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壁垒应对研究论文范文

2024-03-17

新贸易壁垒应对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中亚五国与我国一直保有良好的贸易关系,這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该五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中亚五国与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出发,研究两者农产品贸易的特点,分析我国农产品出口到中亚五国遇到技术贸易壁垒的原因,提出打破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的策略。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壁垒;策略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2.017

1 中亚五国与中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

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双边贸易额增长迅速。从2001至2015年15年间,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进出口额从0.9952亿美元增长到了15亿美元。

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的贸易具有的特点如下。

1.1 中国在中亚五国中的农产品的市场份额高于中亚五国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总体而言,中国在中亚五国的农产品的占有率高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从2001至2015年15年间,中国在中亚五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3.57%提升至7.1%,中亚五国在中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由0.55%提升至0.77%。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十五年间的大部分的年份中,大部分时候是中国对中亚五国的农产品呈现出贸易逆差,逆差年份最大的是2010年,逆差额高达4.9105亿美元。由此可见,在农产品的贸易上,中亚五国较中国的农产品有优势,中国农产品抢占中亚五国市场尚有较大的空间。

1.2 呈现出不同的规模和贸易层次

中亚五国中,按照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总体来说,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成为中亚五国中我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国,哈萨克斯坦成为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国。总体上,基本形成了中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依次排列的市场分布格局,这三国的市场份额占中亚五国市场总量的95%以上。

1.3 产品种类较为集中

从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的种类来看,种类较为集中。中国自中亚五国进口的主要是纺织原料,自2005年以来其进口量基本保持在占总进口量90%左右;而中亚五国自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依据占比主要为果蔬类、肉类和咖啡类,这三类产品的总占比约为总额的90%。

2 农产品出口遭遇主要技术壁垒的原因

2.1 信息不对称

由于中亚五国中仅有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为WTO成员,而其他三国均不是WTO成员,这就导致了包括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在内的市场准入的要求对外的透明度不够。一些更新的信息未得到及时的发布和传递,致使意图进入这些国家的企业未能及时获知消息。此外,由于中亚五国的官方语音为俄语或本国语言,对于企业而言也构成了不小的障碍。

2.2 壁垒呈现“多、繁、细、严”的特点

统计显示,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早期主要是饱受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为主,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重视对进口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管制,特别是对农残等检测指标的限制呈现趋严的趋势,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又繁琐的卫生检疫制度,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增加了开拓这些市场的难度。另一方面,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福利条款、社会责任标准等新型的农业贸易壁垒,对农产品的出口形成新的壁垒。据悉,中亚国家要求的进口单证种类繁多,程序复杂,增加了交易成本,如就进口而言,哈萨克斯坦需要单证14份,吉尔吉斯斯坦要求13份,乌兹比克斯坦需要11份,塔吉克斯坦需要11份,过多的检验检疫单证要求增加了进出口企业的检验费用,延误了企业跨境交易的时间,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2.3 贸易行为不规范,贸易政策不稳定

在与中亚国家的农业合作中,履约率较低,贸易纠纷频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双方开展农业贸易的结算方式单一、结算机构制约因素较多等相关,同时监管机制以及仲裁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些中亚国家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定、对外政策缺乏稳定性以及连贯性、法律法规不健全,开展国际合作的相关文件缺乏约束,导致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合作的风险增加。就农产品贸易方面,由于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贸易通关机制不完善,导致了“灰色清关”等一系列问题,对双边农产品贸易的深入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3 应对策略研究

3.1 抓住机遇,开展农业合作互补

我国与中亚五国在农产品上有较强的互补性,地理位置具有一定优势。之前由于受到储运条件及运输等原因,很多农产品无法出口到海外,直接影响了农产品出口效益的提升,随着渝新欧铁路的运行开通,使得农产品出口中亚五国更具有便利性,使得运输价格也更具有竞争优势。特别是我国应与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加强农业方面的合作,这是基于此两国国内经济欠发达、市场也比较小,但是水资源较为丰富,因此除了基本的农业贸易之外,还可以在大规模机械化集约化种植、良种引进与选育及栽培、节水灌溉等方面加强农业合作。

3.2 提升产品质量,铸就名牌产品

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中,大部分还是初级产品,而加工产品的技术含量较低,一般贸易出口占了农产品出口的大部分比例,出口农产品中缺乏名牌。如重庆的柑橘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致使柑橘的品种和质量未进行进一步的改进,采摘后的果实又未经处理、包装,这就导致了原本具有优势的农产品资源未转化为品牌优势。因此,相关部门应着力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比如罐头、名贵药材、生猪、水果(柑橘)、优质蔬菜等,对其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出口农产品布局的区域化,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延伸产业链。此外,还应有意识地提升企业的品牌意识,着力打造拿得出手的农产品“名片”。

3.3 政府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提升应对风险能力

我国从事农产品进出口加工的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处于分散经营的状况,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竞争力薄弱,开拓新兴市场的能力不强,在遭遇国外制定的技术壁垒时抗风险能力较差,另一方面,由于中亚五国中有四国都不是WTO成员,因此,在市场准入等信息的透明度方面做得不够,这导致企业了解产品的市场壁垒和准入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综上,目前亟需政府出面,对内构建一套应对机制和系统,保障信息渠道畅通,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助力,包括加强对国外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是收集研究,对风险进行预警和研判,以保障出口农产品达到出口国设定的标准。

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培训,提高企业对技术贸易措施的认知,同时要促进企业形成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使其逐步具备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优势的能力。对外,应积极促进建立完善我国与中亚五国的相关机构间的定期会晤与协商机制,对检验检疫等敏感问题进行协商,对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项目、方面和标准进行协调,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的便利化。

3.4 开拓中亚五国市场,分散出口风险

就农产品的出口而言,一方面,要稳定传统出口市场,继续保持农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的稳定,增加产品的多样性和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应积极开拓包括中亚五国在内的新市场,保障农产品出口市场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格局。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去这些地区去建立生产基地,为开拓和扩展这些市场做铺垫。政府在其中可以给与指导、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展会、洽谈会等方式对企业“走出去”予以帮扶。

参考文献

[1]张秀娥,李硕.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2,(11).

[2]郭露.技术贸易壁垒消解机制研究——以家电行业为例[J].家电科技,2016,(8).

[3]杨旭.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发展研究[J].发展研究,2016,(7).

新贸易壁垒应对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柯丹妮(1992.10-),女,汉,陕西铜川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4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摘要:识别合理绿色贸易壁垒以及解决各种绿色贸易壁垒争端离不开对WTO绿色规则的探索与研究。如何识别需要了解掌握WTO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各项规定,解决争端则既需要遵循WTO的基本规则以及各项规定,又要从根本上重视贸易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理念的植入,提升自身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能力。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WTO绿色规则;贸易与环境

作为以促进贸易发展自由化为目的的WTO法律规范从保护全人类生态发展的利益出发协调绿色壁垒和促进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矛盾,为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限制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追求全球贸易经济的文明发展。

一、WTO基本原则与绿色贸易壁垒之冲突与协调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环境保护

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绿色贸易壁垒之冲突主要集中在对于以不同PPM(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生产的使用目的和效果相同的产品是否仍属于“相同产品”范围之问题的认定上,若是属于,则就可以再WTO成员国内适用非歧视原则,而排出适用进口成员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规定,若不属于相同产品,仍一律适用非歧视原则,禁止他国适用绿色贸易壁垒规定,就显得有失公正,有违WTO促进贸易自由公平发展的本旨。绿色贸易壁垒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去区别相同产品的PPM,为了保证进口到本国的产品的品质、标准等各方面都符合生态环保,而排除有害的PPM所生产的产品,以达到环保之目的,因此而限制了贸易进口,与WTO促进自由贸易形成冲突。

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未对“相同产品”做出明确的定义,因为就实际而言没有两个成员方的产品可以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在具体的案例中对相同产品的界定也是不同的。1970年关于边境税调整的GATT工作组提出了以下界定标准:1、产品的特点、性质和质量;2、产品的最终用途;3、消费者的嗜好和习惯;4、税则分类。①两类产品符合以上四点,则认定其为“相同”产品。由此可见WTO司法实践并未将以不同生产方法生产出的拥有相同目的和效果的产品排除在“相同产品”的使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即使不同成员方对于同一种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存在差异,但由于其效果和目的的同一而仍然属于“相同产品”的范围,从而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这样一来绿色贸易壁垒规则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制下并不能无条件绝对地被适用,但这只是通常情况下的标准。

在现行WTO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否认不同PPM对于最终产品的影响。如果通过一定的生产加工方法制造出的产品在消费适用过程中损害了进口方的环境,或者对进口方的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则进口方可依据相关的PPM标准来限制该项产品的贸易②。利用不同PPM生产的最终相同产品若是有损于进口方的环境,或进口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则其产品就不能属于“相同产品”之列,而不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此时绿色壁垒的设置与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就不再相冲突。进口国对于此种有害PPM产出的产品就有贸易限制的权力,在此要注意WTO只允许对与产品构成含量等产品性能有关的PPM加以限制,不允许对与产品质量、性能无关的PPM采取贸易限制,并且对利用此种PPM的生产过程有损于进口国本国的环境,正是基于这一点在著名的金枪鱼案与海豚案中美国败诉。

(二) 国民待遇原则与环境保护

根据GATT第2条第2款之第1项,国民待遇原则尽力反对各类贸易关税以及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各项贸易壁垒,成员方应给予进口各成员方以与国内相同生产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进口国所设置针对其他成员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则有可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而与WTO规则形成冲突。

对于GATT第2条第2款所言的征税是否包括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税”,数量限制是否包括基于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在本条并未明确规定。但“美国汽油标准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一国在执行自己的环境计划时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税,只要是符合国民待遇等非歧视原则是完全允许和可行的。③这表明在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之内的环境关税也是受到WTO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这便体现了WTO规则与绿色壁垒的结合与协调。

在实际当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面对不同的条件与环境,环境税的征收并不一定有利于环境保护。例如:若一国之环境优势强于另一成员国,因而其出口产品之成本低,具有竞争优势,而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成员国却给予其与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一样的税收政策,若是因为国内此种产品环境影响程度高,税收高,而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会使进口成员也承担了同样高的环境税,这样一来表面上看似行环保之名,收取环境税,实则不妥,有损于公平贸易,因为此举明显导致出口成员方成本增高,不能体现其本来就具有的环境优势,从而变相促进了进口成员方国内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商的产量,而大的环境前提是该进口成员方的国内生产商生产此种产品的环境成本较高,这样一来,适得其反,环境税的征收目的,不仅阻碍了公平贸易,还变相促进了环境恶化。对于此类问题,WTO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也正是基于此种不合理的环境税的征收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发挥自己的环境成本优势,造成对贸易往来的实质阻碍。对于此WTO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在落实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方面还欠缺努力。

二、结合WTO规则判定不合理绿色贸易壁垒

绝对绿色壁垒指一个国家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所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或对正常环保本无必要的贸易障碍。④是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

判定一个绿色壁垒是否是绝对绿色贸易壁垒,首先,对照GATT1、3、11条,分别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取消数量限制条款,违反以上三条任意一条则就要看其措施是否GATT第20条中的一般例外,若不符合第20条的一般例外,则此种绿色贸易壁垒是绝对的贸易壁垒,是对促进自由贸易化的不必要阻碍,不符合WTO宗旨和目的。其次,要看具体的贸易壁垒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的WTO具体规则。此处的具体规则包括了《TBT协议》、《SPS协议》、《SCM协议》、《TRIPs协议》、《农业协议》等一系类具体的协议,或者是经过WTO成员方一致通过的宣言和声明文件等。最后,面对绝对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应该改积极协商谈判,利用WTO绿色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Peter-Tobias Stoll[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Frank Schorkopf[德]弗兰克·速尔科普夫,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M]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55页。

②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M]科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第283页。

③牟文义,WTO绿色规则与各国绿色壁垒比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8月 第5卷 第4期,第42页。

④马秀贞,WTO框架下的绿色壁垒及其应对新探[J]东方论坛,2003年第6期 第64页。

新贸易壁垒应对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壁垒的成因

第一,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国家经济遭受重创,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抬头;第二,部分国家失业率高,利益冲突、分配不公等问题突出;第三,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与进口国相似度高,与当地产品构成直接竞争;第四,部分发展中国家政治体制不健全、法治程度不高,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其在政策制定上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发达国家影响。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壁垒应对策略

(一)注重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一个国家要想增强综合国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需要注重对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各国各民族语言文化、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都有较大差异。现阶段我国在国际化人才上还显得非常稀缺,也缺乏足够的综合性管理人才,这样不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当地群众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容易出现较大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要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步伐,为应对国际化竞争输送更多懂外语、懂技术和懂管理的人才。

(二)深入理解“一带一路”内涵,出口更优质的产品

“一带一路”建设是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中国方案,它不是中国的独奏曲,而是不同国家共同参与的协奏曲,是实现优势互补、追求互利共赢的合作共建。因此,我国企业应该加快产业结构优化的步伐,在创新上增加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生产标准,出口更优质的产品。并与沿线国家在项目合作上做到互利共赢,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以与对方国家的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共同经营等方式,创造就业机会,协助当地政府改善社会民生,实现互利双赢。

(三)与沿线各国建立政府间的合作沟通机制

中国与沿线各国应当建立政府之间合作的沟通机制,为我国及各国的发展战略进行广泛交流与对接提供便利。了解各国真实需求,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机制下,实现投资贸易的精准和高效,避免对他国经济造成冲击,并通过协商解决推进投资便利化面临的问题。同时,加速推进沿线各国在条件适宜时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境外经济合作区,加速出入境等各项手续的办理流程,强化投资多元化自由化,为多边经济合作提供制度和环境保障,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四)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有利于沿线国家贸易合作范围的扩大及合作层次的加深,对于维护区域稳定、促进世界和平意义重大。国家之间在贸易中容易出现壁垒与争议,我国需要关注对纠纷的解决,从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合作。通过协商谈判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则成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将更有效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结束语:

2019年4月25日到27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各国政府、地方和企业等达成多项合作共识、重要举措和务实成果,分为6大类共计283项。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一步巩固了合作关系,合作领域也进一步拓宽。

总之,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虽然受到贸易壁垒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中也需要应对巨大的挑战,但我国并没有因为一时困难而停下脚步,而是继续坚定不移的推动经济全球化。因此,只要我国应对得当,持续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壁垒的管理工作,就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走向国际化。

摘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推进,与周边国家交流合作逐渐深入,贸易往来上更加频繁,经济效益显著。但中国对外贸易壁垒却日益频繁,成为了阻碍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向国际化的重大影响因素之一。基于此,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壁垒,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 陈继勇,刘燚爽.“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便利化,正在影响中国对外投资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jjx_lljjx_1/lljjx_gd/201906/t20190618_4919788.html

[2] 周铃.“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壁垒应对分析[J].时代金融,2018(02):20-21.

[3] 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全文)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9-04/28/c_1124425293.htm

[4] 曹亚云.“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与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8(24):67-68.

[5] 孙元江.中美贸易摩擦与全球贸易新格局[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8(24):27-28.

[6] 何芬.探究“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科技风,2018(33):29-30.

新贸易壁垒应对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一、欧债危机背景下的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动向

自从2009年欧洲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欧盟各国金融动荡,对外经济贸易日渐衰退。在此经济背景下,欧盟新制定或修订了诸多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有:

(一) ErP指令(2009/125/EC)正式颁布,产品范围扩展到所有用能产品

2009年10月,欧盟颁布了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简称ErP指令)。ErP指令将EuP指令(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5/32/EC,简称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

自2008年12月开始,欧盟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欧盟已正式公布了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简单型机顶盒、非定向家用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HID)及其镇流器、外部电源、电动机、循环器、电视机、家用制冷器具、家用洗衣机、家用洗碗机、非住宅用通风机共十二项实施措施。

(二) 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出台,产品范围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工业设备等能源相关产品

2010年6月,欧盟出台了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主要调整包括:“新能源标识在原等级上增加了A+、A++、A+++三个更高等级,但能效等级的数目限制在7个。产品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上要显示能效等级。产品范围也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和工业设备以及门窗等能源相关产品。①”

2010年11月,欧盟公布了第一批新能源标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EU) No 1059/2010(家用洗碗机)、(EU) No 1060/2010(电冰箱)、(EU) No 1061/2010(家用洗衣机)和(EU) No 1062/2010(电视机)。②”

2011年正式公布了空调的能源标识(EU) No 626/2011,并且通报了家用滚筒干衣机的实施条例草案。

(三)欧盟新WEEE指令(2012/19/EU)发布,细化了产品范围和实施时间

WEEE指令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该指令规定了电器、电子设备的处理、回收与循环使用要求,根据规定,2006年8月13日以后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WEEE指令的要求。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第一版WEEE指令修订草案,2009年9月,欧盟发布了第二版修订草案。

2012年7月,欧盟发布了新版WEEE指令(2012/19/EU)。新WEEE指令对产品适用范围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而且对于不同产品范围的实施时间也作了细致的规定。同时,在回收目标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类别的产品回收率也不同,回收目标较原WEEE指令有了明显的提高。

(四)欧盟RoHS改写指令2011/65/EU发布,产品范围扩展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ROHS指令为《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该指令限制使用以下六类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第一版ROHS指令修订草案,2009年9月,发布了第二版修订草案。

2011年7月,欧盟发布了RoHS指令(2002/95/EC)的改写指令2011/65/EU《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使用的指令》。新RoHS指令2011/65/EU主要扩大了产品范围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将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仪器以及其他电子电气产品纳入指令范围;建立了明确的有害物质核查机制,保证其与REACH法规等其他化学品相关法规协调一致;与(EC)No 765/200和768/2008/EC相协调,明确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的责任;增加了加贴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的要求。

(五)欧盟再次修订REACH法规, REACH法规更加完善

2007年,欧盟发布了REACH法规。它是欧盟化学品监管的综合性基本法律规则,几乎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各行各业的所有产品。

2009年,欧盟对REACH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增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附件II安全数据表的编写指南;调整附件VII至附件X规定的标准检测体制的通用规则及附件XVII制造、投放和使用的受限的物质、配制品及物品。2009年6月和12月分两批共30种物质纳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③”

2011年,欧盟进一步对REACH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EU) No 143/2011、(EU) No 207/2011、(EU) No 252/2011、(EU) No 253/2011、(EU) No 366/2011等。

(六)欧盟发布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

2009年3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第2009/251/EC号)。禁令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将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含量超过0.1 ppm的消费品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已投放或销售的含有DMF的产品应从市场上和消费者处回收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上述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欧盟成员国应立即向欧委会通报其所采取的措施。④”鉴于DMF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欧盟还没有其他永久性的法规对DMF加以管制,因此对其禁令有效期再延长至2012年3月15日。

二、欧债危机背景下的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特点

(一)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自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后,WTO各成员国公布的技术贸易壁垒通报数量的统计结果显示,2009年为1969项、2010年为1899项、2011年为1772项。欧盟成员国所发布的技术贸易壁垒通报数量分别为2009年141项、2010年162项、2011年136项。⑤由此可见,在当前欧债风暴强烈冲击实体经济的背景下,欧盟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进一步积极修订、制定了多项技术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大力强化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因此,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二)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系统性越来越强

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发展到不仅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是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系统化的综合措施。例如2009年欧盟发布的ErP指令,它将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并且从2008年12月开始,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再如2007年欧盟发布的REACH法规,它是欧盟化学品监管的综合性基本法律规则,几乎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各行各业的所有产品,并且经过近几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REACH法规已经涵盖了每一种化学物质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种化学物质的进口厂家和生产厂家及这些化学物质下游使用者。

(三)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十分重视健康问题

从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修订的内容来看,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的内容占了较大部分。例如欧盟(EU) No 252/2011修订REACH附件I,即“关于评估物质和准备化学品安全报告的一般规定”,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化学安全评估的步骤、人类健康危害评估的目标、人类健康危害评估考虑的因素等13个方面。欧盟DMF禁令(2009/251/EC)规定禁止将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含量超过0.1 ppm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因为DMF被广泛用于竹木制品、皮革制品、纺织品、鞋类商品等的杀菌及相关产品的防霉处理,如果DMF使用超量,将可能引起使用者皮肤过敏、灼伤性疼痛或皮疹,甚至有时会导致使用者呼吸困难。

(四)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尤其注重节能环保产业

近年来,在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环保产业兴起的背景下,欧盟越来越注重制定进口产品的节能环保标准,加大力度建设节能环保市场准入技术制度。例如2009年至2011年,欧盟对绿色双指令“WEEE/RoHS”进行的多次修订,旨在提升法规的可执行性。 新“WEEE/RoHS” 指令对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加重了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的负担,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并且,欧盟自2008年12月开始陆续颁布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欧盟已公布了十二项相关实施措施。

三、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动向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分析

(一)欧盟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量抑制作用明显

自从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以来,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发展到不仅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是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系统化的综合措施。例如ErP指令将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新REACH法规已经涵盖了每一种化学物质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种化学物质的进口厂家和生产厂家及这些化学物质下游使用者;新“WEEE/RoHS” 指令对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这些新技术壁垒措施几乎影响到了我国对欧出口的所有商品,近几年我国对欧出口数量大幅减少,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抑制作用十分明显。

(二)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市场准入限制效应显著

欧盟是我国的第一贸易伙伴,也是近几年制定和修订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最多的国家。尤其是欧盟新EuP指令、WEEE/RoHS指令、REACH法规、DMF禁令等的实施,进一步强化电子电气、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电器产品等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和管理,不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已经使其越来越成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在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下,我国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电器产品等行业的对欧出口均受到了显著的市场准入限制。

(三) 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大大增加了我国企业出口成本

自从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以来,欧盟修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这些新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欧盟的市场标准和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我国出口企业为了能达到欧盟技术贸易措施所规定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合法地打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尽快更新现有的技术相对落后的生产设备,不断提高出口产品技术水平,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节能环保水平,甚至要重新进行产品技术标准认证。这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将大幅地增加企业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企业出口竞争力。

四、欧债危机背景下,中国应对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技术贸易壁垒应对体系建设,密切跟踪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技术壁垒预警机制和反应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强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的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专项投入,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组建专业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密切跟踪国外新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并且加强对重点技术壁垒信息的分析,为本地出口企业提供及时的技术壁垒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的预警作用和指导功能。

其次,各级政府应鼓励和带动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技术壁垒的应对工作。行业协会应积极跟踪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新情况,定期发表年度技术壁垒研究报告,有针对性地将技术壁垒新动向和研究结果传递给相关企业,帮助出口企业提出具体应对策略。

最后,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盟新技术壁垒措施,构建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实时掌握与企业出口产品密切相关技术壁垒的新措施和新要求,合理评估对产品出口的影响状况,并针对性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加强制定经贸发展战略规划,努力完善配套措施,积极应对欧盟新技术壁垒

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强宏观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各级政府在制定经贸发展战略规划时,要突出对社会经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产品、影响行业出口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影响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带三个方面的重点规划。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完善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的配套措施。各地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有效地联动协作应对机制,各地区的商务部门、通关部门、商检部门要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协同为本地企业应对新技术壁垒提供足够的支持。

最后,各级政府应在遵守 WTO 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构建和不断完善我国技术壁垒应对体系,尤其是对我国的幼稚、战略新兴等产业进行适度地保护。

(三)加强新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

首先,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诸多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使得我国当前的国家标准与国外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发展动态,加快修订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完善国家新兴产业标准,使新国家标准体系尽可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推动本地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认证投入,加强国际标准化认证。

最后,出口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证工作。出口企业应重视国际标准化认证,积极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把商品生产和出口中的每个环节都纳入标准化管控工作,切实完善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四) 努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出口战略,进一步加快产品技术创新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促进本地产业升级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扶植力度,尤其是应重点加大对电子信息业、纺织服装业、机电生产业、装备制造业等优势行业的支持。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大力实施以质取胜的出口战略,不断加大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努力提高出口的总体结构水平。

最后,出口企业应重视高新技术人才的引进,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努力推动生产工艺的技术升级,进一步加快产品的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产品出口的核心竞争力。

(五)充分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努力跨越技术壁垒

首先,各地政府及企业应对国外的各种新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及时地跟踪和系统地分析。各地政府、企业应该熟悉WTO规则和“TBT协定”,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违反“TBT协定”,损害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利益的新技术壁垒措施规定和做法积极应对,坚决抵制,切实维护好我国企业正常的贸易业务和合法的经济利益。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整合本地区各种优势资源,以协助企业努力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大学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引导大学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使高校能满足市场的需求,驱动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更快地进行技术升级。

注释:

①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标识》

②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标识》

③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深圳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9)》

④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富马酸二甲酯禁令》.

⑤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2011年TBT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1]薛锋,钱菊根 :欧盟贸易技术壁垒联合应对体系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23).

[2]于小路:从欧盟玩具新指令看对产品出口的影响[J],轻工标准与质量,2011(1) .

[3]卢 林:论金融危机下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经济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0(9) .

[4]丁宝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及中国应对策略[J],北方经济,2009(8).

[5]张燕生:在金融危机下认识和应对贸易保护主义[J].中国金融,2009 (11).

新贸易壁垒应对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近些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绿色贸易壁垒或为绿色壁垒这些概念频频出现,但是从相关的著作、文章中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些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的认识。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准确和相同的意义之下引用这些概念,很容易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将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分析与厘清。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相对于其他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较早出现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陈同仇、薛荣久认为,TBT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1]。

肖冰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含义,是指所有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仅在于“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并给贸易带来阻碍作用。在此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一类措施的概括性称谓,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见,肖冰明确地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要件突出在技术性和障碍两个方面。一项限制进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对贸易产生的障碍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术层面而又对贸易造成了障碍的措施,就应当认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只不过违反相关国际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称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莫世健:《TBT协定》原文的相关表述前文脚注已经作了说明,并没有将“壁垒”一词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TBT协定》中的性质必须作为中性理解,即用词本身不能说明具体规则的合法还是非法。具体技术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3]。

由此可见,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了影响[4]。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5]。

上述两种观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是否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作为构成要件。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TBT协定》旨在通过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则是相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晚出现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的则认为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有的则认为两者是并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反映了有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措施的设置并非都是为了阻碍贸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违背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TBT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6]。其把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了并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还有所增益: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指的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程序等[7]。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来对产品、工艺等设置苛刻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商品和企业的目的。这样一来,该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带有了歧视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壁垒”一词本身似乎也表达了一种非理性的含义,因此,将合理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区分对正确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基于一定的贸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等。从它制定的宗旨和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将其区分为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它的下位概念,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应当将其定义为:一国以不合理地限制国际贸易为目的而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三、绿色贸易壁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前国际热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做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本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理的贸易自由化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在环保方面,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同时,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贸易市场提供必需的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前保护环境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被学者们来探究,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协议中以及国际文献中论及,之所以被冠以“绿色”的称号,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前提或目标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与生命健康。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中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中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实践角度看,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类型。

目前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与措施。由于这些措施,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对此必须区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上文所探讨的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样。在此则又出现了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壁垒,也可以表述为“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绿色贸易壁垒。而排除了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

“绿色贸易壁垒”与《TBT协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TBT协定》的序言明确却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二是技术法规、标准与测试和认证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在WTO多边体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协定》之下实施。《TBT协定》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多方面的贸易或技术问题,环境保护仅仅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可能涉及的一个方面。在WTO框架下还有《SPS协定》存在,有些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受《SPS协定》管辖,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的国际保护是两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实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潮流,环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规范自由贸易,促进其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碍自由贸易,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其实就是环境贸易壁垒,即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应该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 在此“壁垒”依然表达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之含义。

WTO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惩人们的环保意识才逐渐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设立了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日渐激化。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绿色壁垒,是三个不同的表述,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与不合理或不合法两个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各国所采取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了WTO的规则,给国际贸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与不合理的阻碍。虽然其声称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等,但本质上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有相当多的部分是为了保护环境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这部分就构成了环境贸易措施,当一国施行环境贸易措施违反WTO相应的规则与原则时,则又构成了环境贸易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以及各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大国来说,绿色贸易壁垒无疑是一把“温柔”的利刃,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述各种类型的壁垒,认真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2]肖冰.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含义、共性态势与难点[J].法学,2006,(8):81.

[3]莫世健.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100.

[4]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导刊,2003,(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国外技术性貿易壁垒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2006,(1).

[6]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7.

[7]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43.

新贸易壁垒应对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绿色农产品贸易成为了农产品贸易的主流特征,农产品贸易发展战略,已经成了一种重要的发展战略。然而发达国家却滥用贸易壁垒,阻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从对我国农业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本文分析了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因素,并对如何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提出建议。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 农产品 主要措施

一、 中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因素

(1)国内因素

1.农业生产规模小,综合生产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农产品质量差和抵抗风险能力弱等。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很难以进行科学的生产和经营。加上一些生产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不强,使得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由于自身素质的制约,化肥的滥用,剧毒禁用农药的喷洒是常有的事情。

2.农业生态环境恶化

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有赖于无污染的优质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失去了农产品品质保证的自然基础,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并造成农产品对人类健康安全的极大威胁,同时在国际绿色技术标准严格的检测体系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3.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认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存在问题

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方面,我国还存在标准低而且少、标准陈旧、对WTO农业标准的协议利用不够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率低等问题。目前我国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另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认证还很不完善。

4.信息服务体系落后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作过程中,有很多部门收集信息、分析风险,但各部门在风险信息收集、处理等方面沟通不够。虽然我国媒体对绿色贸易壁垒做了大量报道,但几乎都是以新闻形式,未形成系列的、专门的信息群。缺乏一套完全公开的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信息披露机制。

(2)国际因素

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农产品的贸易也就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严重的领域之一。其次,环境和资源是农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如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农业的发展就失去依托。于是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法律以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给予健康的考虑,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提出新要求。再次,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缺乏有效明确的约束性规范,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往往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手段。最后,伴随着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相继发生的几起世界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禽流感、口蹄疫、二恶英实践,都引起了各国对农产品贸易保护的重视,在关税壁垒和传统非关税壁垒受到限制的条件下,以保护人类和动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为由的农产品贸易争端频发。

二、我国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

面对绿色壁垒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我国必须结合我国的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冲破绿色壁垒,确保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

1.增强绿色经济意识,加强生态环境教育

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很难以进行科学的生产和经营。加上一些生产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不强,使得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于是加大传媒的宣传力度,使国民认识到经济的绿色化发展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对环境和资源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并积极开展环境教育。为了将环境意识化为公众自觉的环境行为,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强化国民绿色经济意识。

2.加强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合作

绿色贸易壁垒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绿色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客观上可以防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进口,从而有利于维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然而各国需要加强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合作,因为个体理性的行动导致集体行动的非理性结果,在缺乏有效的国际协定约束的前提下,都不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同时,我国要积极参加农产品绿色规则的制定,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但还不够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首先,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清理和修订力度,解决标准陈旧、技术指标落后等问题,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的水平及进程;其次,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方面,要建立一些检验检测能力强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再次,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体系;最后,在监管方面,要重视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强调源头管理、过程控制。

参考文献:

[1]林国华,林卿,王庆.农产品贸易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许海清.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石敏俊,吴子平,陈志刚等.食品安全、绿色壁垒与农产品贸易争端[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4]吴凡.浅析国际贸易中的环境贸易壁垒及我国应对措施[M].2008.

[5]关春柱,夏玲.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对策[M].2008.

[6]马进军.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出口遇的绿色壁垒及其成因和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2009.

上一篇:猕猴桃产品营销模式论文范文下一篇:第三方医药物流教学论文范文