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教育论文范文

2024-03-21

执法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城管执法信息化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管理整合数字资源,规划流程管理,以构建城市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基础设施已初具成效,构建起了城管基础网络平台和城管信息资源库,执法信息化应用中的亮点也逐步凸显。广州市打造信息化、数字化的城管执法体系,以形成“智慧城管执法”基础构架,以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体系,推动广州市城管执法进一步实现公正、文明、高效为目标,服务城市管理,力求在深化城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上实现新突破。但是,在广州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如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平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城管执法信息化;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1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现状

1.1 信息基础设施初具成效

1.1.1 城管基础网络平台

广州市城市管理基础网络平台包括广域专网和局域网两级平台,其中,广域专网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构建而成,目前主要为数字城管系统提供支撑服务,城管广域专网平台,实现了市城管局与一圈层各城管局的互联互通,并将逐步向二、三圈层各区(市)县城管局延伸、覆盖;市、区两级都已建成内部局域网络平台,为应用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通过城管网络与公安视频监控平台、市政务呼叫中心、GIS管理和服务平台等资源实现了对接和资源共享。

1.1.2 城管信息资源库

建立了广州市城市管理数据库群,实现多行业、多领域数据整合,市、区共享数字城管核心数据库;道路桥梁管理方面,已经开始从桥梁数据资源库建设逐渐向城市道路数据库扩展;城管门户网站数据库也在信息发布、在线服务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执法信息化应用亮点初现

1.2.1 广州市数字城管信息系统

数字城管系统在市、区两级系统应用软件建设方式上采取了统一物理平台、逻辑分级的应用模式,市、区共享一套核心数据库和应用软件,提高了系统的规范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实现了监管分离,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市、区协同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

1.2.2 城管局门户网站

广州市城管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办的要求,对城管门户网站进行了升级改版,一是补充和完善了政务公开的内容,二是突出为民服务的政府网站宗旨,三是提高了公众参与的能力,达到了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1.3 区县城管局执法信息化应用快速推进

1.3.1 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目前在市级和一圈层区域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在数字城管的平台上率先实现城管车辆数字化管理(主要包括城管车辆GPS管理系统、车辆油耗监测管理系统)和垃圾压缩站监控系统。

1.3.2 二三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二圈层各区市县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纳入目标任务,明确了组织机构,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温江区已经进入系统安装、调试阶段,其他区进入设备采购阶段。二圈层数字城管平台的建成将实现中心城区、近郊区数字化城管一体化。在未来几年内,广州市三圈层的区(市)县城管也将纳入这个管理网络,从而在全域广州范围将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

2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1 执法信息化观念意识有待提高

城管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真正身体力行去应用的少。

2.2 统筹规划需要加强

市、区两级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化规划相对薄弱的问题,对城管系统的各级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行动计划,致使一些已建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益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难以争取国家、地方财政的支持,致使信息化建设资金不足、投入力度不够。

2.3 城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共享不足

目前城管局多数行业管理处室和局属单位仍没用建立起相应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行业管理仍然处在手工、单机处理模式阶段;没用服务于全市城管系统的统一协同办公平台,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也无法向区县有效的延伸、共享;已经建成的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资源还没有用足用够和充分拓展延伸。

2.4 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平衡

市、区两级城管信息化建设都已全面开展,但受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所限,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二、三圈层城管与市局和中心城区城管局的信息化意识、基础和应用能力及水平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城管执法信息化还有待加强,基层城管执法队伍的信息化设备配置不足,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实时传输设备,如相关视频设备、执法通、带执法监控平台的机动车等。

2.5 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不顺

体制问题是制约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一个核心问题。当前,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存在的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缺乏上级统筹协调机制。目前中国的城市管理与其它管理有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缺乏上级统筹协调。城市中设有城管部门,但上至省、国家却没有城管部门,城高管理部门得不到上级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体制上存在不顺现象。广州市内区城管执法建设不太统一,市原有城管委、城管综合执行局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开始合并,有的区最就是城管理与城管执法合在一起(白云区),与现在市的发展思路比较一致。有的區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一个信息平台、一支执法队伍(荔湾区),与市城管存在体制上的不一致,市城管综合执法与荔湾区城管难于对接。

3 构建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和 体系

3.1 总体框架

城管执法信息化以服务城市管理为目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信息基础设施为支撑,规范标准、组织管理、资金和人才为保障,推进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总体框架构成可概括为“1312”,即:一个目标、三个层次、十二个工程构成,即以提升城市管理能效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分三个层次进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十二个工程项目的实施来落实规划、实现目标。框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具体内涵将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改变而适当调整变化,在总体框架指导下,各部门结合业务实际,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共同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

3.2 信息化体系

以城市管理业务流、信息流为核心,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整合数据资源,形成两级平台、三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体系,即 “233”体系。“两级平台”是在市和区(县)建立两级信息化应用平台,“三级管理”是以市级为中心,实现市、区(县)和街道(街道)三级协同管理;

“三级网络”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建立连接市、区(县)、街道(乡镇)的三级信息网络,完成城管数据信息的快速交换和处理反馈,保证管理到位、执行快捷。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体系,如图2所示。

4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4.1 推进城管执法信息化规范建设

进一步理顺市、区、镇(街)城管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对各级城管队伍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引进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城管绩效评估,特别是对城管执法的各个环节、程序、适用法律和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

在对城管事件采集录入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道路的流动摊贩、夜间大排档、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全市基础设施资料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数据基础。

4.2 夯实城管执法信息化装备配备

行政执法需要现代化科技手段来保障。信息化技术能进一步提高各城管执法队伍在开展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能力,提高执法效能。城市管理工作涵盖面广,对象复杂,而相对的,如果城管执法装备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約了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同时,通过现代化住处技术设备,能更好的监督执法过程,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

4.3 推进城管电子政务建设

电子政务正逐步成为我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电子政务应用开发越深,解决的问题就越多,作用就越大。城管系统需要科学规划城管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在线审批、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办公自动化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深度,提高城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信息渠道,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4.4 构建全市统一的综合执法业务平台

具体建设内容:一是建设综合执法统一业务系统。市、区、街各级执法部门的所有案件查处、审理和督办在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系统设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实现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打印、处罚处理、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增强执法透明度,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设移动执法系统(执法通)。面向基层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基于智能移动手持终端(PDA手机或平板电脑),开发实现信息查询、巡查上报、证据采集、案件处理、GPS定位、对讲通信和地图导航等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执法现场处置效率和紧急响应能力。三是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在综合执法工作的量化考核模型基础上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实现各级单位和个人的量化考核,建立以综合评价为内容的量化考评体系。四是建设辅助支持系统。实现文书法规信息管理以及配套的系统管理模块。

4.5 开发民生服务城管APP软件

方便市民及时掌握公园、广场、绿道、公厕等信息,政府与公民协同共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参考文献:

[1] 谢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困境和出路——以广州城管建设为

例[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2(1).

[2] 张菊梅.以大部制改革促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基于广州城市建设

管理监控指挥中心的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2013(2).

[3] 池朝兴.城市管理使城市更加美好——广州市城管委城市管理转型

升级城市[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2(3).

执法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博弈论(Game theory)是一种对策论,它是研究策略相互作用的理论。从表面上看,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也是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做出最优选择的博弈过程。通过博弈分析得出,税务机关违法选择将触发政府提高执法监督的概率,其均衡得益低于合作时的最优得益。因此,合作是无限重复博弈的均衡解。政府应该从不断完善执法激励监督约束的制度设计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执政选择的概率。

关键词:税收执法;博弈;无限重复博弈;均衡解

文献标志码:A

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过程也是政府与税收机关相互博弈的过程。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政府通过体制与制度的约束,激励税收机关努力实现税收政策目标,实现依法治税。税收机关等相关政策执行者的行为选择需要权衡其效用得失来做出。只要其认真履行契约所获得的效用大于违规的效用,就会促使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基本假设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从政府与税收机关的纵向博弈关系来分析,同时将博弈的行为限定在税收政策执法监督博弈的范围内,即考虑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无限重复状态下,不同行为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为此,对博弈模型的建立提出如下假设:

第一,假设政府与税收机关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是其行为选择的前提。政府的行动集合为(监督,不监督),税收机关则在是否努力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上做出选择,即税收机关的行动集合为(努力,偷懒)。

第二,假设税收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时,政府因此获得收益为R,税收机关履行契约、依法治税而获得政府的激励报酬为ω,同时,因依法行政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π,这里所指的额外收益包括依法贯彻税收政策法规而促进纳税遵从,增加了税收收入,或因税收行政复议率低等而获得税收质量管理考核的较高评价等。

第三,假设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因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而受到了扭曲,或者因为税收机关隐瞒信息使得政策的制定受到了限制,政策因此而失去了效率,政府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记为c,假定政府此时的收益为R'。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赢得的额外收益记为ω',包括依地区优势变通政策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或利用自身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创造寻租的机会等。

第四,假设政府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成本为c',税收机关的努力成本为l,税收机关违背契约的偷懒行为会承担相应的风险成本,记为z,它包括了因税收管理效率的低下而导致税收质量考核的低绩效,税收机关的违法行为接受政府的执法检查,并追究责任,因为税收法制环境的破坏而导致税收机关的声誉受到影响。

第五,税收政策法规是政府最先制定的,政府与税收机关在确定的博弈规则下做出行动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假设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博弈的参与人是共同的。不存在因政府隐匿信息而导致的税收机关违规违法的行为。在既定的博弈规则下,博弈参与人之间的行动集合以及行动选择的概率分布是一个共同知识。所以,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博弈是完全信息下的混合战略博弈。假设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概率为γ(0,1),税收机关努力贯彻税收政策的概率为θ(0,1)。我们假设税收执法检查博弈重复进行了T次,且T→∞,这是一个无限重复的动态博弈过程。

二、博弈模型

1.当T=1时

当T=1时,我们考虑在既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下,税收机关履行约定,依法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政府对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监督检查的概率是确定的,并且假设其检查成功的概率为η,由于短期效用的考虑,税收机关的行为不会受到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信誉损失,所以,此时的Z只包含了承担的行政处罚。这样,政府与税收机关的不同行为选择下的得益为:

第一,政府监督检查一定时,税收机关选择努力实现税收政策的效用得益为ω+π-l,与之相对应政府的效用得益为 R-c-ω;税收机关选择偷懒的行为策略时其效用得益为ω-l-ηz,此时政府的得益为R-c-c。

第二,政府不进行监督检查时,税收机关的努力行为选择的效用得益为ω+π-l,此时政府的效用得益表示为R-ω;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选择下获得的效用得益表示为ω'-l+ω,与之对应的政府的效用得益为R'-c-ω。由此得到政府与税收机关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在政府执法检查的概率一定的情况下,实现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为依法治税,在博弈规则下履行宣传税收法规政策的职责,即要求税收机关努力的概率θ→1,我们考虑保证税收机关努力工作的效用应该不小于偷懒情况下的效用,为此我们得到了如下的关系式表达:

γ(ω+π-l)+(1-γ)(ω+π-l)?叟γ(ω'-l-ηz)+(1-γ)(ω'-l+ω)

由上式得到:γ?叟(π-ω')/(ηz-ω')

这样,只要税收机关在政府的监督检查概率满足条件γ?叟(π-ω')/(ηz-ω')时,就会选择遵从税收政策法规的约定努力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否则税收机关就会偷懒,从而扭曲了政策的预定目标,侵害政府的得益。

2.当T→∞时

当T→∞时,政府与税收机关的执法监督博弈行为重复进行了无限次。依据上述分析,当γ?叟(π-ω')/(ηz-ω')时,税收机关就会一直保持着与政府目标一致的行为选择,而博弈的均衡结果即为政府选择监督,税收机关努力执行。我们假设在tT阶段,税收机关倾向于违背契约,选择偷懒的执法行为,政府就会采取触发策略,即给予税收执法行为更加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同时,税收机关会因为执法违规而失去了自身的声誉也会因此而获得较低的税收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此时税收机关所负担的风险成本损失z相比短期行为要大。因此,税收执法选择要考虑所承担的成本损失。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参与人的效用得益还会受到贴现因子的影响,这里我们假设贴现因子为δ。因为重复博弈不会改变博弈的结构,所以政府与税收机关的博弈仍然是一个混合战略博弈的过程。这样,参与人的效用得益如表2所示。

三、均衡解

根据以上所获得的期望效用函数,我们可以得到税政博弈的均衡结果受到监督成本c'、政府监督成功的概率η、政府给予税收机关的激励报酬ω、税收机关因履行了依法行政的约定而获得额外收益π、税收机关违法行为得到的额外收益π'以及因违法行为使税收机关负担的声誉损失z等因素的影响。

1.与政府监督成本c'的关系

由混合战略均衡结果得到,税收机关是否会努力工作以及努力的程度如何与政府对其行为的监督有直接的关系。这里我们求解税收机关努力概率与监督成本之间的导数,得到:θ/c'<0,表明税收机关的努力工作与政府的监督成本呈负相关的关系。

2.与税收机关的激励报酬ω的关系

税收机关的努力概率与激励报酬之间的导数为θ/ω>0,由此得出税收机关的政策执行选择与其可能获得的激励报酬呈正相关的关系。只要税收机关的依法执政行为能够获得的收益不小于违背政策初衷变相扩大自由裁量权而赢得的收益,政府提供的激励报酬就会促使税收机关依法执政。

3.与税收机关行为选择的额外收益π和ω'之间的关系

从理论模型分析中,我们看到税收政策执行的博弈均衡结果受到政策执行主体行为选择下可能得到的额外收益π和ω'的影响。税收依法执政的行为为税收机关所带来的额外收益π大于其以各种策略应对实现自身各种目标的收益ω' 时,税收政策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从深层次的角度来讲,这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相互冲突而形成的结果。

4.与税收机关的信誉损失成本z的关系

在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税收机关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导致税收执法环境的异化,也失去了在纳税主体中的威信。税收机关在追求自身政绩,完成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会负担风险成本。所以,政策执行主体的效用函数并不会考虑信誉损失的成本z的大小,但是长期重复博弈中信誉风险成本的存在直接增加了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成本损失,只要税收机关有足够的耐心,其行为选择会更倾向于努力实现政策目标,税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成为每一个博弈阶段的均衡结果。

四、基本结论

通过构建税收执法的无限重复博弈模型,我们得到影响税收政策执行主体行为决策的诸多因素,具体包括政策执行监督成本、税收机关努力工作所获得的激励报酬以及额外收益、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额外收益以及因此而负担的惩罚和信誉损失成本,等等。在长期重复博弈的过程中,税收执法行为的信誉得失对税收机关的执法选择效用起到重要的影响。作为政府针对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冷酷策略,只要执法主体行为违背了政策法规的约束,就会触发政府对其行为的惩罚,税收机关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因此而增大,这样税收机关要有足够的耐心并且依法执政将成为每一个博弈阶段的均衡结果。

[责任编辑 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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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案件模拟;行政执法培训;气象;应用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培训,往往侧重于行政处罚的培训,气象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大多也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罚更能体现出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也是受行政相对人更为关注、随时挑刺的行政行为。气象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也旨在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气象部门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能力。但课堂教学式的培训,在指导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1 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培训面临的主要问题

气象部门的主要工作在气象业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对学历要求都较高,作为气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具有比较高的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行政处罚,如果仅停留在教科书式的培训,那就好比纸上谈兵,学习起来,对他们而言是绰绰有余,理论素养都不会差。由于气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接触到行政处罚案件极少,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难以有一起行政处罚的案件,即使年年有培训,可没有实践检验,实际执法经验就显得不足,碰到实际案件时,往往会顾此失彼,造成行政处罚陷入被动的局面。仅就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而言,既包括行政主体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合法性,更何况执法过程中会碰到各种问题,可见,做好行政执法培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实际工作中,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去现场要带哪些装备都不太了解,还存在着“不知道(违法的案件)我们就没责任,现场作了罚款就算完事了……”的错误认识。从这个角度看,侧重于课堂教学式的行政执法培训,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作用不是很明显,而采用案件模拟培训,不失为一种提高培训效果的好途径。

2 案件模拟培训简介

案件模拟培训的实质是情景模拟教学,情景模拟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仿真培训方法,它是从案例分析法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极具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法,实质上是案例教学法的延伸。情景模拟教学是基于客观条件假设出逼真的场景,要求学员要在培训课堂上分角色地进行模拟实战演练,通过实战演练来理解培训教学的内容。

3 气象行政处罚面临的现实困境

3.1 气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二是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1]

3.2 执法程序错误

主要表现在: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现象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没有按照程序交法院强制执行。[1]

3.3 执法经验不足

气象行政处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施放气球和防雷,自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后,气象部门能进行查处的案件屈指可数,有些地区可能一年都没有一个案件,行政执法仅体现在制度上,仅出现在材料文字中,造成执法经验严重不足。

3.4 调查取证难

气象部门的行政处罚,没有多少行政强制权,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极度不配合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又得不到相应的重视,行政执法有时候也是束手无策,有些存在明显违法事实的案件调查最后也是不了了之,气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存在不少困难。

4 案件模拟培训的几大优势

4.1 能更好地熟悉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执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条文准确,每位学员都会行动起来,认真查找法律法规,自觉熟悉行政处罚执法流程,主动思考可能碰到的问题,变被动灌输为主动求索,激发了培训过程中学员们的学习主观性和能动性。

4.2 能更多地积累实践经验

案件模拟,是对实际违法行为的一种客观假设,与实际行政处罚并无二异。对模拟案件的熟悉,就是对实际案件的熟悉,对模拟案件的执法,就是对实际案件的执法。通过案件模拟来检验学员的真实执法能力,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纠正,能够很好地积累实践经验,可以避免在实际违法案件中犯同样的错误。

4.3 能更熟练地制作文书案卷

执法文书是对案件的还原,执法质量高不高,关键看案卷。从立案查处到案件结案,都对应着不同的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到依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违法事实到证物证词,从现场勘查到作出处罚,均记录在案。在执法文书中,法律条文是否适用,用词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链条是否完整,以及行为与结果是否统一,都检验着模拟办案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也使得办案人员模拟指导实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更熟练地制作文书案卷。

4.4 能更好地相互检验

对同一案件,分小组实施行政处罚,各位学员既是行政执法的参与者,也是行政执法的观摩者,再对各自的行政处罚和案卷相互进行评比找茬,可以更好地相互检验各自的执法水平。

5 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政府部门越来越注重依法行政,加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问责制的推行,对行政处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气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能接触的案件很少,在执法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学习培训,促使自己更好地用法执法,就成為最迫切的问题。采用以案例模拟为主的培训,可以发挥出明显的实践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元萍.气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贵州气象[J],2006,2(30):45-4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28/content_5086435.htm.

执法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效率 程序参与 知情权 申辩权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agricultur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Pei Lihua Qin Tiezheng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和法律意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伴随着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提出的重要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条款对此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的权力和义务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和意义。这一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统一的专门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过去分散在几个部门的执法权;第二,统一执法人员,严格从各部门遴选专业执法人员,建立专门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统一执法证件、执法文件、执法标志等,并在执法过程中公开执法身份,以提高综合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第四,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不同领域的具体的执法程序,以强化和完善综合执法行为的制度性和规范性。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最早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试点,最近几年在农业执法领域被广泛推广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农村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推行新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可以相对提高执法效率,明确执法权责,强化执法能力,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重要价值目标在广大农村的实现。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奋斗过程中,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首先,在法律上,严格界定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谁管理谁执法”的权力格局,将日常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理顺和协调执法组织的内部关系。其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整个行政活动的明确化和依法行政的开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执法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必然带来执法权力和违法责任明确化,也必然会进一步带来行政执法行为的明确化。再次,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减少行政执法的“利导性”,进而有助于减少利益驱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作为”。最后,初步建立了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运动式执法”、“联合执法”等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执法活动的发生。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和救济也会明确化,对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权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更多的现实的可能。[1]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必须以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制约

所谓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指政府机构(不仅仅指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可能对相关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时,都必须经过公平、合理、正当的惯例和方式,这些程序业经立法、判例、政策确立,并为公众所共知。政府机构不得枉处擅断。判断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程序上“正当程序”的要求,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执法权的相对集中还容易导致新一轮的权力滥用,使这一制度创新与“控权主义”的法治精神相违背。法治的实践精神在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控制公权力,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制约,“综合行政执法”这一公权力行使的法律价值和目标将难以实现。所以,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作的规范程序。

现实的执法行为运行中为了牟取一己私利或者所谓的政绩,“漠视法律程序”的现象还很突出。特别是当行政主体的利益与行政行为的效率直接挂钩时,便会导致行政主体“自利性”的更加变本加厉的恶性膨胀。实践中漠视正当程序的突出表现是“野蛮执法”与“暗箱操作”,另一种典型表现则是铺天盖地的“运动式执法”。这类执法模式的表面特点是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是一种应急性和临时性的执法行为,而深入分析这种执法模式所体现出的深层的本质则是忽略了执法活动所必须遵从的程序性要求,漠视法律所设置的程序性的规范的制约,其结果必然是破坏了稳定的行政执法秩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和努力产生了不小的阻碍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农业行政执法中屡屡出现的“暴力抗法”、和高发性“群众上访”的情况即是由于现行的执法形式以及执法过程让农民群众难以接受和不满而引发的矛盾激化的结果,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对“法律程序”的漠视不无关系。“漠视程序”不仅会导致行政执法混乱,法律尊严受损,而且还容易引起相对人的误解、抗拒。很多社会心理学研究也发现了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E·艾伦·林德(E.Allan Lind)通过采访了与警察和法官都打过交道的人发现:人们对执法过程的公正性的评估反应特别强烈,这其中突出的表现为执法者对待自己的态度。觉得自己受到公正对待的人通常更愿意接受执法者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对他们并不有利,而且这与他们是否考虑如果不接受裁决将会被发现并受罚并无关系。由此不难理解,如果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程序,态度和蔼,耐心细致,使相对人感受到被平等、公正对待,那么很多误解和对抗便会减少。

“农业综合执法”是法的执行的具体形式之一,提高法的执行的社会效果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素质,强化执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知晓和运用。由于固有的全方位的城乡差异,中国的法治化推进的难点首先表现在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上。从“三农问题”的大背景看,这也是理顺党群关系和政群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2]

3.行政参与权对“农业综合执法”制度的意义

尊重程序意味着对社会主体的尊重以及对执法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强调两者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延伸的利益与价值的平等,实现国家与个体的权益通过正当程序的平衡与制约。行政参与权即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和措施。行政参与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背景下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的监督。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从法律性质上说,行政参与权“是作为一种防卫权是防御国家行政权的侵犯,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拘束力量”。[3]

行政参与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知情权。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有要求行政主体通知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知情权是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前提,也是行使后续权利的基础。相对行政机关而言,知情权其实也就是“告知义务”。法律很大程度上也是从确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的角度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所谓“实体性”内容,主要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是告 知内容不可缺少的四个要素,且四个要素相互独立,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正式处罚决定的内容与告知的处罚内容的四个要素之一不一致,即构成未告知。” [4]不告知“实体性”内容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得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撤销。所谓“程序性”内容,主要指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何时、何地、何种方式进行抗辩和救济的问题。相对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失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一经提出听证要求,就必然引起听证程序,因此行政机关有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这一重要权利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即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第二,申辩权。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提出的不利指控,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向行政主体提出反驳。《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申辩权的行使方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不同的规定。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里,相对人当场既可以提出申辩;对一般程序而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此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和改善。从结果的角度,现行法律也肯定和保护了申辩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在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我们认为对此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事实和法律上的判断说明。这种说明对相向对人而言,是很重要的。只有如此,才能说明陈述、申辩决不是“走形式”、“走过场”,而是切实的被行政机关重视。长期如此,必能有助于形成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良性互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余志伟.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性思考,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9)

[2] 朱小刚.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若干问题初探,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9)

[3] 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4)

[4] 石志勇.简述行政处罚不告知的法律后果,人民司法,2001(10)

执法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1.加强法制教育,树立现代化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吴邦国同志曾指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基本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积极改善法制环境的同时,努力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文明意识和个人素质。

2.规范权责范围,建立严密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的监督。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其次,强化对检察队伍的监督。建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个人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各地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着眼于公平、公开与公正,增强监督的科学性。再者就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人才聘用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方式招募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法律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定期考核,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力地推进了廉政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促进了执法工作的健康顺利稳定的发展。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3.建立公示制度,使执法在“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不仅仅体现于诉讼一方的利益实现,它同样要求司法文明能够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

对于我们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来说,我认为一是要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它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标准,执法程序、期限,行政执法职业逼德规范,监督岗位和监督电话等等;二是要将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向社会公布,它主要包括: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因特网公示;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三是要将公示义务向社会公开。它主要包括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等等。我想,只要这样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就一定能得到全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结论只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有助于执法者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权力滥用,减少社会矛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部分。严格执法与谐执法是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而言是矛盾的统一体,面对利益冲突,既要通过沟通协商,又要通过依法处理来解决,做到执法主体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相信坚持依法行为不越位,就一定会使行政执法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 马应战(1964-),男,陕西周至人,专科,党员,所长,兽医师,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韩建业(1961—),男,山西省五台县人,本科,党员,兽医师,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研究二十七年;赵占龙,(1962-),男,陕西周至人,专科,兽医师,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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