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范文

2023-07-04

劳动合同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中国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其实在建国以后, 我国对于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许多商业活动都实行公有制改革,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 比如交通、银行、邮政等广泛采用格式合同。基于物质条件匮乏的社会经济条件, 格式合同可以在计划经济中发挥重要的资源分配作用, 也是国家操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改革之后, 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道路, 经济效率需要得到提升。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 公民交易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在这种社会形势下, 除了以前垄断行业继续使用大量格式合同, 其他领域也开始了广泛地应用。可是格式合同一般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商家制定, 使得原本就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被动,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所以,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24 条规定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 在格式合同的使用方式上保障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合理, 写明其在格式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甚至包括了一些内格式合同的契约形式。

其实关于“格式合同”更多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中。为了平衡合同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地位的平衡, 《合同法》首先就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具体包括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然后就是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条框;最后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严格的规定。当然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对比较分散。

二、中国格式合同存在的缺陷

格式合同是市场买卖交易的产物, 我们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 就是在市场使用上存有大大小小的缺陷。规模经济促使了格式条款的产生, 可是缔结能力和环境往往不是公平的, 优势方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从而损害对方利益, 破坏民事交易平等的机制。

我国格式合同制度也存在缺陷。首先就是我国缺少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分散的格式条款规定就是立法现状, 而且法律规范规定比较抽象, 适用时理解含糊, 原则性不强。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有大量的空白, 如订立程序、纳入合同的消极条件等, 虽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解释中又对适用进行具体的认定和规范, 可是仍旧不能弥补格式条款立法上的巨大漏洞。

三、健全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规模经济也开始源源不断地出现在各种交易中, 这样, 格式条款的使用量将会大大增加。越是在这种情况下, 维护市场公平就更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一面构建自由的契约体制, 一面保障契约正义。我们应该更好利用契约自由的优点, 为交易的快速便捷创造条件; 可是又要防止它成为经济强者利用的工具压迫经济弱者。所以急需对我国格式条款制度进行完善。

沿着即利用又要规范的思路, 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

( 一) 立法规范

在依法治国的发展形势下, 建立在法律上的市场规制秩序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社会实效。这里强调立法, 不是仍旧零零星星地把格式条款分散在不同单行法上, 而是制定一个格式条款单行法, 把格式条款缔结的法律原则、生效条件等整体进行总结规定, 构建出格式条款的适用体系。把格式合同需要的自愿原则进行单行规定, 规范合同缔结阶段; 增加强制缔约原则, 规范提供者交易义务; 促进公平原则, 清晰格式合同的提请义务; 还有就是格式条款必须不属于异常条款, 增加其可预见性。还有在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上进行全面规范。

( 二) 司法规制

首先, 严格审查确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其次, 根据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由于此类原则的弹性大, 适用范围宽, 能有效地控制不公平条款。再次, 审查判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 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最后,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 三) 社会控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团体应积极参与格式合同条款的拟定, 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消费者处理与经营者的格式合同纠纷。再次, 社会团体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提出批评、诉诸舆论。最后, 新闻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可以发挥传播优势。

四、结语

我们要抵制“霸王条款”在社会的充斥, 做公平市场的捍卫者, 就要利用各方面的力量, 来构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谋求市场公平交易。

摘要: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市场

参考文献

[1] 刘智慧.格式条款及其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04) .

劳动合同制度范文第2篇

一、聘用人员按其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聘用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聘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对聘用人员因公负伤、死亡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聘用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按本院《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的30%;事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年绩效工资的50%;事假在10天以上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全年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时进行,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鉴定。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四、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作风和表现、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五、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考核登记表》、述职;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三)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各部门将考核等次意见报送政治处,由院考评领导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院考核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政治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政治处、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

六、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七、 各部门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确认续聘、解聘以及年终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一)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20%发放。

(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三)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工资,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 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考核领导组讨论决定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

(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十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制度范文第3篇

劳动教养制度的概念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行为人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不够或不需刑事处罚的,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的一种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宪法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显然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在多个方面都明显滞后于时代的要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劳动教养审批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从未明确授权参与劳教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可以行使劳动教养领导机构的职权,因而按照现有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此种做法也是欠妥的。

·劳动教养的执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正是由于劳动教养在程序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使得公安部门在适用劳动教养和劳教机关在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随意性。劳动教养 机关在审批和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且无具体的适用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4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甚至高于对轻罪适用的有期徒刑。

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学术界大致有三类不同的主张:一是保留并强化,二是废除,三是改革。从近几年的讨论情况看,绝大多数人倾向第三种观点,笔者也不例外。现就几个主要方面的讨论作一粗略考察,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应适当限制勞动教养的严厉程度及期限

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与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显然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种种反常现象。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从根本上有别于刑罚,降低其严厉程度,从期限上应予以缩短,并考虑设定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

·应准确界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通过修订现行劳动教养的法规或者在将来制订专门的《劳动教养法》时,取消适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规定把劳动教养普遍适用于全国城乡,适用于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应当司法化

现行劳动教养法规在程序规定方面相当缺乏,应通过适当的简易司法程序,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实行劳动教养。公安部门的治安机关负责对有稍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认为需要收容劳教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绝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其过去,而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中国目前不仅在国家法制的目标上从过去的单一看重社会保护转变到更多地关注人权保障,而且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公正观也在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变革势所必然。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劳动合同制度范文第4篇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称对外签订各类设备、材料、燃油、服务类等采购合同的管理。

2、综合管理部是采购合同的对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控制等管理事项。

3、供应商必须是公司认可合格供应商。根据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和“办公用品、设备等的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采购品的申请、采购以及合同供应商的确定,确保所购产品合格、经济,满足工作需求。

4、综合管理部应与合格供应商展开谈判,采购技术设备、材料或服务类的商品时,需有相关检测部门或技术部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内容包括采购物料的价格、数量、质量、供货方式、货款支付等方面的谈判,并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供应商。

5、综合管理部应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拟定采购合同草案,也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模板,报送总经理进行审批。

6、正式的采购合同必须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双方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物品的单价、总价。

3)采购物品的数量与规格型号。

4)采购物品的品质和技术要求。

5)采购物品的履约方式、期限、到货地点。

6)采购物品的验收标准和方式。

7)付款方式和期限。

8)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

9)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齐备、明确、具体,表达必须严谨。

7、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如果委托别人代签,综合管理部应审验其委托证明。

8、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9、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进行签订,即公司将合同拟订好后传送给供应商,供应商进行盖章签字后回传,公司盖章签字后发给供应商回执,视为合同成立。

签订后的合同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11、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综合管理部应敦促供应商及时准备公司所需的物品。

上海中测行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篇ZCH/MS201.12-00-2008

12、综合管理部应配合相应检测部门做好采购商品的验收工作,当所采购的商品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综合管理部应积极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

13、对于供应商需要按照样品或图纸加工的物料,如果存在加工过程周期长、变数多、监控过程比较复杂的现象,要求供应商提供进度安排,综合管理部根据进度安排与供应商进行联络,进行积极的协商,确保采购品能够及时运送到公司。

14、综合管理部应本着经济型的原则做好物料的采购进度控制工作,既保证仓库中的物品库存最低,同时还能保证采购物品满足生产的需求。

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同意取消合同。

2)因市场环境或需求的变化一方提出取消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3)出现违背合同条款的状况。

4)逾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

5)发生符合合同条款中合约解除的事项。

16、当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时,其一般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2)请第三方协调解决。

3)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7、采购合同的签订人员与资料管理人员要遵守合同的管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1)在合同签订做资料保管中损害公司利益。

2)私自更改合同内容。

3)丢失合同。

18、参与采购合同履行与监督的人员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制度范文第5篇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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