户均农村建设用地大概在0.8亩左右。华明镇部分农民希望政府能够按宅基地实际面积一比一换房。这样的要求,显然远远超过了政府目前愿意支付的水平。因此,部分农民不愿意搬迁是必然的。

这 里并不是说,去完全满足所有农民的补偿要求就是合理的。即使在城市更新改造或城中村拆迁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个别权利人漫天要价、导致城市更新或改造无法 完成的情况。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恰恰(虽不必然)是缺乏市场交易机制、没有价格发现机制来显示财产权利真实市场价值所带来的结果。

因 此,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土地发展权转移过程中仍然缺少市场定价要素,土地发展权转移价格基本上被地方政府单方面地规定为小城镇大小不同的一套住房的价格, 而农民在此过程中基本缺乏谈判权。总之,在没有找到合理的定价方式前,强势地方政府忽略、伤害农民的眼前或长远利益的状况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问题四 :如何切实尊重农民意愿?

如何在集中居住过程中对农民意愿实现切实尊重的问题,虽然各地出台的宅基地换房政策中一再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难以实现。

在政府为获得土地指标来推动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强烈激励下,很难相信“搬、还是不搬”对拆迁复垦所涉及农民能够构成一个真正的选择,结果是缺乏足够发言权的农民“被”集中居住的性质很强。

以 天津为例,尽管当地各种政策文件中一再强调,宅基地换房以自愿为原则,要在保障农民利益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愿提出申请,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同意 宅基地换房,才可以操作;同时村委会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签字画押,公证处公证。但根据我们的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势推进宅基 地换房的情况,尊重农民意愿的措施有时很难落实。

以华明镇为例,由于宅基地换房涉及到的贯庄村出现拆迁困难,华明街道委员会2008年8月16日就发布了《关于强势推进贯庄村整体搬迁工作的决定》的文件。

文件中要求:与贯庄未搬迁户有亲属关系的华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管委会及物业聘用人员、贯庄村两委会成员、党分支书记、企业负责人等,从8月18日至8月22日在岗做亲属的工作,促使他们搬迁;从8月23日至8月27日停职做亲属工作,若亲属仍未搬迁,街道党委将视情况,分别做出停发奖金及相应福利待遇、解聘、辞退、免职以及党组织处理等。

一些村民反映,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村委会搬迁到新社区,原有菜市场强行关闭和拆除;村内道路也放弃维护;断水断电,村子周围的学校也同时搬迁。村民往往面临的局面是不得不换。虽然天津市政府要求必须90%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进行宅基地换房,但我们对贯庄的调查表明,村民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结果导致占全村45%的866户农民联名起诉。

问题五 :农民集中居住的后续问题怎么解决?

农民集中居住的后续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和妥善解决,这本质是一个“外生推动”的城市化所固有的缺陷,即并非缘于生产生活方式自然调整而产生的集聚。 首先是复垦后耕地的归属问题。以天津华明镇为例,搬迁上“楼”的农民如何参与类似复垦项目的收益分配仍不明朗。按照《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调查,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宅基地复垦项目占地2000亩,华明街道为此专门成立了天津市滨海华明农业有限公司。规划建设581栋二代节能温室和两个各占15亩的智能温室,将重点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该项目建成后预期年收入可达4765万元,安置就业1500多人。

从华明镇的安排来看,华明街道办事处农办主任李健生称,“这个项目将来交由公司运作,收益也归公司”。因此,被置换出宅基地的农民应该不能参与复垦后的耕地收益分配。

其 次,有些地方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完全按照城市居民公寓式的小区模式建设,不管当地的农民是否已经脱离农业生产,不仅未考虑农作物晒场和农业生产辅助用房, 甚至连放置农机具的场所也没有。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民集中居住小区里,道路被用于晒场、停放各种农机具的现象非常普遍,给当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带 来了极大的不便。

最后,由于集中居住以后,农民的生活成本,包括煤气、自来水、物管费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在一些地区宅基地复垦后农民失去了房前屋后的自留地,连蔬菜也要到菜市场购买,事实上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对那些原本靠农业生产可以实现生活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民,特别是对俗称“4050”(四十多岁和五十多岁)农民来说,原有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被打破,就业又有困难,也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生活更加艰辛。

由 于存在着上述问题,目前在各地推行农村宅基地复垦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大的阻力,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社会不稳定,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较为严重的上访和集体性事 件。我们的调查还发现,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通过放弃对原有村庄基本设施维护,甚至在学校考试之前突然将学校搬离,从而对剩余村民施加压力,使得剩余村民 为了维系基本生活条件和确保孩子上学,“自愿”在搬迁协议书上签字。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自愿”集中居住,很难让人满意。

四、关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几点建议

农 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当前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统一思 想、科学规划、创新举措、顺势推进,通过若干年持续努力,实现农村居民点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 量。 1.以统一思想认识为前提,积极稳步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进 一步统一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从全局、长远的高度审视农民集居点建设重大意义,调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积极性。应充分认清推进农民集中居 住点建设的决策,是符合社会进步潮流的科学选择,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是惠及农民的好事实事,必须不遗余力、持之以恒地予以推进。应正确认识农民集中 居住不是农民居住自然点的简单合并,不是人口简单的空间集聚,而是牵动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农民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以及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实施农民集居是 一个渐进的、较长的历史过程,必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村级财力的增强以及农民富裕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实施,不能急于求成。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 防止盲目制定时间进度、追求建设速度和大拆大建、强行推进的现象。只有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才能顺势而为、合力攻坚。

2.以完善布局规划为龙头,引领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有序推进。 规划是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龙头,事关长远发展。

一要细化完善。组织对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回头看”,做好修订完善工作,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务求贯穿生态理念,体现文化内涵,反映区域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二要相互衔接。在制定农民集中居住点总体布局规划的同时,还要考虑畜禽养殖和

二、三产业发展等问题,使之相匹配。同时要协调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搞好集中居住点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

三要公开透明。规划要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并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实施刚性管理。规划一经确定要对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依法监管。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来开展,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绝不允许借集中居住点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违规操作,否则会损害农民利益,留下隐患。

3.以项目拆迁、危房翻建等为重点,引导农民逐步向居住点集中。 根据目前财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不可能像城镇改造一样大拆大建,只能在规划引领下,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一是利用项目拆迁率先集聚。对于拓展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现代农业项目以及有关重大工程需要拆迁的农户,应率先安置到集中居住点,利用拆迁补偿做优环境、完善功能,增强对农民集居的吸引力。 二是利用新建翻建先行集聚。凡 需新建、翻建房屋的农户应一律进入集中居住点。对集居点外的分散建房,除特殊情况外,应停止审批。强化镇村干部管理责任,建立专项巡查制度,坚决刹住不按 规划办事、不批私建、乱搭乱建等现象。对少数因房屋破旧、居住确有危险又无力新建住房的困难户,可给予必要扶持,优先进点集居,或利用村民“脱壳房”过渡性置换。

4.以解决难点问题为突破,加强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政策引导。 农村现行政策的制约是目前农村集居点建设推进的一大难题。一方面要积极反映、向上争取政策;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形成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千 方百计做好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的调剂工作。对于涉及农户承包地的,要在做好农民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采取置换、互换、征收、租赁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 尽快明确跨村组宅基地置换政策,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复垦奖励政策。对集中居住点用地计划实行单列,确保不挤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用地计划。

二是研究整合资金扶持政策。减 免集中居住点规划审批等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或进行补贴,减免或取消水、电增容费。集居点农民办理水、电、通信等开户、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免收开户费、过 户费。同时,尽可能将省支农资金向集中居住点建设倾斜,从每年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集居点建设。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同时,引入多元化投 入机制,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使供水、供电、通信、道路、绿化、垃圾及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到位。

三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研 究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与之相适应、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保范围,使农民 获得更多实惠,解除农村居民后顾之忧。可在征用的城镇建设用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给成片拆迁的村组开发经营,其所得作为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以保证失 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5.以农业产业化为支撑,增强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物质基础。 城 镇化推进离不开工业化发展,农民集居点建设也离不开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是发展农村经济、挖掘农内增收潜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农民集居点建 设的有力支撑。应继续调整农业结构,加大项目农业发展力度,推进优质特色农副产品基地建设,发展高效、优质、安全的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 加值。培育和引进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一批竞争力强、外向度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努力实现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围绕 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养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打造“一品一村”或“一品多村”,形成小规模与大群体相结合的产业基地和生产体系,实现千家万户增收致富。着力抓好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转移质量,增加农民农外就业和收入。同时,通过教育培训,改变农民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实现从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的根本转变。

第五篇:农民集中居住背景下村落熟人社会的转型研究

摘要:农民集中居住解构了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基础,极有可能促成农民集中居住的新型社区成为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现代社会逐渐蜕变为市场化的、陌生人的风险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以社区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能够满足人们本体性安全的需要、社会交换的需要,以及合作应对风险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农民集中居住的新型社区中建构一个“类熟人社会”结构,重构人们新的社区身份意识和协作意识,将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整合为居民共建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

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熟人社会;“类熟人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5—0074—05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逐渐由一个农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转变,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工业产值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随着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不断消解,农村社会也在不断寻找机遇,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推出新农村发展战略、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战略规划,农村社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面貌也将彻底改变。农民集中居住就是在国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出现的。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空间聚落的变革,目的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现代化,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各地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走向现代化和都市化的农村社会将会面临什么?在新一轮的农村建设高潮中,村落熟人社会将会遭遇怎样的境遇?村落熟人社会是否有存在的价值?村落熟人社会应该如何转型?是否要抛弃传统村落社会的一切抑或通过一些值得继承的文化来弥补现代化的不足?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希望能对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发展有所裨益。

一、熟人社会的内涵作为学术概念的“熟人社会”是老一辈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代表作《乡土中国》中提出来的。他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①,“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②。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们通过这种私人关系联系起来并构成一张张关系网,形成彼此之间的信任。正如费孝通所说:“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什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③正因如此,在熟人社会里,事情便变得相当有趣,一曰礼治秩序,二曰无讼,三曰无为政治,四曰长老政治。从这些富有洞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到关于熟人社会的基本认识。费孝通先生并没有对熟人社会做出严格的学术定义,这给学者的后续研究留下了丰富的创作空间。

归纳起来,目前学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范畴去理解熟人社会。一是把熟人社会作为一种实体的社会形态。与此对应的概念是陌生人社会,以此指称在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乡村社会走向城市社会的实质是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从人情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在此范畴之下,结合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实际情况,一些学者提出“半熟人社会”④、“无主体熟人社会”⑤等概念来理解转型中的农村社会。二是把熟人社会作为一种结构性解释框架。赵旭东指出,熟人社会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其最初提出的时候可能并非仅仅是描述意义上的,还有结构意义上的,也即是这体现了乡村社会的结构性的特性。⑥熟人社会发轫于乡土(农耕)文明,一旦作为一种结构性机制存在,就有了存在的独特逻辑。当费孝通先生把熟人社会同乡土文明联系起来论述时,揭示了熟人社会的发生根源;当他论述熟人社会中由亲情原则而形成的差序格局时,其实质是在讨论熟人社会形成后稳定持续的存在根源。⑦在此范畴之下,学者普遍看到熟人社会存在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一些学者认为熟人社会阻碍现代化进程⑧,另一些学者认为熟人社会在现代社会只要处理得好,有其存在的价值⑨。

学者们对于熟人社会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但费孝通先生早年提出的熟人社会维系的根基是礼治秩序应是一种共识。这个礼治就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道德伦理规范。在这种伦理规范塑造下,人们自觉地建构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的人情网络,形成共同的价值观,遵循共同的交往规则。这样的熟人社会事实上构成了一个意义共同体。

作为一个意义共同体,熟人社会给世人以守望相助、温情脉脉的形象。但实质上,熟人社会的产生乃是基于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追求确定性的需要,即吉登斯所言的本体性安全的需要。在生产力落后的传统社会,单个个体往往缺乏足够的能力去应付生产生活的所有事项,经常需要群体共同协作去应付各种困难,从而产生了共同合作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通过建立在儒家伦理道德基础上的熟人社会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在儒家文化构建的这个意义共同体中,人们礼尚往来,互帮互助,共度时艰。因此,熟人社会外在的感性特征根植于其内在的利益基础之上,其构成成员心理上彼此依赖的产生来自于相互之间的利益需要,诸如街坊之间的互相帮难,同村同宗友爱体谅等。⑩总之,熟人社会究其本质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意义共同体的构建只是为这个利益共同体的成员提供行动的合理性。

二、传统村落熟人社会构建的基础

熟人社会产生于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乡土社会本质的结构性特征。熟人社会大体上以自然村为单位,与村落合为一体,因而被称之为村落熟人社会。之所以能够以自然村形成一个地域性的熟人社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社会流动性低

村落社会具有低流动性和地方性,人们安土重迁,“不但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因而,聚族聚村而居是中国乡土社会的重要特质。费孝通认为,这其中原因大致有小农经营、水利灌溉、安全保卫、土地继承的需要四个方面。低流动性使得人们“抬头不见低头见”,社会交往能够持久互动下去,从而有利于意义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得以有效实施。人们无选择地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因此最好遵守熟人社会的规则,以避免惩罚。 2.趋同的职业

在村落中,除了少数的手工业之外,人们普遍从事相同的农业劳动。虽然绝大多数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小农生产,从根本上只关心自家的生产,但由于在传统村落社会中,生产力低下,农业生产的很多环节并不是单个农户所能应付的,比如水利灌溉,由此催生了合作的需求,也促成了以村落为单位的利益共同体的产生。

3.共同的血缘

熟人社会是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血缘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这里“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故而血缘和地缘共同构成了熟人社会信任的基础,促成意义共同体的形成。在中国,许多村落是以共同的血缘构建而成的,形成单姓聚居的村落格局。还有一些非单姓聚居的村落,虽然存在大小不一的不同族群,但在村庄中普遍存在“象征性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来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的现象。这种通过拟血缘的方法建构的关系并不延伸亲属关系中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帮扶的义务。因此,这种共同的血缘或拟血缘,促成了村落熟人社会的形成。

4.独特的居住模式

传统村落农民的居住空间兼具生产和生活的双重功能以及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双重性质。在住宅的外观上,表现为传统村落民居以院落式的平房格局为主,附有生产性的辅房。院落及主屋中的堂屋具有公共空间的性质。院落作为一个主人私人领域延伸和外部公共领域侵入的交接空间,成为村民之间相互主体间性的关系的空间延展。这种居住模式有利于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交往,加深情感联系,形成情感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5.共同的礼俗信仰

传统熟人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儒家伦理规范构成熟人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这些规范并不是依靠外在约制性的权力和意识形态,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个人的敬畏之感,是一种不断被身体化的地方共识。这种伦理规范的直观表现即是人情。熟人社会人际交往是以人情为导向的,人情对于熟人社会的社会交往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人情导向的乡土逻辑遵循情面原则和乡情原则,使差序性的熟人社会格局得以建构。

三、农民集中居住对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解构

1.农民集中居住及其主要类型

通俗地说,农民集中居住就是把分散在农村居住的农民集中到新型社区居住,使他们过上类似城市的生活,以达到城乡一体化。农民集中居住最早来自江苏苏南地区的农村“三集中”实践,即“农民集中到镇区居住”、“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2006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江苏“三集中”做法和中央文件精神相契合,随即农民集中居住在江苏全省以及其他地区推广。

韩俊等人根据居住点离城市中心区的距离远近,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分为城郊型集中居住社区、小城镇集中居住社区以及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三类。城郊型集中居住社区是因工业园区、开发区占地搬迁而产生的农民集中居住的主要形式,适合已经失去耕地或仅有少量耕地的城郊型农村。这种社区在社区住宅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采用城市小区标准,以多层公寓楼替代原来农村一户一宅的居住模式,是一种城市化了的农民新社区。小城镇集中居住社区适合已经完全失去土地或已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一般是根据镇村布局规划重新调整农村居民布局,引导农民新建住房向新规划的区域内集中,然后逐步退出原居住点。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一般以规模较大、区位较好、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的村庄为基础,或是对村落重新规划选址建设新的集中居住区,引导周边及偏远分散的自然村住宅整合、集中到一起,使之成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为完善的农村新型社区。以建设中心村为重点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一般适合距离城市规划控制区相对较远的、生活方式仍以农业为主的一般农村地区。

2.农民集中居住对村落熟人社会的解构

改革开放后,在国家和市场双重力量的形塑下,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社会基础不断消解。村落社会流动加快,价值观逐渐多元化,村落逐渐成为“半熟人社会”、“无主体熟人社会”。虽然社会处于变迁之中,但由于传统农村社会“生于斯、长于斯”的生产方式、血缘结构、居住模式、社会空间等并没有彻底改变,因此村落熟人社会依旧得以延续。现阶段,这种延续在各地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将发生变化。在最先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江苏省,根据“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安排,江苏省将在未来20年至25年内,把全省目前约25万个自然村,逐步撤并为4万多个“规划居住点”。可以预计,如果各地都积极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散布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村落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整齐划一的新型农民住宅小区。这种空间聚落形态的巨变将彻底解构村落熟人社会延续的基础。

第一,传统村落成员从事趋同职业的局面将不再存在。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农民逐渐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职业,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依然存在,村落依旧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人们在村落中构建熟人社会以确保稳定的农业生产。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则可能改变小农生产的模式。对于城郊型和乡镇型集中居住社区而言,农地大多被征收,已经没有或只有少量的农地,农民大多都从事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居住小区已经不具有生产的功能,更多的是生活休闲的空间。对中心村集中居住社区而言,农民的生产方式将逐渐由机械化、规模化生产取代小农生产,农民将更多转变为兼业农民,农业生产在大多数农户经济中将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这就使得传统基于共同的农业生产而产生的合作需求不断降低,村落亦由生产生活共同体转变为社会生活共同体。由此,出于利益需要建构社区熟人社会的基础将不存在。

第二,传统村落中以血缘、地缘构建的熟人社会网络面临解体。在传统村落熟人社会中,人们主要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构建自己的熟人社会网络。农民集中居住将使得在漫长历史中形成的自然村不复存在,基于血缘、地缘的社区记忆、社区认同以及熟人社会网络将丧失存在基础。集中居住后的新型社区,人口规模大,成员来自不同的自然村,血缘意识将越来越淡薄,以血缘为基础重构熟人社会也将不再可能。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社区中,陌生人社会成为事实。 第三,城市化的居住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人们的社会交往,难以形成亲密的关系。住宅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同时还包括社会空间,房屋结构的背后蕴藏着深刻的社会空间原则,人们就是通过这些原则来组织日常生活和界定人际关系的。就集中居住社区而言,城郊型和乡镇型集中居住社区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作为主要的住宅形式,中心村型集中居住社区则以联排或双拼式的别墅型住宅为主,这些多层公寓式、联排或双拼式的别墅型住宅都是基于现代性的设计理念,更加注重住宅的私密性,使得传统民宅所具有的公共空间功能基本被去除。正如一些调查所发现的那样,“与农民原先单门独户的平房或二层小楼相比,在集中居住区建造的多层和高层楼房容易造成移民邻里交往受阻,导致邻里交往频率下降”。换言之,集中居住社区的城市化的住宅设计使人们在享受到更加舒适自由的私密空间的同时,却不利于社区邻里的往来。当大家都在将自己住宅定义为私人空间的时候,以往普遍存在于村落的串门式的情感交流就急剧减少,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自然难以形成。

四、村落熟人社会的价值及其重构

在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下进行的农村空间结构的巨变面前,村落熟人社会无疑遭遇困境并面临终结的危险。那么,以一定地域(在目前主要是社区)为单位构建熟人社会在当代是否还有价值?如果有,又该如何构建?对此,笔者先从现代社会的特质、熟人社会的功能两个方面对村落熟人社会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

1.村落熟人社会的价值

在追求现代性的过程中,现代社会逐渐蜕变为一个市场化的社会、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充分体现出专业上的分工协作和日常生活领域的独立自主,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从市场上(即陌生人那里)购买到其所需的各种日常生活物品和服务。这在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降低了其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协作需求,从而进一步加深陌生人社会的结构性事实。实际上,在市场化的陌生人社会中,市场并不能满足个人的所有需求。一方面,个体的许多需求需要通过社区内的社会交换来实现,而这种社会交换依赖于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为人们社会交换的有序进行提供信用和规范。另一方面,陌生人社会并不能给人以完全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只有回归熟人社会,人们才能建立起一种基于熟悉与道德基础上的本体性安全,以规避现代社会中工具理性对人的压抑。

现代社会还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在全球化时代,每个个体都无可避免地被卷入全球系统中,进入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在风险来临的时代,恰恰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领域(比如社区)中充分协作、密切配合,以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目前城市社区建设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高度陌生的社区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缺乏情感支持、协作意识,每个人在享受到高度自由的同时,缺乏社区归属感和责任感,在应对各种风险时显得单薄无力。因此,如果能将传统村落熟人社会进行重塑,无疑有利于强化人们之间的协作,增强社区的凝聚力,最终有助于社区的整合。熟人社会可以成为应对搭便车困境的有力工具,将每个熟人整合到一个共同的利益整体中。

总之,在现代社会,以一定的地域(社区)为基础构建熟人社会仍然必要,它具有通过基于熟人关系之上道德性地增进各成员共同的自由和福祉之功能,在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具有整合社会、维系人际间感情、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的积极意义。从本质上说,熟人社会的价值在于让人们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从而建立一种基于熟悉与道德基础上的本体性安全。当然,熟人社会也会产生一些负功能,比如容易导致公共权力在熟人关系中的滥用与私化,使制度形同虚设,从而阻碍现代化进程。这些负功能的产生,在于熟人社会同那些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清,在于它的亲情原则越出日常生活领域去冲击和抵消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的原则或制度。因此,只要合理地将熟人社会的作用限于日常生活领域,它就有助于增进日常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整合。从深层次说,主张熟人社会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本质上并不是反对法治社会、契约社会。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运行轨道,前者主要在日常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后者主要是指在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要按照法治精神和契约理念进行运作。

2.以新型社区为基础构建“类熟人社会”

就社区这一地域性组织而言,无论是城市社区、还是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新型社区,其本质已经蜕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场所。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新型社区已经弱化或不再具有传统村落的生产性功能,而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生活、休闲、娱乐和交往的需求,呈现出功能单一性的特征。同时,由于这种新型社区成立时间短,成员的异质性高,彼此处于一种陌生化的状态,如何将社区成员整合起来,是社区建设面临的一道难题。这里面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机制是关键。如果能够以社区为基础,建立一个“类熟人社会”结构,人们在其中建立亲密的情感关系,彼此关照,形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无疑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有必要借鉴传统以自然村为单位构建村落熟人社会的做法,在农民集中居住背景下,以新型社区为基础构建新的“类熟人社会”机制。这种“类熟人社会”与传统村落熟人社会一样,其目的都是建立一个人与人之间相互熟悉且彼此信任的、以地域性(以社区为基本单位)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只是这种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的含义与熟人社会有所不同。这种利益共同体主要是让社区居民树立一种集体意识,形成互帮互助的邻里生活新风尚,构建一个情意融融的人际氛围。其意义共同体则是让社区居民树立社区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由于传统村落熟人社会的基础在农民集中居住的浪潮中已经基本瓦解,新的社区“类熟人社会”最终建立需要培育新的基础,其中树立农民新的社区身份意识和社区协作意识十分重要。

“类熟人社会”的构建存在一定困难。在一个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时间就是金钱,人们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职场,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用于社区生活的时间和精力很少,社区生活的时空大大压缩,由此,人们缺乏彼此熟悉的时空基础。此外,在工具理性的冲击下,传统的儒家道德规范不断被消解,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这些价值有的有益于人们的社会交往,有的则会破坏人们的社会交往,不利于熟人社会的转型。 为了树立社区身份意识和协作意识,共建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在进行新型社区建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设计并建设符合农民交往习惯的的公共空间。如前所说,目前新型社区的居民住宅日益走向私密性,这符合现代社会走向个体化的发展潮流。对此,为促进“类熟人社会”的生成,可以在社区中设立面向不同人群的社会交往空间,以延续农民传统的交往习惯。在这方面,当前城市社区建设已进行积极探索,设置了各种类型的公共空间,如社区市民学校、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网络室、娱乐室、康复健身室、便民服务室等。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可以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根据农民需求因地制宜地建立相应的居民活动空间,为农民社会交往提供平台。

第二,整合来自不同村落农民的社区记忆,保护传统村落文化中有助于凝聚人心、促进交往的文化风俗活动。这种方法贴近农民的思维习惯,可以顺利实现时空的衔接转换,往往十分有效。比如,各种传统佳节时的群体性庆祝活动应该加以继承发展。这些活动在丰富农民业余生活的同时,也为其创造了更多社会交往的空间,将来自不同时空记忆的农民整合进新的历史空间中,塑造新的社区认同,打造意义共同体。

第三,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有条件地发掘利益整合的社会基础,建构新的利益共同体。对于仍保有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由于村民仍然通过土地等集体资产发生利益上的联系,因此需要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发挥引导作用,协调农民的农地利益,尽量做到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从而构建利益共同体。对于已经完全没有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中居住新型社区,需要引导农民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积极进行社会交换,实现互帮互助,建立利益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策略最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实现利益公平,关键在于营造规范的社会交往体系,吸引农民持续不断地参与到社区生活中来。也即是说,利益关联是基本要素。如果仅按照契约精神、工具理性的思维发生利益关联,最终很难构建其乐融融的“类熟人社会”。为此,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道德规范建设,在多元价值观的当下对传统儒家道德伦理进行扬弃,继承儒家伦理中人情礼仪的一面,确立“类熟人社会”中公平互惠的社会交往准则,同时抛弃儒家伦理中强调等级差异的人际观念,建立现代人际平等的观念。二是在社区层面设计有效的社区参与体制,健全各种协作组织,比如邻里互助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虚拟网络平台等,以利于居民的社区参与。在此基础上,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社区居民在业余时间参与到类似传统村落社会各种仪式的活动中,增加社区居民的身体体验和情感投入,树立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最终树立一个社区和个人融为一体的“类熟人社会”整合体。

注释

①②③[11][12][13][15]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

6、

9、

10、

48、8—

9、65—6

6、48页。

④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页。

⑤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开放时代》2002年第1期。

⑥赵旭东:《乡村理解的贫困——兼评陈柏峰〈乡村江湖〉》,《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⑦⑨[21]刘少杰:《熟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⑧翟学伟:《熟人社会阻碍现代化进程》,《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⑩[23]吕承文,田东东:《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升级改造》,《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14]赵爽:《征地、撤村建居与农村人际关系变迁——以一个中国北方村落为例》,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90页。

[16]叶继红:《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差异性发展:江苏证据》,《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17]韩俊等:《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探索与政策思考》,《中国土地》2007年第3期。

[18]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52页。

[19]叶继红:《城市新移民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与推进策略——基于城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问卷调查》,《中州学刊》2012年第1期。[20][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刚、刘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0页。

[21][英]齐尔格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高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1页。

[2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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