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章制度范文

2023-05-02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中国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其实在建国以后, 我国对于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许多商业活动都实行公有制改革,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 比如交通、银行、邮政等广泛采用格式合同。基于物质条件匮乏的社会经济条件, 格式合同可以在计划经济中发挥重要的资源分配作用, 也是国家操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改革之后, 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道路, 经济效率需要得到提升。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 公民交易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在这种社会形势下, 除了以前垄断行业继续使用大量格式合同, 其他领域也开始了广泛地应用。可是格式合同一般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商家制定, 使得原本就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被动,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所以,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24 条规定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 在格式合同的使用方式上保障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合理, 写明其在格式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甚至包括了一些内格式合同的契约形式。

其实关于“格式合同”更多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中。为了平衡合同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地位的平衡, 《合同法》首先就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具体包括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然后就是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条框;最后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严格的规定。当然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对比较分散。

二、中国格式合同存在的缺陷

格式合同是市场买卖交易的产物, 我们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 就是在市场使用上存有大大小小的缺陷。规模经济促使了格式条款的产生, 可是缔结能力和环境往往不是公平的, 优势方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从而损害对方利益, 破坏民事交易平等的机制。

我国格式合同制度也存在缺陷。首先就是我国缺少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分散的格式条款规定就是立法现状, 而且法律规范规定比较抽象, 适用时理解含糊, 原则性不强。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有大量的空白, 如订立程序、纳入合同的消极条件等, 虽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解释中又对适用进行具体的认定和规范, 可是仍旧不能弥补格式条款立法上的巨大漏洞。

三、健全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规模经济也开始源源不断地出现在各种交易中, 这样, 格式条款的使用量将会大大增加。越是在这种情况下, 维护市场公平就更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一面构建自由的契约体制, 一面保障契约正义。我们应该更好利用契约自由的优点, 为交易的快速便捷创造条件; 可是又要防止它成为经济强者利用的工具压迫经济弱者。所以急需对我国格式条款制度进行完善。

沿着即利用又要规范的思路, 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

( 一) 立法规范

在依法治国的发展形势下, 建立在法律上的市场规制秩序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社会实效。这里强调立法, 不是仍旧零零星星地把格式条款分散在不同单行法上, 而是制定一个格式条款单行法, 把格式条款缔结的法律原则、生效条件等整体进行总结规定, 构建出格式条款的适用体系。把格式合同需要的自愿原则进行单行规定, 规范合同缔结阶段; 增加强制缔约原则, 规范提供者交易义务; 促进公平原则, 清晰格式合同的提请义务; 还有就是格式条款必须不属于异常条款, 增加其可预见性。还有在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上进行全面规范。

( 二) 司法规制

首先, 严格审查确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其次, 根据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由于此类原则的弹性大, 适用范围宽, 能有效地控制不公平条款。再次, 审查判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 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最后,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 三) 社会控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团体应积极参与格式合同条款的拟定, 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消费者处理与经营者的格式合同纠纷。再次, 社会团体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提出批评、诉诸舆论。最后, 新闻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可以发挥传播优势。

四、结语

我们要抵制“霸王条款”在社会的充斥, 做公平市场的捍卫者, 就要利用各方面的力量, 来构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谋求市场公平交易。

摘要: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市场

参考文献

[1] 刘智慧.格式条款及其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04) .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教师的管理是对人的动态管理,人的自然因素就要在管理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体现,它的核心就是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决定因素很多,有社会地位、工资待遇、领导重视、学生认可、人际关系、工作实效等等。但随着教育法制化的完善和教育科学体系的确立,评价和奖励机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评价是对教师教育教学结果的鉴定,奖励又是评价的结果。根据教育评价原理,教师工作评价是指参与教育工作的人以教师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为对象,根据教师工作的目标和统一的标准,采用可行的评价技术和方法,对教师的工作现状及其效果进行测量和估价,比较并分析目标实现程度及作用的价值判断过程。奖励是一种激励和促进的办法,不同内容的奖励以不同程度的评价为基础。

由于我国教育的发展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尊师重教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教师的清贫乐道有长期的历史传统,重理想、重情感、重名誉、重成就可以说是教师群体的思想特点。这种重“义”轻“利”的思想决定了对教师评价的复杂性,既要科学、合理,又要最大限度地激励教师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观。我们当前在评价、奖励制度上最大的不足是就考试分数评价的比重过大,有的地方甚至把它当成对教师评价的唯一标准。这种评价直接导致了教育功利思想和教育的

短期行为,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危害不浅。因此,建立科学的评价和奖励机制在现代学校的教师管理中就起了关键作用。其表现在: 第一,导向作用。科学的评价奖励机制的导向作用主要表现在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导向。“应试教育”的评价只重考试结果,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师工作水平的唯一标准,导致教师只重知识的传授和考试“率”的追求。而适应素质教育的综合评价应导向教师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重视学生的个性和特长,重视按教育法规和规律办事,从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

第二,激励作用。以科学评价为基础的奖励可在不同的程度上激发教师的工作动机,使教师长时期维持工作的兴奋状态,以便向更高的目标进取。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都有争取达到目标的强烈愿望,人们都有力求超过别人取得优势地位的机会。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表彰、奖励,能够激发教师争先进、超他人的欲望和情绪,这种欲望和情绪只要引导得当,可促使教师身心长时期处在亢奋状态,促使教师精力充沛、思维敏锐,困难得到克服,潜能得到发挥,创造力得到增强,形成积极向上的教育工作氛围。

第三,检查作用。评价过程是分析和检查过程,科学的评价能够客观地衡量教师实际业务水平与合格教师或优秀教师应达到的业务水平之间的差距,促使教师不断缩小差距,从而得到提高。

第四,鉴定作用。鉴定实际上是对教师的工作水平合格与否进行评定,用一定的水平等级去鉴别一个教师的工作水平是否达到某种标准和程度,通过科学的综合评价,得出教师工作标准和程度的等级结论,是对教师进行表彰、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以及安排教育教学

工作的依据,从而避免了教师管理中人为的、没有科学依据的指导、决策,使教师管理更加科学化。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开展,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评价、奖励机制必将不断完善,对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起推动作用。

总理在座谈会上说:“中小学教育是国家发展基础的基础,关键在教师。陶行知先生说过,在教师手里掌握着幼年人的命运,也就掌握着民族和人类的命运。学校是乡村的中心,而教师则是学校和乡村的灵魂,乡村教育对启迪民智必不可少。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关键是中小学教师。”作为一名农村教育工作者,我感到肩上的责任更加重大,因为我们手里掌握着孩子、民族和人类的命运。同时我更深刻认识到教育规划纲要中“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根本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作为教师要努力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健康成长。总理的讲话,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更加坚定了我们今后在工作中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有效教学、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和改革。比如,在教育方法上,注重启发式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的思维,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在发展方向上,要与时俱进,结合我国国情,放眼世界潮流,推进教育改革、优化教学

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发现和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塑造学生大爱、和谐的心灵。

温总理说,在农村,教育既是基础工程,也是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办好教育。我们一定要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让农村所有孩子都能够上学,都能接受现代文明的教育。为此,教师必须努力钻研,学为人师。如今,知识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教师需要不断学习才能适应工作要求。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村教师,我们要热爱农村、热爱农民、热爱农村教育,要扎根农村教育,树立职业理想,提高职业道德,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让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让我和我的同事们感到高兴,更加坚定信念的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把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当作重要的任务,并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阐述了改革和发展学前教育的措施,这让我们有机会将自己的理想与祖国教育事业的命运连接在一起。当前我们国家的学前教育事业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尤其是我们的农村学前教育还很落后,这正是我把青春奉献给教育事业的大好机会,也是我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时机。

开封市马头刘小学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为打击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二、举报适用对象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

1、公司全体人员;

2、非本公司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奖励给予条件

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以盗窃、侵占或其他手段侵害公司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司保卫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查实任意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侵害价值5万元以下的,按价值的50%予以奖励;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按价值的10—50%予以奖励。

五、不予奖励情形

1、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2、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系公安保卫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或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4、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 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办电: 0714-5375985 手机:15572958822

2、信函举报: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保卫处董利剑收

3、当面举报:可按举报人要求指定约见地点。

七、保密措施

1、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必须确定专人专谈,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2、对举报人及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

八、举报奖金发放

在举报案件查处终结后,由保卫处申请,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其他方式7个工作日内发放。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尽快形成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乃是改善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执法监督等诸多环节;而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乃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所谓执法,即广义的行政处理行为,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行政执法面广量大,涉及诸多利益因素,是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环节,也是研究依法行政的一个主要课题。近年来,从省交通厅到无锡市交通局对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执法的文件,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较以往有大幅度的进步,但要实现行政执法的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执法行为,还需要在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上不断探索,积累?­验。鉴于此,笔者拟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因进行调研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监督机制,改进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提出若干思考。

一、规范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全省各级交通部门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苏建设纲要》和交通部《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认真实施法治交通战略,转变职能,改进方法,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法治交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等现象至今仍程度不同地在许多地方存在,主要表现在:

1、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法制观念差,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少数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以及滥用执法权力,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甚至采用引诱、欺?­等不正当手段调查取证等问题时有发生。

2、存在趋利执法倾向。少数执法单位由于受到利益驱动,而背离正确的执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违规取证,抢证规费,乱处滥罚,与民争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通执法形象。

3、重复执法矛盾很多。由于交通执法分散,而出现的多头和重复检查处罚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加大了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又带来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满,社会反响大。

二、存在问题的?­因分析

造成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有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比较薄弱。

(一)从执法环节看,主要?­因在于:

1、由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即行政执法不仅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主体多,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而且执法程序富有弹性,执法结果不够稳定,同时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等,因此,执法的困难较多,纠纷较多,容易失误,不易得到相对人很高很一致的评价。

2、制度、政策方面的缺陷和弊端对行政执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部门利益驱动,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等。

3、执法人员认识上的滞后对行政执法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者缺乏“执行法律”和“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只看重“行使权力”而忽视“履行职责”,在观念上是权高于法,利重于法,人情大于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怕被复议,怕当被告,怕担责任等。

(二)从执法监督环节看,主要?­因在于: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d­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审查批捕新制度,即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经过近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模式。但该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关键词:侦查监督;附条件;逮捕价值

附条件逮捕,又称有条件逮捕、相对批捕,是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反思、总结、探索出来的,针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和批捕办案的工作实际提出的一项工作措施。该项措施对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普遍认同,但该做法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较大争论:该制度有没有法律基礎等正当性依据?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是单向的追求惩罚犯罪还是兼有人权保障的价值?本文试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背景、现状及司法实践等角度探析附条件逮捕制度价值及制度完善。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背景

“附条件逮捕”最早见于2003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和有条件批捕的使用条件的规定》。这一措施是针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且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对进一步加大打击合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1]。

2005年5月1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对逮捕条件要正确把握,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2]7。学界认为,朱孝清副检察长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定位,实际上为后来探索附条件逮捕制度提供了方向。

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2)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笔者认为,该“标准”的确立,事实上确立了一项新的审查逮捕工作措施,即本文要探讨的附条件逮捕制度。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价值分析

(一)之前有多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解释,定义模糊,附条件逮捕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199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解释与此规定相同。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一件》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是证据必须确实。1998年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存在多种解释,一方面源于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工作视觉与侧重点有所差异;另一方面,也存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所规定的“有证据”和“犯罪事实”两个要件定义相对模糊的问题,“有证据”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犯罪事实”则没有清晰的界定范围,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办案部门、不同的承办人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分歧。附条件逮捕制度对此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为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提供了相对清晰和统一的标准。

(二)附条件逮捕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价值回归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将原来比较严格的要求逮捕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放宽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利于打击犯罪[3]129。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显降低了逮捕的证据要求,笔者认为,这只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了批准逮捕的标准,即批准逮捕的“法定标准”是降低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批准逮捕“法定标准”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实践标准”,而该“实践标准”不仅丝毫没有降低,甚至是沿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远远高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一法定标准。

为什么在逮捕的“法定标准”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实践标准呢?究其原因,是因为虽然“法定标准”降低了批准逮捕的门槛,固然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从而有力打击犯罪,但是却由此换来了高羁押率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始终在90%左右,相对于保障侦查活动而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高羁押率,似乎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均严格把关批捕条件,并将“错捕率”作为考核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在目前刑事赔偿和错案追究制度的双层压力下,办案人为了降低错案的风险,“自觉”地沿袭着旧刑事诉讼法的批捕观念,人为地将批准逮捕的标准“升格”到等同于起诉标准。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诉讼的推进本来就是一个层层过滤的过程[4]102。这种以“能捕、能诉、能判”的工作要求掌握批捕标准的做法,以及过于严格的证明标准不仅有悖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进展规律[5]32。同时,也影响了逮捕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逃跑、串供、毁灭、隐匿证据,一些有补充侦查余地的案件被消化掉,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以保障[6]。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以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实现保障刑事侦查乃至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至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后,后面提起的刑事诉讼对其行为是否作出有罪评价,不存在必然性,即并非要求被逮捕的对象都必然构成犯罪。因此,批准逮捕,必须要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实施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基本构成犯罪就是八九不离十”为指导[7]113。从这个意义上讲,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设立,可以把批准逮捕实践中从奉行的过于严苛的“实践标准”往较宽松的“法定标准”方向上过渡,达到“法定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相对平衡,从而实现逮捕制度设计的立法价值回归。

(三)实行附条件逮捕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含义就是要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味着在刑事法律适用中更注重“个别”,即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8]274,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都是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目标之间的有机协调与恰当平衡。在实践中,按照一般的标准适用法律,包括适用程序法律时,会导致个别案件的处置丧失公众所能够认同的公正性,就是所谓的“法律的普遍性则是以牺牲个案正义为代价的,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只能通过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得以消解”[9]。检察机关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予以附条件逮捕,并在逮捕后对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和羁押情况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则坚持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由此可见,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和正义价值的追求,既有利于对少数大案要案、加强了打击力度,又有效地避免了刑事强制措施被肆意扩大适用,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批捕环节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分化、改造、教育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效果。

三、关于附条件逮捕制度实施的几点思考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应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嫌疑程度、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10]6。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对最高法益的保护,因而决定了该制度不能一概而论的适用任何案件,必须对该制度划定严格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应当只适用于案情重大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件;2)在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的案件;4)特殊时期专项打击案件;5)涉案金额大、损害面广、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的案件。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必须遵照严格的审批程序

1.进一步强化适用附条件逮捕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规定,附条件逮捕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笔者认为,本文所讨论的附条件逮捕案件不仅属于重大案件,而且在证据上还有所欠缺,因此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必须比普通案件更加严格,而且审批权限的层级只能加强不能放松,这体现了慎用逮捕权,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2.对证据补充过程要进行跟踪。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逮捕后,由侦查监督部门列出《补充侦查提纲》,指导侦查机关取证。补充取证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要对侦查机关证据补充情况进行跟踪,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和互动,及时把握证据补充情况动态,监督并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搜集证据。对侦查机关怠于补充或者证据不符合补充要求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实行撤销逮捕决定程序。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侦查监督部门应该与公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对需要补充的证据进行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经过补充,证据仍然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要求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建议予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必要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原批准逮捕决定予以撤销。

4.严格履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律监督。作出附条件逮捕审查决定的检察机关,要在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对上报备案的案件要作专项登记,并就逮捕对象、逮捕程序及相关手续要进行严格审查。经过审查,发现错误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纠正;即使程序合法、适用对象准确,逮捕程序无误,上级检察院也要对下级检察院对该案件的办理情况实行回访程序,将该附条件逮捕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考核范围。通过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加强上级监督力度,防止附条件逮捕权力被滥用。

结语

附条件逮捕制度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较好地同步实现加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了“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统一,符合公民权利与社会公益之间达到平衡的比例原则精神。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范圍及程序,将有力地推进逮捕制度在发挥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啸波副检察长在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上海:市检察院通报,2004,(34).

[2]朱孝清.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J].人民检察,2005,(12).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张兆松.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新视野[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5]李昌盛.从宽严相济看逮捕条件的完善[J].政法学刊,2007,(8).

[6]林柳凡.逮捕条件的若干思考,载http://www.chinaue.com/html/

2005-12-270014019621.htm。

[7]朱孝清.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1998,(2).

[8]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封利强.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觉[J].法治研究,2007,(9).

[10]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J].人民检察,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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