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2023-03-19

法学核心论文范文第1篇

生于辛亥革命的他,是百年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缩影。临终前,他说,中国需要一部全新的宪法;他自称盲人奥里翁

“龚老先生一边大口喘气,一边哀中国有政治而无政治学、有宪法而无宪政,言语间惆怅万千,”6月11日,首发式上,陈有西忆起龚祥瑞15年前临终一幕,更一度哽咽。

“盲人奥里翁”是龚祥瑞自己起的书名。

龚祥瑞是中国著名宪法与行政法学者,资深的政治学家与公法学家,中国政治学会发起人之一、常务理事。

16年前,85岁高龄的他躺在病床上,对前来看望的陈有西,用颤抖的手写下题解:“盲人ORION(奥里翁)是一颗星座(猎户),他摸索着向着朝阳前进。当太阳出来时,他黯然消失在空中,等待着他的是无穷无尽的昼夜。我非常的像他。”

历经16年,这份龚祥瑞于1995年写成的书稿终于得以出版。16年里,它一直放在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的书斋里。

这本自传,陈有西认为可当做一本法学著作和作者的法律思想形成史,还可以当做一本小说和抒情散文来读。

在《自传》的序中,陈有西说,“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渐渐知道先生有一部自传稿在我这里,希望一睹遗墨,也有朋友提出帮助去境外出版。我一直没有这样做。因为先生有嘱,此稿理应在大陆首版。”

在这本《自传》里,“他的眼睛像一个历史长镜头,全程记录了近一个世纪的他身边发生的历史和人文,而这双眼睛是常人很难企及的一个法学家的眼睛。”陈有西说。

6月11日,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百年共和与中国宪政发展——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以下简称《自传》)首发式。

“不要与龚祥瑞竞争”

辛亥革命、民国三十七年、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反右斗争扩大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倒台、尼克松访华、改革开放等……世纪百年的龚祥瑞亲历的是中国变化十分巨大的年代,他的一生,是百年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缩影。

辛亥革命对龚祥瑞的直接影响很小,除了父親的头发。1911年7月3日,阴历六月初八,龚祥瑞的父亲头上留了四十多年的辫子被守城门的乡勇(清朝用兵时临时招募的辅助部队)剪去,“换”来了龚祥瑞的出生。

用父亲的话来说,这是“上帝的安排”,也是“公平的交易”。龚祥瑞写道。

他生于浙江宁波一个基督徒家庭,因为是在闰月里出生,乳名“闰寿”。“祥瑞”是他要上小学时,当过米铺“账房先生”的姐夫虞双全取的学名。

19岁那年,龚祥瑞被保送入读上海教会大学“沪江大学”生物学系。但在大学一年级时,他主动选择了政治学。

“这一抉择对我来说是完全适合的,因为在我看来,政治学要比生物学更接近我所熟悉的生命,”龚祥瑞认为,“当时中国最大的问题是政治腐败、官吏无能、生灵涂炭,这不是生物学和医学所能解决得了的。”

于此,他开始向往在祖国大地上铺设“民主轨道”。

大学的第二年,受来沪江大学讲学的清华大学政治学系主任余日宣教授影响,又因国立清华大学学费比教会大学低,龚祥瑞参加清华大学的考录,插班法学院政治学系大学二年级。

“清华园就读的这三年,在我一生中的重要性怎么估计也不过分。”龚祥瑞如此评价清华的三年。

确实,在这三年里,他摆脱了长达二十年的教会关系,进入国立大学,同时受学于钱端升、张奚若、萧公权、梁任公等名家,为自己的专业教育打下扎实的基础。这“使我有了崭新的国家观念,有了国家独立的要求,中学生的爱国思想变成了救国思想”。另外,龚祥瑞认为更主要的是,他有了比在其他大学更多的留学机会。

1935年冬,龚祥瑞被公派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专攻公务员任用制度研究,师从英国最享盛名的政治学家兼社会活动家拉斯基教授和宪法学大师詹宁斯。

在被列为与罗素、林赛并列的英国三大思想领袖之一的拉斯基那里,龚祥瑞描述自己的所学为,“与其说是行政法学,不如说是民主宪政学。”

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本不同的拉斯基国家学说,否认国家的阶级性,把国家看做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组织之一,把它当做与在社会内其他的一切团体对立并存的一种团体,国家之外,尚有工会、教会、阶级、城镇、乡村、大学等团体;并且,拉斯基更进一步否认国家的强制性和至高无上性。

“所有这些观点,在当时,在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漫天飞的时代,被像我这样的青年人所接受,被拉斯基所征服,我认为是比较荣幸的,至少要比接受斯大林主义或希特勒主义不知道要强多少呢!”

而后,他将延长一年的留学国选择为法国。经拉斯基推荐,到巴黎大学攻读行政法学。

保送沪江大学、成功考入清华大学、考取清华大学留美的公费生等都十分不易,龚祥瑞的勤奋和聪明是出了名的。

在清华公开选拔留美的公费生时,老师钱端升对同校的竞争者林良桐(社会学家、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教授法律系教授,于50年代的“白色恐怖”中被击毙)、王铁崖(著名国际法学家,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院士,于2003年去世)表示,“你们不必与龚祥瑞去竞争了。”

在两个政权之间的转换

新中国之前,他经历的是民国的三十七年。除了教书,他也曾从政。在国外学成回国时,他一心希望自己所学的“内行”能在“大社会”中“致用”。1944年,龚祥瑞受蒋经国约见,被任命为青年干部学校副教务处长。那时,校长是蒋介石,蒋经国任教育长,团中央书记为张治中。

任副教务处长时,龚祥瑞的工作是招生。两次规模不小的招生工作中,他坚持以“公开竞争考试”的方法录取学生,唯才是录,不徇私情,深信自己有了用武之地。确实,他也深得蒋家父子赏识。

但是,“我没想到我的这种盲目的忠诚和热情,非但得不到应有的报答,而且为当时三青团的内部派系所不容。”

龚祥瑞称当时的自己是“不明内情、不谙世故、涉世太浅的冒失鬼”。“我想实行我在英国学到的公开竞争考试制度,就此也仅仅是做一次实验。”龚祥瑞只做了10个月的副教务处长便黯然辞职。

《自传》里,他回忆起这段历史时叹息,“我曾多次说过,两类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选任官与委任官)只有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建立,而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还远远不具备。”

新中国解放后,龚祥瑞下决心留在大陆。

1950年至1952年底,中国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龚祥瑞经历了“和平土改”和“阶级斗争土改”的高层抉择,以一个知晓法治的学者的眼光,观察和亲历了中国农村的土改、反霸、镇反、复仇、诉苦斗争大会、革命法庭对地主富农的控诉、审判和行刑。

而后,他又在中央政法干校亲历“三反五反运动扩大化”;1957年,官方组织大鸣大放、进行反右派斗争,龚祥瑞参与“对陈体强、钱端升、王铁崖、楼邦彦等同伙的批判”;大跃进时,他在北大,亲历“除四害”消灭麻雀活动、大字报和放卫星运动、知识分子自我批判运动。

文化大革命时期,“假革命”、“漏网右派”、“黑帮分子”等帽子扣到龚祥瑞头上,他被隔离反省、挂牌游街,同系里29名教师一起被学生批斗,被勒令打扫学生厕所,夜半问罪、毒打,关入北大学生自设的牛棚,被发往江西省鲤鱼洲劳改农场进行教育改造。

十多年过去,那时的苦和痛仍能有力灼伤身体和心灵,因为——“只有被打才能了解人性,个体的皮肉之痛和精神之悲。”

那时的人们,“失去了思维”,“比野兽更残酷”。

1971年,龚祥瑞被召回北京,之后的十年,他一直在北大法律系编译室从事翻译工作。中国恢复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后,直到1981年,69岁的他才被允许重返教室。

不仅仅是师者

“我早已选定了教学作为我的终身职业。”龚祥瑞的一生是中国历史的长镜头,更是一位师者的一生。

自1939年他由国外学习回国,先后在西南联合大学、重庆中央青年干部学校、重庆中央大学、北京大学任教。1954年以后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直至逝世。

师者一生的最高点发生在改革开放后,他形容80年代是自己“从事教学科研生涯中的最佳年代”、“学术生涯达到了高潮”。

在这段生命的最好年华里,他专注于中国的宪政与法治进程,用尽心血培养了一大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人才。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勤华,著名行政法学家姜明安等都曾是龚祥瑞先生的得意门生。

何勤华形容龚祥瑞上课时说,他讲课充满激情,声音洪亮,脸上表情生动、丰富、多变,嬉笑怒吼,幽默风趣,全可以在一堂课上表现出来,“经常听得我们一愣一愣的,注意力全部被吸引了过去。”

学生何山(现退休,曾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曾拍摄了龚祥瑞上课的照片,将这四张照片命名为“胸有成竹”、“口若悬河”、“慷慨激昂”、“循循善诱”。它们成了记录龚祥瑞的珍贵材料。

但拍摄那天何山也有遗憾。他说,那节课他讲得十分起劲,中途可能是累了,想抽口烟,提提神,但因为讲得太投入了,他顺手拿起粉笔当烟抽。何山一怔,刚想按快门,“肯定是不对味,龚先生已放下了粉笔。”

而由于龚祥瑞上课效果极佳,一门课上下来,班上的许多同学都被吸引过去了。本来对民商法、法律思想史、刑法感兴趣的人,如陶景洲、李克强、陈兴良、王绍光、姜明安、李启家、刘凤鸣、王建平等人,都被吸引到了龚祥瑞的周围。

姜明安本来选的是经济法小组,因为被龚祥瑞的课吸引,改学行政法。姜明安说:“我们这些在乡下和部队的,以前哪有听过权力需要限制这些说法!”

而据独立学者、民间思想者宋先科回忆:龚祥瑞先生用最后二十余年的生命岁月,与无限众多、遍布全国各地、关注中国进步发展的人们建立了密切联系。“特别是在北京地区,几乎全部有雄心抱负的人都到北大中关园502楼202室老先生家中做过客。”

对学生来说,龚祥瑞已不仅仅是一位师者。

国家土地资源局副总督察甘藏春在6月11日的首发式上,回想大学时在宪法教研室与姜明安一起上讨论课,感慨道,“龚先生给了我很多学术上的帮助,特别是中国刚刚打开窗户对国外情况不了解,龚先生等于打开了一个窗户。”

而对于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来说,龚祥瑞则是自己职业选择的灯塔。他说他在在做零点调查时,龚祥瑞曾给他许多积极的鼓励:“当你开始研究民意,你就开始触及书面法律条文背后的真实的社会规则。”

龚祥瑞十分珍惜这些学生。他说,“我要做的是竭尽年华与年轻人——也就是21世纪的社会主义新人——交往接触,面对面地释放出宝贵的光和热。我是个‘老人’,但和大多数青年人一样,毕竟是个充满热血的中国人。”

太多未竟的心愿

早年的龚祥瑞主要忙碌于文官制度研究的建设,晚年则把研究重心放在中国宪政与法治进程上。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宪法)颁布,北京大学进行院系调整,学校仿效苏联模式采用教研室的领导教学的体制,不同于旧大学的教授治校。龚祥瑞属“国家法教研室”,由政治学改教宪法学。

“一切都‘政治化’了,我任的课叫‘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教这门课分明是个反面教员, 是给学生打‘防疫针’的。”

龚祥瑞被要求专门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性和虚伪性,而教材也专往资本主义阴暗面去编,“这可真为难我了。”只是,“任何制度总有其两面性,从实际出发,总要露出几分真实,”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年年检查龚祥瑞的讲稿,随时组织小组对其批判。

但是,龚祥瑞觉得,“虽然年年挨批,倒未丧尽元气。”

上世纪80年代重返讲台后,他除了教书育人,也常常出国学习,一是看看其他国家的制度之鉴,二是到各个大学演讲,介绍中国政治体制和宪法问题、机构改革、法制建设、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问题。

1985年,龚祥瑞的代表作《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版出版。这本浓缩龚祥瑞一生精华的鸿篇巨著,是其在给北大法律系多年讲授《比较宪法》和《比较行政法》两门课程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该书介绍了国外文官制度、行政裁判所等制度,以及“越权无效”、“自然正义”等行政法原则,为中国行政法注入全新的理念。

宋先科更认为,“我不敢说龚祥瑞先生一定能够不朽,但是我可以断言,有13亿或者15亿人的中国,还没有任何一个人写出一本比《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更好的宪法学教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通过并施行是在1989年,龚祥瑞的著作《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出版了。

同一年,《法学》杂志发表龚祥瑞的论文《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这篇“宪政常谈的拙文”给他带来如潮的的抨击,“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斥之为“赤裸裸的反动的资产阶级谬论”。

为此,他写了长文《我的反思与答辩》回应。龚祥瑞说,我们有上千个问题,要思考的宪法课题也多得很,回首往事,再瞻未来,意味着理解它,把它视为自己的事,并且超越自己,和所有的人对话,忠诚地以人类追求正义的精神,为疾苦的人说话。——“活着就要在改革中前进。”

1991年,龚祥瑞带领6名研究生到天津河南调查行政诉讼现状,向高级法官班进行问卷调查,并由9名研究生对全国32个城市各类人群进行行政诉讼问卷调查,最后形成成果《宪政的理想与现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先后出版。

中国的宪政是龚祥瑞一直的牵挂。

陈有西说,我知道他有太多的话想倾诉,留有太多的遗憾,太多的追求。15年前,龔祥瑞行将不起,把陈有西叫到病床前,忍着严重的哮喘一顿一喘谈了两个多小时。

“期望这本自传的出版能够引起人们对中国法学和中国宪政道路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陈有西说。

龚祥瑞有太多未竟的心愿。只是,这位追逐太阳的盲人奥里翁,已没入暗夜。

“只有赖你们后辈继续前行。”

(本文的写作参考了《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一书)

责任编辑:张羽

法学核心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法学核心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财产权 经济自由权 竞争法 宏观调控法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著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著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著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著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著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注释

① 张守文.经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18-6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38-58.

② 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考方法之思考[J].政法论坛,2005(5).

③ 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23.

④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法律出版社,2011:304-306.

⑤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24.

⑥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71-174.

⑦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77-278.

⑧ [德]E. - J . 梅斯特梅克.经济法[J].比较法研究,1994(1):86.

⑨ 沃尔冈·费肯杰著.经济法[M].张世明,袁杰,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⑩ [日]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经济法总论[M].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

[11][韩]权五乘著.韩国经济法[M].崔杰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12]许小年.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凯恩斯主义的真相与陷阱[N].南方周末,2011-06-23.

[13][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382.

法学核心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法学核心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概论 开放教育 非法学专业

[作者简介]俞丹(1978- ),女,浙江诸暨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讲师,硕士。(浙江 杭州 310012)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为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全国各类大专院校普遍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法学概论课程。电大开放教育也不例外,法学概论课程在浙江电大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乡镇管理、行政管理、汉语言、秘书等开放教育的非法律专业中都以选修课的形式予以设置。从选课情况看,该课程深受学生的欢迎,但就教学效果和学生反馈来看,却存在不少问题。电大开放教育无论从教学理念和教学需求,还是从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都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而法学概论课程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设定到教学方法及考核评价的运作缺乏的正是这种特色研究。笔者试图立足于电大开放教育,通过调查和分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切实地培养和提高开放教育非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

一、电大开放教育与法学概论课程

(一)开放教育的理念和现实

开放教育是以崇尚自由、顺应自然为理念,以社会化教育、终生教育为宗旨,以希翼获得教育者为对象,以寻求教育者的自主学习为中心,以最大限度的选择和最小限度的限制障碍,借助社会力量和科技成果,提供一切利于此种自由、自主学习的思想、教育方式、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的总和。开放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向人们提供“开放学习”的机会,是对人本的认同和对人格的尊重,是教育社会化、终生化和民主化的真正体现,是一种具有哲学高度的理念。这种理念要求开放教育具有一些基本特征,比如,对学生没有任何限制,开放各种机会和资源,取消任何特权;管理上具有满足各类学生各种需要的无限适应性;应用多种媒体进行教学;充分重视和满足学生的各种学习需求。应该说开放教育的理念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大革新和进步,但这种教育理念的实际运行却受到了现实条件的严重制约,最大的障碍就是受眾的真实需求问题。在文凭与职称、收入直接挂钩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选择电大开放教育的学员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付出最少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拿到文凭。因此,学习中心从封闭的课堂全部转到开放的网络,完全凭借学生的自主性来完成教育过程的这种设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回避了教育的实质。笔者认为,开放教育的理念无可厚非,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但“传道、授业、解惑”是始终都应该坚持的教育实质,在现实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强化电大学员的学习需求,培养其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地授予其知识,提高其素质,有待于具体教学模式的不断探索。

(二)法学概论的课程性质和特点

法学概论作为在众多非法学专业设置的一门选修课,同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一样,其基本使命都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包括“人生基础”的理念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两个方面,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课程内容的普适性,而不能过于专业化。同时,法学概论作为一门法律课程,又有其本身的特点:一是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概论不可避免地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二是因为既然是“概论”,必然涉及各个部门法,此课程在内容上又具有宏大宽泛性;三是因为在法治社会,法律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密切相关,法学概论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趣味性。

法学概论的这种课程性质和特点,对电大开放教育来讲,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一是课程使命和学生基础素养问题。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基本上都是社会某个领域的从业者,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历,在人生基础和社会共同的理念上都有自己基本定型的观念和思维,可塑性不同于普通高校的学生,这增加了法学概论课程使命和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难度,但同时也更彰显了其意义。二是学生需求的多元化和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问题。不同领域的就业者,在自身发展需求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法学概论教学内容的具体设定必须考虑其普适性和学生的发展需求。三是学生求学的功利性和法学概论的实效性问题。这两者的衔接一致,需要教学方式及评价机制的推陈出新,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法学概论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浙江电大在非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中设置法学概论课程已有多年,关于课程性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问题在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现采用的教材《法学概论》(张建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内容体系上共分为四篇,即“法的基础理论篇”“实体法篇”“程序法篇”和“国际法篇”;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共14章。从教学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在教学目标上,侧重点有待商榷

浙江电大法学概论的教学大纲关于教学目标的设定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因此,在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法律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上。这样的教学目标似乎无可非议,但实践的教学效果是学生疲于记忆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法律术语和现实法律规定,而在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很少有所改观,与“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这个基本教学目标不相一致。

(二)在教学内容上,部门法选择和体系设置有些庞杂

从学生的反映来看,绝大多数的学生认为法学概论课程是有趣的也是比较实用的,但是内容太多太难太杂。14个部门法各自独立,教学过程中相互联系不大,缺乏宏观的归纳而使课程体系相对零散,各部门法的知识也容易搞混淆。尤其是联系实际案例,学生往往不清楚应该适用哪些部门法的知识来解决,也不明白一则案例涉及的各种法律权责义具体是如何分配和转化的,甚至对法律解决纠纷的宏观把握和大致过程都是模糊的。

(三)在教学资源上,层次性相对单一,不能适应学生多元化的需求

目前就教学媒体看,主要有文字教材、各种网络资源及IP课件,形式可谓多样,但内容上有待精益求精。关键的问题是知识点的难易程度、深浅层次上还比较单一,在普适性的知识点传授之外,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经历选择关注点和侧重点,在某些部门法领域还有自己切实的深层次的需求,但就目前提供的教学资源,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四)学生自主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课程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目前该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网上IP课件、面授辅导课、网上小组讨论和实时答疑;课程考核分为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20%)和期末终结性考核(占总成绩的80%)两部分进行,形成性考核以四次平时作业为主,期末考试目前还是采用闭卷的形式。但现实的状况是:网上学习时间和记录不能保证学生学习的质量;面授辅导课因为没有到课率的要求门庭冷落;实时互动和日常答疑常常无人问津,真正问学习问题的学生更是少得可怜,学生的关注点始终都集中在期末考试的问题上。开放教育的理念是开放各种学习机会和资源,满足学生的各种需求,尽量不予学生以各种限制,但因为求学目的的复杂性和现实的工学矛盾,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都很差,教育理念和教学现实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三、对策研究

(一)明确教学目标,重点在于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

既然不是为了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教学总体目标也在于提高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那么重点也就不在于要求学生研究专深的法学理论和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及训练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能力,而是在于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与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其中尤以法治观念的培养为重。电大开放教育的学生往往以自己的生活阅历为基础,习惯从实然的层面来理解法律,很容易对法律、法学和法治产生种种偏见和消极情绪,并把这种观念带到工作的各个领域,这对我们的法治进程绝对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学概论课程进行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大学生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

(二)在教学内容上对课程体系进行修正

基于学生在各部门法之间衔接和转换的困难,不妨做“刑事一体化”和“民事一体化”的调整,以分析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思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一体化的教学。另外,应强调法学导学的重要性,学时比例应不少于总课程的1/3,帮助学生从宏观上进行理解把握。笔者初步的设想是:把课程体系调整为“法学导论”“宪政法治”“刑事法”“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法”六篇。每一篇先以概述的形式作总体介绍,再就基本的几部法律进行重点讲解。

(三)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不断创新,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教学资源和服务体系

法律从来就不是枯燥的条文,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是最直观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对电大開放教育的在职学生来讲,让其相互交流和探讨各自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是一种更具实效的教学方法。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传统的课堂面授还不应该丢弃,师生面对面的教学不仅是知识的直接传授,更是情感的互动,这也是学好一门课程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所以,作为导学的第一堂课应该要求学生都到课。另外,在教学资源不断丰富和精良之外,不妨开设一些相对深化学习的专栏,以满足有兴趣学生的要求。

(四)改革该课程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调整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分值比例,并探讨多样化的考核形式,以考促学

形成性考核仍可以以几次平时作业为主,但每次作业的题量和完成方式都可以考试的形式进行。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课堂考核或网络考核,只要保证学习质量,形成性考核成绩占到课程总成绩的一半也是合适的。笔者认为考试的题型比考试的方式更为重要,开卷或闭卷各有利弊。闭卷使作弊现象严重,开卷又要求试题得有一定的灵活性,实践经验是开卷的及格率相对更低。考试从来就不是目的,但它确实可以引导和促进学习。法学概论的学习应重在理解,但只出几个案例分析,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太过苛求;而名词解释、填空题和问答题,学生不是短时间的突击记忆,就是千方百计考试作弊。所以,不妨采用大量的判断题和选择题来考核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促使其去记忆和理解法学概论的一些基本知识。

[参考文献]

[1]梁士荣.开放教育特质论[J].开放教育研究,1999(1).

[2]陈丽,李芒.论“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本质及其关系[J].中国电化教育,2001(2).

[3]刘桂娥.提高本科公共选修课程建设质量的建议[J].教育与职业,2007(35).

上一篇:法治教育论文下一篇:工程法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