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学生群体教育论文范文

2024-05-02

弱势学生群体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群体性事件;意外死亡;应急处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宁静的高校校园也在社会转型的冲击下变得复杂多变。近几年,由于大学生意外死亡引发的高校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正确处理高校群体性事件,对于维护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类型

根据西方学者的观点,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集群行为。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指出:集群行为是指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测、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将其定义为由部分公众参与形成的,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活动,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高校群体性事件则是在大学校园里聚众实施的、有一定组织目的的、对教学管理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集群行为。其特征有以下三点。

第一,发生在高等院校内。高校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元素,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越来越多地走向市场、走向社会,导致高校出现众多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高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正是社会矛盾在高校激化的反映。

第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目的性的群体行为。高校群体性事件往往由人为因素引起,涉及一定的利益诉求,在经济或政治利益的驱动下,行为人会组织、发动高校师生或一定的社会群众参与其中。

第三,从行为后果上看,主要是对校园的安全稳定产生严重威胁。行为人采取围堵学校办公大楼、阻止学生上课、破坏学校教育教学设施或者进行示威、游行、抗议、声讨等体制外方式来实现其利益要求,不仅阻碍了和谐校园的建立,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极大冲击。

目前的高校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于社会热点和国际问题引发的政治类群体性事件

高校学生具有朴素的爱国热情和参与国家大事的强烈愿望,但在校大学生的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政治辨别力不强,这种矛盾的存在往往使高校学生的政治参与发生偏差,甚至演变为带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群体性事件。比如1999年抗议美国轰炸南斯拉夫大使馆而进行的游行活动;2005年

3、4月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爆发的一系列反日游行示威和抗议活动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化激发了高校知识分子这一群体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热情,但要警惕少数别有用心的国家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对我国展开和平演变,

人为地放大中国社会一些深层次矛盾,使其成为颠覆人民政权的借口。

2.基于学生需求不能充分满足的利益类群体性事件

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后,学生缴费上学,高校与学生形成契约关系,一些高校不能兑现招生时的承诺,不能满足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培养方案、后勤服务等提出的要求,由此发生利益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一些高校曾发生过由于教师教学质量或学校生活条件不能达到要求,学生集体发难要求退费的纠纷。还有如2006 年10 月21 日,江西民办高校赣江职业技术学院部分预科学生因学籍与学制问题与校方产生意见分歧,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数百名学生聚集在一起,打砸学校教学楼、宿舍、食堂,砸坏汽车,焚烧窗帘被服。

3.基于高校突发事故引发的复合类群体事件

高校突发事故指高校中由于偶发性因素引起的突然发生的并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教学和科研秩序,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应对的紧急事件。从性质上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主要集中在群体性行动、心理疾患、校园安全与事故等方面,尤其是学生意外死亡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意外死亡,是指突发疾病或非因疾病原因造成的车祸、工伤、自杀以及其他意外原因所致的死亡,其中自杀是大学生意外死亡的主要形式。据一项确切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仅教育部直属高校就发生63起大学生自杀事件,达到历史顶峰。有关数据也表明,自杀已经取代突发疾病和交通意外成为大学生意外死亡的第一大原因。

高校学生思维活跃,但心智并不成熟,如对突发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不满,容易激愤,产生过激行为,并可能在学生大众中形成认同感,引发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为在学生被杀或遭遇交通事故后,其他学生情绪激动要求严惩凶手或肇事者;或是学生自杀或猝死后,死者家属不满学校处理方式和结果,从而煽动众人向学校施压,讨要说法,实践中尤以后一种表现形式居多。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更多的社会因素参杂其中。大学生背负全家的寄托,父母对其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学生意外死亡,对家庭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不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对未来的不可预期(无人养老)、悲痛的心情无处发泄、“越闹越有”的社会示范使得一些学生家长通过聚众、施压的手段质疑学校的安全管理隐患或索要最大化的利益补偿。

二、大学生意外死亡引发的高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参与主体的多样性

高校群体性事件发生在相对独立的大学校园,所牵涉的利益关系不像社会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那样复杂,而是特定利益关系人对突发事故的利益追逐,其参与人员特定,大致分为三类。

(1)高校学生。身边的同学、朋友或老乡突发意外,对高校学生的情绪影响较大,他们容易受外来因素干扰,产生认知偏差和过激行为。在群体性事件中,高校学生极易被煽动而举行罢课、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学生辅导员或老师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2)近亲属。近亲属参与高校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关系到自身的切实利益。高校学生意外死亡后,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分别关注的是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特别是当学校要承担责任时,直系亲属就能在将来的继承中获取利益;而非直系亲属则希望把事情闹大,以此获取更多的利益,就会在群体性事件中推波助澜。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并无责任,双方也会就补偿问题进行谈判。为取得谈判的砝码,亲属也会煽动众人,给高校施加压力。

(3)社会闲杂人等。一类是受雇于群体性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他们能从中获得直接利益;另一类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身上潜藏着各种社会矛盾,有着从众心理,喜欢凑热闹和

实施集群行为。在高校所在地务工的老乡,基于地缘关系,容易情绪激动、参与其中;还有职业“学闹”,往往也会闻风而动,甚至主动要求加入,更使事态复杂化。

2.突发性和预谋性交叉

大学生意外死亡,本身具有突发性。但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学生的骚动和集体不满,进而在他人的怂恿、组织下采取集体行动。情绪激动的众亲属如果对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会预谋扩大事态,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3.行为非暴力性

高校学生接受过高等教育,行为虽然偏激,但受到校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多采用示威、游行、抗议、声讨等文明方式。学生亲属和其他闲杂人员与高校并无积蓄矛盾,只是由于突发事故或安全隐患所致矛盾,暴力倾向不明显,破坏程度低。

4.社会联动性

高校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一言一行都备受社会的关注,高校群体性事件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高校办学环境的不断开放和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强烈愿望,促使高校和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另一方面,高校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希望得到社会认可,也会向社会散布信息,以达到得到公众支持和扩大影响的目的。

三、大学生意外死亡引发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这一类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在程序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要求快速反应,以情入手,尽快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和事件的局面。接到大学生意外死亡报告之后,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防止事态蔓延并将事件及初步调查情况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学校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工作组;领导现场指挥,调动校内一切有利于化解参与者情绪的资源,做好稳定事件相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恶化的工作。

第二阶段,待事件稍趋稳定之后,与相关人员谈话,分析事件性质,明确相关责任,做到以理服人。具体步骤有,首先启动工作组,分工负责家长接待、信息沟通、安全保卫、事件跟踪处理等;其次将事件的真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正视听,防止以讹传讹,并做好舆论导向工作,防止媒体对事件进行夸大或扭曲报道;再次根据事件性质向家长通报事件起因和初步鉴定结果,同时听取家长的意见;最后要做好家长的情绪安抚工作,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家长的感情和意愿以稳定其情绪。

第三阶段,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谈判协商,化解矛盾。学校根据事件的性质认定和划分责任,做好家长(或学生)的解释及协商处理工作,并签署协议书,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在大学生意外死亡引发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以下五点。

1.反映迅速,领导靠前指挥

高校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学校党委、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就要高度重视,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迅速决策,果断处置,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恶化。发现聚集行动,要做到抢占先机,立即组织力量做工作,力求把聚集群体化解在始发阶段,不使其发展扩大。处置行动迟缓,必然会引来更多的参与者和围观者,从众人数越多,聚集规模越大,处置事件的难度就越大。学校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第一线,这样既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又能形成现场的指挥中心,稳定群众情绪。

2.积极寻求多方支持,尤其是争取政府和新闻媒体的配合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参与的学生亲属及社会闲杂人员,除了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外,还可以向学生家长所在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寻求支持,请他们提供相关信息或协助进行说

服工作。当地政府部门往往更熟悉参与人员的具体情况,劝服的针对性更强,效果也更好。高校管理者平时要多保持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良好沟通与协调,争取广泛支持,发挥政府、社会和高校联动的综合优势,减少危机发生时及时处理的障碍,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媒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高校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的情绪引导得好,会向着有利方面发展;引导得不好,则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高校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学校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合作,正确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3.信息公开,实事求是

高校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尤其是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故以后,掌握事件真相的高校党委、行政在新闻处理上必须做到及时、高效,把舆论的主动权握在手里,否则一些闲散人员就会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导致学校形象遭受损害。掌握信息是实施舆论引导最基础性的工作,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高校突发事件处置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危机处理信息系统,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上报、预测、分析、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客观、透明、全面地对突发事件予以披露,澄清事实真相,尽量做到既使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对称,又避免危机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现象,以稳定社会公众情绪,凝聚社会力量。

4.依法处理,违法必究

国家法律法规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依据和最高准则。高校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办事,坚持用法律来制约非法聚集群体。当势态发展难以控制且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发生严重破坏公共利益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高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就必须旗帜鲜明、审时度势、当机立断,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震慑力,给聚集群体造成心理压力,使其明白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都必须负法律责任。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还要认真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当事件演化到发展阶段时,要组织现场观察并联络工作组成员,利用录音、录像、拍照和收集传单资料、现场交谈等手段对事件及演化过程不失时机地调查取证,为事后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 调查取证的重点是,事件全貌及整个演化过程、升级发展过程、事件原因、组织指挥人物、重点活动骨干、实施过激行为的手段、造成严重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后果等。[5]

5.善后安抚,平衡各方利益

高校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缩影,是学生利益受损的结果,更是各方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处理此类事件的关键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促使各方达成对彼此利益的认同。在处理由学生意外死亡引发的高校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处理好学生家长与学校双方的利益关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学生意外死亡,学校要与学生家长或亲属商谈死亡学生丧葬等具体事宜。即使学校无责任,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也应给予学生家长及其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助,尤其是对贫困家庭更应该多予补助;如果学校有责任,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的不合理要求,学校也有权拒绝。总之,处理此类事件,既要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又要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总之,在处置高校群体性事件时,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扎实稳妥;既要从早从快,又要依法办事;既要立足于缓解矛盾,又要着力于平息事态。高校要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除了加强外部社会环境建设,还必须加强自身的内部环境建设,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弱势学生群体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基于CGSS2008数据,将自评健康转化为基数性质的健康不良指数,进而应用Wagstaff等发展起来的集中指数和不平等分解方法,区分城乡考察中国居民与收入相关的健康不平等及其影响因素。结果显示,中国城镇和农村均存在显著的偏富人的健康不平等。收入对健康不平等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贡献率在城乡分别为60%和37%。对城镇健康不平等产生正向贡献的其他主要因素还包括就业状况、年龄和教育等。对农村而言,则主要是相隔集镇中心距离、地区变量、年龄因素中的60岁以上人口。为降低健康不平等,政府应在改善收入分配、推进教育公平和延伸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覆盖和服务可及等方面加大政策实施力度。

关键词:

弱势学生群体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法律援助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矛盾,实现诉讼权利平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现有法律援助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突出表现为人力和财力严重不足,解决的途径是实施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完善分担费用制度和开辟经费来源渠道。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1]。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全方位帮助和支持,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帮助,是弱势群体所应获得的最低程度的帮助。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都附有一定的成本。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来说,法院的诉讼费、律师的服务费和鉴定费的收取无疑是)上加霜,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就是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各种犯罪。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的信任。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利于将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和。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二具有扶贫功能。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受援人的律师费,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以化解和消除,从而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

2.保障诉讼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刑事诉讼关系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各国政府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代理和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要大。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的弱者。刑事司法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最终发动与否,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2]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法侧重于保护个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有钱的被告人的得力工具,致使刑法惩罚罪犯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偏向惩罚无钱的罪犯。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需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是为了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亲和。法律援助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假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可见法律援助既促进了公正司法又起到了教育作用。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短短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当前还面临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1.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不断增长的需要和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矛盾比较突出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即便在英美这样一些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也深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困扰。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主体主要是执业律师,依《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据司法部的统计,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000名,其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仅4000多名。据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统计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贫困人口一项就预计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3]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和这个预计人数相差甚远。现实中,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0年,全省有15万五保户,370万残疾人,全省人口三分之一是老年人,另有3.8万个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还有大量下岗职工都是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省内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够。显然,目前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地区经济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多的地区律师数量越少,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剧了供需矛盾。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5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这样的经费数量很显然不能够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需法律援助经费3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但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以缓解财政支出与需求的矛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

国家应承担法律援助主要职责,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是实施法律援助的最主要主体。但我国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采取像西方国家那样以国家出资为主去建立数量很多的公职律师机构,因此,应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统一协调为前提,有多个法律服务机构参加,同时吸纳专业志愿者的法律援助组织。

(1)鼓励个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实施法律授助工作。除执业律师外,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志愿者、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应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甚至也应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投资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4]总之,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以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充分调动和利用以高校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人力资源丰富。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第二,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途径,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办案质量与学习成绩挂钩,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2.完善分担费用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分担费用制。

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而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援助费用的制度。[5] 各国的法律授助费用分担情况,受援人是否承担法律援助费用规定各有不同。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向因胜诉而改善经济状况的受援人收取适当费用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这些费用继续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

3.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在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显然不现实,应开辟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

首先要加大宣传鼓励捐助。在政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的社会捐助。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华民族具有扶穷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一定可以募集更多的社会捐助。此外,可以运用多种灵活形式募集社会资金,比如发行彩票、邮票、纪念币等等方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尝试通过发行纪念邮票筹集资金,让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支持。这些都是创造性的方法,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宽思路,开辟多种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十五”计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今后5至15年内我国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才能彻底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问题。我们相信,法律援助将被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和应用,成为保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赵兴宏.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J].辽宁社会科学辑刊,2005.(4).6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

[3]莫洪宪.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吴四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J].江西社会科学,2004.(4).

[5]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姚黎君

弱势学生群体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弱势群体,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繁荣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问题,是刑事法学界广泛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文章在对“弱势群体”这一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的同时指出了“弱势群体”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点,同时对维护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弱势群体;刑事诉讼法保护;界定;特点;思考

法律,是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第二次分配的主要手段,同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问题,是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不仅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繁荣!

一、弱势群体的准确界定和弱势群体参与刑事诉讼的特点

理论界对“弱势群体”的研究,肇始于九届人大五次会议。虽然只有短短十二年的时间,但时至今日,学者们已经在“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上达成了基本共识,所谓弱势群体,就是指由于群体自身的原因或者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而在整个社会阶层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根据“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大致可以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和制度性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前者的产生主要基于主体的生理性原因,而后者则是制度性问题所带来的后果[1]。正是基于其“弱势”,才使得弱势群体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征。

一是诉讼心理的高度脆弱化。因为生理或是制度方面的缺憾,弱势群体始终处在社会的下层,与正常群体相比,他们的合法权利更容易来到外界的侵犯。同时受我国传统以来的“慎诉”、“恐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弱势群体在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外界的非法侵犯时,往往都因缺乏参与诉讼的勇气而放弃了对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诉讼行为的劣势化。通常而言,弱势群体往往都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直接导致他们一方面不知道自己合法权利遭受非法侵犯时如何加以维护,另一方面也不明白自己应该如何参加诉讼。尤其是当参与诉讼的对方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化人员时,弱势群体自己就会先乱阵脚,从而使诉讼一边倒的朝着不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下去[2]。

二、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在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上共同努力。在这里,笔者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际出发,同时结合同时期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以人为本、承继传统,不遗余力的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是当前法治文明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要求,况且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进行区别性保护的传统。此外,加强被害人的特别是弱势群体被害人的刑事保护是创建“以人为本”新秩序的重要推动力[3]。有鉴于此,在今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继承我国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的传统,不遗余力的做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工作,为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而不断努力!

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将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上升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从起草、制定、通过直至施行的过程中所必须要坚持的基础性原则,一部法律必须要在该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运行。将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那么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保障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作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而真正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

加强立法、合理架构,有步骤、有层次的调整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的弱势群体的范围。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重点在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制度性弱势群体却鲜有涉及。事实上,制度性弱势群体一般都是由于社会某项政策或制度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他们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巨大的牺牲,这是任何理由都抹杀不了的事实,有鉴于此,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制度性弱势群体更多、更广泛的关注。立法机关要有步骤的修改现行法律,在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有步骤、有层次的调整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的弱势群体的范围,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权利!

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的各项保护制度和措施。法律执行,是法律运行的最后一个阶段。一部法律,只有严格得到遵守和实施,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检、法等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其他的刑事诉讼活动参加者,必须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弱势群体的各项保护制度和措施,自觉将维护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作为自己的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积极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侵犯弱势群体合法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权利而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杨明,陈结淼.论我国刑事法领域中弱势群体的程序保护[J].安徽大学学报,2009(1):87-90.

[2]袁曙光,杨帆.弱势群体的刑事诉讼法保护[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3):85-88.

[3]胡利敏.改革开放后弱势群体刑事保护的缺憾及价值追求[J].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2010(1):52-56.

弱势学生群体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一、大学生网络信息获取弱势群体的界定

大学生网络信息获取弱势群体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来说的, 指的是获取网络信息能力差的大学生群体,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人群:第一类是生理型弱势群体, 由于自身的生理方面的缺陷, 比如说残疾等, 在有效的利用传统信息资源方面就十分吃力, 更不用说利用网络途径来获取信息资源。当然这类弱势群体所占比例是比较小的。第二类是经济型弱势群体, 经济困难是形成网络信息获取中大学生弱势群体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比较困难, 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 缺乏获取网络信息的渠道。第三类是能力型弱势群体, 由于网络的基础教育不足, 导致学生对网络的基本使用不够熟练, 比如:打字、浏览网页等等。对一些与所找主题不符合的网络信息, 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排除, 为自己获取网络信息制造障碍。第四类是大学生网络价值观的落后, 对网络较为排斥, 认为网络会影响学习, 不接触网络。

二、大学生网络信息获取弱势群体在获取信息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 大学生在网络信息获取途径方面的弱势表现

虽然说运用网络来获取信息极其便利, 但是也得有获取信息所必需的条件。在物质条件不发达的地区, 大学生不能够满足基本获取网络信息的条件, 比如说缺少电脑、宽带等,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因此大学生放假回家就等于掩住耳目, 没有获取网络信息的途径, 只能从电视、报纸、刊物等传统的信息载体中获取信息, 从而导致了该地区的大学生在网络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即使他们懂得要利用网络来获取信息, 也会苦于没有电脑等设备望而却步。更谈不上去分析、辨别信息的真伪好坏了, 造成了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 面对繁多的网络信息而无能为力。书籍、报纸等传统信息资源中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在大学生群体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把自己的信息获取方式局限于传统的手段。即使有使用网络获取信息的部分大学生, 也只是局限于常用的几个搜索引擎, 如百度等。不懂得特定的信息在特定的网站去寻找, 导致获取的网络信息与所需要的信息相关性低, 缺乏一定的途径获取的网络信息含金量是不高的。

(二) 大学生在获取网络信息能力方面的弱势表现

信息能力是指人在信息社会运用一定的手段和途径通过网络这个信息载体来获取所需信息的能力。网络是当今社会获取信息最主要的途径, 但是对于部分大学生来说, 运用这种方式来获取信息是比较困难的。究其原因, 首先是因为家庭经济的原因, 缺少上网所需要的设备, 没有办法通过这个途径来获取信息。当然这类群体只是占相当的一小部分。其次即便有上网的设备, 没有一定的上网技能也是不可行的。最后还有一种原因, 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对目标物的甄别能力较差。由于在网络上获取的信息往往都不是一步到位的, 都需要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判断, 从而找到与所需信息的共同点和契合点, 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 最后得到的结果才是我们所需要的。[1]网络信息的分析与处理是这部分弱势群体最为头疼的。自身的思维以及其他因素的局限使其在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时无所适从。网络现如今成为大多数大学生最主要的课外知识的来源途径, 利用的最大化就是信息价值的最大化。虽说如此, 大多数同学上网主要以“网络娱乐”和“交流沟通”为主, 知识查询的功能没有被学生很好的利用起来。

(三) 大学生在获取网络信息意识方面的弱势表现

在这个群体中的大学生主动、自觉地获取网络信息的意识薄弱, 还只是局限于传统的信息资源获取途径。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和自身能力的制约, 很难有主动搜索并获取网络信息的意识。在心理上不接受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信息, 认为运用传统的手段获取信息资源更加方便。传统价值观念对大学生使用网络获取信息也是有一定影响的。陈旧、封闭的思想对新兴信息获取途径不接受、不理解、不认同, 甚至出现了抵触的心理, 这样非常不利于对网络信息的吸收, 阻碍信息获取和利用, 产生获取信息的强势与弱势的分化。

三、大学生网络信息获取弱势群体在获取信息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 重视对大学生弱势群体获取网络信息能力的教育

要在网络上获取信息时一定的网络专业技能是必须要有的。不断地提高网络技能, 也可以拓宽大学生在网络上获取信息的渠道。除了从经常用的各大网站, 也可以从特定的网站来获取特定的信息。大学生要提高运用网络技能获取网络信息的综合素质。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要甄别信息的真伪, 提高所获取信息的可用率。如今, 网络上的一些没有营养、糟粕的信息总是以一些吸引人的标题和图片为噱头, 大学生在上网的过程中不要被这些信息所迷惑, 坚持上网的初心和自我。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首先我们要端正上网的态度, 用批判的眼光去面对, 对其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其次要了解我国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 以便更好更准确地辨别信息。最后, 要进行自我监督, 规范自己的上网行为, 如有不好的苗头, 及时的遏止。

(二) 加强教育宣传, 转变传统的网络价值观念

大学生要转变价值观念, 必须要做的就是自我教育。首先, 大学生要有辨别地去分析网络信息, 不要过分放大网络中的负面影响, 对网络失去信心, 而是要以一个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 提高辨别能力, 通过加工和整理, 使这些信息为我所用。其次大学生应摆正心态, 积极地参与网络相关的活动, 在浓厚的网络活动氛围中, 潜移默化地学习网络知识, 提高对网络的认识度, 深入了解网络, 增强对网络的认同感。在大学生的常规教育中, 教师应该承担起这个转变大学生传统网络价值观念的责任, 努力扭转大学生脑海中根深蒂固的旧观点、旧思想。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运用网络, 让学生认识到网络的优势, 正视网络对社会的影响。由于社会对网络监管体制的不完善, 社会群体对运用网络始终持有一种怀疑的态度。国家应制定一系列措施来扭转网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把优秀的传统文化融入网络文化中, 提升网络文化的含金量。

(三) 加快建立网络信息共享机制

网络资源共享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弱势群体获取信息难的问题, 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信息利用的最大化。这也是现如今信息化社会的一个显著的特征。但是共享也是要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 信息共享并不等于免费给学生提供。为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值得的。这一点学校方面应该引起重视。比如学校应该加大对电子阅览室的建设, 扩大其规模, 购买一些公共信息平台等。通过这些写促使为大学生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平台。校园图书馆也应该适当的扩大自己的职能, 把原来的藏书量改变为信息资源集聚的大数据库, 真正的成为知识的扩散地, 信息的集聚地。大学生可以在这里找到所需的信息, 但这些信息不应该是陈旧的, 过时的, 这就对图书馆的信息更新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四) 加强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大学生绝大多数时间都是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 他们获取信息也是通过运用校园网络展开的, 比如在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查询信息等。这就体现出一个学校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方便大学生信息弱势群体能够方便直接的获取所需信息。当然, 有了一定的信息基础设施, 最重要的是维护, 信息基础设施的维护是一个相对来说薄弱的环节, 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获取信息的时候, 经常会出现断网, 信号不好等情况, 导致大学生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出现了原本可以避免的障碍。大学生在登录校园网络获取一些必备的信息时, 由于同时登陆的人数过多, 网络拥堵、系统崩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影响大学生的网络体验度。对网络信息获取中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关怀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学校及社会的工作不仅是给大学生弱势群体搭建信息获取平台, 更为重要的是让大学生会用、善用这些信息化平台。网络部门应及时对校园网进行维护升级, 提高终端服务器的承受能力, 构建先进的网络信息环境。针对大学生网络信息获取弱势群体的特征和表现, 提出一些建议, 旨在为大学生在信息获取中提供一些便利的途径和方法, 方便其能够熟练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当今世界, 高素质的人才成为竞相争取的对象。我们应该利用现有的资源为大学生网络信息获取弱势群体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潜移默化地提高该群体的网络技能水平, 给予足够的关怀, 努力将其培养成适应社会发展的全能型人才。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载体在众多信息载体中脱颖而出, 我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报纸、刊物等传统型资源, 而是越来越依赖于网络这个信息获取途径, 这也是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的现象。部分大学生在实际的网络信息获取中,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获取网络信息方面的弱势, 不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网络信息获取:大学生弱势群体,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郭丽华.永康市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2013.

[2] 穆晓婷.馆员信息素质与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 (10) :67-68.

[3] 孟春岩, 胡涛涛.网络信息资源获取及管理利用对高校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的研究[J].教育现代化, 2017, 4 (23) :215-217.

弱势学生群体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3月28日,齐河县大学生村官志愿者服务队来到晏城街道办事处社会福利中心,给老人梳头洗脸、打扫卫生,陪老人聊天。该县自开展“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来,大学生村官们积极响应号召,成立了志愿服务队,为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目前,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队发展到 50多人,救助了100多人。无独有偶,进入七月以来,南京师范大学化科学院的800名大学生把一腔浓浓的爱心洒向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无偿献血,立即行动;为民工送去精神食粮;“阳光天使行”。

关心“弱势群体”,首先要从一点一滴做起,要办实事。引长江浩荡之水来救涸辙之鱼,固然精神可佳,但那未免太不实际,还不如先提来一桶水救急。给三代同室的住房困难户许诺十年后盖洋楼别墅,不如现在就先给他解决一间住房来得实惠;搞那些好大喜功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不如给最低收入户送去一车煤球两袋面粉。我所在的大学里,有些贫困生连吃饭都很困难,常常是个把月不沾荤腥,学校就从实际出发,每个星期补助他们两餐荤菜,这当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但聊胜于无,多少起到救急作用,学生们还是很感谢学校的。二要关心身边的每一位需要关爱的人,因为是他们组成了这样一个需要关爱的群体。过去,我们曾经无知又狂妄地要“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劳动人民”,梦醒之后,这才发现,原来最需要解放的是我们自己。因而,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切勿好高骛远,还是务实一些,从关心好身边的每个人,特别是关心“弱势群体”做起,不让一个老实人受屈,不让一个穷人挨饿,不让一个困难学生辍学,不让一个下岗工人失去生计,这些事情也许不能做得尽善尽美,但一定要尽力而为,能做多少是多少,能救几个是几个,因为“每条鱼都在乎”,现在就“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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