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建筑艺术论文范文

2023-10-19

建筑作品建筑艺术论文范文第1篇

从古代猿人的寻穴而居到现在人类的摩天大楼, 人的生存离不开形形色色的建筑。但是蒙昧时代的修筑石屋、攀枝筑巢都只是为了躲避风雨、防御野兽之用, 而且结构都极其简单。随着人类历史的推进, 建筑渐渐突破其基本的实用价值。建筑不仅慢慢成为建筑师表达起个性思想的载体, 甚至成为某种文化的代表。建筑开始被称为“石头的史书”、“立体的诗”、“凝固的音乐”。这表明建筑已经包含了物质和精神双重功能。于是, 历史上出现了各个建筑的艺术流派, 比如写实的古典主义流派, 抽象的现代主义流派等。一项优秀建筑作品的产生, 是一件艰辛的事, 它要求建筑师要有丰富的想象力和过人的创造力。而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 建筑作品属于智力创造活动, 应受到法律保护。近几年在建筑界不断有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出现, 引起了不少行内人员的关注。但是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却存在许多不足, 不利于建筑设计的发展和建筑设计人员的维权。本文结合有关规定, 从建筑作品的性质特征出发, 力图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为解决建筑作品纠纷提供一定参考。

二、建筑作品属性

( 一) 建筑作品之涵义与性质特征

1. 涵义

关于建筑作品的涵义, 各国立法规定、学术界的看法存在着种种的不同。按198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文件来看, 建筑作品包括: A、建筑物本身 ( 仅涉及装饰、外观或含有独创性设计成份的建筑) ; B、建筑模型与设计图。美国众议院在第5498 号议案将建筑作品定义为: “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 包括建筑物、建筑物方案或者设计图。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 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而在加拿大, 该国家于1988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 将建筑作品定义为: “建筑物或结构, 或者建筑物或结构的模型”。在我国艺术界, 建筑作品被称为建筑艺术作品, 定义是: “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 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 它是通过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 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 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1]。在我国法学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2001 年10 月版) 清晰地将建筑作品定义为: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尽管各国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不同, 但差不多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广义的概念, 典型的是美国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建筑作品范围的理解, 它从范围上包括了建筑物、建筑方案、设计图、模型等; 另一类是狭义的概念, 比如我国对建筑作品的定义, 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笔者认为, 我国也应该对建筑作品采用广义概念, 这是适应国际立法趋势。

2. 建筑作品性质特征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属于艺术、文学、科学 (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领域中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1990 年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所以“在著作法原文中, 看不出我国是否保护建筑作品”[2], 在1991 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建筑作品”归入美术作品加以保护。2001 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著作权法, 才明确把“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应该说这是对“建筑作品”的性质作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建筑作品具有更为特殊的性质。那么, 建筑作品是什么性质的作品呢? 综合来看, 笔者认为, 建筑作品应兼具科学作品与艺术作品属性。

首先, 建筑作品具备科学作品属性。这使得建筑作品能够区别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除了具备艺术价值以外, 还必须具备实用性与科学性。所谓科学作品, 即“凡按照科学方法的要求阐述一主题的作品, 均可被视为科学作品。它们不仅包括纯科学、生物科学和医学作品等, 而且还包括科学性文学作品和教学专用作品、技术著作和科普作品、使用指南等、地图以及地理学、地形学和一般的科学方面的图表、设计和造型作品。”[3]纯粹强调视觉艺术而忽略其实用性的作品更近于雕塑而非我们说的建筑作品。建筑作品必须源于生活归于生活。建筑师不可能天马行空, 任意发挥。建筑作品的成型须臾离不开诸如数学、物理之类的科技方法与手段。建筑设计图上的有关数据、施工材料、特殊的施工手段等, 更是洋溢着科学作品的光辉。

其次, 建筑作品同时具备艺术作品属性, 这是建筑作品得以区分于建筑物和科学作品的特征。换句话说, 只有具备艺术价值的建筑才能称为建筑作品。可以这样理解: 一方面, 建筑作品要求具备较高的审美价值。另一方面, 建筑作品中渗透着作者的艺术创作。建筑作品之所以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是因为它融入了建筑师的思想, 体现了设计者的风格, 展示了设计师的理念。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就是这种表达。应该说, 建筑作品是人们表达审美理念的大载体。我们所说的建筑作品是源于对艺术的探索与思考。当代艺术史已经把建筑列为极其重要的艺术。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品都是由于其独特的风格、美妙的构图和精致的比例给人带来了美的感受。如: 悉尼歌剧院、巴西利亚议会大厦等。而那些司空见惯的纯粹只是为使用目的建造的“火柴盒”式的楼房、平房等, 因为其并无什么独特的艺术设计成分, 不具艺术性, 所以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可见, 建筑作品必须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 是处于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交集地带的边缘作品。

( 二) 建筑作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990 年12 月10 日, 美国通过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将建筑作品进行立法保护, 与美术作品等分开。而在意大利、英国、俄罗斯及日本等国家, 其著作权法中是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我国1991 年版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仅将美术作品定义为“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直到2001 年, 我国才进行立法修改, 将建筑作品独立于美术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 美术作品包括了纯美术作品和实用性艺术作品。据此, 为了更明晰建筑作品概念, 为了更清楚地界定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 我们有必要对纯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作简要区分。

1. 建筑作品与纯美术作品的区别

从建筑学上讲, 建筑作品是一种综合性的造型艺术, 一种通过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 使得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 又能达到了人们审美要求。纯美术作品又称造型艺术, 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制作可视平面、浮雕或立体形象, 以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1986 年12 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布的一份文件中认为: 美术作品包括多色或单色的、水墨或单线条的画, 蚀刻画 ( 版画) 、雕刻、雕塑等等; 美术作品不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这里的美术作品就是指纯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与纯美术作品的区别在于: 建筑作品除了具备艺术性外, 还应具有实用性。建筑作品本身具备了特殊的基本属性: ( 1) 时空性: 建筑作品是实体与空间的统一, 也是空间与时间的统一; ( 2) 科学技术性:建筑作品的出现是物质的科学性构成; ( 3) 民族性与地域性: 不同的民族与地域有着不同的建筑形式与风格。

2. 建筑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区别

实用艺术作品, 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最大的特点是: 它必须是艺术品, 还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这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最大区别。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也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的艺术作品。因此, 只有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品质的作品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如雕刻精美的桌子、灯罩等。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7 款、第七条第4 款规定: “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 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 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果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 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品得到保护”。以上是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具体条款。在《伯尔尼公约》里, 建筑作品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一种, 各成员国必须以本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并规定了保护期限。当然, 各国保护的程度和范围可以不同, 可以把实用艺术作品当作一般艺术品进行保护。但值得一提的是, 我国并没有把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而我国又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于是有人就从此得到了一种奇怪的结论: 在我国只有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能得到法律保护, 本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结论和现象是很奇怪的, 而且是不公平的。我们相当于是给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 这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统一化。因此, 笔者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应该把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对象。至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建筑作品的区别, 笔者认为,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手工艺品或工业生产的产品, 跟建筑作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的著作权法可以将“纯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并列列举进行保护。

三、建筑作品之范围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对建筑作品进行保护, 但各国 (地区) 的立法上也存在一定差异。英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归入艺术作品, 包括了建筑物和建筑模型, 其中建筑物包括任何固定结构, 以及建筑物和固定结构的一部分, 而设计图则属于艺术作品中的另一类。[5]德国著作权法中, 建筑艺术被列入造型艺术作品一类, 建筑作品及其设计图均作为作品而受到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 建筑著作指包括建筑模型、建筑设计图、建筑物及其他的建筑著作, 范围相当广。[6]美国联邦著作权法定, 建筑作品是以某种表达方式完成的建筑物图, 其中包括建筑物本身, 建筑设计图或草图; 作品包括外形以及图中场地与构件的安排与布局, 但不包括各种定型构件。[7]

再看一下我国立法对建筑作品范围的规定。我国2001年版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建筑作品”, 明显仅指建筑物本身, 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模型。[8]但是, 该用时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显然已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可见,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归结起来, 笔者认为关于建筑作品的范围大概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仅指建筑物本身, 我国就采纳了这种; 另一种是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 而且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这也是对应广义和狭义的建筑作品的涵义。前文已有提及, 这里不再累述。

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采取第二种定义, 即我国应规定建筑作品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对应的建筑设计图和模型。有以下几点:

( 一) 中国立法应该更加贴近国际立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 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UNESCO) 的解释, 建筑作品通常包括: 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以及已经完成的建筑物或其它建筑结构。[9]我国只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才能更好的跟国际事务接轨, 保护自己的权益。

( 二) 建筑作品是一种系列化形成的作品, 其创作是一系列的过程, 从设计图纸到最终建造的完成是作者的情感、思想、艺术创造有形化的一个过程。建筑设计图、草图和建筑模型等, 凝聚着设计者的创造性活动, 是建筑物建造的直接依据, 是从“设计”到“实现”阶段最为关键的部分。因此, 特意将它们和建筑物本身分开进行保护不仅没有必要, 而且切断了它们之间的重要联系。

( 三) 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及建筑模型是相互对应的三个部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 若建筑设计图具备独创性, 以其为基础完成的建筑物和建筑模型必然也具备相应的独创性, 应该把三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

笔者认为, 建筑作品原本是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一种, 其实很多建筑作品事实上也是美术作品, 但考虑到建筑作品在著作权法上的特殊性, 很多国家才考虑将建筑作品独立于美术作品, 以进行保护。因此, 建筑作品有这种“特性”, 那么与其配套的建筑设计图及建筑模型也应该要有相应的规定。而且, “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及建筑模型”应该是一个整体。笔者主张不要分开“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本身及建筑模型”三者之间的联系。立法应该明确规定, 建筑作品的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和其相对应的建筑设计图及建筑模型”。这更多的涉及了对一个概念的定性准确问题。

另外, 将“建筑物本身”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曾受到一定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建筑物的独创性仅体现在建筑设计图上, “建筑物本身”只是建筑设计图某种意义上的“复制”。但笔者认为, 对建筑设计师来说, 一幢建筑物给人的最大的和最早的印象就是它的外观。建筑的外观融会了设计者的美学构思和灵感, 而且这种外观很容易成为他人复制的对象。所以, 应由其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应该明确, 虽“建筑物本身”被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但构成它的材料和它本身所包含的技术均不属于这个概念的内涵。

四、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及合理使用

著作权是作者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前者在《伯尔尼公约》中称为Moral Right, 即“精神权利”, 主要保护作者通过作品所表达的个性; 后者则称为Economic Right, 译为“经济权利”, 主要保护作者使用或许可其作品被使用等权利, 主要指的是能让其作品实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如复制权、演绎权等。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来看, 在著作权法上大陆法系更强调Authors Right即属于作者的权利, 在关注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对专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关注有加。而英美法系则认为著作权是调整商业、贸易和艺术的手段, 是作者为社会服务而应取得报酬的权利。因此, 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更强调Copy Right即复制权, 关注作品所蕴涵的经济价值。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立法传统上, 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非“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 一) 建筑作品之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不受作者财产权利的影响, 甚至在作者将其财产权利转让之后, 仍然能够保留其作品作者身份之权利, 并有权对任何损害其作品声誉或擅自更改、割裂其作品的行为要求从法律上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其著作权人相应的也享有这四项权利。

1. 发表权

发表权属于非常重要的著作权权能, 若作者完成作品之后不行使发表权, 那么其它权利也无从行使。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电影的首映、歌剧的首演、文学作品的出版。在建筑作品中, 由于实用性的特点, 它往往要向社会公众展示。建筑作品中的建筑模型和建筑图都可以通过展览等形式发表。而对于建筑物本身的发表形式, 有学者认为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 规定建筑作品由其作者或作者授权的人进行建造, 就视为发表。笔者认为, 由于建筑技术本身的特殊性, 建筑并不能一开始建造就表现出它的艺术外型。所以, 应该以最终建筑艺术外型的公之于众作为建筑物的发表时间。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是指公开发表, 即将作品向作者之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公开, 内部的交流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发表。将建筑施工图交付施工只让作品为特定的人知悉, 况且施工队往往要承担保密的义务。交付施工的行为不能视为发表。

2. 署名权

署名权即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为建筑作品的特殊性, 署名权在建筑作品上的行使会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同于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署名, 在建筑物上署名可能会破坏整个建筑物的美观。为此, 1986 年WIPO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和UNESCO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建议: 各国在保护建筑作品作者的人身权时, 应使用“署名权善意行使”原则。因此在建筑作品中为不损害其美丽的外表, 作者只能以适当的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方式来署名, 必要时, 可按双方约定不署名。该文件进一步解释: 若建筑设计师要求以非正常的方式, 或者以不适当的尺寸在建筑物上标示自己姓名, 可视为“非善意行使”署名权。不过有一点要注意: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 署真名、假名、笔名, 也有权不署名, 因此作者如果没在建筑作品上署名, 并不表示他放弃对建筑作品的署名权, 就算作者明确放弃署名权也不能因此否定作者的身份。

3.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是著作人身权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 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建筑作品体现着作者的个性与思想, 作者有权禁止任何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变更、歪曲或篡改。但由于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为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 在建筑作品的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修改的问题。建筑物由于使用或受损时, 修缮或重建难免会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似乎不可避免, 但对作品的修改不能没有限制, 必须加以约束, 以防止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依修改权, 包括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内, 未经建筑物的作者同意, 不得改变有关建筑物的艺术造型。但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依物权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修缮时往往会改变建筑的艺术风格。于是, 建筑作品的作者在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该权利如何与建筑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进行协调。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同建筑物物权出现冲突, 这是我国建筑作品保护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 一味赋予建筑师对建筑物修改的禁止权, 虽然有利于保护建筑物的艺术风格和作者的智力创造, 但是妨碍了建筑物的长期使用, 也不符合经济运行的规律。

所以在处理著作权与物权冲突的时候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 建筑物所有权人进行的修改必须是“善意”的, 纯粹只为维护建筑物的实用性目的, 而且不能进行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同时, 也有很多国家规定, 若进行了与原设计风格不同的、对原作者声誉有影响的修改, 则不得再把该作者姓名标示在建筑物上。

其次, 作者行使其修改权时应该尊重建筑物的完美性和实用性, 而且应该得到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 作者行使修改权势必侵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物权。同时, 建筑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再次, 著作权行使修改权不得损害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修改工作如果影响了物权人的正常生活、生产, 修改权人应该进行补偿;如果产生了额外的费用, 应该由修改权人负担。

( 二) 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而产生的收益权。随着建筑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师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发展很快。在国际条约中, 对于著作财权大多采取列举法进行规定。相同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等权利。基于建筑作品本身的特点, 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主要是复制权、改编权。

1. 复制权

复制权是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著作权法中, 复制是指以复印、印刷、拓印、录象、录音、翻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伯尔尼公约》第9 条对复制权的定义是: “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对于建筑作品,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复制行为: 一是由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表现为针对建筑设计图的复制。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其建筑图或授权他人复制其建筑图并因此获益的权利; 他人未经许可, 为营利为目的而擅自复制其建筑图的将构成著作权侵权。二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即按他人的平面设计图制造建筑模型或者建造建筑物。三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主要指建筑师模仿建筑物或模型的风格还原为建筑设计图, 然后再根据设计图建造建筑物。虽然从现实来讲, 其成功可能性比较小, 但几率还是存在的。而且使用这种方法后要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的是很难的。还有一种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这种行为一般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合理使用, 比如在公共场合对建筑作品进行无营利性质的拍照等;二是属于演绎, 比如摄影作家经过同意对建筑作品进行拍照, 但又在摄影作品中加入自己的创作, 形成新的作品。这在下面将会谈到, 此不累述。

据笔者了解, 在现实建筑实践中出现全盘的抄袭是很难的。因为建筑中已经有一些原有的框架, 不可能所有的东西都是自己独创的。一个作者的作品构图可能和另一个作者的设计相同, 但很多情况下, 这种格局大家都在用的而非这两个人中哪一个独创。大量侵犯建筑作品的复制权的情况是发生在局部抄袭中。局部抄袭就是将别人作品中精华和独创的部分拿来当自己的。针对这种细节抄袭的辨别, 有学者提出以下一些辨别标准: ( 1) 相似度; ( 2) 功能对应度; ( 3) 是否同一个项目。所以, 笔者认为, 关于建筑作品的复制权方面完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存在不足的。我国应该针对建筑作品的特殊性, 在司法解释中对“复制”的概念进行完善, 加入几种复制行为的方式和一些辨别的标准, 以更好的实现对“复制权”的行使。

2. 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 以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之权利。其本质是派生出的新作品未改变原作的结构、造型等, 但是同时又在其中加入了再创作的成果。作者对作品进行改编应当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改编建筑作品的常见情况是, 按一定比例仿造, 如微缩景观。对建筑作品的再创作的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土楼纪念章著作权案”。该案例里的原告钟某某委托他人设计以福建省永定县民居“振城楼”为背景的土楼纪念章图案并买断, 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对建筑作品的改编。生活中也有出现一些摄影作品, 它的背景就是一个建筑作品, 只不过在摄影的过程中作者加入了自己的创作, 这样的作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复制了。如果是含有商业目的, 那摄影作者往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现实生活中要维护建筑作品作者的这种权利是比较困难的。以上述摄影例子为例, 摄影作者往往不知道建筑作品的作者是谁, 该怎么去找; 而建筑作品的作者很多时候也没法知道自己的改编权有没有被侵犯。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中介机构, 为建筑作品的作者提供这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代替作者行使改编权。另外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宣传。

( 三)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为了协调作品的使用者和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利益, 鼓励科学文化的创造和传播, 各国对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合理的使用制度。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 对作品的非营利性的、纯粹满足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等使用一般均设定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指在某些情况下, 使用建筑作品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 不付报酬, 但应标注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 且不得侵犯作者其他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 条第10 款对此的规定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很明显, 建筑作品包括在这一条款里面。建筑作品一般都位于室外公共场所, 所以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 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 笔者认为我国的著作权对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存在漏洞。法律规定对“作品的非营利性的、纯粹满足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等的使用”设定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问题是如果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反复多次利用, 那也是对著作权人的不尊重。比如公益广告过多的使用某个作品, 根据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这是不用经过作者同意并且不用支付报酬的。所以,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比如若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时, 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而对于何谓“过度使用”, 可根据现实中对作品使用的频率和广度来具体确定。

五、结论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制度有其特殊性, 此特殊性由建筑作品本身特点所决定。建筑作品应脱离美术作品范围, 独立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应该说, 我国新的著作权法对此的规定标示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又一大进步。虽然从总体上看, 各国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历史不长, 当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和设计水平的提高, 可以预见这类纠纷将不断出现。建筑作品著作权, 许多国家已经专门制定了法律进行保护, 比如美国。而我国的建筑作品著作权立法仍然只是停留在表面, 目前仍然缺乏深入的探讨以完善其可操作性。笔者从建筑作品的法律特征出发, 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的立法规定对建筑作品的涵义、范围以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等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比较和剖析。希望能构建一个比较成型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框架, 以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另外,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不仅将有利于激发建筑师的创作热情, 而且将大大有利于维护建筑设计者的经济利益和职业权利。

摘要:我国的著作权法已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 这进一步缩小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著作权立法的差距。建筑作品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 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明确将其列入著作权保护客体。最早提出给予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伯尔尼公约》。我国现在虽然已经有了相关规定, 但是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仍然过于简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很多人仍然停留在将建筑作品归入美术作品的观念中。本文主要从建筑作品的特征出发, 结合“入世”后国内建筑作品著作权制度进展, 尝试探讨建筑作品之涵义、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及限制等, 力图建立一个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框架, 为解决涉及建筑作品的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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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建筑艺术论文范文第2篇

众所周知弗兰克·劳埃德·赖特 (Frank Lloyd Wright, 1867~1959) , 美国建筑师、室内设计师, 设计了超过1000个建筑设计, 其中完成了约500栋建筑。在赖特超过70年的建筑生涯 (1887~1959) 中, 设计了各式的建筑, 包括办公室、教堂、摩天大楼、博物馆等, 另外还包括许多室内物品的设计, 如家具、彩色玻璃窗等。1991年被美国建筑师学会称之为“最伟大的美国建筑师”。赖特在建筑方面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他不经意的壁毯作品为染织设计的研究也做出了一份贡献。

如图所示, 图1, 是赖特早期作品, 1889—1909, 赖特为自己设计的住宅及工作室。图2, 阿瑟·M·赫特利住宅, 1902, 橡树园, 伊利诺伊。图中的桌布或者地毯等织物的图案都是以植物、花卉为主的四方连续和二方连续所组成图形。

在20世纪早期, 现代艺术开始之时, 同时也伴随着新艺术运动的结束。1900年左右的艺术作品无疑受到两个艺术风格的共同影响。

新艺术运动的设计风格就是崇尚自然生态的有机曲线风格和浪漫的色彩, 表现出怀旧和憧憬的世纪末情绪是传统的审美观和工业化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新的审美观念之间矛盾的产物。新艺术最为典型的纹样都是从自然草木中抽象出来的, 流动的形态和蜿蜒交错的线条, 体现出了蕴含于自然生命表面形式之中的无休止的创造过程。

伴随着现代艺术的兴起, 从上图的一些家纺作品中, 可以明显感觉到现代艺术的发展对赖特产生的影响。图3, 是爱德华·F·博因顿住宅, 1907, 罗彻斯特, 纽约。图4, 弗雷德里克·C·罗比住宅, 1960, 芝加哥, 伊利诺伊。这时的作品已经摆脱以自然为灵感, 摆脱曲线造型。并使用几何形态进行造型, 但构图程式上仍采用连续的方式。图5, 是F·C·博克住宅, 1916, 密尔沃基, 威斯康星。

发展到20世纪20年代, 现代艺术已经开始成熟, 与此同时, 赖特也更加大胆的运用几何图案来设计一些家纺作品。从上图的两件地毯中, 赖特在运用几何进行造型的同时, 也打破了以往了构图原则。

图6, 就是赖特众多建筑设计中, 最著名的埃德加·J·考夫曼住宅, 即“流水别墅”, 于1935建于宾夕法尼亚。图8, 则是在麦迪逊, 威斯康星1936年建成的赫伯特·雅各布住宅。流水别墅建成的时期, 可谓是赖特的一个巅峰时期, 此时的他已经能够熟练的运用各种几何线条表现事物, 当然纺织品也不例外。图8, 是塔里埃森Ⅲ, 1925—1959, 斯普林格林, 威斯康星。塔里埃森系列无疑是赖特的晚年之作。这件丰富色彩由直线分割的纺织作品, 无疑也饱含着赖特强烈设计的风格。

赖特的纺织品设计采用了大量的基本几何图形, 比如方形、圆形、三角形等等。在总体上采用网络的方阵方式, 加上各种抽象的细节处理, 总是具有相当特殊的装饰效果。早期的作品偏向新艺术运动, 然后随着时间推移, 渐渐地成熟, 轻松地运用构成主义特点, 晚年尚和简洁的设计观, 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参考。

第一, 在对于自然法则的运用方面, 赖特给中国设计师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赖特的设计作品喜欢从自然寻找灵感, 发现植物形式与结构的对应法则, 并将其运用到建筑、纺织等设计中, 应与之相匹配, 整体与局部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第二, 现代主义风格席卷全球以来, 设计的民族性已渐渐式微。各国家地区的设计都开始走向趋同化的道路。21世纪以来, 如何将传统文化融入到设计的各个门类已成为设计界共同关注的重点。赖特的建筑、纺织设计借鉴方法为许多东方建筑特点, 尤其是结构艺术对于中国设计师来说又提供了一种思路, 即挖掘中国传统艺术及民族艺术中的艺术元素及美学特征, 结合当前技术条件与设计手段, 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将其再现出来。

综上, 赖特的纺织设计对于赖特的传奇一生来说只是冰山一角。然而他崇尚自然的法则, 简洁的装饰主张。不仅仅是对当时的设计界, 乃至于对当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当代快餐文化当道, 中国设计师们面临着复兴中国文化, 传承与发扬传统艺术的挑战。赖特的设计主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探索的, 非学院派的, 以及非照搬传统的典范, 他的设计方法也成为日后新探索的重要借鉴。

摘要:弗兰克·赖特是美国现代主义的先驱, 是美国现代主义设计中最具有个人特色的大师。现代艺术的染织作品, 深受20世纪兴起的立体主义、构成主义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现代建筑大师赖特的壁毯等作品为进行研究, 探析赖特的纺织作品与设计思想。赖特崇尚自然的设计观及其相应的设计探索, 可以对国内的纺织品设计方向提供参考。

关键词:赖特,现代艺术,纺织作品,壁毯

参考文献

[1] 西方染织纹样史 (日) , 城一夫著;孙基亮译, 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1.3

[2] 弗兰克.劳艾德.赖特:建筑大师, (美) 拉金, (美) 法伊弗编;苏怡, 齐勇新译,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3] 新艺术运动, 高兵强著,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0.12.1

建筑作品建筑艺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体育舞蹈 艺术作品 创编 分析与研究

体育舞蹈艺术作品的成功是因为其提高舞蹈比赛的竞技性、艺术性和欣赏性,并能全面进行文体结合,同时让更多百姓更好的参与这项运动,从而达到健身与舞蹈双重运动的发展。体育舞蹈通过舞蹈动作表现了当代体育发展的步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百姓对它的热爱,从而促进一大批好的艺术作品加速发展,并迸发出不少优秀的艺术作品。大型舞台剧《金陵十三钗》就是其中佼佼者之一。

一、体育舞蹈艺术作品相关概念

(一)体育舞蹈

体育舞蹈作为一种运动项目,是通过运动、乐律、舞美相融合在一起的肢体语言。是以舞蹈的形式根据人们的不同需求和舞伴之间息息相通的配合,来达到健身、健美、健心的目的。其内容五花八门,多姿多彩,不受地区、年纪、场所等影响,可以让全身得以活动,让各处身体机能得到平衡发展。增强人民体质的同时让人们在动听的旋律和优美的舞步中培养良好的身体素养和自身的身体形态,在完整的组合动作和不同风格中提高人外在和内在的不同气质。

(二)艺术作品

音乐是用艺术手法来表现自己的作品,是演奏作品本质的最高境界。艺术作品本身就是由众多因素组成的,所以它的本身充满情感。因此,它本质上是一个双重意义上的听觉和视觉的识别。好的舞蹈作品会使得我们观众由景生情,联系到自己的自身感受,从而达到最佳的观赏效果。

(三)创编方法

对于所有的舞者,不论是从事这项专业的还是热爱舞蹈的,或者是还在学校读书的,他们创编舞蹈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可能是突来灵感,有可能是日久生情,但是都离不开平时的生活和情感。一个成功的艺术作品的创编方法有很多,比如由灵感而发,或者是学习以前成功的案列,吸取精华变成自己风格等。

二、体育舞蹈艺术作品创编的基本条件

(一)舞蹈音乐

音乐是一部作品的灵韵,通过在乐曲的伴奏下,人们可以通过节奏的起伏或者变化而做出不同的动作,来展现不同作品所要表达感情。体育舞蹈有很多类别,比如我们熟悉的温柔圆满的华尔兹,顿挫有力的探戈,浪漫柔情的伦巴,热情欢快的桑巴。体育舞蹈是融合运动、乐曲、舞美为一体,也是集合锻炼身心为一体的运动项目,以独特的音乐律动的运动模式,进入了很多高校的体育课堂,受到很多体育生的欢迎。它还可以使学生在一个轻松快乐的过程中学习,让学生根据对自己乐曲的理解进行对作品完美诠释,创编出适合每一个舞者的优秀的作品。

(二)舞蹈动作

在一个作品的创作中,无论是团体练习还是个人舞蹈,都是需要完整的舞蹈动作,而一个完整的艺术作品是需要根据舞者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创编。如果动作超过了舞者的实际能力,会让作品在表演或者比赛中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最后反而事倍功半。所以创编舞蹈动作时,应该根据每一个舞者基础水平进行创作,比如我们在学习伦巴时,应该是从最简单的伦巴的手法、脚步、身体转动开始学习,然后由简单到复杂,由陌生到熟悉,同时掌握相关知识及风格特点。让体育舞蹈在动作编排中体现出节奏随音乐强弱而引起动作的强弱,让体育舞蹈动作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完成,让动作律动在空间里随着动作路线和队形的变换而演变成一部有艺术性的体育舞蹈作品。

(三)舞蹈演员的情感

体育舞蹈是集音乐、动作、情感于一体的新兴体育项目,是通过人体各种动作在音乐节奏中来表现人对作品情感,它其中体现的个人情感和团队情感,是整个作品中至关重要因素。的因此,在很多高校体育舞蹈教学与训练中,加强舞者情感的培养,是充分挖掘体育舞蹈中艺术作品整体的情感氛围,能提高学生个人对艺术作品的了解和渗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体育舞蹈课堂可以延伸出好多方面的知识,了解一个完整的成功的体育艺术作品是需要方方面面配合而成的。

三、体育舞蹈艺术作品创编意义

在我们大家眼中体育就是单纯的跑、跳,舞蹈则是单纯的跟着音乐做动作。其实不然,体育和舞蹈其实都有着一样的本意和效果。在体育中训练了我们身体肌肉的力量,柔韧的牵拉,以及协调性的发展。而舞蹈在另一方面却培养了我们的动作和乐感等方面的知识。所以体育舞蹈它本身就是一个代名词就是一个整体。

在我国几千年前就可以从历史的长河中看到舞蹈的身影,优秀的作品更是不计其数,比如大家熟知的《孔雀舞》、《千手观音》以及《敦煌飞天》等等。一个好的体育舞蹈艺术作品它的出现不仅仅是作者或者创编者的一种任务,而它是融合了大自然以及社会甚至是人类心愿表达的一部艺术作品。所以一部作品的出现可以反映出大自然以及社会、国家还有人类的真实写照,同时它可以丰富我们的生活,陶冶人们的情操,还可以锻炼我们的身体,使得我们身心收益。

四、体育舞蹈艺术作品创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体育舞蹈近几年发展迅猛,但是国内相关的部门并没有大范围提倡体育舞台的创编。导致我们只是效仿和临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好作品出现。所以我们不能够完全的展现我们自己的生活和表达我们自己的情感。其次就是国内好多作品有时为了完成任务,所以一味的要求舞蹈美感却突出不了主题,让观众不能从内心深处去理解舞蹈,理解作品,只能观赏其舞蹈的动作和音乐的配合。

五、体育舞蹈艺术作品创编对策及建议

每个作品都有自己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事情的创编原由。有的是生活感受,也有地域文化,甚至是突发奇想。所以作品在创作时大量运用民族高尚品质的内容,能让人们感受到有鼓舞、激励和教育的含义,全面提高民族主义精神。我们常说,不管什么事情都不是马上就能成功的,舞蹈的创编同样如此,舞蹈也是要通过不断的积累和对动作的熟悉,才能知道它其中的规律和运动的轨迹。其实,我们可以从平时的生活中发现舞蹈的影子,将每一个不经意的动作转化为华美的舞姿。我们也可以对历史进行了解和感悟,为广大的中华儿女创作出铭记历史的作品。总而言之,舞蹈随处都有,舞韵更是细水长流。只要用心去创作,我相信我们不会缺少让人骄傲的作品。

六、以舞剧《金陵十三钗》为例论述其创编方法

《金陵十三钗》作品背景是1937年12月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期间女性独立、自信、坚强的形象。很多的地方不管是节日庆祝还是其它重大活动上都在排练这支舞台剧。武汉体育学院,校周年庆《金陵十三钗》不仅是为缅怀遇难同胞、弘扬民族精神,也是为充分体现“人人参与,文化互动”的宗旨。

拉丁舞舞剧《金陵十三钗》首演,作为一项文化交流及传承的活动,不仅拉近群众和历史的距离,还充分展示体育舞蹈院校最近几年的舞蹈的进步性和国际化,受到师生的追捧。每一位演员都饱含深情,将每一个动作做出真正意义,让我们仿佛身临其境。

作品有一个动作是所有的人把女主角围在舞台中间。舞台剧中的故事并没有像张艺谋电影中表现玉墨等人不好的遭遇,而只是用舞蹈动作和语言表现女生在受到不好遭遇时的坚强不息精神,也营造了舞台上持续长久的掌声和泪点。

(一)舞蹈作品演员人数

《金陵十三钗》是以穿着红碎花旗袍的13位女生和身穿黑白西装的8位男生组成。他们以团体舞的表现方式,变化多端的队形,运用合理的空间,21名运动员饱含深情,铿锵有力,每个动作都前后呼应,精妙的互相配合展现出人意料有故事性的整体效果。《金陵十三钗》用拉丁舞的特点,阐述了不同舞蹈之间的联系,运用创编的套路对舞蹈音乐境界的体会和整段舞蹈节奏的掌控,完整的描述出主题内容思想。团体舞表演把体育舞蹈的格调特点诠释的更加完美。

(二)体育舞蹈团体舞的特点

首先通过对武汉体育院校周年庆舞台剧《金陵十三钗》中可以看出,团体舞具有体育和文艺相结合的特点。而其最大特点是在于它以团队形式存在与舞坛中,所以形成了其独有的特征,使它有着另外一种舞韵。

(三)体育舞蹈团体舞队形变化的分析

为了得到更准确、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本文对武汉体育学院60周年校庆舞蹈节目旗袍拉丁舞《金陵十三钗》进行研究、整理。从中看出,拉丁团体舞不像是其它舞蹈项目,它在队形变化上不是单一的规整对称,而是采用曲线性和流动性的较多的舞蹈形式。舞蹈创编者将一些基本的动作及步伐改编为具有特点的舞美。目的是要让每一个舞蹈动作和瞬间像是一场美丽的电影,尽可能将每一舞蹈动作像是绘图一样,具有强烈的写实性和感染力。但团队舞蹈队形的艺术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条件:

1.队形变化的平衡点

队形的平衡定义分为:平衡和非平衡。平时的表演和比赛在有的舞蹈队伍变化对称,形成不一样的图案。形状多种多样,五花八门。而有的作品却和这种表演形式大相径庭,剧它们可以根据乐曲起伏或者情节变化,形成不一样的队形,错落分散,高低不齐,但是舞蹈的韵语在他们中间体现的淋漓尽致。

2.队形变化的协调性

协调性能够将大脑反映出的舞蹈动作用肢体进行得当的反映,它可以改变舞蹈的以往的听音乐做动作,创造出舞蹈生机、欢快、优美的画面。协调与平衡性有相同的特点,都是强调队形的统一性,使得作品整体看起来一致。但是也有其他的方式表现出的不同,可以让舞者的动作与作品意境相结合,形成协调美。所以协调性在一部作品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3.队形变化的多样性

《金陵十三钗》作品的成功,是运用了舞蹈的“多样性”形式美的基本规律之一,也是现在很多高等体育院校和艺术院校共同遵循的形式之一。

4.队形变化的空间性

舞蹈演员在表演过程中通过动作语言和队伍的变化,让观众仿佛身临其境,这也就是俗说的空间美,它会与作品的美遥相呼应,产生化学反应达到观赏的意义。在作品表演中必不可少。《金陵十三钗》正是做到了这一点。

七、结论和建议

本文通过对舞台剧《金陵十三钗》创编故事背景和动作分解的分析,让我们欣赏到体育舞蹈中的审美价值观,也让我们在日后的体育舞蹈教学中有成功案例可以学习。近两年,体育舞蹈作为学生普及课程已经进入了校园。总之,通过体育舞蹈的教学,不仅可以让我们的身心得到好的锻炼,最重要的是还可以培养一个人的形体及精神面貌。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自身对舞美的观赏能力,也可以让学生对心灵美,形体美产生更好认识。从而全面开展学生各项素质的教育,使学生更好的充实自己。这也是体育舞蹈的真谛所在。

参考文献:

[1] 崔景秋.浅谈舞蹈的起源及发展[J].新教师教学.2010.5.5.

[2] 刘环.浅谈舞蹈表演中舞蹈动作与表演的关系[J].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2011.3.

[3] 傅军节.国标舞中拉丁编队舞的创编[J].艺海.2011(7).

[4] 杜静歌.论舞剧《长恨歌》对中国国际标准舞发展的启示[D].武汉体育学院.2011.4.

建筑作品建筑艺术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声乐是一种表达情感的艺术,演唱者是要通过声音把作品的内涵、思想感情成功地展现在观众面前。因此,对声乐作品进行艺术处理与表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声乐艺术创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文章将对声乐演唱中关系到作品艺术处理与表现的几个环节加以论述,以期与同行们共同商榷探讨声乐演唱的艺术规律。

关键词:声乐作品艺术处理与表现艺术风格

声乐演唱是一种情感交流活动,是以演唱者的心灵感受来塑造艺术形象的。它不是简单地将作曲家的作品译成声音,而是在作曲家创作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作品的理解,用歌声对音乐作品进行再创作,它要求演唱者必须恰如其分地表达出符合作品要求的内在情感。因此,就演唱者而言,必须对作品进行艺术处理与表现,也就是将作品内容用技术性、艺术性相结合的手法,光彩地展示给听众。如果演唱者的声音很优美、技术性很高,但没表达出作品规定的基本形象和内容要求,其歌声是不能够打动观众(听众)的。没有情感的歌声只能被看作是没有灵魂的声音律动。作曲家乔治·克拉姆强调:“我相信音乐反映人类灵魂最深处的能力甚至超过了语言。”可见,歌曲具有的巨大艺术感染力是无以言表的!然而,歌曲蕴含着的思想内涵及其艺术感染力,是需要通过演唱者予以实施与表现的。

一、正确理解与诠释音乐

皮尔埃·贝尔纳克说:“当一个作曲家为一首歌词谱写音乐时,他对歌词中表现的感情有他自己的体会,并试图把他这种感受在他的音乐里表达出来。”因此,演唱者必须全面深入领悟词曲作家的创作意图,在词曲作者与听众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把作者的作品变为栩栩如生的艺术形象。在声乐艺术实践中,常常见到不少演唱者全力以赴地歌唱,却未能准确表现作品的思想内涵,甚至出现音准、节奏、曲谱上的错误。演唱者要完善地表现作品,就必须首先在正确诠释音乐上下工夫。

1. 熟读歌词。歌词是声乐艺术作品思想内容的具体体现,对所表现的音乐形象具有高度的浓缩和概括性,每字都有“抑、扬、顿、搓”,每句都有“起、承、转、合” 。演唱者必须运用歌唱的咬字吐字规律来指导、纠正自己的读音,切忌含糊其辞。从总体上有把握后,再开始演唱,最好能够背唱。因为只有充分熟悉歌词,歌者才会把精力放在歌曲的情感表现和声音的塑造方面。

2. 唱熟曲谱。熟悉唱准谱子和音准节奏,这是对作品从音乐上分析首先应做到的。歌唱者对曲谱其中的韵味、细节要认真推敲,对每个音符要去分析、理解,切不可随意延长或缩短处理。即使是非常熟悉的歌曲,也要先准确地把记录在乐谱上的内容搞清楚。另外,我们在掌握歌曲的节奏时,必须注意各种节拍的特点,只有掌握了不同拍子之后,才能从中体会到音乐的律动。

3. 注意作品的调式、调性。曲作者对调式、调性的运用直接影响歌曲的基本情况,在表现歌曲的内容和情感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大调式的歌曲表现雄壮、明朗或喜悦自信的情绪,而小调式的歌曲常表现柔和、忧伤或暗淡、悲哀的情绪。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应十分注意。调式、调性也可以作为我们分析作品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

二、分析作品的艺术风格

由于艺术创作存在的个性化特征,作者所处的时代不同,民族文化背景不同,所具有的思维方式、审美个性及其艺术视角的差异,使声乐作品的风格存在较大的差异。演唱者要想准确表达作品,不仅要正确诠释音乐,还应重点对作品的艺术风格进行全面而准确的分析。

1. 时代风格。每个时代的声乐作品都是和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相连的,它反映了一定的时代精神和思想内涵。如巴洛克时期的作品,摆脱了宗教的束缚,成为表达人类思想感情的载体。像亨德尔的清唱剧《犹大·马加比》中《英雄凯旋歌》,主题雄壮明快,表现了群众欢迎英雄凯旋而归的热烈场面,乐曲气氛庄重、情绪热烈。浪漫主义时期的声乐作品,如舒伯特的《听,听云雀》,需用轻快地、富有弹性和活力的节奏来表现虽然贫穷,却热爱大自然的艺术家积极、乐观的美好心灵。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的作品,反应了中国人民同仇敌忾反抗日本侵略者的时代情绪,激越冲击的旋律与昂扬急促的节奏形成了这一时期作品的典型音调。如冼星海的《黄河大合唱》,作品以黄河为背景,以完美的音乐形象勾画出一幅幅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保卫祖国、反抗敌人的壮丽图景。演唱时首先要注意抗战时期的时代背景,以及当时人们的思想情感,而后准确的把握作者的创作思想、风格。显而易见,抓住作品的时代特征,用准确的声音语调把握作品的音乐风格,对演唱者来说是尤为重要的。

2. 民族风格。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与风土人情,由于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差异,便形成了各民族鲜明的、独具特色的民族音调及歌曲风格。意大利歌曲比较倾向于热情奔放,表情外露夸张,大起大落。德国艺术歌曲的风格质朴、严谨理智,情绪起伏变化明显。演唱时要求声音圆润,情绪细腻,线条优美,如舒曼的《莲花》。我国各民族的音乐风格充分体现在色彩浓郁的民歌中,可以说是风格迥异、婀娜多姿,要唱好各民族的声乐作品,就必须对其风格、语言、旋律特点、音调节奏等有所了解和研究。如演唱新疆民歌时要注意其鲜明的舞蹈节奏以及炽热的情感。蒙古族歌曲讲究气息的控制,节奏较为自由。如果歌唱者不注意作品的民族风格,在演唱意大利民歌、德国艺术歌曲及中国民歌时,都采用一样的音色、一样的位置、一样的情绪,肯定是失败的。因此,在演唱中必须对作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作曲家的创作意图,准确把握作品的艺术风格。

三、作品的“二度创作”

在声乐作品的艺术处理与表现中,演唱者不仅要准确把握作品的思想内涵和艺术风格,还要根据自己对作品的深入理解进行艺术加工(即二度创作),使其变为有生命的歌唱,也是演唱者所能够征服观众的重要手段。“二度创作”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把握作品的速度。声乐作品都有特定的速度标记,但每种标记都有一个灵活的幅度。它会根据作品本身的需要和旋律流动性的改变而改变,不应该把它局限于某一特定的范围之内。如歌曲《赶圩归来啊哩哩》,这是一首有引子和尾声的较欢快的分节歌,“鸟儿声声”四个字要采用断开的慢速,然后回原速,这样处理能有效地反衬主人公的欢乐心情。第二小结“啊哩哩”渐快,第三小结恢复原速。此曲是旋律相同的三段歌词,如果用同样的速度处理,就显得有些呆板。上述处理不但总体的欢快情绪没有改变,反而提高了作品的感染力。

2. 注意作品的语气。语气的生动处理,既可以提高歌曲原来的自身价值,又可以使歌曲更加生动、感人。如《海风阵阵愁煞人》中的“风浪它不怜打鱼的人”一句,在演唱时可以把“不”字声母“B”的语气加重且时值相对缩短,对“打”字的声母“D”的阻气要短而有弹性,元音“A”要在哭腔情绪中强力喷出,成型要快。这样处理,既能准确表达女主人公珊妹无奈、悲愤的心情和暗含的反抗力量,也会使演唱者的语气和音乐联系更加紧密,表现更加生动。

3. 作品高潮的处理。歌曲中表达情感最强烈的地方就是全曲的高潮,一般在整首歌曲旋律的最高音处。高音处的歌声形象生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歌曲的艺术感染程度。如歌唱家帕瓦罗蒂所演唱的意大利民歌《啊!我的太阳》,可以说是运用精湛的高音技巧有力渲染高潮的典型范例。当然,有的作品没有非常明显的高潮点,但不等于没有高潮,如舒伯特的《摇篮曲》、冼星海的《二月里来》等。这些作品,往往在较为含蓄的旋律下,隐藏着情感的高潮。因而,歌者必须明确歌曲的高潮所在,合理地运用情绪,以最美的声音、最深的情感来表现作品的高潮。

总之,好的歌唱不仅技巧好,更重要的是内容表达的好。这就说明,演唱者必须用智慧的思维和悟性来处理与表现作品,在充分挖掘作品内涵、深刻体验词曲作者情感的基础上,融进自己的个性,并在演唱中把对作品的理解和感悟,用清晰、流畅、优美的歌声传达出来,这样才能赋予声乐作品强烈的感染力,使歌曲的演唱个性突出,风格鲜明。

参考文献:

[1]赵梅伯.歌唱的艺术[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7.

[2]石惟正.声乐学基础[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2.

[3]范晓峰.声乐美学导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4.

[4]邹长海.音乐艺术心理学[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0.

[5]韩勋国.声乐艺术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6]徐小懿等著.声乐演唱与教学[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6.

(韩慧:延安大学鲁迅艺术学院。研究方向:声乐理论与教学)

建筑作品建筑艺术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西田秀己是一位日本當代艺术家兼建筑师,其公共艺术作品擅长将平常视野下的人造物元素提取出来,把它们当作人与自然交流的媒介,帮助观者转向对当下空间美学的关注与思考,从而引发人在自然环境中的原始体验。本文从西田秀己几件富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着手,重点分析了其作品的艺术理念、艺术表现手法以及材料语言的运用。

关键词:公共艺术:自然场所;空间美学

西田秀己(Hidemi Nishida)的作品涉及装置、舞蹈、摄影摄像、行为艺术、建筑等多种多样的艺术形式,其公共艺术作品经常涉足于对空间美学和诗性的探索、环境感知力的攫取与渲染,以及场景氛围的营造,强调公众参与和人在自然环境中的原始体验。西田秀己认为这种最纯粹、最原生态的体验能够带领人们进入一个全新的、鲜活的、富有生命力的视界,帮助他们获得新的感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西田秀己在2007年成为钏路国立技术学院(Kushiro National College of Technology)的工程师助理,于2011年获得札幌城市大学(School ofDesign,Sapporo City University)设计学士学位,在这之后于2014年在卑尔根艺术与设计学院(Bergen Academy of Art and Design)取得美术硕士学位,现生活、工作于日本东京。他的作品已在全球各地的著名展览中展出,获得了媒体和观众极大的关注。近年,他参加了第十届光州双年展(2014))、2014年札幌国际艺术节等。2015年他被日本文化厅纳入青年艺术家培养计划。

西田秀己的公共艺术装置大多被放置于远离喧嚣的自然景色之中。他擅长利用普通的人造物作为公众与自然交流的媒介,椅子、桌子、沙发、房屋都是他简单而独特的艺术语言,也是他公共艺术中的标志与灵魂。他将本应该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物体搬到大自然中去,改变了这些物体原本的使用场景与实际经验,同时也创造了一个新的公共空间与格局,赋予了自然场所以新的意义。他想让观众从繁忙的城市轨迹中脱离出来,让生活回归自然,遇见最真实的自己,找寻人生的本源,这也是其公共艺术想要传递的理念。

西田秀己对周围的事物有着天生的敏感性,其作品大都蕴含了东方哲学的智慧,并在观念上与日本物派“人与自然是主客合一的、浑然一体的关系,尊重事物原本的力量和存在意义”东方哲学式的思想不谋而合。其作品赋予了自然空间与平凡物质以特殊的意义,他用自己独特的艺术手法表达了对人生的看法:让生活回归自然,让生命回归本源。他给予观众无限的思考空间,大家可以爬上椅子去观赏远处的美景,可以聚集在一起感受自然的拥抱,也可以登上山顶去追寻神秘的钟声。在艺术家与观众、观众与作品、观众与观众的互动过程中,公共艺术内在的价值才能被真正地发掘出来,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参与并感受到了生命的本质与意义。

《脆弱的椅子》(Fragile Chairs)是西田秀己于2017年为日本北海道飞生艺术节(Tobiu ArtFestival 2017)所做的一个公共艺术装置。他将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椅子安置在北海道白老町一处平静的湖面上,营造出一种悠然自得又诡谲莫测的美丽景观,仿佛在揭示这个无人之境的存在。这样奇异的景观使得过往的游客与行人不得不停下匆忙的脚步,去欣赏被他们忽略的美景,去感受平凡的存在与诗意的远方的违和感,去猜测艺术家的初心与用意。对于居住在湖旁边的居民来说,这些椅子改变了原有的自然空间,吸引着他们重新去审视、去观察这原本让他们习以为常的景色,从而渐渐转变传统的视角,去体验自然的神奇魅力。对于游客来说,逃离了都市的繁忙与拥挤,来到这样一处好似天空之镜的地方,身心已然得到全部放松。当他们突然看到这个与一般景色格格不入的场景时,先是惊讶,然后是好奇,最后是平静下来,仔细思考其中的意义。艺术家为的就是那一刻的沉思,他希望让时间慢下来,让人们从这件公共艺术作品中找到自然之美,找寻到安静的内心。

《脆弱的桌子》(Fragile Table)这件公共艺术装置是将一套风格独特、与众不同的高大桌椅摆放在挪威莫斯奥斯陆峡湾上方一座美丽的山顶上。该地区对当地人来说是一个休闲娱乐的好去处,有一座美术馆和一家舒适的咖啡厅。该作品伫立在花园的中间,好似有一种无法言说的魔力,让人们不知不觉想顺着梯子爬上椅子,去体验这别致的美景。观众不仅可以看得更远,还可以在椅子上分享自己的经验与感受,畅聊人生。原来这样一点小小的改变就可以给予人们前所未有的新鲜感。这件艺术作品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以全新视角赋予寻常风景以新的意义,为人们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引导人们重新认识赖以生存的自然空间,改变了观者与自然被动的交流方式。

白雪皑皑的冬天一旦来临,往札幌艺术森林的山峰上眺望,便可看到一个红色的钟楼隐约其中。未见其身先闻其声,人们可能会先听到从远处飘来的清脆悦耳的钟声,这悠扬的钟声穿透无边无际的森林,直抵内心,让人想迫不及待地赶去一探究竟,亲自敲响那座钟。但是要找到钟楼并不是一件易事,尽管路途艰险,总会有几个好奇心旺盛的人找到了去往钟楼的路途,并自己敲响了钟。这也是西田秀己的一件装置作品,名为《临时的钟楼》(Instdnt Belfy),这座钟楼只是孤独地站在没有任何显眼标志的山脊上,没有夜色中霓虹灯一般的鲜艳色彩,更没有城市中广告牌的招摇过市。但这座看似神秘脆弱的钟楼却有其独特的魅力,打破寂静的钟声向那些循声而来的居民诉说着深情的故事,吸引着他们去敲响属于自己的钟声,这时,举手之劳的事也会很有价值。没有这幢平凡的钟楼,也许这座山就会在雪中沉睡。

《天空花园》(Garden sky)起初是西田秀己工作室团队以环境治理美化为目的,为当地艺术节设计的一个公共艺术项目。他们在日本神户六甲山一个绿意盎然的山坡顶部摆放了五个白色的木制沙发。从远处望去,它们就像朵朵白云漂浮在山间,有的掩映在茂密的丛林中,有的被安置在空旷的草地上。山下的游客发现这不同寻常的景象之时,便会随着好奇心去亲自抚摸那些洁白的“云朵”,去追逐那可爱的“羊群”。沙发旁边都配有一架梯子,以便游人可以轻松地爬上这些宽大舒适的“天空之椅”,犹如天然圆形剧场一般的场地为欣赏周围的自然美景提供了一个极佳的观赏点。这样的观景方式让人们可以坐拥天空,俯瞰全景。来参加艺术节的观众可以在这里坐看夕阳西下,享受慢生活带来的惬意;还可以坐在“云端”高谈阔论,畅谈未来的理想。被这美景环绕,静待时光流逝,想必是人生一大乐事!西田的这件公共艺术作品帮助我们重新审视周围的环境,其实美就在我们身边。

《涂鸦村莊》(Doodle Village)是一个为2012年飞生艺术节(Tobiu Art Festival)和飞生营(Tobiu Camp)活动搭建的临时空间,包含六处临时建筑。该艺术节在日本北海道森林的一处废弃的小学中进行,观众可以在活动举办地的森林里找到六个被随意摆放的临时建筑物。在其舒适的空间中,观众可以投入到现场热烈的氛围中共同欣赏美妙的音乐表演,也可以在静谧的自然空间给予心灵以慰藉,让整个人全身心放松下来,暂时忘掉烦恼与忧愁。这六个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如庇护所一般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好似传统的村落,在短暂的时空交汇中创造出了融洽的氛围与新的空间集合。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还有另外一件公共艺术装置《脆弱的庇护所》(Fragile Shelter),该作品作为《脆弱》系列中的一个建筑实体,房子外部被一层半透明的塑料薄膜包裹,隐隐透出内部的木质结构,这些结构框架组成了每个独立的庇护所。在银装素裹的雪地里,这幢简单朴实的建筑好似一团充满生机的火苗,将夜空点亮,给予寒冷的冬夜一丝温暖;又好似夜空中缓缓流动的星光,让人充满无限遐想与希望。建筑外部寒风凛冽,但这个木制的简单空间却将人们聚集在一起,他们互相取暖,交谈,脸上露出笑意,丝毫感受不到冬日的凄凉。此情此景,让人们和自然融为一体,让人生回归自然的本源,找到真实的自己,也许这就是公共艺术的魅力所在。

《孤独的房子》(Solitary House)被放在荒凉的野外。这间只有约十平方米的房子里却有着一切人类必需的生活用品——床、书桌、炉灶、水槽、厕所和淋浴设备,设施齐全。如今,我们拥有了高度工业化的住宅,非常舒适,这是我们努力抵御恶劣的地球环境的结果。然而,当我们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蜷缩在这个给予我们安全感的庇护所里,似乎切断了身心与周围自然环境的联系。法国哲学家加斯东·巴什拉(Gaston Bachelard)说:“房子是我们的世界角落。”这个“角落”能够拯救我们的生命,帮助我们抵御自然环境不可估量的力量,这也是它存在的意义。当人们静静地躺在这座房子的床上时,耳边充斥着海浪翻滚的涛声、寒风呼啸的簌簌声、植物互相摩擦的沙沙声、雨滴落在房顶的淅沥声。有时来自海面呼啸的大风会使房屋剧烈摇晃,伴随着木结构的嘎吱作响,居住者的心也跟着颤栗,根本无法入睡。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会真正地明白什么是“庇护所”,什么是自然的力量。

在人云亦云、消费主义横行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是否逐渐迷失了自己?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央,我们是否失去人生本来的意义?我们总是抬头仰望星空,却忘记了脚踏实地的真实。“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西田秀己的公共艺术作品让人们的生活回归到自然中去,帮助他们梳理杂乱的思绪,清醒混乱的头脑,以便让紧张的神经得到松弛,让烦躁的情绪得到舒缓,让迷蒙的心灵得到净化,在平淡与宁静中找寻生命的本源。西田秀己也用他的公共艺术作品表达了他对生命与存在的看法:生命是脆弱的,但也是顽强的,珍惜当下,真正的美就在身边。人的存在依赖于自然,但人创造的楼宇割断了人与自然的联系,那种在大自然中的最纯粹、最原始的经验与感觉才是最为珍贵的记忆。

建筑作品建筑艺术论文范文第6篇

门德尔松钢琴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不仅富有古典美,还蕴含着浪漫主义的思想。本文从门德尔松的艺术生平进行切入,并且观察门德尔松钢琴作品的各阶段性特征,通过探索门德尔松钢琴作品的艺术风格和创作思想,加深对于门德尔松钢琴作品的理解。

门德尔松钢琴作品,在钢琴演奏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门德尔松一生创造了150余首钢琴作品,但是发表的仅为70首。门德尔松的钢琴作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也终于摆脱了历史的偏见,获得了人们的肯定。

一、门德尔松的艺术生平

1809年,门德尔松出生于德国汉堡,具有显贵的出身,而且生活优渥。门德尔松是一位伟大的钢琴家、作曲家、指挥家,从小为音乐痴狂,是一位天生的音乐家。在年少成名后,门德尔松没有停下进取的脚步,陆续与诗人海涅、音乐家韦伯、洪美尔等建立友情,并且深受贝多芬、莫扎特的影响,创作了《将e小调随想曲》等作品。自1829年起,门德尔松开始在欧洲进行巡演,风格逐渐走向成熟,他创造了《无词歌》等作品。1832年,门德尔松的人生出现重大转折,事业、生活受到双重打击,作品开始带入悲情色彩,与之前的作曲风格形成鲜明对比,演奏技巧和音乐体裁也出现新的突破。1832年,门德尔松担任了8年的莱比锡布业会堂管弦乐团指挥。1847年,门德尔松由于伤感姐姐芬妮的去世,也于同年病逝。

与其他音乐家生前潦倒死后辉煌不同,门德尔松有一个优渥的生活环境和一份稳定的工作,社会地位也很高。但是,19世纪中叶,受到政治的影响,排犹主义让门德尔松的音乐受到不公正对待;19世纪末,门德尔松的音乐被夸大了蕴含的浪漫主义,曲解了门德尔松的作品含义;到了20世纪初,门德尔松的作品被认为低俗,从剧目中消失;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将门德尔松的作品封杀。门德尔松的作品可谓命途多舛。在二战结束后,人们才开始正视门德尔松的钢琴作品。

二、门德尔松钢琴作品的各阶段性特征

(一)早期作品

创作早期,门德尔松受到巴顿、克列门蒂的影响,作品大多欢快明朗,类型包括奏鸣曲、变奏曲、幻想曲等,而且这些作品没有编号。此时,门德尔松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演奏风格,受到教师传统教育的影响较大,大多采取巴顿、克列门蒂的作品模式,多为大型体裁。例如,门德尔松作品中的变奏部分运用了卡农的手法,体现了门德尔松对拔河作品的研究与见解。1824年,随着个人的逐渐成熟,门德尔松开始受到莫扎特和贝多芬的影响,扩大了他的音乐视野,创作的《随想回旋曲》更是流露出青春与活力,成为门德尔松早期的代表作,具有典型的浪漫主义风格。

(二)后期作品

随着创作和演奏风格的成熟,加上社会的历练和打击,在经历了欧洲巡演和打击挫折后,门德尔松形成了独特的音乐风格。其中,门德尔松在旅行中积累了大量的素材,如《#f小调幻想曲》《3首随想曲》等,随着亲友的相继离世,他没有得到柏林合唱协会的领导职位,门德尔松事业和生活开始出现挫折。在激动和悲情色彩的影响下,门德尔松的作品改变了欢快舒畅的风格。例如,《严肃变奏曲》抒发了门德尔松的强烈情感,作品风格成型,让门德尔松在音乐体裁、和声、演奏技巧上实现了突破。

三、门德尔松钢琴作品的艺术风格

(一)古典与浪漫的二重性,崇尚自然

门德尔松的钢琴作品不仅有古典主义的理性与严谨,还蕴含浪漫主义的幻想与抒情要素。门德尔松的奏鸣曲和赋格曲在古典主义下依然含有浪漫主义的抒情要素。透过《幻想大波兰曲》和《e小调小夜曲》,人们可以窥见门德尔松的古典与浪漫。同时,门德尔松的作品蕴含着大自然的气息,人们能通过音乐感受到自然的美妙与澄净。例如,《仲夏夜之曲》通过意境结合的表现手法,反映了门德尔松的积极开朗与乐观向上。

(二)创作题材与体裁的二重性,提倡学习与创作

在钢琴音乐中,门德尔松会选取古典音乐的体裁进行创作,同时又有反常规的表现,将浪漫主义发挥到淋漓尽致,并制作了“无词歌”等形式体裁,摆脱了老旧音乐思维的约束。门德尔松大胆地取消了传统协奏曲的双呈示部,并且取消了再现部后的炫技环节,这种音乐体裁得到了音乐家的沿用。门德尔松的题材选取,也包含了古典主义和浪漫风格。古典主义有《严肃变奏曲》,减少了华而不实的技艺性,维持了贝多芬的严肃态度。同时,门德尔松的《随想回旋曲》又减少了奇幻的元素,将亲近自然的思想展露无遗,充斥着生活中的美好与光明。

(三)创作手法的二重性

门德尔松的创作手法首先受到学校的影响,之后是巴赫、克列门特和身边的朋友,再之后是贝多芬和莫扎特。门德尔松受到环境和其他音乐家、哲学家的影响,最终形成了自己的个人风格。门德尔松的钢琴曲在旋律和不同声部的联系中存在丰富的复调思维,将浪漫主义融入了古典题材中,典型的是《降e大调赋格》,主旋律为《马太受难曲》的一节经过句,创作手法自由奔放。门德尔松的大型作品借鉴了贝多芬的创作手法,演奏技巧具备继承和发展性,并推进了音乐的发展进步。

四、门德尔松钢琴作品的创作思想

(一)继承性

门德尔松认为音乐是没有新路的,艺术的基本原则不会改变,所有的新式音乐都有根源。门德尔松在继承性上是保守的,认为音乐需要有所参照,不能独立存在。即便是贝多芬也要参考莫扎特的作品,如贝多芬的第一奏鸣曲与莫扎特的创作晚期的奏鸣曲。门德尔松认为自己没有开辟新路,只是创作思想不同而已。

(二)独立性

在继承前人作品的同时,门德尔松也關注作品的独立性。门德尔松认为作品不能单纯地抄袭和模仿,需要有自己的思想和风格,并且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对歌曲的驾驭能力,选取符合自身特点的创作手法。同时,需要坚持自己的音乐道路,不要因为他人的不理解,就对自己的作品产生质疑,乃至放弃音乐道路走向平庸。

(三)明晰性

门德尔松的作品存在一种平衡,不是信念与情绪上的明晰,而是组织和头脑上的明晰。门德尔松的乐曲风格朴素简洁,音乐干净清澈。例如,《g小调钢琴协奏曲》充分表现出曲式明晰的特点,并且表现出音乐中无忧无虑、积极向上的情绪。在《无词歌》中,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五、结语

门德尔松的钢琴作品意义深远,时至今日依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门德尔松的作品诠释了对于美的追求,提倡心灵、灵魂上的交流,具有教化的效果。门德尔松的钢琴作品没有等级之分,提倡人人平等,崇尚自然,反映了当时的大众心理特点。同时,门德尔松的作品能让人观察到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的结合,让音乐变得纯粹,提升了音乐家的艺术与人格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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