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范文

2023-11-19

汽车消费范文第1篇

以下是一个业务的基本流程,代表了我的一些看法。

第一部分

业务前期调查与分析

业务前期调查与分析是信贷业务基本操作和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是信贷审查和信贷决策的基础。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调查客户,获取信用分析资料,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提供信贷调查结论,为审查、审批出具完备的文件和资料。 第一节

受理业务

第一条

借款人向公司申请个人按揭业务时,销售人员应依据公司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基本的申请条件,并向借款人介绍我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及借款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用户可以向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客户须无犯罪前科,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5、客户须同意并且愿意接受银行、厂家和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6、家庭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7、厂家、经销商和银行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个人用户应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个人收入证明;

4、个人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由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5、提供配偶或财产共有人的承诺函;

6、其他能够证明偿还能力的材料;

第四条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用户,业务员将用户的资料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签章证实资料的知识性。同时填写用户受理单,经销售经理确认后向资信调查部门传递。 第二节

贷前调查

第五条

资信调查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安排资信调查人员与用户约定时间,准备进行实地考察。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并明确主、协办关系,调查人员必须对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对借款人的调查和评估,重点是对其身份、收入、偿债能力、信用记录、借款用途和项目盈利能力等进行审查。

1、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

2、身份证件的审查。身份证明是借款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依据,主要审查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与户口簿上的有关要素是否一致/证件所提供的借款人身份、年龄情况是否符合我公司的贷款条件/如果借款人已婚,则要核查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等。

3、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等材料的审查。包括: ⑴个人用户的薪金、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检查如工资单、工资卡或存折; ⑵财产情况证明,如房产证、营业执照、存单、股票、债券等; ⑶信用记录审查,如信用卡的对账单、既往的信贷业务往来记录、贷款偿还情况等资料的审查; ⑷对用户提供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要根据用户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实和查访,保证偿债能力的真实、稳定。

第七条 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终止业务。

1、客户提供虚假的个人或单位情况、收入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及其他资料;

2、提供虚假的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权属不清;

3、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项下出现重大违约、导致重大赔 偿行为;

4、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变动或工作变动;

5、借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

6、其他重大变动。

第三节

风险分析与调查报告的撰写

第八条 风险分析包括借款人情况分析和担保能力分析。主要通过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级、担保情况分析、实地考察来分析。

1、对个人用户借款人资信情况分析。即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贷款情况、营运稳定性和收入情况的分析。 ⑴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从购车人的年龄、婚姻状况、住房情况、供养人口、社会关系、家庭气氛、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这一部分是资信调查中最基本的部分,通过这些情况的调查分析能够得到购车人目前的状态是否适合进行营运,家庭是否稳定,主要可以考察到购车人的生活经营是否成功。 ⑵申请贷款情况主要从购车人首付款来源、比例、还款期限、有无其他贷款等方面进行调查。通过这些情况的调查分析能够得到购车人自有资金的状况,对其的还款能力也可以进行初步的判断,如果客户的资金实力有限,或存在着其他的负债,那么他的还款能力就要受到质疑。 ⑶收入稳定性主要从购车人从事工作年限、工作性质、工作前景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这些情况的调查分析能够得到购车人的实际收入如何、是否可以得到稳定的收益、所从事工作的风险性如何,这方面的判定对客户今后能否正常还款至关重要,收入相对稳定的用户往往风险系数很低,同时,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普遍很强,是相对容易维护和管理的客户群体。 ⑷收入情况主要从购车人营运收入最大结算周期、本人平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平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月还款占月收入比例、月收益状况预算等方面开展调查。这些指标的考察是对用户能否按时还款最直接的说明,直接体现了这些用户的抗风险能力,用户的家庭在和谐团结、项目再好,如果结算方面不理想,家庭负债情况过大、支出过大,那么他的贷款业务仍不能被批准。

3、担保情况分析。即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抵押率、质押率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要求。

4、实地考察分析

贷前调查员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证件进行整理和核对,列入日程联系借款人商定时间进行走访和了解。主要包括了解和记录其家庭主要成员的资料、借款人的阅历和资料、其购车的目的和业务渠道、家庭债务、债权及易变现财产、购车人的住址和电话、住所环境、房屋状况、装修状况、家庭气氛、家庭成员对贷款的了解及支持程度等。并要在家庭现场照相留影。借款人的既往经历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夸大收入渠道和前景的借款人,应严格禁止与其合作,以杜绝欺诈现象的出现。到达现场后不要直接接触借款人,要注意观察借款人相关地址的交通路线,通过侧面渠道(邻居、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其他与借款人相关联的单位)了解借款人的梗概情况,包括当前经济状况、平常为人处事及社会关系等,而后直接向借款人闻讯,通过相互间的印证来对借款人的身份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购车人家中留影,对借款人提供的联系电话要在出现后及时佐证。

第九条 调查报告的撰写。根据调查状况和风险分析情况,调查人员完成《个人业务资信调查报告》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向业务审查、审批部门提报。

第二部分

业务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与车辆交接

该阶段是信贷的第二阶段,是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阶段。信贷审查是对信贷调查的补充,又引导着信贷审批的最终决策。贷款发放则是信贷审批结论能否被正确落实的关键一环。而车辆交接则是信贷业务向贷后管理转移的标志。 第一节

业务审查、审批

第十条 业务审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的复审,原则上审查人员只对合格的资料审查贷款风险,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各审查人员必须按照本人负责审查部分的制度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由资信调查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领导分别对按揭业务是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审查,审查人和审批人也要重点审核市场部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授信的可行性,并在《个人业务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明确的审查、审批结论。

第十二条 审查人审核资信调查人员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授信的可行性,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此项业务是否符合我公司的信贷政策;

2、申请人是否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各项条件;

3、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资料是否合法、有效,购车用途是否真实;

4、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的各种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

5、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

6、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担保能力;

7、抵(质)押物是否足值、估价是否合理、是否易变现;

8、核定的客户资信情况是否正确;

9、该笔业务能给我公司带来的业务收益;

10、对业务分析是否客观合理,对有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是否能够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1、是否同意该笔业务,以及业务授信的具体金额、利率和保证方式等。

第十三条 如资信调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不全或未能明确说明有关情况或不符合我公司贷款条件的,审查人共同出具《个人业务审查反馈通知书》。资信调查人员在收到反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审查部门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各审查、审批部门以收到齐全、有效的资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论。

第十五条 对经审批符合我公司开展业务条件的,准备向用户发放贷款。 第二节

车务手续办理与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销售部门在收到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放款承诺函》,并确认客户的购车首付款已经足额到帐后,同意销售部门向用户发出车辆,由业务员协同用户进行车务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 用户在收到车辆并验收完毕后,会同市场部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上完牌照、按照银行的规定上齐各项车辆保险、办理完毕各项车务手续、对车辆进行抵押登记,并公正抵押合同后,由业务专管员将车辆发票、保单、车辆登记证、购置附加税收据等手续上报至公司备案,公司审核无误入库后与用户签订借款合同等各项相关合同、单证,在两个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发放贷款。 第三节

车辆交接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车辆的贷款后,通知销售部门正式向用户交付车辆。 第十九条 在交付车辆时同时填写《车辆交接单》,并由贷后管理人员向用户介绍贷后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向用户提供完整的贷后服务指南和售后活动内容。

第三部分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业务开展后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的管理,是信贷风险控制的又一重要阶段,其重要目的是进行贷款的风险防范控制和风险转化,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一节 业务回访与实时监控

第二十条 贷后业务员负责制订用户的月回访计划并在每月定期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用户的车辆使用状况、提醒用户还款和了解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积极协调处理。并向用户介绍公司为用户设计的相关活动。并在计划中规定的回访时间顺延5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向相关部门上报。详见《个人业务月度回访实施计划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后业务员根据用户的工作情况对用户进行分类,负责收集相关行业的市场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对于发生逾期的用户更要及时了解原因,向相关部门提报。并关注可能会影响用户还贷的潜在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以便风险管理部能够及时掌握用户的实时情况,对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做出判断,并能够及时予以防范和解决。详见《个人业务监控信息反馈表》。

第二十二条 贷后业务员要监控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动情况。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应要求用户及时提供公司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实时监控要求专管员及时了解用户的职业、收入、住址、电话的变化情况,并对上述情况作书面记录,放入贷款原始档案,尤其是发生

用户死亡、失踪、严重伤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应迅速填写个人风险事项报告表,向风险控制部门报告。

第二节

业务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用户的还款情况和自身监控用户发

现的问题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类型的潜在风险和已经 发生的欠款状况进行四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按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 分别处理、保证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第二十四条 白色预警:是针对那些非故意欠款,忘记在还款日前还款或出现财务问题但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适用于逾期后经电话催收在5天内偿还欠款的用户,此类风险监控由风险管理业务人员负责实施;处理方法主要施加强对该 类用户的预先催收力度。 第二十五条 黄色预警:适用于逾期后经电话催收无效后上门催收并在1个月内偿还欠款的用户,此类风险监控由风险管理经理协助业务员负责实施;处理方法主要是重点了解该类用户的欠款原因,并实施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强预先催收力度,并收取合同约定的违约罚金。

第二十六条 橙色预警:适用于逾期后反复上门催收未果且欠款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用户,此类风险监控由风险管理部经理直接负责实施;处理方法主要是对车辆进行监管和控制,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准备车辆扣收。

第二十七条 红色预警:适用于逾期后反复上门催收未果且欠款期超过三个月、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的用户,此类业务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协调实施;处理方法主要是终止合同,进入诉讼阶段,清收欠款车辆,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第三节

档案台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档案台帐管理,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业务部要将用户的各项材料和车务手续存档管理,并对信息定期进行更新,各管理部门要分别建立台帐,将用户、车辆信息和还款信息按月分别汇总、上报,以备查询和分析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为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其中包括客户信息和车辆的信息。客户信息包括用户的资信调查材料、各种证明材料;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型号、价格、发票、登记证、缴纳各种费用的情况和每月的还款情况等,档案息要每月及时更新,并可以从更新的项目中发掘问题。要定期核对用户的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随着用户的开始还款,也要把用户的还款记录和还款情况及时归档,并定期生成用户信用记录。并据此方式将相应资料输入电脑,进行规范管理。详见《用户及车辆档案明细表》。 第四节

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厂家要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自身的售后服务水平,为用户解决后顾之忧,有效保证不因车辆的服务问题而影响到用户正常使用,从而使用户的还款受到间接影响。如车辆的保险理赔、保养提醒、知识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贷后业务员负责协调服务经理要针对用户设计售后服务方案,针对用户和车辆的特点,细化服务方案,做到在情况发生前积极预防、情况发生后积极处理、情况解决后积极回访总结。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依据用户的特点设计合适的活动方案,加深公司与用户的相互了解和沟通,要建立起一套风险解决方案,站在用户的利益立场上,尽力帮助非恶意违约的用户解决问题,如提供展期、提供对等服务偿还机会、二手车收购、代租赁、二手车处理等服务,把用户的损失降到最低,并逐渐形成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减小风险损失成本。 第五节

业务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业务检查由风险管理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按时间划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类,分别针对个人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和人员的检查和是对用户履约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目的是发现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尽早发现预警信号,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不良贷款的产生。按目的划分又可分为日常检查和针对出现的特定因素所作的特别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业务开展的具体执行部门和人员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对用户情况的了解程度、回访与监控是否到位、风险的预判能力、解决能力、市场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做出相应的评价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用户履约情况和资信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用户的实际盈利能力、偿还能力、从事工作的持续发展性、如果发现用户的资信状况或担保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联合银行等合作单位调整或中止用户的授信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业务检查结束后,风险管理部必须牵头进行总结,对业务操作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做出评价,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及时做出整改、调整和考核。对于表现出色的要给与激励。并针对业务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出具《个人业务管理状况检查报告》。

第四部分

债权保护和不良贷款处理

该阶段是信贷业务的保护、处理环节,实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贷款业务 的最终结果,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到业务能否长期顺利的开展,只有把这个环节的问题解决好,信贷业务才能真正实现健康、长期的发展。 第一节

一般风险处理

第三十七条 是指在不满足清收条件情况下的违约情况处理,一般为连续逾期两个月或累计逾期三个月之内的用户违约情况,一般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车辆重点监控的方法来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对于满足该类风险但属于非恶意欠款的用户,专管员要加强监管力度,寻找分析用户违约的原因,如采取定期催促、对于车辆出现问题的制定专项服务解决方案等方法,尽量将风险化解。并填写《用户欠款催收记录》。

第三十九条 对于满足该类风险属于非恶意欠款的用户,专管员要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汇报,同时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并对涉及的车辆进行动向监控,形成专项计划,为清收车辆做好准备工作。并填写《欠款用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节

清收风险处理

第四十条 是指在满足清收条件情况下的违约情况处理,一般为连续逾期两个月或累计逾期三个月之内的用户违约情况,一般采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车辆清收、法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来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于满足该条件的用户,一方面,风险控制部门要要求担保方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并对涉及车辆进行动态控制,准备处理。另一方面,银行要配合公司对用户进行法律诉讼,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以便获得车辆的处理权力。 第三节

清收车辆处置 第四十二条 是指对满足清收条件并已清收回的车辆处理,一般由申请执行、车辆评估、拍卖、转移产权、解除抵押、损失清算组成,或要求用户一次性买断。车辆清收后,风险部门要制定《清收车辆处理计划》。

第四十三条 对于满足清收条件并且已经实际控制涉及车辆的情况,公司要求用户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一次性债权买断,在用户买断后,结清全部款项,解除抵押,车辆所有权向用户转移。

汽车消费范文第2篇

14.1.1 定义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汽车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客车、货车等,具体品牌由各地一级分行根据市场需求及银企关系向总行推荐确认。 汽车特约经销商由二级分行根据

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经一级分行确认后与经办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2-14-1)。

14.1.2 对象

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自然人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14.1.3 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 (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其中应要求其提供合法财产设定质押或抵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行不接受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以其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 法人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 (3)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4.1.4 额度

1. 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 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 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可视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 2.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 3.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

14.1.5 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 年,最长不超过5 年。 法人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自然人最长不超过 5 年(含 5 年)。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同品牌的车辆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同,具体期限由总行在下达经营车辆品牌的通知中规定。

14.1.6 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在每年1 月1 日调整为新的贷款利率。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执行同样利率标准。对中小企业的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按中小企业利率浮动标准上浮。

14.2 操作程序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阶段。

14.2.1 受理

14.2.1.1 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14.2.1.2 受理程序

1. 提供咨询。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2. 资格、条件初审。经办人员在初步受理借款意向后,对借款人进行初审,若借款人符合贷款范围和贷款条件的,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协商一致后应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本行。对不符合贷款范围或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 接受申请。借款人填写《消费贷款申请书》,向经办行正式提出借款申请,经办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然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个人)》(附件2-14-2);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或派出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关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出租车营运证等; ④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以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配偶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

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⑥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⑦其他材料。 (2)法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附件2-14-3);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贷款证(卡); 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个的财务报告及上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⑤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⑥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⑦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⑧其他材料。 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经办行正式受理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

14.2.2 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对借款人的品行、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手段落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

14.2.2.1 调查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的信贷员进行调查。

14.2.2.2 调查内容

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1. 自然人: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4)核实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情况; (5)申请书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真实。 2. 法人: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14.2.2.3 形成贷款意见或调查审批报告 1. 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事项。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注意: (1)应尽量选择有利的担保方式。在有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每种方式的安全性、可实现性、实现成本、充足性等做出综合评价,首先应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质押,其次考虑银行保证或保险公司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最后考虑其他担保方式。 (2)在同时采取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应在保证合同或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约定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3)对可以转让且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营运指标)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出租汽车营运权经济价值较低或不可转让或出租汽车运营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经办行不得接受以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质押担保。 2. 对于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直接在《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附件2-14-4)上提出贷款意见;对于借款人为法人的,撰写调查审批报告(法人),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3. 经办人员提出贷款意见或撰写好调查审批报告后,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拟同意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 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不同意提供贷款的,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5 个工作日内。

14.2.2.4 保险审查

对于拟投保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借款人提供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所需材料清单,并要求借款人将清单所列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审查,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是否接受其投保。

14.2.3 审批

1. 合规性审查。

经审查发现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各种材料如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规定,信贷审批部门有权要求其修改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贷款审查后,对拟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查部门结合信贷规模、资金情况,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将贷款调查审批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送交经办行有权审批人。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审批部门将材料返还经办人员,由其退还借款申请人。 2. 审批。审批材料主要包括: (1) 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或调查审批报告; (2)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资料清单所列材料。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审批表或审批报告及相关材料返回信贷管理部门。 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审查和审批时间一般控制在3 个工作日之内。

14.2.4 发放

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附件2-14-5)和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等手续。

14.2.4.1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 签订合同。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4.2 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生纠纷。 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定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预填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法人借款人预填转帐支票,用于贷款的支用。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帐户。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来源:好范文 http:///)费贷款通知书》(附件2-14-6),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 2. 登记。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 对于以可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应及时向出租汽车营运管理部门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的内容。 3. 保险。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帐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帐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3.3.10 关于抵押物、质物保险有关内容。 4.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14.2.4.2 提款

1. 前提条件。抵押(质)物已办理登记和保险,质物、权利凭证、购车发票和保单已移交经办行保管。 2. 贷款支用。前提条件落实后,经办人员通知信贷部门签发《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式3 联,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联送会计部门作记帐凭证的附件,一联留信贷部门归档,一联送借款人,作为通知放款的依据。 提款有两种方式: (1)法人采取直接支用方式。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经办行的存款帐户; (2)自然人采取专项支用方式。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借款合同约定,委托经办行按约定时间,将借款一次转入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中。 提款时,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五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由借款人交会计部门记帐。 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通过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转存凭证,直接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存款帐户或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 贷款转帐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汽车代理商作收帐通知,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帐登记的依据。 3. 台帐登记。贷款出帐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汽车消费贷款台帐。

14.2.5 检查

14.2.5.1 检查时限

贷款发放后,对法人借款人每季至少检查1 次;对自然人借款人侧重于还本付息监控,对连续两期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在第三期重点检查。

14.2.5.2 检查内容

1. 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 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 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4. 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14.2.5.3 检查结果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下述现象,信贷人员应认定借款人违约: 1. 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 未经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3. 拒绝或阻挠经办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督检查; 4. 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 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经办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的; 6.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7.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 经办人员发现上述违约现象时,应向信贷主管汇报,在征得领导的同意下,按合同约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1.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3. 处以罚息; 4. 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 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 6. 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险的,经办行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4.2.6 回收

14.2.6.1 正常回收

贷款偿还采取按月或按季等额偿还本金,按季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本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按借款合同约定,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在每次还款截止日期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一式4 联,到会计柜台办理还款手续;会计柜台也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存款帐户中直接按月(季) 扣还贷款本息。还款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部门归档。

14.2.6.2 提前回收 1. 借款人主动提前全部还款。经经办行同意,借款人可主动提前全部还款。经办人员要求其应在准备还款的1 个月前,向经办行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提前还款。 2. 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 (1)拒绝接受经办行贷后检查的; (2)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不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4)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的。

14.2.6.3 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台帐。并按规定将执管的抵押或质押权利证明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请其到原抵押物登记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14.2.7 不良贷款管理

借款人当月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金额还款的,经办人员在还款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催还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同时抄送贷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会计部门于还款截止日次日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由信贷部门归档。 借款人连续3 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该借款人全部未还贷款应认定为不良贷款。 借款人连续两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还款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通过依法处分抵押或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

14.2.8 资料管理

贷款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材料、调查审批表、各类会计凭证、通知书等,贷款资料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

附件 2-14-1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 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营销资金通过甲方 结算。

三、对同意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四、乙方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后,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缴纳车辆购臵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七、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1 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14-2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自然人)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性 别 联系 电话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婚姻状况 现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家庭电话 单位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邮 政编码 拟购汽车 情况 售 车单 位 名称 品 牌 车牌号码 汽车 型号 底 盘 号 购 车总 金额 万元 汽车 颜色 发动机号 存款情况 存 款帐号 存款 金额 存款日期 贷款期限 及金额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贷 款期限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 还款资金 及 还款计划 家庭月平均经济收入 元 每月还款额占收入比例 % 易变现资产 元 每月可归还借款 元 抵押方式 抵 押 物品名称 抵押物价值 元 有无估价文件 质押方式 质 物 名称 质物价值 第三方保证 保 证 单位名称 保证金额 元 借款申请人申明: 申请人申明:以上信息完全属实。无论银行是否贷款,银行都将保留此贷款申请书,本人同意:银行可以审查本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就业经历。 签名: 年 月 日 借款人 配偶意见: 配偶意见:本人是借款人 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请贷款。本人同意用本申请书所列的抵押物(质物)抵押(质押)。 借款人配偶签名: 年 月 日

注:1。易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金银制品等。 2.售车单位指从事汽车买卖的经销商。 3.车牌号码、底盘号、发动机号由经办行填写。 附件2-14-3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资产负债率 法定地址 信用等级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拟购车情况 品 牌 型 号 购车总金额 元 售车单位名称 在本行存 款帐号 贷款金额、期限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贷款期限 月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担保方式 抵(质)押物 名称 抵(质)押物 价值 元 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通讯地址 保证人联系电话 借款申请人 申明: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银行无论是否贷款,都可以保留此申请书。本单位同意,银行可以为贷款之目的审查本单位资信及其他情况。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附件2-14-4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月 婚 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存 款 帐号 家庭月收入 联 系 电话 售车单位 品 牌 型号 保险公司 贷款金额 利率 期限 每期还款 担保 方式 抵押:□汽车 □房产 □土地使用权 □其他(注明 ) 质押:□存单或国债 □出租汽车营运指标 □其他(注明 ) 保证:□银行 □保险公司还款保证险 □其他(注明 ) 保证方式调查评价意见: 经办人意见: 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意见: 附件2-14-5 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购车客户 欲利用我行汽车消费贷款购买 牌 型汽车 辆。 经审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同意向其发放汽车消费贷款 元(大写),请贵公司协同购车客户办理汽车牌照等手续,并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客户购车发票、缴费单据(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移交我行,逾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行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2-14-6

合同编号: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会计业务电话: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借款合同由当事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经协商一致签署,双方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用于向 ____ (经销商)购买____牌汽车。

第四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是指将贷款从贷款帐户划到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支用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在有效支用期内,甲方协助乙方落实担保手续后,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甲方支用借款采取_____(直接支用/专项支用)方式,乙方将借款直接转入______(甲方/经销商)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户内。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有效支用期内未落实担保手续,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未支用的借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 月利率___‰,借款期长于一年的,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1 年年初,根据当时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1 年的借款利率。借款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还本付息 甲方采用月均还款法。经计算,甲方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金__________ 元,还款日为每月__日至__日,最后一期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月付息,甲方应在每一付息日(每月20 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偿还的贷款部分视为逾期贷款。 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提前 30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要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四)本合同项下当事人变更住址(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当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五)甲方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甲方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八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甲方应当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 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 抵押方式担保; 3. 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甲方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乙方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三)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计收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何帐户直接扣收。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本息。

(四)甲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用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依法处臵抵押物或质物: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款约定;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二)、

(三)、

(四)款约定; 3.甲方收入或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设有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借款合同,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时;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

(五)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息万分之__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汽车消费范文第3篇

一 汽车消费信贷定义

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

汽车业是波及范围广和波及效果最大的产业之一。其可以带动相当多上下游产业共同发展,如钢铁、有色金属、机械、电子、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可见其协同效应之大。

汽车产品销售需要大量占用流动资金,特别是汽车消费贷款。目前我国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潜在需求量大,而狭窄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无法释放巨大的汽车消费能力,成为制约汽车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完善和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现状

(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单一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目前有银行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前者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机构主要是汽车企业的财务公司和汽车经销商。其中商业银行是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2)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

(3)消费者对于信贷消费的意识较弱

从中国的传统观念看,自古以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始终有“量入为出”的观念,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借贷消费的。同时,厉行节约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人们很难形成超前消费的意识。而在国外,“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借钱消费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很自然的事情。

(4)消费保障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居民的消费能力

目前的居民高储蓄率与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结构、家庭观念等诸多因素有关,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使老百姓不敢花钱是重要原因。中国目前有88%的人要为自身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而且由于医疗、教育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医疗等支出由个人负担的比例逐步增加,公众的收人预期有所下降。

(5)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由于我国无信息透明化的文化传统,金融合约的不同当事人往往不能拥有相同的信息资源。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资金需求方可能会隐瞒对其不利于获得贷款的信息,而银行又确实难以掌握资金需求方的全面信息及信用状况。这势必会造成银行出于高风险的考虑而制定较严格的贷款条件,提出较高的风险补偿利率,在执行中更是十分谨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信贷的供给。

(6)住房价格偏高抑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我国城市居民购房支付能力与房价之间,确实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住房的可支付性较差,甚至在某些城市是极差。根据中房信公布数据,2011年上海商品住宅套均约为261.94万元。结合上海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元,由此计算出2011年上海房价收入比为82.27:1。也就是说上海城市居民人均需工作82年方能购房,如果按照目前首套房首付三成计算,凑够首付至少需工作25年。正是由于居高不下的房价抑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房子是生活必需品,而汽车则介于必需品与奢侈品之间。在必需品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自然对于汽车的消费需求将次之。

三 针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现状问题提对策

(1)使汽车金融服务主题多样化

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太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

(2)完善汽车信贷的相关法律

應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现有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框架。但还应逐步完善和制定《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相关法律法规,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树立消费信贷观念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低收入、低消费” 的决策思想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传统消费观念必须改变,否则将成为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而这一目标实现则需要在其他各方面的改进予以支持,如收入水平等。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使广大消费者放心使用消费信贷金融服务。尤其农村是未来若干年消费信贷的主流市场,但农民收入偏低却是制约其进行消费信贷的根本原因。因此通过科技兴农、技能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从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人手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关键所在。

(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解决贷款机构的后顾之忧

美国信用制度的核心——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通过成立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来完成的,在全国各地广布分支机构,各个信用报告机构之间都实现了计算机联网。不仅提高了评估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起到了督促消费者履行借款合同、维护自身信用的作用。我国可适当借鉴美国的经验,真正做到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6)缩短居民收入差距,抑制房价

中产阶层对中国的重要性,首先在于缓冲贫富两极分化的矛盾,让更多底层人群看到向上的希望。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中产阶级在不断减少。尽管没有权威数据表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在日益恶化,但劳动收入占GDP比例逐年下降却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适当加大征收富人税,维护中产阶级的利益,让中产阶级真正地感到“安全”。而房价则需要政府多方面的措施,而不是单纯的“国N条”的颁布,要从源头来下手,近年来地王频出,在一定程度上讲都存在着放任的因素,房价调控也很可能触及到某些利益集团,因此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徐建.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及其动态博弈分析[J].山东省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9月第5期

[2]王爱梅、郑晓翔. 中外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比较分析[J].北方经贸.2008年第1期

[3]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美国的消费信贷体系及借鉴[J].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6期

[4]王书敏.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及解决途径[J].财经界.2009年10月

汽车消费范文第4篇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措施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二,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贷款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方法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汽车消费范文第5篇

[摘要]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早已成为汽车经销行业的“潜规则”。操作得当,往往使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以及授信银行甚至连同担保公司同时起到利益共盈的局面,然而这一利益均沾的背后,却往往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一旦经销商资金链断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授信银行信贷资金损失,不可避免的严重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采取完善相应立法、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等措施,规范当前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防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防范措施

一、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性质分析

(一)汽车合格证的性质

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在车辆出厂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属于有价证券,更不能单独流通转让。代表汽车这一动产的法定权利凭证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非汽车合格证。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性质分析

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的通行做法是: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多数还有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授信银行向经销商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于汽车厂家用于进车,作为控制经销商履行还贷义务的手段,汽车厂家依协议在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把本应随车而行的具有惟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交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经销商售出车辆后用销售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并赎回合格证(或用后续车辆合格证换回已销售车辆的合格证),再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再凭汽车合格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落户及保险等手续。

如果上述各环节均能顺利衔接并不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相关各方确实能实现利益共赢的良好局面。但经销商出于资金短缺以及获取厂家更加优惠价格或实现既定高额返利政策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往往利用已经赎回的合格证继续在银行质押贷款,甚至用卖车所得的资金不去赎回合格证而继续向厂家大批量进车,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经销商资金链出现断裂(如挪用汽车销售款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资金被冻结),则势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消费者在缴纳购车款后长期出现“有车无证”而不能上路的“高级玩物”甚至出现“钱车两空”的境地。而此前,经销商往往拒不告知消费者“合格证质押”实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放贷银行也往往造成空持“合格证”、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经济损失。浙江的“宁波东本案”、“绍兴德马案”、山东的“济南雅阁案”、“淄博赏澜特案”以及北京、武汉等地都发生过众多消费者“有车无证”的恶性群体事件,这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最好的例证。

那么,在我国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呢?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均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4)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

前述,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属无效。况且,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由于没有合格证而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单纯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融资的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这从各地法院在该类纠纷案件中所做出的质押合同无效的判决上也充分得到了印证。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危害性分析

(一)对授信银行造成的危害

1.质押无效导致丧失物权担保从而增大贷款风险。由于有的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错误地认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就等于控制了汽车,将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汽车质押的效力,因此,授信银行与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家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后放贷(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一旦汽车经销商不守信用或者经营出现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时还款,则由于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的无效,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所持有的不过是废纸一张,不仅不能凭借汽车合格证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而且也无法实现对汽车的实际控制,其后果必然将本应享有的担保权利丧失殆尽,从而大大增加了授信贷款的风险,并极易产生巨大的贷款损失。

2.因仓管方监管失控,造成监管车辆流失而造成贷款损失。为了控制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有的银行或担保公司还在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同时,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监督控制之下,随时关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以监督经销商按时还贷。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更为了便于汽车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银行或担保公司一般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占有或控制汽车,也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限额内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等。而在由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银行或担保公司尽管与之订立了较为详尽的车辆监管协议,但依然存在仓储公司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倘若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导致被监管的汽车被擅自转移或销售,就极有可能造成贷款的损失。

(二)对消费者的危害

1.买车后无合格证,不能将车辆登记落户,以致无法正常使用,使汽车成为高级玩物。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汽车合格证原件等相应的证件,就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无法获得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以致车辆没有合法身份,更不能正常上路行驶。此时要使用车辆,则只能悬挂临时牌照,一旦临时牌照过期,只能停放在家中成为高级玩物,如果无证上路行驶,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出现意外事故的后果只能由消费者自己买单。盗抢险免责条款中规定,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都不在理赔范围。由于没有汽车合格证就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落户,更无法办理机动车的保险手续,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经销商自然也不承担,所有责任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受。

三、利用汽车合格证融资方式的合法性探讨

尽管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属于无效行为,但这并不否定其应有的融资功能。如果操作得当,利用汽车合格证并配合其他相关措施进行融资是完全值得提倡的,而且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从观念上改变汽车合格证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凭证质押的错误认识,充分利用其作为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之法定文件这一独有特性,使之成为实施动产(汽车)抵押或质押的一种牵制手段进行操作。即将过去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转变为利用经销的机动车抵押或质押融资,同时通过对汽车合格证进行短期质押的形式实施牵制,严格监督经销商的销售车辆行为,从而确保经销商在销售车辆后将销售款用于还贷。

(一)合格证质押配合机动车抵押担保

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通过签订机动车抵押担保合同,用将要从汽车生产商处购得的汽车这一动产作为银行借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为安全起见,双方可以将浮动抵押的车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用于抵押的车辆自然仍由经销商自行占有、保管和销售,经销商用汽车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借款。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配合机动车质押担保

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商购得的汽车交付银行占有或保管,而以该动产作为向其发放贷款的担保。为了便于经销商的正常销售,用于质押的机动车可存放于经销商的仓库并由银行安排人员直接负责保管或委托仓储机构作为第三方保管质押车辆的方式实施实物监控,经销商用汽车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借款。

不论是经销商用购进的车辆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还是质押担保方式,为了随时掌握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情况,防止经销商将销售的机动车款挪作他用,所以既要让经销商将该批车辆的汽车合格证质押于授信银行,同时授信银行还应对经销商的收款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确保经销商销售后回笼的资金用于还贷。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为了保护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之前,必须确保该车辆包括汽车合格证在内的所有文件齐全并不存在任何交付障碍,不管是通过回赎方式或是换证方式。如果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确实无法从银行取回汽车合格证,则必须明确告知购车的消费者并确定合格证交付的具体期限及逾期交付责任的承担,以保证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维护其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两种担保方式中,担保物权的取得存在明显不同。汽车经销商用即将购进的车辆进行抵押,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81条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尽管此时不存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这一唯一证明机动车所有权属的法定文件,但授信银行的抵押权仍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是抵押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该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购车消费者),因此,用车辆抵押,授信银行仍存在一定风险。而汽车经销商如果用购进的车辆办理质押,则授信银行对车辆享有的质权自汽车经销商将购进车辆交付其自行保管或由其委托他人保管时设立。当然,不管利用车辆抵押还是质押,如果到期经销商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授信银行自然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抵押或质押,其中对汽车合格证实施的质押,只是授信银行充分利用合格证对车辆销售行为的制约作用而采取的一种牵制手段,是一种融资的辅助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监督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行为,督促经销商将销售的车辆款用于还贷,避免贷款出现风险。事实也充分证明,这一牵制手段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当然,前期条件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汽车合格证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堵塞立法上的漏洞,切实杜绝当前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提供售车的制度保障

汽车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措施与制度,确保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包括合格证在内的所有单证随车一并交付,努力杜绝以往“缺证买车”的现象。消费者在购车时,一旦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时,应与经销商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办法,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管

授信银行与汽车经销商除及时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牵制手续外,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或者切实加强对质押车辆的监管,防止其他债权人对抵押(或质押)车辆行使优先权而出现担保缺失的不利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违规操作或发生“缺证买车”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立即查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储江南.透视汽车合格证融资[J].宁波经济,2010,(6).

[3]魏誉.试论合格证质押在汽车融资中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4,(1).

[4]万德亮.汽车金融业务涉及法律风险案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26).

[作者简介]鹿作刚,淄博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山东淄博255314)张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和经济法。(山东淄博255049)

[责任编辑: 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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