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范文

2023-05-02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李大春

摘 要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 在 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 但该制度的运 行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从分析劳动教养制度 的现状入手 , 从宪法学的角度作出了若干思考。 制定一部劳动 教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 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法治保障 状况。

关键词 :劳动教养制度 现状分析 宪法学思考

一、 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 1957年。 实施劳动教养处罚的 现行法律依据是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国务院关于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国务 院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的 补 充 决 定》 、 1982年 国 务 院 转 发 的 公 安 部 制定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等法规。 劳教制度创建 40年来累 计教育改造了 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 养条件的人 , 对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发挥了巨大功效。 但不可否 认 ,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矛盾。 (一 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 , 各种规 范性文件之间无法形成科学、 完整的体系。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 范性文件 , 都是由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 组成 , 制定主体层次不一 , 效力等级参差不齐。劳动教养制度 最早确立于中共中央文件之中。 1957年 8月 3日 , 国务院公 布了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 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1979年 11月 29日 , 国务 院又发布了 《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行政 法规 , 公安部于 1982年 1月 21日发布了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 , 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 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 报告、 批复 等文件组成。

(二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 低层次 规范与高层次规范之间存在严重冲突。 例如 , 从劳动教养人员 的年龄限制上看 , 公安部 1981年 11月 30日的 《关于收容劳 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规定是 16周岁以上 , 但公安部

于 1983年 10月 22日对辽宁省公安厅的 “批复” 中 , 又放宽到 14周岁以上 ; 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上看 , 国 务 院 《补 充 规 定》 和 公安部 《试行办法》 都规定为 1至 3年。 但是 , 公安部和司法部 于 1984年 3月 26日发布的 《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 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 却又规定为 2至 3年。

(三 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法律 依据不充分、 不完善。 《立法法》 第 8条第 5款明确规定 :“ 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 只能 制定法律” 。 在此之前出台的 《行政处罚法》 第 9条第 2款也有 类似的规定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只能由法律设定” 。 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 , 作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 , 尽管历经 40多年历史 , 曾发挥过巨大作用 , 但至今没 有 “制定法律” 。国务院的上述 《决定》 和 《补充规定》 虽然经人 大批准 , 但它仍然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 与国家立法机关 制定颁布的法律有原则性区别。但说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 依据似乎又有些绝对 , 我国的有些单行性法律也提到了劳动 教养。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 8条规定 :“ 吸 食、 注射毒品成瘾的 ,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 予以强制戒除 , 进行治疗 , 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 注射毒品的 , 可以实行劳 动教养 , 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

(四 劳动教养的采用缺乏法院的司法审查。 根据 1979年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将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确 定为 :由省、 市、 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民政、 公安、 劳动部门负 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但在 1984年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 通知》 中规定 :公安机关 “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 , 审查 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于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一家决 定 , 而且决定往往是通过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的 , 被劳动教养 人在其权利被剥夺以前未经过任何的听证程序 , 决定的做出 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 这就使被劳教人员在其人身被 剥夺以前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二、 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

现 代 法 治 是 和 权 利 、 程 序 、 监 督 密 不 可 分 的 , 而 权 利 、 程 序、 监督在现行的劳教制度中相当薄弱 , 不足以体现 “法治” 的

云 南 档 案 图 书 ・ 情 报

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废除劳动教养 , 而是应当从更 合理地满足这种社会需要的目标出发 , 通过劳动教养 , 使它能够满足

一 劳动教养的法治化与宪政化的价值取向。 法治、 人权 , 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高度一致的。 劳动教养制度 50年代 , 是新生政权 “治乱世” 用的 “重典” 。有关劳动 , 还是形式上都不像法律 , 而像政

这些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内部文件政出多门 , 规定 出新而不推陈 , 实践中又以当下的需要作为取舍标准。

, 二者都是法治的目标和应有之义。宪政不分中西 , , 但宪政的一些普 :1. 任何国家权力都

, 不管这些社会、 国家和那些社会、 2. 任何一种制度 (当然也包括劳教制度 所谓 “以人为本” 是说 , 人在任何 , 而不是工具 。 3. 人 不 应 被 歧 视 性 地 差 别 对 , 那些 的人的尊严应平等地被尊重。 4. 任何人不经过 不应被 “强制处置” 。宪政化中的 “正当程序” 适用 任何人。为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人权 , 在

特别是对行政权尤其警察权的严格限制 , 是建立法治国 — 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对制度设计的普遍要 , 公民权利和 , 权力和秩序是服从于、 服务于这一价值 在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 , 不能背离这些原则 , 二 制定劳动教养法。 制定劳动教养法 , 是完善社会主义 ,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每 ,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只能由法律加 我国劳动

教养制度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严重缺陷 , 必须建立一 个合于法理及权力分配和制衡、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劳动教养 体制 , 这一体制的基本结构应当是 :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下 , 实 现调查、 申请、 处理 (审理、 裁判 和执行四个环节的活动和机关 分立 , 形成分工负责 , 互相制约的合理司法体制。

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是中国劳动教养立法起码必需解决的 问题。 从理论上讲 , 不论劳动教养立法最终确定是行政处罚还 是行政措施 , 是刑事处罚还是保安处分 , 司法化是劳动教养制 度的必然。劳动教养的司法程序是劳动教养制度在目的合理 性基础上 , 切实地具有正当性的要求和保障。 将劳动教养改变 成为一种司法处分 , 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决 , 既符合我国现行司 法体制 , 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战略目标 , 也符合世界许多国 家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 具体制度的设计

第一 , 必须坚持劳教处分法定原则 , 立法时应具体列举劳 动教养对象。 第二 , 将劳动教养与监狱服刑区别开来。 劳动教养与监禁 相比 , 虽然都使受处罚人不自由 , 即不能在原社区自由生活 , 但丧失自由的程度应当有区别 , 做到使被教养人丧失自由的 程度低于服刑犯人。

第三 , 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应为人民法院。 即公安机关在 进行治安管理和侦查工作中 , 发现违法分子符合劳动教养条 件的 , 应当提出意见报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 , 确定劳动教养的救济方法。 被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劳 动教养的人应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中级人民法院 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 遭受错误劳动教养决定者有权获得赔偿。 第五 , 完善对劳动教养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 法律监督应该包括对劳动教养的提出、 审查批准、 申诉和执行 这四道工序实行监督和行使检察权 , 为了防止劳动教养监督 程序流于形式 , 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 纠正权和检察处罚权。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五条 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 2011年 1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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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三条 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 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 考勤管理制度

(一) 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12:00,下午13:00 - 17:30 为工作时间,12:00 - 13:00 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双休制度。

(二) 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字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5 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前一天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交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上班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10、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矿工。

第四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条 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 员工薪酬组成:

(一) 基本工资

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二)奖金

1、全勤奖金

(1)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勤奖金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

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

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

视本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 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条 福利待遇包括:

(一) 休假福利

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假日。

(二) 保险福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三) 健康福利

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出色地为企业服务,公司每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 补贴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给员工餐费补贴、住房补贴及交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具体情况而定。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14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劳动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乳腺癌、子宫颈癌是威胁妇女健康的主要恶性肿瘤。据北京市肿瘤研究所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北京市女性乳腺癌发病率为59.64/10万,排在女性恶性肿瘤的第一位;子宫颈癌发病率8.78/10万,排在第9位。医学研究证实,如果早期发现,早期治疗,这两种癌症是完全可以治愈的,可以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因此,北京市2008年1月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为40至60岁妇女免费筛查乳腺癌,为25岁至65岁的妇女免费筛查子宫颈癌的工作,并于2009年在全市逐渐推开。为方便群众就近筛查,在全市确定了236家医疗机构承担筛查工作,还确定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妇产医院等三级医院及部分区级医院,共42家医疗机构为诊断机构,保证筛查出的可疑病例能得到及时的后续诊断和治疗。目前,北京市2009年两癌免费筛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据市妇幼保健院统计,从2009年4月16日两癌筛查工作全面启动,截至到11月30日普查结束,全市接受子宫颈癌筛查共679722人次,乳腺癌筛查共517968人次。确诊子宫颈癌57人,乳腺癌176人,卵巢癌、内膜癌等其他妇科恶性肿瘤23人,诊断宫颈癌前病变749人。还检出阴道炎、子宫肌瘤、卵巢肿物、乳腺增生、乳腺纤维腺瘤等良性疾病400461人次。两癌筛查使这些患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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