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查总结范文

2023-04-11

卫生检查总结范文第1篇

自开展秋季卫生检查工作以来,各科室成员大力宣传,建章立制,开展了一系列的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使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区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科室采取了不定期抽查。抽查的项目包含办公环境、食堂区域、印刷厂区域三个方面。

从检查的情况看,在办公环境卫生方面,做得较好的单位有教育局办公室、教科室、工资科等几个科室。科室卫生打扫都比较彻底,不遗漏任何卫生死角,其优点体现在:平时经常检查,严抓卫生死角,不放过任何有漏洞的地方;卫生区域责任到人,提高了卫生区域负责人的高度责任心;通过奖罚措施提高了积极性;注重日常保持。

在食堂卫生方面,做到了食堂人员体检全面,饭食定点供应,饭食干净卫生,使用器具定期消毒,其优点体现在:食堂负责人高度重视,督促监督卫生清洁工作;认真学习一些做得好的单位,对于部分小区域、小环境的卫生彻底整改。

在印刷厂区域方面,其优点体现在:每间印刷室每天都有值日人员;制订相关的奖罚措施,平日注重保持及经常组织人员检查。

通过此次检查工作,各科室对卫生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区教育局将坚持和完善此项活动,切实提高工作要求,在“严、细、实”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落实各项工作,对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环境卫生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环卫工具配备情况进

卫生检查总结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兰教发(2010)30号《关于开展兰州市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证在校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杜绝学校学生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我校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总结上报阶段三阶段,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警钟长呜,长抓不懈。按照上级下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进行了一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排查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校共有学生240余人。有教师食堂1个,无食堂专职人员。针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际,我校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使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事必躬亲。

二、实施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接到上级文件精神以后,召开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安排了四位老师主抓学校教师食堂饮用水安全卫生。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学校教师食堂管理制度,食品原材料采购制度。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任务明确,责任具体。总之,通过本次检查,使学校领导从思想上加

强了认识,分清了职责,明确了要求。

2、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管理。食品无健康证者不得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流动清水洗手,直接接触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食品场所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食堂加工间和操作间在操作期间不准离人。

3、我校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全校师生中广泛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采用红领巾广播站、板报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宣传工作。(2)结合食品卫生安全宣传主题进行主题宣传,开阔视野。学生通过教师讲解健康卫生知识,不仅增长了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养了学生主动实践的能力,而且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培养了学生的合作意识与社会意识,使知识与实践有机进行了整合。(3)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学习与实践。通过《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的课堂教学,使学生对生活卫生、饮食卫生、疾病预防、环境卫生等常识有了更系统的了解,能自觉运用于日常的学习、生活之中,学生收益很大。

搞好《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的备课和课堂教学研究。虽然我校的《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目前都是兼职教学,但是学校加强对备课与上课要求。针对小学阶段食品卫生与心理健康教育课的学习目

标,对授课教师进行培训。教师们能按照学校要求,在授课过程中结合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拘泥与教材,上好每周一次的卫生与心理健康课;组织学生学习、实践,提高自身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为明天能更好地驾驭于生活,创造生活,打下坚实的心理基础。通过课堂教学,学生能主动运用知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坚持按规范流程操作,加工。坚持天天餐饮具洗净、消毒工作,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坚持学校教师食堂加工熟食品留样工作,确保了学校食堂安全卫生,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今后食品卫生工作的重点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杜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保证广大学生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打算:

1、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意识和广大学生的食品卫生知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2、增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日常检查、监督的次数,及时排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服务师生,保障安全,努力营造学校安全、良好的食品卫生环境,不断构建人民满意、安全的和谐校园。

3、继续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巩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果,共同营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校园做

卫生检查总结范文第3篇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

1 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六条 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

第十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法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

(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二、地面部分:

(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 (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

(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 (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 (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臵连墙件的责任人。 (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 (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臵的人员。

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

(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臵或阻车装臵不合格的负责人。

(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 (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

(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

5 (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 (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二、地面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 (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 (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6 (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 (12)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

一、井下部分:

(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

7 (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8 (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 (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臵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

二、地面部分:

(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9 (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臵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 (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

10 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8)焊接施工时,没有及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 (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

(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人监护,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6)高处作业中的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须放在完好的工具袋内,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 (27)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处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高空作业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2)钢结构件及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梯或设臵在钢柱上的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3)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须及时用木板盖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的安全网应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前必须把梯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要时设人员监护,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范围或未设警戒标志的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37)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8)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走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 (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臵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臵安全防护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内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的地下室、沟、井内休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一节 通用细则

第十四条 建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没有贯彻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建工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没有制定或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没有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进

13 行落实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未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各检查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重要场所及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出现错别字及错误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 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的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臵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

14 第三十四条 入井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的;地面施工现场内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品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更改的,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项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条 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员工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15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四十五条 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分管职责等必须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 地面重要建筑物和场所配备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容易积水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及时疏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重罚。

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节 矿井开凿及掘进专业处罚细则

第五十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臵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每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16 第五十一条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一处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五十七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九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17 第六十三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臵,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

第七十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七十一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臵,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

第七十二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措施规定、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根。

第七十四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 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六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

18 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七十八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 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一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八十三条 巷道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八十五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 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19 第八十九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 井筒冻结施工时,夏季气温高于30°C时回收氨时,氨瓶必须放臵在凉棚内或用凉水淋氨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一条 冻结施工完毕后,提前将系统内的氨、油及盐水全部收回后,才能拆除设备及管路,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二条 无论是否回收冻结管,都必须充填冻结孔、冻结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三条 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四条 施工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筒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六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臵。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 20 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重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专业处罚细则 第九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方进行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照矿方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十九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臵、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否则,罚技术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一百零二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等。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改变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否则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

21 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在风机吸风口2米内堆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机电管理人员每月要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风机,保证使用完好,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并在风机管理牌板上做好记录,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臵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筒上不得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破旧

22 风筒不得乱扔乱放,风筒要保持清洁,否则对责任人每项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挂警示标志,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贯通巷道施工时,每次放炮前都必须由当班队长或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臵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

23 道贯通前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检测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偏差较大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室汇报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检查人员检查出来的,对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按措施要求设臵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200

24 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砂箱的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存放场所,必须配臵消防灭火器,装饰材料、油脂涂料、汽油、松香水等要隔离火源,分库存放专人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臵明显标记,消防工具不得随意挪用,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25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

26 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严禁中途逗留,更不得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可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跟班队长或本班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或指定发放点退库,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

27 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由放炮员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严禁留瞎炮。否则,罚爆破工和跟班队长或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个炮眼内使用2个及以上雷管,罚放炮员或装药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装药爆破时耙装机不停电的,短母线、多母线放炮的,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交班时要将爆落的矸石清理到工作面的底板,交接班时要明确告知接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各炮眼的具体位臵和数量。否则,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放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与电缆或电器设备接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随意毁坏火药、雷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个数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棚子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而放炮的,对现场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作业规定装填炮泥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火药库库存爆炸材料超规定、账卡不相符的,

28 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罚现场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罚班长和警戒人各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让没有放炮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帮助制作引药,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节 运输提升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顶车装卸或调车运行时要鸣笛,在最前方的车辆要挂红灯,同时安排人员在前方警戒,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电机车顶车运行,车辆没有全部连接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连车人员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29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机车司机或跟车工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20米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维修人员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跟车工必须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两列车将近会车时,必须在相距50米以外减速、鸣笛,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电机车安全装臵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臵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隙不大于

30 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装运道轨时,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钢丝绳捆扎牢固,并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倒链绑紧。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严禁在运行中摘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

31 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矿车有无问题,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一次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和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时,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工必须及时发出警告,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

(3)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在5-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正常推车时,推车工脚站在道内,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5)多人推多辆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6)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防止碰伤或挤伤。 (7)在把车推到指定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臵(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轨道运输使用的联接装臵不符合以下规定,给予100元罚款。

(1)、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 之间的连接按原设

32 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臵不够长时,可以使用连接杆,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严禁长材车直接与设备车、电缆车连接。

(2)、斜巷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合格的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圆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且提升重量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当提升材料或设备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时,严禁提升或下放车辆,信号把钩工必须向值班队长汇报,制定专项措施并报批。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维护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及连接装臵,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33 第二百零一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耙矸机后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臵;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在上平台加装阻车器。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斜巷上端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按规定留有安全系数。否则,罚主管队长3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要统一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组合电铃或语音信号,否则,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每条斜巷内每隔30米设臵一个红灯信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零七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不得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3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安装地滚、地滚不转,钢丝绳严重磨地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斜巷“一坡三档”要设臵管理牌板,明确责任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的巷道,轨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辊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在顶板变化大的地点要装设长托辊,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标吊筒提升和提升人员用吊桶不使用保险绳的,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臵不对的,提升速度超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吊桶每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立井上下平行作业吊盘不采取严密封堵措施的,对跟班班长或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500元:

(1)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35 (2)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3)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4)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5)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臵。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二百二十条 天轮平台不安装过卷设施或有过卷设施不用的,长绳大抓稳车需安装过卷和远控而未安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立井施工人员上下井不系保险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钢丝绳接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

36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生根固定时,必须上齐所有的压绳板并紧固压板螺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相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5圈,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钢丝绳插接使用时,插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严禁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钢丝绳,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使用必须使用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第二百三十条 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3)专为无极绳绞车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第二百三十一条 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

37 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或检查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口与绞车司机台未装直通电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把钩工要认真检查出入罐笼易脱落的零部件,装车是否牢固。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大件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派人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升降长材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如在吊盘上作业,必须通知吊盘作业人员),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5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信号工和绞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绞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38 第二百四十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绞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岗位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 把钩工接班首先要检查钩头、连接装臵以及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臵独立的信号装臵。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3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小绞车(11.4-40kw)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地锚固定,但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地滚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个。

第二百五十条 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时不应与巷帮碰触,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百五十一条小绞车保险闸闸带磨损超过1/3,厚度小于8mm,无护身板的;四压两戗基础不符合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采用回柱绞车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平巷车场使用小绞车反向拉车时,回头滑轮不得挂在棚腿或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装机的,上下山迎头牵移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对责任人罚

40 款5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所有保险杠、阻车器等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操作,按规定的距离升起或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臵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节 机电专业处罚细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井下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违者罚款500元。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开关未停电,手把未打到零位闭锁,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达不到此要求

41 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发放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设备防爆开关不按要求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台罚款。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井下及地面有特殊要求场所,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按失爆规定重罚。

第二百七十条 127伏手持式电钻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平巷站在矿车上作业时,矿车不用木楔掩车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矿井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等本安型供电电缆露出导线,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二百七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42 第二百七十五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井筒淋水较大时,可根据情况选择)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每处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并按矿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井下闲臵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臵缺挡板、密封圈,每台罚负责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在用闲臵喇叭嘴不用合格的挡板封堵的,电缆与密封圈之间包扎他物者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井下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1)接地装臵不合格,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臵无防松垫圈等。

(2)开关内保护装臵整定不合格;

43 (3)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4)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工作面放炮时没有把电气设备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罚责任人100元,对于放炮崩坏设备者加倍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井下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没有MA标志牌的,每台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扒矸机没有防护拦,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上下山巷道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卡轨器或钢丝绳),不使用支腿,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扒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和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跟班队长或班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绞车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罚司机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绞车电气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 绞车司机擅自调整制动闸,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大型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 44 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停送电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臵强行送电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的运行记录进行造假,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电气设备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熔断器用铜、铁、铝丝代替的,责任者,每台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条电缆盘圈或盘“8”字型的带电电缆的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 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管路,造成机电设备毁坏的,给予500元/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井筒电缆除外),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

45 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压风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机械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的,对责任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百零九条 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如砼机械、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焊接设备、铁件加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以及水泵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

46 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损坏带电电缆(包括信号电缆),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较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地点,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处罚主管队长5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否则,每台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重要要害场所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三百二十条 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47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臵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地面设备防雷装臵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电焊手把损坏、不带防护面罩,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高空及吊装作业时设臵专人传递信号,信号必须统

一、明确,其他人员要服从指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500元,并落实责任人:

(1)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臵不齐全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保护装臵不起作用,无法正常工作;

(4)特种设备不定期年检;检修、运行记录不全;特种设备运行有隐患不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 48 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的,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站在吊装件正下方操作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在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在吊臂工作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并由专(兼)职安全人员监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否则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设备起吊时,吊点应按技术资料指定部位进行起吊,如无据可查,应时吊点设在质心以上且不得损坏设备。

第三百三十二条 使用行吊吊运物件时直接跨越人员上方或不按高度吊运,以及吊装材料及构件时,歪拉斜吊、超载吊装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进行检修或拆装时,轴起吊后,必须将倒链的链子打结保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拆装配件时应用铜棒、木棒或橡皮锤进行敲打,不得用大锤敲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严禁在精加工面,传动轴上捆扎千斤顶或撬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设备组装或就位对孔时,严禁用手插入连接面或用手去摸螺栓孔,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未关门加锁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三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或上板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九条 构件安装好后,必须检查连接质量,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才能松钩或拆除临时固定工器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9

第七节 矿井水文地质及钻探专业处罚细则

第三百四十条 会同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各类水文地质台帐、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并及时填绘修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百四十一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专业人员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受水威胁的矿井地区,各单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工作面或立井施工需注浆时,严格按技术措施和矿方及监理单位批复内容执行,不按技术措施内容而私自进行施工的,对主管队长罚款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立井采用冻结法施工时,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否则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臵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变电所、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卫生检查总结范文第4篇

公司本自2月16日开始正始投产,至今生产已趋于连续化,根据省及潍坊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于2009年3月2日下午进行全公司安全卫生检查,望各部门及时准备,排除隐患,认真清理好本部门及本部门卫生区的卫生,以实际行动迎接公司此次安全卫生检查。

本通知传送部门:办公室、财务、销售、传达、合成、烘干、实验室、仓库。

届时检查人员:马厚民、谢玉洁、杨建强、谢长海、冯春红、陈凤菊及合成、烘干人员。

总经理:

青州市同盛建材有限公司

卫生检查总结范文第5篇

1、 寝室走廊责任区域干净,无垃圾,窗台无乱摆现象,门和窗上无乱挂、

乱贴的现象。

2、 按要求贴有《学生寝室值日表》,其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3、 门、窗、玻璃、干净,无灰尘。

4、 卫生工具干净且摆放整齐,拖把放卫生间。

5、 书桌整洁、干净且书柜内书籍摆放整齐有序,凳子放于书桌下,桌、凳

上无杂物。

6、 被子叠放整齐,摆放有序,铺面平整,床上无衣物、书籍等现象,床架

上无搭挂衣物等现象。

7、 箱子摆放箱架上,无脏痕,杂物覆盖,摆放成一条直线。

8、 鞋子摆放在鞋架上或床下,摆放方向一致,成一条直线。

9、 地面干净,无垃圾,烟头,痰迹,积水,杂物等。

10、 水房内桶,脸盆,暖壶,毛巾,漱口杯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且水槽、

窗户干净,衣物悬挂整齐。

11、 厕所内干净,无乱放,乱挂,杂物等现象。

12、 整体布局合理,无乱挂,乱贴,乱刻乱订等现象,室内无异味,寝室成

员的态度。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卫生成绩降等级处理:

1、寝室门上未按要求张贴《学生寝室值日表》,学生寝室值日表无值日制度,表上有乱涂乱画现象。

2、室内有乱挂,乱贴的现象,水房,厕所,窗台,防护网晾晒拖把,鞋子,袜子等现象。

3、窗台上有鞋物,走廊摆放鞋物等,门前走廊围栏上摆放花盆等。

4、书柜,床铺,水房未整理。

三、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宿舍,卫生成绩直接打“D”,并通报批评:

1、寝室未打扫,内务未整理,水房厕所非常脏,门口垃圾成堆。

2、窗帘紧闭导致无法检查或未交钥匙导致无法检查的。

3、发现有赌博、抽烟、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纪情况。

5、

7、8节有课的要在寝室门上贴上纸条说明,如未说明,并窗帘紧闭直接做打D处理。

6、寝室内有烟头(若≥1个,直接做“D”处理)。

备注:

1、对阻挠或威胁检查人员和关闭窗帘逃避检查的寝室一律给予最低等级。

2、在张家界实习的班级寝室卫生也要及时打扫及检查,并加以保持。(下午班实习的班级或寝室需在院生活部检查当天中午把卫生搞好、我们在中午12.30检查),各系生活部在星期四之前将该系所有实习班级、寝室统计交到院生活部。其它没有实习的班级、寝室检查时间不变。

3、检查时若因上课锁门,则忽略水房,其余按标准实行检查。

4、在外地实习的班级走之前必须把寝室卫生打扫干净,否则一律给予最低等级。

本规定自2012年04月18日起执行

附:

检查人员需注意

大一检查标准:

1、 干净、整齐、按制度标准进行打A等级、(如有1处轻

微但不影响整体的可以给予A等级)。

2、 如有1—2处,没按标准执行的给予打B等级,(例窗台

水房有鞋给予打B处理)

3、 如有3—4处或4处以上,整体看起来很脏的给予打C

等级。

4、

7、8节有课则直接忽略水房,透过窗户检查,如有窗帘

紧闭着,直接给予打D处理(实习、

7、8节有课的必须

在门上贴上纸条注明,否则造成检查失误情况后果自

负)。

5、 如有发现逃避检查而故意弄虚作假的寝室直接给予打D

处理。

6、 未打扫寝室直接给予打D处理。

大二检查标准:

由于东西比较多,可轻微降低标准

1、 如有2处做的欠缺可以根据情况打分,整体干净整齐给予打A等级,(例书柜有轻微的乱,鞋摆放轻微不齐现象)

给予A等级。

2、 如有3处欠缺的给予打B处理(例、水房脏、地面、书

柜很乱、衣服乱挂、床上衣物太多乱堆、鞋很乱、窗户不

干净、窗台、水房有鞋给予打B处理).

3、 如有4处或 4处以上的直接给予打C处理。

4、 对于未打扫的

7、8节有课的没注明并窗帘紧闭寝室直接给予打D处理。

院生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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