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培训论文范文

2024-03-21

执法培训论文范文第1篇

半年来,在县农牧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思路就是出路,创新就是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了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深入开展肥料执法打假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肥料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我县经济的发展,确保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打假治劣工作力度,牢固树立打假主力军的地位。

根据年初召开执法打假会议精神,我们认真分析了全县肥料执法打假形势,及时成立了以四个领导为队长的执法工作队,统一思想,引导全体干部职工高度认识肥料执法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把打假治劣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我们在人、财、物等方面都给执法打假工作充分保障,确保了执法打假工作的稳步开展。执法打假工作成效越来越明显,打出了农技部门的形象和地位。

二、突出打假重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以来我们的执法打假工作主要以肥料为重点,不断加大监督抽查和打击治理力度。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00多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0余辆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6起,涉案货值达10万元。所查办案件涉复混肥、复合肥、

叶面肥三大类、十多个品种,查处违法经销劣质复混肥和复合肥门店6家,封存劣质肥料10吨,查处违法经销劣质叶面肥门店15家,当場没收劣质叶面肥500袋(瓶),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净化了市场,确保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落实执法打假责任制

我们把打假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进行了部署和总结。同时,采取向其它执法单位学习和互通案源等方式进行相互交流,力求把打假责任制的建立落到实处。目前为止,我中心分别与基层站室签订了3份打假责任状。全县共划分了南、中、北3个打假责任区,建立了辖区打假责任制度,确定了责任人,为有效落实打假责任制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注重执法有效性,让农民得到实惠

今年的执法打假工作在力度上做到了不断加强的同时,不断开拓创新,改变过去一味查、打、罚的工作方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警示提醒,指导整改,认真帮扶的方法,促使依法生产和依法经营,从而提高打假效率,增强打假效果。一是针对肥料企业由于过失造成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等,情节轻微的,要求进行整改,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5份。二是在流通领域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违法案件,尽可能的查清源头和流向,重点惩治经销批发商,力求做到从源头把好质量关。三是执法打假

工作力求体现质量技术整体职能,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经销商提出的相关标准、计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我们都能尽最大努力协调予以解决。

五、不断强化队伍素质,提高执法能力

我们始终把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素质培训和实作考核,从现场检查到案卷整理,都要求注重质量,严格把关。一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截至目前共举办10次执法人员培训会,参训人员达40人次;二是定期不定期举办案件交流会,做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三是要求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四是要求执法人员注重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办案程序;五是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循办案原则,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到目前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六是要求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认真遵守 “八条禁令”。半年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未出现违纪违法事件,有力的维护了农技人员的良好形象。

总之,今年我们肥料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离不开县农牧局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全体执法人员的努力奋斗。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正视不足,发扬成绩,开拓创新,严格按照上级部署,继续把肥料执法打假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尽力为我县的和谐崛起再献力

长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1年6月21日

执法培训论文范文第2篇

一、判断(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3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11、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

12、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他们共同管辖。( × )

13、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十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 )

14、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 √ )

15、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 )

二、选择(有一至多个答案正确,正确答案填写在括号内,每题3分共30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 B C)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

内提出。( A )

A. 3 B. 5 C. 10 D. 1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 B C D )。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B C D)。 A.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B.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C.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B )。 A.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B.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C.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D.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6、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 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C )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7、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天,即视为送达。( B )

A.30 B.60 C.15 D.90

8、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C )

A.1 B.2 C.3 D.6

9、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B C D )。 A.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B.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严实。 C.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D.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10、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C D )。 A.案件处理意见书上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可不填。

B.送达回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D.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三、案例(每题10分,共40分) 案例

1、 [案例概述]

2005年2月18日,某市农业局发现贾某的种子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中,有

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3个品种的种子标签涉嫌违反《种子法》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查明:2005年1月,贾某从外地调进“优838”杂交水稻90公斤,“农大138”杂交玉米种子135公斤,“单玉31”杂交玉米种子45公斤,该批种子标签均用单一的不干胶印刷品固定于种子包装袋表面。某市农业局认为,贾某经营的3个品种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种子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农业局于2月18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书》,告知了农业局拟给予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农业局于2月26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某不服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申请人经营的3个品种农作物种子标签分别标注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采用不干胶印刷品固定粘贴在种子包装袋外,标注的内容、事项都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使用不干胶印刷品制作种子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经营的种子没有违反种子标签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省农业厅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就“能否用不干胶固定种子标签”问题请示农业部。农业部对此作了答复:《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据此,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省农业厅复议后,撤销了某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掌握应受处罚的行为范围,防止以推定、臆测的方式执法。

农业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中有所创新,一些行为与约定俗成的习惯或实践不同,但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农业行政机关能够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对待;但也有一些农业行政机关不能正确看待,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基于各种考虑对相对人的创新行为进行制止,从而导致了“不能处罚创造条件也要处罚”的违反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本案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反映。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能否对贾某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种子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是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据此,看标签形式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固定于包装物外或放于包装物内。不干胶标签具有粘结性,粘贴于包装物外不易脱落,当然属于“固定”的一种情形,因此,其形式是符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

判定不干胶种子标签是否合法,还要正确理解法律设置种子标签制度的精神。种子标签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了解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者等信息,选购

适合自己购买的种子,本身并没有判定假劣种子的功能。因此,只要在购买时种子包装物上固定有关标签内容即可。不干胶种子标签当然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从这一角度考虑也是合法的。如果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标签,则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或者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适用其他条款进行处罚,但并不能以不干胶标签本身为由进行处罚。

除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本案中某市农业局适用的直接处罚依据也是错误的。对于种子标签,《种子法》第62条只规定了两种应受处罚的行为:一是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是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对标签形式并没有处罚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某市农业局的处罚也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由于某市农业局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贾某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因此省农业厅撤销了其处罚决定。

案例

2、 [案例概述]

2000年9月,某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市肥料生产企业的登记状况进行普查中,发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复混肥。由于该公司负责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查询通知书》,说明了查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责令该公司在15日内到省农业厅办理肥料登记证。由于该公司未按要求办证,某市农业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肥料未经登记的事实,并收集到了该公司的销售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市农业局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在排除了该公司在2000年6月23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销售收入后,对2000年6月23日以后销售收入的证据进行了查实。此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发送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

其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拟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某市农业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机关能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对其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由于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给予处罚,本质上是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限制其自由、损害其权益,违反了法的确定性和公开性原则,会损害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原则上均坚持在适用新法会对人民不利时,法不溯及既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在我国,有关处罚的规定一律不得溯及既往,这也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对某肥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由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复混肥的行为在该规章发布之前就已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0年6月23日前的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属违法,故某市农业局在某肥业有限公司拒不补办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对某肥业有限公司6月23日以后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

3、 [案例概述]

2002年9月13日,某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镇有一挂牌“兽药店”无证经营兽药。经初步调查,该店主陈某自2001年底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向兽药管理部门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并当场口头告知:

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2、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

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字样必须涂掉。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镇检查,发现该店仍在经营兽药,门外“兽药店”3个字样也未涂掉,执法人员随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县农牧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于10月20日向陈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停业;

2、没收兽药;

3、罚款1,000元。

11月3日,陈某以县农牧局未告知他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农牧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农牧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销了某县农牧局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的保障问题。

法律规定,要求组织听证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农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剥夺。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农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这些告知事项都已经印制在农业部统一制作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执法人员只要按照规定使用和填写就能够达到告知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但是,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不重视上述程序要求,认为只要实体合法,程序方面简化一些无碍大局,因而自作主张,省略上述法定程序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本案中,某县农牧局对陈某作出了责令停业、没收兽药、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应当在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之前,告知陈某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但某县的农牧局却省略了向被处罚人陈某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程序,没有告知陈某有要求听证权。而这一程序恰恰关系到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和被处罚人陈某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行使。因此,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其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然,在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农业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如无新的事实,新处罚决定可与原处罚决定内容一样)。如本案中的某县农牧局可以重新向陈某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在陈某要求组织听证时,依法组织听证后再作出处罚决定。但重新进行程序毕竟要耗费不必要的人、财、物力,同时处罚决定被撤销也不利于树立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因此农业行政机关一定要注重在

处罚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有关程序权利,避免事后“亡羊补牢”。

案例

4、 [案例概述]

某县农业局在对县某植保站农药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有50千克70%甲基硫菌磷可湿性粉剂,其标签模糊不清。执法人员当即抽样,并送到法定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产品中甲基硫菌磷的含量仅为10%,按标签上的推荐用量使用,无防治效果。该农药门市部已销售20千克,每千克售价15元。

某县农业局依法对该农药门市部处罚如下: (1)没收该门市部未销售的30千克该产品。 (2)没收该门市部违法所得3000元。

(3)对该门市部处罚款3000元。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经营劣质农药的案件。该县农业局对该农药门市部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因该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已失去使用效能,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假劣农药的处罚规定,河南省某县农业局对该案的处罚是正确的。

那么,什么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泥?

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是指按照该产品办理农药登记时批准的用药量和施药方法,用于所登记的作物和防治对象,使用结果与该产品登记时的防治效果有很大的差距,或基本上无防治效果的产品。

一种农药产品使用时表现为失去使用效能,有以下4种情况:

(1)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远远低于标明值,按标明值的推荐用量使用,防效极差,甚至无效。

(2)产品除有效成分以外的其他主要技术指标严重不合格。如可湿性粉剂产品的悬浮率低,产品使用时不能充分悬浮;乳油产品的乳液稳定性差,产品使用时不能充分乳化,形成浮油或沉淀,致使产品中的农药有效成分不能均匀散到施用作物上。

(3)一种产品在一地区长期使用,该地的防治对象已对该药产生抗性。如一些地区长期使用50%甲基对硫磷乳油防治棉花棉铃虫,致使棉花棉铃虫对其产生很大抗性,如按正常的方法使用,很可能表现为产品失去使用效能。

(4)过期,丧失防治效能的。

执法培训论文范文第3篇

二、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县农业局从事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一般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鼓励支持其他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四、农业行政执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组织业务骨干外出考察培训学习一次。

五、农业行政执法培训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有总结。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七、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八、有关农业方面的新法律法规颁布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九、始终把学习作为年终考核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台江县农业局

执法培训论文范文第4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5、《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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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法制宣传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本机关法制建设,认真学好、用好法律,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宣传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区“经济强区、文化大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进依法治区的需要。

二、法制宣传工作坚持不定期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每年搞好二次大的宣传活动,3月1日、7月28日的宣传活动。同时搞好学校利用课堂对《防震减灾法》的宣传。

三、法制宣传坚持以人为本,学好法律,树立榜样,搞好科技工作,推动各项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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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就是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分门别类,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一)界定执法权限

1、界定科技局的执法权限。将本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列出目标,明确执法权限、义务和责任,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2、界定科技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关系。科技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到诸多部门,区科技局负责协调,理顺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关系。

3、界定区科技局内部各科室的执法权限,把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解,把执法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办公室和人,并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二)明确科技局执法责任

1、科技局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其权限和责任范围即应做好以下九项工作:

(1)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和支持法制机构

- 5得少于8小时和12小时,并建立学法专用笔记本。

(2)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科技局机关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执法,亮证执法。

(4)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

(5)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 (6)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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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错案的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办案人过错造成的错案,由办案人承担责任;

(二)主管领导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指令办理造成的错案,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局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委员会或者区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错案责任人主动提出纠正错案,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第四章 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 局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取的错案线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认定的错案,应当自认定之日起90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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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辨明的程序。

第三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会出行政策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第六条

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主持(以下简称主持单位)。听证会主持人由相关科室、所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何由局主要领导指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 11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六条 科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科技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没按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至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在处理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上述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给行政相对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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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执法人员奖惩办法

凡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在本考核中可评为称职及优秀: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

(四)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有下列行为者,在本考核中评为不称职,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以私利;

(六)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执法培训论文范文第5篇

这三个月,我先后跟随林老师参与办理和接触了xx安装有限公司和xx建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跟随刘老师参与办理了xx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竟争案;跟随蒋老师和俞老师开展钢材的专项整治系列活动;协助调查xx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案;也跟随其他组的老师和学员们调查了有关虚假宣传方面的案件;耳闻目染了执法局保护知识产权,集中查处xxx多家店铺的商标侵犯案等等。有幸听了高老师讲授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培训会,郭处长讲授的证据和取证的有关知识,汪处长讲授的两虚一逃案件的查处,以及与xx关于公用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交流座谈会、xxx商标真假辨别说明会等等。通过培训学习,有以下几点收获和体会:

一是感受到了执法局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办案人员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机智的头脑、灵活的询问技巧、深厚的理论功底、广泛的知识面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特别是市局在xx年的几个专案中,组织有力,有计划有策略,法制提前介入,成立专案组,召开案件评审会等等方式,充分发挥群策群力,不畏艰难的成功查办了几个大要案件。使我认识到,要有一支打得硬仗的执法队伍,不仅需要有业务水平过硬的执法办案人员,同时也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也充分体现了执法局是一支管理严谨、有序、规范的组织,有一支能干、会干、肯干的队伍。

二是学会了在执法办案中遇到各方面阻力和困难的时候,要不畏艰难,有智有谋。在与蒋老师和张老师到云阳县协助调查云阳XX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案中深有体会。在遇到当事人不配合、不讲理,社会地位复杂的情况下,如何破解难题,这不仅需要机智的头脑与当事人较量,也需要平时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以及充分利用媒体、舆论的监督力量等等。同时,通过该案也充分体会到了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手资料提取的重要性。如果不及时提取到第一时间的第一手资料,将会给案件以后的查处工作带来无法想象的被动和艰辛。

三是深感学无止境,要更深入学习掌握的知识太多了。只有在精通我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会有敏锐发现案源和查办案件的能力。通过这次培训,使自己过去一些比较模糊的概念和知识点变得清晰明了,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询问方向和技巧、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掌握、说理性文书的制作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认识,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也让我看清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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