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领导问工作打算范文

2023-05-08

社区领导问工作打算范文第1篇

一、学习《规定》的初步认识:

行政问责制实施有利于政府法治建设。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与职责是不可分的,体现责任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对不能履行责任、不负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行政问责制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水平。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公务员转变观念,提高素质。但素质的提高仅仅靠理想教育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的约束。行政问责能对那些失职或渎职、违纪违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官员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从制度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的发生。

总之,行政问责制是有利优化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防止权力滥用;是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机关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任其职,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二、工作职责与任务及存在问题

行政办作为东原办事处运转的中枢,担负着沟通上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的重要职责。因此,更应该清楚认识到行政办工作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办公室工作的基本规律,是推进办公室工作上台阶、上水平重要保证。

行政办日常工作职责任务: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包罗万象,其职责是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行政办具体工作职责:

1、收发文件、2用印管理、3计划、总结、信息上报、

4、档案管理、

5、人事劳资、及退休管理

6、财务管理、7政务公开、

8、行政执法、

9、节能减排、

10、机关日常管理、11后勤保障、

12、人大工作等等都是其工作责的范畴。

收发文件、档案管理、用印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制度管理进行。其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完成。

目前行政办工作在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学习意识还不够强,主要表现学习业务知识的学习忽视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行政问责制》的学习、导致对领导布置工作意图的领悟也不够准确、及时。

二、在办公室工作上,往往陷入繁杂、琐碎的日常工作,常常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

社区领导问工作打算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

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三)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四)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贻误工作;

(五)项目建设中未按相关审批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计划、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等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乡镇、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违反相关规定个人擅自审批资金和处置资产。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损失、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

(三)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四)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六)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

(四)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久拖不结,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

(五)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乡镇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乡镇)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乡镇)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

(六)在督查中连续三次发现同一问题未解决,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有下列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二)对本乡镇、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

(四)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第十条 有下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

(二)编报虚假数据、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

(三)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或组织实施救助不力;

(二)对下属请求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三)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未按规定接待和受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 “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违反规定装修办公用房,或超标准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三)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公款旅游或与单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党务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业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有关事项;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在所管辖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

5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十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问责并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二十条

责任划分。

(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2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

7 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

(五)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含2次);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三条

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至第

(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程序

8 第二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一)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获得问责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

9 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根据问责决定机关的决定,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工作岗位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并督促其作出深刻检查。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做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根据党委批准决定,直接作出同意辞职的答复。答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六条

给予责令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问责后拒不辞职的,问责决定机关给以免职问责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给予免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受到第十七条第

(四)项至第

(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

11 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给予第十七条第

(五)项至第

(十)项问责的,应当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四)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

12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机关做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社区领导问工作打算范文第3篇

9月5日上午,长丰街道党工委书记胡少卿,街道武装部徐军辉部长到社区检查指导创城复检工作,社区居委会康立广、侯利华、康雷涛、孙雪娇等社区领导陪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街道领导通过到奥北、亚龙实地走访查看,详细了解了社区创城复检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了社区的环境卫生,创城宣传氛围等情况。胡书记指出,当前是创城复检的冲刺关键时刻,各社区要思想认识再提高,务必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做好迎检工作。在调研中,胡书记要求,各社区要切实高度重视,把创城迎检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来抓,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强创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抓好整改,按照市委、市政府和长安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照测评体系,坚持建管并重、标本兼治,逐项查缺补漏,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强化集中整治,针对目前创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加强对乱堆、乱放等行为的集中整治,确保不留死角。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居民积极参与到文明城市创建中来,持续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下一步,社区将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行动,加大整治力度、层层压实责任,严格对照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复查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整改,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打好文明城市复检测评这场攻坚战。 居委会

社区领导问工作打算范文第4篇

2、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四禁”工作,即禁种、禁贩、禁吸、禁带。定期进行监督和排查。

3、负责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对毒品的认识,加强禁毒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毒品的危害性。

4、组织开展全年禁毒宣传日活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禁毒宣传,确保学校范围内无一毒品的受害者,保证校园的稳定,文明。

5、负责组织学校各处室同学校签定禁毒责任书,组织教师与学校签订禁毒责任书,学生与教师签定责任书,并认真、规范收集归档。

6、规范管理禁毒档案质料,负责收集有关禁毒教育工作方面的资料,确保资料齐全,落实到位。

7、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校禁毒工作职责

社区领导问工作打算范文第5篇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体制是任何单位和部门长久不衰的根本。机关单位如此,事业单位如此,企业单位更是如此。近日,我厂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制定了《第七采油厂科级领导干部无为问责制度(试行)》。在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展开了激烈的学习讨论。在此过程中,无形强化了我的作为意识和进取意识,使我树立了“无为即是过,无为要问责”的理念。同时,对照制度,结合实际,我认真研究分析了分管工作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倾向性的问题,查找自身不足,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和保证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回顾这几年的分管工作,我时刻牢记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常修从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教诲,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使我矿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对今后要开展创造性的工作思路,尚且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治理论水平还不够高。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对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还不够强,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一心把工作业绩作为硬指标,把学习理论当作软任务,没能够把握好实践和理论的平衡尺度。

(二)学习的知识面还不够宽。由于整天忙于日常工作,对自己分管工作方面的书籍看得多,对分管工作以外的理论了解的比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深入基层调研少。对员工的思想脉搏掌握的还不够准确,难免发生个别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上级的相关政策注重了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领会,而是否真正落实到基层有所忽视,有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事件。作为党委书记,无论发生何种情形,我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批评与自我批评做的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党的优良作风之一。随着倡导“和谐社会”的浪潮,党的这一优良传统在我的脑海中有所淡化。工作出现问题时,自我批评还能做得到,但批评他人做得不到位。这对队伍建设、对开展工作、对发挥员工潜力有害而无利。

二、解决措施

通过认真学习讨论,自我反思,我的心不禁为之一震,深刻认识到以上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极有可能导致违反无为问责制度。所以我必须在此方面加大努力,全面系统的有所为,提出了以下保证措施:

(一)注重理论学习。当前,我要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热潮中,认真学习、领会,并抓紧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自己,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开创采油工作的新局面。

(二)拓展自己的知识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我作为企业的领导干部、带头人、导航人,无疑要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终身学习,全面了解, 完善自身,为深入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大深入基层调研力度。“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鉴此,我要在工作之余,深入员工内部,真正地了解员工所想,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使工作成为员工快乐的发源地。

(四)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和善于开展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也是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通过分析,只有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地接受批评,才能不断地改造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善意地、实事求是地指出他人的缺点和错误,是关心和帮助同志的善举,得到的将是同志的理解和感激。我将充分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我矿形成习惯,形成文化。

此次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第七采油厂科级领导干部无为问责制度(试行)》,给我了一个反思的平台,思想由此得到了升华。我将决心做到在其位、明其责、尽其职,奋发有为,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坚决杜绝“三不现象”,为 “持续有效发展,创造百年油田”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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