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经验交流范文

2023-10-08

执法办案经验交流范文第1篇

豫公通〔2010〕218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检查、辨认、采集相关信息、保管物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场所。

执法办案场所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室、聆询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第三条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执法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置人身安全检查室、辨认室。执法办案任务量大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按标准建立审讯中心,解决基层办案单位办案场所不足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标准设立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按标准设置候问室。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立醒酒室、辨认室。

第四条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名称,在醒目位置安装省厅统一规定的标示牌。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单位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由省辖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除候问室以外的执法办案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执法办案场所设置

第六条承担办案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位置或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并与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物理隔离,有条件的可装设门禁系统。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醒酒室、信息采集室应当单独设置,并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单独设置,可设在二楼以上办公区的安全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室。

第七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及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的门、窗应当安装防盗门、防护栏。

第八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地方,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实行全程监督。

讯问室、询问室、公开调解室应当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

第九条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应当进行必要软化、隔音设计,墙壁软包、室内

无硬质棱角或突出物体。室内无外露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其他有可能被直接用以悬挂、行凶、自杀、自残、自伤的物品、设施。

照明灯高置,开关置于室外,照明光源为嵌入式或加装安全防护罩,无电路外露。 室内所有物品应当固定,防止轻易搬动。

第十条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面积不低于10平米,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

第十一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省厅统一制式的具有束缚功能的座具,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中间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栅栏;

(三)讯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第十二条询问室用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询问、记录使用的桌、椅,安装固定于地面的坐具,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三)询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询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对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询问,可在执法办案单位的值班室、办公室进行。 第十三条候问室用于被继续盘问人在被继续盘问间隙期间等候盘问。候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二)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卧具;

(三)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四)候问室内墙上应悬挂被继续盘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

第十四条醒酒室用于对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醒酒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室内有约束醉酒人的固定于室内地面的座具或卧具;

(三)室内配置约束带。

第十五条辨认室应设置单向镜等单向视觉设施,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室用于搜集管理各类公安工作涉及的案事件和人员信息。信息采集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与公安局域网接口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三脚架、身高测量标尺、指纹采集设备、掌纹采集工具、足迹和鞋印采集设备、DNA血样采集工具、音频、视频等信息采集设备;

(三)配置书写工具、物证袋、体重测量仪、标签、物品盛放专用器具。

(四)室内墙上应悬挂有关制度牌。

第十七条公开调解室用于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适用调解的案件、事故。公开调解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公开裁调的范围、程序、纪律和申诉、复议的有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物证保管室用于物证保管。物证保管室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配置满足需要的物证架、物证箱和规范的、符合物证存放要求的专用物证袋;

(三)配置存放不宜干燥处理的生物物证的冰箱(或冰柜);

(四)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

(五)配置通风、降温、消毒、灭火等设备;

(六)物证登记、保管、移交等相关规定要上墙。

第十九条暂存物品保管室用于暂存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物品或其他需要暂存的物品。暂存物品保管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配备满足暂存物品需要的物架;

(三)设置必要的保质设施,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并摆放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区设置独立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摆放物品。照明及室内装修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执法办案场所。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物品,应当区别情形妥善处理,确保人、物分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存入物证保管室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立即返还,不能立即返还的,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后存入暂存物品保管室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者损毁。对违禁品、危险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对监控数据资料按照规定妥善保存3个月以上,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进行公开调解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封存至涉案当事人行使救济程序完结,重特大案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在执法办案单位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进行;讯问结束后严禁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在讯问室留滞。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在询问室进行;严禁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

候问室仅限用于被继续盘问人,严禁他用。

第二十五条候问室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候问室应当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二)候问室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候问室应当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四)候问室应当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严禁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同时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六)不得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送入候问室;

(七)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醒酒室在对醉酒人约束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被约束人员出现影响生命健康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醉酒人员醒酒后没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解除所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约束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民警组织救助的情况,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二十七条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建立物证、物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物证整齐有序。

第二十八条办案区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人民警察带领被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场所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讯问室、询问室应分别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看守所讯问室必须实现硬隔离,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询问室必须安装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

执法办案经验交流范文第2篇

、政治立场坚定,严于律已。

该同志自进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场坚定,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该同志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能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思想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重廉洁自律。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培训,并能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所从事的审判实践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时刻把为人民服务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作风上,XXX同志始终忠于宪法、忠于法律,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二、工作态度端正,恪尽职守。

人民法院承载着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所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XXX同志所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收案数量大、案件类型多、当事人争议大。该同志自2013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后,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在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收案 件,结案 件,其中判决 件,调解 件,撤诉 件。该同志在审理案件时具有主动性,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实际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和途径,变被动为主动,大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审判活动等有效形式,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在审判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积极协调,努力化解矛盾。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人民法院的光荣传统,调解是法院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的途径。XXX同志在审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案件时尤为注重调解工作,在当前诉讼案件较多和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时期间,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考虑当事人利益,及时解决纠纷,切实保护好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树文明新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努力作好调解工作还可以减少上诉率、涉诉上访率,增强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终局性,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力争使每一个案件息诉服判,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该同志还在注重知识的储备与更新,深知只有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解决新社会环境下的新矛盾。用法学理论武装和充实自己,坚持审判实践与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

三、树立法院形象,廉洁自律

XXX同志始终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严格遵守各项审判纪律,属衬法官职业道德,洁身自爱,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审判工作中,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五个严禁的规定,将廉洁作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自己的言行,使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正义。

执法办案经验交流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工商所是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快速反映、及时处置。

第四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所属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所在其所属派出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所有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具体权限是:

㈠警告;

㈡罚款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下;

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000元以下。

第六条 工商所承办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严格执行《工商行 1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款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所属派出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七条 工商所承办第五条规定的案件,除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应当当场收集必要证据,做出笔录,填写由工商所预编号并盖有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立案由工商所所长批准,并指定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员核审;

(三)罚没款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工商所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

(四)工商所所长对经核审或评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销案、不予处罚或建议移送有关机关等处理决定;

(五)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工商所所长批准后,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进行,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员担任,记录员由工商所长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正确适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办案文书及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办案文书编号办法。

第八条 工商所应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案件入网,实行网上办案、分类监管,不断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九条 派出工商所的机关,负责办理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条 工商所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滥用职权或不作为。派出工商所的机关应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商所处罚的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按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工商所长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执法办案经验交流范文第4篇

谈话,是人类交流的重要方式。谈话,也是一门艺术。同时,谈话也是查办案件实践的重要手段,办案人员要在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的线索中剥茧抽丝,透过一些蛛丝马迹,片言只字,对案件进行客观、合理、全面、完整的分析,通过谈话活动复现违纪违法案件的本来面貌,如何抓住嫌疑人心理,采取适当的谈话方法,迅速突破其心理防线,查明案件真相,深挖细查其他问题,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经验,更重要的是掌握查办案件的谈话原则、办法。因此,谈话就成了案件检查人员的“必修课”。孙子云“兵无常式,水无常形”,同样是涉嫌贪污、受贿的违纪案件,要因人而谋,因事而异,采用不同方法、策略攻心。笔者在近期查办一起重大违纪案件过程中,总结出谈话的“三字诀”,对于查办案件有一定放入积极作用。

首先,概括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某,女,63岁,中共党员,退休前为某局处长,其爱人钱某为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被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张某是重要知情人和参与人。她到案后,不但对自己及钱某的问题矢口否认,而且大吵大闹、态度蛮横,使谈话进入僵局。另外,张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随时都有中风的危险。如果措施不当,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从而增加办案阻力、延长办案进程。专案组领导当机立断,决定抽调精兵强将负责对张某的后续谈话工作。

初谈“松”字

松,即放松、轻松、宽松之意也,主要是针对此阶段涉案人员存在的戒备心理。戒备心理乃是人之本能,尤其是涉案人员刚刚被纪检监察机关找到,即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又害怕办案人员“欺骗”自己,此时戒备心理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不立即回答,而是努力对谈话内容字斟句酌。反复揣摩,力图从中猜测出办案人员真实意图。针对涉案人员的这种心理,必须对症下药。一是谈话初期不宜频繁进攻,采取围而不打、引而不发的战略。二是要尊重涉案人的人格,不能打击、压低、侮辱对方的人格和自尊,消除抵触情绪;三是运用政策、法律武器,对其进行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通过营造轻松、宽松的谈话氛围,减轻、化解、消除对方的戒备心理,动摇对方的心理防线,使其对办案人员产生亲切感、依赖感和共同感。

在与张某的谈话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以生活问题为切入点,注意把握谈话的表情、声调、语气和语速,努力营造出轻松而不失严肃的谈话氛围,紧紧抓住其恐惧心态,顺水推舟,把政策的感召力,法律的威慑力,证据的证明力,环境的感染力,亲情的号召力发挥到极致。引导她对自己所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反思、自责,消除对办案人员的疑虑。反复强调其在此阶段仍是一名党员,依然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力,办案人员与其重温《入党誓言》,要求其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组织,帮助其树立信心,减轻心理压力,解除对办案人员的怀疑。随着谈话的内容逐渐深入,张某眼中的“坚冰”开始融化,当场交代了与其爱人共同收受他人一台宝莱1.8T型轿车的问题。她对组织在生活上给予的关照万分感谢,表示要继续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工作,还提出想在随身携带的现金中,拿出一部分通过组织捐给汶川灾区人民,替其丈夫谢罪。

再谈“突”字

突,从字面上理解,“犬从穴出,有忽然、突破、冲击之意。”主要是针对涉案人员极易产生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即自认为违纪违法手段高明,行踪诡秘,不会留下可供佐证的蛛丝马迹;或事前订立了攻守同盟,不会被检举揭发,足以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心理。在前期铺垫工作完成后,突击谈话的时机已经成熟,此时的方针为稳扎稳打、步步为营,迅速缩小“包围圈”,加大谈话力度,摧毁其心理防线,促使办案人员认错服法。一是营造氛围、施加压力。营造氛围主要工作是选择谈话时间和地点,谈话时间应尽量选择在夜晚,此时夜深人静,外界干扰较少,同时也是人心理最脆弱的时段,有利于打击涉案人员的侥幸心理;在谈话地点的选择上,应尽可能地在谈话室进行。同时,谈话人员应着装整齐,绝对不能不穿外衣、赤膊、着背心、穿拖鞋进行谈话。另外,可适当增加配谈人员,营造兵临城下的感觉。二是主谈人要选派经验丰富、头脑灵活,并有相当级别的人员的担任。在谈话的过程中,要审时度势、及时观察,牢牢把握谈话的节奏和进程,巧妙的运用敲山震虎、声东击西、暗度陈仓等谈话策略。配谈人员要突出主谈人员的权威,,紧紧围绕主谈人员的思路和内容,适时进行补充和细化,切忌喧宾夺主。三是灵活、适时出示证据。在实际查办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常常把政策称作“生命线”;把亲情称为“开启心灵的钥匙”;而把证据称为“核弹”,证据的威力和作用可见一斑。一条短信、一张字条、一段文字„„表面上好不引人注目,但在办案人员的手中,经过巧妙运用、适时出示,其“威力”是无法估量的。

办案人员在于张某第二次谈话的过程中,发现她的态度虽有转变,但是谈到具体问题上支支吾吾、闪烁其词、以“想不起来了”、“记不清了”或“请组织提示一下”拒不回答。办案人员察觉到张某所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均为“一对

一、二人转”的情况,没有第三人在场,此时应有侥幸心理在作怪。通过分析张某的经历、背景,办案人员认为张某身为厅级领导干部夫人,并长期担任重要岗位领导工作,养成了自大、狂傲、强悍的性格,在单位一言九鼎,在家中说一不二。另外,由于工作关系,张某曾多次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了解案件查办工作思路、程序和基本方法,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针对张某的性格、工作经历、心理状态,办案人员迅速调整了谈话方式,制定“证据攻心”谈话方针。出示证据,主要有直接出示法、间接出示法和暗中出示法。每当张某不想说、负隅顽抗时,办案人员采用直接出示法,以攻其不备,灭其气焰;当张某交代了部分问题后不愿继续交代,或情节上进行狡辩时,办案人员采取暗中出示法,或暗中点破,或点而不破,让其产生组织已全部掌握违纪违法实事的错觉,被迫放弃侥幸心理,如实交代问题。几个回合下来,张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击溃,如实交代了她伙同爱人钱某,以“借款”的名义收受有关人员所送人民币100万元的重大经济问题。至此,案件查办工作全线突破,所有证据最终形成链条,钱某案件缺失的最后一块“拼图”终于被办案人员找到并复原了。

三谈“导”字

导,实为疏导、引导之意也。主要针对涉案人员的悲观畏罪心理。悲观畏罪心理是指涉案人员面对即将到来的党纪法律的惩罚,面对自己的前途、事业丧失信心的一种心理状态。在谈话后期,对于一些违纪违法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性质恶劣的涉案人,因为心理压力过大,思想上自认为前途已毁便破罐子破摔,行为上表现为翻供现象。这时要适当放慢谈话节奏,采用说服与谈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育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在此阶段,基本违纪违法已调查清楚,主要侧重于实事的细化,排除矛盾,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在谈话过程中,在案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案件的情节上加以提示,充分运用言语贴靠、模糊语言等手段,对涉案人如实供述的态度加以肯定和适当鼓励,力争使其在平静缓和的气氛中放弃思想防御。总之,在后期谈话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条件,不同的性格,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谈话方式,一张一弛、刚柔并济,才能达到最佳的谈话效果。此外,在做好谈话笔录的同时,做好录音资料的采集、整理、制作等项工作,以多媒体手段固定证据,有效防止涉案人员将来翻供。

随着谈话工作的逐步深入,张某越来越意识到自己及钱某问题的性质,在言语间不经意中流露出前途渺茫、无脸见人、轻生厌世的想法。办案人员再次调整谈话方针,在不影响核实案情的前提下,针对张某性格中刚强倔犟的一面对症下药鼓励她面对现实,勇于承认错误,深入剖析自己,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好办案人员的调查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在党纪国法允许的范围内获得从轻处理。张某果然不负众望,抛弃了其他杂念,不仅配合办案人员讲清了所有问题,还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离开时,她握着办案人员的手久久不愿松开。

执法办案经验交流范文第5篇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试题及答案

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A、刑诉法 B 、治安管理处罚法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 )

A、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 B、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C、包括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做到( )

A、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B、依法履行职责

C 、强化安全意识 D、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E 、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 ) A、立即将其带入办公区

1 B、除经办案部门副主任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C、组织调解、听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再接待区进行

5、(1)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拘、逮捕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 )

A、按照规定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2)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

A、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6、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A、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B、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C、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管理工作

D、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E、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通信等部门应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7、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

2 A 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B、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8、(1)可以借用办案区的条件有( )

A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B 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据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C、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的

(2)由于上述原因,新县公安局借用光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办案的,关于借用办案区说法正确的有(

)

A、光山县(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B、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新县公安局(借用单位)负责,光山县公安局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 )作出统一安排。 A 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公用办案区 B借用办案区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使用纳入( ) A 、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B、对新入警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3

10、(1)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 A、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时要做到:

A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B对检查情况,依照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11、(1)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

)

A 全身检查

(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A 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B 是否藏匿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C、体表有无外伤

( 3 )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 )

A 拍照 B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

C、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2、(1)检查中发现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 )

A 依照办案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2)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 )

A 予以扣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13、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 )

A、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领回,不得随身携带

B、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14、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 )

A 、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B 、对采集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15 、(1)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 )进行。 A 、讯问在讯问室、询问在询问室

5 B、违法犯罪学嫌疑人较多,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2)下列情形可不在询问室、讯问室进行( )

A、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B、对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

C、对已近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16、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 )

A 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 B 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17、询问、讯问时,办案民警应当( )

A 不得少于2人

B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询问、讯问

C 严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询问室或者询问室

18、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 )

A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B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C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

D 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6

19、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 )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讯问过程

20、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 )

A 对每一次询问、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询问、讯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D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21、 公安机关应当( )

A、 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B、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22、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关于等候室说法正确的有( )

A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B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7

23、办案区门禁管理应当做到( )

A 应当安装门禁系统

B 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C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24、 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做到( )

A 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 B 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 C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D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 E 并由专人值守。

25、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的管理应当( )

A 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B 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C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D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

E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26、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 )

8 A 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B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7、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 )

A 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B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28、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 )

A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9、 下列物品禁止存放着办案区( )

A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B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C 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30、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 )

A 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B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 公安机关( )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A 警务督察部门 B法制部门

9

32、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

A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B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33、 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 )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A 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B办案民警

34、 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A 看守所讯问室内

35、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备案。

A 上一级公安机关

36、本规定自( )施行。

A 2014年1月1日起

执法办案经验交流范文第6篇

、政治立场坚定,严于律已。

该同志自进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场坚定,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该同志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能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思想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重廉洁自律。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培训,并能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所从事的审判实践工作中,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时刻把为人民服务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作风上,XXX同志始终忠于宪法、忠于法律,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二、工作态度端正,恪尽职守。

人民法院承载着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所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XXX同志所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收案数量大、案件类型多、当事人争议大。该同志自2013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后,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在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收案 件,结案 件,其中判决 件,调解 件,撤诉 件。该同志在审理案件时具有主动性,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实际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和途径,变被动为主动,大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审判活动等有效形式,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在审判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积极协调,努力化解矛盾。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人民法院的光荣传统,调解是法院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的途径。XXX同志在审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案件时尤为注重调解工作,在当前诉讼案件较多和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时期间,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考虑当事人利益,及时解决纠纷,切实保护好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树文明新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努力作好调解工作还可以减少上诉率、涉诉上访率,增强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终局性,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力争使每一个案件息诉服判,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该同志还在注重知识的储备与更新,深知只有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解决新社会环境下的新矛盾。用法学理论武装和充实自己,坚持审判实践与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

三、树立法院形象,廉洁自律

XXX同志始终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法官,严格遵守各项审判纪律,属衬法官职业道德,洁身自爱,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审判工作中,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五个严禁的规定,将廉洁作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自己的言行,使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正义。

上一篇:英语写作教学大纲范文下一篇:中国传统文化心得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