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范文

2023-10-17

烟草专卖范文第1篇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汪清县局围绕省、州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托“净土行动”,我们着力抓好“卷烟、烟叶”两个市场的经营秩序,以巩固亮点、强化要点,维护起点、落实重点,巩固基层创建,抓好两项创新工作,强化队伍建设,作为去年专卖管理工作思路,延展专卖强势管理。

1、巩固亮点,强化要点发挥创新管理优势。在专卖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继续推行和完善市场监管“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法,并逐渐从“塑形”向“重果”转变,结合去年专卖管理工作新要求、新标准,

不断补充工作内容、巩固工作环节,强化细节管理、流程管理、质量管理。 一是完善表单内容,提高执行力。《日常工作纪实表》、《信息反馈处理单》,作为日常痕迹化管理的基础信息,即是工作质量的保证,又是工作效果的体现。围绕工作重点,在《日常工作纪实表》又增加了三项监管内容,上调了四项监管标准,保证日常监管重心突出;重新设计了《信息反馈处理单》的表样,补充了《反馈及处理信息明细汇总表》,使三员联动监管工作,流程更加清晰,程序更加简约、内容更加明确。同时,增设了回访监管内容,实施后续查效,要求谁反馈、谁跟踪,谁处理、谁负责,保证每条反馈信息,都要处理有果、落地有声。记录表单的进一步完善,确保专卖日常监管更加有序,开展工作更有支撑。

二是延续证前管理,提高含金量。继续落实证前管理程序,不断改进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水平,提高证前培训质量。去

年,我们又延伸开展培训,将已入网商户有计划、有步骤地也纳入培训范围,全年开设培训班9期,受训新增商户151户,原入网商户118户,签定守法经营协议书151份,证前培训率达到100%;严格落实“1+1”卷烟零售终端管理办法,共处置一次性违规经营户14户,4户警告,10户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3户无证商户给予了取缔,确保了许可证的严肃性。

维护起点、落实重点,保持打假高压态势。抓好“卷烟、烟叶”两个市场经营秩序,是专卖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着重点。对此,我们不断加大力度、扩通渠道、强化措施、保持打假高压态势。

一是全面落实“净土行动”。通过“四摸清”排查,对全县商户的店面信息、业主信息、卷烟柜台、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全部进行影像采集,统一保存登记;通过集中打击,重点对名烟名酒商店、特业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协助上级部门破获了一起标值9万多元的

非法经营卷烟案件;通过联合整治,与工商部门,分两次对无证商户进行了集中清理行动,取缔无证商户8户,对1户符合办证条件的商户办理许可证。联合公安部门,先后破获案件4起,查处非法生产卷烟万支、标值万元,查处非法生产烟砖27块、烟丝9包、标值万元。截获了一起非法运输卷烟案件,当场查获了标值万元的非法运输卷烟。 二是深入抓好烟叶监管。汪清县作为延边烟叶产区,又与黑龙江省接壤,烟叶市场监管形势比较复杂,烟叶收购期间,我们坚持提前准备、提前入手、提前防控。去年8月份,由我局牵头,邀请各烟叶产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公安部门负责人、烟叶生产管理部领导共同召开了烟叶监管专题工作会议,并成立了维护烟叶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组,发挥工作合力,共同加大了烟叶收购管理的检查和监控力度。三个多月来,全体专卖稽查人员,放弃了所有假期,对烟叶生产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实施全天侯蹲守监控,

密切关注烟叶流向,坚决禁止烟叶外流,保证产区内烟叶全部收购。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服务,公布举报电话,推进烟农互相监督机制,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线索,破获非法收购烟叶案件。去年,查获无证运输案件2起、非法收购烟叶案件1起,3起案件共查获非法收购烟叶29200斤。

3、巩固基层创建,抓好两项创新工作,突出亮点广受好评。按照两个基层创建标准要求,在认真总结、潜心积累创建经验,一如既往的完成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去年,我们提出了“三创三提升”的创建工作思路,并着力在自选动作上想方法、下工夫。 一是推广亮化模式,实现终端建设新成果,为巩固基层创建夯实基础。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实践,去年,汪清县局亮化柜台服务工程实现了终端建设的丰硕成果,全县更换了新版摆放槽和卷烟柜台客户共737户,占全县客户的60%,其中汪清镇内客户490户,亮化普及率达

到%,零售终端建设水平有了显著提升,通过亮化柜台活动,使我们对终端建设更加具体化,使服务工作更加流程化、制度化。在日常服务中,对发现有公开摆放假私卷烟现象,及时信息互动,提高了三员协助管理能力;同时,亮化柜台活动促进了各线服务人员注重细节服务、个性服务,形成了主动为客户想事、帮客户做事的工作作风,有效提高了客户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真正实现了亮化柜台的有效落地,为巩固基层创建夯实了基础。

二是创新电子监控,搭建终端管理新平台,为创建优秀县级局再增亮点。优秀县级局工创建作以来,我们结合省、州局工作思路,不断创新管理措施,努力构建优质实用的零售终端管理平台。去年,结合净土行动”摸底排查阶段取得的信息成果,依托当前运行的地理信息系统、v3营销系统和内部专卖监管系统三大资源,建立了“汪清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终端电子监管系统”。通过设置“档

案信息、销量分析、结构分析、热点分析、客户分布、无证商户”六个模块,丰富了监管手段,提高了监管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

强化专卖队伍建设,提高专卖队伍执法能力,打造高素质的专卖队伍。去年,汪清县局将真假烟鉴别、案卷制作、法规法条等业务培训内容分设课题,分别选设素质相应、能力相当、学识相符的人员作为课题研究责任人,通过下达任务,施加压力,让有能力的员工凸显出来,通过自主研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带动其他人一起学习,营造比学习、比技能的学习氛围,形成了“点带面”的培训模式,取得了显著效果。

在去年全州专卖管理人员岗位技能竞赛活动中,汪清县局荣获团体第一名的好成绩,连续三年获此殊荣。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打算:

按照全省专卖工作会议精神和今天工作会议的要求,下一步专卖管理工作,我局将围绕省局“1346”发展战略目标任

务,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全力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为“两烟”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断丰富监管措施,扩通打假、打私渠道,充分发挥日常考核作用,不断提高市场净化率。 二是全力开展“整治规范卷烟销售大户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巩固前期打假成果。充分利用电子监控系统,掌握大户基本信息,实现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的有机统一。同时拓展信息来源,与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紧密沟通。 三是全力推进内部监管工作,保证日常监管、定期监管工作不缺项、不落空。强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质量,严格实施“零容忍,保证卷烟经营“三个百分之百”。

四是全力巩固创新工作,不断夯实创优基础。,我们要延续好的工作势头,深入总结,使“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法,卷烟电子监管系统保持与时俱进、不断精进的运行状况。 电子监管系统,已纳入到日常监管程序

中,我们要坚持日查询、周对比、月分析,结合“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法,相互补充、相互支撑;要不断完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将使用情况、掌握程度、运行质量均作为考核指标项目,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真正把电子监管系统形成痕迹化管理、规范化操作、制度化约束、常态化运行的日常管理操作程序。 五是全力提高专卖队伍建设水平,努力打造“四手”人才。队伍建设目标是努力打造一支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努力培养出一名以上“四手”人才。 一是要丰富内容、综合提升。在培训内容上,注重实用性、富于创造性。要突出从员工的表达能力、业务能力和执行能力方面实施培训,有效利用好当前岗位技能培训教材,抱着从实际发出,增长技能、掌握本领、解决问题的角度开展真学、真练,力戒搞形式,做表面文章。同时,根据每个人的不足力求针对性,让擅长表达的员工通业务,让精通业务的员工重执行,让注重执行的员工

烟草专卖范文第2篇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 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做出决定。

烟草专卖范文第3篇

我就是这样一个喜欢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细节做起挑战,不断超越自我,工夫不负有心人,在我的不懈努力下,,我所服务区域的卷烟销售总量达1116箱,创历史新高,完成了年计划任务1066箱的105.3%,一二类烟超额171%,三类烟超额117%,其中四五类烟销售完成了年计划任务的100. %,较好地满足了农村市场和低消费群体的需求,品牌培育,省产百元超额121%,黄鹤楼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电子订货率100%,网上订货率80%(全农网),信息采集及时准确无误上报,在实际工作中,以控制大户、发展中户、提升小户,为准绳,加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切实践行了“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

一次,我走访市场。正巧碰到有位零售客户新开业,店里很忙乱。我便三步并作两步的走到跟前,一边帮客户擦拭烟柜、摆放卷烟、粘贴标签,一边向客户详细讲解各种卷烟的特点,以及如何向顾客介绍

卷烟等,一直忙到中午,才放心地离开。当客户得知我还没吃早饭时,打算请我吃完饭再走。我用因刚才忙于手绢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水,微笑着说:“不用客气,这是我们的工作,我先走了,有事请给我打电话。”作为工作人员,我非常乐意为零售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比如逢年过节时,我主动提醒商户提前备足货源、注意防盗。主动为农村残疾客户排忧解难。有一次,一位客户的店铺夜间被盗,次日清晨发现时,在报案之前店主第一个电话打给我,叫我马上帮其将银行存折挂失,我急客户所急,立即到银行为其进行口头挂失,减少了客户的损失……

烟草专卖范文第4篇

本标准包括三部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所有行政处罚案卷首先要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如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应定为不合格案卷。对符合基础标准的案卷,再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或者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最低标准,不设具体分值。不符合下列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的一般程序案卷,应定为不合格案卷。除第

(七)、

(八)项外,不符合下列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的简易程序案卷,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烟草专卖范文第5篇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一、我国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作逻辑层面的分析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照,也可以是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违法所得,只是不能再罚款了。第二,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规定,该法律规范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这并不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仍可适用行政处罚——这是由行政处罚法推导出的结论。

但是,以上三个逻辑层次只是解决了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罚种具体运用问题,换言之,解决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不再罚”问题,但对于如何正确把握“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核心问题,即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事),却没有明确阐述。目前学术界对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共有三种看法:其一,“构成要件说”,其基本观点是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其二,“法律规范说”,其基本观点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其三,“违法事实说”,其基本观点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不是简单地指违反一个法律规范或一个行政管理关系的行为。笔者赞同“违法事实说”的观点,但“违法事实说”并未对事实的内涵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无疑,但这个“一事”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一事”应当是指独立的、完整的、客观的“一事”。所谓“独立”,是指违法事实不依赖于其他事实能单独存在;所谓“完整”,是指违法事实的逻辑要件齐备,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所谓“客观”是指违法事实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应用

在具体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中,对于一个违法事实可能会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是很容易碰见的。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践,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的划分方法,笔者将“同一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分为:单一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牵连烟草经营违法行为、连续烟草经营违法行为、持续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和并合烟草经营违法行为五类。

(一)烟草经营单一违法行为

烟草经营单一违法行为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只违反了一个烟草专卖法律规范。由于单纯烟草经营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规范竞合问题,因而其处理方式较为简单,对此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仅需按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规范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即可。例如,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户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罚款。

(二)烟草经营合并违法行为

烟草经营合并违法行为指烟草专卖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二个客观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且这二个独立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烟草专卖法律规范,但法律将这二个违法行为并合成一个违法行为,只按一个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合并违法行为中,从“独立完整违法事实说”的观点来看,当事人存在二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按理应当按二个违法行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但由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的特殊规定,使其成为法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例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不够成犯罪)行为,当事人共有二个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这二个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均应受到处罚,但法律将这二个违法行为合并,而成为一个违法行为,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由此可见,合并违法在形式上构成数个违法行为,但法律认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属于法定“一事”(一个违法行为)的范畴,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烟草经营持续违法行为

烟草经营持续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和状态在一定时间、地点处于持续状态的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其特点:1.只实施了一个烟草经营违法行为。2.该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已经完成,但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处于持续状态。持续违法行为与连续违法行为的区别是:前者违法行为中间无任何时间间断而后者可以存在一定时间的间断。在刑法中,持续犯的典型例子是非法拘禁罪。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实践中,典型的持续违法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例如,某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从A地运输烟草专卖品至B地,在运输任何过程中,都独立构成一个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如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都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罚。与连续违法行为相同的是,如果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运输人的持续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后运输人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的,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再次实施行政处罚。前个处罚决定导致“持续状态”的中断,所以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反。

(四)烟草经营连续违法行为

烟草经营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是:1.必须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2.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并且触犯同一烟草专卖法律规范。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实践中,连续违法行为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某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人为了达到谋取更多利润的目的,采取了回收烟草专卖品、在黑市批发烟草专卖品等一系列不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达到多销售谋取利润的目的。又如某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人以同一手段连续1个月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以外的进货10000元。由于对连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从其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所以,正确认识连续犯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连续行为”?对于烟草经营上的连续违法所间隔的时间定多长才是合理合法的?才能认为是“连续状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显然,这个间隔肯定不是无限期的。如当事人发生一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后,一年后才又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能认为是“连续状态”吗?有人认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上的连续行为应按每次检查出的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总价值区分,在同一次检查出的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中的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按“连续状态”对待,不在同次检查出的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不按“连续状态”对待。笔者认为,从检查次数来考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上的连续犯的思维角度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认为必须是在同一次检查出的违规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上连续实施违法行为才是“连续行为”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理由是:当事人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从理论上讲,经营人在相邻的两次检查中(如第一天和第二天)分别违规经营烟草专品,事实上是连续的行为如不按连续违法对待的话,可能放纵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如第一天、第二天在同一个烟草专卖零售店分别检查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万元、1万元,且该零售店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如果按照连续违法对待的话,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规定,则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如果不按照连续违法对待,则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罚。而前者的处罚力度和威慑力远远大于后者,且后者的处罚可能小于经营人的违法成本。所以,笔者认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上的连续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确定应当视具体时间间隔不同而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同时,连续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按一个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对待。具体到上面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则应以违法经营人多次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累计数额作为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经营人的连续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后违法经营人人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的,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再次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此时应不含已被处罚的违法数额),因为这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针对的是违法经营人的新的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虽然性质相同,但却是“两事”,是两个违法行为,所以,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先前的处罚导致了“连续状态”的中断。

(五)烟草经营牵连违法行为

烟草经营牵连违法行为指某一行为,以实施一个烟草经营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违反了其他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规范。牵连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的特征:1.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相对人只实施了一个行政违法行为。2.违法手段、方法和结果分别违反了不同的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规范。3.其手段、方法与结果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实际工作中,牵连违法行为有很多,例如,低价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等等。对于牵连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呢?如某烟草专卖局检查中检查出某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极品芙蓉王100条,案值29000元。这些非发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是其以低价购买并偷偷运送到自己店中的。某人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尚未构成犯罪。显然,本案中某人采取以低价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运送回店中销售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那么,对其违法行为应如何适用行政处罚呢?有四种意见:其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分别进行罚款。其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中择一重者予以罚款。其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中任意选择一个予以罚款。其四,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罚款。不难看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按两个法律规范分别处罚还是仅按一个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如果按一个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应该选择哪一个法律规范。本案中,某人以低价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运送回店中销售,虽然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但是,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结果是由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手段衍生造成的,按“独立完整违法事实说”观点,其违法行为只有一个独立事实状态,即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属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一事”(即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对某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分别进行罚款,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赞成只按一个法律规范罚款,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这种观点借鉴了刑法中有关重刑吸收轻刑的数罪并罚原则,并将其推衍为“重罚吸收轻罚”。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通篇都没有重罚吸收轻罚的条文表述,也不能从其它条款推论出来。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同一行为违反的数个法律规范中,任意选择哪一个予以处罚都可以。虽然这种观点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进一步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仅从事物表面现象出发没有抓住事物本质。案例中,某人以低价购进非发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运送至店中仅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手段或准备,其真实目的在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予以罚款,仅仅是针对了某人的违法手段,未针对其违法实质进行处罚,有舍本逐末之嫌;二是从时间上看,是在某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时候查获的,而非在其运送这些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途中。因而,本案应选择第四种观点予以行政处罚。虽然本案有其特殊性,但以上分析仍然可以给出牵连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1.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按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吸收方法行为并兼顾法律效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

(作者单位: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上一篇:数控火焰切割机下一篇:烟草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