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2023-11-05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1篇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深入, 人们在互联网上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转载他人的作品是否涉及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果作品是自己的, 如何监控别人的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外国人的侵害, 又应该找什么部门去监管?如果下载别人的资料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话, 那网络又如何实现资源的共享?这些种种的问题都告诉我们,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并且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1.1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未经作者许可, 任意上传他人的作品、窜改他人的作品, 包括文字、图片、音乐等多种形式的作品;抄袭他人的作品, 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作品上网是作品传播的一种新方式, 作品的数字化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作品载体形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 被告未经允许将原告作品上载到网际网络上, 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的报酬权。

1.2 非法链接

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 当作自己网站运营的一部分, 或者以商业为目的, 侵入到他人服务器, 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2]2010年7月, 国家电子商务协会对外公布了一批网络违法医疗广告, 其中不乏像搜狐、网易这样的大型知名网站也提供有非法网络链接。在搜狐网健康频道, 只要点击“高血脂、高血压新突破”、“气管炎、哮喘全新突破”、“我国治肿瘤获重大突破”等文字链接, 就能进入打着医疗机构名义兜售“神丹妙药”的网页、网站。而这些网站提供的全部都是虚假的信息:虚构编造广告审查批号、兜售假药等等, 严重欺诈、坑害消费者。

1.3 流氓软件

流氓软件主要是跟随一些下载量大的网站或软件, 在用户不在意的情况下强行或者隐蔽的装入用户电脑, 从而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弹出广告、强制用户链接到特定的内容也是现在网上司空见惯的事。据《安全报告》透露, 某国内网站借助流氓软件偷换用户的首页, 在短短两个半月里全球排名从零上升到前500位。

1.4 恶意抢注域名

域名在网络上能起到类似商标的作用, 注册人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特别是一些著名企业已形成品牌效应的词语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 然后向商标所有者或是该商标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通过其他形式转让, 或是通过故意制造混淆, 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该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网上地址从而谋取暴利, 使得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2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2.1 调查取证难度大

网络上的资源异常庞大, 其真实性和时效性都有待考证, 一旦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就必须要经过调查取证这个环节, 很有可能, 当时的网页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更改, 那么取得有效的证据相当困难。

2.2 地域不局限

有了互联网, 全世界可谓真正的连通了起来, 信息也实现了真正的“无国界”, 这对于资源的获取和共享是十分便捷的, 但是无形之中却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了不小的困难, 有的侵权案件甚至涉及到国际仲裁机构的组织与协调, 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现在面临的一个难题。

2.3 专有性淡化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专有性, 属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但是进入了互联网之后, 这种专有性变得淡化了很多,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破译密码获得私有资料, 知识产权不再“专属于我”。

2.4 极易复制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 所有的信息在计算机中都以二进制0和1的形态出现, 这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变得异常容易, 而且能够做到与原版丝毫不差, 这就大大增加了非法复制非法窜改被保护对象的可能性。

3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与措施

目前, 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事件不断发生, 要减少最终杜绝这些侵权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

3.1 加强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培养公民保护自己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

加强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培养公民保护自己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 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任务, 目前已经有部分企业与高校专门开设知识产权的课程, 通过这类课程的学习, 使得我国公民能够进一步的知法、懂法、守法。

3.2 建立健全关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加强法制建设

2005年4月30日, 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同年5月30日正式实施;2006年7月1日,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2006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 都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逐步完善。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不断更新、互联网新事物的不断出现, 现行的这些法律条例仍然不能满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要求, 因此需要根据目前状况, 制定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 明确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 并且能够定期把新出现的媒体对象纳入其中。制定保护的法律法规, 制裁侵权行为, 并能够严格执行,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3.3 利用技术手段防止侵权行为

现有的手段有:防火墙技术、智能识别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数字指纹技术等。早在1998年, IBM和NEC两家公司就将各自的“水印技术”集成合并, 共同为DVD制订了第一个版权保护标准。若能够将这些单一的技术很好的结合起来, 再加上能够研究出更新更有效的保护技术, 那么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容易得多。

3.4 加快培养网络管理的专门性人才

网络管理人才是整个网络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要搞好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网络知识、高超的网络应用技术, 还需要懂得法律, 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法, 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才能保障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3.5 学习国外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好的经验

关于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外比中国要早几十年, 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丰富的案例和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若能够“取其精华”, 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将走的更快更好。

4 结语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但又很紧迫的工程, 我们除了依靠法律之外, 还必须从多个方面共同保护起网络上信息的知识产权, 让我国的网络可以长久的健康的良好的发展下去。

摘要: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和广泛普及,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任务。本文就目前网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网络,保护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教材[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2篇

摘要:通过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品”两者的法律含义和关系,“外观设计”应属“实用艺术品”中具有新颖性的那部分。剖析了我国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法律保护框架及立法缺陷,探讨了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设想。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提出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实务策略。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艺术性;实用性;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

作者简介:林逸,福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

1 实用艺术品及相关概念

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the Applied Art)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过程。《伯尔尼公约》1886年的最初文本没有将之作为客体,1908年的柏林文本将之作为一种“可保护”客体,而不是“必保护”客体,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才将它明文列为受保护的作品形式。根据《伯尔尼公约指南》的解释,公约使用这一一般性术语来概括各类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设计,包括小摆设、珠宝、金银制品、家具、墙纸、装饰品、衣物等,但授权各国自行决定对其保护的程度和条件,其最短保护期必须为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由于各国据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和保护水平不一。《伯尔尼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增加了一“互惠”规定,以协调其国际保护中的差异,即如果某成员国的法律把“工业外观设计和模型”单独专门保护,那么其他成员国(将其作为一般艺术作品受版权法的保护)也只给予其在来源国类似的保护。但如果该国对于工业外观设计和模型并不给予专门保护,则应将这些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版权法与邻接权法词汇》对实用艺术品所下的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制品还是工业制品。”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从其具体特征而言,一般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

实用性指该物品具有使用价值,而不是单纯的仅具有观赏收藏价值。王泽鉴先生认为:“使用指依物的用法,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以供生活需要而言。”艺术性应指具有一定的观赏或欣赏价值,能给人带来某种精神上的享受或愉悦感。由于人们对艺术理解及鉴赏力的不同,所以对艺术性的判定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主要体现在其独创性上,只要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就应当认定为具有艺术性。实用艺术品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比如艺术台灯,这也是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的主要区别所在。

一般来说,实用艺术作品包括两种类型,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和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前者是原本不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但后来被应用到实用物品之上的艺术作品。典型的情形是:先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然后再将其应用于某一产品上。比如挂历,实质就一幅美术作品用在日常的日历上,带图案的地毯、床单、脸盆、茶壶等,无非是绘画作品与实用品的结合,二者既可结合而成实用艺术品,又可分别独立存在;后者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即非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雕刻精美的花瓶、烟灰缸,造型优美的家具、茶壶等其雕刻、造型等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融为一体、不可分离。

工业外观设计也具备三个条件富于美感、应用于工业、新颖。对应比较,“实用性”可相对于“应用于工业”“艺术性”可对应“富于美感”,关键就是“新颖”不可相对于“独创性”。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新颖”是要求与其他设计相区别,不能雷同,甚至现在的国际立法趋势是排除“相似性”。而“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并不排除偶然的雷同,只要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就应当保护。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实用艺术品之列。因此焦点在于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可分离且不具新颖性的实用艺术品。

2 知识产权保护

(1)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中可纳入著作权的对象为与实用性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实用艺术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的合并部分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正是这种产权界定的结果。就一件包括体现为实用艺术品的产品而言,当该产品服务于实用功能的“思想”与富有美感的外形“表达”密不可分时,或者当这种功能或思想仅有一种或极具有限的几种表达可供选择时,若以著作权保护这一惟一或有限的表达,则等于在事实上保护了该产品的功能或思想,而这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及立法宗旨。因此,当实用艺术品的思想或功能与表达重叠合并时,著作权法不仅不保护思想或功能,也不保护表达。

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是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应当允许认为自己的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这一阶段,法官应当就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的有效性做出决定。该决定的做出,与其说是基于实用艺术品是否具备“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不如说是基于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 因此,独创性的认定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对于上述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部分,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分别给予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也就是著作权保护其艺术部分的同时其作为一个整体还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比如一件美术作品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从美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如果将该件美术作品用于某一产品上,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获得了授权,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了,只是意味着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了,但用于该产品上的那件美术作品仍然应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继续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两种权利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著作权的期限比外观设计专利权要长,但不能禁止他人独立创作出雷同的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相同的专利产品,但法律的保护期限比著作权短。双重保护意味着,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过了十年的保护期,但在十年之后还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他人在十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则同时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过后,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间内擅自复制原本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美术要素(颜色,形状,图案等形式),要负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这种保护的模式虽然没有造成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冲突,很显然这种模式使实用艺术品享有比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艺术作品都更强的保护力度,考虑到实用艺术品本身的性质和价值,这种保护模式有过度之嫌。

(2)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且具有新颖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实际上属于工业外观设计。可以外观设计专利对此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指出:“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这表明: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式样,强调的是产品的外观,受专利法保护的也是产品的外表(即外观设计)。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相片所反映的内容为限。判断侵权与否,只要使用的外形与图片或相片反映的内容相似或相同,就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产品本身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同样的外观设计如果用于《专利外观设计分类表》上不同类别的产品是完全合法的。如果设计人在产品已经投放市场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可以得到该外观设计的权利证明,但是这将是一个有瑕疵的权利。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会因为对方当事人举证而无效。所以,如果设计人希望通过外观设计得到保护,就要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其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类别中进行外观专利申请。

(3)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且不具有新颖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该款规定。也就是说,用于工业制品的美术作品仍按一般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50年。对于中国本国国民创作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如何保护?在目前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将中国国民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则只能享有10年的保护期限,低于国际公约25年的标准。而如果将美术作品为其提供著作权保护,其结果会造成中国国民的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而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创作完成后的25年,这样就会导致在我国对外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水平比我国国民享受的待遇要低,对外国人的保护就从超国民待遇(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而对中国国民的实用艺作品不保护)转变为了低国民待遇,这违背了《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所以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这两种保护模式都是不全的。

国际公约已经指出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保护期限而并没有强求保护的方式,对此可以考虑单行专门立法:(1)对实用艺术品登记,以此区别于作品。(2)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可规定为25年。(3)对实用艺术品中符合外观设计条件的可以受到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可以当然的成为实用艺术品,在专利有效期满后可以继续以实用艺术品施以保护。实用艺术品不一定要或不一定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外观设计申请之后至授权之前的一段时间,权利人可以以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自己的权利,以避免这一特定阶段法律保护上的真空。(4)实用艺术品的商标权保护。 实用艺术品作为进入流通领域后一旦成为商品就具备了申请注册商标的基础条件。商标作为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商标权。实用艺术品若通过商标进行保护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商标也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在先权利人需要在其生产的产品所涉及的所有类别中进行注册才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

虽然商标权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只有十年。但是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之处在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所以如果一个品牌(图形、文字)需要长期使用,理论上将商标保护的期限可以无限的延长。对实用艺术品进行商标保护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并且在维权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任自力.曹文泽 著作权法/原理·规则·案例 [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丁丽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5,(3).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

[5]周佩.“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J]. 外交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2.

[6]Valerie V?Flugge:Works of Applied Art: An Expans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November,1982.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8号)精神,推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厅将于近期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答题活动(以下简称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

二、竞赛时间

2011年6月24日-2011年6月30日。

三、竞赛方式

本次竞赛实行开卷答题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印制试卷, 自行组织答题。

四、竞赛组织

省厅负责竞赛的统筹指导工作,并负责组织厅机关、驻厅单位的竞赛活动。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具体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竞赛活动。

五、竞赛须知

(一)试题刊登在6月24日的《中国交通报〃山西交通》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交通法制栏目中。

(二)参考书目及资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李盛霖部长、政策法规司何建中司长、公路局李华局长等有关领导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解读和相关讲话。

(三)竞赛试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阅卷,并根据竞赛成绩进行评比表彰,评比表彰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六、有关要求

(一)本次竞赛是省厅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推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的深入开展。

(二)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在认真学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深入思考,独立答题,达到以赛促学、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各组织单位于2011年7月2日前将组织知识竞赛答题活动情况汇总上报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吉燕峰陈星

联系电话:0351-4663013466301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

姓名:单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1.5分,共30分)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的领导,依法履行。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工作。

4.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

5.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公路、公路用地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6.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

于。

7.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公告。

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

9.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的原则分担。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

挡,不得妨碍。

11. 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米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2.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13. 禁止在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米,下游米范围内采砂。

14.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15.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或者系缆。

16.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

17. 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18.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

20.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2011年7月5日,原平公路段对李某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告知张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申请行政复议。

A、原平市人民政府B、忻州公路分局C、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D、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或山西省人民政府

2.国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A、10米B、20米C、30米D、50米

3.某收费公路桥梁在桥梁检测时发现,桥梁载荷由55吨下降为30吨,()应当及时变更限载标志。

A、公路管理机构B、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C、省交通运输厅D、当地治超办

4.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审批机关是()。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B、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纠风办

C、省级人民政府D、国家交通运输部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的单位是()。

A、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B、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C、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治超办D、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公路行道树砍伐更新的许可机关是()。

A、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C、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D、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

7、依法负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超限车辆出场(站)义务的单位是()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政府治超办

C、乡镇人民政府

D、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人或经营人

8、赵某驾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但未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后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错误的是()

A、调查取证B、罚款1500元

C、扣留该机动车D、责令改正

9、李某擅自挖掘公路用地,公路管理机构对李某实施的处罚,下列正确的是()

A、罚款3.5万元B、处以路产损失5倍罚款

C、没收施工工具D、罚款1.5万元

10、下列公路中,不属于财政预算解决养护经费的是()

A、专用公路B、农村公路

C、国道中的三级公路D、省道中的三级公路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哪五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从哪四个方面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3.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应当如何办理?

四、论述题(共20分)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4篇

上课的时候,老师让我们看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主要是从中国的很多商标被国外提前注册方面来讲的,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少林寺这个商标,在我们的意识里可能会觉得这不是应该的吗。少林寺当然是我们的商标啊,但是现在少林寺去国外表演的时候,却要面临与别国商量是否能用的尴尬,之前的端午被韩国抢先注册,甚至我们大家最喜欢的四大名著也要被日本注册了,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中国的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很多人的不重视,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国外被抢注。还有,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在企业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往往被中国企业所忽视。近年来,不断有中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案例发生,涉及食品、药品、电器、化工、等众多行业,这不仅给中国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其深层次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商业竞争无异于战争,而对于战争,古人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事实上,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致中和”、“同仁堂”等老字号在德国、日本等国被抢注,为了拿回商标,这些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又如海信“HISENSE”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海信不得不放弃该商标,而在欧洲市场启用备用商标,这也使得海信遭受重创。 因此,如果在市场策划上已经选定或者预备选定进入某些国家和区域,则最好再进入市场之前就开始进行商标注册工作。因为,商标注册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如果等进入市场之后再进行商标注册,很有可能错失良机,从而不能使商标得到很好的保护。不得不说,“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指引策略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

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根据我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第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第二,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第三,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签约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现有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和形成的,因而侧重点是保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垄断追求高额利润,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我国采用引进新技术,对整个发展中国家都不利。第四,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五,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第五。特别是针对国外注册中国商标的问题,中国政府和有关的部门应该加强警惕,健全法律机制,避免类似的事件持续发生。这是中国人的损失,作为中国人,我们无不感到心痛。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第5篇

(一)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无形财富。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技术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主体,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工作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因此, 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工作是推动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据核心地位, 战略作用不可替代, 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整体战略的重要依托和坚强保障。

(二)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主动的需要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是依法保护企业技术、产品等创新研发成果, 降低生产成本, 增加产品吸引力, 使企业赢得市场主动权, 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从而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知识经济时代, 技术竞争和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明显,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多少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优势, 打造自主品牌的重要基础, 所以, 必须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帮助企业获得核心竞争能力的需要

企业依法获得的发明专利、著作版权、注册商标、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特有品牌等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是企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战略性生产要素、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 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甚至形成垄断优势, 可以极大的提升企业的资产价值。因此, 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手段从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和转化等环节加强保护和利用, 使其特有的优势真正成为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

(四)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成为我国企业突破国外企业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封锁, 获得市场主动权, 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要发展世界贸易, 就要积极提升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重视专利技术的认证保护工作, 强化知识产权利用和转化, 依托独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并依法参与相关知识产权诉讼工作。

(五)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

企业只有提高自主创新研发能力, 才能彻底摆脱依靠模仿、引进技术为主的被动局面, 通过拥有核心技术, 实现由“制造”逐步向“智造”、“创造”的过渡, 提升产业层次结构。所以,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并实施依法保护工作, 是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调整产业机构, 实现转型升级, 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问题, 实现跨越式发展、创新性发展的有力抓手。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一) 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概念不清, 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

比较而言, 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普通民众和企业员工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法定程序等问题知之甚少。企业甚至为了最求眼前利益不愿投入人力财力进行技术的自主创新研发, 不惜铤而走险进行模仿、盗版和假冒, 侵权行为给企业发展带来法律风险。个别企业不注重集体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 核心研发人员将关键技术进行剽窃、泄密等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被别人恶意抢注后实际拥有者成为被告。

(二)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发

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案件呈多发趋势与大多数企业, 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关。部分企业对科研人员缺乏必要的奖励和制约机制, 甚至不签署保密协议, 一旦出现人为原因导致企业核心技术被窃取、商业机密被泄露等知识产权别侵害事件, 企业就会因为缺乏有效证据、缺乏判断能力、缺乏依法维权本领而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因缺少专人管理和经费投入, 使已注册的专利和商标等因不及时缴费、续展等原因而导致知识产权失效, 损失竞争优势。

(三) 法律惩处侵权行为力度不强, 法律维权耗时长成本高

当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 侵权者的经济赔偿金额远远低于侵权行为收益所得, 或者收益远大于风险时, 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惩戒威慑作用。很多企业发现知识产权被侵害而严重影响自身经济发展甚至造成巨大利益损失时, 也会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往往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裁定难, 甚至会出现赢了官司仍然输了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情况, 使企业对依法维权失去应有的信心。企业依法维权难也打击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企业创新发展动力。

(四) 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欠缺, 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匮乏

知识产权工作一般由专利、版权、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交叉管理, 容易出现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工作效率低、管理、不到位现象, 甚至出现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而不知道到哪投诉问题, 容易延误最佳维权时机和错过证据搜集、案件调处的最佳时机。执法部门容易忽视对县乡村的检查, 出现监管真空和打击不力问题, 大量抄袭、复制、假冒产品的出现, 对一些知名品牌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企业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队伍也相对匮乏, 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五)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需完善, 立法过程仍需加强管理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上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 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起到了良好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作用, 对侵权行为给予有效打击, 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新科技新产品不断出现, 知识产权类别越来越多, 侵权行为手段也越来越复杂, 知识产权立法还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立法过程中企业经营者、企业科研人员、各类行政执法主体、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群体的参与范围还不够广泛, 立法过程透明度还需加强。

三、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 企业要主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积极参与法治化社会建设, 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自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明确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 尊重知识产权, 诚信经营管理,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坚决不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鼓励技术创新, 及时合法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 要及时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

有法可依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从国家层面要注意与世界接轨, 及时对已有法律进行修正完善, 要充分考虑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要, 为企业提供和谐、规范、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级地方立法机构也应该结合当地实际, 尽快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 尤其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保护创新成果。

(三) 优化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管理能力

各地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机构改革整体规划, 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改革, 整合优化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 明确责任主体, 增加人员编制, 重点解决好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问题。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好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法院、公安等社会各界的合力作用。建立侵权案件联动联办机制, 扫除知识产权异地办案的地域障碍。

(四)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

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涉及专业广、技术指标复杂, 给法律保护和司法鉴定带来巨大的技术性挑战。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的审判法庭, 增强专业化人员配备, 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定期组织产权相关专业从业人员、法律专家学者等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培训, 提高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知识产权成果鉴定确认专家人才库, 为司法鉴定提供权威意见建议。

(五)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于收益, 就会使侵权行为多发频发。因此, 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上限, 加大处罚力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现有法律, 出台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明确对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责任人实施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认定条件和处罚标准。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强化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摘要:世界经济呈现全球化趋势, 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新常态, 加强企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保护发明者的荣誉感、自豪感, 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但随之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 市场竞争越发激烈, 企业知识权被侵害的案例也明显增多, 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扰乱了市场法治秩序。面对新问题新考验, 广泛宣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瞄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拿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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