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2023-11-15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纵观人类历史,人类对同性恋的认知进程表现为从刑事化到非刑事化、病理化到非病理化的过程。但由于社会道德、文化、法律等多种原因,人们对同性恋普遍持反对和歧视的态度。2014年5月,笔者在佛山市南海区六所高中进行同性恋的认同程度问卷调查,旨在探讨现阶段高中生对同性恋现象的认同程度,试图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以及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理解高中生的心理和精神发展状况,以便为当前的高中生性教育工作提供依据和思考。

【关键词】高中生;同性恋;性教育;认同

A study of senior high students’ opinions on homosexualism in Nanhai of FoshanHUANG Xianbao. Biology Department of Nanhai High School, Foshan 528211, China

【Key words】High school student; Homosexuality; Sexual education; Identity

同性恋,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1]。但在大众眼中,似乎只有异性恋是符合伦理道德的,而同性恋、双性恋等其他的性取向人士似乎就违反了传统道德,践踏了人类社会的伦理。其实,这是对其他性取向人士的诋毁和侮辱。早在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家学会就将同性恋从精神变态行列删除[2],我国也在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认为同性恋的性活动并非一定是心理异常,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不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病态心理[3]。随着2014年英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全世界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发展趋势。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伟大的性学家金赛就制作了性取向连续谱来说明人群中的性取向问题。性取向连续谱分为左右两极,最左极是100%的同性恋,最右极是100%异性恋,中间是100%的双性恋。人群中在性取向连续谱上述三个位点上的人数非常少,也就是说极端的、绝对的异性恋、同性恋和双性恋在人类社会中很少见。绝大部分异性恋者在性取向连续谱上的位点在比较接近右极的范围内,即异性恋约占总人口比例的95%左右。绝大多数同性恋者在性取向连续谱上的位点在比较接近左极的范围内,这部分人一般占总人口比例的3%~5%。纵观人类历史,人类对同性恋的认知进程表现为从刑事化到非刑事化、病理化到非病理化的过程[4]。

由于社会道德、文化、法律等多种原因,人们对同性恋普遍存在反对和歧视的态度[5]。传统儒家思想认为,同性恋是对阴阳和谐的异性恋关系、家庭整合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挑战[6]。加之社会对同性恋者的长期污名,比如说“搞基”、“基佬”、“娘娘腔”等语言的应用,对同性恋者形象加以诋毁,无形中给同性恋人士贴了很多负面的标签;另一方面,我国中小学性教育的缺位,导致大部分高中生没有性多元视野,多数学生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同性恋人士存在歧视和排挤,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开展了很多对同性恋态度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大学生群体[7-10]对同性恋态度的调查。

2014年5月,笔者在佛山市南海区六所高中进行同性恋的认同程度调查。本研究旨在探讨现阶段高中生对同性恋现象的认同程度,试图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以及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理解高中生的心理和精神发展状况,以便为当前的高中生性教育工作提供依据和思考。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本研究采取分层随机整群抽样方法,选取了佛山市南海区六所高中的部分学生,这六所高中分别是南海中学、石门中学、桂城中学、九江中学、西樵高级中学和华师附中南海实验高中。采用随机取样的方式,在这六所高中的高一高二年级进行随机取样并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问卷768份,剔除部分未答、少答、漏答的无效问卷,共有675份问卷有效,有效率844%。其中,男生279人,占413%;女生396人,占587%。高一学生348人,占516%;高二学生327人,占484%。

12工具和方法

研究工具有:自编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同程度调查问卷,包括性别、年级、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SPSS190软件作为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用。

研究方法有:采用文献检索法、问卷调查法和数据分析法进行研究。以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检索平台,标引关键词“高中生”、“同性恋”、“性取向”或“认同”为入口检索词,此外利用校图书馆、书店等检索相关专著;采用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同程度调查问卷调查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采用Excel和SPSS 19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录入、整理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使用χ2检验。

2结果

21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现状

从性别的不同分析了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现状。女生较男生对形容同性恋相关的词语掌握程度要好,且差异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男女生在获得同性恋这一现象时所通过的途径不同导致的。男生认为同性恋是心理或精神疾病的人数占495%,而女生占338%,且男女差异十分显著。这说明男女生在同性恋的认知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女生较之男生而言,对同性恋有更为正确的认知。见表1。

22高中生对同性恋的态度

从高中生对自身周围的人群的感知以及态度来反映高中生对同性恋的态度,在感知周围是否有同性恋的问题上,男女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男生为344%,女生为389%。说明在高中生的生活圈子里,有着不少的同性恋人士在影响着他们。在是否赞成同性恋这一问题上,只有298%的高中生持赞成态度,反对的男生占154%,女生占86%,存在显著差异。见表2。

23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行为方式

从高中生的日常生活出发,探讨高中生如何对待同性恋的朋友和亲人,以及对同性恋婚姻的看法。在对待同性恋的朋友或亲人时,男女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女生对同性恋的朋友或是亲人都更为宽容,能和同性恋亲友继续正常或者深入交往的比例高于男性。在对待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上,男女生并无显著差异。持赞成的高中生人数接近一半,为468%。见表3。

3讨论

31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

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较弱,虽然高中生对形容同性恋的词汇认知正确率达到625%,但是,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高中生也达到403%。这表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普遍存在误区,不少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识是错误的或者是存在局限性的。从高中生获取同性恋信息的途径来看,绝大多数高中生都没能从正规且权威的途径(指家庭和学校教育,只有9%的高中生从这一途径获取信息)获取,那么,从其他途径,比如网络、影视作品、杂志书刊等途径获取的信息,往往是比较片面的、存在错误的、甚至是完全有害的。这样混杂的信息对高中生树立正确的性与性别观念,如何正确处理与对待性少数人群都是极为不利的。

32高中生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存在不足和误区

高中生赞成同性恋的人群还是占少数的,只有298%,大部分高中生还是处于中立或者反对的一方。可能的原因是中学生对同性恋相关知识认知程度不深、中学性教育长期缺位以及与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有关。在对同性恋的行为方式上看,中学生对朋友是同性恋的接受程度高于家人是同性恋,这与国内的研究一致[11,12]。表明中学生对同性恋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不能完全以对待普通人群的态度对待同性恋人群,这可能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有关。

33对高中生开展全面型性教育刻不容缓

全面型性教育的目的是帮助青少年“成长”,全面型性教育体现了对性人权的尊重,其在预防性病、艾滋病,避免意外怀孕等方面的效果也被公认是最好的[13]。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网络、影视作品成为高中学生获取同性恋等性知识的首要来源,但网络和影视作品关于同性恋等性的知识却是良莠不齐,对高中生的负面影响往往大于正面影响。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可以看出,高中生对性的生理心理知识、社会性别平等、性的社会化过程、性的道德与法律等有关性的内容都没能有准确的了解与掌握。

这些都提醒我们要关注高中生的“性”问题,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协助其建立正确且多元的性知识与观念,也使得处于性别少数和性别弱势的青少年受到更多尊重和平等对待[14]。我们要坚定的推进全面型性教育,给予高中生全面理解与掌握“性”问题的机会,让他们有更为扎实的基础做出更为符合人性的选择。政府教育部门也应当重视和加大投入,设置专门课程和研发教材,培养一批优秀的性教育师资。而学生信任和乐意接受的知识传播者如专家、老师、家长等理应担负起更多的责任,教师与家长应适时主动地与高中生交流有关性的问题,在理解与倾听的基础上进行引导[15]。

参考文献

[1]罗曼. “同性恋”研究文献综述.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4):34.

[2]党永辉,张继霆.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中国性科学,2005,14(9):14-15.

[3]中华医学会精神病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138-139.

[4]张涵,孙婷婷.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调查.中国性科学,2008,17(9):10.

[5]朱非,严娜. 大学生同性恋反歧视同伴教育效果评价.中国学校卫生,2012,33(4):400.

[6]王晴锋. 认同而不“出柜”——同性恋者生存现状的调查研究.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28(4):142.

[7]Ohlander J, Batalova J, Treas J. Explaining educational influences on attitudes toward homosexual relations. Soc Sci Res, 2005(34): 781.

[8]郑维廉,袁义.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外显与内隐态度新探. 青年与社会,2013(12):25.

[9]盖彦君 王权红. 当代大学生对同性恋者的态度研究. 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13,10(1):60.

[10]第五昭婷. 校园同性恋群体社会心理与行为调查.学理论,2014(18):57.

[11]于建平,马迎华. 北京市某城区619 名中学生同性恋认知态度调查.首都公共卫生,2013,7(3):113.

[12]谢嘉伟,蔡惠薇. 广东居民对同性恋认知和态度调查——以广州、佛山、珠海、中山为例. 黑河学院学报,2013,4(4):114.

[13]方刚. 赋权型性教育:一种高校性教育的新模式.中国青年研究,2013,10(10):92.

[14]彭涛.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青少年性教育. 中国性科学,2012,21(8):75.

[15]蒋丽娟,武南. 广东省深圳市高中生性态度及性行为现况调查.中国健康教育,2012,28(3):229.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2篇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何为弱势群体, 学界有不同的表达和认识,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弱”给予认定, 形成了多样化的认识标准, 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1]而笔者认为, 所谓弱势群体, 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 因而在分配、获取社会财富时较少较难的一种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可以根据对象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 是对于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现阶段, 我国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有以下几种:未成年人、妇女、伤残人士、孤寡老人、农民、下岗职工、特困户、受灾地区群众、体弱多病的离退休职工、困难企业职工、贫困地区群众等。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障的不足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从开始至今,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一些立法和研究领域我国甚至已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但是我们在看到优势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 我国当前社会中妇女就业歧视、儿童拐卖、孤寡老人养老难、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 农民、待就业大学生、下岗职工等新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凸显, 这一系列问题都说明了, 我国人权保障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然需要不断的发展完善。纵观我国现行人权保障立法体系, 可以认为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 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缺乏相应权利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体系是以根本法中基本原则为主干贯穿始终, 以基本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为枝叶逐一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和保障。虽看似体系完善, 但深究其中却可以发现, 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单行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多以实体法为主, 赋予弱势群体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 但是对于具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何种途径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弱势群体拥有何种救济途径以及如何选择和启动救济途径都没有明确规定, 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弱势群体虽看似享有多种实体权利, 但该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来行使和救济, 以致于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减损。[2]

(二) 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以来一直将全民普法放在重要位置, 国家和政府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 但是就目前现状而言, 普法强度仍然远远不够, 尤其是对于专门性法律的宣传还尚未达到社会应有需求。此外, 各地区普法程度不均衡, 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法律普及程度非常落后, 以致于一些侵权事件发生后, 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 更不清楚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更有甚者, 一些地区的执法者和国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法律具体规定, 形成了“民不知法, 民不知权”的尴尬局面。对于弱势群体来说, 社会法律宣传不到位的现状导致其对自身享有的权利不甚了解, 更不期望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人权。

(三) 对弱势群体对发展权关注不够

就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立法更多地停留在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方面, 而对于其发展权却几乎没有涉及到。但是我们知道, 要彻底消除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隐患, 更重要的是要增强他们改变自身弱势地位、获取社会财富的能力, 若法律保护仅仅停留在保证其生存的层面, 而忽视对其发展权的保护, 那么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将仍然长时间无法改善。在发展权问题中较为突出的是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分配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 发达地区投入的教育资源远远超过贫困落后地区, 而由于户籍的限制, 一些农民工子女在发达地区接受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这就导致本就是弱势群体的群众由于自身"弱势群体"身份的限制无法享有良好的发展权而无法摆脱这一身份, 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难以动摇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

三、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的完善

(一) 加快立法完善和制度更新步伐, 合理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古希腊先贤柏拉图曾说“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 是让公民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3]我们目前也应进一步加快立法完善和制度更新的步伐, 剔除法律中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规定, 增补有助于促进实质内容的规定。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目前我国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有: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规范收入分配机制等等,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才能逐渐消除社会上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 使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真正全面的保障。

(二) 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 对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护

英国学者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曾对政府的功能做出了一个让后世人振聋发聩的定义:“政府是一个理想的可用来为社会服务的工具,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4]在法治社会中, 要使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武器来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 就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政府应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和弥补;对弱势群体的人权给予例外对待和特殊保护;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 对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通过公共服务职能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和保护;化解社会风险, 防范弱势群体发生聚合行为等。这既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和德治的体现, 也是保障人权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使公共援助成为建立于法制社会的一种正义权利, 而不是道义支持。

(三) 关注弱势群体的现实要求, 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教育制度

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对于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和命运至关重要, 它是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 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 基于弱势群体的特征而给予其倾斜性保护是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有内容。同样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不仅要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性, 还要对特定弱势群体, 如残疾人、农村人口、农民工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等给予特殊保护。

摘要:人权保障向来是法制建设的同行者, 一个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程度最为直观地彰显着该国法制建设的成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将构建法治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放在国家建设的重要战略位置上, 到目前为止, 我国法制建设已取得了良好成效, 举世瞩目。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 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亦逐步凸显, 社会上产生了愈来愈多的弱势群体, 其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尚不能充分实现, 亟待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给予更加全面、深入的保障。本文对我国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客观、全面的研究, 以期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为我国今后人权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法治社会,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参考文献

[1] 周长明.论弱势群体与和谐社会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6 (9) .

[2] 孙海芳.试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 .

[3] 柏拉图.法律篇.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廖启航(1988-),男,四川南充人,四川理工学院通信08级学生 张正军(1989-),男,四川凉山州人,四川理工学院通信08级学生

刘芷林(1990-),男,四川达州人,四川理工学院通信08级学生

关注弱势群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必须看到,现在所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在现有总体小康的基础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因此,关注和支持弱势群体,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在目前社会分化有加剧趋势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与生活。2010年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部署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胡锦涛同志在会上强调指出,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要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3月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关心弱势群体,帮助弱势群体就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伴随着出现失业下岗人员增多,失业下岗人员生活困难等现象,就业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和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自贡市是老工业城市,劳动力供求矛盾严重,同时是中国有名的“千年盐都”,西部著名的盐化工基地,有18万产业工人,有限额以上的工业企业215户,限额以下的小型工业企业1.14万户。人口314万人,面积4372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718人。区内农业人口比重达77.58%,农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富顺县、荣县均为全国人口大县,富顺有100多万人,荣县有90多万人,自贡市附近设有特大型消费城市可以依靠,最近的成都市也相距200多公里,而自贡市中心区消费能力不足,从而造成农产品价格低廉,农民人均收入偏低,成为了一个特殊城市弱势特殊群体,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对自流井区农民工集中区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自贡市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生存境况

在调查中的民工中,年龄都偏大,最小的16岁,最大的已有60多岁。他们均已结婚并且有了小孩。有的农民工甚至在市里买有住房,但大部分租赁房屋,这成为整个家庭的一个主要支出(每月元)。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五花八门:弹棉花、修鞋匠、收破烂、泥水工、清洁工,……但是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他们的职业均为城市居民不屑从事的脏累、低贱而挣钱少又无任何保障的工作,并且他们的收入取决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生活状况,因而,他们的收入很不稳定。从事弹棉花的农民工说:“现在大家的生活都不怎么

好,被子能盖就凑合着,不来弹了”“挣的钱比以前少多了。”泥水工说:“建筑队的活太累了,工资又低,又时还不能按时发”,“很想换个事做,但是找不着。”一般而言,这些农民工的月收入平均在元左右,这其中要支付包括水电费在内的各种费用。食物支出占绝大部分,其次是教育费用,住房的房租(如果租房住)。医疗费用几乎没有,有病就先挺着,实在不行就先买点廉价的药顶着。居住在社区中的农民工一般家庭负担都很重,可谓上顾老、下顾小。已婚进城的农民工,很多人将孩子交给老家的父母,因而自己在城市生活的同时,还要支出一部分寄回老家补贴家用;更一部分人虽然将孩子接到城市,但庞大的教育支出却更令他们一筹莫展。另外,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完全是“个体”性质的行业,因而没有任何从单位给予的保障;同时他们的农业户口,使他们被排除在城市居民外,没有享有低保的权利;第三,贫穷的生活使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去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因而,这些城市的“边缘人”处于种毫无保障的生活状态,他们面临的是居无定所、微薄而不稳定的收入以及不断恶化的生活条件。

面对如此恶劣的状况,为什么这些农民工还要在城市继续忙碌下去?这是因为,中国的人口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以修鞋匠为例。他的湖北老家人均耕地只有分,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根本无法养活自己。现在在城市修鞋,每月除基本花销外,还可以寄些钱接济家居。在城市里固然艰难,但在农村却更加艰难,这是农民工甘于在城市最底层吃苦受累的最主要原因。实际上,农民进城,最其本的特征无非是寻求就业,增加收入。

二:社区中农民工的尴尬境地

农民工在社区内的生活是一种夹缝内的“真空”状态,他们既是政府的“管制”对象,又是被政府排除的对象。在维护社会治安,整顿城市建设,打击偷税漏税等类似活动中,农民工是政府关注的焦点;但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农民工过的完全是一种无政府生活。

近来,国家为了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然而,农民工却在比条例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从居住区域看,他们虽为暂住人口,但却确实该社区一员;但从户籍方面,他们的农业户口又不被承认为“城市居民”。因而低保到底该不该包括农民工或者说农民工有没有享受低保的资格成为一个无法定夺的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社区主对此问题态度明朗:农民工不应该享有低保待遇,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归我们社区管”。同时我们也发现,农民工自己也认为不享有低保是理所当然。他们对低保政策甚至不了解,因为“与自己没关系”。意识的产生是外在客观环境影响的结果。在社区,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农民工都没有被算为社区正式成员;农民工,他们已经习惯于这种情况完全当自己为社区外的人——异乡人。所以造成的实际情况是:作为弱势群体生活于社区中的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中的生存没有任何来自官方或民间的保障。 三:自贡市弱势群体的一般现状

(一)对自身情况的认识

这次调查到的一百位访谈对象对自身评价明显偏低,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劳动能力差。

从这次调查情况来看,所调查的四类对象(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残疾人,流动人口除了离退休部分人员外其余普遍对自身的劳动能力持悲观态度,对在目前紧张的就业市场上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不做奢望,而且他们自身对这种形势抵触情绪不高,大多将劳动能力差归结为“没文化”。这一点与调查前的预期是吻合的,可见弱势群体心理状态上比较清醒,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与差距。

下面通过两个有代表性的个案,具体地了解一下这一群体的心态。

个案:李某,女,36岁,达州人,在汇东区打工,清洁环卫工作。

“有时觉得自己是这儿的,可是心里空落落的,挣的少,也够花,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想孩子……没办法,现在我也想学习,哪朝哪代都是读书的拿的多……将来啊,慢慢干吧。”

个案:崔某,男,38岁左右,本地人,残疾,工伤,右手缺三指。

崔某工伤,当调查进行的时候我们原来认为他会把生活的困窘归结到工作事故上,可是他认为缺乏文化是“最重要的”,而工伤“比较重要”.他透露说将来生活的打算全放在下一代身上了,对自己已经没有什么想法。

以上两个样本在这次调查中相对比较典型,持同样看法的占绝大多数。弱势群体明显呈现出对“文凭”的渴望及对子女的超负荷期待。这一点很值得深思,在认识到自身劳动素质低下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不是提升自己的能力而是把家庭的责任向下一代移交,这既体现了下层民众根源于文化传统的得过且过听天由命的劣根性,又势必导致过分追求子女的成绩而引起的家庭情感关系的畸形化,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⒉收入太低。

从收集到的近百个有效样本来看,这一群体几乎认定现在收入太低。但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大部分认为自己劳动能力不高;一部分认为工厂效益不景气;一部分认为改革的负面效应与代价太大,这一部分主要集中在下岗工人群落。此外,下岗导致的公费医疗等等全部落空,这一部分人损失也必须予以考虑。在这次调查中这一情况,甚至有稳定就业单位的人员对企业破产和下岗失业也并不理解。从全局来看,目前中国国民收入结构呈多元化趋势,但对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工资性收入仍然是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一旦工资得不到保障,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生活就难以为继,那些靠退休金生活的职工更是如此。入不敷出是这些贫困家庭的主要特征,部分家庭要依靠借款或动用有限存款来维持生计。此外物价上涨及医疗的因素必须予以考虑。否则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这种断裂带很可能滋生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⒊心理挫折感强。

由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失衡,现在社会公认的评价标准是量化的个人收入,这种市民气的价值认定在底层体现无疑,尽管自身在这一评价体系中处于劣势,他们还是认可的。由于劳动能力低下、自身素质不高、收入微薄,这一群体普遍心理挫折感强,比较自卑。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的个案来具体地把握这一群体的心理:

个案:赵某,女,下岗,42岁。

当调查开始时,她一再表示“什么都不懂”;当问及对自身的看法时,她说,“我现在有个小姑娘读初中,现在的上学钱高得离谱,一年没个几千下不来。我想我们孩子只能在吃穿上省着点用,谁叫她爹妈啥也不是呢?有钱的孩子托生在好人家了,这都是命啊!”

个案:张某,退休人员男 60多岁。

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特别,如果原来的单位还能够正常运转的话,生活还可以。但是子孙找不到工作,“吃老人的钱”这类情况大量出现。对于儿女们的情况,张老汉也很无奈,他说,“没有办法,一家老小没有一个能指望上的,啥出息没有。没辙,现在社会就是有能耐的吃肉没本事的喝汤,谁让我这几个儿子都下岗呢?他们跟我一起熬吧,走哪算哪啊!”

个案:许某民工,女 35岁。

许某比较健谈,她说,“我干活比别人卖力,也比别人好,但挣钱就是比别人少;老板的解释仅仅是说我是外来的。现在乡下人把我当城里人,城里人又把我当乡下人……现在回农村安家不大可能。我现在先好好干吧,农村人,在城里找个工作不错啦!”

像许某这样的流动人口我们在这次调查中遇到了很多,对于他们而言城市是陌生而冷漠的,自卑感、飘泊感混合着对前途的忧虑,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

⒋预期悲观。

当我们在调查中问到受访对象对未来的展望时,大多数人持悲观态度。从自身来说,他们找不到一条摆脱困境的出路,缺乏知识,整体年龄偏大,劳动技能老化等等都是不利之外;从外界来看,就业的严峻形势在一定时期内很难缓解;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远未完善。他们几乎对未来丧失信心,精神上缺失坚定的倚托,一些邪教组织或“气功”组织等在这一群体蔓延,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从各类个案中,我们选择了以下几个,以便更好地认识:

个案:李某,残疾(行动不便),男40岁左右。

当被问及对未来的期待时,李某明显比较消沉。他说,“我这一辈子可能就这样了,我也不做梦了,以前还买体彩,现在也不干了。我现在说是把孩子教好,能念到哪我供到哪,没钱我去借。看孩子了,可别像我。”

个案:王某,女,下岗42岁左右。

王某对前途一片绝望,“再就业?哪找去!像我这岁数能干什么?说句不好听的,„当小姐‟人家都嫌老。我能有什么出息?四十多了……现在啊,你说的对,我就图个现在,有一天算一天,日子到了,往街上一躺,拉倒。”

对弱势群体的心理问题,从以上有代表性的个案可以看出,已经相当严峻。这一阶层的悲观很容易滋生偏激的情绪,产生危险因素。不能再指望“逢年过节登门看看”的表面文章,以往社会很少关注弱势群体的心理状态,现在随着“人权”意识的深入,我们认识到救助关键在于对受助者心灵的帮助。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应对策略

综合这次调整的资料,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具体措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⒈廉政方面。加强政府官员特别是经济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堵塞各种非法收入渠道,重视解决“权力寻租”现象。建立政府防腐机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坚决制止非法高收入现象。

⒉政策方面。宏观政策应当强调公平。效率是市场机制的事;政府职责在于解决分配矛盾,提倡公平、提倡获取收入的合理、合法、合情、符合政策。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遏制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的非良性差别。

⒊教育方面。切实提高全民教育水平,特别是为低收入家庭子女全部完成义务教育和进入高等教育大门提供经济保证和政策保证。由此,应当研究和解决好教育体制改革中各地的具体问题。普及教育,提高教育水平,特别是发展面向低收入阶层的职业技术教育,使得人们有公平的发展机会,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长期性、根本性措施。

⒋社会保障方面。加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对低收入居民的救助和保障机制。尤其要解决好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贫困职工的救助工作。合理测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建立最低保障线制度,对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以下的低收入户要予以救助。在多方筹资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同时,财政应拿出“重头”资金。同时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千方百计解决失业问题,这是保持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的长久之计。

以上是基于这次调查的初步分析。我们相信,只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长春弱势群体的现状,根据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与最大呼声,出台切合实际的再就业与社会保障措施,切实改善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一定能解决好弱势群体问题,维护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好局面。

参考文献:【1】孔祥利李冬梅《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01期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4篇

近年来, 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规模不断扩大, 手段方式趋于激烈, 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日益严重, 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 缓和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已成为当前各级党政部门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

(一)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界定。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内涵的认识上, 学界有着不同的界定, 本文只从一般意义上进行界定。所谓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就是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 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 由部分公众参与, 有一定组织和目的, 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 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突然发生的事件。具体来说, 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体多是人数较多的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这些群体往往是相关的利益受到危害或者损害, 他们希望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2.表现方式的多样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的表现为和平式的组织性集会、上访、游行、示威、静坐, 有的表现为具有暴力色彩的械斗、集体围攻、阻塞交通、纵火焚烧等打砸抢式的非制度化方式, 其目的都是想通过特定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3.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难以预测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常常出乎预料, 猝不及防, 难以像一般常规性事件那样防患于未然。4.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结果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是对抗性、破坏性、灾难性的影响广泛的重大事件, 并且对社会心理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冲击的事件。

(二) 群体性突发事件实例。1.京温事件。2013年5月3日凌晨, 安徽省女孩袁利亚被发现在北京市京温服装批发市场坠楼身亡。北京警方认为她是自杀, 但是袁利亚的家乡邻居们不相信她会自杀。5月8日上午, 袁女家属、朋友在京温批发市场前拉起“父亲重病无处置、女儿惨死还公道”的布条抗议, 不少安徽同乡也在网络上进行号召, 现场涌入约6千名民众聚集声援。袁利亚死亡后, 中文网络上出现她系被京温市场的保安强奸后跳楼死亡的传闻, 引起民众关注。5月9日, 网民马某因此被捕。22日, 京温事件女孩袁利亚男友、同学等13人因利用互联网散布袁利亚“离奇”死亡信息先后被警方抓获。2.湖南临武群体事件。2013年7月17日,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发生一系列官民冲突事件。事件最初, 临武县城管人员在与瓜农邓正加夫妻的冲突中, 击打邓正加致死。临武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一系列暴力行为, 随后招致当地民众强烈不满。至7月18日, 当地民众已有数十人重伤, 包括数名老人及儿童。从“暴力执法”发展到“恶性维稳”, 从“慰问善后”演变成“二次伤害”, 如果说, “瓜贩之死”检举暴力执法之恶, “暴力抢尸”凸显恶性维稳之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临武瓜贩事件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基层治理的扭曲样本——越维稳越不稳的“维稳怪圈”。

纵观不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 我们不难发现, 许多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 但由于当地政府处理不力, 事件愈演愈烈, 最终才演变成了大范围的暴力冲突。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尽管有偶然性因素, 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 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 长期得不到地方政府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 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 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

二、社会资本视角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

政治信任的缺乏、规范制度的缺位以及社会网络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诱发的重要原因, 下面就从这三方面做具体分析。

(一) 政治信任的缺乏。政治信任在促进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果公民与政府是充满信任和相互宽容的, 公民就不会对政府形成根深蒂固的偏见或猜疑, 当矛盾冲突出现的时候, 彼此之间也就容易达成谅解和妥协。所以, 一定的社会信任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治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京温事件、湖南临武事件, 其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极端的、不妥协的政治行为, 它和政治信任短缺所导致的极端、不宽容、不妥协行为, 在很大程度上是契合的。当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以及利益受损者面对某一问题和事件时, 在政治不信任的心理驱动下, 他们就会采取极端的处理方式。而且, 政治不信任的心理具有传染性和弥散性, 如果有人把这种政治不信任表达出来, 甚至付诸于政治行动, 那些受政治不信任心理传染的人, 就会跟着采取政治行动, 从而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 规范制度的缺失。有效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必须做到公民的行为在一定社会规范内运行, 而与社会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制度。在社会转型期, 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出“历史问题伴随现实矛盾而凸显, 合理要求通过违法行为而表现, 多数人的欲望由于少数人的煽动而爆发”的基本特征, 说明我国在正式约束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制度上的短缺不能容纳现实问题所释放的能量。

(三) 公民参与网络的缺失。公民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基础要素。公民参与是否积极、参与的渠道是否畅通、参与效果的满意程度等对政府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都产生了极大影响。长期以来,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喜欢用命令加控制的模式治理社会。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下, 有些领导往往自居为高高在上的管理者, 把群众视作自己管辖地的被管理者, 常常对群众发号施令, 不管他们是否同意和接受。与此同时, 政府奉行的管理目标是“别出事”, 因而对公民的诉求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 不管它们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湖南临武事件中, 临武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一系列暴力行为, 正是当下地方政府维稳的真实写照。

三、社会工作介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途径

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环境下, 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协助政府转变职能、完善民众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等举措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 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上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政府, 在当下创新社会管理的环境下, 社会工作作为第三方应该积极协助政府转变职能, 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和谐。但现阶段, 在群体性事件上, 以京温事件为例, 政府更多存在着一种失信的行为, 如政府本来承诺群众解决某些问题, 但是久拖不办, 又或者在平息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许下某种承诺, 但在事后不予履行, 这样既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严重的还会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多次反复爆发, 这就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所以, 社会工作介入群体性事件就需要在全社会建立一种诚信的氛围, 协助政府促进经济政策向社会政策的转型, 增加信息透明度, 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构建服务型政府。

(二) 推进制度、政策的创新与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存在本身并非问题之所在, 真正的症结在于国家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其予以引导和规制。群体性事件也是民众采取的一种不理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谐社会不是为了消灭矛盾, 而是一个不断缓解、解决矛盾的过程, 所以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 对于预防群体性事件是很有帮助的。社会工作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建立减压机制, 很多人参与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压力过大, 无处发泄所致, 所以社会工作可以建立减压机制, 让有需要的人可以充分地宣泄情绪, 达到心理平衡的目的。

(三) 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在构建社会支持网络上, 社会工作应借助个案、小组、社区、社会行政方法, 通过微观、具体的措施来介入群体性事件。首先, 在个案工作上,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个别、部分群体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 所以社会工作在介入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必须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 关注他们多种多样的问题, 这其中既包括生理心理上的调试, 也包括社会资源的争取。其次, 在小组工作上, 社会工作在介入群体性事件时, 可以根据事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参与的不同群体, 采用不同的工作模式。通过一些目的性的小组活动来增强成员对事情的分辨能力, 在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征兆时, 不会盲目地跟从, 可以作出理性的判断。另外, 针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 特别是在一些事件的善后处理上, 用小组社会工作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抚平一些民众心理的创伤, 从而达到独特的效果。再次, 社区工作是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应用最为主要和广泛的工作方法。社区一方面要加强社区居民的联系, 提高他们对社区的归属感, 扩大社区的社会支持网络, 推动社会资源的整合, 另一方面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不同社区的不同情况, 制定不同的社区工作计划, 妥善地预防群体性事件。最后, 社会工作行政是将社会政策转变为有效的社会福利的过程。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既包括将社会政策变为具体的社会服务的过程, 也包涵通过社会服务积累经验, 从而不断完善社会政策的过程。我国目前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上, 受历史文化的影响过分注重权威, 缺乏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 这也就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因此在当下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 社会工作行政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 增加话语权, 促使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的公平合理, 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隐患的威胁。

综上所述, 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对其预防和应对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的效果, 社会工作介入到群体性事件中能更好地体现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努力。但也应该看到,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 社会工作自身也有一些不足, 政府还应该发挥核心的作用, 为社会工作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环境, 通过社会工作达到实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摘要: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就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资本,群体性突发事件,信任

参考文献

[1] 中国行政管理协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9.

[2] 曹荣湘.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M].上海:三联出版社, 2003.

[3] 李惠斌, 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5篇

在住房不仅仅满足人们居住需要,甚至成为财富重要象征的今天,那些买不起和租不起房子的城市弱势群体,当属缺乏财富获取和积累能力的群体,或者说正是由于这种能力的缺乏才导致他们的低收入,因而才不具有住房的可支付能力。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与住房密切相关的某些政策的偏差、不到位乃至缺失,也是导致城市弱势群体住房困难的重要因素。

一、产业发展政策

房地产业的发展政策是从产业性质出发确立的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战略方针及措施。但是由于近些年来对于房地产业的性质及其定位缺乏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并存在着一定的摇摆性,因此房地产业的发展政策也始终处于“鼓励”与“限制”之间的摇摆不定态势,从而直接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房地产业发展政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而我国房地产业在政策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和缺憾,就是忽视房地产业的民生性质,缺少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政策导向。国外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解决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都制定了相应政策来约束乃至鼓励房地产企业为弱势群体提供住房。例如在美国,政府不仅通过税赋减免、信贷优惠等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弱势群体能够买得起的普通商品房,而且还通过一系列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或私人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他们能够付得起房租的出租房。但在我国,不但缺少这种为弱势群体提供住房的产业发展政策,相反某些政策本身所伤害的恰恰又都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让他们愈加陷入住房困难的窘境。例如,许多城市为了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出台了买房送户口的政策:再如,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房屋滞销,有些城市出台了对购房者实行政府送补贴的政策。购房送户口的政策增加了住房的含金量,房价自然没有不涨的道理:购房送补贴的政策实际上是变相地“托市”,为的是不让房价跌下来。推动房价上涨、阻止房价下跌,这两项政策所起到的作用横竖都不利于弱势群体。其实仔细分析起来,这样的产业发展政策不但不利于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也不利于房地产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为推动房价上涨势必会助长房地产泡沫,而在危机当中阻止房价下跌又将延缓产业调整和泡沫释放。这些政策作用的结果必然会让房地产泡沫越积越大。而一旦泡沫破灭,风险集中释放,一场由房地产引发的危机也就在所难免。远的不说,1998年的东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都与房地产泡沫有着直接关系。

近些年来,社会对于房地产业的指责,例如“嫌贫爱富”、“暴利掠夺”、“纳税侏儒”、“挟持国民经济”、“圈钱圈地”等等,尽管与房地产企业本身的不成熟和社会责任缺失有关,但是决不应将其归结为产业之“恶”,从根本上说还是产业发展政策残缺不全,产业定位不清、政策不明,以及房地产业发展战略迷失所致。所以,弄清房地产业的基本定位,在此基础上形成包括企业规模起点、工艺设备提高、房屋节能标准、外资进入限制,以及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需求等一系列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已成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迫切需要。

二、财政金融政策

在以货币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态中,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资金。房地产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尤其需要资金支持。而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金融政策都可以从资金层面对房地产业施加影响,使其朝着既定的目标或方向发展。然而。由于政策取向的偏差以及政策本身的缺位,目前在我国与百姓住房密切相关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让房地产业的发展偏离了民生轨迹,并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差距。

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份由“全国工商联”署名的《我国房价何以居高不下》的发言,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份发言稿是由“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于2008年7月至10月用了3个月时间,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青岛、西安、成都、苏州和呼和浩特9个城市,选取62个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81个项目,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后撰写成的。它对于莫衷一是的房地产成本给出了四个方面的数据:一是开发企业直接成本主要为土地成本,占52.8%:二是开发项目总费用支出中,流向政府(土地成本+税收)的占49.2%:三是开发项目总销售收入中流向政府的份额占37.36%四是除土地成本支出外,房地产企业税收占总成本的26.06%,除此之外还要缴纳20多种收费。这组数据表明,现行财政政策使得政府成为房地产开发中最大的受益方。诚然,降低税费未必会让高企的房价降下来,但是过高的税费必然会推高房价则不言而喻,因为这些税费最终都要加到房价中去。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不仅将房价定格在一个较高的价位上,而且税收政策在某些方面的缺失又造成了房屋资源的浪费。近年来全国空置商品房呈逐年增加态势,到2009年第一季度已达2亿平方米,几乎在所有的城市都会看到这样一幅景象,一边是大量的住宅被闲置,而另一边却是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如果能够通过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和物业税等财税政策来调节,不但可以逼迫开发商降价促销,也可以抑制过热的房地产投资需求,从而为弱势群体住房困难的解决提供条件。

金融政策对于房地产业的发展来说更是举足轻重。不仅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需用银行贷款,因为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犹如一道防火墙,一旦开发的房子卖不出去,就可以用这些房子冲抵贷款而脱身。而对购房者来说,动辄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一套的房子,如果没有金融支持,几乎所有普通家庭都是力所难及的。然而,我国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一直是对房地产开发关注的多,对于帮助百姓解决住房问题,尤其是对于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住房困难关注的少。例如,经济适用房目前在许多城市不具有完全产权,因此有些城市的弱势群体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便无法得到贷款,即使已经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也因为拿不出钱来而只好放弃。再如,住房公积金本属一种合作性质的住房金融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然而这项政策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来说却于事无补,尤其是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来说,他们不可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他们的公积金账户只能封存不能提取。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向830.04万人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仅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总数7187.91万人的11.5%。不仅如此,由于住房公积金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它又成了某些单位给职工多发报酬的避税工具。这不仅违背了公积金政策的初衷,也人为地带来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不

利于社会和谐。难怪有人对目前躺在账户上睡大觉的1.2万亿住房公积金发出质疑,并提出应当将其返还给个人。

三、住房保障政策

市场机制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存在着将人群中的资源占有差距拉大的弊端,即经济学中所说的“社会发展目标异化”的现象。为了克服这一弊端,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公共政策体系来保障基本人权,并通过资源的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住房保障政策就是公共政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维护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社会必须通过住房保障政策帮助那些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的弱势群体,让他们也能住有所居。

但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与之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却相对滞后。1998年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尽管对解决城市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作了相应的要求和部署,但由于在此后的时间里地方政府纷纷将主要精力倾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许多地方又都奉行只售不租的改革取向,使得住房保障不可能提到应有议程,从而出现了住房市场化改革与住房保障建设不同步的现象。随着住房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二者之间的不同步现象越来越明显,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也越来越突出。于是,2005年5月9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发[2005137号文),明确提出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国家建设部还进一步要求,到年底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起廉租住房制度。但截至2005年底,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70个还未建立廉租房制度,即使那些已经建立了廉租房制度的城市有许多是象征性的,与实际需要相距甚远。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累计只解决了68.1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建设部的测算全国有1000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的话,这样的解决速度需要将近30年才能完成。2007年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房价最为突飞猛进的一年,这一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7.6%,涨幅比2006年高出2.1个百分点,其中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上涨了8.6%。房价的“大跃进”让决策层意识到,房地产业发展的另一条腿一住房保障的短缺正在加剧着市场失衡。因此,2007年8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国发[2007]24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住房保障被明确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这一年也被舆论称之为“民生地产元年”。当2008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之际,为应对危机中央启动的10项措施中第一项就是安居工程,并计划到2010年投资9000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以此可解决750万个家庭的住房困难。从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算起至今已经10年,住房保障才算真正提到了日程,并有了落实的时间表。2009年4月,胡锦涛在山东视察时叮嘱当地干部:“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

不过也必须看到,建设好这项民生工程乃至民心工程仍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就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来说还存在不少差距。一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还不健全,保障覆盖面太小:二是保障主体及政策界限不清晰,住房保障方式不规范:三是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还缺少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大多数城市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资金来源缺乏制度化。住房保障政策的滞后,已经给一部分弱势群体带来住房困难,并延缓了社会的民生改善,所以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不仅要加快住房保障政策的完善和落实,还要加快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完善的制度体系泽被苍生,才能实现民生的可持续发展并赢得民心。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法律援助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矛盾,实现诉讼权利平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现有法律援助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突出表现为人力和财力严重不足,解决的途径是实施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完善分担费用制度和开辟经费来源渠道。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1]。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全方位帮助和支持,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帮助,是弱势群体所应获得的最低程度的帮助。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都附有一定的成本。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来说,法院的诉讼费、律师的服务费和鉴定费的收取无疑是)上加霜,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就是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各种犯罪。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的信任。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利于将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和。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二具有扶贫功能。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受援人的律师费,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以化解和消除,从而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

2.保障诉讼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刑事诉讼关系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各国政府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代理和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要大。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的弱者。刑事司法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最终发动与否,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2]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法侧重于保护个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有钱的被告人的得力工具,致使刑法惩罚罪犯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偏向惩罚无钱的罪犯。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需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是为了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亲和。法律援助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假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可见法律援助既促进了公正司法又起到了教育作用。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短短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当前还面临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1.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不断增长的需要和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矛盾比较突出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即便在英美这样一些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也深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困扰。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主体主要是执业律师,依《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据司法部的统计,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000名,其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仅4000多名。据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统计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贫困人口一项就预计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3]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和这个预计人数相差甚远。现实中,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0年,全省有15万五保户,370万残疾人,全省人口三分之一是老年人,另有3.8万个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还有大量下岗职工都是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省内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够。显然,目前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地区经济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多的地区律师数量越少,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剧了供需矛盾。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5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这样的经费数量很显然不能够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需法律援助经费3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但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以缓解财政支出与需求的矛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

国家应承担法律援助主要职责,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是实施法律援助的最主要主体。但我国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采取像西方国家那样以国家出资为主去建立数量很多的公职律师机构,因此,应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统一协调为前提,有多个法律服务机构参加,同时吸纳专业志愿者的法律援助组织。

(1)鼓励个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实施法律授助工作。除执业律师外,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志愿者、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应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甚至也应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投资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4]总之,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以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充分调动和利用以高校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人力资源丰富。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第二,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途径,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办案质量与学习成绩挂钩,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2.完善分担费用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分担费用制。

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而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援助费用的制度。[5] 各国的法律授助费用分担情况,受援人是否承担法律援助费用规定各有不同。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向因胜诉而改善经济状况的受援人收取适当费用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这些费用继续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

3.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在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显然不现实,应开辟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

首先要加大宣传鼓励捐助。在政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的社会捐助。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华民族具有扶穷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一定可以募集更多的社会捐助。此外,可以运用多种灵活形式募集社会资金,比如发行彩票、邮票、纪念币等等方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尝试通过发行纪念邮票筹集资金,让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支持。这些都是创造性的方法,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宽思路,开辟多种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十五”计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今后5至15年内我国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才能彻底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问题。我们相信,法律援助将被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和应用,成为保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赵兴宏.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J].辽宁社会科学辑刊,2005.(4).6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

[3]莫洪宪.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吴四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J].江西社会科学,2004.(4).

[5]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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