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专业论文范文

2023-03-24

职称专业论文范文第1篇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独立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本题分析:本题涉及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中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等考点,还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关知识点,综合性很强,上典型的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本题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二)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链接通过上述例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生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学习过程中要善于链接、比较,形成知识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应对考试中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的情况。中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归纳为四块内容:一是总论,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法的实施;二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三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票据、证券、合同;四是财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总论是后面经济法知识的基础,是对后面三块内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涉及的内容。市场主体法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合同、票据等市场行为的实施者。财政法主要体现的是经济管理关系。鉴于此,考试中的命题就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公司”签订“合同”,运用“票据”付款,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个综合题,可能涉猎教材中四、五章内容。考生必须注意把握不同章节内容的关联性。除了自己要习惯链接、比较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关联内容外,事实上教材中有许多内容已经明示或暗示给了某些考点之间的联系和可比性,考生应当注意鉴别,多加关注。以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为例,2008年经济法指导教材中明示出来的链接点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7)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等。

(编辑 代娟)

职称专业论文范文第2篇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独立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本题分析:本题涉及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中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等考点,还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关知识点,综合性很强,上典型的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本题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二)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链接通过上述例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生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学习过程中要善于链接、比较,形成知识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应对考试中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的情况。中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归纳为四块内容:一是总论,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法的实施;二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三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票据、证券、合同;四是财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总论是后面经济法知识的基础,是对后面三块内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涉及的内容。市场主体法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合同、票据等市场行为的实施者。财政法主要体现的是经济管理关系。鉴于此,考试中的命题就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公司”签订“合同”,运用“票据”付款,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个综合题,可能涉猎教材中四、五章内容。考生必须注意把握不同章节内容的关联性。除了自己要习惯链接、比较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关联内容外,事实上教材中有许多内容已经明示或暗示给了某些考点之间的联系和可比性,考生应当注意鉴别,多加关注。以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为例,2008年经济法指导教材中明示出来的链接点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7)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等。

(编辑 代娟)

职称专业论文范文第3篇

一、总论

人才强则行业强,行业强则国家强,中国复兴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因此通过职称制度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程度进行直观评价,能够在挖掘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利用人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职称评审以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审基体,对其技术能力,行业素养以及专业成绩进行统筹评判,从而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早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背景下我国便开始推行职称制度,然而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职称评审制度缺陷频现,很难适应于社会发展需求,因此职称制度亦是成为我国优化升级的重点所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先后颁布,代表着我国又将掀起新一轮职称改革浪潮,2018年7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列出诸条更具科学性及实践性的优化措施,为打造更符合国情,更具备需求的全新职称系统提供重要借鉴。

概念角度来看,“职称”是一种直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专业层次的等级称号,自建国初期的任命制,逐步演变为更符合国情发展的评审制,在专业人才评价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职称管理具有宏观性,体系性,全面性等特点,受到国家政策影响较大。[1]以形式作为切入点,职称管理工作又可分为:一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政策的执行;二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定;三是专业技术技术资格考试;四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做好职称工作的意义

职称评审管理体制对于提升职称管理效率,严格职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意义。这就需要逐步完善职称评审细则,健全职称评审管理架构,切实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探究职称管理体系,深入研究申报资格,任职条件等诸多细节要求,第二,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沟通,交流职称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发掘专业技术人员主观能动性,对于自身工作严格要求,对于职称管理认真配合。第三,秉持公平公正理念,建立追责制度,做到有责必罚。坚持公开规则,真正做到提前公布评审要求,坚持开放评审流程,透明公开评审结果。

三、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审机制

职称评审必须秉持考评结合理念,既要通过客观数据进行考量,又需要通过主观感受进行评委会评审,其中评委会评审属于任职资格最终步骤,在职称评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评审机构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评审结果的公正是否,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评审架构,夯实评审精神,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第一,提升评审组织专业性。评审组织必须具备完善严谨的组织结构,评审组织人员需要经过严格审核,保障评审组织专业水平,与此同时,评审组织人员应该具备全面的专业覆盖面积,从而真正做到专人专业,对口评审。[2]评委必须夯实专业技术,提升认知理念,重视审阅材料,坚持评审记录,进行小组碰头,恪守评审规范。如果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必须严惩不贷,申报过程如果黑箱操作,立即剥夺任职权利。第二,重视评审条件,在评审流程进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明确标准要求,履行制定规范,选择优质人才,提升评审效果,在确认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资格时尽可能做到规范严谨,保障其求学经历以及工作资历满足底限要求,在此之后对于各类相关要素诸如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继续教育证书、个人情况一览表、考核结果、公示材料及成果、论文、荣誉称号等等逐一进行检验排查,确认真实性,提升评审效果,确保不漏过任何一个优秀人才。除此之外,(二)还需要通过专业答辩的方式,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面谈交流,以主观感受与客观评价的方式再次检验其专业素养水平,专业答辩过程中,评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省内文件下达的淘汰率,将其分至各专业分组之中,从而真正实现贯彻落实政策方针,保障职称评审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三)、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打造评审流程透明化,塑造良好的良性竞争氛围。[3]首先是政策公开,任何与评审相关联的国家政策,都要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诠释,确保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心中有数,通晓评聘重点以及政策要求,能够较为轻松有效的确认评聘资格应该满足的基本要求。其次是成果公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如实申报自身专业成就以及取得成果,评审小组则应该对其成果加以审核确认准确无误,另外所得成果還应该进行公示,确保不会存在漏网之鱼。再次是答辩公开,不可提前泄露试题,各类试题需要保障难度适宜,避免题目难度不等影响公正判断。最后还需要完善监督体系,同样对于受聘情况加以规范,确保其能够将所学所得落到实处。[4](四)建全受聘考核体系,重视阶段考试作用同时亦是关注日常表现,避免受聘人员存在临时抱佛脚情况。提升考核应用范围,提升考核频次,确保技术人员随时能够感受到考核压力,并将考核压力转化为竞争动力。职称管理关乎专业技术人员荣誉,亦是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重视程度亦是不言而喻。必须重视职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挖掘高素质,高能力的专业人才,组建稳定有序的人才团队。工作过程中,更需要一日三省,时刻提升自我认知,吸收工作经验,在实践基础上提升理论水平,实现科研创新。

四、结语

未来竞争是创新的竞争,是科技的竞争,归根结底更是人才的竞争,是否拥有一支专业知识过硬,专业素养踏实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直接决定着未来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与影响力,通过职称管理对其进行直观评价,在把控人才质量,维持人才水平,挖掘人才潜力方面意义重大。因此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在思考缺失,研究策略,如今更是拟出台《关于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希望能够具有科学性与实践性,体系性与针对性,流动性与多元性,专门性与普适性的全新职称管理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5],对于不同行业执行不同侧重点的职称管理制度,真正为人才强国战略的推行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谢宣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J].中国劳动,2009(9).

[2]宋魅.如何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J],管理世界,2015(3)

[3]陆安.浅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J].中国人才,2007(12):56-57.

[4]黄慧《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现代农业科技.2010年16期。

[5]黄梅.我国职称制度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与相关路径探析——基于2013年全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状况调查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5(11).

作者简介:

雷蕾(1990.03.21),性别女,籍贯:河北省三河市,单位:三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经济师,学历:硕士研究生(2012 级文学硕士)研究方向:分系列职称制度评价与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职称专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教师;职称;双师型;专业化发展

《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等方面,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单独制定适合“双师型”教师发展的评聘制度,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可见,“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目标,而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对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明确的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要求是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目标的依据,也是促进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综观十年来高职教师政策研究的成果,面向全国高屋建瓴地从职称政策角度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因此,笔者拟着重分析职称制度在我国高职教师培养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针对高职院校教师制定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职称制度在高职教师培养中的功能定位

(一)导向功能

科学合理的职称制度对高职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标杆和导向作用。例如,在制定任职资格条件时,假设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必备条件,那么,教师必然会严守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升政治素质;将学历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学位);将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申请承担课务,学习先进教育理念,研究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申报教改课题,撰写教改论文,努力培养更多优质的学生;将校企合作水平、企业锻炼时间和职业岗位能力等专业实践活动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联系企业和基层,进企业锻炼,下基层实践,围绕生产搞科研、写论文,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努力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

(二)分级功能

目前,我国的教师职称制度包括4个层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在高校岗位设置实际管理中又细分为12个等级。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每一个职级的职责、地位、角色、权利与待遇等各方面呈级差分布;另一方面,各个岗位对教师的学历资历、教育教学、科研业绩、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都做出了质和量的规定和要求。客观上对教师的业绩才干、科研水平、学术地位、服务能力给予了鉴定分级,并明确了教师在各岗位的职责,这体现了教师的个性化差异,认可了教师专业发展的动态进程,为实行教师的发展性评价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职称制度的分级功能也为所有教师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得教师的努力能得到公平的认可和合理的回报,为教师积极工作和专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评价功能

教师职称评审实际上是对教师任现职期间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履职能力、学术技术水平等的综合评价,对高职院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教师职称制度是对教师履职绩效的一种评估管理。教师任职条件是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预期绩效目标和要求,同行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依照这一条件判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的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从而可以从综合能力、专业技术、科研学术等多方面对教师做出客观、专业的综合评价,确定教师能否顺利晋升职称,高职院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这一评价,对教师职务做出续聘、缓聘、解聘的决定,这是对教师履职能力的行政评价。由于是以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师职称资格条件作为标尺,因此,这种评价具有发展性、层级性、权威性、公平性和可比较性。

(四)激励功能

参照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高职教师职称晋升和职务聘用能为其带来直接的工资、福利等物质利益,进而能够满足教师的心理、生理、安全需要,为教师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济保障,这是所有教师的基本需要,对年轻教师更为重要。职称越高的教师,越比较容易实现自我的需要,如更容易得到专业同行的认可,更有机会获得学术地位及社会荣誉,在行业的影响也会更大等等。另外,无论是在国家、省级政府或高职院校,职称晋升制度都有严格的、制度化的、完整清晰的规定,对辖域内的所有同类教师都是统一适用的,因而具有公平公正性,教师通过自己的努力,基本可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教师行为结果的可预期性对广大教师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晋升职称也成为促使教师专业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五)约束功能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准实际上表明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职院校对教师的教、学、研、产行为的绩效预期和要求,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科研、服务等必须在此框架内进行,否则难以达到相应的预期结果。因此,职称制度对教师的价值观念、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另外,我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对高职院校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教师职务评聘具有严格的指标限制,只有表现突出的教师才能获得晋级和聘任,也才能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调动自身能动性,围绕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准促进自我发展,实现自我超越。

二、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分析

笔者根据我国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制定的情况,对我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现行省级高校职称文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截至2012年9月底,有3个省单独制定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放在一起独立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5省1市;与本科高校在一起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共有22个省(市、区),其中针对高职院校另发文作补充规定的有3个省,将高职院校作为其中一条单独说明的有2个省,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的共适条款作为一条单独列出的有1个省,仅个别条款出现“高职院校”或“专科院校”字样的有3个省,其他省份均未对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作相应规定。这表明,许多省份对教育部关于制定符合地方实际且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教师职务评聘办法的相关意见尚未引起重视,这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二)现行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整体趋势

对现行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对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基本上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考量: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素质;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新教师上岗前培训;学历或学位、任职年限;专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学生管理经历及实绩;专业实践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具体加以比较可以发现,各省市区除对学历、资历和继续教育有大致相同的一般要求外,对高职教师的专业发展要求主要呈“四重视、一完善”趋势,即“重视高职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重视外语及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重视专业及企业实践经历;重视‘副教授、教授上讲台’及教学质量考核;完善了教学成果、育人成果与科研成果的等效评价”。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把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放在首位,高职教师职称评聘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同时,为满足教师自身实际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作为高职教师实践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中的最大亮点则是对教学成果、育人成果与科研成果的等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充分表明,高职专业教师仅靠专业学术论文就能评上职称的时代已经结束,科研成果不再是高职教师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而是更加重视教学成果、育人成果等业绩。

(三)现行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存在的不足

在肯定我国现有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整体而言对高职教师专业发展利好的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对专业课、公共课及基础课教师的要求差别不大,缺乏对学科差异的体现。对同级职称申报者而言,统一的任职资格要求表面上看是公平的,实际上忽视了学科的差异。可见的差别表现在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以赴企业锻炼为主要形式,而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社会调查或指导学生社团及社会实践为主要形式,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业绩成果方面则几无差别。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对于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而言,高学历、高职称教师主要集中于专业课教师,同时,专业课教师报项目、发论文(特别是核心论文)、出成果相对于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

二是对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的要求无差异化体现。在现有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中,一般仅对“双肩挑”人员的课时要求规定为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其他条件都是相同的。而事实上,高职院校的管理人员大多是从优秀的专任教师中选任的,他们不仅要承担繁重的管理工作,还须承担一定的课务,更要与专任教师一样为自己的职称晋升不懈努力。这样的要求对于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许多兼任教师往往因为管理工作的原因而无法真正满足规定的条件。

三、基于职称视角的高职“双师型”教师培养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职称政策顶层设计,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

由于职称与教师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社会声誉等诸方面息息相关,所以职称制度被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为所有教师关注。通过高职教师能不能达到晋升职称的条件也可以判断其专业化发展的程度。因此,各级教育、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着力加强职称制度顶层设计,通过科学、明确的制度指导地方政府及高职院校,通过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手段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或专业达标,从而引导高职教师在专业知识、高职理念、学习态度、技术能力等方面自觉地长期稳定发展,逐步提高高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具有高职特色的高职教师资格认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的一般性指导意见。同时,省级政府及高职院校都应该按照教育部或本省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兼具科学性、发展性和针对性的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使教师明确专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促进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结合职称政策设计教师培养方案,规范化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

长期以来,对高职教师晋升职称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与高职院校对教师的专业要求和考核指标是一致的,因此,无论省级教育、人事人才部门还是高职院校管理层,都应围绕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在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学历(学位)、教育教学、专业实践、教研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将教师发展的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针对处于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师,设计制定个性化、差异化的教师培养及培训方案,科学规范、系统持续地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职称的顺利晋升。

(三)科学设置教师岗位,合理设定岗位职责,促进教师个性化发展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高职院校,其自身办学特色与定位不同,应充分考虑行业与区域特点、专业建设与发展目标等因素,岗位向教师倾斜。考虑到高职教育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多项职能,可根据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将教师分成教学型、科研型、社会服务型等多种类型,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在严格秉持人岗匹配原则的基础上,教学管理部门也应充分考虑教师的个体化差异,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既要保证高职教师能够在满意的岗位上愉快地工作,又要锻炼教师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发展其专业特长、实现其自我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促进教师层级递进、阶梯式发展

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评价涉及奖惩、职称、职务等教师的利益点,所以教师很看重评价结果。高职管理层应树立“评价是帮助教师发展的手段”的理念,认识到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教师和学校的共同发展,而不是教师间利益的调控手段。因此,高职院校要认可教师的发展是动态的、阶段性的和不断提升的,要坚持以教师全面发展为目的,以教师专业化发展为核心,坚持尊重及支持教师个性化发展,充分认识不同职称、教龄、学历、经历、能力、专业教师的发展差距和差异,科学构建教师专业化、发展性评价体系,促进教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指导及帮助每一位高职教师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永葆专业活力,递进式、阶梯式不断向前发展,实现以评价体系为导向促进高职教师成长和专业化发展的目的。

(五)帮助教师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引导教师自主发展

职业生涯规划是教师对自己职业发展各个方面的设想和总体规划,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应可以引导教师自主发展。在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时,教师应充分了解自身的个体特征,清醒分析自身优缺点,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标准与要求,明确未来发展趋势及方向,全面清晰、客观深入地分析评价自我,明确自己未来的发展目标,设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目标及实现途径。高职院校应根据本省及本校教师职称政策要求,帮助教师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自身实际进行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的设计与管理,确立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路径,结合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实施自主发展。

参考文献:

[1]宫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教师政策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21):26-32.

[2]叶芬梅.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功能探讨:一个制度分析的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9):117-121.

[3]赵建梅.高职院校教师激励问题与对策分析——基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视角[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0,19(1):62-65.

[4]毛亚庆,蔡宗模.建国以来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审视[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31(6):27-28.

[5]邵建东.高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困境、机遇及对策[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教通讯),2009,24(11):46-49.

(责任编辑:王恒)

职称专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教师;职称;双师型;专业化发展

《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等方面,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单独制定适合“双师型”教师发展的评聘制度,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可见,“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目标,而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对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明确的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要求是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目标的依据,也是促进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综观十年来高职教师政策研究的成果,面向全国高屋建瓴地从职称政策角度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因此,笔者拟着重分析职称制度在我国高职教师培养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针对高职院校教师制定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职称制度在高职教师培养中的功能定位

(一)导向功能

科学合理的职称制度对高职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标杆和导向作用。例如,在制定任职资格条件时,假设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必备条件,那么,教师必然会严守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升政治素质;将学历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学位);将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申请承担课务,学习先进教育理念,研究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申报教改课题,撰写教改论文,努力培养更多优质的学生;将校企合作水平、企业锻炼时间和职业岗位能力等专业实践活动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联系企业和基层,进企业锻炼,下基层实践,围绕生产搞科研、写论文,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努力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

(二)分级功能

目前,我国的教师职称制度包括4个层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在高校岗位设置实际管理中又细分为12个等级。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每一个职级的职责、地位、角色、权利与待遇等各方面呈级差分布;另一方面,各个岗位对教师的学历资历、教育教学、科研业绩、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都做出了质和量的规定和要求。客观上对教师的业绩才干、科研水平、学术地位、服务能力给予了鉴定分级,并明确了教师在各岗位的职责,这体现了教师的个性化差异,认可了教师专业发展的动态进程,为实行教师的发展性评价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职称制度的分级功能也为所有教师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得教师的努力能得到公平的认可和合理的回报,为教师积极工作和专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评价功能

教师职称评审实际上是对教师任现职期间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履职能力、学术技术水平等的综合评价,对高职院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教师职称制度是对教师履职绩效的一种评估管理。教师任职条件是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预期绩效目标和要求,同行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依照这一条件判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的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从而可以从综合能力、专业技术、科研学术等多方面对教师做出客观、专业的综合评价,确定教师能否顺利晋升职称,高职院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这一评价,对教师职务做出续聘、缓聘、解聘的决定,这是对教师履职能力的行政评价。由于是以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师职称资格条件作为标尺,因此,这种评价具有发展性、层级性、权威性、公平性和可比较性。

(四)激励功能

参照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高职教师职称晋升和职务聘用能为其带来直接的工资、福利等物质利益,进而能够满足教师的心理、生理、安全需要,为教师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济保障,这是所有教师的基本需要,对年轻教师更为重要。职称越高的教师,越比较容易实现自我的需要,如更容易得到专业同行的认可,更有机会获得学术地位及社会荣誉,在行业的影响也会更大等等。另外,无论是在国家、省级政府或高职院校,职称晋升制度都有严格的、制度化的、完整清晰的规定,对辖域内的所有同类教师都是统一适用的,因而具有公平公正性,教师通过自己的努力,基本可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教师行为结果的可预期性对广大教师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晋升职称也成为促使教师专业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五)约束功能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准实际上表明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职院校对教师的教、学、研、产行为的绩效预期和要求,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科研、服务等必须在此框架内进行,否则难以达到相应的预期结果。因此,职称制度对教师的价值观念、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另外,我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对高职院校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教师职务评聘具有严格的指标限制,只有表现突出的教师才能获得晋级和聘任,也才能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调动自身能动性,围绕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准促进自我发展,实现自我超越。

二、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分析

笔者根据我国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制定的情况,对我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现行省级高校职称文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截至2012年9月底,有3个省单独制定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放在一起独立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5省1市;与本科高校在一起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共有22个省(市、区),其中针对高职院校另发文作补充规定的有3个省,将高职院校作为其中一条单独说明的有2个省,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的共适条款作为一条单独列出的有1个省,仅个别条款出现“高职院校”或“专科院校”字样的有3个省,其他省份均未对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作相应规定。这表明,许多省份对教育部关于制定符合地方实际且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教师职务评聘办法的相关意见尚未引起重视,这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二)现行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整体趋势

对现行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对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基本上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考量: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素质;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新教师上岗前培训;学历或学位、任职年限;专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学生管理经历及实绩;专业实践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具体加以比较可以发现,各省市区除对学历、资历和继续教育有大致相同的一般要求外,对高职教师的专业发展要求主要呈“四重视、一完善”趋势,即“重视高职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重视外语及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重视专业及企业实践经历;重视‘副教授、教授上讲台’及教学质量考核;完善了教学成果、育人成果与科研成果的等效评价”。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把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放在首位,高职教师职称评聘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同时,为满足教师自身实际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作为高职教师实践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中的最大亮点则是对教学成果、育人成果与科研成果的等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充分表明,高职专业教师仅靠专业学术论文就能评上职称的时代已经结束,科研成果不再是高职教师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而是更加重视教学成果、育人成果等业绩。

(三)现行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存在的不足

在肯定我国现有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整体而言对高职教师专业发展利好的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对专业课、公共课及基础课教师的要求差别不大,缺乏对学科差异的体现。对同级职称申报者而言,统一的任职资格要求表面上看是公平的,实际上忽视了学科的差异。可见的差别表现在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以赴企业锻炼为主要形式,而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社会调查或指导学生社团及社会实践为主要形式,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业绩成果方面则几无差别。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对于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而言,高学历、高职称教师主要集中于专业课教师,同时,专业课教师报项目、发论文(特别是核心论文)、出成果相对于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

二是对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的要求无差异化体现。在现有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中,一般仅对“双肩挑”人员的课时要求规定为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其他条件都是相同的。而事实上,高职院校的管理人员大多是从优秀的专任教师中选任的,他们不仅要承担繁重的管理工作,还须承担一定的课务,更要与专任教师一样为自己的职称晋升不懈努力。这样的要求对于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许多兼任教师往往因为管理工作的原因而无法真正满足规定的条件。

三、基于职称视角的高职“双师型”教师培养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职称政策顶层设计,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

由于职称与教师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社会声誉等诸方面息息相关,所以职称制度被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为所有教师关注。通过高职教师能不能达到晋升职称的条件也可以判断其专业化发展的程度。因此,各级教育、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着力加强职称制度顶层设计,通过科学、明确的制度指导地方政府及高职院校,通过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手段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或专业达标,从而引导高职教师在专业知识、高职理念、学习态度、技术能力等方面自觉地长期稳定发展,逐步提高高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具有高职特色的高职教师资格认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的一般性指导意见。同时,省级政府及高职院校都应该按照教育部或本省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兼具科学性、发展性和针对性的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使教师明确专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促进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结合职称政策设计教师培养方案,规范化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

长期以来,对高职教师晋升职称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与高职院校对教师的专业要求和考核指标是一致的,因此,无论省级教育、人事人才部门还是高职院校管理层,都应围绕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在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学历(学位)、教育教学、专业实践、教研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将教师发展的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针对处于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师,设计制定个性化、差异化的教师培养及培训方案,科学规范、系统持续地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职称的顺利晋升。

(三)科学设置教师岗位,合理设定岗位职责,促进教师个性化发展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高职院校,其自身办学特色与定位不同,应充分考虑行业与区域特点、专业建设与发展目标等因素,岗位向教师倾斜。考虑到高职教育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多项职能,可根据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将教师分成教学型、科研型、社会服务型等多种类型,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在严格秉持人岗匹配原则的基础上,教学管理部门也应充分考虑教师的个体化差异,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既要保证高职教师能够在满意的岗位上愉快地工作,又要锻炼教师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发展其专业特长、实现其自我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促进教师层级递进、阶梯式发展

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评价涉及奖惩、职称、职务等教师的利益点,所以教师很看重评价结果。高职管理层应树立“评价是帮助教师发展的手段”的理念,认识到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教师和学校的共同发展,而不是教师间利益的调控手段。因此,高职院校要认可教师的发展是动态的、阶段性的和不断提升的,要坚持以教师全面发展为目的,以教师专业化发展为核心,坚持尊重及支持教师个性化发展,充分认识不同职称、教龄、学历、经历、能力、专业教师的发展差距和差异,科学构建教师专业化、发展性评价体系,促进教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指导及帮助每一位高职教师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永葆专业活力,递进式、阶梯式不断向前发展,实现以评价体系为导向促进高职教师成长和专业化发展的目的。

(五)帮助教师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引导教师自主发展

职业生涯规划是教师对自己职业发展各个方面的设想和总体规划,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应可以引导教师自主发展。在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时,教师应充分了解自身的个体特征,清醒分析自身优缺点,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标准与要求,明确未来发展趋势及方向,全面清晰、客观深入地分析评价自我,明确自己未来的发展目标,设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目标及实现途径。高职院校应根据本省及本校教师职称政策要求,帮助教师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自身实际进行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的设计与管理,确立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路径,结合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实施自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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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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