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历史论文范文

2023-09-17

贸易历史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二战后,GATT/WTO框架下所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的巨大作用。但随着贸易格局、经济实力等各类因素的变化,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也出现诸多矛盾及问题,这也成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根本原因。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积极地参与并协调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促使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更为健全、完善。而且,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此外,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总之,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而且,中国价值的显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有序、高效、平等、和谐地改革,并实现“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国际贸易体系改革 贸易保护主义 多哈回合 发展中国家 中国

【作者简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二战以后,作为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GATT/WTO基本框架下所搭建起来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战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基础性及功能性的关键作用。得益于此,国际贸易体系长期有序地运转,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大为改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几何级数的巨幅增长。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参与并融入国际贸易体系的整体构建与发展中,对世界政治、经济、贸易格局的调整变化发挥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革新作用。而且,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入调整以及一大批新兴国家的迅速崛起,进一步催化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进程。其中,中国作为当前国际贸易的主要国家和贸易体系改革的积极参与方,在不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沟通与合作的同时,积极谋求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良性的改革成果。

一、国际贸易体系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是一个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贸易内容、贸易形式、贸易工具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支付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贸易体系的改革也在继承、发展、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取得阶段性的突破。同样,国际贸易的发展也紧密依附于是否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国际贸易体系。因此,一旦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之间出现脱节现象,就会创造出体系改革的原动力,推动体系改革的良性发展。

从当前国际贸易的规模及内容等来看,相比战后至上个世纪的末期,其都已发生了巨幅变化,但与此相对,贸易体系内部的运作机制、决定机制等均没有发生相应的调整,而且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也越发尖锐,逐渐演变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推动力。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参与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成员数量不断扩张,促使贸易体系的结构、层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深刻调整。因此,当前来看,国际贸易体系自身的调整、发展是不够的,并不能满足其体系内各利益集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的需求,最终导致矛盾频发。换言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存在巨大差异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导致其利益衡量和价值判定存在着偏差,这就客观地加剧了彼此同在一个贸易体系内实现利益均衡的困难度。而且,这种困难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也包括发达国家内部及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矛盾。

其次,现行贸易体系的决定机制、标准设定、目标建设等基本取决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体系内格局分布的落差导致话题主导权和发言权迥然不同,由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阵营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现行贸易体系内最为主要的矛盾落脚点。

再则,农业出口补贴、市场准入等传统敏感性问题不仅涉及彼此利益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关乎各成员方的国家安全与稳定,始终都未能在贸易体系自身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得以充分的消化。这类问题所表现出的失衡,突显了贸易体系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此外,地区性经贸合作化的全面展开加速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而且地区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的缔结成为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MTS)内容扩充的主要新特征。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10年7月底,地区贸易协定总数高达474件,其中283件仍在发挥效力。 但是实际上,地区性贸易协定是把“双刃剑”,既可视作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与完善,推动某一特定区域内自由贸易的升级发展,也可视作是对全球性贸易体制的颠覆,因为只有地区性贸易协定的参与方才能享有局部区域内的贸易同盟所产生的贸易利益,排他性的特征导致外部经济体失去了分配体系内部利益的机会。

除此之外,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现行的贸易体系并没有很好地抑制保护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导致其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反被一些国家及地区的保护主义所牵制。这里必须搞清楚保护主义与一般产业政策的区别。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及地区为了维护某一特定产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具有一定倾向性的产业政策。但是,实施这些产业政策必须是仅停留在市场层面的操作行为,其运用的对象必须具备普遍性、平等性的特征,实施的时间范围也必须存有一定的限界。贸易保护主义则迥然不同,完全脱离了商业行为的简单思维模式,是被特定的目标和意志所具体化的意识形态,其作用的目标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且不存在时间范围上的特定限制。

综上所述,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与失衡,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悬而未决是其真实、客观的反映,因此改革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已成为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

二、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新迹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步伐在新世纪中进一步的加速,世界贸易的总体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据IMF的统计显示,2002年世界贸易总额约为13万亿美元,2008年此数字猛增至32.5万亿美元,增长了近两倍(参见图表1)。 贸易量的急速膨胀带动了贸易格局、贸易结构、贸易功能、贸易实力等的深入调整,也催生了贸易体系的内在变革。

注:表中的数据为发达(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进(出)口额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百分比。资料来源:IMF, 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9, pp.4-5.

如图表1所示,从2002年至2008年的7年间,发达国家从世界贸易格局的显著地位逐渐陨落,占世界出口贸易的比重出现大幅度下滑,而与其相对,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步入迅猛发展的“黄金期”,所占比重的大幅增长带动其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作用和地位的提升,并促使世界贸易总体格局发生实质性的深刻变革。由此而言,多哈回合谈判屡次无功而返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贸易体系的改革严重滞后于贸易结构的发展,造成参与体系构建的各成员方无法公平、公正地实现利益均衡,最终导致严重的、根生于体系内部的结构性矛盾。

其次,10多年漫长而无进展的多哈回合谈判逐步陷入僵局、死局,客观上也说明贸易体系内部正不断释放着改革的能量,各参与方之间的博弈、竞争也摆脱了过去传统的发达国家发号、施令,发展中国家妥协、让步的初级非平等阶段。换言之,国际贸易体系对成员国实际义务的约束力在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而初级的非平等阶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依存关系是单向的,就造成发展中国家在现存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处于不利的、被动的地位”。 发展中国家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主导体系运行及相关改革的始终是以欧美为核心的发达国家集团。而且,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的比较优势,并依赖经济全球化运作体系的不断扩张,实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各类资源的直接掠夺。更近一步而言,上述的初级阶段中,发达国家构建国际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是希望依托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来进一步撬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与其相对,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则是通过广泛且全面地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实现自身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因此,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能否公平且充分地体现在新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中,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真正参与并影响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及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再者,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僵局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贸易自由化的诉求,而曾作为自由贸易倡导者和捍卫者的欧美发达国家却在此次贸易体系的改革中成了自由化的“屏障”。由于发展中国家实力的增长,逐渐改变了发达国家一统全球贸易的传统格局,由此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与其贸易地位更为匹配且更加有力的发言权,同时也坚持要求发达国家作出更大的制度让步。虽然贸易谈判的僵局暴露出利益均衡过程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但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维护与其承担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并争取与发达国家均衡享有权益的努力,可视为是本轮贸易体系改革中所表现出的显著特征。

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处于国际贸易体系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通常选择“抱团”的合作方式以扩大自身的同盟优势,增加谈判的要价力度,力求实现贸易体系改革过程中的“力量分布再平衡”。具体来看,多数新兴及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抗的实力,通常自发性地组成具有共同特定目标的利益集团,从而促使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由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的博弈,转变为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抗衡。通过与以往单纯的“大国压小国”、“强国压弱国”的竞争模式相比较,新显现的格局模式更为合理、平衡。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欧国家的漫天要价和强攻死守,给发展中国家制造了一定的压力,但也激发了发展中国家采取“抱团应对”的有效举措,由此20国集团(G20)、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发展中国家的联盟就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新兴谈判力量(参见下页图表2)。

另一方面,由于组成集团的各成员方也存有国内经济基础、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集团内部也存有部分的分歧,最终反应为集团内部的凝聚力不强、意见不统一。具体而言,20国集团(G20)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团,但其成员巴西、阿根廷、泰国等原是凯恩斯集团的成员, 是开放农业市场的积极支持者,但印度、墨西哥等其他成员却始终希望保护本国的农业市场,反对进一步开放。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

图表2 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多股集团势力

资料来源:根据各种资料,笔者编制。

注:与其他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谈判集团不同,“10国集团”是由挪威牵头的10个农产品净进口国组成,成员包括保加利亚、冰岛、以色列、日本、列支敦斯登、韩国等,该集团旨在对其农产品进行高度的贸易保护。

三、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与相应作用的产生

当今的国际贸易体系正经历着深层次的改革,但多哈回合的屡次无功而返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此种改革的艰难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扩展到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毫无疑问,推动贸易体系的改革势必将成为继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后,又一次国际层面的改革重头戏。而且,“尽快结束多哈回合、保持世贸组织的活力和权威,对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将良性地帮助此次改革进程的有序推进,并对其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

首先,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中国的参与促发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并健全和完善了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 中国是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和改革的积极要素,作为世界级的贸易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但由于中国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仍处于发展阶段,还不具备引领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充足实力,需要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以共同推动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现行贸易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改革的积极参与方,中国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不仅重新诠释了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互惠、共赢”的巨大效果,同时也为体系改革的渐进性推进发挥了稳妥的协调作用。 另一方面,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源头——美国,在国际关系中长期处于强势地位,被公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代表和大本营,其内部问题的外露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重创了其在国际政治、经济、贸易体系中的国家信任度,同时也促发了体系中的其他成员方对于现行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改革的强烈呼声,其主要代表就是以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单纯地将此次金融危机定义为改变世界贸易体系的根本原因,贸易体系实际的改革和发展,始终依赖于与贸易相关的各类因素的综合变化以及此种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贸易结构、贸易内容、贸易竞争力以及参与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多种因素。

其次,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2007年8月17日,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在吉隆坡发表讲话称,“今天面临的挑战是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致力于建立一套政策,保证各个国家都受益于全球贸易”。 中国的和平崛起无疑是对拉米总干事所期盼的有力回应。作为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成员方之一,中国是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促成多哈回合顺利结束的关键力量之一。众所周知,中国是受贸易保护主义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等“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俨然成为抑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合法”手段。因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比重较大,贸易依存度也较高,所以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对中国的产品出口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经过多年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与实践,中国逐渐熟悉并适应了贸易体系的运转规律,丰富并充实了自身的贸易经验。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全面融合上升至新高度。中国国内一系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积极地运用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不受损;积极参与并主办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性论坛,增加在国际贸易谈判上的话语权等,通过诸多主动出击式的工作及努力,实现了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无缝接轨”。而且,为了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速贸易体系自由化的改革进程,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积极敞开国门,接纳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 可以说,中国全面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并成为稳定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转、推动国际自由贸易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力量。 中国的大市场开放政策,不仅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量化增长和理念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也为自由贸易创造财富和价值贡献了丰富的现实素材。2010年3月1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高级别特别会议上发言时,呼吁各国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良好条件。 由此可言,有中国参与的国际贸易体系改革,论据更为饱满,内容更为充实,范围更为广泛,目的也更为明确。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作为全球范围内新兴崛起的谈判、议事的平台之一,G20机制的启动对于重新构建全球政治、经济、贸易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更为积极、有效地活用G20谈判机制,尽快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结束,G20成员国必须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谈判中给予更加优惠的承诺,同时通过技术和金融的支援,实现并扩大欠发达国家在新贸易体系中的利益。 中国作为G20机制化的有力推动方和积极参与者,始终强调通过积极的多边协商,稳妥、有效地解决国际性的公共事务,这其中也涵盖了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改革国际贸易体系等内容。2010年6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G20多伦多峰会上提出:“为推动世界经济尽早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应促进建设开放自由的全球贸易体制”。 我们从胡主席的发言中,可以解读出中国对于改革贸易体系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从另一角度理解了中国对于未来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行的愿景。因此,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完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仅象征着贸易技术上的难题突破,而且也意味着改革后的国际贸易体系将继续有效、均衡地支撑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合作的有序运转。

小结展望新国际贸易体系内的中国

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价值的体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的有序、高效、平等、和谐的改革。多哈回合谈判久拖不决的主要背景,就是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着多边贸易体系的运作和贸易谈判目标的决定权。尤其是“选择性贸易自由化”导致了该体制在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不平衡和不完善。 中国的参与将打破传统的力量制衡,更多地偏重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利益。换言之,在GATT/WTO框架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中国将尽可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更多贸易制度上的优惠,帮助实现在同一体系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竞争。

其次,中国在新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中国将不再是制度改革的被动参与者,而转变为深化多边机制改革、引领贸易话语权的积极协调方,甚至是局部领域的主要领导者。贸易体系的改革是不断优化、逐渐完善的过程,新贸易保护主义希望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引入环境问题等新议题,给发展中国家制造贸易竞争的新壁垒,减缓贸易体系改革的进程。如何与此类新矛盾、新困难作斗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是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重要责任之一,也是巩固、扩大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就此意义来看,中国的参与将促使贸易体系改革的内容进一步深化,从结构调整等宏观层面一直延伸至与国际性贸易保护主义作斗争等具体的微观细节。

当然,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也是一个“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改革过程。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国内市场,推动经济结构成功转型。应该说,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受益方,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很大一部分得益于贸易自由化的实施和发展,但中国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其主要支撑是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加工贸易,这就导致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强,易成为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攻击对象。中国“促转型,保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模式的大调整,也是促进世界贸易格局结构型转变的重要转折。而且,中国大市场的开发与开放,将为世界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平台支撑与动力保证,也将为世界贸易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平添稳固的基石。

贸易历史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2000通则》涉及到的贸易术语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本身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再加上有时它们之间的区别又非常细微,造成有些初学者容易混淆无法准确掌握,甚至有些外贸人员也因不能准确辨析这些贸易术语,在实践中也无法准确适用,从而给国际贸易带来意外风险。在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长期的外贸实践工作经验,从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入手,重点对常用贸易术语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其正确应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種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時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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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晓梅.贸易术语选择的恰当性与贸易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9,(5):5557.

[6]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贸易历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世界各国调整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随着关税壁垒作用日益减弱,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更隐蔽、更强大的壁垒,在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和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对策建议

一、TBT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三部分组成,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或法规,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外国商品自由进入的障碍。WTO关于的TBT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已经直接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影响巨大,而且损失难以避免。那么我国农产品出口为什么容易遭遇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们可以从国内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中国农产品自身标准的落后性

中国农产品领域目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还有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而且中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

2、中国农产品市场秩序没有理顺,农业管理体制落后

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内部壁垒严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没有形成局部领域的农产品市场秩序相当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对出口市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农产品生产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力度不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够,流于形式。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备的食品安全立法。

三、利弊同行——TBT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

1、负面影响

(1)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量急剧下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占对外贸易的比重不断下降,受影响的农产品企业日益增加,造成的损失逐年加大,截止到2007年7月份,我国农产品出口出现负增长,出口额为88,5亿美元,同比下降0.77%,农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到6%。

(2)加大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难度。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和经济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对进口产品制定苛刻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我国的农产品一时难以达到其要求而无法获得市场准入。并且这种情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明显加剧。

2、正面影响

(1)提高国内农产品检测技术。TBT在给我国农产品带来负面效应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在农业生产上较多追求农产品数量增加,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评价体系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农业监测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农产品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及监督力量薄弱,许多质量问题未显露出来。这就促使我国农产品出口行业对现有农产品生产体系、管理体系进行反思。

(2)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质量安全等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我国沿海各省市率先加大了农产品标准化等的建设。例如广东省河源市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重视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广东湛江在建立湛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督网络的同时,还注意做好养殖基地建设,抓好加工环节质量监控,防止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四、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这是突破技术壁垒的基础和硬工夫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生产标准陈旧、水平低,甚至无标准生产,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差距是明显的。而只有实现了农业的标准化,才能实现农业的国际化、现代化。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最好的办法是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

2、大力推进环保农业,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业

突破“绿色壁垒”的根本途径是尽快提高我国粮食的安全生产和检测技术水平,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粮食的发展。加强无污染、无公害生产资料的开发和推广,提高生物农药产品的稳定性,降低成本,淘汰对人体危害大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研究开发有机肥料、矿质肥料等。在确保粮食的质量、创造名牌产品的基础上,实施行之有效的绿色营销战略。以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引导产业链的延伸和优化,培育支柱产业,扩张市场,从而提高品牌的营运能力。

贸易历史论文范文第4篇

一、欧债危机背景下的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动向

自从2009年欧洲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欧盟各国金融动荡,对外经济贸易日渐衰退。在此经济背景下,欧盟新制定或修订了诸多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有:

(一) ErP指令(2009/125/EC)正式颁布,产品范围扩展到所有用能产品

2009年10月,欧盟颁布了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简称ErP指令)。ErP指令将EuP指令(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5/32/EC,简称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

自2008年12月开始,欧盟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欧盟已正式公布了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简单型机顶盒、非定向家用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HID)及其镇流器、外部电源、电动机、循环器、电视机、家用制冷器具、家用洗衣机、家用洗碗机、非住宅用通风机共十二项实施措施。

(二) 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出台,产品范围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工业设备等能源相关产品

2010年6月,欧盟出台了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主要调整包括:“新能源标识在原等级上增加了A+、A++、A+++三个更高等级,但能效等级的数目限制在7个。产品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上要显示能效等级。产品范围也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和工业设备以及门窗等能源相关产品。①”

2010年11月,欧盟公布了第一批新能源标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EU) No 1059/2010(家用洗碗机)、(EU) No 1060/2010(电冰箱)、(EU) No 1061/2010(家用洗衣机)和(EU) No 1062/2010(电视机)。②”

2011年正式公布了空调的能源标识(EU) No 626/2011,并且通报了家用滚筒干衣机的实施条例草案。

(三)欧盟新WEEE指令(2012/19/EU)发布,细化了产品范围和实施时间

WEEE指令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该指令规定了电器、电子设备的处理、回收与循环使用要求,根据规定,2006年8月13日以后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WEEE指令的要求。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第一版WEEE指令修订草案,2009年9月,欧盟发布了第二版修订草案。

2012年7月,欧盟发布了新版WEEE指令(2012/19/EU)。新WEEE指令对产品适用范围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而且对于不同产品范围的实施时间也作了细致的规定。同时,在回收目标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类别的产品回收率也不同,回收目标较原WEEE指令有了明显的提高。

(四)欧盟RoHS改写指令2011/65/EU发布,产品范围扩展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ROHS指令为《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该指令限制使用以下六类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第一版ROHS指令修订草案,2009年9月,发布了第二版修订草案。

2011年7月,欧盟发布了RoHS指令(2002/95/EC)的改写指令2011/65/EU《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使用的指令》。新RoHS指令2011/65/EU主要扩大了产品范围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将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仪器以及其他电子电气产品纳入指令范围;建立了明确的有害物质核查机制,保证其与REACH法规等其他化学品相关法规协调一致;与(EC)No 765/200和768/2008/EC相协调,明确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的责任;增加了加贴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的要求。

(五)欧盟再次修订REACH法规, REACH法规更加完善

2007年,欧盟发布了REACH法规。它是欧盟化学品监管的综合性基本法律规则,几乎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各行各业的所有产品。

2009年,欧盟对REACH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增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附件II安全数据表的编写指南;调整附件VII至附件X规定的标准检测体制的通用规则及附件XVII制造、投放和使用的受限的物质、配制品及物品。2009年6月和12月分两批共30种物质纳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③”

2011年,欧盟进一步对REACH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EU) No 143/2011、(EU) No 207/2011、(EU) No 252/2011、(EU) No 253/2011、(EU) No 366/2011等。

(六)欧盟发布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

2009年3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第2009/251/EC号)。禁令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将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含量超过0.1 ppm的消费品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已投放或销售的含有DMF的产品应从市场上和消费者处回收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上述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欧盟成员国应立即向欧委会通报其所采取的措施。④”鉴于DMF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欧盟还没有其他永久性的法规对DMF加以管制,因此对其禁令有效期再延长至2012年3月15日。

二、欧债危机背景下的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特点

(一)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自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后,WTO各成员国公布的技术贸易壁垒通报数量的统计结果显示,2009年为1969项、2010年为1899项、2011年为1772项。欧盟成员国所发布的技术贸易壁垒通报数量分别为2009年141项、2010年162项、2011年136项。⑤由此可见,在当前欧债风暴强烈冲击实体经济的背景下,欧盟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进一步积极修订、制定了多项技术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大力强化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因此,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二)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系统性越来越强

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发展到不仅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是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系统化的综合措施。例如2009年欧盟发布的ErP指令,它将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并且从2008年12月开始,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再如2007年欧盟发布的REACH法规,它是欧盟化学品监管的综合性基本法律规则,几乎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各行各业的所有产品,并且经过近几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REACH法规已经涵盖了每一种化学物质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种化学物质的进口厂家和生产厂家及这些化学物质下游使用者。

(三)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十分重视健康问题

从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修订的内容来看,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的内容占了较大部分。例如欧盟(EU) No 252/2011修订REACH附件I,即“关于评估物质和准备化学品安全报告的一般规定”,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化学安全评估的步骤、人类健康危害评估的目标、人类健康危害评估考虑的因素等13个方面。欧盟DMF禁令(2009/251/EC)规定禁止将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含量超过0.1 ppm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因为DMF被广泛用于竹木制品、皮革制品、纺织品、鞋类商品等的杀菌及相关产品的防霉处理,如果DMF使用超量,将可能引起使用者皮肤过敏、灼伤性疼痛或皮疹,甚至有时会导致使用者呼吸困难。

(四)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尤其注重节能环保产业

近年来,在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环保产业兴起的背景下,欧盟越来越注重制定进口产品的节能环保标准,加大力度建设节能环保市场准入技术制度。例如2009年至2011年,欧盟对绿色双指令“WEEE/RoHS”进行的多次修订,旨在提升法规的可执行性。 新“WEEE/RoHS” 指令对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加重了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的负担,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并且,欧盟自2008年12月开始陆续颁布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欧盟已公布了十二项相关实施措施。

三、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动向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分析

(一)欧盟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量抑制作用明显

自从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以来,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发展到不仅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是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系统化的综合措施。例如ErP指令将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新REACH法规已经涵盖了每一种化学物质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种化学物质的进口厂家和生产厂家及这些化学物质下游使用者;新“WEEE/RoHS” 指令对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这些新技术壁垒措施几乎影响到了我国对欧出口的所有商品,近几年我国对欧出口数量大幅减少,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抑制作用十分明显。

(二)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市场准入限制效应显著

欧盟是我国的第一贸易伙伴,也是近几年制定和修订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最多的国家。尤其是欧盟新EuP指令、WEEE/RoHS指令、REACH法规、DMF禁令等的实施,进一步强化电子电气、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电器产品等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和管理,不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已经使其越来越成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在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下,我国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电器产品等行业的对欧出口均受到了显著的市场准入限制。

(三) 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大大增加了我国企业出口成本

自从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以来,欧盟修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这些新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欧盟的市场标准和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我国出口企业为了能达到欧盟技术贸易措施所规定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合法地打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尽快更新现有的技术相对落后的生产设备,不断提高出口产品技术水平,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节能环保水平,甚至要重新进行产品技术标准认证。这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将大幅地增加企业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企业出口竞争力。

四、欧债危机背景下,中国应对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技术贸易壁垒应对体系建设,密切跟踪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技术壁垒预警机制和反应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强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的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专项投入,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组建专业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密切跟踪国外新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并且加强对重点技术壁垒信息的分析,为本地出口企业提供及时的技术壁垒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的预警作用和指导功能。

其次,各级政府应鼓励和带动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技术壁垒的应对工作。行业协会应积极跟踪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新情况,定期发表年度技术壁垒研究报告,有针对性地将技术壁垒新动向和研究结果传递给相关企业,帮助出口企业提出具体应对策略。

最后,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盟新技术壁垒措施,构建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实时掌握与企业出口产品密切相关技术壁垒的新措施和新要求,合理评估对产品出口的影响状况,并针对性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加强制定经贸发展战略规划,努力完善配套措施,积极应对欧盟新技术壁垒

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强宏观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各级政府在制定经贸发展战略规划时,要突出对社会经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产品、影响行业出口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影响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带三个方面的重点规划。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完善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的配套措施。各地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有效地联动协作应对机制,各地区的商务部门、通关部门、商检部门要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协同为本地企业应对新技术壁垒提供足够的支持。

最后,各级政府应在遵守 WTO 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构建和不断完善我国技术壁垒应对体系,尤其是对我国的幼稚、战略新兴等产业进行适度地保护。

(三)加强新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

首先,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诸多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使得我国当前的国家标准与国外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发展动态,加快修订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完善国家新兴产业标准,使新国家标准体系尽可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推动本地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认证投入,加强国际标准化认证。

最后,出口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证工作。出口企业应重视国际标准化认证,积极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把商品生产和出口中的每个环节都纳入标准化管控工作,切实完善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四) 努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出口战略,进一步加快产品技术创新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促进本地产业升级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扶植力度,尤其是应重点加大对电子信息业、纺织服装业、机电生产业、装备制造业等优势行业的支持。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大力实施以质取胜的出口战略,不断加大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努力提高出口的总体结构水平。

最后,出口企业应重视高新技术人才的引进,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努力推动生产工艺的技术升级,进一步加快产品的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产品出口的核心竞争力。

(五)充分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努力跨越技术壁垒

首先,各地政府及企业应对国外的各种新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及时地跟踪和系统地分析。各地政府、企业应该熟悉WTO规则和“TBT协定”,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违反“TBT协定”,损害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利益的新技术壁垒措施规定和做法积极应对,坚决抵制,切实维护好我国企业正常的贸易业务和合法的经济利益。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整合本地区各种优势资源,以协助企业努力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大学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引导大学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使高校能满足市场的需求,驱动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更快地进行技术升级。

注释:

①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标识》

②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标识》

③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深圳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9)》

④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富马酸二甲酯禁令》.

⑤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2011年TBT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1]薛锋,钱菊根 :欧盟贸易技术壁垒联合应对体系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23).

[2]于小路:从欧盟玩具新指令看对产品出口的影响[J],轻工标准与质量,2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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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燕生:在金融危机下认识和应对贸易保护主义[J].中国金融,2009 (11).

贸易历史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中国已经是世界文化产品出口第一大国。“一带一路”背景下,选择并优先发展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产品贸易,是中国提升“一带一路”效率的重要体现。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揭示了双边贸易的发展特征,并借助出口贸易强度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了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演进路径,并展望了贸易前景。

关键词: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贸易特征;演进路径

目前,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建设这个开放包容的发展平台上的国家已达到73个,这些国家与中国远近距离不同,关系密切程度也有差异,这就需要选择一些战略支点国家,以更好地推进和提升“一带一路”建设的效率。考虑到战略位置、文化产品贸易市场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等诸因素,本文以东亚的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南亚的巴基斯坦、中亚的哈萨克斯坦、西亚的沙特阿拉伯、中东的伊朗和埃及、欧洲的俄罗斯以及蒙古等9个国家为支点国家,利用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数据库,着力分析了中国与支点国家开展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发展特征和演进路径。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

(一)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接平台的需要

“一带一路”建设以来,中国积极推进与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当前,中国已与俄罗斯、哈撒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韩国等34个国家签订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和相关战略协议,与超过24个国家在联合声明或宣言中提及到开展“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并与约20个国家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和建立战略对话机制。“一带一路”不只是经济上的互联互通,也是文化的互融互惠。“一带一路”上能够联接中国和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纽带,应该首先是文化上的对接和融合。虽然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语言文字、宗教信仰也各不相同,但是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真善美文化内涵的追求以及相互对不同文化的尊重与包容是一致性的。事实上,各国文化都有自身优势,加快发展中国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交流和文化产品贸易,不单是各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也必将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接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文化产品贸易互补性发展的需要

文化产品贸易已经成为拉动中国和支点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及支点国家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既保持了较高的贸易增速(表1),也表现出了较强的互补性。总体上看,中国作为文化贸易大国,文化出口占主导,支点国家文化进口需求也强烈。从文化产品贸易来看,2005-2015年,埃及和哈萨克斯坦出口增速大于进口增速,其他国家则表现为进口增速大于出口增速;就文化相关产品贸易来看,中国、埃及和俄罗斯出口增速大于进口增速,其余国家则相反。具体分析,2003-2015年,中国文化产品出口年均增速14.34%,远超GDP及外贸增速,2015年中国文化产品出口1685亿美元,稳居世界文化产品出口第一大国的位置。支点国家除伊朗数据缺失外,其他如埃及、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韩国、蒙古、巴基斯坦、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都保持了较高的文化产品进口增速,而且,最重要的是,支点国家对中国文化产品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需求度。2014年,韩国、印度尼西亚、埃及、沙特阿拉伯从中国进口文化产品占其文化产品进口总额接近四成,到2015年,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蒙古等支点国家从中国进口文化产品在其文化产品进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已超过四成。中国是世界主要的文化及相关产品出口国,支点国家有着强烈的文化及相关产品进口需求,“一带一路”连接起的这一广阔市场,为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及相关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发展平台。

(三) 外贸转型升级的基本要求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面临不同程度的产业转型升级,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和提升,不单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各国外贸转型升级的基础,因为各国的对外贸易实际上都存在从资源贸易—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的发展需求。同时,从各国经济和社会需求的发展阶段上分析,当一国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国家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必然会促进文化服务业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升级,带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需求增加,而文化产业既为发展文化产品出口提供了条件,文化消费需求升级也为文化产品进口提供了市场。现阶段,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发展的差异性比较明显,这既诱发了文化需求的互补性,也为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只要进一步拓展文化产品贸易的渠道,提升文化产品贸易的标准和竞争力水平,必将促进各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也必将进一步满足其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

二、 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演进的特征

(一)双边贸易加快增长规模显著扩大

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支撑了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增长。2003-2015年间,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保持了19.62%的高速增长,高于同期中国文化产品14.43%的贸易增速,更是远超支点国家文化产品7.42%的贸易增速。其中,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21.53%,高于同期中国文化产品14.36%的出口增速,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10.21%,低于同期中国文化产品18.08%的进口增速。总体上,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虽保持了规模的显著扩张,但增速并不均衡,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远超其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相较于支点国家,中国更倚重于对方文化产品市场。

(二)双边贸易地位呈现缓慢回升趋势

贸易地位可通过双边贸易在各自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来反映。2002-2015年间,中国与支点国家贸易地位呈现出不同的变动趋势。从中国角度来看,支点国家在中国文化产品贸易中的地位呈波動中上升趋势,而中国在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中的地位则表现为先下降、后缓慢回升趋势。2002-2005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占中国文化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上升,从4.56%上升到9.23%,2006-2007年缓慢下降,2008年以后表现为波动中缓慢回升趋势。而2008年以前,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占中国文化产品进口比重则一路下降,到2007年时降至6.08%,2008年以后也呈现出波动中缓慢回升趋势。到2014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169亿美元,占中国文化产品出口的8.81%,为2005年之后的又一新高点,2015年虽稍有回落,但依然达到136亿美元,占中国文化产品出口的8.10%,而2015年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10.52亿美元,占中国文化产品进口的7.12%,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地位皆呈现出缓慢回升趋势。

(三)双边贸易的密切程度进一步增强

国家之间贸易联系的密切程度可以通过贸易强度指数(Trade Intensity Index, TII)来反映。日本經济学家小岛清(1964)[1]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完善了贸易强度指数,包括出口强度指数(Export Intensity Index, XII)和进口强度指数(Import Intensity Index, MII)。具体到文化产品领域,中国和支点国家贸易的联系程度也可以用文化产品贸易强度指数来衡量。按照小岛清提供的计算公式如下,根据中国与支点国家2005-2015年间文化产品贸易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出口强度指数和进口强度指数,结果发现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强度指数均大于1,这充分说明中国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产品市场对双方都很重要,且呈现出不断加深的发展趋势。特别是2014-2015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强度指数呈明显增强趋势,其中,支点国家向中国出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从2.05升至10.86,中国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进口强度指数从1.69升至8.33,增长都非常迅速,凸显“一带一路”背景下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对中国市场不断提升的高依赖性。同时,中国向支点国家文化产品出口强度指数和支点国家从中国进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虽增速较缓,但到2015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也已达到3.64,而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则上升到4.20,显示出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同时支点国家对中国文化产品市场的依赖程度略高于中国对支点国家文化产品市场的依赖程度。考虑到支点国家多属于文化产品潜力市场,在其国内文化市场不断被开发和“一带一路”框架下相互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逐步深入的背景下,其对中国文化产品的认同和接纳存在广阔的空间,其文化产品市场对中国同样重要。

(四) 双边贸易尚未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分类,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七大类,即艺术品(Art Crafts)、试听产品(Audio Visuals)、设计(Design)、新媒体(New Media)、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出版(Publishing)和视觉艺术(Visual Arts)。总体上看,2002-2015年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构成虽有波动,但设计出口始终占绝对主导地位,到2015年,设计出口占中国向支点国家文化产品出口的比重达到81.02%;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构成比较复杂,但除新媒体进口表现为波动中上升外,其他六类基本表现为波动中下降,到2015年,新媒体进口占中国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进口的比例达到44.21%。设计包括建筑、时装、内饰、珠宝、玩具等,是中国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产品,此外,相较于支点国家,中国在艺术品包括地毯、手艺术工艺品、编织物等产品上的比较优势更明显,而支点国家在出版领域、表演艺术和新媒体上都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可见,当前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虽体现出一定的互补性,但是鉴于双边多元文化的互补、互融与互赢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双边文化产品贸易尚没有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

三、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拓展路径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包括支点国家在内的所有沿线国家都希望更多地进入中国文化产品市场,以扩双边文化产品贸易,提升本国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当前,从总体上分析,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并存,竞争性比较集中的领域是艺术品、设计和新媒体,互补性主要集中在出版和表演艺术领域。此外,从2005到2015年,中国艺术品出口竞争优势不断提升,追赶支点国家,而设计和新媒体出口竞争优势则正逐步被支点国家追赶,竞争性领域的竞争不断加剧;与此同时,出版和表演艺术领域,支点国家的竞争优势不断增强,中国和支点国家的差距在拉大,互补性领域的合作也在不断拓展和加深。对于中国和支点国家都缺乏竞争优势的试听产品和视觉艺术,也表现出一定的互补合作的可能性,中国在视觉艺术出口上的竞争优势略超支点国家,而支点国家在试听产品出口上的竞争优势则远胜中国。故此,双方可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框架提供的合作平台,在竞争性领域挖掘突出创新特质的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在互补性领域深度合作,取长补短,继续促进文化产品产业间贸易。从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发展前景看,只要各国进一步发掘本国文化的优势与潜力,不断拓展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空间,其发展的前景将十分广阔。为此,各国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新的努力。

(一)加快推进双边文化中心的建设

推进中国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是双方拓展文化产品贸易的重要基石,而通过国家之间相互建立文化中心,则是推动双方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条件。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韩国、哈萨克斯坦、埃及等国,建立了中国文化中心,并使中国文化中心成为了中华文化传播和交流的基地。通过中国文化中心这一实体,即可举办孔子学院、孔子课堂、丝绸之路电影节、中外文化年艺术节等活动,同时还可举办各种文化论坛、展览展示、艺术沙龙等,推介中国文化产品和贸易政策,宣扬中华文化的历史与文明,通过双边文化中心建设,拓展双边文化产品的展示、交流、认知度和影响力,必将为双边文化产品贸易规模扩张提供更多的市场机遇。

(二)积极拓展双边文化旅游的内涵

每个国家都拥有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拓展文化旅游内涵,推介本国的文化历史精髓,扩大本国文化的影响力,吸引更多国外公民入境旅游观光,必将带动国家间文化产品贸易加快发展。中国与支点国家需要共同发掘丰富的丝路旅游文化资源,打造共同经营的精品文化旅游路线,为双边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新的驱动力。随着“一带一路”持续推进,沿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将极大地提高了旅游目的地的可达性,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也简化了旅游签证手续,丝绸之路特色旅游产品将会不断涌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也将成为可能,所有这些都将为不断拓展双边文化旅游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广阔的市场。文化旅游在提升中国与支点国家的认知度、加深双边文化交融的同时,也必将极大地拓展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发展空间。

(三)大力发展双边图书出版业的合作

图书、报纸等印刷品是傳播文化与文明、加深中国与支点国家了解的重要纽带。中国出版产业竞争力弱,以往中华文化在支点国家的传播多是通过英语为媒介进行,伴随“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中国出版走出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支点国家出版产业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与支点国家在图书的版权输出、翻译出版、合作发行、数字出版、文化交流等方面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大力发展双边图书出版业合作,以及在传播双边文化历史、推进双边文化相融的过程中,必将在各国人民群众中产生巨大的文化影响力,也必将为双边文化产品贸易提供更多的机会、更大的市场。

(四)不断驱动双边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

国际电信联盟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网民规模是7.21亿人,位居世界第一,支点国家互联网普及率普遍较高,如韩国98.8%、沙特95%,也居世界发展的前列。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广泛普及,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一带一路”数字文化工程项目也已经启动,包括打造数字富媒体产品“一带一路图书馆”、合作推进文化产品线上贸易、搭建海内外数字文化版权交流平台等。不断驱动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将会使更多新颖的文化设计、咨询、表演、试听产品等在线上推出,使各国传统的文化资源大放光彩,这不但会极大地促进各国文化产品数字化传播,也必将会进一步地拓展中国与支点国家之间发展文化产品贸易的市场空间。▲

参考文献:

[1] Kojima,K.The pattern of inter- national trade among advanced countries[J]. Hitotsubashi Journal of Economics,No.1,Vo1.5,1964:16-36.

[2] Finger,Kreinin. A Measure of‘Export Similarity’and Its Possible Uses[J]. Economic Journal,No.256,Vo1.89,1979:905-912.

[3] Balassa,B.Trade Liberation and Revealed Competitive Advantage[J]. 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1965(07): 92-123.

贸易历史论文范文第6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的环境进一步的恶化,也充分暴露出了我国国有企业对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在当前研究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该文主要分析了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贸易中融资问题的一些对策。

随着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对贸易融资管控日益严格,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将变得越来越困难。我们要充分利用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特有的经济优势,尤其是各大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出积极的应对之策。因此,国有企业一定要在贸易融资之前做好风险的研究和分析,特别是在当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有企业更应该建立更好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能对融资业务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最大程度地使企业避免在发展业务中过程中可能受到的风险,真正实现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的安全稳定进行。通过本文,笔者一方面希望能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另一方面,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的方式缺乏多样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贸易规模和贸易方向更加复杂,随着现在国际上面贸易融资的方式越来越多的,有的国有企业也开始尝试新的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一些新的方式没有被真正实施,仍然还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因此,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的方式还比较单一,并且品种少,主要还是信用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方式。这种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市场存在不足。我国的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的市场中,一直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和集中的贸易融资市场。当企业在进行贸易融资的时候,贸易融资的资产的流通方式还比较自由,实际是以网络融资为主,这样就会使融资缺乏竞争性,从而导致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贸易出现,进而无法满足一些企业贸易融资的需求。因此,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直以来,这些大中型企业都得到了较好的资金资助,主要是由于一些商业银行将融资的对象一直都定位于这些大中型企业。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35期2014年第0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然而,现在我国的非国有企业、外贸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等都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的贸易融资,这一问题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的问题很严重。

办理融资的手续烦琐且条件比较苛刻。在我国,申请办理企业贸易融资的时候,企业的申请手续非常复杂和繁琐,并且相关的办理条件也非常多,这些不必要的限制直接导致了企业申请贸易融资的效率下降,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经营的成本。因此,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贸办理融资的手续复杂且条件苛刻这一原因的存在,导致有的企业直接放弃了这种融资方式。

二、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贸易中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银行应提供优质服务,培育良好的贸易融资环境。要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现存的问题,首先就要求银行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培育良好的贸易融资环境。具体要求就是银行在进行技术创新的时候,还要推出一些品种多样化的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的特色服务,并且重点进行市场推销,进而确保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资金流可以实行有机的结合。银行应该更多地向企业提供融资和结算等多项目一体化的综合服务,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融资中存在的担保难的问题。同时,银行还应该制定一些优惠的政策,保证银行的员工明确自己工作的目标,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贸易融资环境。

加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银行和企业之间应该加强合作,确保两者共同研究和应对现在国有企业贸易融资风险的对策。因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所以更加需要银行和企业共同的努力。同时,银行要加强宣传的力度,尤其是要把银行信贷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及时公布,并且要保证相关企业能得到消息,银行还应该积极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之中,从而使企业的管理系统与银行的系统能及时地进行有效互通,进而达到一种相互合作和相互提高的关系。在另一方面,这样也使得可以保证企业与银行随时商讨和交流与贸易融资有关的一些细节问题,二者共同研究防范融资风险的对策。主要是由于双方之间的信息可以随时进行互享,也可以随时更新相关信息,从而提高融资的方式和水平。因此,要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显得非常重要。

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合作。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贸易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就必须要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合作。目前,随着我国贸易企业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已经由单一的银行贷款转变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当然,更多地是利用企业的贸易融资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贸易融资业务最大的优点就是风险小、手续简便和融资的时效性强等,这些优势受到了许多企业的重视和欢迎。除了要加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外,政府在融资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使银行和企业在做融资业务时更加具有主动性,从而保证他们的融资更加高效。贸易融资还具有其他许多种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押汇、打包放款和银行保函等,只有进一步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促进贸易融资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现在,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在各个环节上都能灵活利用以上几种融资方式了,每个企业必须熟悉这些融资方式的操作和融资渠道。同时,企业还需要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积极探寻其他的融资渠道,进而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

银行和企业都要重视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贸易中存在的融资问题,还应该要求银行和企业都要重视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其实,每个企业要引进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同时还要做好员工的在岗工作的培训,进而不断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强化管理人员的融资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能力。同时,银行应该建立科学的融资贸易风险防范和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首先,银行需要制定比较健全的并且符合国有企业贸易融资特点的评价标准。其次,要建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进而更大地利用人才优势,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等各种不同的贸易融资风险。

总而言之,贸易融资方式的运用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样就更加要求银行能够针对不同的贸易融资方式和各个环节加以严格的控制和防范,进而使我国的国有企业能够充分和有效地进行贸易融资,这将会大大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资金融通,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其业务量,最终加强国有贸易企业在贸易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处,还望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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