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论文范文

2024-01-20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FOB/FCA 贸易术语 出口商风险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简短的三个字母的缩写说明了交货地点和商品的价格构成,划分了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确定了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里把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种变成11种,并划分为适合水上运输和适合任何运输方式两大类。其中FOB贸易术语属于第一类,FCA贸易术语属于第二类。FOB贸易术语和FCA贸易术语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点,本文从出口商角度深入解析两者在使用过程中区别。

一、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贸易术语时的相同点

FOB术语是最早应用于贸易实践的贸易术语,但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快速发展,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到门”的交货方式越来越普遍,所以,国际商会又推出了FCA术语。也就是说FCA是在FOB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所以它们必然有不少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卖方都要完成出口国国内的一般义务

卖方都要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并完成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取得出口许口证等相关证书,办理出口清关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二)卖方都无须办理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FOB和FCA贸易术语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都由买方签订。卖方只有在买方请求其为买方办理上述事物时才可以接受代为办理,但为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但无论如何卖方都由拒绝的权利。

(三)卖方交货后的通知义务

卖方在出口地交货后都负有立即通知买方的义务,否则会延长风险转移时间,给卖方带来不利,同时可能延误买方买保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

(四)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出口地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之后取得相关单据,即完成交货,卖方无需保证到货。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或灭失,买方也须凭单付款。反之,即使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因此,象征性交货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二、出口商使用FOB和FCA贸易术语时的区别

FCA术语在很多方面都比FOB术语具有优势,其更能满足当今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适用范围更广。FOB适用于水上运输,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一)货物风险转移点不同

见图一,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风险转移点是在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船上,而FCA术语下的卖方风险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风险转移点会是在卖方仓库至港口码头之间的区域。显然FCA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点比FOB提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卖方承担的风险。例如:贸易A公司向贸易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A公司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了买方指定的船公司的集装箱码头经营人,并向买方发出通知,在货物装船前,一把大火把集装箱堆场烧成废墟。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CA贸易条件,那么卖方的风险责任到交给经营人之后便转移了,该损失就应该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OB贸易条件的话,因为卖方承担的风险直至装船之后才转移给买方,装船之前的损失就得由卖方负责,所以案件中的货物损失就得由卖方承担,若此时卖方又没有投保的话,那损失就很惨重了。

图一 FOB贸易术语和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

(二)卖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负担货物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码头装上船之前的运费、保险费。而FCA贸易术语下,卖方通常在所在地交货,只要负责交给承运人之前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图一所示,将会在卖方仓库至港口码头之间承运人接货的某一处。至于FCA贸易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果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到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只要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FOB贸易术语下的装船费用,采用的是贸易术语变形来界定的,即多数都是卖方负责大部分的装船费用。因此,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费用要比FAC贸易术语下承担的费用要多些,尤其是在卖方仓库所在地离港口码头较远时,这部分国内的运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会对整个贸易商品的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卖方收款结汇时间不同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后才会获得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而在FAC贸易术语下,卖方在仓库和港口之间某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就会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可以是单一的运输方式单据,也可以是公路、铁路、航空以及海洋等多式联运单据。也就是说,FCA贸易术语下卖方取得货运相关单据的时间和地点都会比FOB提前。因为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都是象征性交货,即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凭单收款,也就是说获得相关单据的时间越早,那么收款结汇的时间也就会越早。所以说,,FCA贸易术语下卖方收款结汇的时间会比FOB提前,这将会减少出口商资金占用的时间,加快出口商资金回收,降低资金利用的成本,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四)“仓至仓”条款使用的有效性不同

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方在投保时通常投保的地域范围是“仓至仓”,即卖方的仓库至买方的仓库。但是在使用不同贸易术语时真正所能享受的范围多数不能达到“仓至仓”,那么FOB和FCA两种贸易术语在使用过程,它们在这个条款中有什么区别呢。来看一个例子:某出口公司(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X公司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事后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險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原因很简单,因为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装上船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而此时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所以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而买方此时又不具有可保利益,双方都会被保险公司拒绝。所以,在FOB下,实际的保险界限由于保险原则缩短为“船-仓”。但是如果双方采用的是FCA贸易术语的话,卖方通常会在自己的仓库所在地交货给买方的承运人,买方具有可保利益,那么案例中的风险就可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FAC下卖方货交承运人之后,买方就开始享受“仓”至“仓”条款,卖方承担的保险“真空区”几乎没有了。

三、结束语

当前,对外洽谈业务中大多业务员仍多习惯于用FOB贸易术语,但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尤其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参考文献

[1]马连良.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警示[J].对外经贸实务.2016(08).

[2]冯钰洁.高职课程中关于贸易术语的教学思考[J].价值工程.2012(01).

[3]马祯.《2010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下贸易术语的应用研究[J].中国商贸.2011(35).

[4]赵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FOB术语的风险防范[J].商业经济.2014(14).

作者简介:袁明兰(1981-),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系教师、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区块链这一创新性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的增长点等重要发展目标的实现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来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如何应对这种金融创新技术给金融领域带来的风险挑战,已成为监管层与金融科技领域热议的话题,本文基于此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领域;区块链;重要意义;风险;挑战;对策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2

1   金融领域发展区块链的重要意义

新时代呼唤着新金融,新金融服务于我们所处的新时代。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明显拓宽了新金融的服务边界与服务能级,区块链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践行新金融服务理念的新媒介。发展区块链的重要意义就在于:

1.1  助力数字资产确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不可篡改性、可追溯、透明性、多维维护、可交叉验证等特性,使得数据权属能够被有效地界定,数据流通能够被有效地追踪监管、数据收益能够被合理地分享,为高效、市场化配置数据生产要素以及其他数字资产扫清了障碍,能够扭转数据资源在占有、使用和利益分配方面的集中化趋势,从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可信、共享、均衡,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以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使得新金融的功能和生态得以升级换代,区块链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上的创新,更是一种理念上的变革。

1.2   强化诚信体系约束,净化市场环境

区块链技术可推动建立不需要中介机构参与和以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的自组织和自监管机制,其分布式账本的不可篡改性、不可抵赖性和难以人为操控性,在事实上起到了对各类经济行为进行技术性监管的作用。这就有利于解决当下小微企业融资难、银行风险控制弱化等问题。通过对商品生产和交易流通过程的全程记录,可以有效避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各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解决市场监管难的问题。

2   金融领域发展区块链的风险挑战

2.1   在技术层面短期内难以做到金融应用场景中对安全、功能和性能的兼顾。

一是区块链技术虽然可以通过复杂的共识算法提高可信度,但是金融业务需求的增加必然会导致整个系统对数据信息待处理量的几何级增长,增加参与节点在信息存储,信息同步等方面的操作负担,会导致系统在整个运行中的运行效率和性能方面有所下降。二是链接智能的合约区块链技术会带来潜在的风险隐患,如,在将区块链时能解决比较复杂的业务性能,需要参与主体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编程能力,否则就会导致交易指令执行错误或程序代码出现猝不及防的漏洞,最终结果会影响区块链的系统和金融服务这块的系统能否正常运转。三是区块链技术目前采用的还是国际上通用密码式算法、虚拟机技术、智能性合约等核心性要件,但是这些要件却不可能在短期做到自主可控,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遭受攻击的风险。

2.2   在治理层面存在法律规制困境和技术依赖风险

一是“链上”资产和智能合约等方面的法律界定目前还不够清晰、有效,这就使得在发生纠纷时难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分散式体系更是加大了责任主体的认定难度。二是鉴于区块链的技术体系在自治和共享数据上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在有时缺少权限控制时,外部的监管部门会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违规行为过程和隐藏性的风险目前还缺乏比较有效、及时的制约机制。三是在广泛应用国外开源程序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技术依赖风险,在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这也就成为不容忽视的政策性风险。

2.3   在业务层面部分应用环节还存在模糊地带、应用创新缺少第三方权威评估

一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平台,“数字”凭证拆分,积分混合等相关环节仍存在模糊区域,于此相关联的政策还需有待确认。有些部分区块链的创新应用方面没有通过科学的严谨论证,并且还缺少比较有权威的第三方的检测的测评意见,某些应用还达不到既有数据库技术的有关效率特征值标准。二是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与中国人民银行“母行”集中式管理要求还存在客观上的矛盾,央行所能提供的支付性服务目前还不能离开集中式的账户安排,需要统筹考虑在中心化的系统之中。三是区块链技术的难以篡改性对舆情控制带来了较大考验。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用户信息会被存储在不同的服务器上,在客观上会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需求存在冲突,甚至会存在有害信息上“链”运行的现象和可能。

3  金融领域发展区块链的对策建议

3.1   政策监管层面

一是不断加强在区块链安全风险的技术方面进行深究和评估,紧跟国际发展最新动态的密切追踪,探寻在区块链的技术中的发展规律,秉持“所有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范围”的规则,严格地执行国家在网信办中规定的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规定,不断的引導和规范金融机构、创新技术的企业一同推进区块链在发展金融领域的控制化应用。二是在提高先进手段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区域块链接的监管建设,提高政府监管部门和金融管理人员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水平和管理水准,即尽快地构建起与区块链的技术相匹配的监管有效的机制。三是要加以关注的数字加密货币等的新金融应用工具的在跨境资本流动的、恐怖性融资的、洗钱或是偷(逃)税的等方面所带来的风险挑战,持续地追踪国际上最新的监管的动态,积极地参与跨境性的监管规则与标准的研究的厘定。四是对于明显地违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规律或是损害到“新金融秩”的不法行为要坚决的进行遏制与打击, 从而加快市场参与主体的优胜劣汰。

3.2   行业组织方面

一是搭建汇聚政、产、学、研各方资源的融合平台,开展热点的与难点的问题研究,持续地关注国际的最新金融应用的成果,探索对区块链的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以及相关的责任主体的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和安全规范性的等方面的评议评估,切实推动成果与经验的推广。二是本着“共性即先立、急用即先行”的原则,紧密的围绕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趋势和业务场景的蝶变的关键的环节,以技术性的安全、业务性的合规和对金融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侧重点,着力的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完善,并在“新金融领域”的应用中实现“基础术语”和“应用评估”等方面的标识与规范,从而促进的各方市场参与主体的对区块链技术的推广使用的达成观念上的和操作层面的广泛性共识。三是不断地强化的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好的相关行业的自律的作用,着力的聚焦区块链技术的在诸如供应链金融的和签约存证的等应用场景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建立满足信息跨的“链”共享的存证权威可信的等相关行业的需求的信息的基础设施。四是切实的加强普通公众的教育,促使其的能够正确的认识、客观的对待区块链技术。尤其是对缺乏理性认知、跟风炒作的现象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3.3   从业机构层面

一是强化基础性研究,结合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定位,深入的研究区块链应用的及底层的技术,持续的优化区块链的底层平台,加大区块链技术的人才的培养的使用力度,加快形成我国的在此领域的自主的创新体系,在核心技术的上面实现突破,不斷地提升原始的创新能力。二是充分地考量金融的服务场景的适用性的和广泛性的,谋求的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的和商业运作模型的,着力做好区块链相关产品技术的推广验证。不管怎样,都是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去探索的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在金融广泛的复杂领域中的商业化的运用,更好地的去发挥区块链技术的在推动数据共享的共治、优化的金融服务流程、降低的金融领域的参与主体的运营的成本、构建的社会信用的体系等诸多方面的作用。三是稳步地提高区块链的相关技术的尤其是核心技术的自主的可控能力,综合的运用产业扶持的政策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等激励性的措施,加快的推动在金融领域的关键信息的基础产品的国产化,切实提高“链上”金融的风险处置化解能力。四是以科技赋能新金融、以共享构建新生态,以贸易金融作为切入点,不断拓展住房租赁、资产托管、精准扶贫等领域金融实践,进一步地打通“创新链”、“应用链”“价值链”,探索出更多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努力在新金融的轨道上稳健发展。

3.4  数据治理层面

一是加强“链”下数据治理的评估和监督,对于数据计划的、获取的、存储的、共享的、维护的、应用的、消亡的等全的生命周期中的可能会存在的质量的问题,进行有效地识别的、监控的、预警的和改进的。成立“联盟链联合工作小组”,对各节点“链”下数据治理的成熟度进行客观准确评测,督促各参与主体提升上“链”数据的质量,在必要时还可以考虑设置数据治理成熟度的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力度。无论是“链”上数据的访问,还是“链”下数据的访问,都应该有用户的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等必要的访问限制性措施,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即假冒合法真实用户的信息来骗取系统的访问权限,从而在源头上去保证系统和用户数据信息的安全可控。在数据的传输与共享过程中,还需根据数据的广域共享和安全需求,对巨量的数据进行“脱敏化”处理,考虑采用数据“加密”技术或采用“通道”技术对数据共享的范围进行限制,从而避免数据泄露的风险。

总之,要按照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第十八次的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的讲话精神,更好地去发挥“区块链技术”在建设“金融强国”、发展“数字化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的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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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玉祥,曹彤.区块链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3]益言.区块链的发展现状、银行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分析[J].金融会计,2016,1(4).

[4]徐明星.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5]任安军.运用区块链改造我国票据市场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6(4).

[6]秦谊.区块链颠覆全球金融业[J].金融电子化,2016(3).

[7]陈思思.比特币兴衰反思及其可能的未来[J].江苏商论,2014(9).

[8]杨望.区块链+大数据:传统风控的变革利器[J].当代金融家,2016(3).

[9]曹彤.自金融的演绎逻辑—基于区块链的延伸思考[J].当代金融家,2016(3).

[作者简介]汤坤(1987—)男,硕士研究生,汉族,安徽宿州人,经济师,研究方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3篇

【国贸专业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损失风险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价格变动风险 收汇风险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4篇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读:司法考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虽然司考国际贸易术语2010 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国际贸易术语2010实施之后并非国际贸易术语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实施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贸易术语2000甚至贸易术语1990。

但是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今年要特别注意了,因为不出意外的话2011年司法考试的大纲会将贸易术语2010列为司考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 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法|律教育网整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1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2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1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3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 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法|律教育网整理

6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法|律教育网整理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 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 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5篇

出口信贷 export credit

出口津贴 export subsidy

商品倾销 dumping

外汇倾销 exchange dumping

优惠关税 special preferences

保税仓库 bonded warehouse

贸易顺差 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贸易逆差 un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进口配额制 import quotas

自由贸易区 free trade zone

对外贸易值 value of foreign trade

国际贸易值 valu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普遍优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T

价格条件——

价格术语trade term (price term)

运费freight

单价 price

码头费wharfage

总值 total value

卸货费landing charges

金额 amount

关税customs duty

净价 net price

印花税stamp duty

含佣价price including commission

港口税portdues

回佣return commission

装运港portof shipment

折扣discount,allowance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批发价 wholesale price

目的港portof destination

零售价 retail price

进口许口证inportlicence

现货价格spot price

出口许口证exportlicence

期货价格forward price

现行价格(时价)current price/ prevailing price

国际市场价格 world (International)Marketprice

离岸价(船上交货价)FOB-free on board

成本加运费价(离岸加运费价) C&F-cost and freight

到岸价(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交货条件——

交货delivery

轮船steamship(缩写S.S)

装运、装船shipment

租船charter (the chartered shep)

交货时间 time of delivery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托运人(一般指出口商)shipper,consignor

收货人consignee

班轮regular shipping liner

驳船lighter

舱位shipping space

油轮tanker

报关clearance of goods

陆运收据cargo receipt

提货to take delivery of goods

空运提单airway bill

正本提单original BL

选择港(任意港)optional port

选港费optional charges

选港费由买方负担 optional charge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s 或 optional charges for Buyers account

一月份装船 shipment during January 或 January shipment

一月底装船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an.31st.或shipment on or before Jan.31st.

一/二月份装船 shipment during Jan./Feb.或 Jan./Feb. shipment 在……(时间)

分两批装船 shipment during……in two lots

在……(时间)平均分两批装船 shipment during……in two equal lots

分三个月装运 in three monthly shipments

分三个月,每月平均装运 in three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立即装运 immediate shipments

即期装运 prompt shipments

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 shipments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允许分批装船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 not permitted partial shipment not unacceptable

交易磋商、合同签订——

订单 indent

订货;订购 book; booking

电复 cable reply

实盘 firm offer

递盘 bid; bidding

递实盘 bid firm

还盘 counter offer

发盘(发价) offer

发实盘 offer firm

询盘(询价) inquiry;enquiry

交易磋商、合同签订——

指示性价格 price indication

速复 reply immediately

参考价 reference price

习惯做法 usual practice

交易磋商 business negotiation

不受约束 without engagement

业务洽谈 business discussion

限**复 subject to reply **

限* *复到 subject to reply reaching here **

有效期限 time of validity

有效至**: valid till **

购货合同 purchase contract

销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购货确认书 purchase confirmation

销售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

一般交易条件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以未售出为准 subject to prior sale

需经卖方确认 subject to sellers confirmation

需经我方最后确认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贸易方式——

INT (拍卖auction)

寄售consignment

招标invitation of tender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

一般代理人agent

总代理人general agent

代理协议agency agreement

累计佣金accumulative commission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或抵偿贸易)compensating/compensatory trade

(又叫:往返贸易) counter trade

来料加工processing on giving materials

来料装配assembling on provided parts

独家经营/专营权exclusive right

独家经营/包销/代理协议exclusivity agreement

独家代理 sole agency; sole agent; exclusive agency;

品质条件——

品质 quality

原样 original sample

规格 specifications

复样 duplicate sample

说明 description

对等样品 countersample

标准 standard type

参考样品 reference sample

商品目录 catalogue

封样 sealed sample

宣传小册 pamphlet

公差 tolerance

exclusive agent

货号 article No.

花色(搭配) assortment

样品 sample 5%

增减 5% plus or minus

代表性样品 representative sample

大路货(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商检仲裁——

索赔 claim

争议disputes

罚金条款 penalty

仲裁arbitration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lity

重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quantity)

**商品检验局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C.I.B)

品质、重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数量条件——

个数 number

净重 net weight

容积 capacity

毛作净 gross for net

体积 volume

皮重 tare

毛重 gross weight

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外 汇——

外汇 foreign exchange

法定贬值 devaluation

外币 foreign currency

法定升值 revaluation

汇率 rate of exchange

浮动汇率floating rate

国际收支 balance of payments

硬通货 hard currency

直接标价 direct quotation

软通货 soft currency

间接标价 indirect quotation

金平价 gold standard

买入汇率 buying rate

通货膨胀 inflation

卖出汇率 selling rate

固定汇率 fixed rate

金本位制度 gold standard

黄金输送点 gold points 铸币平价 mint par

纸币制度 paper money system

国际货币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黄金外汇储备 gold and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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